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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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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

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范文第1篇

摘要:贫困生工作是独立学院学生工作中一项重要而实际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辅导员起着关键的作用。本文探讨了独立学院辅导员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独立学院,辅导员,贫困生,资助工作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9-0234-02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建立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是普通高校把普通高校办学资源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于独立学院的收费制度有别于公办普通高校,属于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的范畴,所以学生家庭承受的经济压力相对较大。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学院贫困生比例也不断提高,贫困家庭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帮助和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乃至心理上的压力,如何建立长效独立学院贫困生资助工作体系,逐步规范学生助困工作,已经成为独立学院学生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实际工作和研究课题。贫困生资助管理是一项细致而琐碎的工作,担任工作的辅导员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作为高校辅导员,做好贫困生工作既是对党和国家政策路线的严格执行,也是关爱贫困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需要。因此,如何做好贫困生的工作是独立学院辅导员都值得思考的问题。

1、做好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对贫困生身份的认定是贫困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认定准确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要做好这项工作,除了查验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外,辅导员还应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通过日常的生活细节去确认、排摸、排序,对一些性格内向、自尊心极强、不愿求助、不愿承认自己是贫困生的同学,更要做到不显山不显水地主动关心,慢慢打开他们的心扉,使国家奖学金和各项助学金的评选能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针对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笔者就改革贫困大学生认定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研究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比如:来自国家、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家庭缺乏劳动力,下岗家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然变故等等),对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贫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之外,还应包括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的具体举证材料。

其次,申请学生资格的初步审查。步骤包括: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审查方式包括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实地调查。提出建议名单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由各系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会同各班辅导员,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议名单。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的一般要求是:保证参加评议的学生人数,主持人应该是辅导员老师;由主持人对申请建档学生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全体同学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进行投票;特困生和贫困学生的认定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再次,接受学生提出的异议与申诉。接到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或提出申斥的学生反馈。

最后,认定名单的公示和建档。公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结束后正式确定贫困学生认定名单并建档进行管理。对已经建档的贫困学生档案,在每年上半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的调整。

2、全面、公平公正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1)公正、公平地做好助学金等各种资助的发放工作。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大大增强,每学期几乎都有来自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有关资助。面对这些资助及其发放,辅导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各贫困生的贫困等级、急需程度以及资助金额、受助名额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发放。

(2)大学奖学金也是贫困生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做好贫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也是对贫困生的一项大的经济资助。因此在评定奖学金时,辅导员应特别关注贫困生的成绩及学校有关的综合测评,仔细查阅有关文件,看学校是否有关于贫困生奖学金评定的优惠政策,保证在允许的范围内,使更多的贫困生获得奖学金。

(3)大部分高校都为学生开设了“绿色通道”,以保证贫困生能顺利入学。但有些贫困生即使能顺利入学并得到各种资助也很难维持几年的大学生活,要让他们能继续完成学业,辅导员就应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家提供的助学贷款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认真通知、组织贫困生做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绝不能让一名学生因为贫困而耽误学业。

(4)赠以千金,不如授以点金之术。在资助以外,帮助学生学会自助。建立多方位的资助体系,拓宽勤工助学的渠道,在充分把握利用校方已提供的勤工助学的岗位外,积极通过食堂等校内有关机构为贫困生争取更多的勤工俭学的机会。帮助并指导贫困生争取家教等兼职工作。牵线拱桥,与有关单位联系,为贫困生拓展寒暑假勤工俭学的途经。也可在班上组织爱心捐款活动,来帮助特别困难的学生。

3、做好贫困生的心理工作

辅导员要加强对资助政策与措施的宣传,学校出台的各项贫困生资助制度应宣传及时、渠道通畅。新制度要及时收录到学生手册中,或通过各种渠道让贫困生知晓,使他们不错过受助机会。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应设置灵活,不要以一个标准来执行,可保持旧的标准: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所在城市规定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这样比较合理,能更有效地减轻贫困生的心理压力与负担。

培养贫困生健康心态,切实做好贫困生的心理解困工作。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各级党团组织的作用,对高校贫困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组织德高望重的教授、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与贫困生谈人生、谈理想,鼓励他们为祖国而刻苦学习,勤奋进取,做到“人穷志不穷”。另一方面要发挥辅导员的作用,深入细致地了解贫困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动态,对学生家庭中出现突发事件及时掌握,及时关心,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对于积极要求上进的贫困生,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并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

参考文献:

[1]李从松.中国大学贫困生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

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 贫困生 标准

一、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是指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于国家励志奖学金8000元、特等助学金3500元、一等助学金2500元,涉及到较大款项,因此必须在贫困生认定之时坚持“三公”原则。做到在同等条件下不偏不倚、居中评判,进行阳光监督。

2.“守法”原则。“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在认定高校贫困生库工作中,从教育部、教育厅、各高校、院系都制定了各类贫困生认定办法、意见等。在认定贫困生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运行,各基层民政工作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家庭条件是否真属于当地贫困状况;院系工作小组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平常生活、学习等状况,不以个人意志、印象好坏为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3.“主动”原则。有研究表明,孤残、单亲、烈士、重病、特困等容易导致人自卑、自闭。导致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同学对这类学生的实际困难不了解,难以把握真实情况。有鉴于此,贫困生认定组织者应当坚持主动原则,通过观察、谈心、访谈等方式对这类学生予以特殊对待。

二、认定材料

1.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审核。家庭情况调查表是据以认定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依据之一。个别申请学生及家长为了获得国家助学金,可能在家庭情况调查表所填写的内容之中故意填写贫困信息。故此,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在审查家庭情况调查表之时可以结合申请学生的高中档案、个人家庭情况简介、消费情况等进行认定,切勿以单独的家庭情况调查表作为认定依据。

2.贫困证明的审核。个别申请学生为了获得国家资助,向院系评审小组提交家庭贫困证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明中公章的级别,一般情况下盖有县区民政部门公章的证明更为可信;其二,证明中是否详细描述家庭情况,直接与申请学生进行谈话了解,进而判断证明的真实性;其三,对于证明中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问询当地村(居)委会主任,确定证明的可信度。

3.伤残、诊断证明的审核。个别贫困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残疾证、诊断证明等,这就要求院系组织者应当具有基本的医学常识。审核时应当考虑级别较高者;诊断证明中一般以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宜,一般慢性病较急性病给家庭带来的负担更重,脑部、肢体缺损者应当优先考虑。

4.成绩排名的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申请人的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应当在本班或者本专业的前30%,而特等和一般助学金对成绩虽无特别要求,但应当具有较好成绩。

三、认定标准

1.政治、法纪方面。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是培养合格大学生最基本的条件。故此,在认定贫困生之时,应当首先审查申请人的政治、法律标准,没有严重违反学校制度,否则即使家庭困难,也不应当给予资助。

2.消费方面。家庭困难是贫困生的基本标准,是给予资助最起码的条件。在认定贫困生之时,认定工作小组应当了解申请者的日常消费情况,如果经常出现高消费的情况则不应当列为资助对象。

3.综合排名。具体说来,量化是最好的标尺。综合排名是审查申请者是否应当得到资助何资助额度的最有效手段。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排名应当由申请人上学年成绩排名分数、班级民主测评分数、班主任分数三部分组成,其比例分别应当为3:4:3。其一,将评分标准分为三个方面有利于对申请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其二,学习毕竟是高校学生的主要任务;学习成绩排名分数仅占30%,可以有效防止大学中的唯分数论思想和照顾有个别家庭确实困难、学习努力但是因为方法问题而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其三,班级民主测评分是反映申请人在班级同学们印象中家庭困难程度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其他同学行使民力的重要形式。故此,班级民主测评分应当占据40%的比例。其四,班主任评分占据30%:有利于限制班主任权力;有利于体现班主任的民主;有利于班主任在日常班级工作中开展工作,避免个别学生不支持甚至恶意反对班主任工作的现象发生。

其次,成绩排名计算标准为基础分60分,加上成绩排名系数。公式为成绩排名分=60+1(本班最后1名)+2(倒数第2名)+……N(本班第1名)。

再次,班级民主测评分基础分为60分,加上班级投票系数。公式为班级民主测评分=60+1(1票)+2(2票)+……N(N票)。

最后,班主任评分,应当以60分为基础分。由于班主任对申请人较为了解,可以根据申请人平常表现给予相应分数,以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平。

4.特殊认定。心理学研究表明,贫困或者家庭不敢或者不愿与他人交流自己的个人思想。为了最大的公平,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当坚持主动原则,主动了解、主动认定,帮助少数困难生解决经济上和心理上的障碍。

总之,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将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才能真正将国家助学工作落实到实处,体现党和政府政策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冯刚等.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杜兰晓等.迈向成功-高校学生干部培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校本地户籍的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同级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确认类别盖章后反馈到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及人社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第十九条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校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校的非本地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本地户籍的第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五条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六条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江西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十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八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九章附则

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范文第4篇

据介绍,“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旨在向我省欠发达地区因遭受自然灾害、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村教师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同时探索我省教师救助新模式,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政府支持、慈善组织运作的教师救助新机制。

按照方案,首期救助从今年开始启动,首期的救助范围覆盖全省21个重点扶贫开发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2013年以来,遭受自然灾害、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即家庭人均年纯收入降到3093元以下,或无力支付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以外个人承担部分。

救助申请须由教师本人提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为申请受理日。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县教育局提交教师的申请材料,县教育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教师情况,同时在申请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提供意见并汇总后,于受理申请日前报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审核确认,并抄送省教育厅,广东省扶贫基金会根据资金总额和申请需求,研究确定救助人选和救助资金的支付。

据了解,省扶贫基金会负责此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扶贫基金会和省教育厅均会在其网站公示救助信息,建立救助档案,争取建立救助农村贫困教师的长效机制。

附:

1. 广东省21个重点扶贫县

河源市: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韶关市: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连州市;梅州市: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揭阳市: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市;潮州市:饶平县;汕尾市:陆河县。

2. 确定家庭人均年纯收入降到3093元以下的依据

大学生贫困申请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贫困生;资助;认定

随着高校在校生数量的迅速增加,贫困生的绝对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为了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和高校、社会的稳定,国家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贫困生资助政策,加大助学解困力度,形成了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在资助经费约束的条件下,资助经费应该如何合理分配,就成为了高校贫困生资助的首要问题。因此,公正有效地开展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成为高校资助工作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成长。

一、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贫困生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资助体系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贫困生得到了经济资助。但随着贫困生人数的增多,产生贫困的因素增多,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复杂状况也相应增多,这给贫困生认定带来了难度和压力,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很多高校实行的各种经济困难学生判定方法过分依赖直观的表面现象和人际因素,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导致了判定工作会出现“误判”、“错判”,严重影响了教育资助的公平性。

(一)贫困生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贫困生的认定标准是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是贫困是个相对的概念,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贫困家庭认定的标准必然不同。笔者所在学校的认定标准中有一条规定:地处经济落后地区,家庭经济来源少的同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经济落后”和“经济来源少”都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非常大。另外学生伙食消费和奢饰品等是否该成为界定贫困生的标准,这些问题争议很大,很难形成一个科学、合理而统一的认识,就给贫困生认定工作带来很多阻碍。

(二)贫困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可信度不高。由生源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认定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是学校获得学生贫困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几乎是认定贫困生的唯一核心依据。实际操作时,因学生资助费用与生源地关系不大,一些生源地的政府或民政部门并未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一路开绿灯,盖章了事,有些地方出现开证明交钱的现象,只要有熟人或交钱就能开到证明。把关不严造就了虚假的贫困材料,特别是家庭收入,更是难辩真假,使得一些非贫困生混进了贫困生的队伍,而有些家庭情况确实困难,但未能顺利开到贫困证明的学生,被划归非贫困生,得不到资助。

(三)个别学生碍于面子,不愿申请。部分贫困生具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自卑心理,不愿表露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有些高校在贫困生评定时,要求学生自述申请理由及家庭贫困情况,这部分学生,碍于面子不愿意提出申请。在贫困生资助工作过程中,一些贫困生已经被确定为某个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但当听说受助学生名单和贫困情况要在校园里公示时,竟然提出要放弃此项补助,理由是在全校进行公示没有面子。此外,还有个别同学因具有较强的自尊心,不愿在生源地办理相关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贫困证明,主动放弃贫困资格申请。

(四)认定资助程序存在不合理因素。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贫困生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辅导员与班干部对贫困生的档案及日常生活情况来判断。一小部分学生家庭社会关系强大,可以涂改进校时所填写的真实档案,提供伪造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书面材料,更有甚者,直接请学校上级部门领导进行施压,要求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到资助的范围中来,从而贫困生队伍中“混入”了非贫困生,而这些非贫困生其消费能力和水平会远远高于真正的贫困生,这是一些高校产生非真实贫困生的重要原因。

二、贫困生认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诚信意识。现在高校中的“假证明”、“假贫困生”和骗贫困生资助经费现象产生,反映出当代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缺失。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层层审核的同时,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同学之间相互关爱、友善、礼让的传统美德,使真正的贫困生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

(二)建立基本稳定而又动态的贫困生数据库。全面掌握和了解贫困生基本状况和困难程度,就要建立贫困生数据库,但其内容不应当是完全僵硬不变的,而应当是动态的、可调节的。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公寓管理员与贫困学生的广泛接触,对其平时学生生活等方面进行观察并加以对比记录,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比较稳定的贫困生数据库。根据这些学生生活、学习、受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剔除部分不合符贫困生标准的学生。同时还要对其他学生家庭情况要定期进行了解,特别是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同学,要进行跟踪,将这部分的学生加入到贫困生数据库中。另外还可以借每年暑假的大学生社会调查的契机,利用组队形式到贫苦学生家庭所在地进行社会实践,并到学生家中表达学校的关心和慰问,同时也可对学生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调查。

(三)完善贫困生认定的程序。申请贫困生的同学在开学后的两个星期内应写出书面申请,写明导致学生家庭贫困的详细原因,并附带相关贫困证明。在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后, 辅导员应该找那些性格内向,却又没有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谈话, 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 让他们及时反映真实的情况。在贫困生名单初步确定后,辅导员组织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的同学,对筛选出来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德育表现等进行评议,剔除平时消费水平高、学习不认真的学生, 这样可以促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使用资助金, 平时认真专业文化知识。对最终决定的贫困生名单在班级、系部、学校进行公示, 接受广泛的监督, 确保评定工作透明、公正、公开。

(四)发展多样化的资助形式。为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 高校已经形成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 但传统的资助方式对贫困生来说都是一份“免费午餐”。贫困生与非贫困生都想争这份“免费午餐”,从而大大加大了贫困生认定的难度。因此,只有让已具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实施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加强学生的义务感,将履行义务作为享受权利的前提条件, 如让学生为班级、学校服务作为获得助学金的前提, 那么助学金就不完全是免费的午餐, 对非贫困生的吸引力将会大大降低, 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贫困生认证工作的难题。

三、结语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困难资助工作,更是扶贫、励志、助学三者统一的巨大工程,它对促进教育公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贫困生资格的认定在此工程中的作用重大,认定不准,就必然导致资助不公。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者要尽心、尽力使贫困生认定做到公平、公正。从而将有限的资助金用到最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保证国家助学解困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刘洁,王慧磊.当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1(13).

[2]孙学甫.高校贫困生认定方法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