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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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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特征

社会保障基金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成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进入初级阶段,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的重视程度加深,尤其是在最近的十几年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了健全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2000年9月由我国政府成立,主要是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所得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通过选择、委托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资金资产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由于在2004年,“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写入宪法,这意味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好机会。总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历了零到初具规模、从单一投资到多品种投资、从国内市场到国外市场的转变。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与投资收益基本状况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已初具规模,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4年度报告显示,直至2014年底社会保障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15356.39亿元。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总额50.26%,金额有7718.12亿元,委托资产投资占比49.74%,有7638.27亿元。本报告期,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1424.60亿元,其中已实现收益额883.84亿元(已实现收益率7.45%),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540.76亿元,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9.43%。在2014年,社保基金会坚持立足实际,主动创新投资流程、投资方式和投资产品,推动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积极参与我国社保体质改革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社保基金取得了新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

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面限制了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从最近的投资资产结构来看,绝大部分的投资都是风险较小的投资,约占总资产80%,一些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与我国的基金投资结构有较大的差异。简言之它体现了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性目标,但间接地说明了我国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限制了投资渠道,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使资产过分集中在风险较小的投资上,从而无法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快速增值,这样安全性目标也很难维持。根据一些发达国家基金投资运营历史经验来看,在某一段时间内虽然股票的收益率低于国债的收率,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确保基金投资保值增值并稳定发展,股票与债券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二)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监督制衡缺乏和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从2001年我国社保基金入市运营开始,社保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已经不断地建立。但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使政府社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控十分困难。由于先天发展不足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执行运营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属于同一个部门,从而监督似乎起不到监督制衡。由于监督的缺失,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渠道和额度的信息公开程度的监督就放松了,基金的主管者关于自己的钱用在哪里都处于盲目状态,盈利如何都是未知,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就会趁机得逞。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与监管机制

在原有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基础建立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不仅存留了传统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而且还顺应了新形势下的变化。原有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模式是主要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但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又肩负基金运营的职能,这种监管体系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慢慢地,财政部门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来,财政部门监管的引进,进一步带动审计、银行、社会等部门对基金运营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仍然还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作为监管的主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必经环节进行了监管,必经环节主要是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对这所有环节的监管确保了基金在市场上的安全性。还对在基金进入、运营和退出这些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依据预、决算来执行及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

(二)财政监管

财政监管主要是通过财务部门对基金的管理、经办、运营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确保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挪用、挤占进行严格管理,对基金的预算、执行、调整等都具有监管权。

(三)审计监管

审计部门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运营和支付进行检查和审计。根据不同的险种审计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能,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其收支情况的监管;而在工伤条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执行征缴和支付情况的监督,而审计部门则是对其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管。

(四)社会监督系统的监管

社会监督主要是来自社会群众的监督。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最终目的是为群众谋利益,所以群众的监督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群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等传播媒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四、优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对策建议

我国应合理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我国国情,学习国际实践经验和吸取教训,探索适合我国的独特的投资运营策略。

(一)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加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

应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并辅助其他投资策略来实现增加收益、抑制风险的目的。通过对国内证券和海外证券市场的投资增加来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但是拓宽投资渠道一定要确保具有一定的固定的收益,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由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选择,从而选取海外资本市场投资能够实现社保基金增加收益和降低风险。因此,向境外拓展投资成为抵消内地投资市场一定风险的必然选择。值得我国学习的是,境外很多兴盛的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有较多的金融工具选择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进而达到管理降低甚至消除绝大多数的投资风险,并在特定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收获较大的利益。

(二)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环节的监管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监管的重点和核心,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准入环节、监管运行环节和监管退出环节。

首先,对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准入环节进行监管。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首要工作是选择和资格认定营运机构,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是采取交托给专业化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时应对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严格对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其资格审查应紧紧遵循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并要求受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能力、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管理水平和较高的社会名誉等特性。

其次,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运行环节。对社保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否规范和有效力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入市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成果和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关系形成后,是否保证了基金所有者的关于基金的权益,基金投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这既是受委托机构的主要责任,也是委托机构最关心的问题。

最后,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退出环节。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呈现损失的时候,为了维持权益人的利益,通常会采取让社会保障基金从投资运营市场退出的措施,这也是恢复和维持投资市场秩序的最好的办法。以下几种情况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并禁止受委托机构与其相关的社保基金运营的活动,也有权对受委托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罚。如运营机构未能按照法律和契约来履行义务,使投资基金风险增大;没有正当的措施降低风险,甚至基金的利益受到威胁,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来解释这一现象。监管机构即可对运营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屏,薛飞.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经济,2008 ,(04).

[2]尹兰梅.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分析[J].消费导刊,2009, (01).

[3]高原.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的中外比较分析及启示[J].会计之友,2012 ,(02).

社会保障基金特征范文第2篇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基金特征范文第3篇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

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 1919年,美国于 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

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3.3%,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24.1%.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3.5%,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26%。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

三、我国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 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的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 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 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特征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费方式常常会遭到交费对象的抵制,这是由行政收费的“软性”决定的。并且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一体化管理体制容易引起资金挪用,使职工交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可以彻底改变上述状况。

其一: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刚性。在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比较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况下,依靠自愿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保证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接受,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行政性收缴有明显区别。

其二: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国范围内的征收率统一起来,以改变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政出多门现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统一,以便为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创造社会保障条件,打破地区及单位对人力资源的封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三:税收的形式标志着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纳税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并有享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使社会保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乱,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

1.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下,企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实施者,依然执行计划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如社会统筹退休保障金的拨付,仍然是由劳动部门返还给企业,再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给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包管。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成了规模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者说本应由社会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被企业化了。这种企业办社会的社会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体制还易造成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负担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制度必然有较大变动,职工下岗逐渐成为困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下岗职工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安置职工再就业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下述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

上述资料显示,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渠道已经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促进这一进程,开征社会保障税正是加速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费基本由企业负担,这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国有企业对此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由于这一压力而经常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国外没有一个政府敢于把职工医疗风险完全交给企业。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开征社会保障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当65岁以上人口占一国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即属于老年型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稳定社会秩序、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1.5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税制体系的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间接税偏重,直接税畸轻,1996年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67.1%,直接税仅占税收总额的16.8%。完善现行直接税体系,充分发挥所得税在经济运行中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不失时机地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成熟的社会基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企业用人自不断加强,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职工的生活风险增加。对未来社会老龄化高峰严峻形势的预期,使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有所增强,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生存提供起码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税的专项返还性特征是纳税人受益的保证,使其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成熟的社会基础。

2.2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从街道到乡镇均有税务分支机构,更有数十万业务熟练、素质高的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是极有帮助的。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

2.3可靠的税源保证

社会保障税属于所得税类,其征税额的多少与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以来,我国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长。有资料显示:1978~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长了近6倍。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长了4倍多。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9年的不足300亿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亿元(金融时报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2.4可供借鉴的国内及国外经验

我国有十几年的社会统筹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及其经验可资借鉴。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就越成熟与完善,也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其社会保障税通常以工薪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由雇员及雇主共同承担,税款专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和国家津贴。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宝贵经验。

3关于社会保障税制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开征该税种的设想如下:3.1纳税人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的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亦应分别以企业、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雇员)为纳税人。

3.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收入为征税对象。根据惯例,征税对象扣除规定的减免项目后的余额,构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鉴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特定的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原则上不允许减免税。但由于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

3.3税目和税率

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世界各国不尽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等。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降低征收费用的原则,我国应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定额税率适用于那些收入不稳定、不易计算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适用比例税率。税目的范围包括老年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其它税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征。

3.4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地方税体系。由当地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年终清缴,以满足经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方法,即职工个人应纳税金在本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由单位代扣代缴;自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企业的税金自行申报缴纳,与所得税的缴纳同步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税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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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199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10,507

社会保障基金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政府能力;社会保障服务;问题;建议

[作者简介]吕昕阳(1976―),女,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西南昌 330063)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建设一个人们能够健康地成长,愉快地工作,幸福地度过老年的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政府的公共服务需求也快速增长,对社会保障服务需求更为突出。做好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各级地方政府执政理念有失公正

虽然管理与服务都是政府的职能,但长期以来政府还未完全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尤其在面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如就业政策、农民工政策等方面有失公正,这与我国的“官本位”文化、注重管理控制理念及计划经济体制有一定联系的,背离了改革和发展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

(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1.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数额虽然逐年增加,但是其占财政支出总量的比例相对较低。近几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的平均水平为11%左右,只比极个别的国家高,一些发达国家支出比例远远高于我国,如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加拿大为39%,加之中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缺乏法律约束、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相对于民生保障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

2.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使用结构不尽合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优化财政社会保障的投入使用结构,并初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机制,但由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具有行政垄断性质、信息不透明,社会相对强势群体容易成为财政社会保障投入的主要受益者,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城乡居民之间所能获得的公共财政投入,无论是范围还是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保障调节器的功能未能很好体现。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占44.8%,而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为9.5%,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占79.1%。这种情况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3.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日益扩大

由于资金筹集方式的单一和投资渠道的单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已成为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主要体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上。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加之中国正迈入老龄化社会的门槛,老年人口迅速增长,养老金需求日益增大,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转嫁负担,允许职工提前退休,人为地增加了养老金的需求,这更加剧了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矛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和“空账问题”日益严重。截至到2006年底,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达2.5万亿元,养老金空账额达到了9000多亿,而且,养老金空账缺口还在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迅速递增。

(三)监管机制存在疏漏

1.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不理想

“社保基金”的资金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作为基本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二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基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严禁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然而银行利率水平和发行国债方式等很难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正陷入安全与效益的两难选择之中。此外,社保资金浪费和贪污等现象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障补偿的现象屡屡发生,地方政府擅自挪用的问题比较突出。

2.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缺乏约束

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都纳入了国家预算,但其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并未实行专门的预算管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仍与政府经常性支出混在一起,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一项就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仅是列收列支而已,致使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不清,难以进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和监督。

二、提升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绩效的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

政府加快转型,履行作为政府的责任,把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社会保障服务领域,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同时政府还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勤到基层去听民意、查问题、找办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才会加深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了解,政府才会有所作为,才会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服务筹资机制

一个好的社会保障服务筹资机制是整个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有效落实政府的财政责任,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服务筹资机制、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制度,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服务的财政投入。

1.建立多渠道社会保障筹资机制,降低政府财政风险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服务资金的筹集渠道比较单一,除了已存在的社会统筹基金、减持国有股等外,还应拓宽筹资渠道,如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及征收各种特种税等途径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国家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和调整收入分配的最有效形式,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的分配关系,实现保障基金分配的公开化,增强社会保障的透明度。保障税的设置应采用混合型为宜,即在城镇,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分设社会保障税,而在农村则采用根据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

2.完善社会保障服务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1)规范公共财政投入制度。对于每年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部分税种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形成法制化。

(2)调整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由于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使用结构不尽合理,社会相对强势群体反而成为财政社会保障投入的主要受益者。调整后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应该立足于“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以社会公平为着力点,逐步创造条件,均衡地向城乡和不同阶层社会成员分配公共财政资源。

3.完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公共财政支出制度,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押

(1)建立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机制,明确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为解决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缺位”和“越位”问题,首先应以法律的形式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政府真正担负起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其次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尽快形成固定的财政拨款增长机制,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在增加财政支出的同时,必须做到理性安排支出,确保支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效益,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应用。

(2)合理界定各种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项目的分工,优化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需要对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财政支出进行重新分工,将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从政府经常性支出项目中分离出来,并且将非保险性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与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分开,按保障对象和保障功能不同重新分类,对具有同一性质的众多财政支出项目进行清理,统一组合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同时继续优化财政社会保障的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向民生保障领域倾斜。

4.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可遵循以下基本思路:首先,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行规则,主要是从宏观上驾驭。而地方政府则应该在全国性保障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的制订并实施适合当地的地方性保障法规政策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其次,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不同保障项目中的责任。如军人保障、自然灾害救济等项目,应由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并承担主要的财政责任和组织实施工作,如低保、社会福利等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保障项目,应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而基本医疗保险等具有较强公共产品特性的项目,则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再次,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应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的分担财政责任,中央政府要真正做到责任全面落实,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摒弃过去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的缺位现象,通过财权和事权的统一,避免出现责任盲区。最后,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机制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建立各级政府间有效配合,以提高政府配置社会保障资源的经济效益,有效地履行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服务监管机制

1.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社会保障的财政风险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一旦发生就会波及到整个社会。因此必须要加强社会保障财政风险的预警性或预防性监督,构建科学灵敏的社会保障财政预警系统。

2.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为有效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不足以及基金不同程度的被挪用和浪费等问题,同时也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长期平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和均衡发展,我们应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将社会保障的全部收支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形成一个统一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预算。这是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需要。在具体预算编制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同于公共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应该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结合政府财政预算进程进行,这样才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3.建立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近些年来,社会保障基金被滥用、挪用的现象较为严重,究其原因,既有体制上的缺陷,也有管理上的漏洞。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各部门,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也没有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有效抑制社会保障基金被滥用、挪用等问题,规避社会保障的财政风险以及从较高的层次规范和监督社会保障财务收支活动,中国有必要建立包括行政监管体系、司法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在内的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监管体系。

(1)建立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系统通常应以日常监督为主,实际上包括社会保障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民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等。社保部门要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做好基础资料建立和核实工作,加强基金在征收、管理和发放各环节的效率、质量和准确性。财政部门应抓好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不被挤占挪用,加强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可以使政府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更合理。民政部门的监管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项目的实施行使监管权,审计部门的监督是通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政府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的合作。

(2)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目前无论对冒领或骗保行为,相关法律都是空白,抓着就抓着了,抓不着就不了了之,最多就是警告了事,而被冒领和被骗取的款项就很难追回来了。因此必须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进行专门立法,以确保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作出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司法监督体系,并通过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以此促进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

(3)健全社会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监督,是属于民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监督系统。同时,是基于垄断性的社会保障机构可能存在的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社会保障支出低效率的监督系统。在社会监督方面应主要发展工会监督、企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系统。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监管体系。以竞争性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对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高各级政府办事效率、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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