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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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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分类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  创业  法律保障

正文:

近几年来,大学生创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种热点现象,对于其利弊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总体来说,大学生创业可以充分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缓解社会日益严重的就业形势,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相关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是应予支持与保护的社会事业。从1998年5月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以来,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那么,对于大学生创业这一仍处于实践与探索阶段的现象,我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其合法的支持与保护,优化其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成为创业者,迫切成为法律研究的新课题。以下,我将就这个问题浅论一二。

 

一、什么是大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

1、创业的概念:

进入21世纪以来,创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那么,什么是创业呢?

创业是跨越多学科的一个多面现象,涉及到变革、创新、技术与环境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小企业管理、企业与创业家个体和产业发展等问题,研究学科主要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历史学等,如今的创业变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名词,对创业现象和创业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来自各个领域。长期以来,许多学者也曾就“创业”的定义提出过许多说法。我们将它综述如下:创业是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2、大学生创业的概念

如果按照创业主体的不同,从多个角度对创业概念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得到多个不同的创业概念。例如,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政府创业、集体创业和个体创业;按照年龄段划分,可以分为青年创业、中年创业和老年创业;按照社会阶层划分,可以分为大学生创业和4050创业等。可见,大学生创业是由于特定的创业主体——大学生,而产生的概念,既具有一般创业的特征,也有着特定主体创业的特殊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定义: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显然是其自身实现就业及其自我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还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1998年10月法国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宣言》强调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与创业能力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自从2002年教育部在我国8所高校推行创业教育试点工作以后,创业教育在全国高校范围内逐渐全面铺开,许多高校相继开设了创业学课程,以“创业论坛”、“科技创业园区”、“创业计划竞赛”等为代表的多种形式的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1、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创业的宏观环境。具体来说,宏观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教育与科技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很显然,法律保障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创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环境中,法律规范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

2、从创业者自身的角度来讲,了解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知识。大学生创业一般包括四种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的准备、非专业知识的准备、商业知识的准备和法律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知识体系,它对确定创业目标至关重要,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类别的学科知识,如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航天技术等等。非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有间接联系和辅助作用的知识体系。如果专业知识是深度的话,非专业知识就是广度。增加非专业知识能起到扩展知识面、培养敏锐的目光,把握事物发展全局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于渗透越来越频繁。开阔视野,具备一定得非专业知识是创业成功的必要准备。商业知识是指对商品流通的基本原理和环节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营销策略、市场需求等专业知识是创业的必备常识。法律知识是指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与企业开业和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经济法律等。

可见,法律问题就是大学生创业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采取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经济手段方面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但是更关键的是应该从立法及法律实践上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一个有利环境。

三、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我国的企业分类是按所有制的标准进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国际上对企业分类的通行标准是根据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而进行的,据此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企业形式时必须熟知的。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外科护理;风险因素;对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34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469-02

外科护理大致可以分成外科类型护理与外科病况护理,前者如外科休克患者的护理、外科手术期患者的护理、外科营养患者的护理等;后者诸如颅脑、颈、胸、腹、血管疾病等各科系疾病患者的护理。在外科护理中,护理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专业知识技能含量高,因此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外科护理风险,防范于未然是外科护理的根本要求。

1 外科护理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1.1 维护患者与医院的双向利益 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是杜绝医疗纠纷,维护患者与医院双向利益的主要手段。一是外科护理的牵扯面极大,护理人员随时准备着应对紧急抢救,此类急诊患者与突发事件所产生的外科纠纷比重较大;二是外科护理的对象多为手术病人,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强度大,病人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也较高;三是在外科护理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病人隐私权、知情权,医院的管理权、病况监控权等等。

1.2 保障外科护理的质量与安全 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是保障外科护理质量与安全的基本前提。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意味着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狠抓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要求护理人员在外科护理的各个环节体现护士的责任感与纪律性,高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与满足外科病人的各项权利,从而保障外科护理的质量与安全。

1.3 促进外科护理的规范与标准 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是促进外科护理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核心要求。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一方面致力于规范外科护理的操作标准,严肃规章制度,建立奖惩机制,促使外科护理工作运转的有序化,为外科护理的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外科护理的风险防范强调护理文书书写的法律化,外科护理记录是外科护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护理人员在文书书写中对护理情况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原始记载,是处理医患纠纷的最好凭证。

2 外科护理的护理风险诱因分析

2.1 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外科护理的风险诱因之一是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重结果轻过程,即重视完成护理工作的应尽事宜,忽略了在工作中对病人权利的保护,比如对病患隐私的窥探与泄露,因为监护过度导致病患丧失自等等;二是外科护理重做轻记,即重视护理技术操作的到位,忽略对护理观察的原始记录,普遍表现为缺乏法律效力的文书书写,记录的不及时,以及相关事实的不符;三是因为护理过失引发违反犯罪行为,比如外科护理中的传染病患者,护理人员如果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要求,造成疾病传播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2.2 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匮乏 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匮乏也是诱发外科护理风险的重要因素,外科护理需要应对高强度的紧急抢救工作,突发事件是考量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最佳时机,如果护理人员在平时缺乏定期培训与严格考核,面对突发事件很容易忙中出乱,比如点错医疗器械与用品、造成病人体内残留手术异物,或者忘记药物过敏测试,违反用药禁忌等等,严重侵害病人生病健康安全。缺乏护理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不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2.3 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足 另外,外科护理的风险诱因还表现在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足,医患沟通是外科护理中的重要课题,许多不必要的医患纠纷都是因为不当的沟通造成的,比如护理人员没有针对患者病情对患者进行科学的解释与必要的心理护理,患者基于不安全感,无法适应医院环境与角色,造成患者对护理工作的不配合,从而诱发患者的对立情绪,为外科护理的风险埋下了隐患。

3 外科护理风险控制的相应策略

3.1 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 针对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应从法律责任的高度,强化对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等,通过医疗纠纷案例促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还应对外科护理实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化管理,比如统一护理记录格式,体现护理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真实性,积极贯彻外科护理的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强制措施。

3.2 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素养 针对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匮乏,应重视外科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比如定期开展外科护理讲座活动与技术操作竞赛,基于外科护理的性质,加强护理人员对突发事件与紧急抢救工作的应对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综合培训与科室分类培训,同时提供护理人员进一步深造的机会,鼓励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全面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素养。

3.3 培养护理人员的语言沟通能力 针对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足,应促使外科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从以下三方面确保护理工作的有效性。一是护理人员必须向患者解释各项护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功效,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二是耐心答疑,对患者问题做出科学的耐心的回答,增进患者的信赖感。三是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与愿望,重视心理与情感护理,创建和谐的护患关系。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择业 就业 技能养成 高职高专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5-0005-02

一 研究对象简况

1.书记官专业

书记官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书记官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逐步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档案管理、庭审速录等多项技能,能胜任书记官的工作职务。为实现这一目标,该专业必须紧紧围绕提高学生就业率,以学生的职业能力素质提高为主线,初步完成了基于书记官工作过程的职业岗位课程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基础能力训练课程、专项能力训练课程、岗位能力训练课程、能力拓展训练课程四大类课程。突出专项能力训练课程的中心地位,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并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强职业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或操作实务的能力训练。结合课程教学内容开展法律职业实训,使“教、学、做”一体化,教与学互动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2.学生情况

2009级在籍64人,男生14人,女生50人,初次就业率76.92%;2010级在籍38人,男生12人,女生26人,初次就业率89.47%;2011级在籍29人,男生14人,女生15人,初次就业率90%;2012级在籍32人,男生12人,女生20人。

总体上看,近四年来书记官专业的学生从2010年开始减半后,一直保持在30人左右。入学时,本省考生分数多为200分左右,外省考生略高,其中江浙、山东一带的考生分数较高。从就业情况看,学生初次就业率逐年提升。

3.就业择业指导情况

司法职业类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看似单一,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则并不简单,尤其在职业能力的培养方面。主要表现在正确认识社会和自我的能力、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协作和善于竞争的能力、独立工作的能力、以法律为武器自我保护的能力、开拓进取和创新能力等对学生的发展都极为重要。

在结合行业特点的同时,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如该专业学生连续四年结合专业实际参加了吉林省创业大赛。2010年、2011年暑假组织开展 “送法下乡”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组建法协会、速录协会、创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定期参与各协会组织的文化活动。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不仅提高了学生们的文化素质修养,更重要的是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要发展壮大祖国必须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社团干部为骨干,形成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同时通过各种活动来展示学生专业特色,如参加“舞动青春”辩论赛、“宪法在我心中”演讲比赛、校园文化艺术节、内务大赛、拔河大赛等主题活动,以讲座、论坛、竞赛、征文、文艺晚会等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依据跟踪调查,业余文化活动骨干融入社会的情况较好,目前这部分人群就业情况良好。

4.就业现状

继国家2010年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会议明确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五大任务及措施,国家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办教育,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职业教育汇聚更多资源。在此背景下,该专业学生在考试中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技能证书获取上,该专业学生近年英语A、B级的累计过级率超过70%;学院组织参加的全国计算机(NIT)模块考试中,通过率超过90%,所有学员均取得了相应的证书。2012年到2014年,该专业学生毕业时,一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9人考取专升本,10人考取公务员。

近五年,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书记官专业的就业率稳步提升,就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 总结和反思

通过六年的共同生活学习,连续三年的跟踪回访分析研究,来思考书记官专业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如何进一步完善。曾经在多数人的心里,上大学只是掌握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如果一个学法律的能把法条倒背如流,一个学计算机的可以自如编程,一个学英语的精通听、说、读、写、译的本领,似乎就成就了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如果这样,那无异于将大学生等同于技校生。事实上,“知识”与“能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掌握的知识多,并不意味着思维能力强。人的素质差异,不在于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信息量的差异,而在于他们思维能力的差异。如果只把大学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学知识、学技术的地方,当这些知识与技术被遗忘殆尽时就什么也没有剩下了。真正决定一名大学毕业生能否成功的,往往不是他在大学期间学习掌握了多少专业知识或技能。大学的课程通常安排得比较松散,就是为了让莘莘学子有更多的时间去读书,去学学课程中学习不到的知识,掌握不一样的内容,规划不一样的人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或在参加实践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为了实现今后的梦想积累自己所需要的能力,更主要的是文化的养成和精神的培养。

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固然有其专业的优势,如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迅速界定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轻罪与重罪等诸多问题。对于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熟知全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要以身垂范,自觉践行遵纪守法,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校期间对于校规校纪的遵守,则是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职业精神的养成开始。对于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来说,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但是只要具备充分的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通过刻苦学习,完全可以用一两年的时间来完成一般法律专业学生用四年学来的专业知识,而那些专业的律师如果缺乏最基本的专业性、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思维能力,无视律师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也不可能去为正义而战。

书记官专业的建设基本思路是立足吉林政法系统,以培养学生掌握速录技能为突破口,重点是进入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岗位,同时从行业的需要出发,开拓更广阔的就业市场。作为法律类专业院校,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是必然的,但是为了适应职业的特色,一定的专业技能又是必不可少的。于是,究竟是以专业知识为主,还是以技能训练为主就成了凸显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一直纠缠着每个与这个专业相关的人员,长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教学意见与态度。两方的观点都有充分的理据,也有相应的教学案例。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解决,这将直接影响到该专业学生的学习与发展。那么,是否可以走一条将二者结合的道路呢?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270-02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英语;模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法律英语课程自上世纪80年代初在大学作为专门课程开设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特色课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法律英语”的学科地位更显重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法院、海关、涉外律师业,尤其是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发展后,对法律英语人才的需求人数越来越多,对法律英语人才的业务素质也要求越来越高。现在国际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急需一批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实用专业人才,而我国现阶段这类优秀人才并不多见。尽管很多高校法学院系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或英语专业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语言能力,但实际上,这些法律英语教学较缺乏应用性和针对性[1],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和法制社会趋势相距甚远,同时也给我国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法律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类科目课程之一,具备ESP的一般特征[2]。即: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目标需要;学习重点在于学习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法学和法律方面的真实语言,因而法律英语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复合。也就是说,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研究既可以按法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也可以按语言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英语语言的特征。毫无疑问,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多样性客观存在,不可避免,那么比较不同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就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法律英语是一种工具性语言(instrumental language)。本文讨论的法律英语主要指以英语为母语的习惯法(common law)国家的法学研究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在以法律为职业和以法学研究为目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3]。美国法律语言研究权威梅林可夫(Mellinkoff)认为“法律英语”指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4]。法律英语既有英语的共性,但又有法律的个性。若不学习一定的法律基础课, 难以学好法律英语。首先,英美法形成于中世纪前, 所用词汇较生僻,中古词汇较多;同时,法律本属于上层建筑,而英美法从产生到形成时期英国的统治者均是讲法语的诺曼人,而且还是深受拉丁语影响的罗马人的后裔,因此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借用法语、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中的专用词汇[5];其次,法律文体和句子结构都有别于普通英语。

本文探讨的法律英语教学培养模式是指法学与英语语言学的复合模式。探讨的方法是依据现有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定量定性分析,制定出切合实际模式标准,使法律英语进行正常教学的最基本条件――授课时数、教学管理、教材、教师、教学考核得到保障,使培养的人才能用流利的英文交流法律思想,正确撰写法律文书,熟练地进行法律诉讼。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的方式调查了一些大学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状况,包括教师的背景、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效果以及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的要求等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我们把高校法律英语教学分为2个层次和3种教学模式。2个教学层次,即: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层次;3种教学模式,即:“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和“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我们通过比较三种教学模式,找出其中的共核,即基本词量,最低阅读量,最低教学时数等。这样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英语教学大纲,并确定新的法学英语教材的指导原则。

三、现有教学要求

我国司法部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这里的“复合型”和“外向型”显然强调学科的交叉性及法律英语素质的提高。2001年新修订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已将原有的教学大纲中的“专业阅读”教学要求修改为“专业英语”[6]。大纲规定“专业(法律)英语为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正式肯定了专业(法律)英语的特色地位和重要性。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则将专业英语的要求分设在5项技能的“更高要求”中[7]。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能撰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2000年新修改的《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同样明确规定了复合型英语教学所占教学时数比例[8]。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形式规定其课时应占总课时(2 200学时)的20%。这是英语专业第一次明确规定复合型课程教学要求。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的4号文件中专门辟出第8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教学”来阐述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校技术领域的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的5%-10%”。[10]这也是教育部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加强专业英语教学尤其是法律英语教学。同时也表明无论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还是国家司法部办学理念、国家教育部的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专业(法学)与外语(英语)的复合教学与人才培养。但四者都没有根据大学的实际状况明确规定法律英语教学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要求,而这些正是本文试图求证的中心内容。

四、教学研究现状

全国现在已有5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课程。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院校在80所左右,另有10所院校的英语专业开设了法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不仅仅只是本科教育,多数重点大学的法律院系的法学硕士生都开设有法律英语课程,广州外语外贸大学现在招收法律英语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法律英语课程各校的设置结构不一。中山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在本科高年级阶段或研究生中开设“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并在此教学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司法部原五所部属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相继成立了英语系(法律英语系),开始在英语专业高年级阶段开设部分法律课程,形成了“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先后成立了以加强英语为突出特色、以“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为教学模式的法律院系,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系,80%的法律课程是英语教材,英语讲授。这三种模式都各有优势,又都各有不足,主要原因是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检验标准,教学时数又难以保障,各校依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英语”在近20年的发展中,出版了十多种不同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和相当数量的英汉普及读物。其中一些有影响的教材和著作反映了这一发展的过程。1985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写的《法学英语读本》。1985年11月广东出版社又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朱奇武编著的《政法英语》。进入1990年代后,法律英语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宁波大学法律系罗俊明发起组织编写了由全国23所政法院系参加编写的《法学英语》教科书,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于1994年6月出版发行。1994年,司法部属五所政法院校编写了《法律英语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金融学院陈庆柏主编的《涉外经济法律英语》;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林小龙主编的《外国商法英语》;1996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编著的《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美国法律制度要览》。1997年1月“法律英语”被列入“上海市九十年代紧缺人才培训工程系列教材”的编写计划。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董世忠、赵建主编的《法学英语》。1997年7月“法律英语”被列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沙丽金和林萍主编的《法律英语》。自2000年开始至今,多家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和英文原版教材。

法律英语教材尽管版本很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首先是没有层次之分,无论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英语专业本科生教材,还是硕士研究生教材,其内容和体例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其次是教材体例单一,所有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阅读理解型的基本知识介绍,“课本――生词――注解――练习”一贯制;最后是没有类别之分。法律英语教材至少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英语语言技能类,如:法律英语听说、口译、笔译、阅读理解和写作等;第二类是法律英语语言理论类,如:法律英语语言学和法律英语词汇学等;第三类是法律知识类,如民法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法律英语教学中师资力量是关键因素。现在已开设法律英语的50多所院校都缺少法律英语教师,更何况还有几百所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教师紧缺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大多数法律专业教师,尤其是35岁以上的教师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有限,不能用英文讲授课程;二是大多数英语教师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尽管他们口语能力强,但不能讲授法律课程。

五、教学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已经自然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模式。现在逐一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出共同点,形成基本教学目标。

1“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主要运用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课程主要在第5-6学期开设,课型为任意选修课,每周2学时,总学时在68-72学时之间。教师主要是具有法学学历的英语教师,懂法学知识的英语教师,或英文基础较好的法学教师。教学内容为法律英文阅读理解。教学要求的依据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的“专业英语”教学要求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从教学实际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大纲规定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每周2学时,而同时又规定了听、说、读、写、译的相应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在100学时内无法达到大纲规定的阅读量要求,更何况还有听说读写译的要求。该大纲规定总阅读量为25万词,领会式掌握1 000-15 00词,复用式掌握300-500词。以《新编法学英语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出版)为例,每个单元(包括补充阅读)平均以8 000词计算,把两册教材上完才16万词的阅读量,而该教材所标注的生词(有些不是完全意义的法律词汇)不足600词。即便是用其它版本教材按三个学期计算,每学期8-9单元,总阅读量也才20万词左右。

这一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教学时数量相对不足,教材浅而易学,选课学生不多,教学易于管理。但学生的法律英语读阅量有限,掌握的词汇有限,听、说、写、译得不到相应的提高。即便是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也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法律英语不同于基础英语。即便是有6 000-7 000基础英语词量的学生在遇到法律文件时,往往还是读而不懂,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常常不规范。一般认为法律复用词汇量在1 000个以上,才可达到这一目标。改进的办法是部分法学专业课采用英文教材用英语讲授,相应增加学时量和阅读量。法学专业有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如果10%-20%的法学课程(教育规定10%)即2-3门课程改用英文上,阅读量和词汇量都会相应增加。因为一般专业教材在25万词左右,3门课就是75万词的阅读量,复用词量将超出1 000个。每门专业课程按50个学时计算,学时量就增加了150个学时,总学时量就达到了250个学时。如果将5-7学期法律英语课程改为听、说、写、译为主,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大大提高。

2“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

采用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主要是原司法部属的五所高校所成立的英语系(法律英语系)。课程设置的依据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课程要求。这些法学院校利用本校的学术资源优势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颁发文学学士文凭;因此,学生以学习英语语言技能和英语文化知识为主。这一培养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学生都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甚至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课程设置中都有“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和用汉语讲授的法律课程。法律课程一般开设4-6门,如:民法概论、刑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等。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特点是学生的英语语言基本技能的较强,英语文化素质较高,但其掌握的法学适应相对有限。英语语言技能的培养停留在单一的法律英语阅读层面,而没有在听说、口译、口语以及综合阅读中渗透。法律英语课程名称或为“法律英语高级阅读”,或为“案例选读”,大多第4-7学期开设,每周3-4学时不等,总学时在108-154之间。如果同样以每单元8 000英文单词量来计算,总阅读量在216 000-30 400之间。这一指标只是达到了《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对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学要求,并没有体现(也不能体现)英语专业学生法律英语语言技能高于法学本科生的明显优势,而法学专业知识又明显弱于法学专业本科生。英语专业学生的法律课程是法学专业老师用汉语讲授的,课时量也很有限。一般情况下,每门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在36-54学时之间。这明显低于法学专业的课时量,所学法学课程门类总量也相当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四分之一左右。所培养的毕业生,英语和法学知识都有明显优势的仍是少数。

制约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关键因素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核定了英语专业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总量标准,专业英语的规定学时量有限。如果增加法学课程门数,则达不到英语专业本科生的毕业标准。因此,首先要修订英语专业教学大纲,将英语专业分为语言文学类专业模块和复合英语专业模块。在复合英语专业模块中删除高年级阶段的部分英语专业课程。将1-2年级基础阶段的阅读课程改为初级专业英语(法律英语)阅读。从第一学期开始在听、说、口译、写作课中,渗透专业英语(法律英语)内容。这样一来法学专业课程将达到8-10门。如果有4-5门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改用英文讲授,则法律英语的总课时数将达到720学时(法学专业知识课200学时+初级法律英语阅读144学时+高级法律英语阅读150学时+法律英语听力72学时+法律英语口译72学时+法律英语写作36学时)。总阅读量将远远高出150万词(法学专业知识课125万字+高级法律英语阅读课25万词+初级法律英语阅读25万字。领会式词汇在4 500词量左右。复用式词汇在1 500词量左右。这样的阅读量和词量,使一般的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既提高了法学专业知识又提高了法律英语语言技能。他们都能胜任法律英语的实际与运用。在没有修订大纲的前提下,可将1-2年级阶段的阅读课改为初级法律英语阅读,将3门法学专业课改用英文讲授。阅读总量可达到120词。领会式词汇达到4 000词量,复用式词汇达到1 300词。

3“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

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代表的法学院系的教学培养模式是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要求的同时,开始使用英文原版法学教材,用英文讲授法律课程,学生毕业授予法学学士文凭。法学专业的大部分课程是英文教材,英文讲授,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80%的法学课程是按照这一模式进行教学。这就是说至少有10门以上的法学专业课程是用英文讲授的。以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毕业生不仅基础英语、基本技能达到了英语专业的四级水平,而且法律英语的阅读量至少在250万词以上,那么法律英语领会式词量在9 000词以上,复用式词汇在3 200词以上。

这一教学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语言基本技能。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而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法律英语阅读量大,法律英语词汇量大。但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是否学得深入,是否严格按照法学专业的课程标准开课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与此同时,这一教学培养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法学专业知识扎实,而且英文表达流利,能与学生交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因而,一般的法律院系难以实施和推广这种模式。

六、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与培养模式的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三种的教学模式都在朝复合型专业(法律英语)目标努力,但复合程度都不一样,各有特色,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学复合型专业实用人才的需求。在探讨所有的原因过程中,除了学时得不到保证、师资力量有限、教材陈旧落后外,最主要的是没有一个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要求标准。

三种不同的教学模式在有师资保证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各自的教学时数,授课门数,法学与基础英语的课程比例后,形成共核,达成相近一致的教学要求标准是可能的。法学英语的教学总时数在350-400学时之间,法律英语阅读总量才能达到300万词-360万词,领会式词汇在3 600-4 500词之间,复用式词汇在1 200-1 500词之间。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英语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要求,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复合型专业毕业生的英语词汇总量应在8 000词以上。

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修订现有教学大纲。在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30%-40%的课程,即4-5门专业课必须用英文原版教材,用英文讲授。

修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将“专业英语”设专项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增加到150学时,并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听、说、写、译的的课型要求,因为仅“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还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修订《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进一步强化专业英语的课程比例,将英语专业教学要求分为语言理论型和专业英语型两个教学培养模块,专业英语型模块不开设语言学理论和文学课程。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目标的关键因素是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即便是北外、上外、广外、人大、中政大、北大、清华、复旦这样的名牌大学都感师资紧缺,其它一般院校更是极其缺少。弥补的办法是鼓励英语教师报考法学专业,然后教授法律英语,或提倡法学专业青年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暂时聘任外籍教师讲授法律英语课程。广东省的做法是要求高校目前35岁以下的非英语专业的青年教师通过自学、培训、进修攻读学位来提高英语水平,到2010年基本达到全用英语进行部分专业课授课。重庆大学已经开始了对其他专业教师进行英语培训。许多法律院系也把眼光瞄准了英语教师。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基本保证是更新法律英语教材。法律英语教材应分为语言技能类和法学知识类。语言技能类的法律英语教材,不仅仅是“阅读理解”教材,而应该渗透听说写译内容,或分别编写听说、写作、翻译教材。法学专业知识类教材,不应该是盲目引进,而应该是有选择地引进,加注中文章节介绍,或国内学者根据国内教学体系自编英文法学教材。在执行了英语教学培养模式的目标后,如何检验实现了这一课程标准则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来衡量,才有具体的数据指标。

总之,实践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达到教学要求标准的基本途径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教学大纲,制定新的统一标准。如果同时修订三个教学大纲确有困难,则可另行制定一个《高校法学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明确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供各校参照执行。这样更容易操作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韩满玲. 法律英语教学亟待走入正轨[N].法制日报.2004-03-04(6)

[2]Alison Riley. English for Law[M]. England: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1:18

[3]陈庆柏. 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11

[4]Mellinkoff.Language of the law [M].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63:11

[5]李剑波.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J]. 中国科技翻译,2003(2):16

[6]《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修订本)[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8

[7]《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