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失业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要】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宏观上讲,应该是“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标准适当,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并重的一种社会制度”。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在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从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失业保险制度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在对中国特色即“生活保障型”失业保险制度评述的基础上,按“就业是最好的失业保险”的原则,对就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公布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现有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我国失业问题逐步显性化,并趋于严重。从宏观背景原因分析,是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经济,企业自主用工,由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国企中存在的大量冗员只能通过留职停薪、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形式流入市场,往往这些人又没有真正的技能,所以很难在社会上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及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非农业经济部门转移,形成愈来愈猛的民工潮。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市场竞争力,挤占了本来属于城镇人口的一批劳动岗位,间接加重了城镇的就业压力。
(3)以国企为重点的所有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由于公有制经济保留较多的隐利和保障,以及人们就业观念尚未彻底改变,绝大多数人员更偏向去公有制企业,而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非公有制经济却找不到足够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失业。
(4)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大,自然就业压力比较大。失业人口的年龄比较表明,缺乏工作经验初次求职的年轻人的失业率最高。当然失业类型是多重性的。结构性失业、总量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表明,我国在21世纪的前数十年,仍将面临巨大的失业压力。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
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水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玮.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J].2005,(1).
[2]劳动保障部劳科所课题组.政策调整: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中国劳动[J].2005,(11).
[3]温海红.陕西失业保险运行机制理论分析与政策目标思考[J].就业与社会保障,2004,(9).
[4]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36-138.
[6]张传玲.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63).
[7]李哲.浅谈我国失业保险现存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06,10(72).
关键词:我国 社会保障 会计模式
0 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模式,对加强社会保障会计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
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构成
1.1 社会保障会计的概念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1.2 社会保障会计的分类
1.2.1 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 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1.2.2 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
2.1.1 会计主体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只有一个会计主体。而在我国,在已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与其经办机构是不同的,基金经办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经办会计必须分设,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2.1.2 会计要素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不同于企业会计要素,它应能反映该基金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五项,这样就划清了资产和负债之间、收入和支出之间、资产和权益之间的界限,体现了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益。
2.1.3 核算方式独特性 ①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②分设“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分别核算。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其次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另外还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对于《暂行规定》并没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后基本生活的重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国家只能通过限制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客观上使得劳动的用工制度无法到位。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业保障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其滞后于经济发展,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1)确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支出项目除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外,增加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内容,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也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以法律形式充分肯定了五项社会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社会保险未来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巩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失业保险制度如何进行科学改革与发展,笔者认为:首先应牢固树立失业保险工作服务于就业大局的意识,进一步理顺就业与失业的关系,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研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一体化数据库功能系统,并实现数据库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软件的有效链接,通过保障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切实解决失业人员的隐性就业问题。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调研制度,为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和单位储备针对性的人力资源;通过调查摸底,提前预防和解决企业内职工的隐性失业,分清充分就业和合理失业的关系,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
建立促就业和防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完成从单纯注重就业数量向就业数量与质量相提并重方向的转变。吸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长效机制。明确相关的援企稳岗支出范围,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造血功能,更好地促进失业人员实现体面就业和素质就业。
其次要强化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和谐统一。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控制过剩产能力度的加大,会带来新的失业问题。因此,制度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一是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并完善成惠及所有法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在校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模式。探索和建立现役军人参保模式。应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加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也必将建立,其失业保险参保问题也将会被未来的制度所涉及。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没有纳入参保范围的教师应通过立法,纳入参保范围。己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将其所有员工都纳人失业保险的参保范畴。二是通过法律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在原有支出基础上,增加如下补贴项目,以促进基金助推就业功能;企业吸纳一定数量大龄及伤残智障人员、零就业困难家庭人员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研发新产品增加岗位补贴;外来务工人员异地就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动态物价补贴;对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往返交通及生活费用补帖;创业资助补贴;资助成功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增加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其他增岗稳岗补助。
另外应体现普惠性原则。对于农民合同工、企业外包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人员,应当以法律形式强制其参保失业保险,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
[关键词] 社会保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2-0156-03
[作者简介] 邓小英,赣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理论、社会保障;
伍学滨,赣南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息工程理论。(江西 赣州 341000)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的发展完善程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与社会对其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完善社会保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的现状
(一)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低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它关系到社会成员中有多少人能够直接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低。例如,在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养老保险是参保人数最多的,但截止2005年9月底也只有1.712亿人,而我国城乡就业人员约有8亿人,在城镇就业人口中的覆盖率仅为50%左右,不足全国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从上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的人数相比看,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大。因此,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低,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个人账户与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采取的筹资和管理模式。但在这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最突出的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实现个人账户以后,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同而出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针对这种情况,考虑历史遗留的问题,目前对不同年龄的职工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来计发养老金,也即所谓“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由于“老人”和“中人”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并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际上,对于这两部分人的养老金问题,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积累来支付,甚至动用“新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老人”的退休金,其结果是“老人”“中人”的账户是空的,“新人”的账户也是空的,再加上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拖延缴费,这就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如果空账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下来,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三)就业与失业保险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今后的若干年内,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据估计,现在我国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就业机会是900多万个,但竞岗的人数是2000多万人。到2005年3月底,全国共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2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失业率可能超过10%。今后10年,还将有1.5亿-2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向非农行业和城镇转移。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焦点。
(四)社会保险机构设置不明确、服务意识弱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而所谓的“社会统筹”,实际上并未形成高度社会化、专业化、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在实践上主要是由县市统筹管理,实际上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具体的保险事务。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保险事务运作上成本偏高、效率低下,社会保险服务意识差等缺陷。
(五)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从西方社会保险实践看,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调节器,应起到调节各阶层收入,避免贫富差距扩大,以及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应坚持在优化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的。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加上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发展不平衡等,致使社会保险对社会分配起不到调节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的思路与对策
社会保险肩负着稳定社会和保障生活的双重责任,面对社会保险存在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重点考虑: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首要的重点工作,当前扩面的潜力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重点研究新参保人员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政策,非正式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各类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政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政策和养老金计发衔接办法。要研究完善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政策,完善各类企业及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之间相互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的办法,规范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解除企业转制分流职工及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顾之忧;要研究改进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把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参保年限、缴费额相挂钩,使缴费额较高、参保年限较长的人员享受的养老金待遇较高;反之,享受的养老金待遇较低。要从运作机制上、政策制度激励职工关心、监督企业参保缴费。只有解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参保的具体政策措施,才能确保扩面目标的实现。
二是进一步把握扩面工作的重点。将城镇以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同时,将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农民工纳人社会保险范围。要形成只要开办企业、招用职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制。
(二)以政府为主导,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运作中起主导作用。而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险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还可以考虑开征消费税、遗产税等;还可以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三)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的规范化、法制化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障必须具有强制性。这方面的运作已为国际经验所证明。在目前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0来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的开征,为稳定基金来源提供了法律保证。我国在社会保险方面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险的几项单行《条例》、《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也是粗线条的,为此需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从目前看,制定一部对所有社会保险内容都适用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条件还不成熟,但急需制定《社会保险法》并及时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国家、社会保险职能部门、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比例和社会保障金给付标准等,使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进一步完善社保机构的管理
为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以及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而且由该机构统一负责社保基金的管理,力戒现行的多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监督的局面。此外,对于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管理同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管理应当分开。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可以考虑由社保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收取(保险费)和发放(保险金),以降低社会保险的运作成本。而对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可以考虑由社保机构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投资机构进行管理。社保机构自己则主要负责对社保事项的行政管理和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依靠上述高度体系化、社会化的保险机构来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完善失业保险和推进再就业工程
1.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人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2.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失业人员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理解、尊重失业人员。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失业人员进人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六)积极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是“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缴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补交,预交,又可按月、按季甚至按年缴纳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管机制和监管体系,研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突出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保险;国民发展;全面推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依靠政府为支撑,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四个特点
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发展的机制,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分配、保证物质及劳动力再生产的机制,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保障实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与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及个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因此只有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顺利完成缴纳与分配的任务。由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保险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开展,全体劳动者和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保。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保险的项目等都是没有选择性的。
2、保障性。实行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后仍能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例如,我国现阶段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3、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即其普遍性,也就是说它在实施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无论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水平以及健康状况是何种情况,一旦其失去工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政府就会对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可以说,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使劳动者在付出自己辛勤劳动的同时,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将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力更好地进行了协调和统一。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和政府的资助构成了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当劳动者面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等造成一系列损失的情况下,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谋取任何利益。因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特点。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对于国民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中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社会保险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振兴崛起,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都是与社会的稳定相关的,没有稳定,何来发展。而社会的稳定又是由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共同努力打造的,在每一个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总会遇到其社会成员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总会遇到经济发展迅速与缓慢的情况,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让每一个辛勤努力的劳动者没有了后顾之忧,它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劳动者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从有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加以防范,社会的发展才会更加的稳定健康。
(二)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贡献。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性经济,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场经济也存在不可否认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的分配机制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甚至使一部分人陷入贫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那些丧失就业机会和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无情的裁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已然达成一种共识,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应当由市场来裁决,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干预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来缩小收入差距,矫正市场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险的发展推动正是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了贡献。通过对保险费的强制征收,形成保险基金,对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其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分配,有效保障了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提供平台。社会保险的概念强调保险对象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即劳动者。每个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们都通过劳动,为自己攒下一笔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身体出现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作为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人们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并进一步意识到正是劳动使他们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这必然会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向不同的领域学习发展以便过上更好的生活,在无形中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同时,在劳动者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时,社会保险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与生活保障,进而推动了劳动能力的迅速恢复。
三、如何全面推进国内社会保险发展
(一)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政府是推动社会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够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对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更加开放、积极的参保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投入。监督管理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健全的监督体制可以保证政策的全面有力贯彻执行,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对社会保险领域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贪污挪用行为、执行不到位现象等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严惩。
(二)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因此只有充分调动起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政府降低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能使企业的负担相应减少;鼓励效益较好的企业增加补充保险,提高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并且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险资助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水平。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责任,促进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鼓励企业加强补充保险,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还能促进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稳定职工队伍,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能够使劳动者强化自身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现阶段仍有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因此应致力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都纳入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使其整个社保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劳动者能合理流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蔚,李静.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