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人环境论文

人环境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环境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环境论文

人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它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应纳入环境人格权,通过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类生产、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活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者说条件,是人格的应有内容。于是,环境人格权应运而生。

依照学界通说,环境权应当属于公权利,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环境权只能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提出相应请求。如果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环境权的确立便无实际意义。公共利益是众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体,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权的私权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环境权私权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环境人格权,所解决的正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需要的范围内,以权利法定的形式确立个人权利,以使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环境人格权的涵义界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者,以与权利人之人格不得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也。”…人格权制度建立的基本路径就是:人作为主体存在具有一些必备的要素和条件,即“人格”;维护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权利则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标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权是特别人格权之一种,其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环境人格权理论就是这种扩展思路的结果。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环境享用权、参与权、维护权、请求权等。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具有相通性,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如采光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它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其次,环境人格权具有公共性,即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是“社会性私权”,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属性,是公共性的私权。其保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法强制色彩。

再次,环境人格权兼有预防救济性,即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滞后性特征,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以预防性请求权实现。权利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而要求停止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可基于一定的要件而事先予以停止。这就需要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新的界定,确认危险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实现环境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也是必要的。

最后,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作为精神利益,其范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应当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民法将法律的确认作为享有人格权的条件,环境人格权也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设计界限明确的具体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人格权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但在目前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依据一般性规定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

二、环境人格权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两个制度,一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一是环境侵权制度。前者必须以相互之间存在地域上的相邻为前提,而且,相邻权的本质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点大大地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潜伏性的特色,这决定了仅仅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解决环保问题恰似杯水车薪。例如场所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行为,若要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缺陷看似可用环境侵权制度来弥补,其实不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本质是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在赔偿额的计算中并未包括美学意义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若尚未引起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依相邻权制度去处理,则并未构成侵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

鉴于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须引入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环境人格权。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在美好的环境中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实际上,在美国的环保判例中,已经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环境人格权确有必要,原因在于:

其一,人格权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随着人权运动的开展,人格权法可谓是当代民法中的最为活跃的一个部分。在古代法和近代法中,人格权法与主体法的界线还并不清晰,人格权法主要规定那些与民事主体资格承担不可缺少的权利(如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等),那时人身权法中发展最充分的是身份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扩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如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器官捐赠权等,这些新型人格权已经与主体资格的承担无本质联系。这样,逐渐改变了人身权法主要以身份法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同样,环境人格权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它也将打破旧有界限,获得自身的发展。

其二,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入法典,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其人格权内容非常广泛,共计32种,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的新趋势,值得借鉴。

三、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环境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根据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在此按照以下两种不同的标准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出分类概括。

笔者认为,从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来看,其内容包括: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四、环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的确认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行为方式的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和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

其次是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又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因而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使得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

再次是行为后果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很难判定或者根本无法判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人与受害人混为一体。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还会损害子孙后代的权益,而且这种损害又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所以,环境侵权既具有“私害性”,同时又具有显著的“公害性”,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和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难度较大。

(二)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对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包括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三)赋予权利人应有的权

人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环境保护法》第52条新增: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可知我国目前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是很明确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只有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可以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下,不使社会产生矛盾,稳定且有效的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长效绿色保护机制。

(一)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购买必须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的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处于免赔状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越多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购买,那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越有利。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赔偿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正因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许多环境肇事者承担的少,所以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觉得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慢慢实行强制购买,从自愿到强制在这种过渡过程中,一般都是慢慢进行。从自愿到强制一般而言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完全自愿购买;第二个阶段: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第三个阶段: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第四个阶段:完全强制。这四个阶段一步一步实现完全强制,每一个阶段其实变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量不高就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只有让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自愿并且乐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以后才能够顺利实行完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当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心甘情愿,那么就不会产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是一定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是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因此导致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根据2012年5月28日南报网讯报道,记者从南京环保局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已经完成,一共有5家保险公司通过了招标。虽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国内总共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险公司参与程度还是达不到,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保险的程度。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量不多,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失去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体系作为支撑,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间一环过于薄弱,根本无法大范围大规模实行,直接影响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度不够,购买欲望不强,这样保险就间接影响了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保险自愿到强制的进程。因此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的政府促进机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根据2015年5月7日安顺在线的报道:“对按规定投保的参保企业,市环保局会将其投保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在企业项目审批、评先评优、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投保企业有一些鼓励措施,只是一些优先支持,规定的十分不明确。笔者认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政府应该是一个促进机制。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干预,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制度,最后为了加强自愿购买程度,政府应该对购买与不购买保险的企业区别对待,给予积极购买保险的企业一些除补贴外的政策性好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政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的促进机制。

(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损失都是最后由

国家承担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便不会害怕意外的环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损失相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改善环境污染风险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有经济利益。毕竟企业都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意料之中。企业投保积极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观。因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企业会选择钻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尝试制定出明确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法律。只有当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为了避免巨额的赔偿可能,而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经济利益,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环保保费补贴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额,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险,具有保费补贴的话,对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企业征收适当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排污费制度中收的排污费就属于环境保护税收。借鉴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中应该拿出一部分作为环保保费补贴。环保保费补贴是针对于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当然环境保费补贴万一不够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财政出部分钱,作为该补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稳定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具有污染风险的公司才会有投保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中,提高投保量。实行环保保费补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性投保到强制性投保过渡中,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强制性保险过渡到自愿性保险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在违背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的前提下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变成强制保险,要求企业必须购买,那么必定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本论文前面提到的减免税款,实行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虑到某些企业不在乎这些税款和补贴。所以在此过渡期间,政府必须想出一个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投保企业给与的好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形成全方位的促进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使大家都有能够具体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进展情况。对于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比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多一点的环境污染指标。环境污染指标对于一个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应为这个指标是政府给的,假如超过了指标要么就向指标没用完的企业购买指标或者缴纳高额排污费。我国与环境污染指标有直接关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指标是直接无经济利益挂钩的,有很现实的利益。对于鼓励自愿投保政府还需要更大的力度促进,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作为某些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后,由政府明确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假如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某一些项目竞标中,该企业就没有竞标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更能促进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积极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议,区别对待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让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下,不得不综合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弊,明显的利益趋势下,未投保的企业也会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结语

人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动物模型制作与分组:以腹腔内注射10%水合氯醛(0.4mL/100g)麻醉,将大鼠俯卧位固定于实验台上。选定T10、T11为正中切口,常规消毒、铺巾,沿皮肤、皮下逐层暴露,显露出T10~T11棘突及椎板并咬除之,暴露硬脊膜。根据Nystrom法用10g力量动脉夹从两边夹住暴露脊髓,造成重复性好的固定压迫,压迫时间为5min,用4鄄0号丝线缝合伤口。损伤后每天人工排尿(便)2次,每2d局部消毒1次。模型动物随机分成4组,每组12只。损伤组:运用Nystrom法造成T10~T11节段脊髓损伤;米诺环素组:同法造T10~T11节段脊髓损伤,受伤1h后用50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24h后再次给50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然后再予5d的25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干细胞移植组:同法造T10~T11节段脊髓损伤,伤后第3天重新打开切口,用10滋L微量注射器在脊髓损伤区远端1.5mm处注射10滋L细胞悬液(细胞密度1伊106/mL),避开脊髓中央血管,注射过程不少于2min,留置针头3min以免细胞外泄;联合治疗组:同法造T10~T11节段脊髓损伤,受伤1h后用50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24h后再次给50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然后再予5d的25mg/kg的米诺环素经口灌胃;同时在伤后第3天重新打开切口,用10滋L微量注射器在脊髓损伤区远端1.5mm处注射10滋L细胞悬液(细胞密度1伊106/mL),避开脊髓中央血管,注射过程不少于2min,留置针头3min以免细胞外泄。

动物标本取材及处理:术后2周,以致死剂量水合氯醛处死大鼠,分别以无菌生理盐水和4%多聚甲醛行左心室灌注。按原手术入路取出已损伤部位为中心远近端各1.5cm长度脊髓。标本在4%多聚甲醛中固定3h,再于新配20%蔗糖溶液浸泡过夜。次日标本沉入蔗糖溶液底部取出,将表面蔗糖溶液吸干。用OCT胶包埋速冻,以损伤中心为目标于冰冻切片机切片,厚度为8滋m,铺于经防脱片处理的载玻片上。进行荧光显微镜细胞计数。

MTT法描绘细胞生长曲线:取4个96孔板,每板分成6组,分别加入准备好的细胞(1伊105/孔),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吸出培养液,按照纵行分组在各孔中注入浓度为1、3、6、10、20滋g/mL的米诺环素培养基溶液及空白对照的全培养基各100滋L。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避光条件下各孔中加入10滋LMTT,继续孵育4h后吸出孔内混合液体,加入DMSO溶解,震荡10min。选择570nm波长,自动酶标光度计测定各孔光吸收值,记录结果。以药物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值为纵坐标绘制细胞生长曲线。

统计学分析数据以依表示,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2组间均数比较采用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荧光显微镜观察脊髓内移植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情况,结果显示米诺环素前期治疗可有效促进细胞的存活和迁移,干细胞移植组和联合治疗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数量分别为7.08依2.71和11.9依2.15,与干细胞移植组相比,联合治疗组损伤中心可发现数量更多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0.05)。损伤组与米诺环素组由于未进行细胞移植,故未发现骨髓间充质干细胞。通过MTT法描绘细胞的生长曲线(图2),反映细胞的生长情况。空白对照组和1、3、6、10、20滋g/mL米诺环素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吸光度分别为0.245依0.054、0.263依0.045、0.458依0.085、0.651依0.102、0.619依0.078和0.239依0.051,各组吸光度平均值不全相等(<0.05)。合适浓度的米诺环素能促进细胞增殖,而随着米诺环素浓度的提高细胞增殖能力受到抑制。3、6、10滋g/mL米诺环素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吸光度明显高于空白对照组(<0.001),10滋g/mL米诺环素组明显高于20滋g/mL米诺环素组(<0.001),而空白对照组与1滋g/mL和20滋g/mL米诺环素组比较,6滋g/mL米诺环素组与10滋g/mL米诺环素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0.05)。

人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在素质教育的理念下,人文素质的培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前沿课题。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已把“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纳入其目标之中。要使我们的语文课走人文化道路,使其处处充满动人的人文景观,首先应当搞清楚人文的内涵。

    一、人文精神及其对语文教学的启示 宏观意义上的“人文”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的是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的中心,他所体现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诠释语文教学中提出的人文性。

    樊浩博士站在“人──文化──意义──生命”这样的高度对人文精神作了如下阐述:人文精神是以人为主体、以文化建构为底蕴、以意义追求为指向的人的生命确立,生命发展的法则、原理和规律。强调了人文精神以人为基本要素,关注的是人的文化精神,人的生命的独特品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人文化的语文教学作这样一个通俗的描述:语文教学应该以学生为本,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关注人类、关注自然,注重学生自由健康的发展,注重对学生精神领域的深广影响,引领学生走进一个丰富而美好的精神世界中去,感悟到我国灿烂文化的迷人之处,从而享受到精神的愉悦,精神的幸福,精神的自由与快乐,弘扬学生的个性与灵性。语文教育的人文性,主要体现在尊重个性的健康发展、情感的熏陶、内心的体验。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教育在培养人文素质,张扬人文精神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综观当前的语文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人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的学习生活,学习者在网络上确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控制学习过程,并进行评价和反馈,自主控制性得到充分体现。个人学习环境有助于给学习者的自主学习提供有力支撑,帮助学习者管理自己的学习,例如自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内容、方法、过程以及自定步调,汇聚与分享资源,发散与汇聚观点,创新与共享知识等等。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学习者的学习变得有序起来,学习者的独立学习得到了良好的支撑

2构建个人学习环境PLE的要素

个人学习环境PLE给个体学习者带来工具和资源,帮助学习者控制自己的学习过程。这些工具和资源通常是学习者可以选择和自身维持的,并且可以从计算机或从智能电话获取。构建个人学习环境PLE的要素包括:合作;创建内容的工具;内容库;简介及产品组合;规划与管理;评价与反思个人学习环境中的工具是指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学习工具。所谓学习工具是指有益于学习者查找、获取和处理信息,交流协作,建构知识,以具体的方法组织并表述理解和评价学习效果的中介。个人学习环境要求学习者选择和汇聚所需的工具以发挥工具的整体作用。一般来说,信息技术工具可分为搜索工具、整合工具、信息处理工具、工具和交流协作工具。个人学习环境的建构工具支持着个人学习环境构建的整个过程,学习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学习风格、学习需求进行工具混搭。所有这些帮助管理学习的过程,例如,一个学业公文包让学生收集完成的学业以及更正式的成果的证据,如完成学业、等级、考试成绩等。学生可以选择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希望公开这些信息,并与他们的老师,同伴,并有可能未来的雇主分享它。例如学习经验,学习的语言,还有其他各人愿意与别人分享的信息。相关的学业公文包是一个概要文件。通常,显示个体学习者的学习经验,和任何学习者想要与别人分享的个人信息。协作工具允许学习者与他人交流。这样的工具可以是专门设计来帮助学习者共同完成一个项目,比如wiki,或者他们可以使用更为通用的工具,用来提出问题。例如包括脸书等社交网站Google+,以及社交书签工具可以分享有趣的学习网站书签。同步工具,要求参与者进行实时交流,聊天或即时通讯(IM)等项目和互联网协议语音(VoIP)像Skype也属于这一类。在学习管理方面,各种计划和监控工具帮助学习者设定目标,创建待办事项列表,并检查进度。例如,心智图帮助学习者头脑风暴和归类需要改进的地方。期刊帮助学习者记录和反思自己的学习,可以采取一个博客的形式,一个简单的文本文件,或许多专用程序和应用程序。最后,内容存储库是学习者存储语言学习内容,如影片(例如,通过订阅YouTube频道),网站(可以订阅RSS提要),和共享文档和文件,等等。这些工具似乎有一些重叠,但不同的工具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一个学习者可以创建一个Google+页面,与其他学习者共享某些页面,保持私人用于个人反思的页面。大多数的PLE工具不是特定于语言学习,而是许多学生在他们的日常生活的已经在使用的网站和应用程序。

3在外语教学课堂中实施PLE:技术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1)教师真的需要学习如何使用这些应用软件吗?不一定需要,重点是鼓励学习者自己去这样做。你可能需要知道不同的应用软件,比如在线共享文档,但你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他们。在某种意义上,PLE内的工具就像在图书馆的书,你不需要阅读所有的图书,只要指导学习者在使用它们。比如有些链接到一些网站,为不同的学习目的提供良好的编译软件的网络资源,这可以作为一个起点。

(2)谁创建了PLE?学习者自己创建。教师可能想使用PLE资源库中的一些例子作为模型显示学习者一个PLE是什么样子和是由什么工具组成的,但创建他们的个人学习环境的责任在于学生自己。

(3)学习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技能才能创建PLE吗?不一定,他们需要舒适的使用技术,尤其是互联网,但许多可用于PLE的工具通常是学习者熟悉的程序,比如社交网络、网站、微博和论坛。对于大多数学习者来说,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来支持他们的学习才是他们需要更新的技能。

4外语课堂中实施PLE对教学方面的影响

(1)实现学习者自我控制学习。最具挑战性和最激动人心的是PLE可以对学习和课堂教学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PLE改变了课堂上的传统模式,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一些学习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新的体验,并对这种变化提出一些的问题。在课堂实践中,教师最好的方法是解释PLE背后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是循序渐进地布置以学生为主导的学习任务和给予充分的支持。

(2)监控个人学习。对于个人学习实践频繁反馈是很重要的,是额外的学习方式,起到建议进一步实践的作用。教师可以在回复学习者的反思或记录时提下面一般类型的后续问题:你为什么决定专注于这个语法点吗?这项活动是否帮助你练习我们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点?你还可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你的同学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3)对实施PLE学习的评估。PLE不是专门针对语言学习,而是关于组织、监视和批判性反思的学习。重要的是学习者看到你重视他们花在这些任务的时间。与学习者策略的评估一样,没有简单的测验可以管理或让你可以给的分数。尽管如此,你可以评价学习者实施PLE学习时的频率、程度和学习者反思的深度,并作出一些有用的评论。一些老师已经成功尝试了让学习者的自我评估。

(4)鼓励课外学习。从实质上讲,PLE是鼓励学生收集以学生作为主导性的学习工具的集合,如果他们是支持终身学习,学习者需要开始看到和使用它们。这只有当学习者感受到PLE是直接与他们的语言学习实践联系并要求利用所需工具逐渐完成超越课堂和学校任务时才行得通。学习者可以完成一组项目和报告他们的研究结果与其他学习者在线分享,其他学习者可以对他们进行评论。

相关期刊更多

环境与人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资源与人居环境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CSCD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国家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