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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范围
美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联储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非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2.机构及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存款保险主要实施者,同时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者。FDIC拥有比较大的权利,可以开展现场检查。2008年金融危机中,FDIC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及采取“过桥银行”等策略处置破产机构的资产。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英国存款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破产机构清算收回资金;投资回报;借入资金等。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缴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三种资金。如果参保机构缴纳总额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余额的0.3%以上时,则不需缴费。如果赔款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英国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为8.5万英镑。
3.保险范围
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任何公司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的成员。英国不要求在国内经营的欧盟地区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4.机构及职能
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该公司执行单一的“付款箱”职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理赔、评估等。多数存款人可在7天内可获得赔偿,而所有赔偿会在20天内支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并无检查权和相关风险防范干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功能。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较为独特,由民间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自愿存款保险体系由德国三大银行协会(商业银行协会、储蓄银行协会和合作银行协会)建立,三个协会各自独立,各类型银行机构自愿参加。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8月,是应欧盟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建立,下面主要讲述自愿存款保险体系。
1.资金来源
新注册设立的银行,首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经协会建议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险体系资金来源于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参保银行保险费率为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当基金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行业协会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商业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障限额为出现支付危机银行上年度末自有资本金的30%,但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业的保障限额几乎为全额保险。
3.保险范围
德国存款保障体系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所有非银行机构债务、投资公司债务、债券以及外币存款、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都予以承保,但银行同业存款和内部人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由各协会建立的存款保险委员会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央银行不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后,仅以购买债权和抵押融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四)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1971年日本通过《存款保险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2005年4月起,日本将先前全额保险制度改为有限保险制度。存款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方面:
(1)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资本金;
(2)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3)投资收入;
(4)借款和发行债券。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应缴保费按下公式计算:应缴保费=上一营业年度最后一日合格存款项/12×本营业年度保险月份×保险费率日本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经过数次修改,2006年将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11%,一般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05%。日本将无息、随时支取、用于支付和结算的存款划定为支付专用存款,对此类存款实施永久性全额保护,对于其它普通存款、专用存款、记名银行债券、公共基金存款等的赔付上限为1000万日元。
3.保险范围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以下金融机构,并实行强制投保:
(1)银行,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
(2)信用金库;
(3)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以下机构不在承保范围内:
(1)政府金融机构;
(2)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除银行存款外,银行发行的记名债券、公共基金存款也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4.机构及职能
日本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DICJ,并不断赋予其新的管理职能与权利,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在正常时期,DICJ负责向银行收取保费,并对银行的存款数据保存情况、IT系统完善情况、保费缴纳准确情况以及倒闭时能否顺利处置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银行倒闭时,DICJ可以担任接管人,接管银行资产和业务,组织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处置过程中,DICJ既可以直接赔付受保存款,也可以为受保存款和健康资产对外转让提供帮助,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
(五)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
危机之前澳大利亚与我国一样,实行的是国家全额担保的隐性存款保护制度。2008年10月,澳大利亚出台了临时、显性的“金融债权保护计划(FCS)”以及“大额存款和批发融资担保计划(GGS)”,分别对100万澳元以下和100万澳元以上存款进行保护。GGS于2010年宣布停止。FCS相关内容为:
1.资金来源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当存款机构陷入危机后,由财政部向专用账户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的资金。所注资金从破产机构清算中补充,清算资金不足以弥补财政注资时,财政部将对其它存款机构征税以填补资金缺口。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免费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时期,FCS对每个存款人在每家核准类存款机构(ADI)不超过100万澳元的存款提供免费担保。2011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对FCS进行了修改,将存款担保上限下调为25万澳元。
3.保险范围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承保对象为澳大利亚的银行、建筑协会和信用机构,外资存款机构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和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则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事后筹集赔付资金的方式,未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是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负责FCS日常管理与运作的唯一机构。APRA权利广泛,可以直接从ADIs获取储户信息,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指定法定经理人,并代表政府向存款人进行赔付。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一)“事前事后相结合”是主要筹资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基金采取以事前筹资为主,事后筹资为辅,事前事后相结合的方式。这类国家保险基金由初期缴入资本金和参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当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时,可以从财政部、央行或资本市场借入资金。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在平时增强存款人信心,又能在危机中保证赔款资金的充足和迅速支付。美、英、德、日均采用该种模式。但澳大利亚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金融机构发生后,由财政部第一时间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赔偿资金,当赔付资金不足时,可从其它金融机构征税。
(二)可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度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是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的两种保险费率模式。单一费率模式运行较为简单,对所有的投保机构采用统一费率,但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差别费率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目的在于引入激励机制,限制投保金融机构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性。在美、英、德、日四国中,仅美国依据风险设定了九个等级的差别费率制度,其余三国仍采用单一的费率制度。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差别费率制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另外,为减轻金融机构负担,采用事前筹资模式国家保险费率随着保障基金规模进行调整,当备付率(基金规模占受保存款余额比重)较高时下调费率。如美国规定当备付率高于1.25%时,超出部分50%返还给投保机构;高于1.5%时,超出部分全部返还。
(三)各国保障限额差异较大
国际上对存款保险的保障限额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保障限额是该国人均GDP的倍数,IMF推荐的标准为3倍;另一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标准为限额要确保覆盖90%的存款。实际操作中各国赔款限额差异较大,如美国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加拿大约为9.9万澳元,英国约为13.2万澳元,新加坡为1.5万澳元。日本对支付结算类存款全额保障,对一般存款保障上限为1000万日元。澳大利亚FCS计划在金融危机时期将限额设定为100万澳元,危机后下调至25万澳元,但仍覆盖了99%的家庭存款账户和82%的家庭存款。(四)保障范围重点为本国广大中小储户存款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地理范围、机构类别、账户类别。
1.地理范围上多采取“属地原则”
目前较多国家对本国领土内注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本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但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存款不予承保。美、德国对本国的外资机构进行承保,澳大利亚在制度建立初期也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但改革后取消了对本国外资机构的保护。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遵循属地原则,日本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和在日本的外资银行存款均不予保护。
2.受保主体涵盖非银行金融机构
多数国家存款保险体系覆盖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各国覆盖的范围有所差别。美国只包括储蓄协会、英国包括长短期保险及证券、澳大利亚金融债权保护计划包括寿险、一般保险及养老金账户。3.受保存款账户以普通类存款为主。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对于大额存单等特殊类型存款不予保护,如美、英、日、澳大利亚等国。以澳大利亚为例,FCS计划主要涵盖缺乏风险评估能力零售类储户。
(五)存款保险机构由单一“付款箱”职能向综合管理职能转变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的职能主要可以分为三类4:一是“付款箱”型,该种类型机构仅负责收取保费,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赔付,有的适度参与风险处置;二是“损失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实现破产机构处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风险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努力将金融机构面临风险降至最低。美、日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属“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英国存款保险公司是典型的付款箱职能。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宽的趋势,更加强化了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详细比较见表2)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运行的各项基本原则
可以参照国外的存款保险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的宗旨、职能、运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和管理机构等。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机构的信用严重依赖国家,且行业自律协会尚无法强有力规范金融机构运营活动,德国自愿为主的参保模式不适合国情,我国宜在法律中明确采取强制保险模式。
(二)事前事后相结合融资模式以及差别费率制
度可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选择各国保险基金来源差异不大,基本以事前政府注资、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以及事后市场融资、向央行和政府借款为主。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事前形成一定规模存款保险基金储备,这样既可以稳定存款人信心,在应急事件中也可以快速启动赔付程序。同时建立事后筹资制度,防止基金存量不足以支付赔款。另外,差别费率制度具有较强优势,我国宜效仿美国相关制度,完善银行评级体系,根据风险管理状况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保险费率高低直接与银行所获信用等级进行挂钩,鼓励银行不断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根据我国国情确定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限额
我国人口多,居民储蓄意愿强烈,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率高达51.8%5,在世界上处于高位,居民储蓄存款占家庭资产较大比重。从我国存款结构来看,截至2013年9月末,我国个人存款占44%,单位存款占50%6。因此,我国存款保险限额应高于国际通行标准,保障范围应尽量覆盖个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企业存款是否纳入保障范围目前争议较大,但因其占比较大,可以在分析存款类型基础上,对某些特定账户存款在一定限额下进行保障。对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暂时不纳人存款保险范围。参保机构方面应涵盖所有国内银行,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境内外资银行以及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是否参保,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模式,依据上述银行存款占总存款的比重,如果比重较低可以暂不考虑,以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四)建立以“成本最小化”或“风险最小化”为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
一、填空:
1、处于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私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 )、( )。
2、我国1999年建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用以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四家过于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3、截至2003年,我国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股份的伊娜很难过有四家:( )( )( )( )。
4、我国的《证券法》明确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原则。前者可从事( )( )( )业务,而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5、保险深度,即( )占GDP的比值;保险密度,即( )。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会员国( )认缴的( )( )和( )组成。会员国缴纳的( ),是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二、判断
1、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各项存贷款及其结算业务的银行。
2、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大经济集团组建并主要从事集团内部融资。
3、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可以开展直接营利业务。
三、单项选择
1、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中介有:
A 存款货币银行 B投资银行
C 证券公司 D 证券交易所
2、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的银行是:
A 中央银行 B 存款货币银行
C 投资银行 D 储蓄银行
3、一般是由政府设立,以观测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为目标,盈利目标据次要位置的金融机构是:
A 中央银行 B 存款货币银行
C 投资银行 D 政策银行
四、多项选择题
1、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中介有:
A 商业银行 B投资银行
C证券公司 D 证券交易所
2、投资银行资金来源的筹集主要依靠:
A 发行股票 B 发行债券
C 吸收活期存款 D吸收定期存款
3、西方国家按照保险种类建有形式多样的保险公司,如:
A 人寿保险公司 B 火灾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
C 信贷保险公司 D 存款保险公司
4、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
A 中国银行 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进出口银行 D 中国农业银行
5、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
A 财政拨付 B由原来的各专业银行划出的资本金
C发行票据 D发行金融债券
6、处于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有:
A 中国工商银行 B中国民生银行
C中国农业银行 D 中国光大银行
7、多年来,阻碍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效率提高的因素有:
A 股权分置 B垄断经营
C机构臃肿 D 人员过多
8、目前我国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股份的银行有:
A 中国工商银行 B中国民生银行
C深圳发展银行 D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我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
A 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
B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化
C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D 为居民提供最有的金融服务
10、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
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表1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 机遇 挑战 应对
从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今年央行的一系列表态,可以看出被提及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肩负服务“三农”、“小微”重任,在扶持县域经济、推动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着举中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资产质量不高、风控能力不强、信誉度较低等问题,使其受存款保险制度的冲击更为明显。因此,从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其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发展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对推进其转型升级,切实增强自身实力,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一、机遇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初衷是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但此制度的实施客观上给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带来信誉提升、风控能力强化、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的诸多利好。
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在资金实力、风控能力方面的弱势,且难以从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外部渠道获得支持,其经营风险较大,难以同大型银行在业务上展开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流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获得政策保护,有助于提高其同业竞争力。
有利于提升存款人信心。农村金融机构的储户主要包括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此群体对资金安全较为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金融机构信誉度不高,优惠政策较小,资金来源分流严重,容易引发支付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保护储户资金安全为初衷,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其的信任度。
有利于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金融机构将针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展开利率定价,但这必须以对客户信息的充分掌握为前提。农村金融机构由于“点多面广”,其物理网点通常深入乡镇、村组,对涉农和小微客户信息了解较为全面,经营决策机制更为灵活、快速,相较大型银行具有比较优势。
二、挑战
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资金规模、系统支撑、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利率管理能力偏弱,没有形成科学的资产负债定价能力与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措施,风险管理水平处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会对农村金融机构构成一系列挑战。
高费率增加运营成本。2005年由央行与银监会共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决定该投保机构的存款保险费率。当前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资本充足率较低、经营风险较高,很可能因此被划定为高风险等级而缴纳更高的保费,这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存款搬家导致流动性紧缩。由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抵抗力较弱,其储户可能将资金资源转放于资质好、费率低的大型银行,存款分流严重。另外,宏观层面上,缴纳较高费率意味着对流动性的直接锁紧[1]。两种因素共同对流动性造成冲击,对于偏重传统存贷经营模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存款资源的大量流失,必将导致资产规模萎缩,经营难以为继。
竞争激烈加大风控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进行优胜劣汰,竞争程度日益激烈,而竞争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把控能力。金融产品是归根为风险定价的合约,对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技术不成熟的短板问题,如何识别风险、如何对风险进行定价,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三、应对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会对其推进改革转型、完善经营管理、增强风险抵抗能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从抓住机遇,加快转型发展,在困境中找到突破。
提升品牌意识,树立经营特色。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普遍走同质化经营道路,缺乏品牌意识,没有特色的业务品牌。农村金融机构欲提升竞争力,就必须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以“三农”、“小微”为业务经营主线,努力适应其融资需求“急、频、快”等特点,加大特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普惠式金融服务,提升客户黏性度,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资本充中率是衡量银行经营实力与吸收风险能力的关键指标。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而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又主要投入涉农、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近期国内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反弹,经营风险增大,急需补充资本金以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健全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拓宽内外部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以维护储户对其的持续经营信心。
强化业务创新,增强盈利能力。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双重压力,只有通过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才能稳定客户群,并防止过度流动性波动。在负债端,应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现行过度依赖存款的单一负债形式,适当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银行债券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重,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以减少存款保险费用。同时,大力开拓代客理财、保函、收付等中间业务,以良好的客户体验与增值服务稳定资金来源,以稳定的盈利收入覆盖保费成本;在资产端,注重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权衡,安全性资产占比越高,不良率上升有限,在存款保险制下有利于控制保费成本。
筑牢风控底线,提高资产质量。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三农”及小微等群体,其经营状况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且缺乏有效担保品,信贷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应注重信贷资产风险防范,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对此,应学习先进银行做法,根据所处区域环境、资产风险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类风险的容忍度以及风控底线;完善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对各类资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实抗风险能力,逐步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已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其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我国应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2.投保机构的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领土论”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保险对象首先应包括上述金融机构。而这些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制度日渐成熟后增加进来。
3.投保标的。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先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再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这种方法操作困难较大。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现实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但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可以采取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储户利益,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全额赔偿,超过10万的部分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最重要的收入。(3)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
8.法律体系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参考文献:
[1]陈岩峰: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及我国的理性选择[J].商业研究,2005(3)
[2]梁骞: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J].山东经济,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