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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到80年代末,保险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市场,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支机构执行费率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费率浮动权。 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加剧,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存在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和中介人炒作保险公司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开始对机车险条款费率的实行严格监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为保险费率的严格监管提供了依据。《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主要险种,其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只能执行。特别是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针对机车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局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规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打击机动车辆保险的违规行为。不可否认,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保险经营主体的内控和自律能力较差、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违背了价值的客观要求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展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有等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作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就是这些年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给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为保险公司无权调整费率,当某类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偏高时,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该类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
(二)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与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费率一方面要顾及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依据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能抵补保险赔付支出。而且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订立适当的费率标准,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保险费率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等缺陷。具体表现:
(1)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表,使费率体系单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统一的费率往往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交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导致有的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低,有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车辆损失险的风险责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揽子”灾害,看似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面宽,而事实上没有真实的反映风险的地区差异性,使一些根本不会出现“龙卷风”、“海啸”地区的被保险人事实上分摊了该损失的保险费。
(2)风险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使费率有失公平合理。现行的费率体系基本上属于“从车费率”,即费率的主要因素是机动车辆本身的种类和用途,而对驾驶员、地域范围、保险保障程度、损失记录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影响保险经营的其他风险因素基本上未考虑或考虑很少,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产品是市场竞争的根本,不同的保险消费者面临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统一,消费者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会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监管机关要到优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无忧。保险公司没有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用不着去从事产品开发与产品创新,客观上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同时,统一费率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的精算、核保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及统计资料的系统化采集等保险公司的基础运作方面的竞争能力较为落后。此外,统一费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落后公司。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多家市场主体,并已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的情况下仍采用统一的管制费率,使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和风险控制较好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其损失成本而降低费率,这实际上保护了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保险公司,使其在竞争中不会因成本劣势而被淘汰。
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
保险费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保险市场决定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根据对产品损失数据的收集、公司资源状况和其经营目标策略,在符合定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独立的厘定费率。
在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欧美各国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监管,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过去以保守著称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也不得不改变统一定费的做法,实施费率市场化。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保险公司要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对费率制度进行改革,实施费率市场化,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要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设计适销对路的险种,制订合理的费率,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整体的竞争能力。
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保险市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多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近几年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时,该险种也是财产保险领域发展时间较长、种类较全、管理相对规范的险种,因此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对象。2001年3月,保监会选择深圳市作为试点城市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同年10月1日,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具体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制订的基准费率,依据风险因素、安全记录和自身的管理情况,自主地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经试点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公布后开始实施。2002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的通知》文件,规定“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以机动车辆保险为突破口,已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实现市场化的目标需要相应的条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市场化需要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三是市场主体运作规范、市场操作透明,即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它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的经营目标,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制约机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水平,为了缓和费率市场化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认同费率市场化,对此应分阶段逐步推进。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应有过渡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仍可使用保监会制订的费率或作为参照费率,在此基础上进行费率结构的调整。
2.在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初期,保监会要对机动车辆保险制订、修改和调整条款,费率的监管办法作出较具体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的哪一级公司有制订权、保险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程序、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备案应提交的具体材料、费率制订和调整的公式、测算数据、方案及调整费率的因素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3.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条件成熟时,保险监管部门只规定厘定费率的原则和,而将费率具体制订和管理交给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
(二)实现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
保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转变来适应这种变化。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监管方式,即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目前对费率的严格管制,而将监管的重心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过渡。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最近年度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详细测算,待条件成熟时,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具体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和今后将逐步实施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市场化,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需要法规的完善与之配套。因此,应加快修改《保险法》,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再保险管理办法》。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今后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市场的交给市场去解决。过去由监管部门包揽的难题今后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去解决,这种新情况必然产生怎样通过内控来防范和约束经营风险的新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看,除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外,还要求微观经营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效益观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自觉规避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内讧。
要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保险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费率市场化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恶性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要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关键是要明晰其产权,建立企业制度。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的实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为顺利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严格管制向市场化过渡,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市场的协调和管理作用。配合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行业组织应作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和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车险费率改革意义,讲清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业内外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就等于自由化,就会大幅度降价的错误认识。
2.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办法或公约,以维护行业利益和防止新一轮的恶性竞争。
3.进行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水平及浮动合理区间的测算工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合理确定费率提供数据。
4.积极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问题,争取建立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违约违规处理机制,通过整顿和规范中介环节来为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与公司内控创造外部的基础条件,真正实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保险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业务,精算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而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合理地厘定费率,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设定,就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这需要精算提供保证。同时,偿付能力监管需要根据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和法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寿险精算体系,它包括:精算师认可制度、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今后保监会应在借鉴寿险精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精算体系,要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步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供技术保证。
主要参考:
[1]裴光。 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张俊才。保险费率市场化与新产品开发[J].保险研究,2002,(3)。
[3]张响贤等。论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趋势[J].保险研究,2002,(1)。
[4]兰虹。财产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努力探索我镇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原则要求
全镇农业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稳定我镇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费用使用办法,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在稳定中抓规范、促发展,切实做好全年的农业保险工作。
三、工作任务
能繁母猪做到应收尽收,育肥猪70000头(具体任务见附件),蛋鸡存栏50000只、山羊存栏30头以上规模起保,按实有量计算任务。
四、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省市的一项重要惠农、强农、富农政策。各村(居)、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积极向农户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加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引导其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从而确保我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统计核查。
从镇财政所一折通系统中导出所有农户的主要信息资料,如农户姓名、主代码(必须填写准确无误,便于理赔)、身份证号码等,然后对参保的养殖户由村干、包片兽医等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统计。要核定好参保数,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费收取。
能繁母猪等保费由各村村干负责收取,包片兽医协助进行。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为60元,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参保对象负担12元/头;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为5%,每头保费为20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16元,参保对象负担4元/头,参保户的参保数量按普查时核定的育肥猪存栏数2.5倍计算出保险期内累计参保数量,并确定参保户负担的保险费(保险期内累计参保数量×4元/头);每头山羊保险金额450元,保险费率为8%,每头保费为36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21.6元,参保对象负担14.4元/头;每只蛋鸡的保险金额20元,保险费率为6%,每只保费为1.2元,各级财政补贴0.72元/只,参保对象负担0.48元/只。
4、征收费用。
根据县文件精神,对完成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费征收任务的,按征收保险额的10.5%作为基层调查统计、保费征收等费用返还到村,由村统一安排(包括包片兽医在内)。其中育肥猪未完成参保任务且在85%以上的,按征收保险额的7%返还,低于85%的按征收保险额的5.6%返还。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力度逐年加大,小额团体寿险惠及以农业人口为主的低收入群体,在扶持农村经济、推进三农改革方面意义深远,在此背景下强化对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对小额团体寿险主要特征及其精算定价原则与一般方法进了介绍,并对其中应用较为普遍的资产份额定价法的计算思路进进行了简要介绍,期望抛砖引玉,为同行提供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原则;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成长速度不断加快,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尤其在险种创新、精算定价、保险运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合理的定价不仅是提升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投保人利益,同时使保险公司实现预期效益的有效方法,因而针对险种特征和实际情况进行精算定价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成效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小额团体寿险为例,对精算定价的原则与方法作如下探讨。
1 小额团体寿险概述
小额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是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所收取的小额保费。目前国际上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说法较多,其侧重点与表述方法也有所差别,但绝大多数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均主要包含这几个要点:一是,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人群;二是,小额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产品;三是小额保险的保费与成本、期限、承保范围等因素有关。团体寿险指的是以团体为对象,由保险公司为向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所签发的一张总保单。其特点是免体检、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且投保团体需为依法成立的组织,一般不少于50人。综合以上,小额团体寿险即以低收入团体为对象,低保费、低费率的保险品种。
小额团体寿险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小额团体寿险符合基本的保险原理。首先,小额团体寿险通过收集的保费以及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赔偿,以此来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也就是低收入人群所承担的风险,从这一角度来看,小额团体寿险是一种风险管理与控制手段,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途径。此外,小额保险在降低风险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一种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手段,而与其他社会福利或援助手段不同的是,小额团体寿险的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资金不是来源于税收,而是来源于投保人所交付的保费,且给付金额也是依照风险补偿原理和保险基本原理而确定和进行的。由此可见,小额团体保险在风险管理角度与经济学角度上都是符合基本保险特征和原理的。
(2)小额团体保险面向低收入人群。
在我国,以农业人口为主的社会低收入人群常常是被商业保险领域所忽视的,许多保险企业都偏向于服务高收入者,而造成小额保险市场开发不足。低收入人群通常对保险的购买能力较低,且往往工作于非正规的经济环境中,因而不但常常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还难以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从而造成没有保险可购买,没有社会福利和保障可享受的局面,在风险防范方面严重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措施。小额团体寿险保费低、保障范围广,这种保险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低收入人群只需交付低额的保费就可有效分散和转移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无论从新农村建设、“三农”发展需要来看,还是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来看,强化对小额团体寿险的研究与实践均有着极强的必要性。而精算定价方法是小额团体寿险研究的重要内容,掌握其计算原则、理论、方法是确保小额团体寿险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的原则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团体寿险和小额保险定价原则,主要需符合以下几点:
2.1 充足性原则
充足性原则是指寿险费率充足,以至于能够补偿可能发生的一切给付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由此可见,充足性原则是保险经济关系确定要求的首要原则。如果保险费率不够,会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缺乏,进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障寿险费率充足,必须以能够抵补投保人一切可能发生的的给付以及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开支和应得利润为保险费率的最低限额。其中,给付率是指包括保险金和相关理赔费用在内的给付的成本在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实际给付率比预定的给付率大,则说明费率偏低,保险公司必须在其他费用上节省并足以弥补费率偏低带来的损失,才能保证公司的运营,否则将导致公司预期利润降低,严重时导致公司亏损或是破产。寿险公司的预期给付率主要是参考寿险业经验生命表按照预定利率计算的,不同寿险公司的同种寿险产品大致相同,但是实际的给付率则不尽相同,一般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率、管理水平以及承保能力来给付的。因此,即使是险种和费率相同。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是充足的,对别的寿险公司来说则不具备充足性。
2.2 合理性原则
如果实际给付率比预定的给付率小的多,则说明保险费率偏高,保险人从中获得一定的非正常经营性的额外利润,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监管部门经过查证之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降低费率,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3 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针对被保险人的,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投保人的保费对等。保险公司要根据不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例如,不同工作岗位的人的死亡率不同,不同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不同,男女的死亡率不同等,因此公平性原则很难做到精准,是相对而言的。
2.4 可行性原则
制定寿险费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投保人的交纳保费的经济能力,给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行销的可行性,确保制定的保费合理,既能促进保险公司的经济发展,又能够提高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
2.5 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一定的期限内是相对稳定,保险费率的稳定性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客户,获得投保人续保。在交费期内费率降低,投保人会为了获得新费率下的经济利益而退保选择重新投保;若是费率在交费期内不断的上涨,则导致投保人将保险视为一种投机,保单的数量不断的增加,给保险公司带去风险,违背保险的宗旨。
2.6 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日渐提高,寿命得到延长,投资保险的收益会随着实际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应增加风险或是多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来维持费率的稳定,为了保证其合理性、充足性,必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 小额团体寿险定价一般方法
小额团体寿险定价的方法包含经验费率定价法、期望值原理法、资产份额定价法等,这些方法各自存在一定的优缺点,具体如下:采用经验费率制由于去年的团体费率对今年的赔付有着显著的影响,因而被保险人会尽量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降低赔付;期望值原理法计算过程相对简便,对于较为简单的小额团体寿险产品是十分适用的,但这两种方法存在十分明显的不足,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性有限,主要表现在:1)计算过程缺乏与利润的联系;2)小额团体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十分复杂,运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定价计算式需根据利率变或费用附加等因素进行多次计算,过程较为复杂繁琐;3)灵活性较差,对于创新的险种不适用。
资产份额定价法是指综合总保费的几个基本构成要素,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试验性保费,对其进行利润测试,检验其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利润要求,如果测试的结果和保险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去甚远,则需要更换保费并重新计算,以确保测试结果能够尽可能的接近公司的利润指标。此外,可以通过计算保费变化和利润变化直接的关系,以便对实验保费进行一次计算之后即可得到与期望利润接近的最终保费。资产份额定价法的命名是因为这种计算方法和资产份额关系密切,资产份额相当于一个收支账户,每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作为收入贷记账户,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和费用作为支出借记账户,然后利用年末账户余额和年末有效保单数相除,得出每一张有效保单的账户余额,记为资产份额。其中保单的积累盈余是指资产份额减去该保单提存的准备金,然后利用当年的积累盈余扣去前一年年末的积累盈余,就是该保单在这一年的获得的利润。
相对于其他几种定价计算方法资产份额法的优点如下:
(1)不同保单年度的保费、利率以及给付额、贴现率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保险人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2)保险费和利润直接关联,便于保险人进行相关的管理;
(3)资产份额定价法可以进行利润测试,提高了保费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4)可以实现模式化,保险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数据编制计算机程序,自动计算总保费和保单测试;
(5)资产份额定价法需要为每一份保单创立单独的账户,这种做法能够满足变额寿险以及投资接连险等为满足社会需求而产生的新型险种的需求。资产份额定价法的高度灵活性使得其对保险人的要求更加的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和精算能力;其中的独立账户管理还要求保险人具有明晰的财务账户管理素质,和较高的财务核算能力。
4 资产份额定价法的应用
实际中的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是一个十分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本文谨以期初费用、期末费用和保单给付这三项最基本的计算为例对其计算思路和计算方法进行介绍。
运用资产份额定价法进行计算时,以单位保额有效保单为基础,单位保额指的是每千元死亡保险给付。
以下公式中t表示保单年度,x表示投保年龄,Px,t表示x岁的投保人在保单年度t年初缴的纯保费NPx,t表示每单位保额有效保单在年度t不含保单费用的费率,PE表示保单费附加到每个保单年保费的统一额度。
(1)期初费用:
设EPx,t为保单年度t的单位保额有效保单费用,AZx为平均保额,假设担保费用、每单位保费费用、每千元死亡给付费用均发生在保单年度初期;以上费用均变为每单位保额有效保单费用,即:
5 总结
综上所述,小额团体寿险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方法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在我国不断强化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小额团体保险作为一种面向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农业人口的重要金融工具,在农业金融体系改革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可见强化对小额团体寿险理论的研究势在必行。真正的小额团体寿险定价精算是一项十分精细且与实际紧密联系的工作,不但要将市场供需、目标利润等因素考虑在内,同时需满足信度理论、平衡原理等。本文谨以抛砖引玉,期望在实际操作中对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理论与方法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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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g.重视减灾防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