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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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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第1篇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已经基本建立起多类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多目标、多工具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以及专业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上述改革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中国金融的安全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在金融业务的准入、资金价格的形成、金融高管人员的管理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色彩,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供求调节、经营约束、风险处置等领域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改革重心、核心、重点及难点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及重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让资金价格(利率)决定于市场资金供求,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杠杆作用;让经济与市场手段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让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让股东、高层管理人员承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风险与责任,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在逻辑关系上,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化和利率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心,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而金融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则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之所以将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视为金融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因为:它不仅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竞争规则,促进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和竞争活力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约束,促进公平公正竞争,防止道德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

而之所以将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视为金融改革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竞争中,总会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而应退出市场,特别是经济和市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会有更多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生存的困境与危机,要退出市场。

问题或难题就在于,既要让高风险或危机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解决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同时又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持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连续性,隔离退出机构的风险传染,防止发生金融挤兑风潮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为解决上述难题,真正实现危机金融机构的稳妥处置,实现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退出,从而推进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就需要围绕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制度、机制和措施。其中包括: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高效的执法机制。应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专门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破产及金融资产处置的专业律师、法院或法庭,以提高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对那些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和支付困难、面临清偿能力和支付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处置,包括关闭破产,使其及时退出市场,以防止演变成区域性或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的有序破产清算机制。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应当尽可能少用停业整顿和下令关闭等行政性的手段与方式,而应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如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降低危机金融机构处置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成本。

应明确危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条件、程序、裁定、执行等,例如,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谁决定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由谁裁定和执行破产清算,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和损失的承担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并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历史与现状,尽快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保险的范围、保险的金额,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缴纳存款保险费的依据和标准,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治理与职能等。

存款保险制度与机制的建立,既要有利于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发生银行存款挤兑风潮,同时也要有利于建立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同时,使危机金融机构及时稳妥退出市场。

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传染的隔离机制。应尽可能防止由于个别或单体金融机构的危机而导致金融系统性危机,防止或降低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包括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跨国界的传染,就必须建立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隔离机制、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有效处置机制。

这种隔离机制包括降低金融业务及风险的集中程度、金融业务的复杂与交叉程度、金融资产负债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震动传导程度。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第2篇

据理财专家的说法,最低投保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保险产品,可以称之为富人险。富裕人士为什么会舍得投保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保额的保单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看中了大额保单的资产保全与隔离等功能。高财商的人会利用保险转移风险、保全资产、规避税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是锦上添花,只有保险既可以锦上添花又雪中送炭。

规避风险,以小博大

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资产丰厚、赚钱能力超强的富裕人士如企业主群体,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最重要经济支柱。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对于富裕人士来说失去的不只是生命,更会使其家庭瞬间失去顶梁柱,丧失了继续高品质生活的基础。通过购买足额保障型保险产品,相当于锁定了大量资金,可保障在丧失挣钱能力或是发生意外身故时,为自己及亲人挽回损失、保全资产,最大程度上保证生活质量。

人寿保险有异于其他资产种类的地方,是它最基本的保障作用,这是保险产品特有的属性,它能够提供极佳的财务杠杆作用。对于一位健康成年人而言,一张年付几百元的人寿保单,保额可达几十万元甚至更高。也就是说,其中的财务杠杆可高达100倍或以上。

养老保障,子女教育

相对于其他理财工具,人寿保险具备长期保证性,这是保险独有的功能。

可以通过保险工具提前锁定未来养老和教育花销,指定妻子和子女作为受益人,为自己和妻子提早构建养老保障,同时为子女尽早购买教育金产品。中国富裕人士喜欢买高额保险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年龄。2013年8月“胡润百富榜”上富豪们的平均年龄为52岁,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还不到40岁。这意味着他们家庭成员的年纪还小,一些支出大头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还需要支付。

富裕人士逐渐增多,如何将自己辛苦攒下的家业顺利传承给下一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富二代多为80后、90后的年轻人,这批“幸运儿”中的一些人对财富的意义不甚了解,往往过着不善节制或无节制的奢侈生活,这样下去,资产很容易消耗掉。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富有的父母不妨为“富二代”度身定制,购买一份合适的、高额的、偏储蓄型的保险(如年金险、逐期返还型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父母通过短期交费或趸交的形式,为子女一次性购买一份大额保险,合同生效或满几年后,就可在15年、20年、30年或终身期间每年给予子女一笔保险金。如此一来,子女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收入,以保证生活质量。

实力体现,生意所需

购买巨额保单,有时候会出于生意上的需要。业内流传着这样的一个故事:有家年营业额超过9亿元的企业,海外一位新客户要求他提供资信证明。这位客户说,老板个人的人寿保单就是一种资信,但通常的门槛是“1000万美元的保额,每年保费要20万美元以上”。为此,这位老板投了百万级的保单。

隔离风险,规避债务

普通人买保险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他们不能承受风险带来的财富损失;而富裕人士虽然可以用自己的钱来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但保险的意义在于,把辛苦赚到的钱,打拼下的江山安全地保留下来。

法律规定,保险单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寿命为代价换来的将来收益的期权,不作为追偿对象。封条可以查封各种财产,却不能查封保险。如果发生债务纠纷,个人资产将会被用来偿还债务,身家被没收、查封;如果用这些钱买保险,即使房产、汽车都被追偿,这张保单是可以保留的;而如果此前购买的是天价保单,即便公司破产,财产被查封,也依然有可能延续自己的富裕生活。所以,只有保险才是你真正所拥有的东西。

案例1:美国安然创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破产之前,就花费400多万美元购买了多重商业年金保险。虽然肯尼斯已于2006年7月去世,但这并不影响他的家人从2007年开始每年享用90万美元的年金返还。而这些年金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由向肯尼斯家人追偿。

案例2:1998年重庆万县出了一场车祸,有一对年轻夫妇当场死亡,留下一个10个月大的孩子。这对夫妇都买过保险,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是105.2万元。就在这个时候,当地的一家银行找上门来,因为夫妻俩生前为了做生意,曾借了不少贷款,银行要求先还贷款。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定,1995年颁布《保险法》里有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保险金进行保全或冻结,于是,100多万元就踏踏实实地留在了这个婴儿手里,没有拿去还银行。这个案子后来成为类似案件的经典参照案例。《保险法》中这些相关条文说明了一个道理:受益权大于债权。

案例3:王先生拥有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年业务往来在5000万元左右。包括个人房产在内,王先生的个人资产在1000万元左右。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王先生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他担心随时有可能因为某笔款项出现意外而外债缠身。为此,王先生希望通过保险计划,来实现合理避债。保险业专家表示,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王先生的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均可以通过保险在保证正常商业往来的同时,实现合理避债。5000万元的业务往来,需要较强的流动性,可选择投保万能险,指定受益人。

对于保险给付金是否能够免债,华泰人寿的理财专家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须先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另外,非人寿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具有避债功能。同时,如果购买保险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或在公司出现问题之后投保,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现金规划,应急准备

企业主通常都会准备一笔储备金存到银行,以备生意的周转。当债权债务问题出现,发生法律诉讼时,银行的这些钱以至包括股票、房地产等都可能被冻结,生意上的往来或运作可能会因为缺少周转的现金流而导致停业甚至濒临破产。

如果提前拥有人寿保险的保单,这个问题就会轻易解决。他可以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品,向保险公司贷款。保单贷款利率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不同。最常见的就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来计。各家保险公司对贷款的最高比例规定不同,一般在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最高的能达到95%。

案例4:王先生于2004年投保了某款理财型保险,保费是趸交100万元。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期,酒店用品的生意迎来机会,他想向银行贷款,折腾了3个月未果,后经保险人提示做了保单贷款。他的贷款情况是这样的:保险公司为他提供5.6%的贷款利率,期限为半年,同时保险公司反过来还要给他大约4%的投资回报,所以实际上他得到了利率仅为1.5%的贷款70万元。而且保险公司在一周内就把款打到了他的账上。

业内流传着这样一种现金规划方法:假设一个企业家拥有个人资产1亿元,加上其他运作资金,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购买人寿保险,远低于总运作资金的5%,不会影响其投资计划。又假设在第10年,因为种种原因,企业面临破产。此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如果只是短期资金周转,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方式解决,相信5000万元可以让一个企业家东山再起;二是如果已对企业经营彻底失去信心,5000万元应该可以让一个企业家在企业破产之后维护尊严甚至尽享奢华。

财富传承,合理避税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而且额度很高。根据国务院2013年2月上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是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但遗产税的征收是迟早的事情。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寿险还具备了一定的遗嘱替代功能,这表现在通过保单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时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这样,事前若能安排好受益人顺序及确认每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即便被保险人遽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家庭内部的纷争。

业内流传着一则犹太人传承财富的故事:祖父花20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2000万元的保险,在他离世那天,保险公司送来了2000万元;父亲从中抽出400万元配置了4000万元保险,当父亲离世时,儿子拿到了4000万元的保险金,遗产税分文未交……

案例5:中国台湾地区首富蔡万霖2004年9月去世,留下超46亿美元的庞大遗产。按照台湾地方法律,他的子女需要交纳782亿新台币的遗产税。不过,蔡万霖对于避税之道很有心得,曾经购买数十亿新台币的巨额寿险保单,将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了下一代。最终,当局只收到了5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金。

但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的后人就没有那么幸运。王永庆与2008年10月去世,台湾税务部门核定其继承人须交遗产税119亿新台币,创下台湾地区最高遗产税纪录。为拿到巨额遗产,王家12名继承人不得不以“质押股票”或“借款”等方式筹措税款。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SPV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44-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09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于美国问世以来,便作为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风靡全球。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巧妙的结构化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优质资产,实现企业表外融资,在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同时,又为企业带来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样处于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若不采取适当的风险隔离机制,适时适地构建多层“防火墙”,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必将大打折扣。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目前尚无一致说法[1]。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现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任“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角色。

通常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金融或非金融资产(即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对该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之后,再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SPV将由此获得的投资者资金支付给发起人,并以该资产日后产生的稳定收益偿付投资者本息。不难看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多方专业主体、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并经一系列流程操作,才能构建相应的完整架构。其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主要流程包括组建或选择SPV、选择合格的证券化资产、SPV以信用增级后的资产为依撑自行或委托发行证券产品组合、投资者认购后定期收取本息这四个环节。

资产证券化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开拓了一条崭新的融资路径,即强化局部资产的效率,从而解决筹资者因整体信用不足而无法筹措足额资金的问题[2]。在可供企业选择的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机构往往是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审查近乎严苛,通常只有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等大公司能通过审核,取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却时常因为资金链断裂、现金流匮乏而经营岌岌可危。在这样“千呼万唤”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时机,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筹资者的福音。相较传统融资,它只强调那些拟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条件,而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企业本身的资质优劣。

没有哪一种金融创新产物的成长道路不是布满荆棘,资产证券化同样面临着诸多风险的威胁。有学者将这些风险分为两类:传统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现代证券化风险,前者包括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中获得较多关注的是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后者包括评级风险、监管风险、道德风险[3]。这些风险无一例外均发生在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四个环节中,因此,要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降低其中风险,当务之急便是在这四个环节中建立起“防火墙”,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中,SPV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隔离风险的绝对核心所在。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围绕SPV,探究资产证券化“防火墙”的构建。

二、SPV的构建

SPV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组建或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环节。从法律意义上看,SPV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而无其他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它更像是一个“壳公司”,主要工作、业务基本由其他主体完成,如证券化资产由发起人管理,信用增级由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评级机构负责,证券化产品仍由券商投行发行和承销。可见,SPV不仅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还连接着担保机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承销商等,是整个结构性融资的核心。由于SPV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环节,各国在法律法规及市场实践两个层面上,都不约而同地对其设有若干特殊要求。

(一)SPV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SPV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型、公司型,另有美国一家独用的有限合伙型,但因其特殊性较强,可移植借鉴之处颇为有限,本文不作探讨。

1.信托型SPV

信托型SPV又称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即引入信托公司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受托人和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T,并与之建立信托关系,再由SPT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4]。SPT模式现由许多国家、地区广泛采用,得益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是在英美法中,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亦随之移转给受托人,受益人享有相应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具有类似规定,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由此,信托财产得以稳固特殊的“第三方”独立地位。二是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抵销做出了限制,进一步加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通过信托型SPV进行的资产证券化,符合风险隔离要求,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又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用普遍。在我国实践中,特定目的信托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发起,将其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进行认购投资。

2.公司型SPV

公司型SPV又称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也是实务中常用的载体之一。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份公司,它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有很强的工具性,其业务范围特定并且往往已经事先确定,不需要进行积极的商业经营行为。就公司形态而言,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考虑到SPV需与资产本身的风险相隔离;若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因为SPV需发行证券,而股份公司可以支持多种证券的发行[5]。另外,SPV更像一个“壳公司”,因此降低运营成本是SPC的重任之一,法律对其多以强制性规定为主,以此保护投资者。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资格的获取、公积金提取的强制性规定等,使得我国尚不具有设立公司型SPV的法律条件[6]。另外以公司形式设立SPV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业务范围受限、收入本就“拮据”的SPV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由此可见,公司型SPV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和市场背景下难以存继,必将有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在将来的立法、实践中予以修正。

(二)SPV的业务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信托型SPV,还是公司型SPV,毫无疑问均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可以认为,SPV是联系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发起人可以获得融资的通道,而投资者也可以取得投资的渠道。这便要求法律与市场将SPV的权利能力限定在特定范围,由此限制其业务种类,即只允许从事法律和资产证券化计划确定的相关业务。

对SPV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是现今多国的通用做法。一是若不严格限制SPV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很可能诱发SPV作为平台的道德风险,引起投机行为,如SPV可能利用基础资产开展其它“圈钱”活动,资产证券化很可能就此“流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出于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政策考虑,各国往往赋予SPV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若允许SPV从事与资产证券化不相关的业务,不仅立法初衷无法实现,SPV不履行“本职”,还会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市场秩序混乱。

(三)对SPV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于SPV构建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因此各国往往还会对SPV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常见的一是在SPV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大大提高SPV的整体独立性,以此防范SPV内部控制人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举动,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禁止SPV随意、恶意“死亡”。实践中,当投资者的本息未清偿完毕时,SPV往往不被允许进行兼并、清算、重组、解体等,从而防止因SPV本身产权的变动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正是得益于上述关于SPV独到的设计,令其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中功不可没。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一)构建破产隔离防火墙

在SPV所能发挥的诸多风险隔离作用里,破产隔离被认为是SPV的核心功能。甚至有人认为,SPV的设立就是为了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该资产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仍能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约定,向投资者偿付本息,而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显得举足轻重,前者表现为“真实销售”要求,后者则表现为“防止实质合并”。

1.真实销售

资产证券化的魅力之处在于它可以将发起人信用不足之处予以屏蔽,将某个特定质优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受发起人经营结果优劣、财务状况好坏,乃至破产的影响[7]。“真实销售”要求的存在便是为了实现这一追求。它要求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时,必须满足《会计法》、《破产法》的一定条件,使得就该特定资产而言,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起了“防火墙”。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会计准则上对资产确认原则的规定[8]。就此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均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我国也正处于其中的“转轨期”。

风险报酬分析法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完全移转作为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只有当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收益都由发起人转移到SPV时,发起人才能终止确认资产。相反,若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还保留一定的追索权,就不能认为该交易符合销售的标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资产转移的确认提供了一个便于操作的标准,但并不全面,特别是由于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金融产品设计愈加繁杂,在此情境下该方法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资产转移的实质。如期权的出现使得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相分离,买方选择权使得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价格下降的收益则由买方享有,此时就无法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来判断交易的性质。此外,风险报酬分析法由于强调风险和收益的不可分割性,会导致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处理的倾向,不利于发挥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从而会损害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性。

金融合成分析法正是为了迎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相比较风险报酬分析法,它更符合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有在对交易进行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做出该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的判断之后,才能认为实现了真实出售。“控制权”较为抽象,因此各国往往还会通过会计准则等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如美国FASB就《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指出,可以对资产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作为判断的基准,即当受让人获得收取与该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力时,就可认为该资产的控制权发生了移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辅的条件,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对该资产转让的处理应该相互对称,资产的确认不应受交易顺序的影响等[9]。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后者偏向于将资产转移作为真实出售处理,而前者则有将资产转移作为融资担保的倾向。回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煞费心思对其进行复杂而精巧的结构设计,无非是受资产证券化所能提供的表外融资空间所鼓舞。从这个意义上讲,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体现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规则制订者做出的妥协,毕竟“真实出售”要求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基石[10]。

纵观国际做法,对“真实出售”的识别与认定往往仅通过会计准则对资产转移的规定作出,而缺乏法律标准作为统一的判定基础。如何完善相关法令,既不扼杀资产证券化乃至金融创新蓬勃的生命力,又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保护的“防火墙”,以免殃及池鱼,这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给法律界、会计界提出的一大难题。

2.防止实质合并

若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那么资产证券化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不仅发起人与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被打破,连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的隔墙也会被。这不仅意味着发起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行使追索权,投资者利益受到威胁,而且企业想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也落空。凡此种种,都为资产证券化在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提出迫切要求。

SPV设立方式包括自行组建和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通常而言,发起人自行组建的SPV被合并的风险较大,因其独立性往往易受质疑。英美国家就曾出现如下判例,当发起人破产时,SPV由于缺乏与发起人之间充分的隔离(通常表现为追索权的存在),独立人格被否定,法院因此将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并由此重新确认资产转移的性质,将整个交易认定为担保融资。如此一来,经证券化的资产将被纳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直接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比较而言,在独立第三方设立的SPV中,法院通常无法基于实质合并否认SPV的独立人格,极大地提高了SPV的风险隔离作用,而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

为了防止SPV被实质合并,除了采取上述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的方式,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即SPV必须具有业务运营上的独立性。它应该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上都保持独立,既不与发起人混同,也与投资者保持间隔。在会计上,SPV应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果同时开展不同项目,还应该在各个项目的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划清严格的界线。此外,SPV还应该独立于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增级和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免投资者受到误导或者伤害。

无论是真实出售,还是防止实质合并,无不彰显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意义所在。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必须构建好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的“防火墙”,才能“避”开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破产法“实质合并”、会计法“资产确认”等原则的修正,从而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二)证券化资产合格

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如果说破产隔离是对一项证券化计划的外在要求,那么合格的基础资产则更多是对其提出的内在要求,它好似整个计划的“源头之泉”,稍有差池,整个证券化过程难以维继。理论上说,基础资产的优劣应由市场自主进行“优胜劣汰”。然而,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发起人、SPV等恶意欺骗投资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等市场失灵现象,国际上通用做法仍会对基础资产提出一定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无辜伤害。

1.基础资产的法律标准

首先,基础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即是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而证券化资产通常是应收款项等债权,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不能出现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进一步而言,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主要系普通金钱债权,因此鲜有来自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的限制,多是源于当事人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具有可转让性,不仅仅是要求法律上允许其自由转让,更深层次的要求是,受让人在这样的资产转让过程中居于安全、受保护状态。我国现行法律过分强调债权财产的静态安全,如《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款表明,若保证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债权的转让需经保证人同意。这将置债权受让人于不利地位,很可能到手的受让债权不再享有担保,从而会挫伤债权的转让性。因此,SPV除了审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还应该审查该转让是否遵循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等。

其次,基础资产应该具有长期规划的属性,即具有可预期性。这要求在选择基础资产时,需深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债务人的信用,表现为债务人的支付行为、习惯是否良好。债务规模大小、债务人信用记录以及债务人未来是否有再融资计划往往会影响债务人的信用。二是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表现为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大小。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金的健康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证投资者如期收取本息,使得整个项目得以良性运作。

2.基础资产的经济标准

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收益性,有能力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未来收益持续可估。实践中,基础资产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应收款项,即企业基于已出售商品或已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这类资产符合会计上的资产确认原则,系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债权人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法律上的付款请求权。另一类是未来收益,尤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成的未来收入,这是因为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往往具有政府调控性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济上的稳定性均很强,因此可预测性强,可以轻易且准确地预测预期现金流入。理想的证券化资产还应该在上述两类资产的基础上,具有足够大的规模,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证券化成本。不仅如此,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现金流应是分期支付的,才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未来收益。

此外,基础资产应具有安全性,即其风险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SPV对超过风险水平“红线”的资产应不予纳入资金池[11]。可考虑因素主要有:(1)债务人的分散化。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若拥有广泛的地理、人口和行业分布,债务数额分散,则会有效降低整体违约风险,从而保证现金流动。(2)资产的信用。通常可以通过观察发起人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影响资产质量的相关不良历史记录。此外,与该资产相关的担保物若效用或变现价值较高,且易于变现,则资产的安全性也会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的合同条款标准化程度高,将大大提高某资产组合符合证券化的水平。实际操作中,发起人往往将一系列同种类的资产打包出售给SPV,从而形成资金池。如被认为最具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每份合同基本上系由某银行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条款清晰,且债务人通常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利,因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当事人容易对资产进行分组、计算,进而捆绑、组合、发售,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资产稳定性的效果。

总之,基础资产只有同时满足法律标准和经济标准,才能率先在符合条件的资产与其它资产之间构建起天然的“防火墙”,隔离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信用增强、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既作为交易的基础,又规范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信用,交易将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交易成本也会很高,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更谈不上效率。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信用增强及评级。经过信用增强,可以有效隔离证券化资产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而信用评级同样可以帮助投资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选择“绩优股”,降低风险。

信用增强是指发起人或第三方为了担保基础资产能够如期偿付投资者本息所做的诸多努力,从而使通过SPV发行的证券产品比发起人直接发行的更有信用,达到吸引投资者、实现证券化融资的效果。其中,若主体为发起人,则为内部信用增强;若主体为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则为外部信用增强,常见的第三方包括发起人的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常见的信用增强措施包括:

一是SPV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即发起人直接为基础资产的损失提供全部或部分担保。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问题,到期无法如约支付投资者本息,甚至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出现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SPV可对发起人索要相应的赔偿,以此保证投资者利益不会受损。二是第三人提供信用支持。即由财力雄厚、信誉高的公司或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信用证、安慰函等方式,在证券产品出现亏损时提供补偿。三是SPV向保险公司投保。即SPV就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从而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时获得赔偿。

信用评级是指SPV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以供投资者对产品加以判断、选择。实践中为了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SPV往往委托独立的评级机构。公布评级结果的同时,评级机构还应将相应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发行人情况报告等信息一并。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发展较晚,以及特殊的政治、经济因素,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更为艰巨的评级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机构;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有关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力,极易出现寻租风险和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亟需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构建“防火墙”,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并加强监管力度,构建合理的评级机构责任承担机制,严惩不实、欺诈信息的机构,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市”制度,就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12]。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信用评级信息的质量,构建保护投资者的风险隔离屏障。

总而言之,在信用为王的市场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市场上,信用增强、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基石。只有保证两者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为任何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寻租风险的环节设立“防火墙”,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四、结语

作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璀璨明珠”,资产证券化发挥着扩大融资渠道、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信用增强等创新功能。但在处处充斥着“惊涛骇浪”的金融市场,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已然成为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核心。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当之无愧地成为整个隔离机制的枢纽。值得注意的是,构建SPV需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限制权利能力,仅允许其在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同时,还需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真实出售”的防火墙,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防止实质合并”,选择符合法律、经济标准的基础资产,这些主要是为了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外在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隔离,则需保证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的过程及结果尽可能客观公正。唯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积极发挥效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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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燕.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法律视角[J].四川会计,2000(9).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撑证券特定交易机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

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范文第5篇

我的信条是:精英=精通理财+精明消费+精彩生活。一个“精”字让我结识了很多优秀人士,无论是生活、事业还是家庭,他们的故事总能带来示范意义。

陈先生今年45岁,某著名IT企业高管,太太37岁,钢琴教师。家庭年收入150万元,有3套房产,其中1套自住,2套出租,无房贷按揭,市场价约2400万元。女儿10岁,上小学,计划以后出国留学。儿子1岁。陈先生有社保和补充商业保险,太太有社保,无其他商业保险,子女均无商业保险。

陈先生的家庭理财目标:

(1)10年内为女儿、儿子准备足够的教育储备金。

(2)将部分房产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择机出售,手上有足够现金。

(3)投资某些安全性、灵活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实现财富稳定增长。

(4)3年内储备好品质退休金。在50岁退休后,每月除社保养老外,能获得等同于当前1.5万元的生活费用。

现阶段陈先生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子女教育基金的筹备以及夫妻两人今后的养老退休金的储备,外加3个家庭成员的保险保障规划。财务规划的顺序按重要性依次为保险保障规划、教育金规划、退休金规划及投资规划。

家庭财务分析

配置前陈先生的家庭资产状况见表1所示。可以很明显看出,陈先生的资产集中度偏高,房产占到家庭总资产的92%以上。

从安全性上来看,房屋本身面临火灾、地震等自然风险。

从收益性来看,一方面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房企去库存化的压力逐步显现,房价上涨的趋势明显放缓,房产的增值空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从租售比指标来看,租金相对于房价的比例如果低于1∶300,意味着房产的投资价值变小。此外,房屋受自身折旧等因素的影响,价值也会打折扣。从流动性来看,房屋作为实物资产,变现能力相对于银行储蓄、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较弱。从资产传承角度来看,未来的赠予、遗产等税负也是陈先生不得不提前考虑的问题。

财务规划

配置后陈先生夫妇的家庭资产状况见表2所示(出售了房产一套,市场价700万元)。

安全性分析 房产、固定收益类信托、金裕人生(养老储蓄)、子女教育金、寿险以及银行储蓄共2215万元,低风险资产占比85%,家庭资产足够安全。

收益性分析 房产8%,PE投资年化收益率保守估计30%,阳光私募10%,固定收益信托12%,金裕养老5%,子女教育6%,每年收益281万元,相当于总资产年化收益11%。

流动性分析 银行活期储蓄50万元可随时支配,用作日常生活;万能险和其他保险解决人生突发风险,遇其他问题紧急用款时可利用保单和房屋抵押贷款、高额信用卡、阳光私募赎回等,足以应对人生任何问题,且各种投资之间根据市场变动可随时做调整。

保障性分析 保险是家庭理财规划中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工具。为陈太太补充了200万元的人寿加重疾险以及200万元的意外险,为两个子女补充30万元现金赔付的重疾及意外伤害医疗险。陈先生另加100万元现金赔付重疾险及500万元意外险。保险的杠杆原理不仅可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还可以释放出更多现金,实现投资增值。对于普通家庭,一份医疗保障本身,并不能阻止疾病、意外等风险的发生,也不能完全消除因此带给家人和自己的心灵伤痛,但一份及时足额的现金保障,却是我们和最亲近的家人共同度过人生艰难时刻的重要资源和支撑。对于高收入阶层,一份保单,就可以释放出储备的大量医疗费用,让这笔资金可以放心地用于其他投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