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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 廉租房 实证调查 保障体系
一、我国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现况
(一)我国城市廉租房制度构建情况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最近五年来,住房市场化的程度明显加快,住房私有率逐步提高。此外,市场在住房分配过程中作为资源配置的工具作用也在逐渐增强。当前我国住房政策中涉及到住房保障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制度:第一个是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项制度则是面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始于1995年;而涉及住房保障的第三项制度则是廉租房制度。与以上两种制度不同的是,廉租房的适用对像是城镇中的最低收入者,其针对性强、涉及利益群体多、覆盖面广,所以政府对这种制度实施的介入程度最深。
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的概念,并明确了对不同收入水准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同时,建设部则在1999年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制度正式在我国生产。2003年建设部联合其他部委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保障体系得以进一步确立。
(二)我国城市廉租房政策取得成绩
其实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实施时间并不很长,即是从1999年正式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算起,我国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年限也不是很长,但其取得的斐然成绩却是令很多人都为之侧目的。
截止到目前最新的统计数据表示,在全国657个市镇中,已有超过500个以上的市镇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了全国市镇总数的80%以上;同时,这一制度的惠及人口已累计覆盖了超过60万户的低收入家庭,改善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有18万户,实物配租9万户,租金核减30万户,其他方式约3万户;此外,根据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在城镇廉租房领域投入的资金已超过80亿元。
二、我国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廉租房制度实施数年来,已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使一大部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受益,但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建设资金来源有限,成为廉租房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由于我国的廉租房制度的资金保障并未纳入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其来源资金是极其有限的,基本局限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中由于财政拨款的投入不足和其他投入的不确定性,成为了制约廉租房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廉租房数量有限,房源信息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
我国目前廉租房的数量与需求相比还是严重不足,我国廉租房的来源基本为:原有公房、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有公房、政府筹资建立的廉租房和其他来源的廉租房等。这对于我国需求量巨大且在不断上升的需求人群中,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这在事实上给了提供廉租房信息的中介机构以牟利的机会,相关法制的不健全使得中介往往以牟利为先,不顾需求的紧迫程度,这也是交流机制缺失的现实缺憾,这使配租的家庭难以在市场上找到适合的廉租住房。
3.缺乏有效的统计与监管机制
廉租房的制度构建一般都致力于保障机制的完善,对整个廉租房体系没有一个全面统一的制度构建规划,没有健全的信息资料储备库区,同样的对于廉租房的准入、退出等级工作并不到位。加上原有事业单位运行效率的过低,造成了居民使用廉租房时,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统计与监管机制而无法对保障对象的收人进行标准的核定,这就造成了居民在机会前的不平等,罔顾了廉租房建立最初的本意。
三、完善我国城市廉租房制度的建议
(一)未来城市廉租房的发展趋势
就廉租房在城市的影响力而言,它不仅是广大渴望在社会安家的“80后”群体、收入不够支付城市昂贵房价的“农民工”群体等关注的焦点,也是中国房地产泡沫严重下的楼市发展必然。同时,廉租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住房保障问题也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针对调研课题,通过小组对几地城市廉租房问题的实证调查,我们对城市廉租房在中国发展的总体趋势预测如下:
1.相关法律制度将会逐步健全完善
我国中央和相关部门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为廉租房提供了政策的保障,主要政策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正趋于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为廉租房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措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2.社会两极分化问题将得到缓解
社会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是一个困扰政府与社会的严重问题,如何消除社会的两极分化问题也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房价过高成了困扰普通百姓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因此,通过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将廉租房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对于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这一长期以来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缓解。
3.房产泡沫危机将得到抑制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过热、泡沫严重也是目前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随着房价的不断攀高,社会对于房地产泡沫的担忧越来越高。从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产地产泡沫的隐患已经成为众多专家担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与发展也对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解决机制。
4.收入房价比例将得到调整
居民收入提升有限,但房价增长迅速,如何对于居民收入与房价进行合理的调节显得至关重要,而目前对于过高的房价虽然政府采用了很多新措施,但是相比而言,居民收入与房价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对于缓解这一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从廉租房的发展看出,低收入居民也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做到“居者有其屋”,廉租房对于调节过低的居民收入和过高的房价起到重要作用。
(二)关于完善城市廉租房制度的一些思考
通过对我国日后城市廉租房制度发展的趋势进行一定的推测,必然要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国情,在这一背景下,总结我国切实要进行路径构建方面的改革,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证调研后发现以上海为典型代表的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具有极其鲜明的代表性,故我们对这一制度的改良产生了如下思考:
1.积极拓宽融资途径,切实加强财政投入
廉租房保障体系无疑是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其资金的短缺使得其在职能的体现上处处受制,未来要不断加强廉租房的社会价值,就必然要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将其纳入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通过规范化的财政手段将每年的资金投入比例固定化。同时针对融资渠道,我们同样要加大社会参与的程度,通过扩大参与面积的方式,拓宽资金与资源投入的范围,使得廉租房保障体系的构建更加富有保障性。
2.加大公共住宅的建设力度
由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过度重视市场化运营原则,使得政府的主导作用部分缺失,尤其是在住宅领域,造成了我国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现实困境。但是一般来讲,政府在住房构建方面,除了商品房之外,还应大力保障公共住宅的构建力度。这也是国际上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一条显著经验。廉租房作为我国转型时期特定的政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我们还是要加大住房的供给量,从根本上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这才是我国城市廉租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最好途径。
3.建立有效的统计与监管机制
一、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偏低
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国家以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住房以及进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所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我国廉租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1999年建设部出台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此后在2005-2009年间,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等10余个规章性的文件来管理我国的廉租房建设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由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所决定。这些主要法律制度基本都是由相关部门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的,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对来说较低。低等级的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效力低下,因此在协调与保障方面都不如高级别的法律或法规。同时住房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会日益加剧,牵涉面会更广,层次会更深,效力低的法规恐怕难以进行有效调控。
(二)收入核准困难,监督难度大
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根据这项规定,各地方政府规定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时必须由拥有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以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廉租房的申请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准因素就是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只有符合城镇低保的人才能够提出申请,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所以我们很难对居民的真实收入状况进行核准。此外,申请廉租房的居民还必须没有住房或是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面积标准,但是目前这方面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保障覆盖范围狭窄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出现了大量的的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丧失了房屋但由于基本都保留了农村户籍,因此他们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此外除了失地农民外,我们在城市中还存在这样两类人,一类是收入高于低保户,但是没有固定工作,不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另一类是虽然拥有住房,但是住房面积达不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这两类人属于城市生活的“夹心层”,这部分人群该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这在我们国家现行法规中是没有提到的。
(四)承租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轻微
2007年12月1日中央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指出:(1)对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从这个法规中可以看出各级政府要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定期进行核查,并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房进行调整。如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面对承租人违反法律规定时的惩处措施是相当轻的,这就很难形成约束机制,这极容易造成了有人利用法律在审查和监管方面的漏洞利用廉租房谋利。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廉租房法律制度经验总结
廉租房问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由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较早并且对于法律的实践检验时间较长,因此经验较丰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对廉租房进行立法的。英国于1919年英国便颁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住房保障的国家。1924年,工党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对住房建设进行大规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国采取房租补贴替代原来的建筑补贴政策,使穷人成为补贴的最大受益者,被称作“真实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为规范当时民间兴起的建房社团的活动,颁布了《建房社团法》,规定建房社团的宗旨是为社团成员筹集资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赁保有房地产证券形式贷给社员等。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法国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廉价住房制度的法律。1906年,政府颁布的法令对廉价房的建设作了补充规定。日本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根据《公营住宅法》,东京都政府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每年都在投资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这类公营住宅叫"都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这种公营住宅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居者有其屋”。可以说,法律保证了公房租赁制度的公平合理,保证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惠。在香港,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8岁并且在香港居住满七年且仍继续在港居住;没有私人住宅物业;家庭月收入不超过1.6万港币,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不超过38.4万港币的就可以申请;同时实行轮候配屋制,轮候时间平均为两年左右;实行公屋退出机制,当租户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才可获批新租约;公民住户须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家庭资产,如家庭收入和资产净值超过指定限额,须迁出所租的公屋单位;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居于公屋十年以上,并被界定为”富户”的住户,应缴交双倍租金。
三、关于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
如前所述美国的《国民住宅法》,日本的《公营住宅法》等,都是从法律上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而我国目前关于廉租房制度的有关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与“和谐社会关注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战略架构是不相适应的”。同时立法层次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的执行的效力和覆盖面。因此建议高层次的立法机关在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现状及变化趋势、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积累、城市土地和住房供应总体状况这几方面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的廉租房保障法规,从立法上规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骗取保障优惠行为应当承担的补偿性和惩罚性法律责任等。从而提高保障和执行的力度。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收入核准方案和法律监管措施
我们可以在民政局设立一个专门的收入申报系统,要求已经登记在册的廉租户定期申报的住户人口、住房面积、个人资产、收入变化等情况,从而准确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状况,同时建立全国联网电脑系统监管居民住房动态档案。这样有利于对廉租房租户进行收入核准监督。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每个街道办事处每个月必须负责核准本辖区内是否有新增加的城镇低保户,如果有,那么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民政局备案;对于已登记在册的低保户要进行严格审查是否仍然具备成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以保障最困难的人的住房问题。此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廉租户或者是新的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对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动态登记,或是在登记过程中存在恶意隐瞒等情况,将被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廉租房,同时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三)扩大保障覆盖面
我们应当在有效的核准收入状况的前提下,对在本区域内生活的住房确实面临严重的人群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对现行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把覆盖面扩大。比如说,将失地农民和“夹心层”纳入保障范围。并且我们要在民政局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系统,对于每年城市的双低人群进行复核,将新增加的双低人群加入系统,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清除系统,并且将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人但仍然居住廉租房的,及时让其搬离。
论文关键词:廉租房;问题;对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 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视,也配套出来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许多地方也推行了针对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制约,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扰廉租房建设踌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资金瓶颈制约廉租房制度实施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廉租房源的供应量和当地的房价成反比,供应越多,房价就越不可能上涨,这也意味着也越不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费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公共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租金补贴等都需要有大额、稳定、持续的资金作保证。因此,我国虽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2 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在200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计划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期末,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者合计达整个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实现日期的日益临近,廉租房保障任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准入机制为廉租房建设发展设置了障碍。 业形象并加以宣传倡导。
(2)廉租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机制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以避免有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因为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这也意味着其中具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廉租房建设的发展。
(3)保障对象覆盖率偏低,城乡一体化保障体制缺失。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城镇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这种方法只能测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数量范围,无法提供具体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这也就是说,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只具有概念意义,没有明确指向,因而无法具体指导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在各地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个判定城市居民贫困程度的收入标准。这对于在短期内确定廉租对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2 对策分析
(1)加大对政府参与监督力度,保证廉租房制度的实施。
廉租房制度浓厚的保障色彩决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其主体地位意味着两点一是政府必须积极的参与,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为己任,认真履行其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将廉租房制度作为考核其地方政绩的一部分:二是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来完全解决廉租房问题。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通过优惠条件与开发商、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设,同时对廉租房地段进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设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防止贫富差距的拉大,实现社会公平。
(2)不断完善实物配租退出机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统计和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赁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大审核力度,联合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等,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场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过程中的“终身制”现象。对确实不愿意搬出的住户,可以考虑将廉租住房市场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售房资金继续修建廉租住房。同时,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他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纳入社会监督网络。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严厉惩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通过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让更多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从而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国有资产的有序使用。
关键词:廉租房;瓶颈;突破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廉租房跟经济适用房及商品房是不同的,它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或者租金补贴的方式,向城镇常住居民中收入较低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来提供租金低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廉租房能够有效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国从1998年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廉租房的政策,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我国廉租房发展中的瓶颈
1.我国廉租房的覆盖对象较为狭窄
我国的廉租房分配的对象大多是城镇中的双困家庭,对于那些在保障标准之上,但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却顾及不上,并且在很多地方制定了严格申请标准,以使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太过狭窄,廉租房对城市的打工者、农民工及刚毕业大学生等都没有涉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这些群体将会不断的扩大,对于廉租房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仅有解决这些群体的住房问题,或者说廉租房的公平问题,才能有效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我国廉租房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我国的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的提成、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提成及财政的专项补助。但在廉租房的建设中是没有这个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是要自己出钱的,当政府财力不足时是很难进行资金落实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收益很少,并且不稳定,支付完其他费用之后就所剩无几了,对很多地方政府来说,发展廉租房不能带来财政收入及政绩上的表现,对此热情并不高,再加上开发商建设商品房的利润较多,经济房能够得到优惠政策,而建设廉租房是没有利润可图的,很多开发商的反应是比较冷淡的,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政府的财政补贴进行廉租房建设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廉租房发展中的主要瓶颈问题。
3.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够且机构不完善
在廉租房的定位上不太准确,很多地方政府总会流露出廉租房成为贫民窟的担忧,认为当贫困的人口聚在一起,会让城市的环境及治安等变得混乱,影响了城市文明的形象,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贫困的人口并不是低素质人口,更不是犯罪人口,是不应该对他们进行这种有罪推定的,而很多地方政府有这种担忧而限制了廉租房的发展;还有我们所提到的廉租房不能给政府官员带来政绩上的表现,反而会引起GDP的下降,为考核带来影响,同时还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及人力,这就使得他们对廉租房的建设积极性不高。再加上现在廉租房并没有专门管理机构,而是在各房产管理局的名下,所需的管理人员都是从房产管理局里抽借的,在没有工作经费,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廉租房的发展是很难有效坚持下去的,这也是廉租房发展中所遇到的瓶颈问题。
4.监督及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廉租房发展中,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科学的低收入标准、监督及审核的管理办法,尽管在申请廉租房时,会经过很多部门的层层把关,但很多部门仅是对其申请条件进行检查,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及监督系统,这样就所提供的信息无法进行核对,其真假性难以辨别,这就让有些人钻了空子,一些人平时开着豪车,却以无正当职业为理由向政府来申请廉租房骗取低保,这反映了我国廉租房发展中监督环节存在着漏洞。另外,还存在着一些租户因廉租房使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改善,当他们的经济条件得到好转并且不符合标准时,也不愿意搬出的情况存在,依据现在的法律,政府管理部门很难让不符合标准的租户搬离,若强行让其搬离,又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廉租房发展的突破策略
1.扩大我国廉租房的保障范围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住房水平、市场的需求情况及人口等,把城镇的人均收入标准和最低收入的保障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并且还可依据实际情况把户籍政策取消,将一些非户籍低收入人群包括进来,像刚毕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并主动制定长远规划及有效措施,政府还要依据人多房少的状况,采取适度调整的原则,对廉租房进行调整以扩大它的覆盖面。
2.廉租房的资金的多渠道补充
我国的廉租房发展的资金问题除了政府财政的补贴,还要积极地扩展资金来源的渠道,方法有:建设住房金融机构,对于低收入的家庭要给予税收的优惠及购房贷款总额的贴息等优惠;采取优惠政策吸收民间资金,鼓励个体房地产企业建设发展廉租房,并运用金融创新的方法把原有的政府主导融资方法装变为政府引导的商业运作形式,从而加快廉租房的建设发展;政府可从土地的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提取,按照市场机制来获取土地资源的收益以弥补廉租房资金的不足;还可从社会福利筹集中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住房保障的需要;还可实行廉租房的开发贷款的证券化及房地产的信托投资基金等,以拓宽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渠道。
3.完善廉租房的相关政策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审核工作
要提高政府部门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需要把廉租房的发展归于政绩考核的内容,廉租房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建造,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加强对廉租房申请、审核及复查的监控力度,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使其从房产管理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还要对收入低且居住困难需要进行保障的家庭进行电子化的收入记录。要管理好廉租房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准入及退出机制,这需要加快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申请、审核及复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要年年进行廉租房的审核及结果的公式,从而确保廉租房的公正透明。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我国积极地推出了廉租房政策,但在廉租房的发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颈问题,要突破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来采取策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一、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主要建设在望花区、露天区、城东新区、榆林地区东部和戈布地区。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及住房困难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实际建设成本经测算后确定。
三、设计采取普通住房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承担一定规模的建设任务,并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市合格标准。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控制。凡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结算前可实行预售,预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50元。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预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预售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的预售价格,待工程结算后,按政府定价和用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在工程结算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对于乱摊成本,加大费用的要坚决剔除;对于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一律要从成本中扣除,代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保本微利,开发企业利润应按照《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成本费用1-4项之和的3%计算,管理费按2.6%计算。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费。工程设计中允许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座便、瓷砖、地砖的,应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这笔费用。按批准的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在进户时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用电、上水、下水等必须装表计量,实施计量收费,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费;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外线施工和道路挖掘等工程收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靠垄断行业的权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预付款。
十一、房产部门每年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并经房产部门批准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出资建设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职工,人均收入解困后,应交回该房或按该租用房屋重置价格购买。
十二、市房产部门和建设廉租房的企业要及时将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况汇总后,抄送给市物价部门;市物价部门要按国家房租租金政策适时调整租金和确定出售给租赁人廉租房的重置销售价格。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卡》,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后方可收费。对无证(卡)收费的,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十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2、超过规定的预售价格,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3、在物价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之外收费的;
4、在销售过程中所收房款与分配面积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执行政府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的;
6、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如数上缴财政或挪作他用的;
7、凭借垄断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网建设中随意要价,加重开发企业负担的;
8、不按实际用量向用户多收水、电、煤气等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