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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 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19-03
随着经济活动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21亿人,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6.5%,《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中指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7%。然而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将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国外的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较早,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因此,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力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
一、不同类型医疗保障制度下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四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和储蓄型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涵盖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
1.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1942年,英国发表了《贝弗里奇报告》,这个报告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提交的。该报告对社会保障提出了著名的普遍性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原则、公民需要原则。即社会保障涵盖所有公民,不论贫富都纳入其中,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具体实施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这就是“贝弗里奇三原则”。它的宗旨是提供一个不以个人的财富为基础、广覆盖、没有差别的、适度最低的覆盖,同时也不阻止人们在这最低覆盖基础上,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1]《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水平,统一待遇,将碎片化的旧制度统一改造为一个大一统的全国制度。1948年英国建立了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医疗保健主要由政府提供,公立医疗系统提供的服务覆盖99%的英国人。收入高、要求高的人群可以选择私营医疗。由于实施全国大统一原则,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还充分体现了受益普遍性原则。在英国,不仅包括英国公民和移民,甚至包括了所有的来英国办理公务、旅游、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全民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英国医保覆盖全面,也就涵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促进了人口的流动,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日本、加拿大和韩国等100多个国家采取了这种模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德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的比例较大。据统计,1907年德国总人口6000万,流动人口2900万,几乎相当于总人口的一半左右。在一些城市,有60%的人口为流动人口,而当地出生的居民仅占40%。[2]德国政府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都涵盖了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失业和疾病期间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安全感。
德国医保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首相俾斯麦首次颁布了德国也是世界上首部《疾病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诞生的标志。二战后,德国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完善了医疗保险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部分组成。德国8200多万人口中,90%以上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大学在读学生和符合义务保险规定的所有外国人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这其中包括大量的流动人口。德国2003年颁布《法定医疗保险革新法》,废除了原来被保险者固定分配到某个医疗保险机构的制度,被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保人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均可就近就医,享受到基本同质的医疗服务,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医保问题。
3.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美国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惟一没有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多数美国人由其雇主购买医疗保险,另外,社会的两大弱势群体——老年人和贫困人群医疗保障由国家支付的医疗保健照顾计划和医疗保健资助计划提供。这种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仅仅覆盖部分人群,费用基本上由财政承担。私人商业医疗保险是整个美国医疗保险的主体,开展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有1000多家。目前,美国五分之四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雇员购买医疗保险。政府通过免征医疗保险金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鼓励企业与雇员向医疗保险公司集体购买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完全的流动性,可以在全美的任何一个州转换工作,这样的医疗保障制度下,全国范围的劳动力流动没有任何障碍,是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重要保证,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流动的一个权利保障。
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新加坡在医保筹资方式上采用了储蓄积累制为核心的公积金制度,财政上突出了自担健康责任;在卫生保健的供给上采用了公私混合供给体制。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储蓄型为显著特点,它包括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是全民性、强制性的。所有在职人口都被覆盖,雇主、雇员各缴纳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以建立保健储蓄基金,主要解决雇员本人和家属的住院和老年医疗费用。第二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健保双全计划和健保双全补充计划,这还是自愿参加的,略带商业医疗保险性质,从而为重病和顽疾提供低成本保险。第三部分社会医疗救助,主要目的是扶持低收入、无家庭的老年弱势人群,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外籍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目前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医疗负担加重,新加坡政府正在考虑提高他们的医保额度。据统计,2008年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约75.7万人。凡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雇工在新加坡都享有强制医保待遇。
二、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及改革方向
1.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优点。一是覆盖大量流动人口。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现了全民医保,如,英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很广,凡是英国的正常居住者,均可以通过国民医疗体系获得医疗保障。来自英国国外的居住者也享受医疗服务,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比例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人员,在提供急救服务时则依据双边协定免于收费。以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较广,政府通过立法推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新加坡的医疗保险特点是全民覆盖,分层保障,覆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二是立法保障流动人口医疗保障。英国于战后展开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活动,1944年制定了《国民保险部法》。德国188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德国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原则:通过社会统筹使危险得到最大程度分散、通过立法强制性、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各项目实施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首先在劳动者中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保险费与工资挂钩、保险给付与个人缴费挂钩等。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三是建立了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口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流动人口中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许多国家针对这类群体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德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强调支付能力原则,低收入雇工和低收入其他人员的保险费分别由雇主和政府代为交纳,美、新两国均实施了范围有限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针对穷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体现了效率前提下的兼顾公平。美国式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没有给所有国民提供最低的医疗保险覆盖,但是贫困人口在罹患急、重病症时,可以去公立医院的急诊部门接受免费治疗,构成了一条最后的安全线。
2.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缺点。一是卫生服务效率不够高。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英国、瑞典等国家,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卫生服务效率相对都较低。医院主要靠争取政府的经费而不是提高服务质量,医生工作也缺乏积极性,出现服务态度差、候诊时间长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障也存在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医疗服务利用效益不高,医疗服务机构缺乏竞争的缺陷。二是流动人口医疗费用持续上涨。首先,人口老龄化。据权威的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的报告预测,全球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从1990年的近5亿增长到2030年的14亿左右,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比较高,为一个儿童的2倍到3倍,流动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所以老龄化意味着严重的医疗费用负担。其次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由社会医疗、私人医疗保险或政府承担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总卫生保健费用中的比例在加大,而这类费用支付的方式均属于第三方付费。如果不存在费用约束机制,必然出现大量过度医疗和浪费。三是仍有部分流动人口没有享受到全民医疗保险服务的权利。当然就其人口比例来看是很低的。美国有15%的人被排除在医疗保险体制之外,是当今世界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
3.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改革。(1)英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即持续不断地进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国民卫生服务体系,并且扩大了商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院的作用,其目的是要将国家干预与竞争机制结合起来,历次改革虽然各有侧重,却始终没有放弃“以税收为基础、政府分配预算,向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免费医疗服务”的原则。面临巨大的医疗支出,2010年英国卫生部就外国人在英国享受免费医疗的政策提出改革方案,并向大众征询意见。根据这个改革方案,今后外国人(包括学生、持工签者、探亲父母等)不能在英国享受免费的全民医疗保险。(2)德国。为促进保险机构间的竞争,德国在1993年的《卫生保健改革法》中对原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2004年,德国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开源节流,增加医疗保险收入,减少支出;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改革解决保费入不敷出的现象,保障医疗体系的健康运行。(3)美国。 2010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这是美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意义最大的医疗体系的改革。新医改前有46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新医改后3200万人将获保,医保覆盖率从现在的85%上升到95%,美国将逐步走向全面医保,政府预算赤字将在新医改法案生效后减少。为使新医改取得更好效果,紧接着出台了各种减税措施,使更多的个人为自己,雇主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改革将会控制高昂的医疗费,也将使大量流动人口受益。(4)新加坡。政府也同样认识到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逐步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国家干预。1990和1994年,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强制性个人保健储蓄的基础上,引入了社会保险性质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等。
三、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提高医保覆盖面,将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最大问题就是保险范围覆盖率低,无论是农村或城镇都有一些空白点,尚有大量流动人口未被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们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实行全民医保,美国也正走向全民医保,从国外医疗保障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出,医疗保障必须覆盖到全体国民,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便违背了社会保障的最初宗旨。国外全民医保,特别是把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的模式对我国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参考价值。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从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特别要把城乡之间大量的流动人口纳入医保体系,应将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使企业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医疗保险,并定期检查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参保状况,处罚未予流动人口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保障流动人口利益。同时为了使对流动人口医保的制度全覆盖变为实际全覆盖,需要以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依托和平台,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在社区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按照低费率、全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医疗保险的操作程序和办法,特别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接转、中断就业及返回城镇重新就业的医疗关系接续问题。认真解决农民工城镇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转移问题。
2.克服碎片化倾向,进一步统筹医保基金。国外无论是英国还是德国,都在克服碎片化倾向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把流动人口纳入其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有的是地市级统筹,也有一些是县级统筹。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一致。因此也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对于促进人口流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人的流动性高度相关,统筹层次越高,越利于人的流动。要使医疗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财政体制的差异大,短时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有相当困难。因此,先实行省级统筹,研究省级统筹模式下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实现医疗保险全国统筹的可行路径。
3.健全法律制度。从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状况来说,各个国家虽然国情不同,但都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实施,通过立法来保障。国家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立法,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行为进行规范,使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来看,由于二元社会结构尚未完全消除,统一的立法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可以依据的与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的立法还没有,大多以行政建议或条例规定的形式出现,规范的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普遍性、流动人口的医保缺乏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德国、美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确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及转续办法。把一些管理条例、地方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提高权威性。
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发达国家作为成熟的经济市场体,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备。可以说完备的医疗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发达国家医疗保障系统建设的基础。德国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数据互通,有力地推动了医疗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在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群体逐渐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医疗保险关系的变动、转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为此,要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首先要在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在省内各市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数据共享,使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能够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
5.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国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口进行救助,这一点对我们有很大启示。我国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收入较低,为了解决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员的医疗问题,应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借鉴德国的做法,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则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而可以跟在配偶的名下保险,儿童则原则上跟保在父母的名下,同样享受医疗服务。也可以借鉴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公立医院急诊部向贫困人群免费开放的做法。从而更好地解决贫困流动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纯.世界主要医疗保障制度绩效比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21.
[2]陈丙欣,叶裕民.德国政府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作用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3).
[3]蔡昉.中国流动人口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 价值理念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为艰难的部分。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的研究报告正式公布。报告中将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比作了“夹生饭”,对我国医改的现状作了深刻分析,明确提示我国的医改已陷入政府、医患不满意;中高低各收入阶层均不满意的窘境,深戳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象。实际上,这些问题的症结全在于不科学的制度设计,重点是还未形成一套基本的医疗保障价值理念。社会价值理念的确定有助于把握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的大方向。科学的制度规划源于科学的价值理念。
1 我国保障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公平优先原则
具体、有效地推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步骤,也是保障全体国民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的客观要求。
其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求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公平和效率间关系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考虑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公平和效率间就不存在单一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关系往往存在明显差异。就当前的医疗保障市场形势来看,我们应该坚持公平有限,效率兼顾。其二,医疗机构经过市场化改革后,在市场的导向下,大中医院的硬件条件和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而乡村医院始终在艰难维系,有的甚至濒临倒闭。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也向大中型医院倾斜,使城乡医疗资源分化更加明显。当前,国内大城市承担着80%的医疗资源,其中30%的医疗资源被大医院占据。其三,近几年,政府逐渐缩减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低价药开始提价,但政府并未增加药品涨价的补偿,医疗机构自负盈亏,不得不将利润放在运营目标的首位。而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经济主体,市场化运作势必使医疗服务提价。比如,部分医院为提高医疗利润,纷纷购置最好的医疗设备。而设备到位后为了回本,又相继推出各种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现象,并且使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僵化。
鉴于此,政府如何在医疗保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贯彻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构建公共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呢?笔者认为:医疗保险工作是医疗保险政策的核心,缓解了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特困群众“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的问题。医疗保障行业应该着力抓好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补充具有医学专业背景,有医学临床工作经验,通晓医改政策的人员作为医保工作的专业审核人和经办人,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要加快节奏,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管理“六网合一”和就医“一卡通”工作。要定期对医保费用和不合理医疗行为进行结构分析,并上报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规范医疗行为。要形成合力,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诊疗、用药等行为的检查,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力。同时,鼓励更多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保障,鼓励医务人员参与购买个人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完善医疗保障的产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集中投保医疗场所公众责任险、医务人员意外伤害险、医疗意外险、财产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保险,形成综合性的风险保障计划;完善保险经办机构尽早介入医患纠纷处置的机制,加快医疗保障理赔体系建设,但个人仍需少量付费,以免浪费。特困群体自付部分可减免。
医疗领域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仍需要政府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市场秩序有条不紊。政府应该坚持“公平优先、效率兼顾”的基本原则,巧妙地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为确保公众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政府必须利用行政手段适当干预药价调整,投资建设平民医院,照顾特困群体,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2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利益均衡性原则
2.1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该更多的关注各主体的需求,合理的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益,争取各主体的理解和支持。由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和医患之间实际是一种供需关系,或者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我们在设计医疗保障制度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主要基于医疗机构有效的工作来实现。换而言之,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医疗机构属一个主体要素。在医疗保障服务项目中,医疗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一方,而医患则是接受服务的一方。医疗保障制度顺利实施,是医药企业维系日常运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前提。惟有医疗、医患和医药行业正常运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才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才有可能实现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由此可见,协调好各方利益应该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
2.2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该能对各个利益主体有制约作用。医疗保障行业市场化改革中难免出现诱导逐利行为。市场上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医疗服务行业对效益的需求日益膨胀。医疗机构、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供方诱导需求的现象普遍存在,可见医疗保障行业要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仍面临诸多考验。但是,对医疗保障行业的投入不能中断,医疗技术应该朝着低成本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上最大限度满足医疗行业的需求。
2.3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体现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到现在,参保人数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末已经覆盖了96%的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上实现了全面覆盖。
基本医疗保险整体上实现全面覆盖,并不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保障国民的全部医疗费用支出安全,这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位决定的。国民就医的部分费用还没有被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人群的特殊医药服务需求的费用还不能被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人群因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此,国家应该在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覆盖的同时,倡导全社会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历史较短,但是种类较丰富,目前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五种形式。在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情况下,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将有助于直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间接地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推动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形成。
3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推动诚信体系的建立
坚持诚信体系建设与责任体系建设相结合,在全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在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偏远地区假劣食品药品案件举报等方面的作用。坚持诚信体系建设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研究制定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日常监管“黑名单”制度,逐步完善了信用体系评价。建立“黑名单”企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黑名单”企业每两个月曝光一次。
同时,该市还通过公布12331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对监管人员和经营者、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努力做到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工作标准化、宣传经常化。
建立稳定的医疗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坚持诚信体系建设与责任体系建设相结合,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保障责任体系,同时配套完善“黑名单”制度,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对发现的“黑名单”的当事人每两个月曝光一次。同时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操作者的教育引导,努力做到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工作标准化、宣传经常化,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让失信者承担相应的风险。
从本质来讲,医疗保障诚信缺失属于违约操作。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当违约效益高于守约效益,有不少经济主体往往被利益驱使而选择违约操作。而我国现行的法制体制仅仅以补偿损失来处罚违约行为,对毁约者或违约者缺少威慑力。鉴于此,在设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来倡导诚信经营,并对诚信缺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厉处罚,弘扬正气,运用法律武器为医疗保障制度正常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梅红.试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7(01).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 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中图分类号】 R 179.1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10-0961-02
【关键词】 费用,医疗;社会保障;学生保健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和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我国由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至今的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应对乏力,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求。大学生普通疾病治疗水平低,重大疾病和伤害则无力保障。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亟待改革。
1 我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制的现状
我国大学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多,从1998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持续地实施扩招,至2006年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1 739万人,在校人数规模位于世界首位。由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以及目前的应试教育过分注重升学率,导致学生学业负担过重,学习时间过长,缺少体育锻炼时间等,造成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高校学生患白血病、尿毒症和其他重大疾病的比例逐年上升,发生率已经达到3/万[1]。按照这个比例推算,我国每年患重大疾病的高校学生超过5 000人。大学生的健康状况存在极大的隐患。
我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制从1953年一直延续至今,对于大多数学校,国家每年给每名计划内统招的大学生拨款60元作为医疗费用。对于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的学生,不能享受人均每年60元拨款,不少学校只得参照国家标准由学生个人负担。这些学生在校医院就诊,享受与计划内统招学生一样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致使学校负担过重。据文献报道,中国人年均医疗费用的支出已由1980年的14.51元上涨到2006年的512.5元,增加了30多倍。一般大学生人年均医疗费用也达到了100多元。如果10 000名大学生中出现2~3名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就能花光全部学生的医疗费。因此,对各高校来说,学生医疗保障确实是个难题。
针对上述困境,各高校就有限的医疗费用,采取了不同的使用制度。部分学校采取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2],即校计财处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核拨,校医院负责学生日常医疗事务及转诊转院审核报销。有的大学还成立了专门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和管理学生的一切医疗事务。学生公费医疗的实施基本上参照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学生就医,门诊一般在校医院,凭学校发给的医疗证就诊,除挂号费外,一般可报销50%~85%,个人自付15%~50%;住院则先由保险公司在扣除自费项目部分后按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学校按70%~90%报销。转诊、转院须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报销。
部分学校采取了另外一种管理模式。从学生每人每年60元的经费中,拿出部分发给学生本人,用于门诊包干使用;另外预留部分在学校作为调剂基金,用于补贴学生住院统筹资金不足和个人医疗保险超封顶部分,以及特困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另外,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学工处负责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大病和伤害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学生在生病住院时,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医疗费用[3]。
2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局限性
目前,各高校在大学生医疗经费的筹集、运行和支付方面想了不少办法,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覆盖了绝大部分学生,切块包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矛盾,但保障覆盖面较窄,加大了学生的医疗负担。总之,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1 大学生医疗费的拨款标准太低 随着国家GDP的增长,国民医疗费用所占比例的提高,现行的大学生每年60元的拨款标准还是1953年制定的。在50多a后的今天,医疗费用数十倍地增加,在校大学生的平均医疗费用也达到了100多元。因此,每年每人60元的拨款远远不够[4]。
2.2 学生公费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浪费现象 学生公费医疗一方面存在保障不力,但另一方面又存在浪费现象。由于在校医疗只需承担少部分的费用,容易使学生放松对健康的维护以及在就医时过分消费医疗资源(如要求多开药或多开相关的药物);甚至部分学生小病大看,重复开药。
2.3 商业保险对于重大疾病仍然是杯水车薪 作为公费医疗补充手段之一的商业保险,本来是一种很好的医疗保障补充机制,但是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操作上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而且操作手续相当繁琐,理赔困难,不能用于救急。目前大学生系列保险含大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补贴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由于商业保险的品种名目繁多,分类很细,如不注意保单条款的限制,很难顺利享受保障服务。学生购买大病和伤害险,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扣的比例较高。加之学生住院大多数病情较轻,住院时间较短,故总费用不会太高。而保险公司理赔住院总额5 000元以内,则按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后的50%~60%理赔,理赔数额约占总住院费用的40%~45% ,赔付比例较低,加之赔付额最高6万元封顶 ,因此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以一个有1~2万名学生的大学来说,每年上缴的医保费用达到60~120万元,而大部分学校每年从保险公司报销的学生医疗费只有40%左右,毕竟保险公司是赢利单位,对于学生发生的大病,保障能力十分有限[5]。
2.4 计划经济的垄断性 高校医疗机构对大学生医疗资源占有绝对性,在这种制度下学校拥有学生看病的绝对控制权。学生去校医院看病,一般只是开些常用性廉价药,较复杂的病症可以转院,但要经校医院的同意。学生完全没有自主选择去哪家医院看病的权利,否则不予报销。这样直接导致了高校“低标准,全包式”的医疗弊端。
2.5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待提高 我国绝大多数高校设有校内医疗机构。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经费有限,部分校医院的设备陈旧、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且结构不合理,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以及药品的数量等都有待提高;加上校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安置教职工家属的部门,却控制着转院权,这样很容易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无法给予学生全面有效的医疗服务。
总之,许多学校都限定了学生无论在校内、校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金额,现实中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就得不到保障,公费医疗无法在这个时候更充分地显示出其本身应该具有的优越性,不能充分体现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3 建议与对策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群,生活费、医疗费和患病情况有其特殊性。有资料显示:72.69%的大学生的月生活费支出在800元以下,其中3.87%的学生月生活费在300元以下,即这部分学生是真正的特困生,他们每个月除了伙食费及购买必要的生活、学习用品之外所剩无几。另外,92%的大学生身体状况很好,很少生病,这是大学生不同于其他人群的一个显著特点,精力旺盛、身体健康,平均每学期去校医院就诊和去校外医院就诊的次数在2次以下的比例分别为87%和95%,96.2%的大学生医疗费用占总生活费支出的比例在10%以下[6]。
为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利益,充分体现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校园的主题,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应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应在吸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减轻学生医疗负担,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3.1 国家应该提高大学生医疗费的拨款标准 随着国家GDP的增长和国民医疗费用所占比例的提高,国家也应该增加大学生医疗补助标准,加大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经费投入,大幅度地提高现行标准,使之与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2 要深化大学生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尽可能地将大学生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到大学生。
3.3 组建高校医疗集团 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有校内医疗机构,但多为非赢利的、分散的。高校应加强校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诊疗水平,更新设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是在各大、中型城市都有大学城,数家高校集中在一起,应该有条件整合各个高校的医疗力量,建立一定规模的大学生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解决大学生中间的常见病、多发病,降低医疗费用。另外,高校医院也应加强会诊和联络机制,增加专科门诊,聘请专家兼职等,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4 学校医院在学生疾病的防治上负有重要责任 高校医院要加强卫生保健、预防监督的职能,加强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形成有效的医疗卫生防范工作机制。
3.5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学生加强保险意识 在大学生中全面推行商业医疗保险,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在学生入学时,要求学生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和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校减轻负担,降低风险,逐步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3.6 寻求社会支持 首先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学生一道纳入社会救助范畴;其次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让学生在需要时得到一定社会援助,如慈善捐款、爱心援助等。建立“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它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学校及社会捐助,学生也可自愿出一部分。
笔者认为,大学生中间有2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必须优先考虑:一类是特困生。学校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给这部分学生以特殊待遇,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使他们能享受到医疗保障的好处,不因为患病而加重家庭的负担,甚至是失学。另一类是重大疾病患者。这类学生即使家庭条件较好,但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很大,给家庭造成很大负担,甚至导致贫困。南京财经大学在大学生医疗保障方面的出发点是优先考虑特困生和患重大疾病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具体制度是:把政府下拨的每个学生60元中的45元发放给每个学生,用于学生的日常门诊医疗费,超出费用自理;每个院系每年可以上报8%的特困生,对于他们来说,仍然采取个人承担校内、外门诊的15%~30%费用的制度。这部分钱就从留下每人15元中支出。对于一个万人大学来说,这个总额有近20万,保障他们应该绰绰有余。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要完全做好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困难,但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4 参考文献
[1] 戴劲松,王海,何云江.贫困学子患“恐病症”高校直呼“养不起”.[DB/OL](2005-09-23)[2007-10-20].省略/focus/content_3522379.
[2] 昊强.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应重视学校公共卫生工作.中国校医,2004,18(1):95-96.
[3] 汪丹萍.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势在必行.中国学校卫生,2005,26(8):102-104.
[4] 胡葆枫,刘嘉.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费用调查分析.卫生软科学,2005(5):76-78.
[5] 崔晓华.关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国保险,2004(6):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