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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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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

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诈骗;计算机犯罪预防措施

Crime and Fraud Prevention Network

HAN Fa-w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partment,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Jiangsu,210023,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social appearance, when the Internet brings convenience and efficiency to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also has brought many problems, development is dependent on the network, socio-economic, cultural, political life is experiencing a there was no parallel in history. The change of every hue, while the network crime is to this change presents a full range, the challenge can not be ignored.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Internet fraud to start,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of fraud on the network,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fraud, and analysis of Internet fraud crime by using computer, reason and harm,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from different aspects of computer crime and the measures.

【Key words】Internet fraud;Computer crime;Preventive measure

0 引言

计算机网络可以堪称是当今世界最为振奋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以及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逐步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构建起了一个快捷、便利、丰富的虚拟世界,但与此同时,高速发展带来的多种复杂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对它的科学研究与有效防范也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全面科学地分析研究以网络诈骗为代表的计算机犯罪,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和预防措施,对维护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创造和谐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关于网络诈骗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应用在社会中使用范围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地增多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计算机犯罪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1]而其中的网络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作案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二是,犯罪侵害目标集中,侦破难度大。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同时,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这也无形中增加了调查取证和破案的难度。[2]

三是,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并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更新发展,专业计算机技术人才逐渐增多,计算机犯罪也在迅速增长。

四是,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网络诈骗犯罪从产生到现在,其手段不断翻新变化,且越来越多样复杂。从传统的“网络钓鱼”的诈骗方式到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传销”诈骗,犯罪分子们可谓费尽心机,花样百出。

2 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原因及危害

2.1 网络诈骗犯罪方式和手段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诈骗具有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就表现为多种多样。

一是,利用网络虚假信息行骗。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使用病毒和黑客等工具行骗。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病毒和黑客活动频繁,现阶段的计算机病毒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病毒,而是以不正当获取利益为目的,包含了病毒、黑客攻击、木马、间谍软件等多种危害于一身的基于Internet的网络威胁,这类病毒和黑客工具逐渐被网络诈骗者所利用。

三是,采用仿冒网站和网络钓鱼诈骗。网络仿冒和网络钓鱼就是网络诈骗者使用欺诈邮件、虚假的网站和网页骗取网民的信任或直接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用户名、密码、社会福利号码等,然后骗取网民的汇款或利用骗得的账号和密码窃取受骗者金钱。例如,2004年12月7日,一个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出现在互联网上,诱骗银行卡持有人的账户和密码,假工行网站域名.cn与真工行网站域名.cn,只有“1”和“i”之差。

四是,其他方式的网络诈骗犯罪。一种是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一种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种类。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会,投资的诈骗活动。下面,将针对计算机犯罪中最为典型的网络诈骗的原因、危害等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探究防范措施和规避方法。

2.2 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方式的多种多样,加之原因产生的复杂性,也导致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主要表现为:

一是,网络诈骗严重威胁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诈骗者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窃取或骗取信用卡、社会保障卡、记账卡、身份证和网络游戏等卡证的号码及密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人的资料,并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二是,网络诈骗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显示,由于担心网络诈骗者的攻击和假冒银行网站等网络不安全因素,有61%的非网银用户由于怀疑网银安全性而不使用网上银行。网络诈骗极大地降低了电子商务的诚信度,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是,网络诈骗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目前,网络诈骗者越来越多地试图诱骗更多的网民泄露他们银行账户和游戏帐号等的详细资料。

3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需从网络诈骗的方式、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受害人心理引导等方面进行防范,进一步提出计算机犯罪的预防措施。

3.1 普及网络法制观念,树立网络道德新风

相对于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法制观念的普及工作却十分滞后。因此,应该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避免仅仅因为“无知”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另外,必须树立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新风尚。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原本在现实世界就相当脆弱的“诚信”,在网络世界更是难见踪影。[4]因此,规范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也是预防网络诈骗的极其重要的一环。

3.2 提高网民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

各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和大型游戏网站相联合,通过网站等各种渠道,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信息,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广大网民知道自己有对自己的计算机预先进行安全设置的义务,了解帐号盗窃、仿冒网站、网络钓鱼、垃圾电邮和电子商务欺诈等各种网络骗局的骗人伎俩,掌握安装安全补丁和升级杀毒软件的方法,学会如何监控自己的信用历史、如何使用有效密码和身份盗窃后的恢复工作,并逐步在网银和电子商务用户中推广使用数字证书,从而提高广大网民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网络诈骗。

3.3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遏止网络诈骗

某些网站的“疏漏”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帮凶”,境外黑客利用我国一些网站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入侵并控制我国境内的主机来建仿冒网页从而实施网络诈骗。要从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网络诈骗立法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4 建立网警协作机制打击网络诈骗

各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建立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利用网监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及时地发现网络诈骗的线索,积极开展网上侦控工作,获取网上违反犯罪活动的证据。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强化对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办理这类案件的司法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建议通过合议庭专业化、选派具有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丽云.网络诈骗:类型与特点[J].农业网络信息,2008(11):13-16.

[2]李昊.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手段及对策[J].警学论坛,2009(1):32-34.

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用卡犯罪 预防 控制

作为一种方便携带、安全快捷的 现代 支付工具,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面对信用卡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将出台刑事执法司法解释,以打击预防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所谓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我国立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 电子 支付卡。狭义的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欺骗发卡人或持卡人,达到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伪卡,使用废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近年来,为逃避警察的打击,信用卡犯罪已开始呈现集团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和方式:一是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二是atm机上贴虚假告示。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顾客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全转入指定活期账号。三是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四是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五是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六是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七是利用普通卡片结合持卡人的卡号、密码制造伪卡。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多次踩点后,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上加装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盗码器和摄像设备,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刷卡开门时,自动记录并发回银行卡磁条信息,同时通过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偷拍获取用户密码。八是恶意透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而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一般要求发卡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加大对持卡人防范意识的宣传等;所谓控制,是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如下:

(一)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二)加大防范意识的宣传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事实上,防范意识弱也是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媒体等宣传机构一直注意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并及时为公众了许多自我保护窍门,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 法律 规定。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虽然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执法机构与 金融 机构缺乏足够的交流与合作;执法机构内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缺失;投入不足,防范技术落后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我国信用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设专职人员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设立专职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不同的信用卡组织、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建立专职人员加强对情报的搜集,与相关部门相结合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加强 网络 警察的建设力度,打击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

促进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警方与银行之间的整体作战机制是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目前,我国信用卡组织和发卡人、警方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将有关欺诈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并使用专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但是,双方在沟通上缺乏必要的机制,信息共享上还不能做到互通有无。因此,发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其实,凡与信用卡发行使用有关的行业应与执法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预先识别并警告诈骗活动的新动向、最新的诈骗手段以及及时锁定可能的诈骗目标。同时,警方也应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预防打击跨境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 经济 全球化的 发展 ,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升趋势明显,同时,犯罪人在境内犯罪后携款逃往境外的情形不断增多。基于此,我国的发卡行和有关执法机关还应加快与世界各种组织的合作,共同合作打击来自国际犯罪团伙的攻击。

综上所述,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犯罪的发生,要不断提高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同时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心理震慑,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商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 文献 :

1.单惟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范文第3篇

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能够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绝大部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犯罪工具的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从网络诈骗案例来看,使用的方式都是属于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媒介,这些犯罪分子都在使用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活动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除了较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如银行网站)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一些非法证券交易机构利用几十台租来的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者有线电视接收股票行情信息,建成一个模拟的股票交易系统,采用空买空卖的手法欺骗股民。这种网络股票交易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诈骗案件的种类划分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案件已不断的改变其形式,但最终目标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紊乱。

网络“中奖”诈骗。现行互联网上电子邮件使用已非常普遍,很少人再通过邮局而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的快捷性、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用户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上的“中奖信息”邮件泛滥,使得广大用户不知所措,更多的则是被其所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传销”诈骗。2005年11月,我国就以国务院令形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而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违法人员也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07年就打掉了多个网络传销网站,其主要手段就是编织一个“网上致富”的美丽谎言,让你相信只需轻点鼠标就可坐收千万元。这种诈骗信息咋一看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到虚拟社会进行诈骗。

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损失。最为常见就是伪造银行网址,骗取客户银行帐号、密码的行为。网络钓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由于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等到钱款或他们的伎俩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形式还包括:网络招生诈骗、网络贩卖试题诈骗、网络招聘诈骗等等。但无非是利用了人们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心理,或者就是利用人们善良的心理而进行诈骗。如:2007年10月青岛市公安局破获的高考招生诈骗,就是骗子利用网络刊登广告,谎称与国内数个著名高校招生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可以通过“艺术特长生”的名额进行招生,由此骗取了数十名考生家长信任,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对日益猖獗的这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高智能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在新的犯罪形势而前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我们要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改变工作思路,使用法律特有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将网络诈骗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例如:现阶段,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出现的“中奖信息”诈骗案件,由于受害者被骗金额不满足诈骗罪立案标准,故出现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因为法定数不足造成无法立案情况发生。同时,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引入诉讼法中“共同诉讼”的理念,提出“共同立案”或“串并案”概念。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去。国外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早,而且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例如: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制定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大量QQ币被骗案件和网络游戏中“装备”被骗案件,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造成这类案件无法受理,使得人民群众的虚拟财产无法得到保护,而国外对此类情形早已规定,如美国就规定可以按照现实社会中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立案标准。

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范文第4篇

【谨防电信诈骗活动总结一】

平湖市实验小学于6月3日接到《xx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平委办发〔20XX〕84号)和《平湖市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周工作方案》(平综委办〔20XX〕19号)以及平湖市教育局平教办安[20XX]253号通知精神。在第一时间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德育处、校安办在端午节放假前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通过全方位、全覆盖防范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舆论氛围,有效减少防控工作的死角漏洞,主动防范和阻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全体师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意识和能力。

活动措施

1.积极利用网络工具向师生宣传。5日通过校园网以及教师OA精灵平台向全体教师、班主任宣传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性。班主任将通过本周的班会活动,向学生宣讲防范电信诈骗知识。

2.加强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6日下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给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覆盖率要达到100%。并在校讯通上告知每位家长认真阅读。加强对重点人群防骗宣传。对早出晚归不太关注新闻宣传的老人、农村学生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等易受骗人群的防范宣传,提高大家的防骗意识。

3.加强防范工作长效措施。发挥学校这块特殊阵地,把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活动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内容,实行长期性规划和常态化管理,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与教学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切实加强对防范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有重点、有节奏、有力度地推进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确保防范工作取得实效。附件:下发每位学生稿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给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各学生家长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被骗案件高发,一些群众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为了您的财产安全,请您认真阅读此信,以增强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护您的宝贵财产,同时,希望您将此信的基本内容转告您的家人、亲友和同事、邻居,以此形成坚实的社会防范基础,切实杜绝受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如:犯罪嫌疑人拨打家长电话,谎称其孩子被绑架,或称孩子突发重特大急病、车祸等意外伤害,要求汇款至指定的帐户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采用拨打电话的形式,冒充电信、税务或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称事主有高额欠费、法院传票或涉嫌洗钱等犯罪情节,要求事主将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帐号内;犯罪嫌疑人冒充税务、教育等单位工作人员称事主的住房、车辆或教育费用可以退还部分款项为名,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和电话、短信形式发布中奖信息,诱骗事主上当后让事主缴纳公证费、拍卖费等从而骗取钱财等等。

因此,请您必须做到:

1.对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中涉及中奖、退税、低价购物等“好事”信息一律不要相信。

2.收到陌生人以各种身份(警察、银行、社保、教师、医生等)打来电话或发来“坏事”信息时,不要恐惧,应及时与本地相关部门联系确认,不要轻易相信。

3.绝不给陌生人转账或者透露账户、密码,绝不将陌生人手机和网银绑定。

【谨防电信诈骗活动总结二】

XX年1-10月份,全市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案值巨大,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电话欠费、购物、中奖、冒充熟人、退税等名目的30余种。为坚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案势头,确保首都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市警察局广泛动员各种力量,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打击防范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并成立专项行动指挥部,对电信诈骗开展多警种、全方位的打击工作,整合各级刑侦专业力量,联系中国移动、网通、电信公司、通信管理局、及银行系统等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全市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效果。

“阻截”行动成果显著

在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从11月6日开始,市警察局动员一切力量在全市范围开展防控电信诈骗“阻截”专项行动,最大可能的截断汇款转账的金融交易渠道,使电信骗子的骗术落空。

此次“阻截”行动,主要是针对高发案地区内的银行金融网点的柜台和ATM机,组织民警看管,一旦发现有可能上当受骗的群众进行金融交易时,及时进行询问甄别,确定是涉及电信诈骗交易的,予以劝阻,避免事主的财产损失。同时,现场民警还会把收集到的诈骗信息及银行帐号等,报告刑侦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

截止到11月10日,5天时间银行驻守民警有效阻止了14起涉及电信诈骗的金融交易,避免事主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对涉嫌诈骗的银行帐号进行处理。

案例一:20XX年11月6日12时许,一事主在建设银行中轴路支行,称近期不断有自称武汉市警察局的民警,称事主因固话欠费3168元,要求其将钱邮寄至武汉某地或转账至民生银行一账号内,否则将冻结其个人账号。事主欲向对方汇款时,被安贞里派出所驻点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

110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

针对我市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为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从今天起110报警服务台专门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由反诈骗专家金大志等经验丰富的民警轮流值守,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

据民警介绍,今年以来电信诈骗警情在全市总警情中所占比例持续攀升,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手段以冒充公职人员、电话欠费、冒充熟人、退税等最为常见。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相信公职人员,害怕财产受损,贪图便宜等心理,大肆进行诈骗活动,数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据民警介绍,此次设立的110反诈骗专家咨询席的功能一是认真受理群众报警,详细记录案情要素,为警情研判和侦查破案提供准确信息;二是密切关注电信诈骗发案走势,及时把握犯罪规律和动向,适时发布警情通报,精确指导一线打防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宣传平台作用,面对面向群众讲解防范赏识,切实提高报案群众及其亲属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此外,110报警服务台将定期把收集到的最新诈骗案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揭露犯罪手段,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此类犯罪的目的。

据统计,10日当天,110报警服务台已接到此类报警电400余个,其中劝阻警情60余个,涉案金额数十万元,举报线索300余个。

防范工作刻不容缓

案例二:20XX年11月6日10时许,一事主在家中接到电话,该人自称是电话局工作人员,告知事主在昆明市装有一部电话并欠费3600元,后把电话转到某警察局,一自称姓陈的民警称事主扰乱金融秩序,告知其家中存款将被冻结,需要将存款转到某账号上,当日11时许,事主到工商银行马连道支行柜台将存款5万元汇到该账号。

鉴于每天仍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警方再次向您发出电信诈骗预警信号和防范提示:

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上述诈骗者几乎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无论骗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他们真正的目的是让事主将自己的银行卡或存折内的钱转到骗子的手里。

1、催缴电话费是电信、通讯部门对于真正的电话欠费客户,通常是在每月缴费日起之前,使用正常客服电话通过电脑语音进行提醒按时缴费的一种商业服务手段。公、检、法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是绝对不会使用电话方式开展此类所谓的“电话欠费”案件侦查工作的,请谨防上当。

2、对冒充各类工作人员打电话诈骗的,一定要注意来电显示上的电话类型,对于一些不熟悉,不像是正常座机手机号码的电话,尤其是电话前带有多个“0”的号码不要理睬。如接到类似欠费电话时,可拨打提供服务的电信部门的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对。如对方称是某警察分局民警,可以通过拨打110进行报案和咨询。

3、陌生人通过电话、短信要求您对自己的存款进行银行转账、汇款的,或者声称为您提供安全账户为您的存款进行保护的,都不要轻易相信,更不能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进行转账操作。

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范文第5篇

 

一、“微信”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和罪名

 

信息技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往往以信息的传播为基础。尤其在虚拟的网络社交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快,频率高、传播范围广、传播的内容更是多样复杂。很多不法分子亦是利用网络社交软件,或传播一些虚假的、非法的信息,或从事犯罪活动。微信社交软件就是其中之一,今年来已经有多起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例,主要犯罪可以归纳以下几类:

 

(一)侵犯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利用微信实施财产类犯罪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广州市在2013年一年就接连发生多起利用微信诱骗受害人见面、约会实施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均通过微信搭讪、结识事主,通过手机聊天逐渐骗取事主的好感和信任后,将事主约至指定地点见面,伺机进行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①。

 

1、利用微信实施盗窃罪。根据实践中案例,利用微信实施盗窃罪常见的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微信绑卡转账功能,实施盗窃。例如,11月19日上午10时,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法院对首例微信红包盗窃案的审理判决,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②。第二,以木马程序伪装成红包,套取用户银行账户、身份等信息,实施盗窃。第三,利用微信搭讪,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见面、约会等方式,实施盗窃。

 

2、利用微信红包实施诈骗罪,其中最典型的是网购诈骗。常见的有一下三类诈骗:第一,骗取受害人邮费。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发布扫码“赠送”或者集“赞”赠送商品等信息,诱使微信用户扫码、集“赞”,后采用邮费自付的方式骗取邮费。③第二,利用微信平台发布“打折”、“优惠”或者一些市场上稀缺的二手产品信息或者网址链接,并以包邮等方式诱惑用户购买,让受害人选择“即时到账”的方式支付货款,支付完成后,却迟迟收不到产品,而交易流程也早已关闭。第三,不法分子仿造一些知名的企业、电商或者信誉较高的购物网站,创建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诱导微信用户,实施诈骗。

 

(二)利用微信实施抢劫罪。该类犯罪最常见的和上述利用微信实施盗窃罪的第三种方式类似,只是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主要是利用约会、见面,实施抢劫犯罪。

 

(三)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等。近年来微信实施强奸案在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如发生在浙江“高帅富”利用微信约会强奸7名女大学生一案④,以及在厦门同安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陌生男子以微信诱到女性,假借见面、约会对其实施强奸的案件。

 

二、“微信”犯罪中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对“微信”犯罪的构成和罪名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对这类罪进行犯罪构成或者罪名认定时,涉案金额既可能成为定罪标准,又可能成为量刑的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例如就盗窃罪而言,“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如果数额达不到,犯罪嫌疑人顶多受到行政处罚。而在“微信”犯罪中涉及到财产犯罪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受害人多,损失金额分散,单个受害者的损失金额可能都不够立案标准,更不用谈定罪处罚。诈骗罪亦是如此,利用微信实施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关于诈骗罪解释,“数额较大”的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但是如上文中提到的利用微信骗取受害人邮费和话费的情况,单个受害人的邮费损失不过二、三十元,如何对该种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存在漏洞。虽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对诈骗行为的相关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

 

(二)对利用微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罚,如何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从目前的几起“微信”犯罪的判决来看,轻刑化比较明显,大部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拘役、管制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在实务中目前还是完全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或者是依靠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罚。这样难免会出现轻判或者重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失公允、有损刑法的公信力。例如,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在网上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最高可以获刑7年。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以最高刑判决,却没有具体的标准。

 

(三)微信安全的保护链条不全面。相关法律之间还未有效地衔接,未形成合力对抗或者保障微信安全。从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并没有设置附属刑法的条款,仅在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刑法修正案(九)中几条,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仍然无法涵盖“微信”犯罪中全面行为和特定主体的对接,造成立法上的漏洞。

 

三、对“微信”犯罪的刑法应对之完善

 

对利用微信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中,大都是在传统的犯罪基础上,利用微信作为犯罪平台或者犯罪工具,其犯罪的构成并未发生多大的变化,例如利用微信进行开设赌场、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等罪名,定罪争议不大,但是对于责任的承担着、处罚的标准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就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像微信这类多功能半封闭的社交软件,其中主体涉及到软件应用的开发商、运营商和用户(群聊中群主和成员),例如在利用微信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市场交易安全等犯罪行为中,如何对各个主体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又如何把握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中如果一味依靠法官主观评价或者是依赖我国的刑事政策,难免会出现轻判或者重打现象,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更好地打击和惩治“微信”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信息传播有序健康发展,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制。

 

(一)完善对“微信”犯罪的法定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法定刑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程度的评价。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刑法对诸如“微信”犯罪的网络犯罪偏向于轻刑化,尤其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可能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而趋于轻型,但是其社会危害性仍然不容忽视,对该类行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对此,应该加大对“微信”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的预期成本,突出刑罚的威慑力。根据波斯纳的观点:“刑罚的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科以额外的成本,因为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只要犯罪的预期利润超过预期成本,他才会实施该犯罪”。另一方面,应提高对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罚金刑。鉴于“微信”犯罪的成本低、获利高,风险小促使罪犯敢于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对于“微信”犯罪中涉及金额的行为,法官可以根据涉案金额适当提高刑罚金。

 

(二)完善“微信”犯罪中刑事责任承担分配制度。对于日益猖狂的“微信”犯罪,应该搭建严密的刑事责任网,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第一,完善网络行业中,社交软件开发商、运营商的刑事责任分担。在网络行业,社交软件的服务运营商属于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微信的开发商属于腾讯。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服务运营商应该在现行对用户或者违法信息赋有合理监管的义务。当然鉴于运营服务商的技术限制和“无主观恶意”(其所开发的社交软件并非主要用于犯罪活动,也并未使用户的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对其在责任承担时应该谨慎考量,但是不能绝对免责,如可以参考域外司法经验:“服务商如对于使用人之不法使用负责,必须限于其知悉或应当知悉时,始赋予服务商相应的提示义务,去防止该不法行为之继续使用。”第二,合理界定虚假、诈骗信息的原始发布者和转发者的刑事责任。当下微信应用既是人与人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也是一个资源信息共享的方便平台。在信息量如此庞大的微信中,对于微信用户来说,很难区分、辨别一些广告信息的真伪,也不会刻意去辨别。例如对于运用微信平台发布一些“集赞”赠送产品、“打折”等诈骗信息,对于普通的微信用户而言,难免会有这样的心理:“如此好事,怎能独享”,随即会进行转发,或转发“朋友圈”,或转发至微信群。就算是转发一些虚假的灾情、警情、地震等信息,也可能是对自己微信好友的善意提醒和安全提示。这笔者认为,对与诸如利用微信发布虚假诈骗信息、谣言进行犯罪时,对于所有“犯罪嫌疑人”不应该都“一棍子打死”,应该区分这些“犯罪嫌疑人”中的始作俑者和“无意犯罪者”。刑法的目的固然是打击、惩治、预防犯罪,但最终还是服务于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

 

(三)完善《网络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就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还只是公布草案,并未正式施行,但究其草案而言,本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放在行为上,与行为主体缺乏有效的结合。再者草案中对违法网络安全的刑事责任有关规定,仅在草案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对此《网络安全法》中应该设置一些附属于刑法的具体条款,对违反网络安全的不当行为以及该行为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健全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实现刑法规制与《网络安全法》行政规制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