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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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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租住面积和租金补贴标准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公有租赁住房坚持“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租赁、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和租赁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公有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有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有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下简称供应范围)为本市**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第六条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为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医务工作者;

(三)军队转业干部。

第七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已在供应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正式编制且在岗)且已经市人事局正式办理引进或调配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产权房及已通过交易转移的住房等。

第八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资料;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屋以及其他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用人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事关系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的程序:

(一)登记。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报市人事局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将相关材料统一送市房产管理局,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退回材料。

(二)核实。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市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公示。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公有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轮候配租制度,但申请人属具有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先直接配租。

第十一条申请人持《**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包含用人单位、租住人员和市公房管理中心三方的《**市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公有租赁住房采用先按市场租金全额收取,再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

租金补贴为公有租赁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补贴面积)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简称租金补贴标准)的乘积。

补贴面积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口核定,标准为:单人户25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以上户(含四人)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

第十三条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申请人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面积的,其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贴。

承租人须及时缴纳租金,首次入住时先缴纳六个月租金,之后每六个月缴纳一次。

租金补贴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结算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承租人,租金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合同期限内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鼓励其自行解决住房。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续签租赁合同,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必须保证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各项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时,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做好检查回收工作,确保回收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设备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公有租赁住房不得迁入户籍。

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组织修缮,费用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追缴。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在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退出后,才能按房改政策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主动按以下程序退出公有租赁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市公有租赁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公有租赁住房,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结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当月月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追回从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已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人退出住房时,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缴交应退出住房当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已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未居住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拒绝修复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隐瞒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租的;

(七)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报告公有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定期对公有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应退出公有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过渡期满,承租人拒不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涉及公有租赁住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认真做好房改与清房的衔接,既促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又保证清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房改办和省清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10%以内(含10%)的部分,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含框轻、内浇外挂)和框架结构住房的市场价,分别执行10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各自楼、砖混平房、一等砖木平房和二等砖木平房的市场价分别执行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

二、两套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后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按结构档次较低的一套计算市场价。

三、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不含商品房)面积合并后,以公房标准计算市场价。

四、超面积部分计算的市场价,可按唐政发〔1996〕26号文件中规定的年折旧率进行折旧,设备、结构和层次的不同可相应调整差价。但不得计算现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优惠。

五、各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必须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得自行定价,严禁低价售房。售房方案必须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售房中的各项政策,不仅自身做到不虚报工龄,不高报职务、职称,不搞转让购房权,还应该认真掌握购房政策,搞好售房的宣传、组织工作。

七、在售房、清房工作中,凡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进行曝光,严肃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

附: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清理建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省直房改办公室、清房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各市、县(区、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房改与清房规定的衔接,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面积掌握问题,要统一标准。各市、县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原制定的住房标准执行。这次清房和售房最高控制标准为:正厅级建筑面积120?160平方米(使用面积90?120平方米),副厅级107?147平方米(使用面积80?110平方米),处级80?110平方米(使用面积60?80平方米),科级以下(含科级)56?80平方米(使用面积40?6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面积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可在规定面积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备下列三项以上(含三项)条件的,可在规定面积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一)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且三代同住的(居住人口必须具备本市户籍);

(二)已参加工作或达到结婚年龄的子女无房,需与父母同住的;

(三)年龄达到50岁的;

(四)工龄达到30年的;

(五)担任科级职务(含副科)达到15年以上的。

上述规定,只作为这次售房和清房暂时控制标准,不作为建房和分房的依据。

二、在公房出售和清房中,共用楼梯、楼道、地下室不计入购房和清房面积,阳台10平方米以内不计算面积,超过10平方米部分要计算建筑面积。

三、因住房设计原因造成不可切割部分超出上述规定建筑面积的交市场价,超出清房政策规定高幅控制面积10%以内的,省直和石家庄市区,钢混结构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得低于1600元,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得低于1100元;超出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再加200元。其他各市和石家庄市区以外的地方,按当地政府认可的市场价执行,但超出10%以内的部分,钢混结构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得低于1500元,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000元;超出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再加200元。

四、每户原则上只居住一处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居住两处住房,但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面积不可切割部分按第三条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暂不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对超标准住房问题,超标部分按清房规定的时间以市场价购买,并不准用集资建房款计抵;以市场价购买的超标部分房屋面积,可以不再计租;待房屋出售时再办理产权证书。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对其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国有资产,各单位都要严格管理。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

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价值属性

一、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逻辑分野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内涵框定十分宽泛,就中国住宅市场二元体系而言,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概念,普遍认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种类繁杂并存在扩张解释嫌疑,若不明晰其具体类型,既难以对其退出机制进行整体性把握,也无法与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回应。目前,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根据其产权性质可分为两类:以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为主的租赁型保障房,和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主体的购置型保障房。这种分类标准有助于更好地呈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物权属性,梳理其现有立法及制度缺陷,并根据权利性质、内容范围、运行逻辑设计合理有效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二、现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检视

(一)租赁型保障房退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退出标准认定模糊

现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细则》规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改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住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际问题是: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会经常呈现波状动态――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承租家庭而言,是按照连续几个年度审查收入水平标准,还是只要收入超过标准就须强制退房?

2.保障体系缺乏有效衔接

租赁型保障房退出难问题是受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的积极性不高。在以往管理过程中,各地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割裂管理,廉租房的受保对象一旦收入变化则面临退房压力,亦或寻租新房源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最主要问题则在于从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出发以食物供应和需求补贴等方式组合满足租赁型保障对象的需求。③从各地实践看,多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退出分立管理,并未认识到二者保障对象的关联性,在租赁型保障房体系内也未建立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各地法规政策中常常出现“一刀切”做法。这不仅难以保证腾退机制的有效运转,也无法实现租赁型保障房制度的循环累积效应。

(二)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退出交易方式规制不一

目前我国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相应确立了较为明确的退出交易规则。④而限价房上市交易领域却始终无法统一立法,各地方规范性混乱无序,具体标准参差不齐。如《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⑤规定权属登记满5年,如果要上市或取得完全产权,要缴纳契税课税价格与原价差价的70%作为土地收益价款给政府;《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⑥规定三年内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须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方可上市交易。如上,我国购置型保障房退出交易的制度缺位以及各地规制不一的局面,造成了保障房系统的内部混乱。

2.政府回购主体惯常性缺失

我国现行购置型保障房上市交易平台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未满五年的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由国家回购,5年以上的购置型保障房,政府亦有优先回购权;与此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可以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⑦因此在现有法律体制下,“优先回购权”与“可以”二者之间关系应如何理解,现有表述未能厘清二者逻辑,在后期相关法规文件中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各地实践来看,法律虽规定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但由于政府职能滞后与监管缺位,各地的购置型保障房往往绕过政府的回购领域,成为购房者利益寻租的场域。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高位阶立法,避免地方性法规混乱不一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许多方面仅规定了基本框架,对于具体操作方法缺乏细则化和程序化规定。尤其在退出机制的标准认定、惩罚方式方面,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考虑在各地方现有保障房政策基础上出台《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条例》,或在未来统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明晰政府责任

设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还需明确政府的行政责任,就保障性住房退出而言,从资格审查至准入,无一不属于一种授益型行政行为⑧。就保障性住房退出方式中的强制退出来讲,属于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而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是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一种潜在破坏,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与程序。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退出环节,政府应强化其在审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在现行保障部门较为分散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不作为往往导致退出审查不到位、违规乱象滋生。如能强化行政主体的行政地位和权力机制,不仅可以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到具体贯彻,同时能够有效地确保退出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实现多梯度腾退管控,建立循环型交易机制

建立多梯度的保障性住房腾退机制,具体包括保障性住房同类型间的平滑性退出与不同类型间的腾退式退出。⑨其中,同种类间的平滑性退出是指在租赁型保障房内部的转换。2015年,住建部要求全面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并轨运行,已为这一退出模式扫清障碍。同理,可在租赁型保障房系统内通过廉租房租金递增机制实现保障房的平滑性退出。例如,自应退回廉租房起6个月内,廉租房租金交纳可按照6-9个月内提升租金为150%、9-12个月提升为200%…最后达到或接近市场租赁价格⑩。从而实现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

注释:

①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要求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②《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26条。

③不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k法》亦或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可上市交易,但住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④《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

⑤《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第20条。

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

⑦曹飞.我国保障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2013,(1)

⑧王笑等.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J].改革与开放.2014(1)

⑨贾春梅.保障房“转换”式退出机制研究―腾退方式的有益补充[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1)

⑩李玲,小议建立廉租房的退出机制[J].中国房地产,2008,(10)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准备好以下材料:本人与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主城区户籍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还需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填写表格,工作人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公租房摇号,等待最终公布的摇号结果通知。具备公租房入住条件后,住保办会通知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进行选房,并签订合同以及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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