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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 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 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关键词】中国发展研究
中国社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国人自身的努力,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素。而国人的行动又取决于国民性。综观中国历史,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流氓性与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说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缺乏诚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是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赖等恶劣行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种具体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种抽象和实质。流氓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诚信。
从观念的层面看,中国社会是非常强调诚信的。对诚信的要求构成了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诚”即真实无妄,其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诚”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真实无妄是天道,而对诚的追求则是人道,故“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以“诚”为基础,中国人形成了许多相关的道德,如为人的“诚实”,待人的“诚恳”,对事业的“忠诚”。正如《中庸》所说,“不诚无物”。“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心实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与“诚”是相通的品德。《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孔子把它作为做人的根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吕氏春秋》有《贵信》篇,把信当作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并主张人生以诚信为贵,“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社会又是非常缺乏诚信的。这里缺乏诚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还与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密切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8页)。首先,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其次,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官僚集权体制是滋生社会诚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导致随机性,随机性导致机会主义泛滥,而机会主义泛滥必将导致社会诚信缺乏。再次,以小农经济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是导致社会诚信缺乏的文化温床。防止诚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诚信缺乏者的决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为贵”等处事原则为缺乏诚信者提供了温馨的避难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结果是增大了无诚信者的收益,减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这种游戏规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诚实守法。
什么是文盲?辞海的解释是:不识字或识字极少的人。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理性。不识字不等同于没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识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识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农村老汉斗大的字不识,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国,文盲性的主要表现是:一是重迷信,轻科学;二是重实际,轻理论;三是重当前,轻长远;四是重幻想,轻理想。
与产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样,文盲性产生的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是产生文盲性的经济基础。落后与愚昧是紧密相连,“穷”与“愚”是互为因果。治“穷”关键在于治“愚”;同样,治“愚”关键也在于治“穷”。其次,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专制主义总是与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为专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专制主义又不断催生着文盲性。再次,封建专制文化本质也是一种为强势服务的愚民文化,这种愚民文化又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与文盲性也是一对互补的范畴。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构成一个循环的怪圈。
流氓性与文盲性对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危害是深远和持久的。
首先,导致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高成本。诚信的缺乏,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无序。诚信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诚信的本质体现在诚与信两个方面。有诚者,则个人品格就高尚,而个人品格高尚,则社会竞争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证。有信者,则个人与社会的承诺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诺又是社会有机体运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证。众所周知,健康社会应满足有秩序的基本条件。而当一个人自己既遵守对自己的承诺,又遵守自己对别人的承诺,这时,社会秩序也就有了保证。这样,对于一个社会竞争主体而言,预期就有价值,契约就能得到有效执行,交换就能得到顺利实现,资源可在不同空间和时间内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导致资源配置只有短期最优,而无长期最优;只有局部最优,而无整体最优;只有个体最优,而无社会最优。
其次,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本质就是要求每一个人遵守众人的约定。所以,有了诚信和理性,法治社会也就有了保证,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诚信和理性是一种内在约束。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须与内在的诚信和理性世界有机结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会的运行成本更小和运行更高效化。同时,内在约束同外在约束相比,内在约束是更为基础的约束。一个社会竞争主体,只有将外在约束建立在内在约束的基础上,并且能将两种约束有机统一起来,其约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再次,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无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而诚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为若没有诚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为伪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诚信和理性,“面子”与“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的一种秩序均衡。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别人有诚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应用而生。虽然“面子”是给别人看的,其对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对于无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为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无序竞争的自组织均衡。另外,“血缘”也是由于社会竞争中诚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导致的一种合作均衡。人们产生合作的路径主要有:血缘、地缘、业缘等。其中血缘是产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而在诚信和理性缺乏的条件下,合作一般会更趋向于路径最短化,所以,重血缘,讲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浓重的一道风景线。
第五,缺乏诚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滞后又进一步使诚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们之间是一个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结构,并共同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解决流氓性与文盲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将促进社会建立起普遍而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这是消除诚信缺乏和建设理性社会的基础所在。这里,用经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变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所达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只是财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所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一切“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当然,就总体而言,伦理化的传统法律,在司法和狱政方面以严惩为主宽恕为辅,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是,人们所探索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复杂关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这种密切的复杂关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这不仅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是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人类文字表述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探讨历史的因果关系中表现的更加突出。因此,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上,我们必须预先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极其复杂的各种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二是我们既不能把每一项因素(成因)揭示出来,也不可能同时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项因素。
要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首先应该从它的起源说起。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31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无论是在这个过程的开始之初还是进行之中,抑或是这个过程的完结之时,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性。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关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愈超伦理化的秘密所在。如此,我们倘若将这一秘密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组织与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联系起来观察,便可发现中国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强烈的与生俱来的血缘性,实在可以视为它日后走上伦理化道路的历史渊源。
历史的渊源仅仅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转变为必然去向,必须凭借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依习惯应称之为物质基础。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和伦理的载体。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不仅如此,在我们看来,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简单地说,这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表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现在,问题开始明朗起来了。既然中国传统法律以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又是传统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为核心,具有伦理性,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但问题还没有完全清楚。我们知道,个体血缘家庭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也存在于中国以外的世界;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现代以至当代。然而为什么偏偏只有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成了传统儒家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以及成为法律单位的核心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独特的宗法性,也即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这是任何别的社会和时代的个体血缘家庭所不具有的,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伦理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凭空创造出来而附加给它的。根据我们的研究,传统中国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就是宗法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的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时期就已有了明显的表现,32以后几千年,这个特色愈趋显著,达到了举世无双的境界,成为这一类型的经典范例。然而,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西欧、印度以及俄罗斯等社会截然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庄园制,33印度和俄罗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传统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普遍的个体小农经营。35这种经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由于宗法小农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必须以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个体血缘家庭)为着眼点来制定符合现实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观必然性。统治者在施政中该如何遵循这种必然性呢?《礼记·札运》教导他们说: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作者将治国喻作农耕,对百姓施政犹如农夫耕田一般,修礼如耕作,陈义如下种,讲学如除去杂草,本于爱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悦远来,播乐以使大家相安和睦,这纯粹是宗法小农的生产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上的体现。事实上,统治者要完全做到这些还需要有一个对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开始、进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伦理性)的个体血缘家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集团本位核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从内容到精神都融解在伦理之中了,其表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继续深究,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为什么持续如此之久而且渐趋强化?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工具标志主要是铁器。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与铁器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性的。只有生产力出现了质的发展(例如蒸汽机代替手工铁器,电子代替蒸汽机等),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随之变迁。可惜的是这种情形在传统中国没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开垦荒地和抗拒自然灾害等)的能力,为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36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37上述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从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除了战国及秦这一段动荡时期而外(实际上这也可理解为汉代法律伦理化正式来到之前的必要前奏),总体上显得比较顺利。自汉武帝经魏晋至隋唐,其进程基本上没有中断,更没有回复,保持着加速度前进的势头,宋代(元除外)以后,情形也大体相仿。依据我们的理解,这不仅仅是由于物质条件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还因为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有力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强烈衬托。
所谓政治权力的支持,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当政者利用行政权力来积极推进法律的伦理化。以此考之史实,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汉武帝、魏明帝,还是晋武帝、隋文帝以及唐太宗,他们与秦始皇、汉高祖相比,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虽然都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刑法的镇压职能,但显然他们更倾向于将刑法镇压的锋芒藏掩到温柔的伦理面纱之后,融霸道于王道之中。这种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称作“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它是传统中国自汉以后二千年中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38《唐律疏议·名例》中说的“因政教而施用刑法”,与明太祖对群臣讲的“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刑著为令”39,都是这个意思。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太宗。《新唐书·刑法志》记:
“(太宗)初即位,有劝以威刑隶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爰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当政者之所以如此行为,是因为儒家礼教的精神,特别是“君为臣纲”的戒条,符合传统中国的现实,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统治。正如隋文帝所言:
“礼之为用,时义大矣。黄琮苍璧,降天地之神,粢盛性食,展宗庙之敬,正父子君臣之序,明婚姻丧纪之节。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隋书·高祖纪下》)
有关政治支持的情况大略如此。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问题。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此处所说的社会大文化背景是指法律以外的一般伦理、哲学和文学艺术以及社会氛围。勿庸赘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特别是在理学兴起以后,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诸如“刑有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忠君报国,伦之纲常”,“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万恶为首”等等伦理教条,构成了一个穿透不了的社会氛围,规范和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造成了一个看不见摸不着而又强劲无比的伦理化社会心理气候,这无疑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中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反应往往是连锁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不仅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进程,而且也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非宗教化。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段法律与宗教伦理不分的神权政治时期,甚至在汉代以后的封建法律中还有一些宗教性的因素,40但由于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伦理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儒家对道、佛之教的激烈排斥,从而使得道、佛之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极其有限,与具有强烈宗教性的印度、伊斯兰及欧洲中世纪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评价(价值与缺陷)
从社会结构的观点来看,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显然是传统中国社会上层建筑总体系中非常合理和合适的一部分。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礼教所持的肯定态度)、经济(宗法小农经济)、文化(伦理文化)及历史地理环境(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上层建筑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符合和适应并推动着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伦理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为现实时,它便具有了适应并推进传统中国发展的一切条件。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必然要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夏、商及秦的统治者都自称受命于天,但终因“罪人不孥”,“刑杀无度”而加速了灭亡的到来,41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孟之辈周游列国宣扬他们的“礼治”、“仁政”,但终因这个理论过于忽视刑的作用,因而显得迂阔而不切现实,迨未被用。42有鉴于这正反两方面的教训,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个理论因切合传统中国的现实,而得以成功地贯彻实施。这里所说的“成功”,不仅仅是指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指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以此为传统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达,作出了贡献。这样说应该是毫不夸张的,18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历史范围内能保持超群的发达状态,与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就是这个文明的一部分,还因为它的法律特性,这个文明才得以更广泛地推行和更持久地流传。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摆脱它与原始性的宗教、巫术、习惯相混合的状态后,走上的是一条具有人文色彩的伦理之道,而不是与之相对立的宗教之途。诚然,若从现代的观念出发,中国传统伦理对人性的扼杀当是无可置疑的。43然而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纵然中国传统伦理有多少不是之处,但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即它是以世俗的人为中心的,这是它与宗教神学的根本分歧,也是它优于宗教神学的根本所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最高理想是“仁政”的实现,所谓“仁政”,以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意见,就是爱人的政治。44实现“仁政”最理想的途径,在儒家看来只能是“礼治”。45所以,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平等地实行所谓的“仁政”。但在等级前提下的爱人精神还是有所体现的,因为礼蕴含着仁政的宗旨。诸如传统法律允许父子相互隐匿犯罪的“容隐”原则,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恤”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剔除其封建专制性和等级压迫性,无不具有仁的因素。这难道不比那种以神为中心,忽视人,贬低人,实行野蛮神判的宗教化法律优越一些,更值得称道一些吗?!
毫无疑问,从文化形态学的观点来看,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传统中国的文化都是一种农业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农业文明是一种较原始的采集渔猎文明、奴隶制的青铜文明更为先进和发达的文明形态,但相对现代化的工业文明而言,它又是传统的、落后的。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不仅具有这种巨大的时代差距,而且还有强烈的反现代化性。我们认为,这是它最大的缺陷。
现代化的法律虽然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46但相对传统的法律而言,它至少具有非血缘性(以个人为本位)、民主性、平等性及科学性的特征。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这几方面恰恰是与之相悖的。
⒈本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宗法性的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的,所以,直到清末,传统中国的法律仍然是以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家的扩大)为立法与司法的基点,个体的人则完全淹没在血缘团体之中。《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开篇首置“五服亲族图”实在是一个最好不过的例证,这在根本上是违反现代化法律的精神的。因为现代化对法律而言,意味着它借用工业文明的强力粉碎了旧的因农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从法律上把个人从血缘团体中解放出来,并以个体的他(她)为其本位。由此可见,两者之间不啻有着霄壤之别。
2现代化的法律是在反封建和宗教专制的烈火中诞生的,这种历史背景锻就了它的民主特性,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现代化的法律。中国古代法最早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很多法令就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诸如《康诰》、《多士》、《费誓》即是此类。这使它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后来的伦理化并未使这种专制性有任何缓和,而是使之变得更具有欺骗性。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穿凿附会,将专制的君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47最后使人上当而不觉骗,被杀而不知痛,仁义(礼教)与刑杀一剑两刃,融为一体,令人叹为观止。宋代大儒朱熹对此有极好的说明: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近代著名学者严复在比较中西法律时提出,法家之法是专制之法。48其实,伦理化的儒家之法又何尝不是呢!?这种法律要转变为民主性的现代化法律,这之间要跨越的鸿沟该有多大啊!
1 概念
简单的讲,所谓“三农”问题就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这三个问题在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农村问题的侧重点是“农民”问题的居住地方面所表现的矛盾,对于农业、农民来说,可以理解为是环境方面内容;农业问题是指农业生产方面的问题,现阶段的农业问题是相对于工业来说的,农业产业化太低,其生产带有自然性,不能有效的通过市场配置来完成农业资本的流通,换句话说,就是农民所生产商品在市场上得不到利润,农民收入过低,同时这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民的行业问题,农民从事的这个行业不能产生丰厚的利益,使城市化差距、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化;农民问题是指农民的素质、负担、就业、社会福利等各方面与城市居民差距扩大化所产生的矛盾,农民问题关系着农民的生活质量、幸福程度,一方面制约农民自身的发展,阻碍国家各方面政策的实施,从而也束缚了国家整体的发展。农民问题的实质就是主题的矛盾。“三农”问题就是在农村的生活环境下,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矛盾。
2 “三农”问题的由来
2.1 城市化、工业化、市场经济资本化与农村、农业、自然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结果
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看,中国这种小农经济持续了很长时间,除了在一定程度上生产力的提高,转变了生产关系,到现在也没有脱离小农经济或者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属性,单纯依靠传统农业的农民几乎没有高产高收入阶层,农业生产劳动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在自然面前农民、农业还是十分脆弱。但是为什么以前没有“三农”问题,最起码改革开放以前“三农”问题没那么明显。就是因为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太快,市场经济资本化改革,使城市、工业与农村、农业差距越来越大,农业在市场经济下难以资本化,所以农业基本没有发展,农村也难以城市化。在一个整体内,一方面发展太快,一方面发展太慢,就会出现不协调,就会相互制约着对方的发展,显而易见,矛盾就激化,越是强调城市化、工业化发展,“三农”问题也就越严重;
2.2 “三农”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发展必然是落后的
2.2.1 农村的特点
农村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其形态自古以来没有什么变化,都市以村落为单位,以户组成村落,多村为一乡,多乡为一县,都分布在大城市的周围。这种形态是根据农业与农民的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农民要耕种土地,就要有可耕作的土地、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这些就注定了农民要居住在院落式的房屋内。农村的家族形态要决定了不能像城市那样高楼林立,对面不识君。再者,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要把农产品拿去交换,这就形成了农村的集市,而在城市中就不能满足农产品的商品化。这种种特点就注定农村不可能简单的城市化,至少不会那么顺利。
2.2.2 农业问题
首先,中国的农业可利用土地总量很多,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作为人口大国,人均耕地数量却十分有限,在这种现状下形成了所谓的小农经济,即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成本投入也少,当然产出利润也小,在这种人口压力的前提下,中国的农业不可能形成大规模的生产;其次,农业作为一种自然生产基础上的生产,很大程度上要靠天吃饭,虽然人的劳动积极性很重要,但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人类还是显得很弱小,这就使自然经济的特点;最后,中国农业经济只是一种商品经济,只能在市场经济低层次中生存,很难资本产业化,这就造成了农业经济在国家经济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综上所述,农民增加收入不可能单纯的发展农业,必须综合其他行业形成产业链式的发展。
2.2.3 农民特点
第一,中国的农民数量庞大,无论是改革还是发展,其压力和难度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第二,是农民自身素质有限,这就决定了农民这个阶层不会有革命的欲望,或者是创新的动力,追求生活的稳定是这个基层的特点。而且他们的思想观念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所以一些改革的措施很难在农民那里得到好的效果;第三,作为小农经济的主体,农民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一方面他们收入低,只有在保证生活状况而且有剩余的前提下,他们才敢尝试新的东西;特别是在现阶段,中国城市化、工业化与农村、农业差距越来越大,农民的负担也越来越重,收入的增长与支出的增长不成正比,所以中国的农民是一个不敢发展的群体。
2.3 中国工业化的政策倾斜使工业与农业发展不平衡
自中国五六十年代开始“一体三翼”化改革,无论从政策还是物质各方面都大力支持工业化发展,那么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农业对工业化建设的付出是最多的,到现阶段,几十年的时间里,工业化的发展都离不开农业的支持,而在这几十年中国家对农业的发展就处在放任不管的状态,所以,农业基本上是没有发展的。当然这不是“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却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加剧了“三农”的矛盾。在另一个角度来讲,农业一直是工业倾销其产品的市场,这种现象自中国建国之初的“三改一化”就开始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工业刚刚开始起步发展,由于中国工业市场不成熟,只有将目标对准农业,把农业产品“卖给”农业,甚至是“强行”买卖。一直到现在,农用机械费用高,农资肥料价格贵的现象依然存在,多年来农业作为工业产品的市场,支撑着工业的发展,为许多工业人口提供就业机会。
3 “三农”问题面临的现状
3.1 “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实验性、探索性的现状
中国的“三农”问题虽然不是独有的,但是绝对是有自己特点的,农民人数多、城乡差距大、城市化发展程度不高,农业生产力低、农业经济落后,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农业情况大不相同,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的“三农”问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等许多问题都是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国外有类似的情况,也有解决的成功模式,但是我们只能借鉴一下,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也没有历史经验可循,所以我们今天解决“三农”问题是要一步一步实验、探索着前进,可能避免不了走弯路。
3.2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但缺乏必要的力度和可行的具体措施
现阶段,中国在把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回过头来发展农村、农业,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这是对的,也是可行的,其实在本质上讲,这是国家在宏观上实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现在的医疗合作、社会保险等一系类制度在不断完善,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缺乏力度,且缺乏管理和存在制度的漏洞。在另个角度上看,这些措施虽然给农民带来了好处,但是也无形的将一些经济问题转化在了农民身上,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农民在为城市人服务。
3.3 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过于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现在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农村城市化发展,农业朝着产业化、信息化发展,而主要措施就是将农民赶进楼里,土地集中,形成规模生产。且不说这条路对与否,在我个人看来这是一种变相的掠夺农民手中土地的做法,农民没了土地,这个阶层肯定就会不稳定,中国几亿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剩余劳动力,很可能变成工业化的附庸,当剩余劳动力增加时,经济的压力也会增加。在另一个角度来讲,农村的城市化发展、农业的生产力提高和现代化发展、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是在农业、农民、农村自身的发展到达一定的程度后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并不是现在人为主观的借助外力强行改变农村、农民、农业的现状,急功近利的利用“兴奋剂”催促其发展。从现在农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大规模实现城市化、农业现在化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3.4 现在的“三农”改革正在减小农业、农村、农民对中国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第一,中国的发展需要农业、农民、农村的支撑,农民可以为我们的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建设提供劳动力,看看我们城市建设中那些农民工就知道了;农业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无论什么时候,人还是要吃饭的,如果没有农业,就谈不上什么城市化、工业化,更别说粮食安全问题了;农村作为工业化的市场,很多工业产品的市场靠农村市场才能顺利变成资本。第二,农业、农村、农民还可以为中国发展提供保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起保护垫的作用。当中国经济发展遇到经济危机时或者劳动力过剩时,一般就会把这些问题转嫁到农业和农村上,让农业消化经济泡沫,让农村、农民养活一部分城市人口,这些很大程度上都说明解决“三农”问题,不能简单的使农村城市化、把农民变成城市人口,把农村消灭。如果贸贸然进行“三农”改革,大规模的农场式经营那么会导致粮食安全和工业产品市场减小等问题;大规模农村城市化会导致农村可利用资源的浪费以及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来进行农村城市化等。这些改革措施都预示着农民、农村、农业对中国发展的支撑和保护作用在减弱。
4 结语
中国的“三农”问题任重而道远,并非可以简单的用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就可以将几亿农业人口变成城市人口。现在解决“三农”问题的给个方法似乎总是朝着消灭农业和农业人口的方向进行,这种理念是错误的。对于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三点:第一,改变工作观念,改变简单地将农民变为城市人口的机械理念,应该从发展农业、服务农民入手;第二,改变现在的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方式,最起码不能照搬某一模式,应该具体地域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第三,制定相应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配套措施,使其有具体的方法思路可寻,否则容易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一、规模农业会产生什么样的金融需求?
农业组织方式是农村社会经济的基础,是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逻辑起点。以小农户为交易主体的农村金融,一般呈现出以下特点:(1)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融资成本高;(2)缺乏可资抵押的抵押品,谈判成本高;(3)农户面临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的约束,风险程度高。满足这种小农户金融需求的主要方式包括:(1)提供政府的扶贫资金,发展社会保障体系;(2)创新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产品,发展民间小额信贷等民间金融组织;(3)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进一步开发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因此,近些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为了实现农户的融资需求与供给方式的相互匹配,在金融机构、利率机制、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了边际调整。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
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1)随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推动下迅速增加,但是,农户与农村企业的融资条件并没有获得更大程度的改善;(2)大量新型金融机构涌入农村金融市场并采取超高利率策略,导致了没法满足收益率要求的“三农”投资,无助于增加“三农”信贷供给,并使整个市场中高风险投资者聚集,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破产概率;(3)作为“边际增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是简单地增加了资金的投放,并没有为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能够实现长期自我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新机制(陈雨露,马勇,2010)。那么,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是什么?为什么近十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逻辑没有遵循需求导向型改革,而是走了一条将城市金融体系向农村延伸的道路(刘祚祥,2012)。因此,对农户而言,新型金融组织并不是内生的,而是嵌入的。新兴的农村金融组织难以实现改革的初衷也就包含在其改革的逻辑中了。
规模农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需求?与小农户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相比,规模农业,即使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其金融需求也将发生很大的改变。首先,从事规模农业的经济组织,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将比小农户更高。规模农业需要通过土地流转市场获得土地,需要种子、化肥、农药等一系列生产资料的投资,需要雇佣劳动力,需要将耕地、播种、收割等环节的工作外包给专业化服务企业,所有这些经济交易行为,都需要货币的媒介,需要资金的支持。由此可见,随着规模农业发展起来的农业专业化分工,扩大了市场边界,内生出更大的金融需求。其次,规模农业需要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无论是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还是设施农业,都需要增加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尽管农业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政府投资占了主要部分,其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但农业经济组织依然需要进行部分投入,而且投入的资金量还比较大,其自我储蓄、自我积累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因而,产生了融资需求。再次,规模农业需要更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规模农业是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经济组织方式,自然就不再具有小农经济的那种通过兼业化经营而形成的自我风险分担机制,而目前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不但面窄量少,而且效率低下,因而,规模农业产生了农业风险分担的市场需求。最后,规模农业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能力。农业生产组织是农民企业家理性选择的结果,提高其创新能力需要降低农民企业家行为的成本,其创新行为需要金融的支持,特别是低成本的融资机制,对于诱发农民的企业家行为尤为重要。因而,激发农民的创新能力产生了资金需求。
二、规模农业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供给?
发展规模农业不仅仅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而且也是农业产业链的进一步分工与专业化发展。其产业的分工与专业化演变过程中,低成本的融资机制起到了支持与加速的作用。那么,规模农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供给,如何才能够实现这方面的供给呢?目前支持我国农业的金融体系包括了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为内容的银行体系,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保险体系,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内容的非正规金融体系。但是,随着规模农业的发展,现有的金融供给模式将难以适应规模农业的金融需求。
首先,规模农业是现代农业的基础,需要现代设备予以装备,现有涉农金融的合约与规模农业的金融需求难以匹配。农信社(或农商行)的涉农合约,绝大部分是根据种植业或养殖业产品的生命周期而设计的,故一般贷款年限为一年,而且合约展期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随着规模农业所需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数量增加,已有的金融合约期限与农民对资金使用的期限已经难以匹配,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规模农业的资金需求特点来设计其合约期限。此外,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户规模经营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量,以满足其对大额资产的投资需求,例如土地流转资金、机械购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等。其次,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中小农业企业经营者的资产不能成为抵押产品,从而导致农户及其他中小农业经营者难以获得金融体系所提供的服务。农民通过长期的积累,创造了许多的财富,但这些财富却入不了现代金融体系的法眼,不能成为获取金融服务的筹码。农民如果希望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获得金融服务,就必须提供能够满足其金融服务条件的可资抵押的资产,因为抵押担保是联接贷款需求与供给的桥梁与纽带。如何使不能抵押的资产具有抵押功能,是一个赋权过程,也是一个金融创新过程。目前,对于规模农业经营者而言,所经营的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如何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将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已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的关键是金融机构的技术及其金融创新能力。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农民通过土地承包权、自建住房以及林权抵押已经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此作为扩大规模生产的资金来源。第三,降低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应该充分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功能。尽管农村商业银行以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区域进行物理网点的布局,但是,在交通网络已经十分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时代,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瓶颈,已经不是网点布局等金融资源的配臵不合理,而是正规金融体系的服务能力问题。以商业银行代表的金融体系,鉴于运营成本过高、利润过低等原因,对农户、农业小微企业、农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不屑一顾,从而导致这些客户希望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或其贷款等金融资源的努力经常无功而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将不再是一种金融关怀,而能够成为一种金融模式。例如P2P信贷平台,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能够规避传统金融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高成本,降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吸引客户自主注册成为会员,由客户自主决策借贷交易,P2P信贷平台本身不参与资金借贷的链中,从而使之成为银行体系、证券交易体系之外的第三种金融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规模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以及城镇化的基础,与互联网金融能够贡享网络的信息基因,互联网金融与规模农业能够形成内在的互动机制。
三、为什么农业产业基金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
随着城乡经济二元发展趋势日益收敛,城乡一体化融合进程加速,农村金融将逐步演化为农业金融。在土地流转成本日益下降,规模农业经营业已成为农业主要组织形式的条件下,农业效益的提高将取决于农民的企业家创新行为。如何将高素质的人力资本、低成本的金融资本、及时的市场信息配臵到农业领域,是未来农业能否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迄今为止,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专业组织相互之间是分割的,有些是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还有些行为内生于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合作组织。但是,在所有这些经济组织中,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基本上没有有效的配臵渠道,以至于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下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合约,农业产业基金能够将资金与人力资本在农业中进行优化配臵。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为规模化农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制度安排,在“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上,各交易主体通过讨价还价之后所达成的金融合约。从合约的内容来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运用现代信托关系机制,通过发行基金券的方式集中分散的资金,并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农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农业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从而给投资者以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