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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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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准则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成熟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

时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 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体制改革

一、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阶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同时扩大了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变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地方证管办还负责涉及跨省区重大案件的联合稽查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评价

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普遍偏好的目标模式,它甚至被认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和一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高效证券市场所必备的基本要素,即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与低成本、市场的统一性和规模以及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来说,只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由此形成的统一市场法规体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证。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符合了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同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发展全国化同管理地区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证券业的扩张和中介机构非规范化运作的普遍性也呼唤单一的行业管理;监管体制的低权威性使投资者利益难以在操纵与欺诈环生的市场环境中得以保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持久、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促使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矛盾和障碍。可以说,现行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若干内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监管效率和监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国转轨时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为:(1)对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及其自身建设问题。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以及监管者被“俘虏”所带来的寻租等监管的非效率。对此,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监管者的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监管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国证监会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问题。独立而专一的主管机构设置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因此,集权化的主管机关必须避免狭隘于本领域的监管视野,注重监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通盘考虑。(3)自律机构的作用问题。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机构在美国模式中同样拥有相当的自,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强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

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取向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表现为一种逐步强化的过程,但在现实中,政府监管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状况。因此,必须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针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缺陷,可实施以下措施,提高监管绩效。

1.确认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

监管机构的一些行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如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目前,我国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制定与实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进行的,该机构及其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没有特别保障,因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行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头决策形成的结果。保障具有立法与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并将其监管行为司法化,是提高此类行为的威信与效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强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决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冲突,实现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要逐步放松继承原计划体制所建立的高度计划管制,建立松紧相宜的监管制度,实现集中管理下的总体放松和局部强化的结合。

2.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

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考虑,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因此,要确立和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以保证监管者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行动基准。规范监管行为关键在于监管程序法制化和社会化。监管者对市场的监管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监管者的创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监管失灵,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监管程序法制化。实现监管程序社会化则要求革新证券监管中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将目前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的程序改造为允许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开放程序。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为此,听证制度应作为一种新的内容广泛进入证券监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

3.强化自律机构的功能与地位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53-04

收稿日期:2008-04-18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许多学者对于印花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和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文拟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今后的一些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一、国外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Stiglitz(1989)认为,提高交易税税率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国1964~1984年间印花税变动的影响效应,其研究结果表明,1%的税收削减短期内将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调整后的长期影响则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发现,瑞典在1986年交易税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跃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转移到了伦敦,这些转移的成交量相当于在瑞典股票市场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该份额增加到大约50%左右。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税率上升将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急剧下降,结果很可能与提高税率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为印花税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交易者为减少纳税造成的“损失”可能采取的对策是:减少股票交易,这将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移到长期持有证券上;或者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导致国内市场由于成交量减少从而日渐萎缩,最终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上升而是下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认为,交易费用提高能够抑制短线交易,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股票市场有效性。更多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个国家的股票收益波动情况,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股票的波动性与交易税有明显的相关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间瑞典在对经纪服务提供商开征交易税前和开征交易税后的股票收益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股价的波动性并没有因为交易税的开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税开征以后这段时间股价波动性最大。

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并没有直接联系,许多学者还从投资者可以分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进行了研究。Hakkio(1994)认为,增加证券交易税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增加印花税不仅影响噪音交易者,而且也会影响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当交易税对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对信息交易者影响时,交易税才能在减少波动性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反之,如果交易税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交易税可能反而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税率的提高,风险资产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也随之提高;Hu(1998)的研究发现。税率的变动仅影响小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而对大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从理论上看,提高印花税税率可有着增加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可将税收负担更多地加在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很难达到上述目的。美国学者G・威康认为,证券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必将更多地由广大公众承担,而不仅仅是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证券交易税将打击直接和间接权益人,因为税收负担不是被全部纳税人平均承担,那些持有较多金融资产和投资风险较小证券(如蓝筹股)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分析,有许多是国外理论在中国市场的检验,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研究也有一些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史永东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采用税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来估计印花税税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标选取上海30指数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样本期间为税率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其研究结果表明:税率调高后税收收入增加,税率下调后税收收入下降,即税收收入的税率弹性都为XE;税率调高时税收为低弹性,而当税率调低时税收为高弹性,税率调高时的税收弹性小于税率调低时的税收弹性。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虽然税率调整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但对综合了价格和成交股数的成交金额影响不大,税率调高减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税率上调的幅度大,并且税率下调对成交量几乎没有影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 刘红忠、郁阳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上证综合指数的日交易数据,对6次印花税调整与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印花税水平处于中等水平(3‰)时,监管层态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易者对于未来预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印花税对波动性呈现的影响是不对称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税税率水平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也包括印花税调整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上调印花税税率比下调引起的波动性更为显著。史永东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正,而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负;当调整幅度较大时,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当调整幅度较小时,股票价格指数变动也较小。因此,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能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也未能起到公平税赋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这个问题从新股申购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而在申购新股时,按照有关规定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这种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购新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价格很少有低于发行价格的。二是新股申购者以机构资金为主。新股申购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总体来看,其利于大资金操作的特点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按照现行规定,机构资金不仅在网上申购的数量没有限制,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网下申购的特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新股几乎被机构投资者所垄断,导致新股上市当天价格大大高于其发行价格。显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而不对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是有失税收调节的公平性的。

三、国内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税调节与市场稳定性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印花税的调整与财政收入方面,国外研究证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国内研究却表明,印花税的提高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关;在印花税调节与公平赋税方面,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税并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国内外印花税功能的异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明显差异。为什么在这个方面,国内外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呢?一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证券市场一部分交易量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封闭性市场上,不论印花税如何调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交易量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量虽然也会呈现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财政收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最重要功能。实际上,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上缴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充分显示出利用印花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财政部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经为印花税安排了1725.34亿元的收入,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德国早在1991年就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过程。孙静(2004)对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交易税进行改革。

国外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税,除了该税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外,还因为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税收体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税(龚辉文,2008)。显然,中国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税,是因为国家的证券税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代替其他税种的作用(谢魁星等,2001)。

中国倚重印花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印花税的变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和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历次上调和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历史来看,调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规律:当管理层认为市场低迷特别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时,就降低印花税以提升投资者信心;当管理层认为市场过度火暴投机盛行时,就提高印花税税率以抑制指数的迅猛上涨。但是,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并不能压缩股市泡沫,难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效果不明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较难实现(陈华等,2007)。

四、印花税改革的探讨

上面的分析显示,印花税调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印花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税种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税本身来看,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被过度高估了。为此,需要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大胆进行改革,为印花税找到真实的定位,并在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进行重大的调整。主要的改革意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本来面目,更名为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税 在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但是,在国家1988年颁布并适用至今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任何涉及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中国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因此,刘杰(2003)认为,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降低了公众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黄韬(2007)也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而无印花税之实,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范文第4篇

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的一种。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比率较高、市场流动性好、能提供较方便的做空机制等特征。此外,它还具备远期价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规避系统风险、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等多种功能。

二、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一)中国股市已初具规模

股票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对股指期货的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其规模从开始的几支股票发展到现在的1400余家上市公司,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基本成型,参与的户数超过了7000万,具备了股指期货诞生的基本条件。

国内较为成熟的指数编制技术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2003年1月2日正式的上证国债指数与上证股票指数、上证基金指数等指数系列共同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金融指数体系,该指数体系的建立表明我国已具备成熟的金融指数编制技术,从而为股指期货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技术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带来契机“只要原生品市场价格不存在显著扭曲,就具备了发展相应衍生品的基本条件。”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轰轰烈烈的进行了整整一年,在它推出伊始,就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突破。股权分置改革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由于上市公司结构单一且股权分置问题突出而引发的问题,并给中国股市注入新的成长元素。可以说股改之前,股票指数是扭曲的,以这种扭曲的股指为基础的衍生品,它的价格风险对买卖双方是不对称的。股改对于扭曲的股票指数的矫正表现在它的这些作用上:第一,证券市场融资、再融资功能的恢复。第二,兼并收购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强化。第三。市场定价功能将得到更真实的体现。第四,股改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因此,随着我国股改的逐步深化和最终胜利,股指的扭曲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为我国提供了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基本条件。

三、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扩容的两大利好

(一)利用股指期货化解股改扩容压力

1.利用股指期货增加二级市场的承接力。面对即将到来的大扩容,二级市场现有投资力量已显得相当单薄。而股改后,2006年至2009年间每年新增的流通股数量就是数百至千亿股,相比而言现有的投资力量显得非常纤弱,如果不广开渠道,给二级市场提供源头活水,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承接力不足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股指期货将对股市中的大中户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上市交易必将会对市场大资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表面上看好象会将部分资金分流到期货市场,但是股指期货运行带来的好处会吸引更多的证券市场场外资金进入,另外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良性互动也会增加证券市场的人气,从而解决因股市扩容而产生的二级市场承接力不足的问题。

2.缓解大股东减持压力

大扩张后,二级市场流通股权将高度集中于上市公司第一、二等大股东的手中。从非流通股的“一股独大”到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一股独大”,大股东与大主力间的距离也许仅一步之遥。一旦大股东成为市场的大主力其影响将远远大于现在的基金公司,数据分析表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高峰年(2004年、2005年)已经过去了,未来几年中将处于从高位回落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会有极大的减持套现的意愿,尤其是现在股价正处上涨时期,会导致大股东减持意愿的不断增强,这种减持意愿就构成了对二级市场股价的最大压制,一旦当股价上涨到一个对大股东有吸引力的价位上时,大股东为了获利减少长期投资的风险,会甘冒违背承诺的风险而减持手里的股票。这对股市是非常不利的。

(二)吸引优质资金参与再融资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后,上市公司再融资随之暂停。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根据“新老划断”将分三步走的计划方案,恢复G股公司再融资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目前,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将诞生、IPO重启、与国际接轨等可以预见的趋势已经成为了外资关注的焦点。外资机构对中国股指期货的发展进程非常关注,对于这些国际机构投资者而言,尽管现在的中国股市很具吸引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无法应用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风险,在这一市场还很难执行一些国际上采用的投资策略。而一旦有了股指期货这样的工具来对冲和规避风险,他们就可以更大程度地介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对于已经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OFII早已经产生了对股指期货这种规避股市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适时推出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也有利于培育OFII的发展壮大,吸引更多境外机构资金和大量场外观望资金进入中国股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市场投资主体结构。

四、小结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

一、信用交易的发展优势和风险识别

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极其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融汇,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近年来也徐徐打开了证券之门。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

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严格意义上当属于系统性风险。主要反映由于体系中存在的纰漏而致使国家金融滋生风险隐患或者增加了风险程度。而信用交易机制在对银行信用规模进行扩大时,其自身所具备的创造虚拟供求性能与银行信贷来完成融资的形式,将很容易引发两种后果的产生。一种是;虚拟资本将因为信用交易而增长,且信用乘数的扩张效应远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乘数效应要更为复杂。间接性地提高了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要求。另一种是;证券的价格极有可能会因为虚拟供求助推而不断上涨,最终导致与实际经济状况脱轨的泡沫现象。

(二)信用交易的信用风险

明确的说,信用风险即是指一方道的违约而导致另一发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风险的发生多因为交易双方对彼此间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于是便有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信用风险的规避,金融机构尤为看重。

(三)信用交易的市场风险

信用交易市场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的变动所致。一旦信用交易失控或出现其他变故,其市场的操控权,将无疑受到那些雄厚实力的投资者的瓜分。倘若联手证券商,那么整个市场局势必将为此受到大幅度的震荡,甚至最终损害了一般投资人群理应享有的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已经成为信用交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

(一)加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1.为了保证投资理念的良好发展,杜绝恶性或不切实际的负面、消极性的炒作,信用交易资格的认证制度必须要加强。其考虑因素主要涉及的范围是:股价波动幅度、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以及管理基层的诚信度等。

2.为了更好的对融资保证金和融券保证金双方各自比例形成完善的管理,以及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限额的同时管理,所以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制度必须要加以强化或重新实施改革。

3.为了防止股票市场的过度融资融券,从而更好地对单只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比例限定,可建立起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的专项管理制度。

4.建立信用交易的初期阶段,为投资者加强审定制度的建立。以拥有多年经验的股票投资者为标准,并对投资者的信用和股市市场交易历史等情况,进行银行系统个人征信体系的考察。

(二)尽快为转融通建立管理机制

从《管理办法》的条列中可获知,融资融券因为主要依赖靠券商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来进行完成,故此便造成风险的承担问题只能自己来肩负的后果。而国外却不然,所有券商抵押的资产,若想变成具备可流通性的资金,信用交易往往可通过融通机制来实现,且于一定程度上促进并优化了券商的投资结构。而为了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政权来源渠道,我国应基于信用交易制度,加快转融通机制的建立步伐。

(三)信用交易监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针对我国国情,信用交易监管体系,可从“立法、监管、自律”三个方面来着手建立。

1.建立法律监管。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律法,来作为监管机制的法律准绳。

2.证监会与人民银行的集中行政监管。证监会主要以证券流通为基准,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实施相应的交易条规以及有效的管理办法。

3.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凭据市场或者单只证券的信用交易的实际情况,来对信用交易资格进行详实的确定。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异动,要及时做好警示工作,情节严重则有权代行证监会职权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4.制定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体制。从行业道德规范出发,对协会成员实施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与监管。

三、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建立的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不断进行着发展,目前不管是在市场规模,还是交易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之上,均具有一定的成就,其已经成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其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想要建立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其具体措施可以从一些几点着手:

(一)对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高

只有逐渐把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有效的提升,才能够促进强大市场推动力的产生,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中关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则主要包括市场规模和人才引进等。证券市场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的一个主体,因此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作用,关于其对于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推动力,则集中在这两方面,其一为采用核准制对额度管理进行替代,其二为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进行加强,从而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升。

(二)对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居民受众所能够拥有的剩余资金也随之增多。那么在这一情况之下,则就需要依照目前居民、企业及金融机构需求等的不同投资需求,对其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便捷性、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综合考虑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拓宽,不但要对其融资渠道进行拓宽,同时也要对其资本市场结构进一步进行完善。只有在以上各项均进行完善的基础上,那么建立政权市场信用交易制度,才会变得更加迫切。

(三)对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展

投资者本身也就是资本市场不断进行发展的生力军,只有不但对其投资者数量进行增多,才能够有效推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繁荣景象。目前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就必须要对其投资基金进行大力发展。那么对其结构投资者进行增加,就是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是对投资主体结构失衡进行调整的主要手段,其不但能够对市场活动水平进行提高,还能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能够进一步对证券市场规模进行扩大,同时对其投资功能进行强化,最大化的减少投资盲目性,这一方式的实施将会对我国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巨大的意义。其投资者越大,那么股市的稳定性也就会越高,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