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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资源配置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去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市场失灵和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非常时期等主客观因素。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效率低下。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证券市场需要监管和规范化。
资源配置——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从理论上说,由证券市场所实现的所有权的直接市场交换在本质上就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此功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融资功能或资本集中功能,即证券市场在社会金融体系中,通过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设直接的通道,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投资领域的转移。借助证券市场对生产资金的引导,企业和政府方可通过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将消费者手中的闲置资金和企业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生产资金或政府公用资金。而且,证券作为名义资本的特性——在一级市场上的产权分割和二级市场上产权的不问断复合,使短期资金沉淀为稳定的长期投资,增强了生产的连续性。因此,证券市场有利于资本的积累、流动和集中,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二层含义是指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功能。正是资金这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得实际的和潜在的筹资者在筹资时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只有那些经营良好的筹资者方能从证券市场上不断筹集到资金。这一根源于投资者自利动机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代表收益率或利息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引导资金流向能够提供高收益或高利率的筹资者,即促使资金有效地由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流动的本质就是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看,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的大量投资者的共同判断,使得投资决策的成本得以降低,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以提高,从而促使投资结构得以优化,进而优化产业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证券市场上资金的有效配置,不仅通过证券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选择来实现,还通过调节社会资金在各个市场问的流动来实现,市场利率的高低调动着资金自发地进出于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因此,运作良好的证券市场较准确地反映资金供需结构的变动,从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证券市场效率评判
美国经济学家威斯特和惕尼克将证券市场效率分为“外在效率”和“内在效率”。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资金分配效率,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能够根据有关信息作出及时快速的反映,将资金导向高收益的部门,证券市场就是有外在效率的。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通过价格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作出迅速调整。有两个衡量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指标:一是价格能否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有关信息能否被充分的披露,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所谓内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小成本为交易者完成每一笔交易,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则交易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内在效率也有两个直接的衡量指标:一是每笔交易的时间,二是每笔交易的费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本文仍然套用威斯特和惕尼克的“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概念,将证券市场效率定义为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动员储蓄,将储蓄转化为资本,并配置于边际效率最高的企业和产业,从而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主要体现于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上。一般而言,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标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融资需要。证券市场首先是一个融资场所,由于每一个投融资者对融资期限、规模及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因此,对融资工具的种类、期限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满足各类投融资者对融资工具的选择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第二,证券市场具有资本动员能力,能够满足融资者大规模资本需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并提供大规模资本来满足融资者需要。
第三,证券市场能够按效率最高原则实现资源有效分配。作为资金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把各方面的储蓄汇集成资金流着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价格信号将资金导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按最高边际效率原则在证券市场范围内分配资金,将资金输送到收益最高的部门和产业。
第四,具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证券市场适应竞争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能力,证券市场创新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加。由于创新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使得小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获得专门的资金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反映了证券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时间和成本、动员和分配资本的程度。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应能体现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场原则,而交易成本的降低,一方面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与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有关。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
第一,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融资成本,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融资选择和产业的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是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行为的前提。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效率提高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不仅有助于发挥证券市场融资的作用,而且有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第二,证券市场规模。证券市场规模是证券市场所能吸收和容纳证券交易的数量空问,它是一国证券市场发育成熟与否的标志。市场规模也是证券市场资本动员能力的体现,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可以刺激资本形成,有利于满足产业成长的资本需要。规模扩大意味着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大量的资本,用于接纳更多的证券发行,规模扩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激励更多的资本投资于新兴生产项目。
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流动性强有助于证券交易者便利地交易他们自己的证券,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从而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鼓励长期投资,并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流动性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贡献在于高度流动性的市场能够改善资本分配效果,促使经济的长期增长,流动性表明证券变现而不遭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的大小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资本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效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原因分析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在论证资本市场合理性和其现实性时,提出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即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市场自身存在缺陷。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自然有其缺陷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的失真性。即市场的资源配置信号——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与其相关的真实信息,从而失去了自发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进而削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二,市场的失效性。即由于证券市场的失真性引起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以及由此引起的整个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功能,这些功能彼此间相互影响,任何功能的失灵都会对相关功能作用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证券信息的失灵不仅直接破坏了资源配置的有机链条,而且影响了其他一系列功能作用的发挥。
而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其特殊的发展环境,发育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非规范性。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国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等都具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第二,非协调性。即证券市场的运行不能实现高度的协调、有序和统一。首先,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股票和国债过于集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所占比例不高;在利率结构上,没有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比较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很小,交易品种也较为单一;证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个人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且运作不规范。其次,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作为主要信息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充分,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失效;信息供给渠道众多,但合法的、有效的信息太少;而证券终结机构行为失范又使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在股票发行市场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外资股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在股票交易市场上,由于信息失真等原因造成股票价格远远偏离企业的真实业绩,价格传导机制受到扭曲。风险监控机制是通过系统的风险检测指标的运用,对市场进行静态与动态的测评,及时化解证券市场隐含的各种风险。我国除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外,还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在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
第三,弱有效性。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性和非协调性,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首先,证券市场基本功能角色失衡,即筹资功能相对于其他功能而言发挥过度,而改制功能不到位,资源配置功能扭曲。其次,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效率低下,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经济色彩,违反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规律,造成证券发行的低效率,即证券在一级市场上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配置在效率最高的经济单位,发挥其最大价值。而资源配置总体呈现弱效特征:一是特殊的股权结构设置,使资金通过二级市场的流动,实现优化配置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流通的公众股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信息的透明度很低,以及散户投资者众多,搜寻信息成本抬高,缺乏对市场投资和风险的理性判断,使证券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股价异常波动和过度投机的现象,证券价格作为资金配置信号的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严重脱离证券的真实价值,误导资金流向,使证券市场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效率和作为微观层次上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效率大大降低。
三、证券监管——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几点建议
市场失灵使证券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导致效率下降,因此,有必要予以纠正。一般而言,将市场失灵置于市场内部,通过“市场机制内部化”的方式予以纠正是市场机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内部化”是有限度的,尤其针对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市场本身是很难予以纠正的。因此,证券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依靠监管来尽可能地改善和解决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和效率的增进。正是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和由此引发的证券市场功能的扭曲,才使得政府必须设计并实施适当的管理制度,约束并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矫正并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维护并促进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者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方针与政策过程中有如下几点应予以考虑:
第一,切实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发挥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为依归,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考虑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二,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健全的资本市场也要有各类企业的共同参与,平等竞争才能建立起来。但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采取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方针。非国有企业即使绩效很好,也难得到上市的机会。少数非国有公司的上市也通常是靠付出巨大代价购买只有很少净资产,甚至完全没有净资产的“空壳公司”才得以实现上市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应当迅速纠正。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一) 筹资与投资功能筹资与投资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能够迅速地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货币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生产和经营,从而开辟了不同于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这些股票、证券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直接投资工具。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改变社会资金配置方式,开辟农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克服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
(二) 转制与监督功能
证券市场还具有促使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证券市场对经营主体有一定的要求,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先改制成为股份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机制来运作。企业要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要有良好的业绩。这就使企业时时处在各方面的监督和影响之中。这些监督包括:①股东的干预。股东作为投资者必然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前途,并且通过授权关系或“用脚投票”实施他们的权力。②股价升跌的压力。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股价,股价提高,对公司是一种激励;经营不善产生的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外部接管,在这种制约下,管理层不得不认真地为公司服务,股东的权益因此得到相应的保护。③社会的监督,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制约,所有这些制约,促使上市公司形成健全的内部运作机制。
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有助于促进农业企业的机制转换,培育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重要作用要求它具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优越的组织形式。相比而言,上市公司具有体制上的优势。对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培育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2)启发和影响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企业化转变。证券市场不仅培育农业大中型上市公司,而且以它的标准、效率启发和影响着各类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方式有较高的效率,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逐步向面向市场的农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者逐步向具有市场意识、投资意识、管理意识的农业企业家转变。
(三) 资源配置与结构调整功能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特征会引导资金流向效益好且有发展潜力的部门或企业,从而发挥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功能。在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一个引导资源尤其是资金流通与配置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在证券市场上,资金在利益的引导下流向效益好的行业、企业,抛弃收益率低、缺乏增长潜力的证券,从而实现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消除行业壁垒,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在证券市场不被冷落,必须先要成为能够赢利的行业,成为比较效益较高的产业。在过去农工商脱节、销分离和农业劳动力过多的情况下,农业部门仅限于原料性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环节的增值流向了工业和贸易部门。然而,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条件下,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市场地位可以大大提高。资源配置功能促使农业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增强赢利能力。(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和克服重复建设。农业部门的经营性资产中,存在不少重复建设项目,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重复建设是计划经济和部门分割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导致重复建设的旧体制还会发生作用。利用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克服重复建设的弊端。这是因为,首先资本的趋利动机会冲破农业经营管理中的部门分割,促进资源的自由合理流动;其次,证券市场大范围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 分散风险功能
证券市场通过提供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既给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同时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首先,融资方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实际上将其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股东越多,单个股东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就越小。其次,投资方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通过买卖证券和建立投资组合来转移和降低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特征解决了投资者难以变现的后顾之忧,证券市场的出现,为各种长短期资金相互转化和横向资金融通提供了媒介和场所。人们可以用现金购买有价证券,把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人们也可以卖出有价证券,将其变为现实购买力,以解决即期支付的需要。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它所特有的生产周期长、存在自然灾害等风险。证券市场的分散风险功能有利于化解农业企业的风险压力,有利于农业的长期发展。
(五) 社会功能
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还有其超越经济领域的社会功能。首先,证券市场的出现加速了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现代化的发育过程,广泛而深入地传播了市场经济的基础知识和价值观念。其次,证券市场成为联系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与公民切身利益的纽带,起到了社会凝聚作用。证券市场是政治、经济的“晴雨表”。国际形势、国家政局、体制改革、经济增长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投资收。81.证券市场与中国农业发展益,也都会在证券市场中得到反映。证券市场的走势,投资者的心态、倾向也会反馈到国家有关部门,从而影响有关决策。同时,从自身利益出发,企业、投资者必然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保持高度的关切,并且成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坚定支持者。
这一功能对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加强政府和公众对农业的关注。在证券市场上,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天会吸引千家万户的注意,投资者会因此而更加关注农业政策、农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证券机构更会认真研究农业方面的信息,关注农业企业的经济活动。而这些信号会反馈到决策层,从而影响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实施执行。(2)促进农业部门经营观念的创新。证券市场浓缩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农业与证券市场的联连,带来了经营观念的变化。例如,从只重视产品经营到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到既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从只重视土地、农具等有形生产要素,到重视股票、债券等无形生产要素等。这是经营观念、思维方式的重大进步和创新。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为农业注入了多种现代生产要素,农业需要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市场也需要农业的参与。农业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在于:①没有农业的参与,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大为降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将大打折扣;②农业所形成的食物与纤维系统是世界最大的产业部门,没有它们参与,证券市场是不完整的;③农产品市场是永不衰落的市场,农业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适宜长线投资的工具,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中的短线投机行为。
二、 农业利用证券市场的途径
(一) 农业利用股票市场的途径
股票市场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尚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股票市场率先支撑起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我国农业对证券市场的利用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至1999年底,共有57家农业概念的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其主营业务和资金投向涵盖农产品加工、畜牧饲料、种植、种子、渔业、水产养殖、林业、农产品流通、化肥、农用机械等领域,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
农业利用股票市场的步骤是:1.农业企业化。农业企业化的含义是:加快推动各种资源向农业产业化转移,对各种商品化农业的经营性资产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化是农业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前提。农业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过企业制改组,才具备进入股票市场的条件。
2.农业企业股份化。农业企业股份化是指农业企业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为农业进入股票市场奠定微观基础。农业企业股份化过程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农户联合兴办股份化的企业;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户取得股东资格;农户以其交售的农产品或服务参股龙头企业,作为优先股东,分享企业利益,不参与管理;专业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农业产业化链条不同环节的企业间相互持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必须指出的是,农业企业化过程是一个多样化的过程,是一个多种模式并存的过程。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我国农业经营必然存在多种组织形式,农业企业也会表现为不同形态。这种多元化的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都会存留下去。
3.农业股份公司证券化。(1)扶持现有农业股份公司上市。在农业企业股份化的基础上,扶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股份公司进入国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走上资本经营的“快车道”。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募集资金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取得规模效益;通过股票市场的转制功能,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断培育优质资产,改良弱质资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并运用并购、重组等资本经营手段,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道路;通过股市的巨大影响,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无形资产,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让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让农业上市公司成为产业化经营的有力的龙头。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障碍,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禁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 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 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 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 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 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3)监管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如果对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国巨额的银行储蓄资金可能大量涌入证券市场,经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应而对市场形成破坏性影响。故此,必须严格禁止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只有统一设立的证券融资公司有资格办理信用提供业务,其提供给顾客的融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形式的资金只能通过参股证券融资公司或者购买其发行的融资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
此外还应加强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专营信用交易融资的证券融资公司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通过规范化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现有证券商也应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复旦学报,2002,(1).
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的监管机制下才能取得。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金融市场,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因此,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
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整个市场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最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
“机制”一词最早是物理学和机械工程研究领域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社会学科中,其内涵也演变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机制的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自动实现系统均衡的功能;二是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来实现系统均衡功能。笔者采纳系统论的观点,即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是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各组成部分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均衡分析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
“结构”一词的英文为Structure,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某种关系的组合。其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其同整体的联系为基础;二是指各个组成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结构是由相互联系的各部分组合的整体,而后者是指组成结构的各部分间组合量的比例和质的联系。
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监管结构内部对构成监管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发现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规律。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又称政府监管)和自律性质的监管。各种监管形式各自存在优、缺点,因此存在着适用的条件、时机。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法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作为外部监管,将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划分为自律监管。
(二)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基于最优资源组合理论
笔者假定存在图1中的等监管程度线,该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程度。由于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边际效率都是递减的,所以等监管程度线必然凸向原点。离原点越远,监管程度越高,图1中监管程度R(a)<R(b)。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图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没有意义的。
如图2所示,Et和Es分别是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监管限度。在这个市场中,可以达到的最高监管程度可以用通过K点的曲线L3来表示。可以假定,按照证券市场的本质逻辑,存在着对市场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设为L1,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交易种类扩大、市场结构日趋复杂,跨市场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所以对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将上升,如图2中从L1到L2的变化。市场发育程度低时,对市场监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处在图2中L1的水平。显然,此时仅依靠自律监管或他律监管就可达到L1的要求,所以L1与S轴和T轴都有交点。这就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国家唯一依赖他律监管而许多发达国家更多依赖自律监管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最低监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断上升,L1逐渐向远离原点的方向运动,达到L2的水平。从图2中可以看到,单靠他律或自律已经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机地结合他律和自律两种监管方式。由于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都要耗费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寻求监管程度的结合点。图2中当等成本曲线与等监管程度曲线相切时,即点K(Es,Et)是最佳结合点,也就是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点。现实中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的发展,在建立之初单纯地依赖自律或他律的证券市场,最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律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监管体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则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同一国家也会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二、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关系
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发挥最大的效率,达到效益最大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监管机制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制度创新
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特殊功能。证券市场监管者严格强调的透明度、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能改善治理结构。因此,现代证券市场还作为一个控制权市场而存在。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防止经济结构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促进功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质量。
(二)信息披露机制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关系
彼得·F·德鲁克在《公司绩效测评》中认为:根据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一旦金融市场对上市公司使用别的价值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的改革进程自然会加快,……正是政府的规定才使财务标准变得如此至高无上,并驱使人们花费大量时间使之完善”。投资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内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政府机构出面,才可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建议(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公布非财务信息”。
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一些实质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质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门外,从而降低投资者决策失误的概率,加上市场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迅速、及时地了解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正确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作出理性决策,将资金投向资产优良的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结果是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而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优质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防止“二手车市场”效应,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证券欺诈发生,只有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公司管理层尽心尽责地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自身经营绩效的改善;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证高度透明,将企业的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让广大投资者综合各种信息自主决策,才能使有限的资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业,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从这个层面上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核心机制。1.公司声誉价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Grossman&Hart(1980)认为,逆向选择不利于标的资产估值,理性潜在买者会对资产进行打折,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正机制,就会形成柠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的资产拥有者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区别于劣质资产,就会采取相应措施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相应信息,而该过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过程。Fombrun(1996)等的实证表明,公司声誉价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将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正向效应。Wesley(2004)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对拉美三国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通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声誉价值是外部投资者基于信号传递的未来预期基础上形成的。(张宗新,2005)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选择高水平声誉投资以避免次品车市场的价值折价;差公司只能选择消极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实类型报漏。针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品车问题,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从而产生信号传递机制的声誉投资效应。信息披露信号传递公司的价值信息,积极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给水平相对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声誉价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低2.有效市场条件下接管机制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
在信号传递机制下,由于那些为出资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业家会利用股票价格的信号机制改进自己的工作,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家,股票定价机制本身仍是缺乏约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机制就是用于监控企业家行为的约束机制。
从目前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针对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敌意接管;另一种为积极股东行动,此种接管较为温和。敌意接管时,无需取得目标公司企业家的同意,或者绕开他们,直接向公司股东发起收购要约。敌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能够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不断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重要经济机制。敌意接管这一机制作为出资者约束企业家的一个控制工具,是市场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行政监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股价波动来发挥作用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的预期和对股票短期投机收益的预期共同决定着对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通过证券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着股票的供求关系和股票价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价波动
世界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股市政策的实施会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是不同的市场对政策的敏感性和反应程度不同,这实际上就是所谓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预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预会对股市产生更大的冲击。
2.股价机制促进企业家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绩效
所谓股价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价格的高低及其波动情况来反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并以此引导或影响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筛选和监控(李承友,2001)。相应地,股票价格能否正确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就成为股价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股票定价机制之所以能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主要与股票价格所具有的相关性和客观性的密切程度有关。因为股票价格相关性反映的是市场对公司潜力后劲的动态评估,是证券市场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评价,它所包含的信息着眼于未来,不同于提供对过去业务总结的会计信息。因此,通过股价定价机制可以抑制企业家损害出资者的经营行为。李承友(2001)认为,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对企业经营或制度变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并决定其去留;二是将公司企业家的报酬与股价相联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3.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关系
由此,可以构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因为政府行政监管导致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政策效应”对股票价格产生冲击,股价信号传递机制一方面影响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的考评;另一方面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从而产生对股票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企业的资金流。两个方面共同影响企业的绩效变动。当绩效变动又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形成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提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途径
张新(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同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绩效改善的巨大促进作用,但是根据思腾思特(Stem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较分析,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衡量,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水平处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与监管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合理确定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对象应包括
证券发行人,发行市场的证券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证券商,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2.监管内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投资者行为是否合法,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结算过程;(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自律管理情况;(4)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情况;(5)证券商的经营范围。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约束机制
要给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条件,建立适当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强化监管,使独立董事名副其实。
2.调整董事会功能,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
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会的内部专职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等,并在各种专职委员会内部合理配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强化董事会的执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审计等关键的委员会中,降低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
针对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局面,应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继续采用政府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具有明确责任和权限的监管体系。
1.在责任和权限的设置上
证监会主要监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
2.证交所监管持续性信息披露
证交所在负责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发现违规案件的权利外,还应具有查处违规案件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证交所可以证监会的名义进行强制处罚。
3.政府部门仍然负责首次信息披露的监管
监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时再融资条件的审核。
4.证券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规范的中介机构可以协助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努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评级制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根本问题。目前对上市的信用评估还没有得到观念上的重视,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评估和披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将我国的信用评估工作作出规划,考虑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设我国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也是迫不容缓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要形成企业以良好的信用为发展要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决定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资者把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建立对上市公司长期约束机制的立足点。
(五)对证券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管理,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