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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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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变化;虚假陈述责任;影响

一、信息披露制度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息的基本保障。

证券市场承担着资料配置的重要功能。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公司的投资者与经营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准确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并成为投资者分析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从监管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保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依据。正因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

二、新旧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变化

经过多年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从1993年颁布的《股票条例》到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再至2006年《新证券法》,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规范和相应法律责任。

1999年《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动机

上市公司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门,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提出了以下原则,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但是仍有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做出虚假陈述。

第一,为达到发行上市的要求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按规定,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于是许多企业为了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便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会计处理粉饰财务报告。

第二,为再融资的要求。为了更多的从证券市场融资,或者增加“壳”资源的价值,一些上市公司也在财务报告上弄虚作假。

第三,为了避免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将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财务状况异常主要是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本低于股票面值”。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于是,一些上市公司为避免沦为“ST”族,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就可能操纵利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第四,为配合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的需要。一方面,证券市场已成为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盈利及其他利好消息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一些上市公司及经营者往往通过操纵利润以求提高股价,提升公司形象。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保持其在证券市场上“股性活跃”的形象,为了高价位配股等需要,与证券公司或其他咨询机构合谋,操纵利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从而操纵股价以共同获利。

第五,其他动机需要。如为获取信贷资金或商业信用、为实现经营预算目标或展现绩效以及为提高公司高级管理者的个人政绩和社会声望等。

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主要形式及方法

第一,虚假确认收入。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虚假确认收入的方式来操纵利润。如虚拟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将本质上发生融资的交易作为销售加以确认;在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仍确认收入等等。

第二,虚假确认费用。通过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操纵利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比较普遍。手法主要有费用资本化(如借款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等),递延当期费用、潜亏挂账以及提前确认费用等。

第三,利用关联交易。如一些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又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以此实现利润转移;一些公司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一些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资产租赁给关联企业,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向关联企业租赁资产从而实现转移费用、利润的目的;还有一些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关联企业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反映,还获取一块利润等等。

第四,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如变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利用八项计提准备操纵利润等。

第五,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如出售、转让与转换资产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和减免及政府补贴等。

五、证券法的修改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影响

2006年《新证券法》相比较1999年《证券法》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的不同主体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规定。

第一,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就不真实、不完全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将导致投资者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应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证券,从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于投资者的这种损失是由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董事会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在信息披露中,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起草、核查、公告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那么,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存在过错。

第三,保荐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发行上市,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发行条件和发行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首先推定保荐人有过错,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其唯一的免责理由是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

第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制作、公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但其能够支配或者控制公司的行为,包括制作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但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每个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义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如有过错,指使、授意发行人、上市公司制作、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资料,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证券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发行者的真实财务、经营和信用善后,才能判断有无投资价值。所以,信息是证券市场上公众做出投资决策的首要因素,而正因为如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义务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所有与其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进行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披露,这也是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行为,给所有投资者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维持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得以正常健康发展的保证,还资本市场一份清凉。

参考文献:

1、周正庆.新证券法条文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波涛.证券市场的风险与心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范文第2篇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2.5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范文第3篇

中国股市果真如某些人所言,“进入了新一轮大牛市”吗?

其实,上述“利好”换个角度,也很容易解读为“利空”:股改成功,政策利好出尽,利好出尽即利空,何况,全流通只是股市健康成长的一个必要条件,绝非充分条件;外资进场,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重要诱因,一旦升值预期消失,外资就会迅速离场;新股上市,如何保证不重蹈“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的老路?

何况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并不支持“大牛市”:房价上涨、油价上涨、人民币升值,宏观经济存在刹车倾向与紧缩因素;上市公司每股盈利和资产收益率下滑,股指继续上涨不具备内在价值支撑。

如果着眼于制度层面,股市诸多痼疾并未因股改而治愈:上市公司依然一股独大,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和信息优势玩弄小股东的动机和可能依然存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仍然保有大量国有资本,公司治理结构并无本质变化,产权主体缺位、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依然故我;坐庄、对敲、操纵股价等黑幕并未受到有效监管,挪用客户资金和老鼠仓问题也并未失去生存空间。

洗掉脸上的白粉,中国股市仍是“政策市”、“资金市”:证监会可以下令“不许砸盘”,社论也能引导资金流向,在“信息”与“人气”的反复激荡之下,从机构到散户,无不抱着“博傻”心态入市,却不知“击鼓传花”最后一棒花落谁家。此前熊市令80%以上股民深度套牢,如今又闻每日新开户数连创新高,令人想起一个并不过气的名词:非理性繁荣。

与成熟股市相比,我们这个新兴市场连基本逻辑也没完全弄清楚:券与商孰先孰后?交易所与证监会孰先孰后?行规与法律孰先孰后?股市的首要功能是交易还是融资?公司质量应由投资者还是证监会判定?主板与二板如何区分层次?……

更令我们警醒的是拉・波塔、洛佩兹-德-西拉内斯、施莱弗和维什尼(四位学者合称LLSV)关于法律与金融关系的论断: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有效地保护股权投资者,故金融市场发达;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完善,故银行系统主导。我国即属大陆法系国家,所谓“以金融市场为主导,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口号,法律基础就不牢固。

英美法系国家证券监管与我国相比有何差异?不必麻烦LLSV,汤姆・克鲁斯主演的《华尔街》一片即有生动的说明:当主人公(投资银行家)操作失败,证监会、联邦调查局、州首席会计师代表、当地警察,四套班子同时出现,封门抄人。美国券商为何没有坏帐危机?券商如净资产低于注册要求,24小时内必须电告监管部门,48小时内必须解决资金问题,否则退市。美国券商为何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制度设计令券商根本摸不着客户的钱。

制度建设尚在草创阶段,股市能够真正繁荣吗?为什么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券商、中介、机构、散户、媒体、学者总是习惯性地看好股市,大盘上涨时说是利好,鼓动大家“高歌猛进”,大盘下跌时也说是利好,所谓“泡沫已经挤出”?恐怕只能用利益链条解释:公司圈钱――官员寻租――大户坐庄――政府征税――股民赌博,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百姓财富转入富豪袋中,不良资产由全社会承担。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范文第4篇

本文试图通过利弊和风险分析,为传媒机构提供一个上市选择的目标与风险的谱系,以期传媒机构在选择上市的操作上更加理性和成熟,趋利避害,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一、传媒上市的价值谱系

1.大规模融资能力

上市不但能够为传媒企业筹集到大量资金,而且也能够为传媒后续的发展提升其进一步债权融资的能力。

筹集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证券市场以证券形式为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融通资金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机制和场所。传媒业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产业,进入门槛随着产业的发展而日渐其高,所谓“大投入大产出,小投入不产出”。由于媒体独特的盈利周期,在开始阶段甚至还会出现“只投入,不产出”的“烧钱”现象,因此传媒的发展比其他企业更加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支持。

2.化敌为友的资源整合能力

传媒企业上市后,可以通过并购、换股等手段,进行资本运营,实现传媒发展中价值链延伸的有效资源的整合和合理配置,并且,其成本代价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

数字化技术发展的一个趋势性潮流就是,媒介业固有疆界被渐次打破,越来越多的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整合的要求摆在人们的面前,人们缺少的将不仅仅是大笔的资金,而且严重缺少不同地区、不同媒体、不同行业的操作经验。在传统方式的竞争发展中,传媒价值链的打造往往是靠自有资金,自身力量独立完成的。但是试想,如果在我们的产业价值链的延伸中需要一个新浪、搜狐这样的门户网站,如果仅凭自身的力量去打造的话,所需要的资金是一个天文数字不说,而且还要面临现有的新浪、搜狐们的强势竞争,其代价之大、产出周期之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是上市企业,则便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上的并购、换股的方式化敌为友,使相关资源在资本纽带的作用下融为一体,并且借助于成熟合作伙伴的巨人高度和力量,迅速形成自身发展的价值链效益。

3.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治理结构

从管理方面来看,传媒上市不仅可以融得资金,而且可以借资本社会化的契机,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而迅速提升市场竞争力。介入证券市场,将使传媒企业成为公众性的上市公司,有利于其在经营理念、股权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质的转变。首先,传媒上市后,要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实现从经验管理到专业管理的飞跃;其次,上市可以明晰传媒的股权结构,并适当降低其股权集中度,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第三,上市将大大提高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将股权安排、经营模式、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公之于众,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管,有助于传媒企业在当前复杂的经营环境中正确决策。

4.市场估价与价值发现

传统的媒介运营者往往并不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下辖的资源在价值分量上的孰轻孰重。而资本市场的估价机制则可以为传媒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清晰、敏感的媒资价值量表。在这样一种市场价值尺度的观照下,传媒的经营运作――其资源的使用、工作的重心及行动的逻辑――将更加清晰、自觉和理性。

5.提高知名度,提升竞争力

许多企业,在上市之前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是差不多大的,但是上市后,企业名称每天在交易所的股票牌里面不停地翻,相关媒体每天都要对当日股票进行评价,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地位,企业的品牌效应随着上市的成功而得以推广。

上市后股票价格的变动,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那些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的股价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使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资本,比如更易得到银行的贷款,更易使用增发股票、债券等融资手段,进入资本快速、连续扩张的通道,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传媒机构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实力,增强其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

二、传媒上市的约束与风险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上市也不例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上市,同样的,上市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传媒。在选择融资方式之前,传媒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情况、证券市场的规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和限制,在看到上市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上市潜在的风险,综合权衡、评估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以下便是伴随传媒上市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1.高额的融资成本

上市融资获得资金是有成本的,资金的使用也需要支付成本。企业上市融资必须迈过股票发行条件和股票上市条件两道门槛。对于一些传媒企业来说,在迈过两道门槛之前,还面临着改制问题。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聘请若干中介机构进行辅助。凡此等等,都要付出费用。

企业在上市之后仍需就股权资金的使用支付成本,除日常的中介机构费用、市场运作费用之外,公司盈利的相当一部分要用来支付投资者的股息红利,这种资本成本通常要高于银行贷款的成本。

因此,传媒上市首先要权衡上市融资与私募、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相比成本的高低,还要权衡上市融资本身的成本与收益,只有收益高出成本时上市才是合算的。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传媒企业要有好的招股项目以及由此形成的良好成长性与盈利能力,否则以不上市为宜。

2.多种经营风险

传媒上市后面临众多经营性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一是盈利能力风险。证券市场有一套特殊的评价标准,其中,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炒”股票,“炒”的就是预期,是股票的未来,股价取决于投资者对以下各项的期望:企业的最近表现和未来发展前景;新推出的产品或服务;该行业的前景。因此,保持稳定的增长,是每个公司的需求,也是每个投资者所渴望的。

二是盈利周期风险。一般来说,资本市场的盈利周期计算是以会计年度为标准的,各项盈利指标以年度为周期,每年一结算。传媒的品牌影响力的形成,广告回报的滞后效应等等,这些都需要较长的市场培育及时间检验,资金投入的最初阶段往往没有回报,处于“烧钱”的状态。由于无法在当期向投资者提供有说服力和竞争力的回报,很可能会得到股市恶评,能否顺利度过这一危险期对传媒上市公司有很大挑战性。

三是盈利模式单一的风险。传媒类上市公司盈利模式单一,普遍缺乏内生性的成长动能和竞争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传媒的广告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很大比重,其他经济来源微乎其微。目前A股的传媒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小,大多数报业上市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报纸发行收入和广告收入,增值服务还没有得到体现,其他经济来源也微乎其微。

四是股价下跌以及集团诉讼的风险。企业上市只是第一步,公众股东对于短期业绩往往非常在意,如果上市后的传媒企业缺乏长期的盈利能力,投资者将用“脚”投票,导致股价不断下跌,公司还可能被收购,甚至被摘牌。股票价格的下降也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按照普通的逻辑,股价持续下跌,表明投资者不看好这家公司的前景。此时,股东会进一步减少持有的股票,债权人会停止对公司的贷款,上下游供应商会停止提供商业信用。股票价格下降还会影响公司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心,影响到市场占有率。这样的话,上市初树立的企业形象就会丧失殆尽。所以传媒在上市之时,必须对自己的长期盈利能力有一个冷静的预测,在没有较大把握之前,匆忙上市孕育着很大的风险。

3.机制缺陷存在的风险

传媒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行机制存在漏洞和缺陷,内部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风险。如一些传媒上市公司准备不足,匆忙上市,由于上市之前改制不彻底,没有建立起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内部机制,组织机构不能适应上市公司的需要,为以后的经营运作埋下了隐患。

上市公司应该是市场化的产物,而不应该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的结果,在准备上市的企业内部,必须要有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机制,先把自己内部的问题解决好,再择机上市。

4.信息公开化带来的风险

上市就意味着信息公开化。传媒上市前,其经营风险由个别的所有者承担;上市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由社会公众投资者来承担。因此,传媒上市后必须定期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资料,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和确立对公司的信心。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对许多传媒企业来说是一大考验。上市公司不得不承担以下风险:

①传媒上市后要按照监管要求担负起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地将企业的部分商业机密公之于众,这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②上市后,上市公司尽可能多地公开公司战略、业务经营数据和市场策略等接近商业机密的经营细节,公司的各项指标和经营计划都更加透明,容易让竞争对手了解企业动态和重大决策并采取相应对策,意味着公司难有黑马式的举动。

③企业上市后成了公众公司,许多以前属于内部事务的消息就要对外公布,不公布就是违规,必然受到谴责和证监会的制裁,企业信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极其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下,经营管理状况一旦出现问题,将迅速被公众了解,企业声誉也会大大降低。一旦股东认为公司的现状及前景糟糕,就会抛售公司股票,导致公司市场价值降低,影响传媒公司再次从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可能性和融资的金额。

其他的风险还有管理方面的问题、壳资源的遗留问题以及媒体行业所特有的政策性风险等等。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范文第5篇

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的变现能力。从证券流动性的概念来看,其本质是指在现在价位不变的情况下或在价位波动较小的情况下,能够卖出证券的数量或金额,如果能够卖出的数量或金融较大则该证券的流动性较好。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流动性还指在现在价位不变或在价位波动较小的情况下,能够买入证券的数量或金额,这也是证券市场比较普遍存在的流动性问题。个人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较低,而机构投资者则异常关注流动性的风险问题。如封闭式基金分红、开放式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时都会遇到资产变现的问题,尤其是后者。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上涨时,基金管理者希望提高仓位来获取股市上扬带来的收益;但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基金需要进行仓位调整,这就涉及到资产的变现问题,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将最终影响单位资产净值。近期开放式基金扩容速度不断加快,前期市场讨论的封闭式基金转开放的问题也已经浮出水面,基金银丰契约中规定1年后由封闭转开放,届时封闭转开放将会成为市场趋势,这也对目前封闭式基金投资运作中的仓位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研究、测度就成为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另外,固定受益证券如国债、企业债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因此基金在买卖国债、企业债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本文就是针对这种需求,利用金融工程的有关理论来对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研究的。

文献综述

由于交易机制的不同导致流动性的成因也存在差异。在报价驱动市场(做市商)中,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委托传送至做市商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与之相反,在委托驱动市场(竞价交易)中,投资者的买卖指令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配对交易,买卖委托的流量是推动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早期欧美证券市场均以做市商制度为主,因此迄今为止的几乎所有流动性研究都是围绕做市商制度展开的。其中又分为两个理论分支:以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核心的理论认为,市场微观结构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而价格是影响流动性问题的实质所在。kraus和stoll(1972)研究了纽约交易所市场上大宗交易对流动性的冲击;garmam(1976)研究了随机库存模型的价格影响;garbade和silber(1979)研究了市场出清价格与流动性的关系;glosten和milgrom(1985)将信息经济学引入流动性研究,主要考虑了信息成本对流动性的影响。另一个分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易量、价格与流动性的关系上;hasbrouck和seppi(2001)通过流动性指标分析得到指令流对收益的影响。

目前关于竞价交易市场中流动性研究的文献极为有限,niemeyer(1993)、hamao(1995)、biais(1995)、hedvall(1997)、ahn(2000)等学者研究了竞价交易下买卖价差和流动性的关系问题。

国内关于流动性的研究文献更少,蒋涛(2001)在总结国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的经验模型,其核心思想是交易量与价格序列是相互影响的,交易量(主要是交易量增量)是通过收益率的波动来影响价格的,因此两者共同决定了股票的流动性。经验模型首先针对股价收益率序列构造自回归模型,将模型中的残差定义为收益率的波动指标,事实上该残差通常具有异方差性;下一步是针对残差绝对值建模,并将交易量增量引入模型中,其中交易量增量的回归系数即为衡量该股票流动性好坏的指标,该指标越小,表明交易量引发价格的变动小,流动性就越好。事实上,经验模型主要是建立两部线性回归方程,就每次回归结果来看,由于自变量选择问题,回归模型虽然满足了线性的假设条件,但是模型的拟合优度非常低,即建立模型时遗漏了许多重要的解释变量,因此模型中交易量增量的系数很难准确反映交易量变化导致收益率波动的程度。

上述文献研究的最终结果均是将目标定位在衡量证券流动性好与坏的比较过程中,并未针对具体证券在特定的买卖指令下由于流动性风险存在可能导致的损失情况。本文试图将var思想引入中国股市的流动性风险研究中来,在分析各证券流动性强弱的同时给出一定置信度下完成特定的交易指令可能担负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值,以便机构投资者清楚在特定交易环境与目标下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值。另外,在一个投资组合中,由于某只证券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其他证券价格也随之波动,这样在完成特定减持任务时可能存在证券间的互动,这样会加剧流动性风险,即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的研究也非上述研究所涵盖的。

流动性风险指标定义与测度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设计

衡量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是买卖报价差与成交量,价差越小表示立即执行交易的成本越低,市场流动性就越好,针对买卖价差的研究推动了微观结构理论的发展。另外,成交量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其可以反映大额交易是否可以立即完成及其对价格产生的影响,在价差较小的情况下成交量越大流动性越好。这样我们就可以定义流动性风险测度指标l[,t]=[(p[,max]-p[,min])/p[,min]]/v,其中,p[,max]代表日最高价格,p[,min]代表日最低价格,v为当日成交金额。该指标的分子为股价的日波动率,可理解为日价差;这样l[,t]即可理解为一个交易日内单位成交金额所导致的价格变动率。该指标用于计算证券的变现损失率:证券(个股或组合)在一日内变现v[,0]的损失金额为lv[,0]。由于流动性风险指标l[,t]已经包括了价差与成交量两个时间序列,因此我们的核心工作就在于拟合该指标的统计分布问题,在确定了l[,t]的分布后即可计算出在特定置信水平下l[,t]的取值,进而求出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

二、流动性风险值定义

参照var的定义来定义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l-var):市场正常波动下,抛售一定数量的证券或证券组合所导致的最大可能损失。其更为确切的含义是,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在未来特定时期内抛售一定数量的证券或证券组合所导致的最大可能损失(可以是绝对值,也可以是相对值)。例如,某投资者在未来24小时内、置信度为95%、证券市场正常波动的情况下,抛售一定数量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为800万元。其含义是,该投资者在24小时之内抛售特定数量的证券时,因证券的流动性而导致的资产最大损失超过800万元的概率为5%。5%的机率反映了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可根据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和承受能力来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prob(δa<l-var)=α

其中,prob:资产价值损失小于可能损失上限的概率;

δa:某一金融资产(asset)在一定持有期δt的流动性损失;

l-var:置信水平α下的流动性风险值——可能的损失上限;

α:给定的概率——置信水平。

利用l-var值可以明确给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特定的时间内,由于特定的减持任务而导致的流动性成本。由于该结果更加直观、量化,因而比较适宜与投资者沟通基金的风险状况。

三、流动性风险值计算

通过上面的定义我们知道,对某一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测度时,先要拟合时间序列l[,t]的分布问题。从结构来看l[,t]为一个复合指标,即日最高最低振幅与成交金额之商。为处理上简便,考虑对l[,t]取自然对数,这样可将两个指标的除法转换为减法。重新定义l[*]t=1n(l[,t])=l[,n][(p[,max]-p[,min])/p[,min]]-1n(v),这样对l[,t]的分布拟合就转化为对指标l[*]的分布拟合了,然后依据其统计分布来计算各证券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流动性风险值(l-var)。

已知t时刻l[*,t]的分布以及分布参数,根据l[,t]与l[*,t]的函数关系可推导出l-var。具体推导过程如下:

p(δl[*]<l[*]-var)=95%

在l[*]正态情况下可知p(l[*]>μ-1.65σ)=95%

由l[*]与l之间的一一映射关系可知:p(in(l)>μ-1.65σ)=95%

p(l>e[μ-1.65σ])=95%

则相对于均值的l-var可定义为:

l-var=e(l)-l[,α],其中e(l)为l的均值,l[,α]为置信度为α下的最低值。当α=95%时l[,α]=e[μ-1.65σ];e(l)=e[μ+1/2σ2](具体推导过程略)。

l-var=e[μ+1/2σ2]-e[μ-1.65σ]。

四、流动性风险值含义

假设置信度为95%情况下,指数化投资组合每亿元的流动性风险值为1.019%。该指标解释为:当抛售价值为1亿元市值的一揽子指数投资组合时,由于流动性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0.01061%(或10612.47元)的概率仅为5%。这里测度出的流动性风险值是每减持1亿元市值所导致的损失,将每亿元的流动性风险绝对值定义为一个风险值基数。当减持金额为n亿元时,其所导致的风险价值损失幅度会相应增加n倍(0.010612%×n),这时抛售市值为n亿元指数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绝对值为:0.010612%×n×n×100000000元。即此时的流动性风险值(绝对值)为基数的n[2]倍。一旦流动性风险损失额度超过了要变现资产的10%时,则说明在目前实行涨跌停板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在当日实现变现目标。

流动性风险值的计算

一、样本选取与计算过程

从“分析家系统”提取2002年1月4日至2002年8月13日共143个交易日上证综合指数、深证成份指数以及沪深两市代码分别为000001~000056、600600~600649区间的95只股票的每日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成交金额。

关于流动性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填补缺失数据。对于因故停牌的股票我们采用sas系统缺省的方法进行缺失数据填补,即将上一个交易日的数据默认为当日的数据。

2.分别计算各证券的1n[(p[,max]-p[,min])/p[,min]]-1n(v),并对该指标序列进行描述性统计。

3.在上述指标正态性检验不成立的条件下,检验该时间序列的自相关性和异方差性。

4.在自相关性与异方差性存在的情况下,借鉴j.pmorgan的riskmetrics模型来处理时间序列的异方差性,此时对处理后的时间序列进行正态性检验。

5.如果此时正态性成立,则可以计算其在某一置信水平下的var,如果正态性不成立则考虑其他分布的拟合与检验的问题。

6.针对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的计算,由于各证券之间的波动存在相互影响效应,这样就需要引进一个协方差来处理组合流动性风险问题。

二、数据分析与检验。

首先以上证综合指数为例来计算指数流动性风险值,计算过程中涉及到检验的置信度均取95%。

针对1n[(p[,max]-p[,min])/p[,min]]-1n(v)进行描述性统计。利用sas中univariate过程对上证指数的l[*]序列进行分析,结果如表1(成交金额单位:亿元)。

通过t检验我们发现该时间序列的均值不为零;w检验表明在置信度为95%的情况下无法接受其为正态分布。

对数据作进一步检验,利用sas的autoreg过程对其进行自相关性与异方差性检验,检验结果(略)表明,l[*]序列存在较强的自相关性与异方差性,在后面的计算中需要对其进行相关修正。

三、异方差性的处理。

借鉴j.pmorgan计算var的riskmetrics模型处理异方差性的方法,构建时间序列的标准差。因为指数l[*]序列的均值不为零,所以先对其进行“均值标准化”,即将每个时点的数据均减去时间序列的均值,然后计算“均值化”的时间序列的标准差,定义为:σ[2,t+1|t]=(1-λ)λ[2,t]+λσ[2,t|t-1],这里最优衰减因子仍旧取0.94。这样我们对上述时间序列进行标准化处理(减均值除以标准差),得到一个新的时间序列。

由于标准差递推公式为σ[2,t]+1=(1-λ)λ[2,t]+λσ[2,t|t-1],通常初始值赋予为当期数值的平方,这样我们对以后各期标准差进行递推时,需要过几期后数据方能平稳。所以在处理新得到的时间序列(标准化后的时间序列)时需要对其进行异常值剔除(主要是剔除前10期标准差不稳定的数值),然后再进行正态性检验,检验结果(略)表明标准化后的时间序列均值为零,标准差非常接近于1,且正态性检验表明我们有95%的把握保证其分布为标准正态分布。

四、l-var的计算

上文已表明:(l[*]-l[-]*)/σ[,l,t]~n(0,1),由此可知t时刻l[*,t]的分布也为正态分布,其均值为l[-]*,标准差σ[,l,t]。所以l-var=e[μ+1/2σ2]-e[μ-1.65σ]=1.019%每亿元。即当抛售价值为1亿元市值的一揽子指数投资组合时,由于流动性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19%(或101.9万元)的概率仅为5%。由此类推抛售2亿元的流动性损失则为101.9×2×2=407.6万元;抛售1000万元的流动性损失则为25.475万元。

五、其他指数或股票的情况l-var值

由于样本股数量过多,故表2仅列示了上证综合指数及上海市场的4只股票、深证成份指数及上深圳市场的4只股票(指数单位为:%亿元,股票单位为:%万元)。

通过对比发现,上海市场的流动性要好于深圳市场的流动性。同样变现1亿元资产的组合,按照上证综合指数构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要比按照深证综合指数构建的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低45.8万元,而且该差值随着变现资产数额的增加呈几何级数增长。

同样就股票来看,所选取的股票中深发展a的流动性风险最小,其次为深万科a、方正科技、世纪星源;流动性最差的为永生数据、胶带股份,这基本上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所有样本股的流动性指标结果及l-var方法有效性检验略。

相关分析的实际结果表明,l-var与exchange(换手率均值)基本上负相关,但相关性较弱;与价差标准差呈较显著的正相关;与成交金额也呈较显著的负相关。但是l-var与蒋涛定义的风险指标之间的关系与理论相背离;同样蒋涛定义流动性风险指标与换手率、成交金额的关系也与理论关系相悖,其与价差标准差的关系符合理论,但相关性也比较弱。这主要是因为前面分析的蒋涛所定义的流动性指标因模型选取时存在信息漏出效应,即无法找到足够充分的自变量而使得流动性指标(波动性方程中成交金额的系数)不能精确反映证券的流动性。事实上,l-var涵盖了成交金额以及价差两个方面的信息,因此其在衡量证券的流动性时相对其他方法更为有效。从表2的排序结果来看,即直观上l-var反映的流动性问题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如排名前20位的股票均为大盘股,且几乎都是深圳、上海本地股,就行业分布来看这些股票又多半属于金融、地产、能源等,事实上这20只股票均属于2002年上半年的热点板块,自然流动性比较好,流动性风险就比较低。排名靠后的多半是小盘庄股,偏离市场热点,尤其是"6.24"行情中这些股票基本上得不到现在市场的认可。

组合流动性风险值测度探讨

一、组合流动性风险值计算

针对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测度,我们可以先计算组合中各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然后根据其在组合中的配置权重来计算组合的整体流动性风险值。但是在这样的计算过程中,我们忽视了证券之间波动的相互影响作用。例如当大量的变现(买入)某一证券a时,导致a价格的大幅波动,这样与其联动性强的证券(假设为b)必然会受到影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组合流动性风险值时,只考虑了变现a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损失,而没有计算a对b的影响所导致b证券的损失问题。为此,我们引入组合流动性风险测度方法。

组合流动性风险值的具体算法如下:我们认为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l[*]仍为正态分布,则组合l-var=exp(μ+1/2σ[2,t])-exp(μ-1.65σ[,t]);其中μ为组合各股票l[*]均值的线性组合,σ[2,t]=ω''''∑ω为组合l[*]的方差,ω为组合各股票的权重,∑为各股票l[*]序列的协方差矩阵。之所以将组合的l[*]也假设为正态分布,主要是借鉴了指数l[*]的统计分布特性。就指数而言其实际就是一系列股票的线性组合,其在某个时点t上为正态分布。而事实上我们通过检验个股在时点t也为正态分布,故可认为指数组合的l[*]就是个股l[*]的线性组合。由于个股的l[*]在t时刻为正态分布,其线性组合在t时刻则也为正态分布。所以我们假设组合的l[*]为正态分布,且为组合各股票l[*]的按一定权重的线性组合。

二、组合流动性风险的优化模型

由于组合中各证券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以当组合需要完成一定的减持任务时,就需要考虑减持成本的问题,即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减持。先减持流动性风险小的股票未必是明智的,因为价格波动会通过一定的传导模式来影响其余股票的波动。这里就涉及一个组合的减持优化问题。其核心目标是使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值l-var=exp(μ+1/2σ[2,t])-exp(μ-1.65σ[,t])最小。由于组合的l[*]仍为正态分布且为所含有股票l[*]的线性组合,这样计算组合风险价值所用到的两个指标μ、σ[,t]即可通过组合股票按照某一特定的减持比例=(p[,1]p[,2]∧pn)来唯一确定。因此我们所说的优化问题就是要在若干p中寻求一个特定p使得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值最小。为此构建模型如下:

目标函数:

minf(p)=e[μ+1/2σ]-e[μ-1.65σ]。

约束条件:μ=p·u''''

σ[2]=p·∑·p''''

p·1''''=1

pi≥0

v·pi≤vi

其中p为各股票的减持比例;u''''为各股票l[*]的均值向量;1''''为单位列向量;v[,i]为第i只股票的市值;v为变现资产目标。

三、实证分析

我们以华夏成长公布的2002年二季度投资组合10只重仓股为例来分析其核心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值。数据来源:分析家;数据区间:2002年1月4日至2002年8月13日。另外我们假设在6月30日至8月13日区间华夏成长核心组合的股票与相应权重没有发生变化。

1.核心组合中证券的基本情况与l-var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华夏成长重仓股的流动性均比较好,其中招商银行因上市时间不长且一直是"6.24"行情以来的市场热点,因此该股票的流动性最好;其次为上海汽车、清华同方。相对来说流动性较弱的有中体产业、中集集团。

2.减持情况对比分析

假设华夏成长为某种目的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变现1000万元核心组合的市值,但招商银行减持的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其他股票的减持额度不得超过该股票市值的10%,则通过上面的分析存在一种优化方案。将优化减持方案与等额减持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下:

优化减持方案的流动性风险值为0.017%每万元,减持方案为招商银行500万元、上海汽车212.52万元、中信国安199.60万元、清华同方87.88万元;该方案的减持成本明显低于等额减持(每只股票减持100万元)流动性风险值0.0474%。

结论与建议

本文针对目前市场所普遍关注的流动性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统计分析,利用var的思想来测度中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在分析检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指数以及成交比较活跃的各股的流动性指标(l[*])一般具有很强的自相关性和异方差性,在对其进行异方差处理后均能够通过正态性检验。这样我们即可得到l[*]的统计分布,根据l与l[*]的一一对应关系来推导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就该指标的准确性来看,因其涵盖了价格、价差以及成交量等信息,因此其较换手率、价差标准差、回归方程中成交金额系数等更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流动性风险值不仅可以准确地对各证券的流动性进行排序,而且其更具现实意义的作用在于其可以直接度量在特定市场环境下要变现特定数额的资产所需要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即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所导致的价值损失。

另外,针对组合流动性风险值的问题,我们并没有就组合中各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值与变现权重进行简单的线性组合,而是考虑到某一个证券的波动可能会对其他证券产生影响。这样,处理证券之间波动的“协同”效应即成为组合流动性风险值计算的关键。本文通过风险适度放大等近似方法推导了组合流动性风险值的计算过程。

事实上,随着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投资者队伍结构的改善,以基金为主导的投资者队伍结构逐渐形成,这样关于市场流动性问题研究就变得越发重要了。本文主要是借鉴了var思想来测度证券的流动性风险,但其中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在分布拟合时,我们考虑到了流动性指标l[*]的异方差问题,但是对于均值只是考虑了对样本区间内的l[*]进行简均,事实上l[*]的均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时变性,即近期的均值也可以比较好地预测下一期的l[*]指标,因此选择长期内的简单均值来衡量l[*]均值也存在一定的误差。我们可以针对l[*]进行单位根过程检验,如果成立则可以考虑重新定义流动性风险值。另外,组合流动性风险值的计算,实际上就是证券之间波动“协同”效应如何精确地拟合,也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尽管l-var是一个直观、量化的风险测度手段,但其仅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个必要手段,而非充分手段。在对基金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时还需要结合其他指标、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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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2001年。

[3]菲利普·乔瑞著,张海鱼等译:《var:风险价值》,2000年。

[4]陆懋祖:《高等时间序列经济计量学》,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