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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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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

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 法理学 非单调逻辑 非形式逻辑

英国逻辑学家Toulmin建议,既然在数学之外论证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其语义形式而是取决于它们辩护的争论过程,那么,那些想研究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应当从数学那里离开,转而去研究法学[[1]]。Toulmin的建议无疑给法律逻辑学家们的工作以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何定义法律逻辑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无法回避的。翻开国内的法律逻辑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这些教科书基本上都是根据传统逻辑教科书的逻辑定义来定义法律逻辑的。可是,国内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给逻辑的定义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传统逻辑教科书给出的逻辑定义本身只具有描述性,并没有反映出逻辑的本质所在,并未反映出逻辑学的动态。我们当然不采用这种逻辑定义作为我们研究的起点,至少需要根据国际主流逻辑的观点来定义法律逻辑。

根据主流逻辑的观点,如果把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推理相区别开来的”[[2]],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法律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法律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法律推理相区别开来的科学”。根据这个定义,法律推理显然是法律逻辑的核心概念之一。必须意识到,这里所给出的法律逻辑的定义是基于主流逻辑(主要是指形式逻辑)观念的,因此,这个定义不是最优的。如果引入非形式逻辑或论辩理论,我们还可能需要进一步修改该定义。

一、概念问题:法律推理的两个层面

我们可以把法律推理区别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作为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法律推理,即逻辑层面的法律推理;第二个层面是作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法律推理,即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推理往往是指第二个层面。不少学者常常把两个层面的法律推理混淆起来使用。表明,第二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实际上包含了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狭义的法律推理,后者叫做广义的法律推理。

不管是法理学家还是法律逻辑学家,通常都把法律推理分为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和实质推理(material reasoning),并认为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而后者则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并考虑到推理的具体。这种观点几乎成了当今法理学界和法律逻辑学界的共识。毫无疑问,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①]。在法理学家或法律逻辑学家看来,“实质推理”恰恰是法律逻辑或作为法理学分支的法律推理有别于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推理之处。我们认为,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如果认为实质推理是把法理学中的法律推理与普通逻辑中所讲的推理相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准,那么至少我们目前似乎找不到更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它。但在法律逻辑中也采用这种观点,这似乎有些超越了“逻辑”范围,即把法律逻辑看成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了。这就大大限制了法律逻辑学家作为一个逻辑学家而发挥想象力的空间。

也许Edgar Bodenheimer对法律推理的分类值得我们重新审视。他把法律推理分为“analytical reasoning”与“dialectical reasoning”。邓正来在翻译Bodenheimer的《法理学:法律与法律》一书,分别把这两个概念译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3]]。这一译法代表了我国学界的一种普遍观点。然而,在Bodenheimer看来,前者意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后者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如何接受何者的问题做出回答”。若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译为“辩证推理”,由于受黑格尔哲学和哲学的,人们很容易把“辩证推理”与辩证逻辑中所讲的“辩证推理”等同起来。Bodenheimer显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dialectical reasoning”的。他的这一概念实际上来源于Aristotle的《工具论》。Aristotle提出了“dialectical argument”概念。张家龙与洪汉鼎把它译为“论辩的论证”[[4]]。根据Aristotle的观点,论辩论证是“论辩术”(dialectics)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从大多数人或权威人士普遍接受的观点出发进而引出矛盾的论证。因此,我们建议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译为“论辩推理”。这将为逻辑学家研究法律逻辑留下足够的空间。当然,Bodenheimer并没有注意到非形式逻辑的发展,但他的“论辩推理”概念却与非形式逻辑殊途同归,因为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非形式逻辑”词条,论辩术(dialectics)是非形式逻辑所依赖的三种方法之一[②]。

二、逻辑学家的困惑:法律逻辑何处去?

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起步的。由于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任何创新,至多是一个“传统逻辑原理+法律领域的具体例子”框架。基于这个原因,“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现实意义一直是学界感到困惑而富有争议的问题,甚至有许多曾从事法律逻辑研究的专家学者因怀疑究竟有没有“法律逻辑”而不敢使用这一术语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推动了国内法律逻辑甚至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法律推理的方法称为“传统逻辑方法”。

正当法律逻辑学们忙于用传统逻辑框架来构建法律逻辑学体系之时,形式逻辑学家们喊出“逻辑学要化”的口号。为了响应这一号召,少数法律逻辑学家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于是,涌现出一批研究基于von Wright的道义逻辑法律逻辑学家,他们试图建构基于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遗憾的是,这种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甚少,至多是丰富了哲学逻辑研究的内容,其实际意义几乎未得到学界尤其是法律逻辑界和法理界的认可。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毕竟与逻辑学的发展“与时俱进”了,丰富了哲学逻辑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为“现代逻辑研究方法”。至此为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

传统逻辑以演绎逻辑或形式逻辑为主体的,现代逻辑实际上就是指现代形式逻辑,演绎逻辑研究的是从语义和语形的角度来研究推理形式问题。逻辑有强弱之分,演绎逻辑是最强的逻辑,它假定了一个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备集。单调性是演绎逻辑的本质特征。所谓单调性是指:如果公式p是从一个前提集中推出的,那么它也能从前提集的每一个子集推出。通俗地说,任何演绎推理,一旦被判定为是有效的,不管有多少新信息加入到前提集之中,其结论仍然是有效的。即使加了一对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之中,其有效性也不会扰[[5]]。那些从事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常常把演绎推理叫做“理论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以对应“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6]]。

可是,单调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是相冲突的。正如可废止逻辑(Defeasible Logic)的提出者美国乔治亚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Donald Nute教授所说,“人类推理不是且不应当是单调的”[[7]]。换句话说,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时间内结论是可接受的,后来随着新信息的增加而变成不可接受的,这是很的事情。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的人类推理,它显然不可能也不应当具有单调性,即:法律推理本身是非单调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法律三段论[③]。其前提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法律推理中,刑事法律推理、民事法律推理、行政法律推理虽然在需要确证事实以及确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会遇到事实问题。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推理结论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审判制度中,“二审终审制”就是表明了法律推理具有可废止性特征。即便是终审后,仍然有申诉的权利,这又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已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可废止性”。

基于传统逻辑观点的法律逻辑学家们困惑了,因为他们无法回答法学家尤其诉讼法学家提出的质问:“根据法律三段论所得出的结论竟然是不可靠的,那么,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呢?”。

三、法理学家的无奈:实质法律推理的提出

有效性是演绎逻辑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分离规则来实现的。分离规则的形式是p, pqÞq。如果推理是有效的,或者(1)p是真的或者(2){p, pq }是假的。分离规则具有保真性,换句话说,只要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

法律推理是保真的吗?也就是说,在法律推理中我们总能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吗?在国内几乎所有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教科书都会这样写道“要保证一个推理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必须同时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有效”。法律逻辑教科书也不例外。形式逻辑学家其实只管形式有效问题,研究推理的哲学基础是可能世界,即在假定前提为真情况下推出结论的真值。至于前提何以为真,他们不管。

但事实上,推理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其前提事实上是真的。说某个推理是有效的,即是说了关于这个推理一些积极的特征,并没有说明推理的其他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它不一定在各方面都一样好。况且,并不是所有好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比如,归纳推理是好的,但它们不是有效的,它们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性,只能产生一种可能性。因此,在分析推理时,有效性并不是所要担心的唯一的东西。

至于前提是否真实,前提支持结论的程度的大小,那不是形式逻辑所要关心和研究的问题。这就又引出了两个问题:(1)形式有效的推理一定是好推理吗?(2)形式无效的推理一定是差推理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一定”。换句话说,形式有效的推理不一定是好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形式无效的推理也不一定是差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不真实可靠的。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

当法学家们质问“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时,法律逻辑学家们已很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了。美国法理学家拉格斯大学教授L. Thorne McCarty提出,研究法律逻辑应当从法律开始,而不是从形式逻辑开始[[8]]。为了回应这些质疑,在采纳了“形式法律推理”这一概念基础上,法理学家提出了“实质法律推理”概念,试图解决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于某些特定的场合,根据对法律或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9]]。我国的法律逻辑学家们也把这一概念借到了法律逻辑领域,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法理化”问题。我们把这称之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第二次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与第一次转向相比,这次转向是比较成功的。文献表明,基于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研究,成了当今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流。从现象上看,法律推理似乎成了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推理的逻辑成分似乎已经成熟得没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了。

四、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非单调推理

在形式逻辑学家中,虽然“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这一提法已得到了共识,但在其它领域并不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在律师、法官以及其它对法律有兴趣的人群之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实质逻辑”(material logic)或“非形式逻辑”(nonformal logic/informal logic)这样的术语,而且对逻辑的这种描述被认为是非常适合所谓的“法律逻辑”[[10]]。

基于传统逻辑框架来研究法律推理显然会使法律逻辑学家感到困惑;基于现代逻辑来研究法律推理又把法律推理从实践推理抽象到了理论推理的高度,离法律推理的语境——法律生活越来越远;基于法理层面来研究法律推理似乎又不是法律逻辑学家的事情。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寻找新的逻辑出路来研究法律推理。

如前所述,根据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惯例,把法律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似乎已经无可厚非。但就主流逻辑而言,这样的分类似乎有可商榷之处。主流逻辑实际只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种类型,并认为除了这两种类型之外没有第三种类型。在这里,类比推理只是当作归纳推理的一种特例来处理的。

以加拿大为中心的北美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的崛起对这种经典的论证划分法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看来,推理除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以外,还存在第三种类型。这第三种类型是什么呢?Peirce把它叫做“溯因推理”或“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11]],Walton称为“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12]], Rescher称为“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13]],等等。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采用Douglas N. Walton的观点,用“似真推理”特指第三种类型的推理。

在演绎有效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在归纳上强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似真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则是可能的。我们可以把这三种类型的推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演绎推理:对所有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归纳推理:对大多数或特定比例的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因此,a是G。

似真推理:一般情况下,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从本质上讲,法律推理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正好是第三种类型推理――似真推理。似真推理的大前提是考虑到了例外情况。遗憾的是,主流逻辑学家们倾向于不把这第三种类型的推理当作逻辑的一部分,因为他们认为逻辑应当是研究精确性的科学,而似真推理是不精确的[④]。

人工智能的发展又使得主流逻辑学家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种推理——非单调推理。非单调推理是相对于单调推理(演绎推理)而言的,它显然既不同于演绎推理也同于归纳推理的一种另类推理。非单调推理是似真推理的一种形式。似真性是非单调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基于这种思想,我们就很容易解释无罪推定的逻辑问题。国内有学者提出这样一种思想,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14]]。可是,传统逻辑学家和非形式逻辑学对诉诸无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形传统逻辑学家把诉诸无知纯粹看成是错误的应当拒斥的东西,而非形式逻辑学家则认为有时候诉诸无知是一种很好的论证型式。无罪推定当然不可能纯粹错误的东西,它肯定有其逻辑合理性。但是,如果把非单调推理看成是无罪推理的逻辑基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非单调推理预设了“当我们不能证明p为真时,我们便假定它为假”这样的思想。这正是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当我们不能证明某人有罪时,我们便假定他无罪。换句话说,假定他无罪,并没等于说他无罪,一旦有新证据证明他有罪,法庭可以重新判决他有罪,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

五、结束语

非单调推理是人工智能逻辑的核心概念。人工智能逻辑在研究非单调推理时,毫无疑问要进行形式化处理,即必须设法把本来是似真的或非单调的推理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单调的,进而构造非单调形式系统。在法律推理中,我们当然不必这样去做。其解决途径就是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来解决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或似真性问题。这种研究方法,我们可以把它叫做法律逻辑的非形式转向。这样,一方面,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其逻辑基础得到了比较满意的回答,另一方面又解决了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回答了法学家们提出的质疑。 --------------------------------------------------------------------------------

[①] 严格意义说来,形式逻辑是指演绎逻辑,它是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核心之一。在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中,除了传统演绎逻辑以外,还有归纳逻辑、简单的逻辑等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把形式逻辑与传统逻辑、普通逻辑相区别开来。

[②] 根据《斯坦福百科全书》(2002年版)的“非形式逻辑”词条,谬误论、修辞学和论辩术是非形式逻辑的三大来源,参见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网站。

[③] 三段论究竟的逻辑基础是演绎逻辑中的直言三段论呢,还是假言三段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把中项看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而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小前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我们在此选择持后一种观点。

[④] 这种观点显然值得商榷,逻辑并不绝对是精确性的不允许犯错误的,例如:非单调逻辑明显就是允许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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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rry Prakken, From Logic to Dialectics in Legal Argument, In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Washington DC, USA, 1995 ,pp. 165-174,.ACM Press; Stephen Toulmin,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7-8.

[2] Irving M. Copi & Carl Cohen, Introduction to Logic, 9th ed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68-1990, p. 2.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02页

[4] [英]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著张家龙译《逻辑学的》,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页。

[5] Kenneth G. Freguson, Monotonicity in Practical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Vol. 17, 2003, pp. 335-346.

[6] Douglas N. Walton, Practical Reasoning: Goal-Driven, Knowledge-Based, Action-Guiding Argumenta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1990, pp.348.

[7]Donald Nute, Defeasible logic, O. Bartenstcin et al. (Eds.): INAP 2001 2543, pp. 151-169,2003. Springer-Verlag Heidelberg

[8] McCarty, L. T. (1997), Some Argument about Legal Arguments. 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ACM, New York, 1997, pp.215-224.

[9] 雍琦、金承光、姚荣茂合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0] Arend Soeteman, Logic in Law: 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 p. 10.

[11] Charles S. Peirce, 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 Vol. 5, ed. Charles Harshorne and Paul Weiss, Cambridge, Mas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99.

[12] Douglas N. Walton, Argumentation Schemes 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 Mahwah, N. J, Erlbaum,1996.

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范文第2篇

虽然黑格尔认为哲学本身无所谓起点,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却又是有起点的。“就主体的方便而言”,道出了所有的秘密。当我们面对一个整体时,无论这个整体是一个精神的存在还是现实的存在,是历史的存在还是“活的”流动的存在,我们如何以语言的方式理解、描述和表达这个整体?显然,我们必须从某处为起点,进行线性的展开。这是一种天然的限制,尽管我们要表达的是一个整体的存在,但是我们自身却生活在时间中,而时间是一维的,我们的语言以及以评议为外壳的思维也就只能在一维的时间中展开。除非我们沉默,对整体无所言说,或仅作笼统之论,否则我们就必须无可奈何地以线性的方式来进行。这正如鲁迅在《野草》中所写的那样:“当我沉默着的时候,我觉得充实;我将开口,同时感到空虚。”[2]3然而,黑格尔是不愿意沉默的,他一定要言说。在《小逻辑》中,他写道:“凡不可言说的,如情绪、感觉之类,并不是最优良最真实之物,而是最无意义,最不真实之物。”[1]71

因此可以说,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用言说来把握整体及其运动的尝试。于是,他让概念也运动起来,又在运动中构成整体。所以在黑格尔这里,概念就表现为展开着的逻辑环节,这些环节内在关联,构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则把握了整体,到达了真理———这就是辩证法。所以在黑格尔这里,辩证法就是理念自身的辩证运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限于思维的领域。“逻辑科学的内容一般讲来,乃是超感官的世界,而探讨这超感官的世界亦即遨游于超感官的世界。”[1]67甚至对于数学这种最后的、没有特定存在的抽象的感性东西,黑格尔的逻辑学也是要脱离的,从而自由自在地“遨游于超感官的世界”。因此,黑格尔的逻辑学是超出和脱离了一切感性事物的。这种自由自在的遨游,表达的是思维的特性,思维是一种“能动的普遍”。表象也能以感性材料以外的思维材料为内容,“但表象的特征,一般讲来,又必须在内容的个别性中去找。”[1]70这种对思维自身的研究,被黑格尔视为了最高的目的。他引用基督的话来做比喻:“首先要寻求天国,别的东西也会加上给你们。”[1]73黑格尔要以达到对思维通透研究为目的,思维在这里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

开端是“纯有”,“纯有”即“纯思”黑格尔的逻辑学,以“纯有”为开端。从黑格尔对其哲学体系的期许可以推知,能够作为开端的东西,必须满足三个要求:一是必须具有最高的抽象性、普遍性。如果是一个不具有最高抽象性和普遍性的开端,哲学的思维就必然会对其加以反思,而不会像别的科学那样不加反思地向后推演,因此,哲学的开端一定是不需要再用别的东西来说明的,“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而“纯有”就是这样的,是最贫乏、最抽象的范畴,“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1]189。二是必须在体系中符合体系一贯性的要求。从开端出发,要能回到开端,这全部的圆圈,必须在一个同一的范围内。这个范围,就黑格尔的表述而言,就是思维的领域。黑格尔说,纯有也是纯思,“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一般逻辑上的范畴。”[1]187三是包含着以后发展的全部可能性。在确定以纯有或纯存在为开端时,黑格尔一再强调,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的本来的形式。

这里的纯有,是包含了直接性和间接性在内的纯有,是可以向纯思过渡、与纯思同一的纯有。正如黑格尔所说:“纯有若不再是抽象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1]189其实,关键之点在于,黑格尔是坚持思维与存在同一的,虽然这种同一不能就其具体意思来说[1]199。在对“纯有”这一开端的理解上,最关键之处,在于要把它理解为黑格尔所建构的辩证逻辑的范畴体系的起点,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世界的开端或起点。如果将黑格尔的逻辑学当作本体论来读,就无法理解黑格尔上述关于开端的直接性与间接性、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等思想。而当我们把它作为一个逻辑上的范畴体系时,却会发现它的巨大价值。比如,“纯有”这一起点所揭示的,事实上正是思维和认识活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进程”。事实上,黑格尔在展开自己的逻辑学之初就已经明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1]63。作为这样的一个逻辑学的开端的“纯有”,也只是意味着纯粹思想的单纯直接性。黑格尔曾说:“如果思维要想采取一个出发点而且要想采取一个最近的出发点,那么,惟有精神的本性才是思维绝对﹝或上帝﹞最有价值和最真实的出发点。”[1]139

换言之,作为开端的“纯有”其实就是“纯思”的起点。由此出发,我们就能容易地理解黑格尔所宣称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也能容易地理解“纯有”作为开端,具有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同时又作为“纯思”、作为思之运演的初始起点,包含着间接性在内。黑格尔的逻辑学是限于思维领域的逻辑学,还表现在他对于以往主要哲学思想的开端所作的批判中。黑格尔批判了在他之前的思想对客观性的三种态度:一是形而上学,二是经验主义和批判哲学,三是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首先是形而上学。这里主要是指康德之前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从未经省思的思维出发,直接去把握对象,但是,这里的思维却只能运用谓词提供对于对象的限制,而不能表达真理,最终陷入了独断论。其次是经验主义和批判哲学。黑格尔认为,经验主义起源于补救形而上学的偏蔽、为思想提供具体内容和坚实据点的需要。经验主义的起点是外在和内心的经验,但是,从这个起点出发去寻求真理却遇到一个问题,即如何从个别的无限杂多的材料过渡到普遍性与必然性的规定。这就引出了休谟著名的怀疑论,休谟假定经验、感觉、直观为真,却怀疑普遍的原则和规律,认为那只是知觉的前后相续、彼此接近而已。批判哲学,主要是康德哲学,也把经验当作知识的唯一基础,不过只把这些知识看成是对于现象的知识。批判哲学是把感觉的材料和感觉的普遍联系两者的区别作为出发点,普遍性和必然性属于思维的自发性或先天性。黑格尔认为,康德对于思维范畴的考察的重要缺点,就在于不从思维范畴本身出发,而问它们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最终是把它们限于主观的范围。可以说,黑格尔对康德的不满就在于,他认为康德哲学在思维与存在的问题上,只将思维限于了思维领域自身,而不去把握真理。第三是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p#分页标题#e#

这种思想的代表有笛卡尔和耶柯比。笛卡尔的哲学是从毋需证明的前提出发,达到更扩充发展的知识,但是,在就里,思维仅仅被视作以范畴为全部内容的特殊活动,这种受限制的思维,在要把握一个对象时,只能用一个认识有条件的、有中介性的事物的形式去认识那个对象,如果对象是真理、是无条件的东西,我们就用范畴把它改变成一个有条件、有中介的东西;耶柯比则直接诉诸信仰。众所周知,笛卡尔哲学的开端是“我思故我在”。而无论是这种将存在的确定性与观念直接联系的思想,还是耶柯比将理性等同于信仰的主张,都属于直接知识的观点。黑格尔的批评是,这种观点坚持单是孤立的直接知识,排斥任何中介性,一味指出从理念到存在的过渡,并断言理念与存在之有一个原始的无中介性的联系。这种观点,会导致主观地断言、迷信的错误、内容的空泛等问题。最重要的在于,它不能实现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而是出现了“一个独立的直接性与一个同等独立,无法与直接性联合的中介性之间的对立”[1]171。黑格尔所设想的知识的进展,是既不偏于直接性,也不偏于间接性的,只有这样,思想才依据辩证逻辑得以运动和展开,而直接知识却忘记了“当思想以他物为中介时,它又能扬弃这种中介”[1]168,也就是说,不能使思想运动起来。

把握“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理解黑格尔逻辑学开端的关键作为对思维的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是将存在纳入自身之内的。如前文所述,黑格尔不满足于形而上学的从思维出发把握存在的独断论,不满足于经验主义关注存在而忽略了思维形成的在解释普遍性和必然性时的困难,不满足于康德从先验统觉出发所形成的搁置了存在的思维自身的自恰,也不满足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以直接断言的形式和以“松果腺”这样外在的形式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的有限的统一,黑格尔从一开始就把思维与存在直接作为同一的东西来对待。这样,在黑格尔这里,思维就内在地全面包含了存在。归根结底,黑格尔哲学,作为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是以“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形式实现了思维对存在的吞没,实现了理念的逻辑展开、辩证运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涵盖了所有历史与逻辑的大全体系。黑格尔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达到了他的真理,实现了他的“理性的理想”。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起点,是对康德哲学的批判。

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是”;逻辑本体;形而上学;语言规则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3-0014-07

收稿日期:2011-09-08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意义研究的认知转向”(TJZX80-020)阶段性成果;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意义研究的方法论探索”(AS11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左立(1957-),男,河北任丘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程仲棠先生在《无“是”即无逻辑: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答王左立先生》(以下简称“程文”)一文中,对拙文《也谈无“是”即无逻辑》提出了批评。程先生的观点是,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三段论是由于语言以外的原因,与古汉语中有没有系词“是”无关。其理由是,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语言是逻辑的载体,不同的语言可以表现相同的逻辑本体。程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的主张把逻辑载体当做了逻辑本体,是语言主义的迷误。笔者不同意程先生的观点,下文将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做进一步地澄清,并对程先生的批评做简要的回答。程仲棠先生从事学术研究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是令人尊敬的前辈学者。我与程先生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不会影Ⅱ向我对程先生的敬重。

一、问题的澄清

我的主张是,由无“是”的古汉语无法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而不是,无“是”是古汉语无法表述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原因。程先生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似乎并不清楚。程文说,“用无‘是’的语言包括无‘是’的古汉语能否建立三段论?这不单是一个中国语言中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为不少民族的语言,特别是非西方民族的语言没有或不用系词‘是’。这就牵涉到一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三段论究竟是西方独有的逻辑,还是可以为人类共享的逻辑?”程先生所提的问题似有不妥。只有当“用无‘是’的语言无法表述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这个命题成立时,程先生提的问题才能成为问题。然而,这个命题却不是我的主张。只要一种语言能够表述三段论,使用这种语言的人就能使用三段论。别人发明了飞机,我拿过来用,这有什么不可以?我会开飞机,并不意味着我能发明飞机。我不会开飞机,也不意味着飞机不具有全人类性。所以,在讨论由无“是”的古汉语是否能够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时,根本牵涉不到三段论是否可以为人类共享这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从程先生所提的问题可以看出,他没有在这两个不同的命题之间做出区分。其实,程先生并非看不出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不过他认为这两个命题是等值的。

基于这样的原因,程先生看不出,为什么他给出的论据不能构成对我的论点的反驳。程先生指出,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严复曾经把直言命题翻译成不含“是”的文言文。程先生以此作为“是”在三段论中是可有可无的证据。实际上,程先生的证据只能证明,三段论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表述,但却不能证明,三段论可以产生于没有“是”的语言。笔者曾经指出:“由‘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不能推出,‘是’对于发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程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问道:“何以‘不能推出’?何以非逻辑所必需的‘是’成了发明逻辑的必需品?王先生没有吐露半句玄机。”笔者以为,二者之间的“推不出”关系是明显的。既然程先生看不出来,我在这里不妨吐露一下“玄机”。

一种语言能说什么决不意味着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就一定能发明什么。如果前者能够推出后者的话,那么,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中国人发明不了的,因为没有什么是我们不能说的;中国人也完全没有必要为自己的四大发明感到骄傲了,因为这些东西别人也都能说。表述三段论是说,创建三段论是做。程先生指责我陷入了“语言主义的迷误”,但他没想到的是,他比我迷误得还要厉害,以至于他看不出来,由能说推不出能做。传统词项逻辑产生于对带有系词的自然语言的抽象。它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形式表示,但这不能推出它可以由不含“是”的语言产生。就如同三段论可以用公式表示,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发明三段论可以不用自然语言。

程先生要反驳我的观点可以用两种方法:第一,举出一个其语言中没有系词的民族发明了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的例子。第二,说明为什么用没有系词的语言也可以发明三段论的原因。反复强调亚里士多德、严复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这没有用,起不到证明自己观点的作用。

程仲棠先生强调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但对亚里士多德曾经用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却不置一词。亚里士多德对于三段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前分析篇》中,而对命题形式及命题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解释篇》中。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用“属于”作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即a:P属于每一个S;e:P不属于任何S;i:P属于某些S;o:P不属于某些S。而在《解释篇》中,他用“是”作为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其表述方式与传统词项逻辑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即a:每一个S是P;e:没有S是P;i:有S是P;o:有s不是P。研究亚里士多德的专家们一致认为,《解释篇》的写作时间应该在《前分析篇》之前。从学理上分析,也应如此。亚里士多德应该以他关于命题的研究为基础来建立三段论理论。“P属于S”这样的表述方式在古希腊语中很少见。关于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要采用这样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者们曾经给出过不同的解释。不管亚里士多德是出于何种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亚里士多德用“是”作为连结词在先,用“属于”作为连结词在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前分析篇》中给出的命题形式是由《解释篇》中的命题形式改造而来的,即无“是”的形式是由有“是”的形式而来。这恰恰说明了,“是”在亚里士多德创建他的逻辑学说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类逻辑

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逻辑。程先生的论证策略是,三段论是类逻辑,因而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所以使用不同的语言,不管其有没有系词,都能够建立三段论。程先生把“三段论是类逻辑”看做他整个论证中的重要环节,故此在论证“三段论是类逻辑”时下了不少工夫。其实,程先生大可不必如此。即使三段论不是类逻辑,但只要能证明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他的论证就可以进行下去。程先生做了一些不必要的论证,因而也犯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才是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如果把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解释成类的话,I命题和。命题不能表现主项和谓项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使用I命题和O命题的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就不能表现类的基本关系和规律。程先生对我的看法进行了批驳。程文指出:“王先生关于I命题和O命题及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第1格A I I和EI O)的断言是错误的,错误出于对现代逻辑的无知……直言命题在描述类之间的关系时有两种方式:(1)只表示一种基本关系,E命题就是如此,它只表示全异关系;(2)表示由几种基本关系组成的并类,A、I、O就是如此。并类是类的一种运算,在类演算中有三种最基本的运算,就是并、交、补。王先生断言I命题和O命题‘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就等于断言并类‘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这与类演算相悖。不错,当I、O为真时,类之间的关系有几种可能的情形,这正是并类的逻辑特征,不能与‘歧义’混为一谈。”不知程先生根据什么断定我“对现代逻辑无知”?也许,在程先生看来,一个不把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而对“空头逻辑学家”推崇备至的人是不会懂得现代逻辑的。我可能不比程先生更懂现代逻辑,但我还看得出来程先生论证中的不当之处。概念的外延之间有五种可能的关系,如果把S和P解释成类的话,当SIP成立时,S和P可以具有除全异关系之外的四种基本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关系。人们可以发明一个符号,比如说“#”,表示两个集合具有四种关系中的某一种关系。设A、B为二集合,R1、R2、R3、R4为四种不同的关系,可以用“A#B”表示"AR1B或AR2B或AR3B或AR4B”。由“A#B”成立不能推出A与B具有哪一种基本关系。如果把关系解释为有序对的集合,#=R1UR2UR3UR4用程先生的话说,“#”是几种基本关系的并类,请问,基本关系的并还是基本关系吗?如果这样的关系也能称为基本关系的话,那么类之间还有什么关系不是基本关系?如果它不是基本关系,Darii又是如何表现基本关系的规律的?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所以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关系,传统词项逻辑是类逻辑。据此,他批评我说:“他一再说‘传统逻辑中的换位推理、三段论推理都是根据句子中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进行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这次说得不错,但与他的断言‘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类之间的关系’构成矛盾”。我们可以把程先生的论证方式概括为:理论A根据B研究C,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则理论A是关于B的理论;如果有人认为理论A根据B研究C,但不承认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那么他就陷入了自相矛盾。这是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按照这样的方式,如果有人认为物理学根据数学原理研究物理量之间的关系,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如果有人认为经济学根据统计学原理研究市场,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统计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以这样的方式证明三段论是类逻辑能让人信服吗?

对于“类的逻辑”一词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关系为依据研究有效推理的理论;另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为了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我们不妨称后者为“类的理论”。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这是笔者不能同意的。

程先生列举了塔尔斯基、希尔伯脱、布尔和文恩等人对三段论的评价或解释,并作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的佐证。其实,程先生所引的塔尔斯基的话并没有说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规律及其关系。我可以按程先生指责我的方式说程先生没拿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欧拉和文恩用两个圆的相互位置表示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用这样的方法可以直观地看出,传统词项逻辑所给出的三段论式都是有效的。他们这样做是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

现代的逻辑史学家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他们采用不同的方式,或者使用量词和个体词,或者不用;或者把三段论构造成公理系统,或者构造成自然推演系统。现代逻辑史家们根据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因此,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现代解释基本上都是类的逻辑,但却不是程先生所说的“类的理论”(包括类演算的解释)。因为,他们关心的是他们构造的系统能否很好地刻画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不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现代的逻辑史家们不仅要求他们的系统能够推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还希望他们的解释能够忠实于亚氏的理论,即在证明方法上与亚里士多德的证明方法保持一致。然而,这方面的工作始终不能尽如人意。现代逻辑使用的是人工语言,而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自然语言,这种语言上的差异很可能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其现代解释之间的差异不无关系。逻辑载体与逻辑本体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比程先生想象得要更加复杂。

三、关于逻辑本体

我和程先生的根本分歧不在于三段论是否类的理论,而在于对“逻辑本体”的不同理解。对“逻辑本体”看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我与程先生对“是”与逻辑之间关系看法的不同。我认为程先生对逻辑本体的看法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则认为我误解或曲解了他的观点。究竟笔者是否误解,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了程先生?下文将根据程先生的文本对我的看法做出说明。

程仲棠先生为了不使读者产生误解,特别对“逻辑本体”做出了说明。程文认为:“鉴于‘本体’一词在哲学上充满歧义,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逻辑本体’的概念。在本文中,‘逻辑本体’是与‘逻辑载体’(指语言)相对而言的,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原来,程先生说的“逻辑本体”是逻辑本身,也是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的研究对象是逻辑本身?这是什么样的逻辑?什么逻辑以其自身为研究对象?笔者愚钝,难以从程先生这“进一步”的说明中了解“逻辑本体”的真谛。也许,程先生是想说,逻辑本体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使如此,笔者仍然不知道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什么。“x本体是X本身,是x学的研究对象”,有谁能从这样的叙述中得知“x本体”是什么?既然从这样的说明中找不到答案,笔者只好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其他叙述中寻找理解逻辑本体的线索了。

程先生认为:“语言只是逻辑的载体,而非逻辑的本体(即逻辑本身),逻辑的本体是唯一的,逻辑的载体是多样的,逻辑的本体与载体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同一的逻辑本体。”显然,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一堆石头可以用货车承载,也可以用船承载,还可以用飞机承载。载体的不同不会影响它们所承载的是同一堆石头。程先生是否认为,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的关系和这堆石头与其载体之间的关系类似?石头是时空中的存在,而逻辑本体却不是。虽然程先生避而不谈逻辑本体的存在问题,但是他大概不会认为这“唯一”的逻辑本体是不存在的,否则逻辑载体将无所承载。这种“同一的”,可以为不同语言所承载的逻辑本体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程先生对三段论逻辑本体的看法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程先生认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每一个词项变项S、P、M都解释为一个任意的类,每一个类都可以代表任何一个特殊事物的类,例如,生物学中的类,物理学中的类,它们是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这种抽象的类概括了一切特殊事物的类所共有的普遍属性,而舍弃了它们的全部特殊属性。可见,词项逻辑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类是对“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显然,这种抽象只能由人来做。既然程先生否认了逻辑本体存在于柏拉图世界或其他的神秘地方,那么,作为抽象结果的逻辑本体只能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承认存在于思想中的抽象实体并不意味着程先生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然而,程先生不仅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而且还认为它就是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程先生说:“显然,事物的类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不是语言中的‘理法’,而是客观世界中的‘理法’,没有西方语言依旧有这种‘理法’,任何语言都可表示这种‘理法’。这种‘理法’就是传统词项逻辑的本体。”

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叙述中我们得知,逻辑本体:(1)是唯一的,独立于语言载体的;(2)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3)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一种客观的思想,其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的内容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第二,它对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使用不同语言的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其实,这两方面的客观性都值得怀疑。

逻辑本体既是思想中的存在,又是客观世界的“理法”,按照符合论的标准,这样的东西是绝对的真理。人们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不是一回事。思想是如何成为绝对真理的?程先生对此应该做出一点认识论的说明。如果除了三段论之外的其他逻辑理论也有逻辑本体的话,程先生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为演绎逻辑提供一个辩护。

思想是个人的,逻辑本体是公共的。作为逻辑本体的思想是如何获得公共性的?且不说古希腊人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思想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程先生能保证两个孪生兄弟的思想是同一的吗?

三段论不仅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放之古今而皆准,这里的关键在于“放”。如果不“放”的话,会怎么样?说得具体一点,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对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来说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程先生对张东荪把逻辑载体当做逻辑本体的批评就不能成立,因为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根本就没有逻辑本体。如果存在,如何证明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与古希腊人相同的逻辑本体?相同的客观规律不能保证这一点。程先生似乎不认为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孟子的推理与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和词项逻辑的对当关系不谋而合,这并不意味着孟子发现了命题逻辑或词项逻辑的什么规律规则”。如果中国古人没有抽象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那么,尽管是一种客观的思想,说它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是存在的,这是毫无意义的。

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依赖于语言。程先生是否认为,语言只是思想的外壳,人们的思维可以不依赖于语言进行,他们在头脑中形成与语言无关的思想,说话只不过是用语言把这种思想表达出来?脑科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语言不仅仅是思想的外壳,而且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进行。如果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能断言思想可以不依赖语言,不能断言中国古代没能产生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与语言载体无关。

这种既客观又独立于语言的逻辑本体难道不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要想说明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无关,就应该对其客观性做出说明。指责对手望文生义,是后现代主义的迎合者,是空头逻辑学家的“粉丝”,这恐怕不够,程先生还需要给出一点论证。不给出论证,要想甩掉“形而上学”的帽子恐怕没那么容易。

现代逻辑早已放弃为思想立法的企图。逻辑学家们不再要求公理的自明性,他们可以采用直观上不成立的公式作为公理来构造逻辑系统。构造逻辑系统的原则是一致性。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在于,系统中的定理在某种语义解释下是有效的,而这些语义解释只是一些数学模型,逻辑学家们不需要假定它们是客观世界的“理法”。对于现代逻辑来说,逻辑本体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

四、关于语言规则

程仲棠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来源于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即把逻辑的载体当做逻辑的本体。”如果没有逻辑本体,语言也就算不上逻辑载体了。三段论规定的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没有逻辑本体作基础,三段论的客观性就失去了依托。所以,程先生认为,将三段论看成语言的规则会导致逻辑观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只是一种看法。我们也可以说,三段论反映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无论是一种看法,还是一种认识都不能与客观规律本身画等号。我(或某名人,或大多数人)认为X是客观世界的“理法”,X就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做法才是主观主义的。程先生大可不必为了三段论的客观性而给它找一个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作为基础。

程先生对语言规则的客观性提出了一些问题。程文认为:“除了后现代主义者,无人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如果逻辑只是‘语言的规则’,那么科学岂不也只是‘语言的规则’,而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如果逻辑的普遍性与下棋的规则相似,那么科学的普遍性岂不是也与下棋的规则相似?但是,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语言规则或下棋规则,如此推论下去,岂不是说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科学,而人类则没有共同的逻辑和科学?”对这些问题可做如下回答:

第一,逻辑是科学研究的工具。笔者孤陋寡闻,对后现代主义所知甚少,不知道哪位后现代主义者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我知道的是,亚里士多德有一本书叫《工具论》;培根有一本关于归纳的书叫《新工具》;现在的许多逻辑学教材都说,逻辑是认识自然和正确思维的工具。把逻辑看做工具一直都是人们的共识。工具是可以换的,当一种工具不合用时,我们可以对工具进行修改,必要时还可以换用其他的工具。当经典逻辑不合用时,人们可以对经典逻辑进行修改;在研究量子力学时,人们可以用与其他逻辑理论有很大差别的量子逻辑。科学的作用是解释和预测客观现象,我们可以将逻辑用作科学研究的工具,但却不必给科学预设一个基础。

第二,传统词项逻辑的语言规则不是随意制定的。逻辑与下棋有相似之处,但却不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下棋是娱乐的手段,而逻辑则是推理的工具。这样的不同也导致了逻辑规则与下棋规则的不同。人们在制定下棋规则的时候,除了公平、输赢等与下棋本身有关的因素外,不必考虑其他的因素,而人们在制定逻辑规则的时候考虑的则是,这些规则能否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逻辑规则的制定要受语言的制约,特别是传统词项逻辑的规则要受自然语言用法的制约。它们直接来源于自然语言的用法,是人们从推理的角度对自然语言的用法所做出的概括。自然语言的用法不是由哪个人规定的,而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结果。我们不能因为传统词项逻辑规定的只是语言的用法而就断定其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

第三,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寓于语言的结构之中。逻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直接面对外部世界,外部世界的“理法”也不会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程先生所谓的“逻辑本体”,其实不过是对逻辑系统的语义解释。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不同的语义解释。例如,一个模态逻辑系统可以同时有代数语义学的解释和关系语义学的解释。程先生是否认为,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两个不同的逻辑本体呢?传统词项逻辑的有效性是由其规则保证的。从亚里士多德建立三段论到欧拉用类之间的关系对三段论做出解释,中间经过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一事实说明,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寄托于语言的结构之中;即使对“逻辑本体”一无所知,仅凭三段论的规则,人们就可以做出正确的推理。欧拉、文恩不仅需要把词项解释成类,而且还需要分析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和推理规则才能得到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三段论,就没有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语言规则,人们就无从发现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理法”是随着语言的构造而生的。

第四,人类共同的逻辑不以逻辑本体为基础。逻辑之学起于西方,西方文明之外的其他古代文明都没有产生出仅仅依赖于语言形式的推理理论。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明的广泛传播,逻辑学也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人们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有共同的逻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逻辑要以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为基础。人们在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时,除了接受这种理论的语言规则外,也接受了它的语义解释。人们之所以会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理论是正确推理的工具。使用逻辑工具进行推理是人们的一种策略,是理性的选择。至于该理论的语义解释是不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问题留给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逻辑学家可以不予考虑。这如同,物理学家假设电子、中子、质子存在,这样的假设可以使物理学家建立起更有解释力和预见性的理论,至于这些基本粒子是否真实地存在,这样的问题留给科学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物理学家可以不予考虑。我们可以用几何学的发展来说明为什么逻辑本体是不必要的假设。非欧几何出现之前,人们坚信欧几里得几何所刻画的空间就是现实空间。借用程先生的术语,现实空间的性质是几何本体。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出现后乏人问津,因为人们觉得这样的几何学所刻画的空间不是现实的空间。在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以后,非欧几何才在数学领域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爱因斯坦在建立广义相对论时应用了黎曼几何,这才使得非欧几何的影响超出了数学界。非欧几何改变了人们对几何与现实空间关系的看法,几何学不必建基于几何本体之上。同样的道理,逻辑学也不必建基于逻辑本体之上。

五、关于古汉语的特点及其对逻辑研究的影响

用没有系词的文言文可以表述三段论,但是,中国古代先贤却没能建立类似于传统词项逻辑的推理理论。其原因是否与古汉语的特点有关?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与程仲棠先生有不同的看法。程先生认为:“一个文化何以能够用某种语言表述或转述三段论,而不能用同一语言创作三段论,原因显然在语言之外。”程先生所说的语言之外的原因,是指中国古代文化具有注重政治、伦理的倾向。“在中国古代,何以逻辑萌芽不能发展为逻辑学?根本原因在于:与希腊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相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政治和伦理价值主宰一切,压倒一切,一切以‘内圣外王’为依归,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笔者以为,古汉语的特点对中国古代的推理研究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学术思想非常活跃,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政治、伦理问题固然是诸子百家争论的主要问题,但却不是全部问题。战国后期,许多与政治、伦理无关的问题也成了人们讨论的对象。例如,公孙龙的白马、坚白之论,惠施的“历物十事”,以及后期墨家关于语言、论辩的讨论都与政治伦理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游说、养士之风的兴起,论辩技巧成了当时士人的晋身阶梯。虽然与古希腊的社会环境不同,但仅就论辩之成为风气而言,其与古希腊有相似之处。程先生所说的“逻辑萌芽”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的。先秦诸子,特别是名家和后期墨家对许多与论辩有关的问题都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从学术环境来看,当时的中国并非没有产生逻辑理论的可能。程先生把中国古代没能产生形式逻辑理论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中国古代文化“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理由并不充分。

用没有系词的文言文可以表述三段论是一回事,用没有系词的古代汉语建立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是另一回事。要建立形式的推理理论,首先应该给出命题的表示形式。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是从自然语言中抽象出来的,尽管有的命题形式的用法与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稍有不同,但它们都是自然语言的合法句式。从带有系词的古希腊语中抽象出这样的命题形式比较容易,而从没有系词的古汉语中抽象出这些命题形式则要困难得多。我们可以通过比较“S是P”和“S者P也”这两个句式的用法来说明这一点。

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范文第4篇

在黑格尔的《美学》的最后一段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

    这样我们就达到了我们的终点,我们用哲学的方法把艺术的美和形象的每一个本质性的特征编成了一种花环。编织这种花环是一个最有价值的事,它使美学成为一门完整的科学。艺术并不是单纯的娱乐、效用或游戏的勾当,而是要把精神从有限世界的内容和形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要使绝对真理显现和寄托开感性现象,总之,要展现真理。这种真理不是自然史(自然科学)所能穷其意蕴的,是只有在世界史里才能展现出来的。这种真理的展现可以形成世界史的最美好的文献,也可以提供最珍贵的报酬,来酬劳追求真理的辛勤劳动。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的研究不能只限于对某些艺术作品的批评或是替艺术创作开出方单。它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追溯艺术和美的一切历史发展阶段,从而在思想上掌握和证实艺术和美的基本概念。(第三卷下,p335)

    这段话是概括性的,也是本质性的,包含着黑格尔美学的全部秘密和最高追求。我们的问题就是从这最高的和最终的地方出发,我们要追问,黑格尔为什么会用这样的方法(编成花环)得出这样的结论(世界史中显现出的真理)?

    问题本质上是要追问:是什么决定着一位美学家反思“美”时所使用的方法与他可能得出的结论?

    是存在论。从美学史的角度来看,由于希腊人对于“美”(kalos,或译为“完善”)的宗教式的崇敬与追求,使得西方人一开始就是从最高存在的角度理解美的本质,这就促成了美学与形而上学的结合,这一结合往往体现为:形而上学的时代性的结论往往成为美学的时代性的起点,并以这一结论为自身的内核。哲学美学的发展因此体现出与形而上学发展的一致性,甚至通过对形而上学最高范畴的排列,就能为哲学美学的发展画出基本轨迹,而存在论作为形而上学的核心部分,同样体现着它对于美学发展的深刻影响。

    这是一个需要证明的假设,这个假设实质想表明,美学在其方法、体系、结论甚至理论形态各方面,都受到存在论深刻的影响。这个观念的正确性必须由美学思想史来证明,如果能够从存在论的角度对美学思想史上那些作为逻辑环节的大家的美学思想作合理解释,那么这个观念作为美学史研究方法的有效性就可以得到证明。我们选择黑格尔为例证对象,因为对于美学来说,如果一种方法不能解释黑格尔美学,那肯定是无效的。北京专业提供毕业论文服务。

    一、黑格尔存在论的构成与结构

    这个问题具体到黑格尔,就是要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与美学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研究,所以必须把被比较者先摆出来。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历来被认为是深刻而有力的,人们一般认为,在康德之后要建立形而上学的存在论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离康德辞世不远,就出现了人类思想史上最为博大、最为宏伟、最为深刻的存在论,这就是黑格尔的存在论。黑格尔扭转了存在论在近代以来的颓势,这种扭转并不是否定,而是以一种海纳百川之势,吸收了自古希腊以来所有存在论思想的菁华,从而构成了一个大全式的体系。但这种综合还不是他的真正贡献,他的贡献在于两个方面:贡献之一,坚持了对“存在”的思考是对自在自为之真理的探索,这是对近代经验论的和康德主义的存在观的反驳。他指责康德说:“康德这种哲学使得那作为客观的独断主义的理智形而上学寿终正寝,但事实上只不过把它转变成为一个主观的独断主义,这就是说,把它转移到包含着同样有限的理智范畴的意识里面,而放弃了追问什么是自在自为的真理的问题。”(第四卷,p258)追问自在自为的真理,寻求世界的真正统一性,这才是探讨存在问题的根本动因,如果放弃这种追问,那么哲学就放弃了最崇高的使命和最根本的意义,这种最高追求也贯彻到了他的美学中。这不单单是对康德的指责,而是对所有反形而上学者的质问,是对自奥康以来,凡在“存在”范畴上执取消主义态度者的反驳,包括洛克、休谟、贝克莱、康德等思想家。

    黑格尔在“存在”问题上的贡献之二在于:他从运动和发展的角度思考存在问题,将整个世界的存在视为一个过程。在黑格尔这里,辩证逻辑取代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是这样一种方法:思维从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开始,前进到比较复杂、具体的概念,最后成为一个包含一切的“大全”,对存在范畴的思考在这一辩证逻辑中取得了质的飞越。这种飞越体现在,“什么是存在”这一追问获得了真正的内涵,“存在”概念从绝对的抽象走向抽象的具体,如果说以往的存在论一步步地剥离具体事物后得到最后的空壳,那么黑格尔则将这些被剥离的内容又一点点还给“存在”概念,以往的“存在”都是不可再追问的绝对、是基质、是最高统一性,而在黑格尔这里,“存在”是一个诸多环节结合成的整体。他把这个链条摆出来给大家看,并且指出全部世界就是这样一个链条。黑格尔的存在论实质上是指出了“存在”就是整个世界的“存在”,“存在”被黑格尔理解为绝对精神的“运动过程”,而这个过程是诸多概念依次结成的整体。

    就具体的“存在”范畴而言,黑格尔将这个范畴发展为他的逻辑学,他的逻辑学就是“存在”范畴的内涵被一步步揭示出来的过程。黑格尔把“存在”理解为一个运动的过程,并且认为对存在的规定就来自这个过程。他认为:

    存在首先是对一般他物而被规定的;第二,它是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第三,当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被抛弃去之时,它就是抽象的无规定性和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中,它必定是开端。

    依照第一种规定,存在与本质相对而区分自己,所以它在以后的发展中表明了它的总体只是概念的一个领域,只是与另一领域对立的环节。

    依照第二种规定,它自己又是一个领域,它的反思的各种规定和整个运动都归在这个领域之内。在那里,存在将自身建立为下列三种规定:

 

    1.作为规定性,而这样的规定就是质;

    2.作为被扬弃了的规定性,即:大小、量;

    3.作为从质方面规定了的量,即:尺度。

    这里的分类,与导论中提到过的这些一般分类那样,只是暂时的列举;它的规定要从存在本身的运动才会发生,并由此而得出定义和论证。(注: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66页。出于理论需要,将杨译本中的“有”(德文为sein)均译为“存在”。)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存在作为绝对的直接性——无、作为实在(dasein也就是上段引文中所说的他物)、作为本质(essence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以及将存在作为实存(existenz)、作为自在的“一”、直到存在作为世界本身,存在概念的所有内涵都被摄入一个整体,从而使得“存在”概念成为包含无比丰富性的一个运动的整体。

    “存在”范畴在黑格尔的整个体系中处于他所说的绝对精神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绝对精神还没有外化到自然,它表现为抽象的逻辑概念之间转化与过渡,而“存在”就是这个概念体系的开端。那么这个开端是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在黑格尔看来这个问题是关于事物之“质”的问题,这个“质”不是事物的本质,相反,本质包含在“质”之中,“质”作为一个概念,黑格尔指的是与存在同一的、事物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更直接一些的解释应当是“确定性”,事物之存在,它的存在之显现,就是它被一步步规定下来的过程,而被规定下来就意味着,事物获得自身的确定性。

    从规定性的角度,从事物被确定下来的历程中来思考存在,这构成了黑格尔思考存在问题的基本出发点,而存在也就成为规定性发展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的全部内容如下:

    存在是无规定的直接的东西,存在和本质对比,是免除了规定性的,同样也免除了可以包含在它自身以内的任何规定性。这种无反思的存在就是仅仅直接地在它自己那里的存在。

    因为存在是规定的,它也就是无质的存在;但是,这种无规定性,只是在与存在规定的或质的对立之中,才自在地属于存在。规定了的存在本身与一般的存在对立,但是这样一来,一般的存在的无规定性也就构成它的质,因此要指出:第一,最初的存在sein,是自在地被规定的,所以,第二,它过渡到dasein实在,但是实在作为有限的存在,扬弃了自身,并过渡到与自身的无限关系,即过渡到第三,自为之存在。(p68)

    这个过程简单地说就是:sein——dasein——自为之sein(德语原文为fürsichsein)。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值得深入展开,却不是这里能完成的。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变”,是诸环节之间的“变”或者说是使诸环节显现出来的“变”,他有过这样一个概括:“我们曾经首先提出存在,存在的真理为‘变易’,变易形成到此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此在的真理是‘变化’。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而且是不过渡到别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与引力)里扬弃其自己本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其质。但这被扬弃了的质既非一抽象的无,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或实存,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p217)这样,黑格尔把存在理解为一个过程,并将这个过程统一于“变”,然后在“变”中引出事物存在的新层面——量。

    这个层面就是事物的存在在其具体性,也就是量与度的层面上的展开。量展开为纯量、定量、程度,当存在之量获得其确定性,进一步深化为度:特殊的量、此在的尺度、向本质的过渡。在量这个层面上,核心是此在之“此”,是存在之条件性、规定性、具体性的展开,当这一展开完成之后,达到了存在的绝对无区别状态,因为对于所有存在者而言,质与量都是它们的存在的最基本的内涵,是它们最基本的规定性,仅仅肯定了事物之存在具有质与量上的规定性,仅仅是承认事物之存在是斯宾诺莎意义上的“实体”甚至可以回到更为古老的基质观念,这种实体观本身是否定性的,对这一实体而言一切规定即否定,但事情不当停留在无区别状态之中,这种状态应当被扬弃也必将被扬弃,因为自在之有本身包含着规定与被规定,这是事物之独立性的根基,存在必须被“反思性”地重建起来,只有在反思中,才能克服“存在”这个概念所指示的“直接性”。所谓“直接性”,就是说事物的存在还停留在直观的层面上,它的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联系性,它自身所包含的对立与差异还没有向我们展示出来,精神的发展与认识的需要要求突破这种直接性的存在,从而达到——“本质”(wesen)。

    什么是本质?在一个附释中黑格尔说:

    当我们一提到本质时,我们便将本质与存在加以区别,而认存在为直接的东西,与本质比较起来,只是一假象。但这种假象并不是空无所有,完全无物,而是一种被扬弃的存在。本质的观点一般讲来就是反思的观念。反映或反思这个词(reflexion)本来是用来讲光的,当光直线式地射出,碰到一个镜面上时,又从这镜面上反射回来,便叫做反映。在这个现象里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一个直接存在,第二方面同一存在是作为一间接性的或设定起来的东西。当我们反映或反思一个对象时,情形亦复如此,因此这里我们所要认识的对象,不是它的直接性,而是它的间接地反映过来的现象。我们常认为哲学的任务或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意思只是说,不应当让事物停留在它的直接性里,而须指出它是以别的事物为中介或根据的。事物的直接存在,依此说来,就好像是一个表皮或一个帷幕,在这里面或后面,还蕴含着本质。(p242)

    这就清楚地揭示了存在与本质之关系,存在是直接的,但知要求获得自在自为的真理,所以知并不停留在直接的东西及其规定上,而是穿透直接的东西,认为在直接性后面有某种不同于存在的它物,而这个它物构成了存在之真理,这就是本质。但问题是,除了说存在是直接的假象和本质是内在的真理外,存在与本质两者之间的真正联系,也就是两者的统一性是什么呢?

    简明地说:本质是过去的存在,但非时间上过去的存在。也就是说,“本质”不单单是知的结果,而且是存在本身的一种样态,是在反思中被把握到的存在的“曾在”,这种“曾在”被我们的思维把握为本质,这个“本质”是存在的真理,是自己过去了的存在或内在的存在。

    但即便是作为反思之中的“存在”,“本质”也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本身自在地包含着规定,或者说它自身本身要求着规定,它要求扬弃自身的单一性,所以它必会要求过渡到——实存(existenz)。

    实存这个概念所要表达的就是被观念所把握到的“在实际中存在着的事物”。在观念中人们认识事物时,第一步是判定事物存在,这种被判定的存在或者说直接映现出来的存在黑格尔称之为“本质”,在这个基础上,进而判定事物是实际存在着的。这一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该事物是其自身,也就是说有其本质;二,该事物的存在被它物所反映出来,这就是“实际”这个词所包含的意义。这两个方面是直接统一的,因此黑格尔说:“实存即是无定限的许多实际存在着的事物,反映在自身内,同时又映现于他物中,所以它们是相对的,它们形成一个根据与后果互相依存、无限联系的世界。这些根据自身就是实存,而这些实际存在着的事物同样从各方面看来,既是根据复是信赖根据的后果。”(p266)

     实存(existenz)一词是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中所使用的词,也是近代思考存在问题时所用来指称“存在”的一个词,这个词从拉丁文“existere”一字派生出来,有从某种事物而来之意(这是黑格尔的考证)。如果把从某物而来的“某物”视为根据,那么实存就是指从某种根据而来的存在,比如雷电使房屋着火,雷电是着火的根据,因其有根据,因而着火就是实存。这样,在实存这个概念里,就看到了普遍联系着的现实世界,世界在这个层面上彻底显现出来了,因此,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将其列入“现象”这个名目之下。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本质是存在的映现,而这一被映现了的存在包含着同一、区别与矛盾三种反思规定,此三者构成了本质之“本质性”,在此种反思规定中,规定具体化为根据,而根据又体现为绝对根据与被规定的根据以及条件,在根据之中,在观念所把握的存在的直接性,也就是本质,转变为具体的现实,也就是实存。观念的直接性终结于现实的丰富性与具体性,从而成为现实世界的直接显现——现象。(注:在这里黑格尔深刻批判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与康德的自在之物的观点,见《逻辑学》下卷,第117-124页。)

    至此,黑格尔完成了对存在(sein/being/on/ens/esse)、对此在(dasein)、对本质(essence)、对实存(existenz)的体系化整理,西方思想史上每一种关于存在的思想都在这个体系中得到吸收与批判并且被再规定,在这个体系化过程中,世界的“存在”被分解为一个个环节,而又环环相扣,“存在”被理解为一个从单纯的直接性到现实的具体性的流程与整体。可以说,对世界之“存在”的思考在黑格尔这里达到了真正的深刻与全面。北京专业提供毕业论文服务。

    二、黑格尔的存在论对其美学体系的影响

    这种思考及其轨迹与目的,也构成了黑格尔思考美学问题时的总体框架。在黑格尔那里,西方美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顶峰,并辉煌如一座圣殿。我们的任务不是描述这座圣殿的每一个细节,而是去探明这座圣殿的基础,也就是黑格尔的存在论与他的美学之间的关系。黑格尔的存在论分为两个层面,他的美学也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展开的。

    黑格尔存在论的第一个层面提供了一个世界之存在的整体性的逻辑结构,这个结构对美学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这个结构最终促成了美学学科的确立与成熟。在黑格尔看来,只有一个事物展示自身历史发展的全部丰富性,并能表述为一个个逻辑环节构成的逻辑之链,这个事物才真正成熟起来。那么,美学成熟了吗?成熟的标志应当是让美学进入哲学的花环,这一点黑格尔做到了。“美学自1750年鲍姆嘉通创立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后,呈现出一种不稳定的发展状态,或者仍然完全依附于哲学,或者与哲学相脱离、相并列,或则蜕变为一种注重鉴赏技巧的具体艺术理论,虽然一时间大家都喜欢用‘美学’的名称,但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独立科学,则很难说。从康德开始,重又把美学纳入哲学体系,作为认识论与伦理学之间的中介学科,费希纳、谢林也很重视美学,但只有到了黑格尔,美学才既成为他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属于广义哲学范畴的一门艺术科学。……它又不同于形形的具体艺术理论,而是站在哲学高度对艺术进行理论概括,所以黑格尔的美学又是艺术哲学;而且,在整个体系中,美学也不是与其他哲学部门无关的孤立的学科,而是与其他各门科学紧密联结、互相交叉,既有各自在体系中的确定位置,又从不同层次、侧面联成一个首尾呼应的科学系统。这样,美学才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一门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系统性的科学。这在美学学科独立走向科学、系统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贡献。”(p21)

    第二,黑格尔的存在论结构为反思美与艺术的意义与价值提供了一个坐标系,这个坐标系让美与艺术明确了自己的地位,更明确了自己的追求,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预测了美与艺术的未来。如果世界是一个存在之环的话,黑格尔的美学之根本出发点实质上是问:在世界的存在之链中,美与艺术处于这个环节的什么位置,有何意义。由于把美与艺术置入世界的整体存在中,这就为确立艺术和美在人类文明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给出了参照系。借助这个参照系,美与艺术与人类文明的其他精神活动的差异被明确化了,艺术的独特性与自立性得到了维护,并且,通过使艺术与最高尚的精神活动相并列,赋予了艺术在文化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与伟大作用。

    第三,黑格尔的存在论再一次建立了美与存在的直接联系,这种联系在近代被认识论的兴起打断了,这就打断了美与真理之间的联系,使得美成为低于理性的愉悦,艺术成为制造这种愉悦的工具。而且,这一打断使得美陷入认识论的范式而丧失了存在论上的自立性。当黑格尔提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这一命题纳入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过程中时,存在与美的直接联系再一次建立了起来。美的定义中所说的“显现”(schein)是“现外形”与“放光辉”的意思,它与存在(sein)(注:请注意两者字源上的相似性。)有着同在的联系,是展现出的存在,是绝对精神,也就是“真”的外在存在。因此,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这个命题所揭示的正是存在与美或艺术的同一关系:美是存在的感性显现。形而上学的最高概念与美再次体现出同一关系,这是黑格尔存在论对其美学最深刻的影响。黑格尔在把存在论与美学结合中建立起了美学研究的最高理想,奠定了艺术与美的最高理想——展现真理。

    我们注意到黑格尔所说的“用哲学的方法把艺术的美和形象的每一个本质性的特征编成了一种花环”,这句话可以看作黑格尔第二层面上的存在观对美学的影响。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以逻辑演绎的方式把存在概念编成了一个花环,以往存在论的全部成果,从“存在”(sein/being/on/ens/esse),到“此在”(dasein),再到“本质”(essence),最后到“实存”(existenz),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花环,存在之链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成为发展之链,“变”的观念主导着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逻辑学》中出现的存在观,实际上是存在概念按逻辑的法则所进行的变化的历史,是以逻辑的方法,用存在范畴的各个内涵编成的历史。在这个存在的花环之中,体现出一种新的思想方法:从辩证发展的角度看待事物的存在,将“存在”视为“存在的历史”,这是黑格尔存在观中最伟大的东西。存在论的辩证发展必然使存在论的各个部分都处于这种辩证发展中,美与艺术作为存在论的一个环节,也必将被带入这一发展之流中,因此黑格尔存在论的辩证历史观对于美学而言造成了至少三个方面的深刻影响:一,艺术史;二,美的历史;三,艺术与社会历史的关系以及艺术的命运

 

    第一,黑格尔将这种辩证史观引入到了艺术之中,使艺术的存在呈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艺术史”研究真正被确立了起来。黑格尔“第一次试图去全面考察艺术(包括一切艺术)的整个世界史,并且使之成为一个体系。”(p405)黑格尔将艺术理解为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到高峰,再到衰落,最后直到终结的历史过程,尽管现在看来这个历程由于出自一个19世纪的人之手而稍显武断,但,哪一个事物不是经历着这样一个过程呢?黑格尔的结论或许下得太早,他所说的艺术的发展过程或许过于僵化,但黑格尔的这种对艺术的历史态度永远有效。我们可以推翻艺术所谓从象征到古典再到浪漫的历程,我们也可以否定艺术的终结论,但我们不能否定艺术的辩证发展历程。

    第二,黑格尔把“存在”观念的发展历程与美的历程结合起来,存在概念从纯无到实在的历程也正是美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解“存在”概念的逻辑过程是理解黑格尔美学的钥匙。为什么艺术以逻辑性的三段论为发展过程?正是由于在黑格尔的存在观中所体现出的综合中的三位一体和重复应用同一公式辗转相推,是一切辩证发展最根本原则,这也是一切哲学推理中的重要原则。“存在”的辩证发展的模式就是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模式,当这套模式被应用于美与艺术时,我们就看到了美的发展体现为诸多环节的三段发展:自然美——从各自的分立的物体美到有系统的无机物之美,再到自然生命的美;自然生命的美——植物美、动物美、人体美;艺术美——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艺术门类的体系——从建筑到雕刻再到绘画,从绘画到音乐再到诗,等等。“美”成为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具体,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史。这个史的中心环节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这一命题所指示的理念与感性形式的对立统一的发展过程,这既是美的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美的发展的源动力。“美的本质”在这里被明确地表达为“美的历史”,以此,黑格尔为美与艺术的研究奠定了“史”的观念与方法,并使艺术史与艺术体系取得了一致。

    第三,当这种“史”的观念确立之后,美和艺术以一种专门史的状态出现,但正如“存在”概念的演绎过程是绝对精神之发展的一个环节一样,这个专门史的过程也是一个更宽泛的“史”的一个环节,这个史就是社会历史。将世界艺术史置入世界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结合点是理念在社会历史中的具体形态——时代的世界观(时代精神),按黑格尔的说法:“因为先后相随的各阶段的确定的世界观是作为对于自然、人和神的确定的但是无所不包的意识而表现于艺术形象的。”(第一卷,p90~91)艺术史各个环节体现着不同的时代精神,从而也体现着与这个时代精神相应的社会历史的一个环节,这样,黑格尔就确立了这样一种观念:艺术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受到时代精神,也就是各时代社会思想文化状态的制约,人类自身的文明水平与认识能力与艺术的发展互为表里,艺术随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样一种对艺术的考察方式与艺术的发展观念不是黑格尔首创的,在黑格尔之前,温克尔曼、赫尔德、斯太尔夫人、席勒、施莱格尔等人都从不同的角度表达过相似的理论要求,但只有在黑格尔这里,历史与逻辑统一在一起,艺术的逻辑发展与社会自身的发展统一在一起。这一思想的伟大已经被历史所证实,因为这一方法在黑格尔的门生那里被发扬光大,丹纳、鲍桑葵(注:应当说,黑格尔所实现的是艺术史与审美意识,而不是美学史,他并没有以哲学史的方式整理自古以来的美学思想材料,这个工作是他的后学鲍桑葵按他的思想方式完成的。)、马克思、别林斯基、克罗齐等把这一方法视为考察艺术理解艺术的最主要方式。

逻辑学和小逻辑区别范文第5篇

文学作品中的动物意象并不罕见,如乔治 奥威尔的《动物农场》中,各个动物形象分别象征着不同的政治人物,使得作品具有了俏皮生动的讽喻性 ;而《变形记》与《犀牛》,都是把荒诞故事、象征手法与漫画式夸张相结合来表现异化,尤其是皆出色地运用了象征手法。

审美意象有三层涵义 :一是指艺术品中的象征性幻象,一是指涵盖这些象征性幻象的总体幻象,一是指艺术家构思中的诗情的心象。而在这个作品中,犀牛意象的特殊性将前两者都归属于一个层次,即一般意象 ;而第三层心象又与心理学有关,隐含着原型意象的深层结构。

犀牛的一般意象意义即如前文所述,代表着因循守旧导致的盲目与堕落,丧失个体意识且在群体中不可遏制地蔓延。让劝说好友贝兰吉要使自己合乎时代精神,而这种时代精神就是现代性。正如让要求的您得了解我们时代文艺界的大事和文化潮流,而他自身却否认道我是思想的主人,我是不会随波逐流的5,这种自我的矛盾暗示着从众的无意识,作品中和让一样固执的博塔尔等人都自认为能够坚守阵地,视其他人为集团性精神病,殊不知自己也是一员。居民们对变成犀牛并为察觉,贝兰吉亲眼目睹着让的变异,但让一再否认 ;反倒是贝兰吉有意识的忧患不断提醒着这个残酷的事实。

从不同的犀牛意象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到这种个性从部分丧失到完全丧失的过程。一开始出现的两头犀牛还具备区别特征,独角与双角的亚洲犀牛与非洲犀牛特征明显,但是后来在逻辑学家的诡辩下,人们一同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勃夫太太辨认出异化成犀牛的勃夫在于他还保留细节上的个性。贝兰吉在犀牛群中找到了逻辑学家,是因为他还戴着窄边草帽。但到了最后,狄达尔和苔丝的变异,分辨已经毫无根据,社会呈现出普遍的异化状态。

在原型意象方面,犀牛有着其独特的文化渊源。首先从荣格的原型原理来看,荒诞派戏剧诉诸于观众更深层次的心灵,它激发心理活动,释放并解放隐藏的恐惧和受压抑的敌对心理5,《犀牛》作为荒诞派作品,在犀牛意象上,就能激发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原始的惧怕。犀牛是牛的一类,在西方古代神话里,就有涉及到牛的故事。米诺陶是半人半牛的怪物,是混沌、邪恶、力量和杀戮的象征,雅典人每八年就要给他送七个童男童女。对牛的这种恐惧还存在于欧洲农业文化中的谷精,触怒谷精会遭到报复,弗雷泽的《金枝》中提到关乎农业的谷精,在波西米亚地区,人们把谷精的人形与牛的动物形象混合在一起,这种对人与动物模糊的界限就存在于人们的无意识之中《,犀牛》中的犀牛与人的同质虽说是作者刻意的,但也潜藏着这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