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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站建设;工作过程;学习情境;教学方法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for Website Programming Based on Working Process
TONG Ying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Wuhan Commercial Service College, Wuhan 430056, China)
Abstract: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for Website programming based on working process is expounded. In accordance with working process of website construction, the method of how to choose and organize teaching contents is discussed. Meanwhile teachers could let the course be more occupational and enhance student's synthesizing capacity by the teaching design which based on working process.
Key words: website construction; working process; learning situation; teaching method
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专业课程体系,是全面实施“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网站编程》作为动态网站编程的基础课程,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等专业所开设的一门主要技能必修课。在高职教学中,学生基础与本科生有一定差距,如何让学生在编程类课程上产生兴趣,更好掌握站点编程技术,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 传统《网站编程》教学方法与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方法对比
传统《网站编程》课程教学,往往以某本教材为中心,依照其章节编排进行教学。教师先讲解概念,然后针对概念讲解对应的几个简单应用范例。这种教学方法看似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联系起来,实则不然。学生在学习概念和知识点时,并不能真正理解。所安排的范例大都为支撑某个对应知识点,范例间是低耦合性的。学习期间学生易觉得案例枯燥,不知怎样将其灵活应用到具体开发中。等到学生通过上机对这个知识点的应用有所了解时,下次的理论教学又变为新知识点,知识点间难以衔接。这样往复循环,直接结果是造成学生对先序知识的遗忘,拣了芝麻,又丢了西瓜,内容散,难以系统的将知识组织起来。不少学生在课程开设之初的兴趣,被离散的知识点教学所打乱。从期待制作网站,到上机疲于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学生不仅丧失了学习热情,也从有目标的学习过渡到被动学习的恶性循环中。这种教学方式没有系统化和根本性地体现职业教育面向就业的特性。
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方式和传统教学方式最大不同在于它以站点开发工作过程为导向。工作过程是“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工作程序”,高职教育的目标是使学习者具备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能力并顺利就业,所以课程开发应面向岗位的工作过程。课程教学与工作过程之间通过学习情境来连接。学习情境的载体可以是一个案例,也可以是一个项目。通过对岗位任务分析来确定专业行动领域,进一步确定学习领域,为学生设计出与之对应的学习情境,通过学习情境让学生对具体应用有全面的认识。这种教学方式,将课程知识点与典型学习情境结合,按网站建立的过程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选取,分阶段进行教学。有了具体学习情境做驱动,学生的学习就有了针对性。由工作岗位的需求,提出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在边做边学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2 基于工作过程的《网站编程》课程开发思路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对工作岗位的分析来构建具体教学情境和教学内容;二是根据各种能力要求及工作过程来设置和构建具体课程教学内容。
《网站编程》针对“技能型网站开发及维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依照学生个体区别和岗位侧重,我们将其进行了一个细分,其面向的学生类型和能力要求如下:
“网站开发与建设”类岗位,面向编程能力强且热衷网站建设的学生。此类岗位主要职责包括:①Web站点设计、开发;②Web服务器的架设及服务器端脚本语言编程;③数据库的设计。
“网站运营、维护”类岗位,面向对动态网站有全面认识,但编程水平一般的学生。这类岗位主要职责包括:①网站日常的运营维护工作;②编辑、运营的修改调整需求;③数据库删除,添加,修改,更新,维护等操作。
一个网站建立大致有如图1所示的几个基本过程:
由上述岗位需求及网站开发过程,我们采用一个综合性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开发作为本课程的最终项目,将该项目划分为图2所示四个基本阶段。
上述的每个阶段都对应着站点建立的工作过程。最后的“综合站点制作”将“网站测试、系统的集成”及“网站维护”集成到一起。每个阶段都设置了相应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设置贴近实际,并和理论知识紧密衔接。教学内容、难易程度、学习情境及教学阶段的具体设计如图3所示。
这里我们设置的学习情境有案例也有项目。第一个学习情境:“企业、个人网站搭建”是典型案例,后面的三个学习情境:“小型企业网站搭建”,“旅游信息网站制作”,“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开发”则是项目。
按知识的难易程度及教学次序,我们把每个学习情境划分为若干子任务,完成一次上机实践就是完成一个学习情境下的某个子任务,将某一学习情境的若干子任务组合在一起,就实现了对应的案例或项目。所设置的4个学习情境均是针对各教学阶段的侧重点设计的,他们按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单纯学习到灵活应用来设计。将四个工作阶段对应的学习情境有机的、循序渐进的组合到一起,就完成了《网站编程》课程的教学。
通过这个设计,可以方便的将教学管理和站点开发过程整合,通过工作过程序列化学习步骤。学生在每个阶段中都有明确目标,所有知识点均围绕着对应目标展开,使得学习过程有序、连贯。
3 课程具体实施
根据上述基于工作过程的《网站编程》课程开发思路以及课程特点,以下是课程的实施办法:
1) 根据《网站编程》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以网站开发的工作过程为导向,进行层次、渐进式教学。将课程知识点结合到站点开发的基本过程中,把整个教学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设置一个对应的学习情境,按其难易,深浅及复杂程度来分阶段组织教学。
2) 理论教学采用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学生对实践情境的理解,项目教学目标有导向性、应用性与整体性。课堂教学采用接近实际工作的程序,具体组织如下:
教师引出项目,提出问题,讲解有关知识点。然后师生就之前项目及问题进行讨论,结合讲授的知识点设定实施方案,依照实施方案实施。教师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解惑释疑,最后师生总结成果,教师在此实施基础上提出扩展要求留做思考练习。
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接近实际开发过程,能培养学生的开发能力。通过项目讨论和任务实施,加深对重、难点的理解。
实践教学上机操作时一人一机,对理论教学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练习,理论与实践课程比例设置为1:1,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提升理论。
3) 采用过程化考核方式。明确教学目标,按阶段将整个教学内容模块化。以每个阶段的学习情境完成情况为考核标准,一个学习阶段就要完成一个对应的成果。例如:第一阶段的教学内容是“网站开发环境搭建及开发基本方法”,其对应学习情境是“企业、个人网站的搭建”。在这一阶段中,学生需要完成个人及企业网站的搭建,其包括如下几个任务:
① 网站需求分析;
② 申请免费空间、租用IP地址、注册域名;
③ 配置网络环境及企业、个人网站的搭建;
教师根据学生每一阶段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实时监控学生掌握情况。教学上重视过程的完整性,不仅仅看中执行结果,也关注任务实施时出现的问题和针对此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法,综合考量学生判断、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
4) 在期末增设实训周。实训周学生除其它课程教学外,余下时间均在固定机房进行实训。教师提供实训题材,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选题,进行综合项目的设计。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分配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模拟站点开发过程,从站点选题、功能设计、任务分配到项目实施,要求学生以团队形式完成一个完整网站的开发。指导教师只负责对学生设计、编程上遇到的难点问题答疑,提供指导性意见。在一段相对集中的时间里,通过一个完整项目的开发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使学生体会到学有所获,成就感倍增,兴趣加浓。实训周可将所有知识点的应用连接起来,同时它还可以使学生将之前开设的程序设计,网页设计等课程与《网站编程》结合起来,达到知识体系的贯通。
4 教学方法与手段
针对课程特点和基于工作过程的开发思想,《网站编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下:
1) 根据基于工作过程的《网站编程》课程特点,制定教学大纲,建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任务驱动、案例教学法为主。教学中突出“学中做”与“做中学”,以实践带动理论的学习。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身临其境”的工作过程。让学生的学习成为由学习情境而产生的主动、过程性的行动;
2) 关注学生学习的全过程,强调探究性学习。学生不是为学习某个知识点而进行上机实践,而是因为需要完成某个项目、任务,才需要学习某些知识点。理论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要鼓励学生参与,让他们提出问题,例如:用户注册页面可以自动判断输入的信息是否合法,这个功能是如何实现的?学习什么知识点才能实现此功能?通过让学生自己提出需求,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经验、获得技能,从而在新的工作情境下也能利用曾被证明的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去灵活应对,完成工作;
3) 努力实现类似于实际工作中的职业氛围,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学活动的最终目标在学生,注意提倡学生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的理念,不要遇到问题就“求援”。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在学期初可以手把手教学,辅助学生尽快入门。到教学中期,教师的指导以提示和答疑为主。不要让学生不动脑筋就发问,鼓励学生按自己想法完成程序,鼓励他们相互讨论解决问题,培养他们的协作能力。
5 结束语
高职高专的教学注重的是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要力求最大限度让学生学会技术的应用,为日后就业服务。基于工作过程的《网站编程》课程开发把课程教学和网站开发的过程结合起来,以学习情境为驱动,让学生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学习,增强了课程的可操作性。通过以上基于工作过程的《网站编程》课程开发,我们力争打造出更适宜高职高专的教学模式,建立更精品的课程。
参考文献:
[1] 杨庆生.关于教学内容更新的思考[J].教育研究通讯,2007(1):61-64.
[2] 姜大源.关于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结构的理论基础[J].职教通讯,2006(1):7-9.
随着计算机计算能力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科学逐步迈入云计算时期,它将各种计算能力全部放到一些超级计算机上,这样一些企业就不必自己在投入高昂的资金来购置硬件,只需通过网络来购买相应的计算能力和存储空间,从而脱离复杂的计算机科学技术,更加专心的放在自己的业务上,当前的云计算平台主要包括IaaS、PaaS、SaaS三部分内容,涵盖了计算机的从硬件到顶层软件的所有内容,为用户提供从开发、构建、平衡与商业模式的各个环节。与云计算伴随成长的是物联网技术,尽管现在的物联网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但是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成熟,并颠覆我们未来的生活方式。比如现在的自动驾驶技术很快就会进入市场。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生物计算机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一种基于脱氧核糖核酸的分子计算机正逐步变成现实,一部分科学家已经使用脱氧核糖核酸进行简易的数据计算和存储操作。它采用蛋白质分子构成的生物芯片作为集成电路板,因此比现在的电子元器件结构要小得多,且它自身具有立体的结构,其集成密度要比轨迹的集成电路高五个数量级,且它本身具有并行处理的能力,运算速度比现在最先进的计算机还要快上一万倍,其能量消耗却相当于普通计算机的十亿分之一,一旦出现故障,他们还可以进行自我修复,与人体相连,由细胞提供能量,成为人类身体的一部分。光子计算机光子计算机是一种以光信号进行逻辑运算的一种计算机,它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集成光路、激光器、透镜等,它与普通计算机相比,电子由于不带电荷,没有静止质量,因此不受电磁场的影响,耗能更低,速度更快,计算能力比电子计算机有了指数倍的增长。并且光存储的储量是普通存储的几万倍,随着光存储、光互连、光集成器等技术方面的突破性进展,使得光子计算机走进人们的生活现实已经不太远。量子计算机量子计算机是一种根据原子或者原子核的量子力学特性进行工作,它是基于量子效应构建起的一个完全以量子为基础的计算机。它可以利用链状分子聚合物的特性来表示0和1两种状态,通过激光来改变分子的状态,使信息沿着聚合物流动,在理论上,量子计算机并行计算可以达到每秒一万亿次。且量子计算机具有类似人类大脑的容错性,当系统一部分发生故障时,原始数据可以自动绕过出错部分,继续计算。量子计算机这种高速度、低功耗的特性,使得计算机向着更加微型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可能。
建立虚拟训练室以满足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需求
根据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情况,学校应与计算机硬件更新培训材料,但这样的更新消耗巨大的计算机职业教育机构,尤其是私立学校的形式,不能达到这种理想化的硬件组件培训的形式。因此,这种高科技的软件替代硬件的虚拟训练室制定,通过市场研究最新的硬件配件进行编程模拟,因此,在简化实验操作过程的同时,也弥补了缺乏培训资源。突破传统的实践教学的计算机硬件安装不当影响的事实,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完成更新的教学模式。编程新兴市场上的虚拟硬件产品,必须符合与仿真实体,完整的多媒体格式的设备接口,具体的操作方法来模拟,使学生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但必须强调的是,普通的电脑专业机构的硬件仿真的模拟指标不能达到的高度,因此,不能完全虚拟训练室,而不是体能训练的教学活动。同时,虚拟训练室是一个依赖的硬件物理模拟单元和运行模拟程序存在实验的地方,这是一个根本无法实现的硬件组件,由于财政上的限制,无法更新的解决方案,但也因为他是一个虚拟的系统操作,其实,培训效率远远超过了体能训练,但也因为其实验装置完全虚拟的,不会是不完整的规格和品种的限制。需求的现实主义的训练过程中,每个硬件单元的组装教学过程中必须是连续的动画,动画制作是非常繁琐的。最后,要强调的是,虚拟培训操作的效果是理想化的模型,标准和实践操作可能会出现人工错误或不足问题,所以它不能代替体能训练的。
关键词:古代 科技伦理思想 发展
一、科技伦理思想的萌芽
在原始社会,生产、技术、科学知识是融为一体的。简单的劳动生产中包含着原始的技术,而经验性的自然科学知识就体现在生产技术中。因而可以说,当时的生产活动也就是科技活动。在这种集体的劳动生产和科技活动中,我们的祖先逐步形成了共同的思想、感情和道德习惯,产生了科技伦理思想的萌芽。
二、科技伦理思想的产生
科技伦理思想是在奴隶社会中产生的,并在封建社会中有某种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在整个古代,其理论观点与道德规范没有很大差别。可以说,在近代自然科学产生以前,除了医药科技领域外,散见在各种古书中的科技伦理思想虽然不少,但一般都是偶尔闪亮的道德之光,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科技伦理思想。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自然科学逐渐从生产实践中分离出来,科学技术有了较大的进步,其标志是金属冶炼技术的发展与金属工具的推广使用。其他如农田水利技术、机械制造技术、建筑技术、军事技术、我国的四大发明、医药、航海、造船以及纺织、陶瓷、雕刻等等技术,都有相当的发展。在社会生产与使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古代的一些理论自然科学也相继发展起来。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社会文明的曙光,尽管科学技术的物质手段及其成果主要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能工巧匠们制造的刀枪剑戟、强弓利箭、战车战船、攻城云梯等,成了他们维护其血腥统治的暴力工具;“百工”们所建造的富丽堂皇的宫殿、楼阁和秀丽的园林,巧妇巧工们所制作的华贵的服饰等等,只是供皇帝贵族、官僚地主显示威风与休憩之用;凝聚着工匠们智慧与结晶的精致的陶瓷花瓶、漆竹玉器、象牙雕刻、丝绸刺绣等艺术珍品,也大多是皇族、贵戚手中的财富和,而城郊菜圃、宫廷园艺所培育出的冬葱温韭,远方进贡的奇花异草、龙眼蟠桃等,则更是专供统治阶级所观赏和享用的。
三、古代科技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古代科技伦理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知识与道德统一起来,认为有了知识就会有美德。他们把学习科学知识作为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必要条件。
2、利用自然知识为封建道德作论证,要求科技人员遵守封建道德。儒家学派不仅把“智”明确地解释为一种分是非、别善恶的知识,而且还将它列入“五常”(仁义礼智信),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他们把封建道德与自然知识结合起来,利用自然知识论证封建纲常名教的合理性、普遍性,以便使地主阶级的道德成为包括科技人员在内的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所共同遵守的道德。
3、把科技活动视为一种道德活动,把发明器物的人称为“圣人”,而掌握高超技术的人也享有很高的荣誉。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有些有识之士对科学技术比较重视。不少古书所记载的传说或评述,并没有都把技术活动看作是一种不光荣的事情。相反,倒是把许多技术或器物的发明都挂在一些著名的统治者的名下。被后世尊为“圣王”、“贤臣”的许多人,在技术方面也被认为是有成就的。但是,把百工器物的发明创造统统归之于“圣人”个人的功德,这是唯心主义英雄史观的表现。实际上,广大人民群众才是科学技术的真正创造者。不过,把技术创造作为衡量“圣人”功德的一个重要依据,这却具有合理的内核,对科技伦理思想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4、不计较个人功名利禄,为科学事业和百姓生计贡献力量,在古代,尽管在某些历史时期或某些朝代的科技人员尚能享有较好的待遇,但也主要局限于著名的科学家、发明家或高级工匠。从总体上看,广大从事体力劳动的“百工”,没有受到统治者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工匠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他们属于贫贱的世系,即使从事工艺技术研究的脑力劳动者,也受到上层人物的轻视。
古代的科技伦理思想虽然比较丰富,但总的来说还没有系统化、理论化。相对而言,医学理论思想比较成熟,初步形成了医德规范体系。这是因为,当时的医药技术比较发展,能治疗许多疾病。医学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生命安危,同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生解除他们的病痛给予莫大的希望。孙思邈的《大医精诚》和陈实功的《五戒十要》都对医德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w.c丹皮尔.科学史[M],商务印书馆1975年,P34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人民出版社1971年,P155
关键词:经济型酒店 顾客忠诚 顾客忠诚度 战略意义
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型酒店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经济型酒店连锁品牌已有338个,开业店面已经超过5120家。同时,随着国内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商务活动的频繁,国际赛事举办等都会形成了对经济型酒店的巨大需求。由此可以看出在未来我国经济型酒店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要在竞争中取胜,酒店必需满足顾客的要求,使顾客满意,使顾客忠诚。培养顾客忠诚是酒店赢利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顾客忠诚和顾客忠诚度
1.顾客忠诚
在营销实践中,顾客忠诚被定义为顾客购买行为的连续性。 它是指客户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依赖和认可、坚持长期购买和使用该企业产品或服务所表现出的在思想和情感上的一种高度信任和忠诚的程度,是客户对企业产品在长期竞争中所表现出的优势的综合评价。
2.顾客忠诚度
顾客忠诚度指顾客忠诚的程度,是一个量化概念。顾客忠诚度是指由于质量、价格、服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顾客对某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感情,形成偏爱并长期重复购买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程度。
二、提升顾客忠诚度对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
1.顾客忠诚使企业获得更高的长期盈利能力
顾客忠诚有利于企业巩固现有市场,顾客忠诚有利于降低营销成本。
2.顾客忠诚使企业在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顾客不会立即选择新服务,顾客不会很快转向低价格产品,正如忠诚顾客愿意额外付出一样,他们同样不大可能仅仅因为低价格的诱惑而转向新的企业。
三、经济型酒店顾客忠诚的构建过程
从酒店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酒店顾客忠诚的管理涉及到酒店忠诚顾客的产生、发展以及衰亡的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加强这一全程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和给出相应对策将有利于增强酒店竞争力。
1.消费决策期——承诺忠诚服务
在现代酒店顾客忠诚管理理念里,酒店顾客忠诚度的管理始于顾客消费欲望产生时,伴随于顾客做出消费决策的全过程中。这一阶段对酒店顾客忠诚的管理侧重于在顾客产生消费欲望、搜索消费信息和选择消费对象时承诺酒店对其的忠诚服务,以期唤起顾客对酒店的忠诚回报。传统2/8的理论认为酒店利润有80%是由数量仅占20%的现有顾客创造的,留住一个老顾客的成本是吸引一个新顾客成本的20%左右。
2.交易初始期——实现顾客满意
顾客满意产生的原因在于顾客感知的从酒店获得的价值超过原来的期望值。顾客价值是感知到的从酒店获得的产品、服务、人员和形象价值的总和其付出的全部金钱、时间、精力和体力成本的总和之同的差。当顾客感知价值超过其感知成本时,顾客就会高度满意。培养顾客忠诚的前提条件是保住顾客,保住顾客的最好办法是让顾客高度满意。具体对策有:提升服务质量,按顾客“需求”定价,提供方便购买,如提供网上交易、方便交通等;打造酒店品牌,减少顾客感知风险成本等。初次交易期的酒店顾客忠诚管理要从顾客价值出发,以追求顾客忠诚为目标,为顾客提供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为顾客的回头打下坚实基础。
3.交易稳定期——培养顾客忠诚
酒店运用关系营销工具与顾客形成的稳定利益合作关系有三种:财务层次(基本层次)、社交层次(提高层次)和结构层次(最高层次)。顾客的二次光顾是酒店培养顾客稳定消费习惯的关键时期,也是培养顾客忠诚的绝佳时期。在产品与服务高度同质化的今天,关系营销作为一种可以建立顾客忠诚的关系被广泛重视,并应用于顾客忠诚管理中。财务层次的管理强调通过价格优惠,刺激顾客购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受成本和低技术壁垒的影响,这一层次的营销策略往往只能获取短期的“忠诚”回报;社交层次的管理不忽视价格的重要性,但更重视酒店与顾客间的社交联系,强调个性化服务,如酒店建立顾客俱乐部,吸收购买一定数量产品或支付会费的顾客成为会员。这一层次的管理纽带是特殊的社交联系,提高顾客对酒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竞争对手进入壁相对较高;结构层次管理的出发点是基于顾客对高转换成本和高认知风险的下意识回避,酒店通过高科技,精心设计服务体系,为顾客提供更精细的定制化服务,使其获得更多的附加消费利益,从而形成顾客与酒店之间愉快的、稳定的交易关系。
4.加强网络营销,突出订房渠道优势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e龙”“携程”等第三方客房预订网站,本土品牌的经济型酒店也有了自己官方预定网站。虽然国内酒店正在逐步加强网络营销,但是预订系统中的客服跟踪系统还很不完善。因此,不断完善网络营销,通过网络宣传酒店的产品、服务、文化、促销信息,与特定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网上预定、支付业务使酒店转换到复合型酒店是信息化时代对酒店经营方式的一次改革,也能够增加企业竞争力,提供顾客忠诚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韩经纶,韦福祥.顾客满意与顾客忠诚互动关系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l.6
[2]顾巍,陈御冰.顾客忠诚的驱动因素及其启示[J].统计与决策,2005.8
内容提要: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和宽宥,一方面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解释,另一方面又扩展了刑罚政治经济学的视野。英国法的历史表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国家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和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一、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对于人类社会中刑罚方式的变迁,许多人都乐于将其概括为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并由此而赞美“启蒙和人性发现”的伟大。但对于以冷酷思想和锐利思维而著称的福柯(Michel Foucault)来说,这种温情脉脉、似是而非的人道主义论调显然是不够深刻的。因为据他考证,在欧洲近代刑罚史上,从酷刑转向监禁的过程相当短暂。虽然公开的酷刑在17世纪还非常盛行,但进入18世纪特别是中期以后,往昔热闹非凡的公开处决几乎都销声匿迹了,那种惨烈壮观的断头台场景再也难觅踪影。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刑罚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除了“启蒙”和“人性”之外,还有没有更深刻的原因?这正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1]一书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历史问题。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福柯根据许多不引人注目且少为人知的边缘史料,细致地梳理出了三种刑罚权力运作机制:“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模式、“传播惩罚符号表象”模式、“监禁”模式。他指出,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传播惩罚符号表象”和“监禁”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它们分别以旧式君主制度、惩罚表象和强制制度为基础。在君主制度中,刑罚是君权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恐怖效果的一种报复仪式,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但这种权力不连贯、不规范,总是凌驾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在惩罚表象中,刑罚被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其采用一系列被编码的符号和表象,并使之在民众之间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从而阻断犯罪。而在监狱制度中,刑罚则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其以一种特殊刑罚管理权力的建立为先决条件,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痕迹而训练肉体。
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力策略和技术:第一种模式基于旧式专横的君主制度;第二种模式基于惩罚的符号技术;第三种模式基于教养所的强制制度。通过阐述和分析三种刑罚模式之间的转换过程,福柯向人们展示了他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出来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在刑罚日益宽松的现象背后,并非温情脉脉的“人性和启蒙”,而是刑罚作用点的微妙转换,即从“鲜血淋淋的肉体”到“精神和观念”再到“驯顺的肉体”。这种转换的实质是刑罚权力策略和权力技术的转变,是国家权力对个体的征服和控制方式的转变;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2]27-34。
毋庸置疑,福柯对刑罚史的这一发现和概括是惊世骇俗的,并且犀利睿智。但是,除了活着的个体外,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并没有涉及国家权力对自杀者的态度。而在欧洲,尤其是英国,有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权力的触角甚至还延伸到了自杀者的尸体和财产。这应作何解释?在发掘和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这一问题同样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进行解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展了刑罚政治经学的视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的兴起,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尸体和财产)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或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二、英国法中自杀者的罪与罚
英国法中出现禁止自杀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通法,但直到封建制度瓦解后,普通法才代替了教会法和其他宗教规范对自杀进行惩罚。由于最早反对自杀的法律是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很难明确这类法律的起源时间;但可以肯定的是,直到14世纪,自杀才被认为是重罪[3]253。14世纪中期以后,自杀在普通法中已被普遍当作谋杀罪,认定该罪的两个前提是行为人已成年和神智正常,这同时也是认定自杀未遂罪(被视为轻罪)的部分要件。除了所涉及的法律要件外,自杀罪还有一个特别的名称,“felo-de-se”,意思是“耻辱的自杀者”。从词源学上来看,“felo”指的是仆从破坏其与主人之间信任关系的一类犯罪;“felon”则是指实施前述犯罪的行为人,在以家臣制度(vassalage)束缚仆从的时代,这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词汇;“felony”是对“最恶劣且无法弥补的犯罪”(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的称呼,一般认为其派生于拉丁文“fell”(“恶毒”的意思)。由于在时间上,惩罚自杀的各种刑罚要早于禁止自杀的法律出现,因此,英国普通法在界定“felonies”这类犯罪时,更多的是从法律后果方面着手(例如会导致财产丧失),而较少涉及其实体内容[4]139。
从13世纪到18世纪期间,惩罚自杀主要有两类刑罚。一类涉及对自杀者尸体的惩罚,另一类涉及对自杀者财产的惩罚。在第一类刑罚中,根据教会法,那些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的人被认为是“不名誉”的,不得举行基督教葬礼[5]87。这些规则后来为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所采纳,效力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对于自杀者的尸体,英国的传统作法是在夜间将其放置于十字路口并用木棍穿刺而过,此外还用石头压住死者的脸面,以此表征自杀者的“耻辱”。据考证,这种对尸体的惩罚源自非洲部落和澳大利亚原著民的原始宗教仪式[6]115。总体而言,公开亵渎尸体的实践意在给公众强化这样一种印象———自杀行为具有异教性,并以此威慑其他有自杀倾向的人;此外,这种实践还反映了一种鬼神信仰,即要用针将自杀者的鬼魂扎住,使其无法从坟墓中逃脱,这非常重要。
第二类刑罚是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大约在1221年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脱胎于一系列神智正常的人实施的自杀案件。13世纪一位著名的法学者布莱克顿(Bracton)区分了针对不同自杀者而应当实施的没收财产的刑罚,认为:一个人若是为了逃避被判罚极刑而自杀,就应当剥夺其财物和土地;若是普通的自杀,则只须没收其财物[7]97。但布莱克顿并没有明确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归属于谁。另一位同时期的法学者威廉姆斯(Williams)则认为,“自杀者的动产应当与重罪犯人的动产等同对待”[8]102,不过他没有提及土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自杀者的财物常常要被没收,但没有证据显示自杀者的土地也要被没收。根据司法规则,没收自杀者的财物必须经过调查询问的程序,只有认定自杀者为“felo-de-se”(意为“耻辱的自杀者”)之后,才能没收其动产。由此,如果调查官员宽恕自杀者,认定其自杀是出于神智错乱或者其他可减轻罪过的情节,不构成“felo-de-se”,那么就可以避免自杀者的财物被没收。
在惩罚自杀的普通法出现之前,被认定为“felo-de-se”的自杀者的财产归属于其领主(Lord)。而到了中世纪晚期,自杀者的财产则开始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9]273。为了达到把自杀者的财产从其领主那里转移到国库的目的,国家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将自杀定为重罪。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传统,重罪犯人的财产是要收归国王的。与普通法上的其他犯罪一样,将自杀定为犯罪要经历一系列缓慢、零碎的司法程序,要建立在法院判决、传统和惯例的基础之上,而非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哈里斯诉贝蒂特(Hales v。 Petit〔1565〕)案也许是这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案件。本案中,针对有争议的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问题,布朗大法官(Mr。 Justice Brown)认为:“自杀是违反大自然的罪犯,是最为恐怖的事情。其不但因为违反戒律而背叛了上帝,而且因为导致国王丧失臣民而背叛了国王。”(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这种观点的最后一部分尤为重要,因为其暗示了一种还没有发展成熟的国家理论,即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国王是首领,而民众是臣属。在政治国家开始从封建秩序的灰烬中建立起来的时期,这种对国家的关注俨然成为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要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此外,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将自杀确定为犯罪还有助于现代政治国家的确立。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自杀者被视为重罪犯人,因而其财产要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这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力量;另一方面,确立一个新的罪名,能够使在具体层面上的司法权力和在总体层面上的国家权力,都扩展了各自相应的干预范围,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当然,这两方面的功能与更大层面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而且只有将其置于从封建主义向重商主义转变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惩罚自杀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是因为一种基于土地所有和领主-仆从关系的制度(a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lord-vassal relations),已经被另一种基于商业和商人-政治国家的制度(a system of merchant-state relations)所取代。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革,使得针对自杀的刑罚也发生变化:在封建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归领主,目的在于补偿领主因丧失在封地内劳作的仆从而发生的损失,同时从经济后果上也对潜在的自杀者构成威慑,警告其不得自杀,否则就会拖累家人;而在重商主义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一方面也会对潜在自杀者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还从源头上增加了国家的财富,强化了国家的权力。毕竟在以“自由”和“平等”标榜的重商主义制度中,财富的基本形式表征为财物(goods),而非对人身的控制。
三、英国法对自杀者的宽宥
尽管自杀在普通法中被界定为一种犯罪,但在英国,从14世纪到18世纪,都少有自杀者被逮捕、起诉、定罪或判刑。而负责执行这类法律的、最常见的刑事司法官员就是验尸官。为什么验尸官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惩罚自杀者呢?要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英国验尸官这一职位早在1194年就已被完全确立下来,而且一直到18世纪,验尸官都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当发生非自然死亡的案件时,尤其是引发刑事责任的死亡案件(例如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首先要由验尸官负责进行调查。此外,验尸官最初的一个名称就是“国王的保税官”(guardian of the king s revenue),要通过执行刑事法律来保障国王的财政收入。验尸官甚至还被授权逮捕和没收重罪犯人的财产。当发现自杀者的尸体后,验尸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调查并判定死亡的原因。如果无法确定自杀者死亡的地点,就如其他重罪案件一样,要全案移交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来调查,或者交由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来处理。通常,自杀者的死亡地点都可以确定,因此验尸官就成为了第一个调查涉嫌“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案件的人。
协助验尸官询问证人和收集其他证据的是一个陪审团,其成员由12到30个与自杀者同等的人(peers)构成,而且全都是来自离事发地最近的四个乡镇。这些陪审员不但听审证据,而且还凭借个人知识或者所获悉的传闻,就自杀者如何以及为何自杀等问题,协助验尸官进行分析[10]47。验尸官要记录在调查中所发现的事实,以便为陪审团作出终局裁决提供依据。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正常”,自杀者就不能获得基督教的葬礼,并且其财产也要被没收。相反,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错乱”,自杀者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其家人也不会因此而负担惩罚性的后果。实践中,“因一时神智错乱而自杀”,是陪审团最为经常作出的认定结论。从14世纪中叶到19世纪,随着自杀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类裁决也不断增加。到了18世纪末,已经少有自杀者被认定为神智正常的人。例如,据记载,从1780至1888年间,肯特郡(the county of Kent)的验尸官在580例自杀案件中,只认定了15例案件当中的自杀者构成“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11]157。
然而,验尸官和陪审团在处理自杀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慈悯,受到了18世纪一些重要法学者和史学者的尖锐抨击。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就指责陪审团在“道貌岸然地作伪证”,利用“神智错乱”这一托词来帮助自杀者逃脱刑罚制裁。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如果验尸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任何显示自杀者精神焦虑并有可能诱发自杀动机的证据,就会宣告正是这种焦虑“扰乱”了自杀者的神智;如果验尸官找不出自杀的动机,就会把自杀行为本身作为“神智错乱”的证据[12]324。同时代的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也批评了“每个自杀者必定是精神失常的”这种观念。他指出,这种推理的危险在于,一个杀害了孩童的人会据此而争辩自己当时已“神智错乱”,因为一个神智正常的人永远都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13]66。尽管存在这些批评,但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还是普遍存在。这种裁决不但可以使自杀者能够获得一个体面的葬礼,避免财产被没收,而且还可以使其抚养/扶养的人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保险收益。人们普遍认为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反映了英国社会草根阶层(the grassroots level)民众的意见,这种裁决的效果也许正是陪审员所预见和期待的。显然,大多数普通民众都不希望自杀法中那些严厉的刑罚被施加到自己朋友和邻居身上。而且事实上,正是这种强烈的情感使得民众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陪审团阻止了自杀法的完全实施。
广泛抵制自杀罪还是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场运动由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发起,吊诡的是,他本人后来就是以自杀的方式来了结生命的。罗米利认为,正是刑法当中那些极度严厉的刑罚导致其自身难以实施。尤其是,他重申了布莱克斯通所说过的一个观点,即由于刑罚严厉程度与行为违法性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使得陪审员自己都卷入了伪证罪,常常违反证据作出裁决。罗米利还进一步指出,将重罪犯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是封建压迫制度的残渣余孽,应当被废除,因为其总是导致无辜的人因为犯人的罪行而被剥夺本应可以享受的物质财富[6]211。在罗米利与其他改革者一起领导的这场运动中,自杀法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1823年的《安葬权利法》(Right to Burial Act)赋予了自杀者获得宗教葬礼的权利; 1870年《废除没收财产法》(Abolition of Forfeiture Act)废除了个人因犯罪而被没收财产的刑罚。此时,尽管自杀仍被视为“felo-de-se”,是一种犯罪,但法律已不再惩罚自杀者的尸体或财产。到19世纪末以后,与自杀有关的就只有三类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自杀未遂,教唆自杀和在自杀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
在宏观层面上,自杀法改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自杀法的重大改革在时间上与继承法的改革相重合。这一吻合实质上显示了,针对自杀的刑罚改革在源头上与重商社会中的物质主义(materi-alism)是相通的。财产继承是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早期,代际财产继承却受到长子继承制和其他封建法律制度的阻碍,迫切需要变革。为此,资产阶级兴起后,从19世纪初开始,英国的继承法就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许多新法律得到颁行,例如1833年的《继承法》(Inheritance Act)、1856年的《遗产统一分配法》(Uniformity in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Act)、1890年的《非遗嘱财产继承法》(Intestate sEstate Act)和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 sAct)。显然,这些法律清除了诸多封建主义对遗产继承的限制,有助于其对资本财富的积累。由此可见, 1870年废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法律变革,与上述指向财产的制度改革和其他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改革,是相契合的。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认识到,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实质上就是一种阻碍财富流转的封建制度。因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种刑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资产阶级改革者手中“柳叶刀”所要剖解的对象,正如资产阶级要迫切地解构封建土地法一样。与此同时,对于19世纪的政治国家而言,惩罚自杀者的刑罚已经变得不重要了,因为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已不再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导致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众对自杀法的抵制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国家所能获得的财物和金钱;二是,相比于中世纪,此时国家已有更多其他途径来获取财政收入,例如国内税、关税等。
四、结 语
在理论上,对刑罚的解释历来存在着报应论和功利论两种视角。报应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原因不在于惩罚可以带来有益于社会的结果,而在于作为惩罚之前提的犯罪是一种道德上或法律上错误的行为”,即“为惩罚而惩罚”;功利论则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不是因为惩罚本身具有某种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具有服务于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即“为社会目的而惩罚”[14]2-3。围绕着报应论与功利论,有人将“刑罚进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人类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甚至断言“一部刑罚进化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刑罚理性的发现和完善史,亦即以刑罚体制的更迭为表征的刑罚理性进化史”[15]8-9。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另辟蹊径,从功能意义上对刑罚的历史变迁进行理解和阐释。在福柯看来,刑罚既有报应的因素,也有其他目的;无论何种刑罚机制,对于决定其是否能够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都要从刑罚的制度性功能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中去寻找;只有当一种刑罚所发挥的制度性功能契合了社会结构、满足了社会结构的要求,这种刑罚才能获得正当性并得到贯彻。
遵循福柯的这一分析视角,我们就可以看到,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态度转变,不仅仅是“文明”和“理性”的进步,毋宁说是国家权力技术的一种革新。起初之所以惩罚自杀者,是因为在人身依附性极强的封建社会中,因惩罚尸体和没收财产所起到的威慑力,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封建领主劳动力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能够补偿甚至增加封建领主的财产性收入。而后来之所以宽宥自杀者,则是因为惩罚自杀者的尸体首先在政治上遭到了民主司法的抵制,而且没收财产从根本上不利于新兴资产阶级原始资本的积累,无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因此,就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与宽宥、英国自杀法的变革而言,我们首先要认清其所处的大背景是社会结构和权力架构正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这是由经济力量所左右的,并且服务于那些控制着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利益集团。由此,从英国法对自杀者态度的转变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作用于死者(尸体和财产)的国家权力技术,一种在福柯分析基础上扩展了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注释: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9.
[2]黄永锋.历史变迁中的刑罚政治经济学[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1).
[3]Rosen, G..History[C]∥S. Perlin (ed. ) A Hand Book for the Study of Suici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Pollock, F. ,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w (2nd Ed.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5]Guernsey, R. S.. Suicide: History of the Penal Laws[M].New York: L. K. Strouse, 1883.
[6]Fedden, H. R.. Suicide: A Social and Historical Study[M]. New York: Benjamin Blom, 1972.
[7]Bracton, H..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S.E. Thorne, trans. )[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8]W illiams. F.. The 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7.
[9]Holdsworth, W. S..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 III)[M]. London: Methuon and Co., 1909.
[10]Moley, R.. Politics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M].New York: Arno Press, 1974.
[11]Moore, C. A Full Enquiry Into the Subject of Suicide[M]. London: P. N. K., 1790.
[12]Blackstone, W..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4th Ed.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70.
[13]Hawkins, W.. A Treatise of the Pleas to the Crown(6th Ed. )[M]. Dublin: Eliz. Lynch,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