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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是审计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出发,讨论了广义与狭义审计重要性的定义,分析了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的技术原因,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审计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关键词 审计重要性水平 审计风险 关系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是现代审计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二者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他们互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的描述都显得毫无意义。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指出: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变动关系。
一、审计重要性概述
1.广义审计重要性与狭义审计重要性
审计是根据相关标准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审计判断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审计判断主要是围绕着有关被审计项目材料的取舍,以及被审计项目的定性工作展开的。
审计的重要性,首先是指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主次之分的问题,即判断哪些问题是重要的,哪些问题是次要的;其次是指《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①第二条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严重程度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
广义的审计重要性概念包括上述的两个方面,而狭义的重要性概念仅仅包括后者,指的是被审计单位中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程度,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2.重要性与重要性水平
首先,从狭义重要性概念来看,当本审计单位出具的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和漏报程度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的决策和判断时,这种错报或漏报即为重要的;反之,则为不重要的。在这种概念框架下,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的程度是可以定性的,也是可以定量的。错报或漏报的定性判断是从性质上去判断的,更多侧重于因果分析,判断哪些原因是主观造成的,哪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哪些属于技术性错误,哪些属于舞弊行为,由此决定错报漏报性质的轻重程度。至于错报或漏报的定量判断,要具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但不管原因如何,当错报或漏报的金额超过一定限度是,即判断其为重要的。作为一般规律,错报或漏报的金额越大,其性质就越严重。但有时即使是小金额的错报漏报,若是涉及到舞弊或是合同义务,其性质也会被判断为是十分严重的。
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和漏报,应该有一个标准。定性的标准主要是法规标准和因果标准;定量的标准即为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即重要性水平是注册会计师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的前提下,所确定的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可接受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最大金额②。在这里,重要性水平是根据财务报表错报或者漏报对报表使用者错报或者漏报的影响程度而确定的。如果报表中的错报或者漏报超过这一重要性水平,即会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那么这样的错报或者漏报就是重要的;反之,则是不重要的。
这一定义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是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不同的单位面对不同的状况,具体判断标准也不同。所以,同样的错报漏报金额在不同的单位中,注册会计师对其重要性的判断也不同。第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各单位在会计报表上的不同项目及其相互关系的错报漏报的重要性判断也不尽相同。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开始时,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必须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的判断,从而为数量上的重要性错报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这种判断也称“计划重要性”.由于环境变化或检查过程中的一些其他情况出现,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评价结果与计划重要性相比,有时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计划的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时,应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综合上述因素,对重要性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
二、审计风险概述
1.审计风险的构成因素
《国际审计准则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③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当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误时,审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规定:“审计风险是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的定义基本相同,审计风险的概述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注册会计师认为错误的报表实际上市公允的。二,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允的会计报表实际上是错误的。审计工作要本着成本效益原则,日益复杂的审计环境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控制风险。
审计风险主要由固有风险,检查风险和控制风险构成。
固有风险是独立于会计报表之外的,注册会计师无法控制的一种风险,具体是指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政策的条件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固有风险取决于会计报表对于会计处理中错误或舞弊的敏感程度,大的产生与注册会计师无关,而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固有风险水平收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经营环境的间接影响,它客观而又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
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一样,审计人员也不能降低或影响他的大小,而只能评估其水平。具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发现或防止其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与注册会计师无关,与固有风险的大小也无关,它是审计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风险水平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有关。
检查风险是指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它是审计风险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要素。检查风险的实际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直接相关,它不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所谓的审计风险高就是检查风险高,控制审计风险也就是控制检查风险。
2.审计风险产生的技术原因
按照审计风险产生的技术原因看,审计风险包括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因为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或因误解审计证据而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性。抽样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根据抽样的结果得出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符合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小。在符合性测试中,抽样风险体现为信赖不足风险和信赖过度风险;在实质性测试中,抽样风险体现为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④。信赖不足风险和误拒风险一般会使审计人员执行额外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和误受风险可能会导致审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导致实际的审计风险。
三、三种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1.客观重要性水平
客观重要性水平是相对于每一被审计会计报表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将会影响重要性水水平,具有客观性。但是注册会计师无法知道每一会计报表的客观重要性水水平的具体数额,只能通过自己的职业性判断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客观性水平做出评估,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区间。因此,实际重要性水水平也具有不可知性的特点。
审计重要性水平⑤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标准。当被审计会计报表的错报或者漏报程度小于客观重要性水平时,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错报或者漏报程度大于客观重要性水平时,应该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报表的错报或者漏报程度已经超过了客观重要性水平,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后,低估了报表存在的错报漏报,从而认为报表的错报漏报未达到重要性水平,从而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是审计风险。
2.计划重要性水平
计划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水平所作出的初步判断,并根据这一初步判断确定所需要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并决定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如果计划重要性水平偏高,则根据该重要性水平所确定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就会偏少,审计范围会偏小,审计抽样规模会偏小,在实质性测试中样本部分实际发现的错报漏报会偏少,非样本部分推断的错报漏报会偏多,抽样风险较大,最终增加审计风险。反之,如果计划重要性水平偏低,则根据该重要性水平所确定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就会偏多,审计范围会偏大,审计抽样规模会偏大,在实质性测试中样本部分实际发现的错报漏报会偏多,非样本部分推断的错报漏报会偏少,抽样风险较小,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3.评价重要性水平
评价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册会计师最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所使用的重要性水平。评价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于计划重要性水平,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在计划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再次修正。
如果评价重要性水平偏低,会降低审计风险。若评价客观性水平小于客观重要性水平,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未调整错报或漏报汇总数小于评价重要性水平时,才会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只要会计报表中未调整会计错报或漏报小于客观重要性水平,无保留审计意见就是正确的。在客观重要性水平与评价重要性水平之间存在着一个安全的空间,因此,审计风险会进一步降低。反之,如果评价重要性水平偏高,会增加审计风险。当评价重要性水平高于客观重要性水平时,若注册会计师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未调整错报或漏报汇总数小于评价重要性水平时,就会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只有当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低于实际重要性水平时,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才是正确的,当会计报表中未调整的错报和漏报汇总金额小于评价重要性水平而大于实际重要性水平时,其审计意见是错误的。在客观重要性水平与评价重要性水平之间存在着一个危险的空间使审计风险进一步增加。
注释:
①尤家荣.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关系之解析.财会通讯.1998.7:8.
②纪鸿晨,周义.会计报表审计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辽宁财税.2003(12):51-52.
③朱锦余.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的关系及其图解.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2.1:16.
④田利军,郭化林.审计抽样风险研究.事业财会.2005.6.
⑤段兴民,张连起,陈晓明.审计重要性水平.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邬建文.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我见.前沿.2005(2).
[2]马晓峰.论审计重要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中华女子学院.2006(6).
(一)重要性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是:“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的判断或决策。”可见重要性是指一种错误的程度,是报表中的错报和漏报是否会影响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临界点。它不仅包含数量上的,还有性质上的。重要性实质上强调了一个“度”,在会计或审计报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存在,但是要以这个“度”为界。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贯穿于会计、审计理论及实务中,但重要性水平则可以是针对会计报表、会计账户乃至于各项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针对会计报表的。
(二)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体标准,是指会计报表中允许错报或漏报的最高限额。在审计实务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重要性水平:实际重要性水平、计划重要性水平、估计重要性水平。这三种水平的内在逻辑是:报表使用者总有一个决策点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但这个点相对于审计人员又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在实务中由于报表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标准各不相同,所以这种客观仅是相对的。我们把这个相对来讲是客观的决策点称为实际的重要性水平。在编制审计计划阶段,由于必须确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计划后评价审计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必须在计划阶段根据各种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评估出计划的重要性水平。估计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评价审计结果时,由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进一步了解,审计人员会对原有的计划水平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估计的重要性水平,作为评价审计结果的依据。由此可见,实际的重要性水平相对于审计人员是客观存在的,审计人员只能利用专业判断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对这个实际重要性水平进行估计,从而产生了计划重要性水平和估计重要性水平。
(三)判断审计事项重要性应考虑的因素
审计重要性原则要求审计师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审计事项。审计重要性原则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将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审计资源的节约,关系到审计质量的提升。判断审计事项重要性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以往的审计经验。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审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师可以过去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为依据,考虑被审对象经营环境的变化加以修正,判断本次审计事项的重要性水平。
2 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结果。如果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可信赖程度高,审计风险相对较低,可以将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重要性水平就低,需扩大审计测试。
3 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被审单位规模越大,确立审计重要性水平应该越高;不同行业执行的会计规范不一样,也直接影响审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
4 涉足新业务。若基本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就有理由重点关注,并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
5 数字异常波动。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可能促使使用者做出反应,审计师应重点关注变动较大事项,深入研究这些金额及其波动幅度,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审计人员还应根据错、漏报的性质,错、漏报原因判断其重要性。某项错、漏报从数量方面或许并不重要,但就性质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具体来说,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以下几种错报与漏报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更为重大:舞弊或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报与漏报;可能影响履约义务的错报与漏报;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与漏报;不期望出现的错报与漏报,如现金和实收资本账户若出现较小错报与漏报,也应引起相关利益者的高度重视。
二、审计风险
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或者说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新的审计准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
审计风险实质上强调的是会计报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由于审计测试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不可能将所审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或漏报都审查出来,所以审计风险始终存在,但审计人员在审计测试过程中,又总是希望通过执行合理的审计程序,尽可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这就需要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二者之间的关系。
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的第47号审计准则公告《审计业务中的审计风险和重要性》给出了著名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2003年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AIASB)了一系列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对审计风险模型重新描述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模型变迁的原因主要是原来的模型只重视控制风险的评估却忽视固有风险的测试。这种风险导向模式可以发现一般的员工舞弊和财产盗窃行为,但是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舞弊是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而内部控制对高层管理人员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因此“风险导向审计”中的风险实际上指的是“企业舞弊风险及经营风险”,而不是事务所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越高,则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
三、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互关联。审计风险的高低往往取决于重要性的判断,而重要性的确定又常常依赖于对审计风险的评估,两者互为条件。
(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联关系
我国新的审计准则(1221号第11条)把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描述为: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而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成反向关系。这里的重要性是指实际重要性,这里的审计风险是指终极风险。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低,从而较大的错、漏报对其判断或决策影响不大,实际重要性水平为高,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水平就低,反之亦然。
从审计人员角度而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有可能成正向关系。这里的重要性水平为估计重要性,这里的审计风险依然指终极风险。当审计人员所估计的重要性与实际重要性相差不大时,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关系如前所述;当估计重要性水平严重偏离实际重要性水平时,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高(也即偏离越多),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风险就越大,因为把原本是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认定为不重大。相反,重要性水平确定得越低,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风险相对越低,因为此时多花的审计成本可能已经查出了正常情况下由于确定低水平重要性而查不出的那部分错报或漏报。
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会计审计理论中,指会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严重程度。《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定”。重要性实质上强调了一个“度”,在会计或审计报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存在,但是要以这个“度”为界。
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贯穿于会计审计理论及实务中,但重要性水平则可以是针对会计报表、会计账户、乃至于各项交易,在多数场合是针对和首先针对会计报表的。
审计风险由审计行为带来,指由于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被市项目真实情况不一致而承担审计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概念的意义不仅在于提请审计人员注重审计质量,承担审计责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控制审计风险。
二、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内在关系
我国理论界公认的审计风险决策模型为:
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据确定的预期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来计算确定检查风险水平。检查风险的价值在于据此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样本规模,把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是不可分割使用的两个概念,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审计报告对被审事项中的重要性错误未予极因,就会导致审计风险。因此,重要性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和重点。审计过程中同样的事项,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时,审计风险必然降低;反之,审计风险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是反向对应关系。
重要性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审计实践。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首先要对重要性进行初步的判断。判断要从数量和性质等方面来考虑。从数量角度讲,重要性表现为重要性数量水平,如“税前利润的5%-10%”、“总资产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单独称之为“重要性数量水平”,是为了区别于一般论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审计实务中,“重要性数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为会计报告允许出现差错的最高水平,评价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而确定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人员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重要性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认同,即有一个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数量水平,这个水平应该是相对数。重要性数量水平越大,如从5%提高到10%,则对同一个项目的重要性程度认识就越低,从而审计风险也越大;反之,审计风险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数量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审计风险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由几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审计人员所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要素。所以,控制审计风险的要点在于控制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决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一定的条件下,检查风险和审计风险成正比关系。
从而,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对于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关系我们有理由进一步作如下推断:
1、如果检查风险水平趋向0时;即在审计中几乎不允许遗漏任何错弊,则重要性数量水平也应接近0;
2、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取值范围均在0一100%之间;
3、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格查风险水平在取值范围内的变化是连续的;
4、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变化不一定是均匀的。尤其在两者接近100%时,重要性数量水平变化速度应小于检查风险水平的变化速度。因为对任何一个审计项目,从理论上讲、即使审计人员愿意承担极高的审计风险,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数量水平。换言之,即使检查风险水平为100%,审计人员也不应将重要性数量水平定为100%、容忍所有的错误,而应将重要性数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对必要的内容进行审查后,方能提出审计报告,结束审计项目。
根据上述推断,试建立如下数学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数量水平;k为系数、且必须小于0;d表示检查风险水平。
该指数函数曲线图示如下:
各项数值确定方法如下:
(l)审计风险水平
期望的审计风险水平应该控制在多大范围内才算合理?目前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有人认为,通常情况下,可允许的审计风险不超过5%,可以定为5%时。但在一定条件下,则要把审计风险走得更低。我认为,5%的审计风险水平还是太高。因为它意味着有1/20的引发审计风险的可能性,以我国一个中等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接受20项左右的审计项目为例,则该事务所每年就有一次引发审计风险,遭致审计诉讼的可能性。应该说,比较稳健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应该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为0.5%-2%范围内。
(2)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水平
确定审计项目的固有风险水平,既要考虑该项目的内容、性质,又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所面临的环境。目前作为国民经济主要成分的国有企业尚未走出困境,其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其它企业造假作假现象也很普遍,因此将固有风险水平定为10%-50%,比较符合稳健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超过50%时,审计人员应改变审计方式,采用详细审计或拒绝接受审计业务,以使审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检查风险水平必须依据上述3个方面计算确定。结合审计风险决策模型,试列表一如下:
表一:
对上表一说明如下。根据前述所确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固有风险水平、控制风险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围,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种特例进行组合,以对应考察检查风险水平的情况。第一种情况,预期审计风险水平最低,但项目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许的检查风险水平较高;第二种情况,审计风险水平仍为最低,但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处在最高水平,此时,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谨慎行事,将检查风险水平控制在极低的2%以下;第三种情况,准备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高,同时又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计算出的检查风险水平为200%,超过100%。由于风险水平以100%为上限,放在此改为100%。这种情况意味着审计人员充分信赖被审单位,主观上又准备接受极大的风险,因而检查风险水平就很高;第四种情况,预期审计风险水平最高,但被审项目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也很高,因而检查风险水平较低;第五种情况,前三个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检查风险水平也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亚外,其他国家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审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重要性的量化标准。以下是实务中用来判断重要性的一些指标:(1)税前净利5%-10%;(2)总资产的0.5%一1%;(3)权益的1%(4)总收入的0.5%-1%。
上述项月的重要性数量水平最高为10%,最低为0.5%,和上表一计算得出的检查风险水平对比,计算K的数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计算公式推导如下:对z=ek/d,等式数,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围大致在A-0.1—2.7之间,最佳取值范围为一0.4一1.4之间。在具体运用中,审计人员可根据使用者对会计审计信息的依赖程度、被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可能性的判断、对审计风险的偏好程度来具体确定k的数值。
三、重要性与检查风险的客观连接点
重要性一般是对会计报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讲,重要性应分为以下4个层次:报表总额,如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报表项目金额,如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负担;账户余额,如现金帐户余额、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等;业务发生额,如差旅费等支出类业务的金锁。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针对的项目有税前利润、总资产、权益、总收入等。根据本文前论,可由审计风险水平计等确定重要性数量水平。但最后计算出的这个重要性数量水平应该首先对应什么性质、哪个层次的项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项目不同,评价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究竟以什么性质的项目作为入手处,我赞成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作为运用重要性数量水平的入手点的观点,理由是:(1)损益表上当期净损益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也就是资产负债表中事实上已包括了当期的净损益。尤其我国现阶段国企效益状况不佳,成本利润不实现象严重,以资产总额代管税前利润或净利润有其合理性。(2)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关系,负债权益共中的错误,又都能反映在资产类总额上。
将重要性数量水平作为评价资产总额的标准,然后将该数量水平按每一项资产项目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为依据进行分配,接下来就进入实质性测试,审查各项目,判断各项目的错误金额。最后加总计算全部错误金额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其与总的重要性数量水平进行比较。如前者小于后者,说明该项目审计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否则应修改审计计划和审计风险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说明
1、以上论述是建立在以下审计假设的基础上
(1)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可定量评价假设。如,将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定在0.5%-2%,将固有风险、担制风险水平定在10%-50%。
关键词:审计;风险;程序
一、审计风险的具体内涵
尽管目前对重要性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认识基本一致,即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那么该信息就是重要的。在理解重要性的具体内涵时,必须认识到由于审计方法或审计成本的限制,财务报表审计只能起到合理保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站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上,考虑在具体的审计环境下,财务报表的某项错报是否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所以运用重要性的关键是确定多少金额及以上的错报会影响到信息需求者的决策。在我国的审计实务中,结合重要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做进一步延伸界定为重要性水平,这也是审计实务工作者对重要性的习惯性表述,而这种做法与重要性的含义逻辑上一致。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实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某一特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出具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而报表中的错报漏报到多大程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决策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尺度只有管理当局最清楚。但这个客观的重要性水平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标准,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不可确知性,只能利用对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职业判断进行评估。目前没有尺度去评价CPA所估计的重要性水平是接近还是偏离客观重要性水平,所以伴随CPA这种职业判断的审计风险接踵而来,不仅如此,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容许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严重程度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用统一的量化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来指导审计实务,将承担一定的审计风险,实践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风险存在必然联系。
针对具体认定层次风险严重性和可能性,确定进一步的审计程序,CPA通过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控制检查风险水平,所以从审计人员角度看,确定各个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但能否查出各个认定层次的错报漏报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这本质上属于审计检查风险。对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进行恰当评估基础上,只有将审计检查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之内,才能达到审计后的报表容许的错报或漏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审计风险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审计程序的界定
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终都是在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范围的大小服务。而随着审计程序实施范围的不断加深及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不断了解,注册会计师不断修正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所以审计程序范围与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水平具有相对应的关系。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程序按实施的目的分为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风险评估程序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进行恰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和导向,获得包括对企业外部、内部环境的风险的初步了解和识别,并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程序,然后根据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的结果,计划和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新理念是增强风险评估的新导向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如果初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较高,则CPA应实施更多实质性测试而相应减少控制测试的范围,把从宏观着眼识别和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微观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相联系,通过实施具体的细节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将认定层次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控制检查风险水平,通过将组成财务报表三个认定层次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风险也能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程序的关系
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水平成反向关系。检查风险是指CPA未能发现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可能性小,即该错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检查风险水平会很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某项认定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认定发生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的可能性大,CPA需要实施的审计范围就越大,实施的审计程序类型就要更多一些。当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偏低,CPA估计的重要性水平可以偏高,虽然重要性水平判断风险增加,但由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降低,也可抵消重要性水平估计偏高所带来的审计判断风险,从而使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融合前者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成反向关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界定评定重要性水平、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和检查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失败;风险控制
所谓风险,即损失的机会和概率。它以概率的形式来衡量,藉以表达各种损失发生的机会。审计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审计中,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等概念密切相关;在审计实务中,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等阶段必须随时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探讨审计风险的含义、种类、存在形态以及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与重要性水平关系,对控制审计风险及避免审计失败有重大意义。
一、审计风险的基本含义
关于审计风险,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误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如国际审计准则界定为“实质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界定为“重大”,而美国审计准则界定为“无意”行为,而非有意为之),但基本概括了审计风险的内涵,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审计风险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
二、审计风险的三种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在审计实务中审计风险具有如下具体表现形式:固有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业务本身及会计处理已经存在舞弊和差错的水平估计。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或账务处理发生错误或差错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控制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没能有效防范经济业务发生错弊的可能性。检查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对账户、经济业务及审计证据进行收集、检查、和评价后用来查出重要差错水平的估计。
我国理论界公认的审计风险决策模型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它体现了固有审计风险、控制审计风险及检查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其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据确定的预期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来、确定和检查风险水平。检查风险的价值在于据此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样本规模,把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
审计风险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由几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审计人员所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要素。所以,控制审计风险的要点在于控制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决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一定的条件下,检查风险和审计风险成正比关系。从而,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称为估计审计风险,把检查审计风险又细分为可容忍审计风险和终结审计风险。估计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估计审计风险是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和漏报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受审计人员的和控制。而可容忍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它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控制:(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容忍审计风险也就可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责任的承担能力等。(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情况。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容忍审计风险就越低。(3)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可容忍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容忍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主观确定的,其与估计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终结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审计风险。终结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结审计风险就越低。终结审计风险在数量关系上、理论上应与可容忍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容忍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以使终结审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审计风险范围内。
总之,固有审计风险和控制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检查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审计人员在决定是否承接某一审计项目时,可以将固有审计风险、控制审计风险与检查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结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容忍审计风险。虽然终结审计风险取决于可容忍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审计证据的关系
(一)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是不可分割使用的两个概念,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那么,在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2条指出:“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简单地说,审计重要性就是错报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标准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说,在重要性水平之内的错报,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审计报告对被审事项中的重要性错误未予察觉,就会导致审计风险。因此,重要性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和重点。审计过程中同样的事项,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时,审计风险必然降低。反之,审计风险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是反向对应关系。
重要性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审计实践。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首先要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判断要从数量和性质等方面来考虑。从数量角度讲,重要性表现为重要性数量水平,如“税前利润的5%—10%”。在此之所以单独称之为“重要性数量水平”,是为了区别于一般论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审计实务中,“重要性数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为会计报告允许出现差错的最高水平,审计人员据此评价所发现的重要性,进而确定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人员对不同规模的重要性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认同,即有一个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数量水平,这个水平应该是相对数。重要性数量水平越大,如从5%提高到10%,则对同一个项目的重要性程度认识就越低,审计风险也越大。反之,审计风险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数量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审计风险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由几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审计人员所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要素。所以,控制审计风险的要点在于控制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决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一定的条件下,检查风险和审计风险成正比关系。从而,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二)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关系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对实质上错报的财务资料提供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小,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因而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估计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是正向关系,即估计审计风险越高,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越多,就越可以降低终结审计风险。可容忍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则为反向关系,即可容忍审计风险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多。因为搜集的证据越多,越容易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错误,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审计风险也就越小。终结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也为反向关系,即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终结审计风险越小。
虽然到今天为止,我国的民间审计机构除验资报告外遭起诉的还较少,但回顾世界审计的尤其是最近发生的安然事件和银广夏事件,我们有理由相信:验资报告的今天,就是审计报告的明天!
四、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使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来控制审计风险,努力提高审计结论的公允性,增加审计结论的安全程度。
(一)建立一套合理公认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严格按审计准则办事,加强质量控制
不按审计准则执业,注册会计师将面临犯重大过失的指控,在法律诉讼中很难不负赔偿责任。加强质量控制,有助于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不适当审计意见的风险。面临审计诉讼的巨大压力,回避不是出路,拒绝对“公允”发表审计意见也不是办法。惟一的出路是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办事。
(二)以公众利益为导向
为了阐述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明白审计职业界与公众在一些观念上的分歧。
审计存在的价值是什么?信息观、观和保险观有不同的解释。信息观认为,审计信息属于一种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过增进财务信息的可信(Credibility)来增加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观认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产所有者(即委托人)无法观察到资产经营者(即人)的行动,因而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当然,也可能人会主动聘请“审计”,以向股东证明自己付出努力的有效性。总之,观认为,审计是促进股东和管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的产物。不论是信息观还是观,更多的是强调审计的鉴证作用。既然审计是一种鉴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只能对会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担保。但为了社会稳定或出于保护弱小投资者的需要,法律界作为保险观的支持者,其倾向观念是:审计人员有义务向寻求避免财务损失的投资者担保财务报表的准确。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认为自己不是保险公司,只能提供鉴证而不是保险。但社会公众期望审计成为投资损失的“保险锁”。
不论是信息观、观还是保险观,其核心都是:审计应为公众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该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公众用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达成的任何妥协,都要以不伤害公众利益为前提。虽然审计费是由客户支付的,违反客户的意志可能失去客户,但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白,公众才是其服务的真正对象。从服务于客户转到服务于公众,这是事务所减少审计风险的基本前提。如果某项信息按会计准则可以不披露,但按照充分与公允的要求需要披露,注册会计师就不能只顾讨好客户,而应促使客户披露有关信息。
(三)努力缩小公众与审计执业人员之间的期望差
一方面,审计职业界应该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尽量保证审计报告结果的真实,减少审计风险;另一方面,职业界有义务向社会公众、界讲清楚审计的固有局限,讲清楚责任与审计责任、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的不同,从而减少公众对审计的过高期望。审计是一种鉴证而不是一种保险,审计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担保。如果社会公众能普遍接受这种观点,就有可能减轻事务所的诉讼压力。
(四)加强质量控制,重视公允性
对于公允(Fairness),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69号审计公告中指出,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要求做到:(1)所选择和的会计原则是公认的;(2)所应用的会计原则在的经营环境中是适当的;(3)财务报表(包括有关的附注)有助于使用、理解和解释;(4)财务报表所表现的信息的分类与汇总是比较合理的;(5)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基本交易与事项是在表现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内的。葛家澍教授认为,如果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凭证、程序或符合法定或公认的会计准则,那就表明它是公允的。
投资者对公允的理解比专业人士简单得多。对他们而言,公允意味着会计报表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可见,公允是对会计信息信赖的基础。对许多注册会计师而言,却要在三个“合法性”上花费很多时间而无暇顾及公允性。过多关注“合法性”而忽视“公允性”是危险的。对一份缺乏公允性的会计报表发表肯定意见,将面临巨大的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
(五)借鉴国际经验,避免审计失败
所谓审计失败,是指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企业的错误与舞弊或经营失败,也可能来自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工作过失或欺诈,或两者兼而有之。
审计失败成因包括:
企业错误、舞弊、违法行为或经营失败。首先是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要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必须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证,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证。所以,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工作结果即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不承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了损失,就会遭到诉讼,遭到诉讼的注册会计师如果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审计过程中确实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客户的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遭到诉讼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报表使用者不理解客户的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企业由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业竞争等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这就是经营失败。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就会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但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注册会计师确实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却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这就称为审计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漏报项目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1)如果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2)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使他人相信自己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尽到了应有的谨慎,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而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以及基于审计报告不是对会计报告可靠性的担保,就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欺诈或违约等行为给客户和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过失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其没有遵守的程度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有重大错报、漏报事项却加以虚假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这是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对上述审计失败的,注册会计师规避审计失败的措施包括:
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以上所述,注册会计师仅对缘于自身的过失、欺诈,承担法律责任。而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欺诈,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对于避免法律诉讼异常重要。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可能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谨慎选择客户。客户如果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不诚信,则出现法律纠纷的可能性就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决定是否承接业务时,评价客户的正直程度很重要。一旦发现客户缺乏正直的品格,就不应与其打交道。
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重要文件。在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诉讼案件中,业务约定书尤为重要,它可以将口舌之争减少到最低限度。
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业务。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了解会计资料中容易出错之处,容易发生失误,从而加大审计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深入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
保持独立性。只有保持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才不会屈从于外来压力,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执业态度。因而这一点对于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是很重要的。
聘请懂行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应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任顾问。这样,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可能承担责任的事项,可以同律师商量,寻找避免途径。一旦发生诉讼,有经验的律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也很大。
(六)培养审计人员综合全面的知识能力
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对审计人员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很高。审计人员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细腻,他在同样的时间内就可能收集到更充分合理的审计证据,降低检查风险。
(七)正确处理审计风险与审计效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就应该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但证据的增多,也就意味着审计成本的增加从而审计效益。因此必须处理好审计风险与审计效益之间的关系。
以上简要论述了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种类及相应的控制措施。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的特点,显化过程慢,不便于用定量的数学方法来,研究它有一定的难度。在审计实务中应针对其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便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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