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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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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十一五”以来,国家财政对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条件不断改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1]。但相伴而来的却是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的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闲置浪费、效率低下、配置不均、使用不公、管理不善、流失严重,甚至资金挪用等问题[2]。农业科研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不完善之处,凸显出农业科研单位国资监管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农业科研单位的资产现状及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仪器设备是农业科研单位主流任务的支撑条件

作为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第一生产力要素,农业科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农业科研单位是农业科技力量的集成者,承担着农业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科研任务,在研究过程中的不同试验阶段需要检测大量的试验材料,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是完成科研任务、实施成果转化和开展技术服务的主要支撑条件。

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为例,“十五”以来,共承担科研项目2300余项,全院争取到位科研经费7.6余亿元,共鉴定成果近200项,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32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7项、二等奖43项,审(认)定新品种200余个,获国家发明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200余项。有80%以上的成果在生产上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的支撑因素就是科研条件建设。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设有畜牧兽医、作物与核技术利用、植物保护与微生物、农村发展、蔬菜、蚕桑、农产品质量标准、环境资源与土壤肥料、园艺、病毒学与生物技术、食品科学、数字农业、棉麻花卉、玉米、柑橘、亚热带作物等16个专业研究所;建有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浙江省畜牧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浙江省桑蚕茧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农业部动植物病毒学与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浙江省设施园艺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植物代谢基因工程重点试验基地、浙江省畜禽遗传育种重点试验基地、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杭州国家大豆改良分中心、杭州国家大麦改良分中心、国家水稻改良中心辐射育种研究室和国家柑橘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等中心;参与农业部水稻、小麦、大麦、大豆、油菜、甘薯、蚕桑、麻类、玉米、柑橘、梨、葡萄、桃、食用菌、大宗蔬菜、生猪、水禽、兔子等18个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12位专家担任岗位科学家,10个研究所被确定为试验站。通过上述平台载体建设,全院拥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1760台,其中,专用仪器设备953台。

农业科研单位购置设备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家或省、市科研项目经费或财政专项的设备购置经费[4]。这些实验室或检测中心拥有的大量精密仪器设备,对农业各学科的科研与检测具有通用性,这就决定了它所适用的科研仪器在具有专业性的同时,还有共享性。近年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共实验室,部分精密仪器集中在公共实验室统一由专人管理,实现了仪器设备共享。

1.2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全、家底不清。多年来,农业科研单位基本上没有设置一个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一般都是在财务处设一个资产管理科,也有的省级农科院将该职能设在科研处或行政后勤处。在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界限不清,认识不统一。许多资产设备已到该报废的年限却仍未报废,有些设备长久不用,实际上已没有使用价值,但仍摆在实验室(或仓库)里,没有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造成账面上资产金额虚高。同时,各研究所对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与实物没有进行定期核对,甚至有些部门的人员已调离岗位或退休,却没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流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现象[5]。

2)管理不到位,资产重复购置,使用效率不高。从目前科研单位管理体制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农科院下属研究所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管理机制,资产设备基本上分散在各研究所、各课题组,由各研究所、各课题组自行管理运行,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不高。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经费多、有实力的课题组购置了高端科研仪器设备但利用率低,而实力薄弱的课题组却无法使用;另一方面,由于各研究所及课题组都配置了一些通用设备,造成这些通用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而使用效率又不高,许多仪器设备基本上处于闲置的状态。

3)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核算不科学。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保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6]。这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第一,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与账面价值差距较大,存在严重虚增账面资产的现象;第二,部分固定资产虽摆放在实验室,但由于使用多年,已经坏损或已落后,实际上已不再使用,但却长期挂账而不报废,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第三,固定资产维修产生的费用列支不规范,由事业费、科研成本、技术成本或修购基金随意开支,成本核算较乱,忽视了经济效益测算和资产保值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7]。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为例,目前购置固定资产或维修固定资产经费开支渠道为科研项目经费、财政专项经费以及自有资金的修购基金等,而修购基金的来源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院财务规定提取比例为3%,这就造成收入多则多提,收入少则少提,无收入则不提,并且这种收入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直接比例关系。因此,修购基金并不能起到科学合理的价值补偿作用[8]。

2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模式改革的建议

2.1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

要健全和完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统一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如资产管理处等),负责资产采购、登记、处置等管理工作,使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9]。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务)处、行政(后勤)处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处要下设房产科、设备科、采购科、基建科、知识产权科以及综合科,其具体分工为:综合科负责制定全院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资产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实施细则,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考核及奖惩方法体系;房产科对全院房屋等建筑物产权进行登记与租赁管理;基建科负责全院基建工程的招标、预决算和竣工验收,同时,负责对全院资产的维修、维护工作安排以及维修经费的使用控制;设备科负责对全院资产的政府采购申报、计划审批以及对全院仪器设备采购与资产管理,负责对全院资产账卡的管理和资产审核、清查、登记、调拨转让处置的审核以及报废资产的清查、审批;采购科负责设备物资采购的洽谈、招标;知识产权科负责无形资产、专利的管理。

2.2开展清产核资,建立资产查询信息系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全面掌握各研究所资产的分布、占用和变动情况,摸清家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保证资产的安全。此外,要搭建好信息化平台,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及院网络信息系统平台,开发适合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基本数据库,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院下属研究所各类资产分布情况快速查询,掌握各类资产使用、分配情况,实现合理配置资源,特别是通过建立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院所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信息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8]。

2.3建立全院公共实验室与专业仪器设备的共享平台

建立院公共实验室,各研究所一些通用科研试验材料分析与检测、农产品含量分析等,均可以在公共实验室完成,各研究所的重点实验室或公共实验室要在全院各专业研究所间建立共享机制,对一些技术性强的科研试验分析测定可在各专业研究所设立的重点实验室联合完成,提高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以期达到共享效应。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2012〕5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为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编制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要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能力

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国家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加大对国家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海南三亚、陵水、乐东等区域划定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研究建立中央、地方、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国家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科技部在安排有关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要加强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集成示范;基地建设

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建立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形式[1]。本研究通过对100个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基地性质与建设类型、特点

1.1基地性质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是农业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搭建的长期、稳定、高效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支撑平台,其目的是积极探索建立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美丽乡村创建三大工程的有效实施,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资源利用率的持续提高。基地的建设,突出了我国农业区划和产业特色,符合我国农业产业生产和发展的基本特点,有利于各地区集中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功能、形成合力,加速推动了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1.2基地类型及分布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从主建单位分布看,主建单位为农业科研单位有34个,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6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1个,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2个,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1个。省级农业科学院属综合性基地13个,省级专业所属专业性基地6个,地市级农业科学院属基地5个。主建单位为市县农业局/农委(含推广站)的25个(其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5个),农业企业的22个,涉农高校的10个,职业技术学校的2个,专业合作社的2个。另外,主建单位为某某管委会的2个,村集体的1个,主建单位为市政府的1个(表1)。从地域分布看,100个基地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河北省最多,其次是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

1.3基地建设的特点

1.3.1农业科研单位是基地建设的中坚力量农业科研单位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以农业科研单位为主体建设的基地科技创新能力强,集成示范作用明显。2年来,这类基地承担着大量985、973、国家科技支撑、农业行业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各类国家项目。通过大量科研项目落户基地,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1.3.2省级农业科学院和省级专业所基地建设基础较好,具有较好的开放性这类基地多为本院原有的科研试验基地,自己管理,自有土地及房屋设施,且经过较为长期的建设,条件较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强,集成示范工作扎实,但在农民培训上推动力不足,缺少走到田间地头的最后一步。省级农业科学院多为综合性基地,而省级专业所因其专业限制,创新展示主要是专业性的。1.3.3农业部属“三院”基地多为单一性创新集成示范基地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作物农业科学院的各研究所基地,主要是以本研究所原有科研基地(或资源圃)为主,在建设上偏重专业性,基地性质与省级农业科学院基地类似,多为自有基地,自有土地及房屋设施,且经过较为长期的建设,条件较好,具备符合永久性的要求,但是基本是封闭型基地,在农民培训上推动力不足。1.3.4科技型企业的基地主要是本企业的生产设施农业科技型企业紧密对接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是将农业科技成果推向市场应用的主要力量[3]。根据专业类别,有一定的辐射关联企业、附近基地、农户的能力,有一定的开放性。主建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基地以专业生产盈利为主,在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好、有投入的情况下,可以做到较好的示范推广与农民培训工作。1.3.5县市农业(牧/林)局/农委主管部门“基地”的概念较含糊,基地大小、类型也较为复杂各地农业局/农委(含推广站)直接服务地方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承担着基层推广的重要作用[4]。这类基地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克服了技术人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面对众多服务对象和复杂的服务内容,根据农民需求提供专业服务,主要是以相关的农业项目开发捆绑为主,有的委托农技推广中心建设,有的委托企业建设,有的委托园区建设,主建单位、共建单位、合作企业、承建单位相互关系也不是很清晰。科研基础、科技人员、基地永久性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农技推广中心主建的基地或者承建的基地在服务性、推广示范和农民培训中表现突出,不乏出现农科教结合好、榜样效果明显的示范典型。1.3.6各涉农高校建设基础为学校教学实习基地,既有综合性基地也有专一性基地高校基地集科研、教育、示范于一体,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5]。这类基地的创新能力不仅体现在突破我国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上,同时体现在推广模式、推广机制的不断创新中。例如,浙江大学湖州基地在“湖州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出“1+1+N”的推广模式。安徽农业大学庐江基地在原有的“大别山模式”的基础上,正在尝试与美国的推广模式相结合。上海交通大学浦江基地与区县合作共建“教授工作室”,挂靠区县农委,设立专家库,依托于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变“点对点”服务为“点对面”服务模式。1.3.7其他类型基地以专一性为主,体现了主建单位的特色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主建的基地是齐齐哈尔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村集体提供土地,根据市院、院村共建协议,黑龙江省院、齐齐哈尔市政府共建。安徽舒城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主建的基地为安徽舒城桃溪红光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所在地舒城县桃溪镇红光村为全国美丽乡村示范村。安徽太和县淙祥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建的基地和辽宁开原市宏大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主建的基地在示范附近农民方面有一定作用。湖北省荆州市政府主建的基地,其实是荆州67km2的城市新区的建设,基地只是一个名义,真正的建设是按城市规划来进行的,其中的长江大学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原湖北农学院)等一些涉农基地更符合真正的基地要求。

2基地建设存在的共性问题

2.1基地定位不明确,发展出现困惑

现有的100个基地,类型多样,体量多样,既有创新为主的综合性基地,也有专一型科研基地;既有面积67km2的农业高新区,也有小型试验农场。由于在基地批准建设后,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和明确的后续建设指导,在发展上出现困惑,下一步发展的方向不清,个别出现了变更主建共建单位的情况,更有甚者将基地建设成包括房地产产业在内的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计划,背离了基地建设的初衷和规划。

2.2基地管理体制不顺,共建单位和合作企业作用未充分显现

基地多由主建单位和多家共建单位以及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具体承建其实还有一个实体。部分基地的共建单位和合作单位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的投入和合作,或权责分工不明,各方之间的合力不够,联动机制有待加强[6],经营主体各方权益有待保障。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明确完善的合作机制,基地建设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建设或运行补助经费,主建单位对合作单位没有联系手段,甚至主建单位内部,由于基地由不同的小单位(如院属的几个所)组成,牵头单位也没法牵头。另外,基地主建单位、具体承建单位有不同的直接上级主管,统一协调困难。

2.3部分基地的示范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除农业局/农委(含县推广站)为建设主体的基地推动示范作用明显外,高校基地、企业基地和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的基地推广示范推动力不足。由于基地建设主要靠单位自筹,高校基地和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的经费主要用于基地建设和科技创新完成项目科研任务[7],企业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和生产投入,在没有外部资金专项推动的情况下,推广示范和农民培训的动力不足,导致示范功能区建设进展相对缓慢,示范功能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2.4土地问题制约基地建设

调研中发现,土地问题是基地建设和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100个创新基地中,除部分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县推广站外,土地多数以租赁、流转为主,有很强的临时性,与基地建设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要求产生了矛盾。2.4.1项目落地难很多基地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土地指标瓶颈。由于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受限,建设项目无法落实,制约了基地的发展。多数基地的土地性质作为农业用地虽然有相应的配套附属设施和用房作为临时用房,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使用,但是一方面配套指标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现有临时用房建设条件满足不了国家级基地的功能需求。2.4.2规模化程度低一些基地通过流转农民土地得以发展。然而,由于土地流转的障碍,一旦出现资金缺口大、百姓要求高、不愿意流转等问题,土地流转工作无法顺畅进行,造成基地规划区内土地分散、规模化程度低的问题。2.4.3发展融资难调研中发现,除临时用地造成的项目发展难以外,还存在相关的融资问题。由于租用土地无相关产权证明,在银行无法通过评估抵押进行融资,基地和相关农户缺少流动和发展资金[8],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新基地的健康迅速发展。2.4.4获得资源难对于在流转土地上建设的基地,建设主体的资源投入比较有顾虑,导致基地建设停滞。2.4.5偶发土地纠纷一些基地由于没有解决好土地问题,至今基地中仍有村民居住,基地内四通八达,村民出入频繁,基地与村民偶发纠纷,基地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2.5建设与运行经费严重不足

运行经费问题是各基地书面调研材料中提出最多的问题。基地建设前期进行了大量投入,但是日常维护和运行经费通常没有落实,虽然基地通过各方筹资解决基地的运行问题,但多以项目经费维持为主,要完成项目的任务,极少以培训示范推广为目标。一些项目经费可持续性不强,使部分基地没有稳定的运行投入,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2.6基地间缺少交流借鉴

调研中不少基地提出,创新基地建设仅于2014年11月在广东河源召开过培训班。对于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多基地还存在各种困惑,需要不断加强指导。同时,基地建设中涉及到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工作基地之间也需要相互交流,以便取长补短,促进提高和进步。目前,基地间缺乏交流和探讨、学习和观摩的机会。

3加强基地建设的对策建议

3.1明确基地定位

“创新”和“示范”应该是两个层次的科技活动,“创新”是一种探索,更多的需要有技术积累,结果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效果不一定好,还有可能失败。“示范”则应该是成熟的单项和综合配套技术的展示,效果是好的、确定的,否则也不应该推广。不同的主建单位,其人财物基础条件、优劣势、目标动力各有不同,承担基地建设任务、发挥作用应该不同,各自要有明确的定位。在全国的基地建设中,应该考虑建设全国性的、分层分类的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体系。根据主建单位的不同条件,从纵向(创新和示范)和横向(综合和专业)上都应该对各基地进行明确的定位,建设不同类型的基地,承担不同的任务。

3.2制定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制定国家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的考核与评估体系,不同类型的基地应该明确不同的目标,建设运行应该围绕目标进行。应根据基地所属级别,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考核目标以及资助方式,从政策上引导和支持优秀的示范基地。可以在目前100个基地中选择拥有自有产权土地及相应设备设施条件、科技团队及后续管理运行能力的条件较好的基地(科研院所、县级推广站、个别涉农高校),根据目标任务进行建设。以后的基地建设,要根据批准的规划,严格考核准入条件(100个中未建设的具备条件者可优先),分批分期建设成完整体系。

3.3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3.3.1加强运行机制管理与制度建设根据基地定位分类,制定管理办法,健全运行机制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基地类型定位的特点明确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职责功能、过程监督、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内容。加快已有管理办法落实。3.3.2建立基地评估和考核体系,引入退出机制,切实保证基地发挥应有功能建立并完善基地考核评估体系,对基地的建设效用进行定期评价[9]。既可以推动基地建设完善,也可以通过评估考核发现优秀基地形成标杆示范作用。对不合格基地应要求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基地引入退出机制,通过评估考核达到促进基地良性发展的目的。3.3.3填平补齐,提供运行补助费对基地建设进行充分评估,对迫切需要的建设项目填平补齐,完善基地功能。提供运行补助费,使基地获得稳定支持。或者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方式长期稳定支持和政策配套。3.3.4加强辐射带动能力建设强化示范推广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在示范推广类基地中的考核指标作用,在公益性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上设置专项资金支持。3.3.5加强奖励和绩效机制建设鼓励基地建立完善的奖励和绩效机制,理顺人员管理,充分调动积极性。3.3.6建立基地交流平台开展多层次、网络化的合作,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支持。尤其对同类基地或研究领域相关的基地,更需要合作平台相互学习,少走弯路。定期举办基地年度学习交流会,邀请发展较好的基地介绍建设经验,讨论基地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共同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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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和科技中长期规划的实施,国家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将会大幅度增加。如何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对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至关重要。加快推进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既十分必要,也很紧迫。

一、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完善,我国科研经费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行政拨款制的投入方式,逐渐形成了由政府拨款投入、科研基金制、科研单位创收、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等多元化投入体系。但总的看,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仍不适应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其主要弊端有三:

一是政出多门,条块分割,既使科研活动难以统筹规划、全面安排,也使科技资源难以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我国现有的科研机构体系由计划经济时期发展而来,条块分割比较严重,研究领域划分不十分明晰,经费来源也缺乏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以基础研究为例,经费来源主要有自然科学基金委、中科院、科技部和教育部四个渠道,其中:基金委有重大计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杰出青年资助项目;中科院有重大创新项目;科技部有“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教育部有“211”、“985”等工程。这四个部门都各自制定目标,并都能直接从财政部获得独立预算。此外,其他部委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科研项目和经费。多部门、多渠道、多头分配有限资源,使科研经费分散使用,造成科研项目重复设置。科研项目的重复设置又造成科研人员的多头申请,同一个人、同一研究内容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经费支持,而同一科研成果也可以向各方面交账,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四处跑项目、争资金、应付评审,浪费了宝贵的科研时间,助长了浮躁的科研风气。由于条块分割和科研经费管理不严,重复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现象很突出。有研究表明,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仅为25%,远低于发达国家170%甚至250%的利用率水平。

二是科技经费管理模式亟待完善,管理成本高,投入产出效率低。目前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已有相当规模,主要通过各种“计划”、“工程”来实施。据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资料显示,每年有超过1000亿元的资金流向各种科研项目,其中约150亿元由科技部支配。但一些急需经费、很有前景的科研项目却往往申请不下来经费。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模式是“项目申报制”。这是一种未出成果就支付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造成在项目的申请、批准诸环节上竞争很激烈。而在这项环节上“行政干预”往往起很大作用,有时因官员的个人偏好,就决定了科研经费的流向。

2003年,中国科协主持开展了一项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不少科研人员反映,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往往被部分学术权威、“明星”科学家或是“圈内”人(如师生、校友、朋友等)把持,其他人很难申请到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特别是有创造力的青年学者很难获得“雪中送炭”的机会。另一方面,项目确定后往往又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和科学的评估机制,难以保障科研经费的产出效率,浪费了大量资源却出不了高水平成果。尤其是钱一旦下来了,有相当部分科研经费变成了名目繁多的个人提成奖励,有的转化为科研单位沉淀资金,挪作他用或用于养人养机构,真正用于更新研究设备、购买研究资料的不多。据OECD(经合组织)2000年的数据,我国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全世界的4.3%,科研产出占世界的3.1%,表明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的效率达不到世界平均水平。

三是政府直接管理科研经费,既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也容易滋生寻租和腐败行为。国家每年资助的科研项目是有限的,而项目申请者众多,于是就出现了“僧多粥少”局面,这也容易引发科研项目申请中走后门、托关系、请客送礼、拿回扣等腐败现象的产生。2005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表明,2个部门、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技经费6.69亿元;有些课题和项目预决算编制不真实,科研成本核算不规范。现在,无论是在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在科研机构内部,一般行政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权力过大,一定程度上左右着科研活动,这种现象本身就很不正常。政府直接管理科研经费也容易引发政企不分,造成政府与市场之间职能错位。一方面,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方面,政府投入偏高,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从事竞争性的科研;另一方面,在基础研究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一些研究领域资金短缺。现在,一些国有科研机构和其所属企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把从国家申请的科研经费和企业账目混在一起,使科研经费成了企业的“盈利”,这样的科研机构既不需要走向市场,也可以不向科研负责,成为游离于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之外的特殊机构。

总之,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形势,亟待作出重大改革。

二、建议

第一,调整科研经费资源配置。基本思路是“统筹规划,抓大放小”。统筹规划,就是将国家现有的“863”计划、“973”计划、知识创新工程、“985”计划等各类项目计划的经费纳入统一的管理框架,统筹规划,统筹协调,统筹管理。这个统一的框架如何搭建,还需要深入研究,可考虑在国务院层面上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或在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下设一专门的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需求和各领域各行业的情况,由科技部牵头会同中科院、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宏观规划,确定每一阶段各部门各领域经费划拨的比例,由财政部直接拨付资金。抓大放小,即国家层面要重点突出,只抓若干全国性的重大专项计划、专项工程、公益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试点工程,大量科技任务连同科研经费及管理,应当交给地方、大学或企业去进行。与此同时,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科研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合理设置预算科目,建立统一规范的预算制度,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