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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该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在积极落实中央、省、市教育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实施教育惠民工程,推动全县教育事业步入了科学发展的轨道。主要实施了四大工程:
一是“双百工程”。在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校舍维修项目的基础上,该县针对地处深山区、自然灾害频繁、校舍破损率高的实际,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改造30个小学D级危房,三年改造100所小学”连同农村公路村村通确定为“双百工程”。三年来,县本级财政共投入危改专项资金1288万元,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办学条件。
二是农村教师医保工程。从20*年开始,我县实施了“农村教师医保工程”,由县、乡财政拿出专项资金,为全县5184名在职教师和1417名离退休教师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解除了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的后顾之忧。
三是贫困学生救助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在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开展了“妈妈”活动,从县四大班子领导到乡镇、部门负责同志,从行政事业单位到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纷纷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教,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每人分包1—3名贫困学生,宛药集团、龙成集团、西排公司分别资助180名、110名、31名贫困学生。全县通过“妈妈”活动,累计捐资350万元,帮助792名贫困学生顺利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在高中阶段,西峡县从2000年开始启动实施了贫困学生救助工程,在县财政设立贫困生助学基金,每年拿出30万余元,对普通高中学生按25%的比例确定为贫困生,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9元,对职业学校的全部学生,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7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全高中学业。
四是农村教育信息化工程。2002年我们启动实施了农村教育信息化工程,采取“财政拿大头、学校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累计筹措资金1960万元,为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装备计算机教室101个,安装计算机2900台,建成多媒体教室77个,建起局域网和校园网13个,消除了计算机空白乡镇,为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关键词: 听障学生 困难认定 贫困生资助工作
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我国听力障碍者共2004万人,约占残疾总人口的24.16%。近年来我国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越来越重视,招收听障学生的学校和人数逐年增加,更多的听障学生步入高职院校。听障学生家庭在学生成长教育中的花费要比健康学生家庭高10倍以上,进入高校后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无疑对听障学生家庭是一种负担。国家在资助上有“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策,因此针对听障学生资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在高职院校中听障学生资助情况究竟如何,笔者就我院近几年听障学生受资助的具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分析总结了在听障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院听障学生的基本情况
我院听障学生招收属自主招生,但受地域的限制,生源主要来自江苏、安徽、山东、浙江、福建、江西、上海等周边省份及地区,且现在本科院校也招收听障学生,部分成绩优异、家庭富裕的学生大多流失,因此我院的生源中贫困和特困学生较多。招收的听障学生中存在多重残疾、父母一方或双方均残疾的情况,加重了贫困程度。
二、我院听障贫困生的受资助现状
1.国家对高等学校贫困学生资助。
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系列配套实施方法,建立起了“奖、贷、助、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逐渐完善实施。听障大学生是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群体,兼有残疾人和大学生的双重特征。在国家政府尚未出台关于听障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前,我院一直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听障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近年来,党和国家及社会非常重视高校贫困生问题,对贫困生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从资助覆盖面来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比例由每年在校生的0.3%提高到3%,提高了10倍;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由每年在校生的3%提高到20%,提高了6.6倍。从资助强度看,国家奖学金由每生每年4000元增加到8000元;新增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增加到3000元。
近四年来,我院听障大学生生均所受助学金资助情况如表1所示,资助金额从2009年284元增加到2012年698元,增加了近2.5倍,近四年来国家和政府对资助投入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切实解决了听障贫困生的家庭实际困难。
表1 2009—2012年我院听障大学生生均助学金资助情况近四年助学金生均资助统计
2.地方政府对残疾贫困学生资助。
2011年5月,《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各地区针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的覆盖面逐年增加,资助力度逐年大幅提高,减轻了学校资助压力。以安徽省为例,在2009年《安徽省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中救助标准为“考取大学专科的中度以上贫困残疾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从第二学年起,每学年救助500元”;在2012年《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中资助标准为“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其他省市地区针对当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的政策不同,资助方式存在差异,资助覆盖面和力度同样存在差异,在此不再一一阐述。
3.社会和慈善机构等对我院贫困学生的资助。
(1)南京市网监支队对我院贫困学生的资助。从2007年起南京市网监支队在我院开展贫困学生资助活动。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受助学生更上一层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回报社会,贫困听障学生享受同等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受助学生凡考核合格,均连续资助至毕业。
(2)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对我院贫困学生的资助。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从2011年9月起在我院设立陶欣伯助学金,其宗旨是“资助贫困有志,奖励品学兼优”。资助名额从2011年的20名增加到4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受助学生凡考核合格,均资助3年。陶欣伯助学金基金会为了资助真正实现困难学生享受良好学习环境,更好地成长成才,规定所资助金额一定要求用于学生在校生活,不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并成立陶欣伯受助学生社团“欣欣社”,鼓励受助生积极参与互助和公益活动,感恩回报社会。
(3)江苏省慈善总会超市助学项目对我院贫困学生的资助。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与江苏省慈善总会下发了《关于开展超市助学项目的通知》(苏教助[2012]6号)文件,根据项目文件精神,江苏省教育厅与省慈善总会联合开展超市助学项目。超市助学项目是以发放“爱心助学券”的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生活费用。我院2012年度江苏省慈善总会超市助学项目分配助学券面额为5万元,以“爱心助学券”形式发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名额为50人,只可到学院“教育超市”购买与面额等值的生活、学习用品。
近几年社会各界积极投身于慈善和公益活动,捐资助学颇多。在捐资助学的同时非常关注在校贫困残疾学生各方面建设,不仅在物质上给予资助,还非常重视困难学生学业、能力、融入等各方面发展,帮助贫困学生正视贫困,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摆脱对国家、社会、学校资助的依靠,建立战胜贫困的信心和勇气,树立“知识改变命运”的信念和意志。
三、贫困资助在听障学生中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1.针对听障学生困难认定和资助的政策缺失,致使贫困认定无章可循。
2007年5月,《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正式颁布,各地方根据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我院贫困生认定条件要求优先考虑残疾学生。听障班级所有学生均为残疾,而贫困生人数和资助名额是按系科、班级人数平均分配,与普通班级相同,无法实现“优先考虑残疾学生”条件要求,致使听障学生困难认定无章可循,给困难认定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健全学生可通过勤、贷等途径缓解经济困难,但现今社会对听障学生仍存在歧视,助学贷款办理非常困难,接收听障学生勤工俭学或兼职的单位寥若晨星,因此为听障学生量身定做困难认定和资助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2.听障贫困学生存在不良消费观,增加了困难认定难度。
首先,听障学生因听力的缺失,不懂得金钱来之不易,不懂得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家庭的承受能力消费。在消费时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滋生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助长了盲目消费和攀比消费的风气。
其次,家庭消费教育不当,部分家庭对听障学生的要求有求必应,无疑造成听障学生树立不良的消费观。部分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或城市下岗职工家庭,不能正视听障学生的消费教育,把造成听障学生听力缺失的情感补偿演变成宁愿自己节衣缩食也要满足听障学生的经济需要,加剧了听障学生不良消费观念的形成。
听障学生的不良消费观无疑让部分经济困难家庭雪上加霜,这部分学生存在高消费现象,按规定应取消参加贫困认定的资格,但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着实给困难认定造成一定难度。
3.听障贫困学生生源地差异,影响困难认定的准确性。
听障贫困生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资助效果,生源地差异对贫困生认定的影响非同小可。首先,由于生源地的不同,各生源地开具的贫困生证明会因当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例如由上海、浙江等开出的贫困证明与安徽、山东等地开出的贫困证明虽然内容一样,但其所代表的困难程度却大不一样。其次,由于生源地不同,各生源地负责开具贫困证明的部门对开具的证明准确度不同,部分地方负责开具贫困证明的单位,不调查就随意开具证明,甚至存在人情关系等不负责的现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源地差异对听障贫困学生的认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贫困认定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对比各地经济状况,准确认定贫困生。
对于听障大学生贫困资助工作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尚需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听障大学生贫困资助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清醒地认识到,高职院校听障大学生贫困资助工作还有很多工作亟待完善。需要建立听障大学生困难认定和资助政策体系;需要建立更加细致的操作流程;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源地信息库;需要良好的消费观引导和心理疏导。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推进听障大学生贫困资助工作的开展,才能更好地保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着眼于“人人有所保”,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城乡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抓住被确定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机遇,筹集资金2900多万元,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重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将长期在外地打工的农民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对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参照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予以报销。进一步降低起付线,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将糖尿病等九种慢性病纳入了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目前,全市参合农民已达到50.7万人,参合率达到90.3%。农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采取财政补贴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市建立了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200元,财政补助40―200元: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我省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根据不同情况,个人缴费比例为4.5%―6.5%,市财政补助2%,平均每人每年个人缴纳900元左右,财政补助300元左右。农民、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三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全市医疗保障的全覆盖。二是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坚持把实现应保尽保作为工作目标,不断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并结合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将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17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000元,实现了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步提高。2007年,全市纳入农村低保群众9539人,纳入城镇低保群众1829人,市财政共安排城乡低保资金600多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全面改善五保老人供养条件。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分批将全市24所乡镇敬老院整合改造成6所高标准敬老院,进一步提高了集中供养率和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对不愿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实行专人负责供养。2007年,全市共安排五保供养资金754万元,将2400多名“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赡抚养人)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将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992元提高到3138元,确保所有五保老人都能安度晚年。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试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市财政按照个人应缴费用总额40%的比例予以补贴。在此基础上,参保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市政府再给每人每月补贴养老金80元。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农民,从次年起即可按月享受140―380元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着眼于“弱者有所助”,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制度。在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了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制度,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学生或遭受灾祸、疾病等原因致贫家庭的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200―400元的救助。同时,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1000―2000元的救助,对升入大专以上学校的学生给予每生一次性2000―5000元的救助。2007年,全市共安排“两免一补”资金200万元,特困学生救助金180万元,有效解决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二是实施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按每人每年12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救助。积极开展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对农村特困户住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对危房户进行妥善安置,并制定翻建和维修规划,分批实施改造。2007年,市财政共安排资金100万元,计划对188户、558间农村危房进行了翻建和维修。三是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制定了《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治疗的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在检查、住院等方面给予80%的优惠,并实施最高限额1万元的大病救助资金,贫困群众生病后得到了及时救治。2007年,市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40万元,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切实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四是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制定了《扶助照顾残疾人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将接近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免费实行康复训练,分期分批开展聋哑人配戴助听器、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肢体残疾人员安装假肢等专项救助活动;对残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对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小型加工等经营活动给予小额有偿或无偿资金扶持,切实帮助贫困残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五是建立特困家庭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定了《遵化市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对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在接受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及其他救助资金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后,家庭仍然极度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众,给予一次性即时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1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殊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
2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
3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1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县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年,建立资金来源有保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贫困居民实行分类救助,实施定额救助。要建立平价医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城镇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等医疗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局负责。
2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
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优惠卡”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1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一是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或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享受国家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二是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2深入实施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程。一是保证救助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包保学生对接名册,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接任务。二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均衡性。设定最低生活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高中生每学年600元。三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应急性。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造成的贫困学生,及时给予救助。
3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4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明德奖学金等专项扶助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县教育局负责。
四、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1完善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建设。对县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和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费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我县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同时,对在县城居住的城镇低保对象,按全年卫生费额度的20%给予减免;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给予减免取暖费;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按20%给予减免水费。对购买商品楼的城镇低保户,将根据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由县建设局负责。
3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如因遭受自然灾害新出现的倒、危房户,采取以上方法予以解决,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同时,低保对象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减免条件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低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建设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免收体检费。
六、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全县各乡镇和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城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及个人要全力配合。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准许,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鉴定、评估的费用实行缓交或减免的办法。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所涉及到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随着我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抓好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维权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镇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和“自强就业”助残工程,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由县民政局、残联组织实施。
八、加快救助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社会捐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做到全面覆盖,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利用我县救助管理站的作用,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九、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的吃饭、喝水、穿衣、医疗、住房等生活需要。逐步完善救灾物质储备工作,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发挥救急救困的作用,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安排好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人每户灾民不出问题。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十、拓展慈善事业
(一)收益低、期限长、管理难度大,信用社投放积极性不足。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与农户贷款上浮70%-90%相比,农村信用社收益较低。每个学生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每年6000元,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贷款人数多、数额小且回收周期长,形不成规模经营效益,贷款管理难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
(二)补助不能按时到位,财政扶持保障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100%贴息。至20__年8月末,财政部门共欠沧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四个季度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23.9万元,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投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三)贷款条款限制多,救助覆盖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对助学贷款发放范围有明确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只对省内的69所高校录取生办理,对于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不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降低了贫困生受益覆盖面。农村信用社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操作中,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借款人多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并要求是信誉良好的信用户,而农村信用户多为相对富裕的家庭。特别贫困家庭,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往往不是信用户或信用等级较低,家人或亲友无能力提供担保,取得助学贷款比较困难。
(四)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目前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收入不稳定,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收入水平一般很低,还款能力不足。同时,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各类逃废债务现象屡有发生,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助学贷款是国家救助,不愿主动还款,违约风险有上升趋势。20__年8月末,生源地助学贷款不良余额为7万元,同比增长75%。
建议
(一)作为助学贷款救助体系的重要主体,财政部门应该确保补贴及时到位,适当提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补利息,增加助学贷款的盈利水平,以更加优惠的扶助政策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投放积极性、主动性。
(二)放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将省外高校纳入资助范围,使更多的贫困家庭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