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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 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 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 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关键词:化学类实验室;加强管理和建设;三个时间段;实验设备和药品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G4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71-02
高校化学实验室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是极其重要的场所。如何加强管理,将管理的工作体系更加制度化,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是化学实验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就我在实验室的工作经验,浅谈化学实验室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加强环境化学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意义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基地,拥有完备的仪器设备是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根本条件,只有保证了这两样,才能使实验室的基本功能和创新功能得以发挥。因此,作为一名实验员,要拥有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营造宽松和谐的实验室氛围,才能使实验室工作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进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1.实验课前如何进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让学生明白实验室里该做的和不该做的,比如三废要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不能倒入水池等等。这是安全进行实验课程的必要环节。由于环境化学实验所用材料品种多,所以在每学期初,实验员应对这一学期的实验任务和要求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实验教学内容做好本学期试验材料使用计划,并填写采购申请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审。这对于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完成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好实验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保证实验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实验课前,实验员要向实验指导老师了解本次实验课的内容,以及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的数量、性质和要求,对照库存表,及时补充所缺。根据实验指导书将需要的药品配制好,贴上标签,注明所配药品名称和日期,按类摆放在柜中。每次课前根据每组学生的药品用量分小瓶摆放到各个实验台上,瓶上清楚的写明药品名称和实验名称,每个实验台摆放一瓶或多瓶不等。这样在实验过程中会井井有条,学生很容易找到所需药品,且不会造成浪费。
2.实验过程中如何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并不意味着实验员的工作已经完成了。实验员应积极主动配合主讲教师一起指导学生实验,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更加注意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每次实验教师开始向学生讲授课程内容和要求时,实验员要集中精力注意教师的指导要求,并注意观察实验前所做的准备是否和该实验完全相符,有无遗漏,如果有不符之处,及时解决,并在学生的实验中,和实验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验,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协同任课教师巡回指导学生实验,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耐心辅导,细心解释,引导学生严谨求实地做好实验的同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观察学生是否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是否安全操作,是否有损坏仪器设备的情况发生,若发现有这样的苗头,及时指出和纠正,并做好记录按规章制度处理。在实验过程中,还应该细心的常看各项仪器的使用情况,注意电和水的安全使用情况,为实验室的安全规范管理打下基础,积累经验。
3.实验后如何改进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做好收尾工作。学生离开实验室前,要认真清理仪器、设备,做好实验记录。学生离开实验室后,我会按照实验项目将小瓶分类收好,每个实验所用药品放在一个专门的小格中,这种管理方法整齐有序,并且为今后的实验课提供了方便。及时检查器材是否齐全,及时填补残缺等问题,及时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处于干净、整洁的环境之中,认真总结每次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
三、如何加强实验设备和药品的管理
实验室玻璃仪器多,易损坏,化学药品多(很多是腐蚀、剧),零碎东西多而杂,如何合理安排才能做到摆设分明,有条不紊,使用方便,我的做法是将仪器分类摆放,每个小柜分好几个格,比如烧杯250ml都统一放在1柜的2格中,标记成1~2,这样把常用的各种玻璃仪器都摆放好,做成表格,输入电脑。需要时直接查找就可以。实验药品也是如此,按照磷酸盐、硝酸盐、硫酸盐、氢氧化物等分类摆放,并与玻璃仪器分开放。剧毒、易燃、易爆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这类药品存放于危险品专柜,根据药品的组成和性质进行科学管理。每次仪器和药品用完之后按照原样摆放回去,养成这个习惯就会整齐有序。并且当玻璃仪器或药品有损坏、添加或用完时,及时更改数据,便于管理。
鉴于上实验课的学生很多,本人将实验小柜编上号,贴上号码和对应的学生姓名,分配到每个学生,每次上课的学生小柜都穿插开,以防太拥挤。每个小柜内统一整齐摆放常用的一些仪器,并且将这些仪器的数量和摆放方法分别贴在每个小柜的门上。每次上课前每个学生检查自己的小柜内东西是否齐全,实验结束后按照要求刷干净摆放整齐。这样既给学生养成了好的习惯,又便于管理,采取谁损坏谁负责的制度。
四、化学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实验员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在这过程中更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为今后管理好这些设备,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的完成今后的实验教学任务提供条件。配合任课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的规划、布置和仪器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过程。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作为实验员应该任劳任怨,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做好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努力将实验室建设的更好。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探讨出更好的方法,使实验室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卜银河.浅谈化学实验室的管理[J].科技文汇,2009,29(1):228.
[2]付贵芹.实验室管理模式的构建[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1):50-51.
[3]陈彩薇.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J].世界教育信息,2008,(8).
[4]李爱武.高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1):77-78.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摘 要:高校实验中心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的主要载体,是大学生职业化教育、实践教育阵地中的“排头兵”,在高校实现应用技术型、职业教育型转型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以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为例,阐述了高校如何通过优化实验中心的软环境,进而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硬指标”.
关键词 :实验中心;管理;软环境;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7;G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236-02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2014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讲话中指出:中国将要实现600所本科地方高校的转型,实现向应用技术型和职业教育类型的转型,淡化学科、强调专业,按照企业的需要,实现岗位的对接.2014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也提出了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要求.
高校实验中心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的主要载体,是大学生职业化教育、实践教育阵地中的“排头兵”,在高校实现应用技术型、职业教育型转型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高校实验中心建设中,优化实验中心的软环境,才能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硬指标”.
1 高校实验中心软环境建设应主抓三项建设
1.1 环境建设
相对于设备资源、实验设施、实验条件等“硬件”环境,高校的软环境建设工作主要体现在制度环境、文化环境、服务环境等方面.硬环境建设工作,主要应做好实验室建设的战略规划、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工作.而软环境建设应是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的.实验管理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其建设步伐应紧跟实验室发展的脚步;应有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广大师生营造积极向上、治学严谨的文化环境;应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环境,实验中心工作人员以服务广大师生的实践教学为根本目标,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
1.2 制度建设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做好高校实验中心建设,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做好高校实验中心软环境建设工作,更要加强制度建设工作.
2004年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中心建立至今,始终坚持“以制度事、以制度人”的实验教学管理模式,在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方面,先后出台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实习实训教学评价办法》;在实验室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与上报规定》、《院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实验室消防与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上这些管理制度,全面保障了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1.3 内涵建设
内涵可以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包含了事物本身的主要内容,具有决定事物品质的基本属性.加强高校实验中心内涵建设,有利于实验中心的科学的定位,特色的凝练;加强高校实验中心内涵建设,有利于实验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加强高校实验中心内涵建设,是高校“和谐校园”建设工作的基本需求,更能彰显高校本身的校园文化精神.2014年是学院实验中心投入使用的第十个年头,已将主要的工作重心从最初的硬件投入转移到内涵建设中来.各个实验室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有目标、有步骤的进行实验室的建设,其中包括根据学科分类建立的各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十年来,实验中心不断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增加学生自主实验、自主学习的实验学时数,学生自主实验、自主学习人次数不断增加,学生自主实验、自主学习的热情不断提高.
2 高校实验中心软环境建设应积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积极推进两项工作
2.1.1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
2014年,根据规划,实验中心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了4个实验室建设项目:多语种同声传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摄影实验室、环境设计专业材料与构造实验室、数字图文艺术设计实验室.目前,多语种同声传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已经完成了前期考察、论证阶段的工作,承建厂商的洽谈和具体建设设计工作正处在洽谈过程中.
2.1.2 普通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申报
2014年,实验中心联合国际经贸学院和国际商学院组织申报了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际经济与管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旅游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获批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旅游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2.2 创新管理模式,严抓四项管理
2.2.1 管理模式创新
实验中心日常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度化管理是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基础和根本,可以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制度化管理下的管理工作更具有广泛适应性,为此,实验中心先后出台了《实验中心保洁人员管理细则》、《实验中心门卫人员管理细则》、《实验中心值班室工作守则》、《模拟银行实训室的功能及管理规章制度》等.
流程化管理是以流程为主要线索的一种管理方法,可以使实验中心及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简单化和高效化,实验中心先后出台了《实验中心参观准备流程》、《实验中心设备维护使用手册》、《大型机考考试服务器准备标准化流程》等.
标准化管理是在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实验中心先后出台了《实验中心假期值班工作细则》等.
2.2.2 严抓四项管理:实验教师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实验教学秩序管理、实验设备管理
在实验教师管理方面,开展“实验教学秩序整顿月”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对实验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情况的检查;对实验教师上课内容的检查,是否存在信息量少、过多播放视频、过多涉及与教学无关的内容等,及时发现、及时通报、迅速整改.通过“整顿月”活动的开展可以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秩序,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加强对实验教师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营造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
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方面,要求全体实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工作特点——服务实验教学;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实验教学;明确工作范围——不推诿不推卸.
在实验设备管理方面做到“五个一”.即每天一检查——检查实验室记录;每天一反馈——反馈实验室设备维修情况,保证设备问题不过夜;每周一例会——良好沟通,回顾问题,部署工作;每月一总结——汇总问题,及时通报,畅通沟通渠道;每学期一部署——制定计划,积极部署,注意细节,把控过程,关注结果.
2.3 积极推进实验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高校实验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体现.高校实验中心可以通过微信平台、URP综合教务系统、联创机房管理系统、北京化工大学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高校实验项目管理系统等实验教学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实验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日常工作中,通过实验中心微信平台,实验教学公告、通知等;通过URP综合教务系统对日常实验课程进行管理和调整;通过使用联创机房管理系统,对斯坦福开放机房进行有效管理,比如学生自助学习刷卡上机、实验课预约管理等;通过使用北京化工大学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对实验中心的全部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包括设备更新、设备报废、设备移动、设备借还等;通过高校实验项目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上报高校实验项目管理情况.
2.4 组织各项实践类学科竞赛项目,为实验教学服务
实践类学科竞赛,可以有效提高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大学生从理论到实践跨越的一个重要手段.高校实验中心通过组织erp沙盘模拟大赛、企业模拟运营大赛、创业大赛、期货模拟交易大赛等实践类学科竞赛项目,可以更好的为实验教学服务,为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服务,为打造“应用型本科大学”服务.
2006年至今,实验中心与各系(部)连续8年组织学生参加了“用友杯”ERP沙盘模拟比赛、金融模拟投资交易大赛.2014年,实验中心还指派指导老师,多次组织学生参加各项实践类学科竞赛,比如“大商所杯”期货模拟交易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网络虚拟运营大赛、“两岸四地”全国大学生微创业大赛.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由实验中心教师楚振宇老师指导的团队,在大连市期货协会举办的“期货知识进校园”暨“大商所杯”校园期货模拟交易大赛中,学院获团体总冠军,且包揽前四名的好成绩.由实验中心高碧聪老师指导的学院代表队,获得第十届ERP沙盘模拟大赛辽宁省决赛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网络虚拟运营大赛进入国家复赛,国泰安“两岸四地大学生微创业大赛”进入国家复赛.
3 结束语
加强高校实验中心软环境建设,可以在文化环境、服务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做工作,在创新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下功夫.与此同时,学校应加大对于实践教学的经费扶持力度,为实验室设立专项经费,定期更新设备,提升软、硬件实验设施,并加大对软环境建设的经费投入.只有建立合理的实验室规划,准确的实验室定位,特色鲜明的实验室建设方案,紧贴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优化实验中心软环境,并最终实现人才培养的“硬指标”.
参考文献:
(1)吕.关于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赤峰学院学报,2014.12.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教备局字00*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引入竞争机制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申请承担实验室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第八条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鼓励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模式共同组建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建立具有二级法人地位的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
1、符合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并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单位,可编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对申报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应编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审批《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重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4、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完全自筹或大部分自筹经费建设实验室,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期间,可以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成后,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按《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授予牌匾。
第十二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产生办法是:由依托单位推荐,经市科技局同意,由依托单位聘用;其资格条件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0名市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须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二十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市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经费使用应根据《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由市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单独挂牌登记制度,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无权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七章评估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制定《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规则》,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等。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酌情追回已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