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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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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兴市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潜在需求;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58-05

一、引言

寿险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的能力,它关系着一个寿险公司能否正常运转、能否兑现其对客户的承诺,还关系着整个寿险业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偿付能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业内人士普遍关注与研究的内容。过去在对于偿付能力的研究中多是对引起偿付能力风险的因素的研究,例如资产风险、利率风险、定价风险等,很少对特定市场环境下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事实上,新兴市场环境下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需求相对饱和的成熟市场中的发展状况,因此用成熟市场的偿付能力测算监管准则来约束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保险公司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局限,无法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兴市场这一特定环境,对寿险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二、新兴市场环境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

新兴市场国家与工业化国家是按照工业化程度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先后来划分的,工业化国家是指包括美国、加拿大、西欧各国、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指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保险市场是新兴保险市场中规模最大、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之一,据统计,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的寿险保费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3.7%,同期非寿险保费年平均增长率则为10.8%,寿险市场占有率为17.3%,已成为全球第8大寿险市场。[1]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为核心的全方位、两层次的监管模式,即同时借鉴了英国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重点强调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2]图1中显示的是1997-2003各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寿险公司占总数的比例,间接揭示了整个寿险业近年来的偿付能力状况变动趋势。1997年,由于许多公司新成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整个寿险业基本上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偿付能力不足;1998年则形成一个高峰,原因在于1996-1998三年中,央行连续6次降息,使多数寿险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利差损;1999年出现些许缓和,但总体上偿付能力不足仍处于上升趋势,这是由于寿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许多寿险公司为争夺市场销售大量低价格的保单,使得公司整体收益下降,偿付能力也随之降低。可以说,我国寿险业目前总体偿付能力是偏低的。

三、新兴市场环境下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新兴的市场环境为我国寿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挑战,巨大的潜在需求奠定了寿险业飞速发展的总基调,但市场成熟度不高、资本运作不完善等因素也制约着它的发展。

(一)旺盛的潜在需求

寿险业旺盛的潜在需求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寿险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已经成为所有业内人士及诸多学者的共识。根据世界寿险深度与人均GDP之间呈现的“双波特”特征以及我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见图2),未来我国寿险业将继续呈膨胀式的发展趋势,处于高速发展期的寿险市场中则孕育着巨大的潜在需求。[3]

我国寿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用一个三角形来形象地描述,即呈现出膨胀式的发展趋势,而发达国家则是梯形乃至于长方形的发展趋势。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保费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工业化国家,这种强劲的增长趋势与新兴市场地区快速的经济增长以及政府对于保险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化国家保险市场需求渐进饱和从而导致了保费增速的减缓。新兴市场环境下这种巨大的潜在需求无疑为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因此,一直用成熟市场的那套偿付能力标准来约束处于高速增长期的寿险业显然是不适合的。

(二)偿付压力期滞后

寿险公司偿付压力期滞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偿付危机。目前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客户群平均年龄约为40岁,以我国居民平均寿命72岁的标准计算,领取死亡保险金的平均时期是在三十多年后,而养老金领取的高峰期距今也有二十多年,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偿付压力期至少要在二十年后。从寿险公司现金流的角度出发,偿付能力是指使寿险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满足未来某时刻的现金流出,偿付压力期的滞后意味着给了寿险公司更加充裕的时间进行资本的运作以实现保值与增值,时间越长保险公司的资本就越具有增值能力,而保险公司也就拥有越强的潜在偿付能力。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由于其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它们的客户群年龄分布分散,偿付压力期平均,就目前而言偿付压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对新兴市场中的寿险公司仍用这种苛刻的偿付能力标准来要求,似乎是对其发展的一种制约。不过,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二三十年后,也就是偿付压力期到来的那一刻,新兴市场环境下的寿险公司有可能会面临一次更加严峻的偿付能力大考验。

(三)不合理的产品结构

新兴市场中在积极因素影响下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同样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由于保险技术水平落后,寿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对偿付能力造成巨大压力的产品所占比重居高不下。谈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内含价值是一个不能不提的名词,内含价值是寿险公司价值的主体,是对公司真实价值的客观描述,由于新签单业务通常会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因此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实际上就称为一家保险公司的最小经济价值的体现,直接反映了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构成了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4]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众所周知,长期人身险业务创造了寿险公司绝大部分的内含价值,而银行保险产品及其他短期类返还型产品由于其收益性等特点导致其所创造的内含价值相对较低。目前在国内市场中,中短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及短期的返还型、储蓄型产品大量充斥着寿险市场,过多的销售这些产品无疑会加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

(四)资本金不足

资本金相对不足是新兴市场中寿险公司发展存在的普遍问题。寿险公司保险费的增加同时导致负债的增加,这时就需要保险公司适时的追加资本金以保证拥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新兴市场中的保险投资者们通常都不熟悉保险的盈利周期,尤其是寿险业盈利周期通常较长,短期内难有收益,因此很难吸引一般的投资者加盟,从而导致业务增长、出现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增资不能及时到位,继而出现保险费增加而偿付能力却下降的情况。目前,我国许多寿险公司选择发行次级债的方法增加资本金,但由于次级债期满5年后需要逐年打折计入资本,因此只能算是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而且次级债不构成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在业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发展期内,寿险公司唯有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五)利率的波动

无论是新兴市场还是成熟的保险市场都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利息波动引起的利差损是造成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直接因素,因此有必要将其也纳入新兴市场中的影响因素范围之内加以讨论。例如,1996年以前,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曾高达10.98%,在这一时期中,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了大量高预定利率的保单;自1996年开始银行的多次降息以后,这些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为过去的那批高利率保险“买单”,承受着巨大的利差损。据相关人士估计,央行的连续降息已使中国寿险业积累了近500亿的利差损。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由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占全国业务的绝大多数,它们在规模上存在绝对的优势,发展状况与其他大多数寿险公司大为不同,不宜选其作为研究的对象。因此,本文选取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这三家中型寿险公司,它们以中等的速度增长代表了新兴市场下绝大多数寿险公司的发展状况。同时,为了扩大样本容量,将三家寿险公司的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采用面板数据形态进行分析(见表2)。

(二)实证分析

1.单因素分析

将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个因素分别与偿付能力比率作回归,看影响因素是否显著。为了保证数据的平整性,各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用偿付能力比率表示,偿付能力比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认可资产的比值;用保费增长率来近似代替寿险业的潜在需求,用个人业务占寿险公司业务总量的比例来表示产品结构,资本金比率为各公司当年资本金与总资产的比率(发行的次级债未计入当年资本金) 。回归结果见表3。

由于|t|t0.0519=1.7291,变量的显著性成立,所以这些因素各自都显著地影响着偿付能力,从而证明了上文对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是正确的。

2.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的建立:Y=C0+C1X1+C2X2+C3X3+C4X4 +C5X5 +ε

Y为偿付能力比率,X1为寿险保费增长率,X2为利率,X3为产品结构,X4为通货膨胀率,X5为资本金比率,ε为随机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4。

从结果中发现方程显著性成立,且拟和度较高,且经过White检验发现方程中不存在异方差,但D-W值不能判断出方程中是否存在一阶自相关,因变量中存在多重共线性。

通过逐步回归法消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X2、X3后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消除自相关,回归结果如表5。

修正后的模型拟和度很高,且消除了自相关及多重共线性。从消除多重共线性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影响的重要程度依次为:X5、X1、X4、X3、X2。

(三)结论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率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最主要因素,资本金率的下降直接造成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并且这种影响波及到了其他因素,特别是寿险保费的增长率。理论上分析得出的寿险保费增长率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是正向的,但实证分析中的结果却与之相反。原因在于:随着寿险业的膨胀式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寿险公司资本金却没有随之跟上,正如上文所说的,负债增加而资金规模却没有跟上,从而导致了偿付能力下降。因此,新兴市场环境中的寿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如何实现资本金与业务规模的同步增长。其次,通货膨胀率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也较为显著,通货膨胀率增高,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也会随之贬值,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之下,利率波动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则较小。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对策建议

由于保险公司是一个理性的经济实体,其经营的最终目的仍是利润的最大化,获得更多的资本,因此就保险公司而言很难自觉的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来保证其偿付能力,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以正确的引导与管理。

(一)完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测算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测算制度是借鉴成熟市场中的那套准则,其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且出于谨慎的目的,在额度测算过程中往往相对保守,偿付能力测算指标的限制比较严格,这对于新兴市场中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保险公司似乎过于苛刻。实证分析证明,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过高,同时法定准备金要求则较低。[2]这对那些新成立的、且发展速度较慢的合资寿险公司而言,恶化了资本压力,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应相应的降低法定偿付能力监管额度标准,同时加强准备金率的约束。

(二)建立资本金约束机制

鉴于资本金对偿付能力影响的重要性,我国应逐步建立资本金约束机制,使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能落实到位,以适应其业务规模的增长。而且这种约束不仅是在公司成立时规定最低注册资金,在营业过程中也要要求其保持一个资本金的最低限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有不同程度的限定,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元提高到100亿韩元,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韩元提高到300亿韩元,各保险公司若未能达到最低资本金的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将采取严重的制裁措施。[5]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加强对寿险公司资本金的管理。

(三)尽快实现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流测试(CFT),另一种是偿付能力动态测试(DST)。这两种方法都是对保险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和先进流出及其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预测,比偿付能力静态监管更科学、合理。日前,保监会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报告编制规则正式拉开了我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序幕,与此同时《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相继出台,它们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四)完善精算师和财务制度

无论是最低偿付能额度的测算还是动态偿付能力监管,都离不开大量精算人员的参与,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精算师是实现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立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同时加强各种精算制度标准的制定。而且各种财务报告是偿付能力测算与监管的基础,完善的财务制度保证了精算数据的准确,应建立相应财务报表规则,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以便对其进行全程监测。同时对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还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杜绝违规、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Swiss,“high growth potential puts emerging markets at frontier of insurance China and India in the spotlight”,Sigma,2004 ,No.7.

[2] 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王福新.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风险评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J].中国金融,2005,(18).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第2篇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 (New York State Consolidated Laws)共99条,约 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 (the superintendent Of 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 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机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 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 (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 (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 (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规体系 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 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 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第3篇

一、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保险人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人风险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好坏。下面来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对保险主体提供供给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和衡量水平。从我国在保险市场的纵向分析比对发现: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份额大多被几家大型保险公所垄断,并且保险市场的供给量多数由保险寡头公司的资本金和承保能力所决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保费自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但是我国多数在保险公司的承保额超过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限制。

(二)保险人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

保险业的逐步发展,人民群众对保险认识渐渐加深,保费收入也随之扩大。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只是把保费收入作为衡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主要标准,有些保险公司只片面的关注短期盈利忽视了企业财务稳定性。一些应该分散的风险搁置或避而不见。长期的风险积累得不到有效的分散,风险问题的累积大大的超过了自身的承保能力限度,危机一旦爆发,造成的影响使保险公司始料未及。

二、再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一)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性较低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再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性较低技术性较差经验不足,再保险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相对落后、专业性知识欠缺。我国专业性再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较少。这足以证明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对于出现要求承保专业性强技术高的承保项目时,我国再保险公司就会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性经验、知识、人才而面临着巨大的承保风险,也会错失再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中再集团作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唯一的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的保险产品结构还是以传统的财产再保险为主,寿险再保险和其他形式的再保险的品种更丰富度和业务量相对落后。比例再保险是的主要产品形式,但是针对我国时而发生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却又相对较少。

三、再保险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

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险主体既有直接提供保险业务的服务能力,又有提供间接保险业务服务的能力。再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也应有提供专业性技术服务的再保险经纪公司。但是我国再保险市场恰恰缺乏再保险经纪公司,致使我国再保险行业在航空航天等高精尖领域缺乏经验,也很难与世界再保险市场接轨。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化会减少行业竞争,阻碍保险市场发展。

(二)保险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相对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法定分保条件》等均为原则性要求、治理办法少,遇到相关问题处理很艰难。由于保监会鼓励和促进再保险市场竞争的同时,缺乏对完善,致使我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国际再保险的法律相差较大。保险法中对再保险公司的财务不足、资金水平的问题涉及较少。

四、适合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路径择

(一)加强保险公司的分散风险的意识

要加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意识,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机构加强引导作用。相关机构应该制定与再保险市场相符合的目标,加强引导保险公司力度,使之明确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逐渐纠正保险公司单纯追求保费收入、扩大保险公司规模的错误经营观念,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监督机制。

其实,增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自留额监管力度。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进行核算监管,若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额就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法律手段强制规定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度、以实际行动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政府对相关的再保险项目提供优惠的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分散风险意识,保持和本公司资本金一致的自留风险,缩减自留风险。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分散风险的主要作用,在农业在保险和巨灾在保险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二)引进专业化的再保险主体,提高再保险产品的创新意识

1.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多元化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中资再保险公司占我国再保险市场份额的1/3。国内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使双方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资源、资金、技术力量和人才,保证市场资源最优化的配置,促使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相互交流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共同进步。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仅缩小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和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差距、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增强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也为国际再保险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量,促进国际再保险资源均衡分布。实现了国内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2.加强合作增强中资再保险公司竞争力

引进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国内再保险市场在航空航天再保险等专业性在保险项目上缺乏相关经验,引进再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提高我国再保险公司的专业素养,并且再保险经纪公会提供具体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经营项目,保障保险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这样,客户不仅获得了满意的服务,国内保险公司更积累了相关专业性方面的经验,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在技术方面国内再保险公司也得到了增强,使客户得到了优质的再保险服务。

五、加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对中资和外资都制定相同法律效力的规范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中资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制定相关政策,保证保险人的保险偿付能力,但是在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却相当欠缺。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拓展国际再保险业务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中资再保险公司和外资再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受到相等的对待,这样才更有利于协调发展。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第4篇

4月份仅仅过了两周时间就有5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增资。至此,今年已有9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增资,增资金额总计78.76亿元。

“保险公司在机构扩张和业务发展上继续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这对公司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增资顺理成章地成为确保持续增长的前提。”东北证券分析师赵新安对《投资者报》分析形成增资潮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2010年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9家险企密集增资

保监会网站信息显示,截至4月14日,今年以来全国已经有9家保险公司获得了增资,尤其是4月份,两周之内即有5家保险公司增资方案获批。

这5家公司是生命人寿、昆仑健康人寿、中英人寿、海康人寿、信泰人寿。其他4家公司是中国人民人寿公司(简称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中英大东方人寿公司。

这不是上述保险公司第一次增资。

中英人寿自2006年11月首次增资至今,3年多的时间里连续5次增资,总增资额达15.95亿元;人保寿险增资3次;其他保险公司也都进行了2次增资。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获得增资的保险公司主要都是寿险公司,只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一家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增资的热情要远远高于财产险公司。

在赵新安看来,近年来寿险公司大肆扩张市场规模,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远远超过财产险公司的增长速度。

增资幅度高达166%~233%

和去年产险公司平均增资幅度高于寿险的情况不同,今年以来寿险公司进行了一个大翻身,增资幅度开始高于产险公司。

据统计,8家寿险公司平均增资幅度为68%,唯一的一家产险公司增资幅度为25%。

处于国内第三梯队的保险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增资幅度最高,达到233%。它是目前国内唯一将总部设在西部(重庆)地区的全国性寿险公司,今年1月,公司增资计划得到批复,注册资本从3亿元猛增至10亿元,两大股东――新加坡的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各出资50%。

太平人寿增资幅度排名第二,为166%;紧接着是人保寿险、生命人寿,昆仑健康、阳光财险、信泰人寿、海康人寿、中英人寿。

从增资规模来说,人保寿险以33.83亿元的增资金额高居榜首,注册资本金从去年9月份的54.17亿元升至88亿元。

其次是太平人寿、中新大东方人寿、生命人寿、阳光财险等公司,他们的增资额度分别为23.3亿元、7亿元、6.01亿元、3亿元。增资额度最少的是昆仑健康,注册资本金增加了6000万元。

9家保险公司中,总部在杭州的信泰人寿是唯一一家进行了两次注资的公司。在今年1月和4月,原有股东和外资股东三井住友分别对信泰人寿增资3700万元和5500万元,目前注资资本金为6.55亿元。

增资背后诱因

偿付能力是险企拓展业务和投资的基本指标之一,而增加注册资本金又是提升偿付能力最直接的方式。因此,险企为了业务和投资,都在设法多方增资扩股。

“各家保险公司之所以在热火朝天的增资,背后的潜台词是在保费收入大增的情况下,需要提高偿付能力,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赵新安告诉记者:“毕竟保费收入是一项负债,保费收入增加,相应的偿付能力压力也在增大。”

从去年的保费收入来看,上述的9家保险公司,仅有生命人寿、信泰人寿、海康人寿三家公司的保费收入同比出现了亏损。

保费收入增长最快的,恰是增资幅度最高的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2009年,公司保费收入实现2.4亿元,同比增长113.56%;同比增长排名第二的太平人寿,则增资额度最高。

刚刚获得增资批复的中英人寿媒体负责人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再次增资不仅配合了中英业务发展的需要,满足了监管政策的要求,同时也增强了中英人寿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除了提高偿付能力外,增资还是为了拓展业务。昆仑健康保险的相关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此次增资是为了今年公司的发展做准备,这需要很大的资金,前不久筹建上海分公司获得批准。”

保监会紧盯偿付能力

如果没有保监会严格偿付能力的达标要求,很多保险公司或许并不会如此密集地进行增资。

华泰保险一位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报》记者透露,保监会于3月末曾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财务部提供各自的偿付能力现状以及资本补充规划,“虽然是常规的季度检查,但也说明了保监会对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问题的重视。”

保监会在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力度在逐年加大。1999年保监会就出台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办法,2003年进行修订,2008年再次修订。今年2月份,下发了偿付能力编报的规程,把风险权重引入监管。

保监会从年初就制定了2010年规划――要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第5篇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新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