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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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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实施方案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投资收益;风险管控

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或向其他行业转型发展,企业的下属子公司不断的增多,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也比较多。因长期股权资金投入较大,运行周期较长等特点,一旦长期股权投资结构不健全,没有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和降低企业所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果要想在长期投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必须对于股权会计核算及其财务状况做到充分了解和管理,通过科学的分析和合理投资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企业集团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来获取。实业投资主要是投资入股设立子公司形式,即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主要是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期货、委托贷款等。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享有份额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企业集团投资目的主要分以下三类:扩张性需求;维持性需求;外在性需求;根本动机是追求较多的投资收益和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投资企业按照股权比例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益、清算收益及其他收益。股权投资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意志在被投资企业得以贯彻和执行,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并争取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涉及投资前决策风险、投资运营中管理风险和投资后清算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前几年,市场经济发展旺盛,许多企业不仅扩大产能,也向其他地区,其他产业扩张,或独资、或合资投资成立分、子公司,但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钢铁、煤炭、水泥产能过剩,很多项目建成后没有市场,连续亏损。盲目投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没有做好对市场的研判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发生投资决策风险。

2、随着集团公司相关多元产业战略的实施,长期股权投资数量与金额大幅增加,但集团公司在被投资单位的战略定位、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度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使投资目的与收益不能及时实现。

3、集团母公司举债筹措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相当数量的被投资单位长期没有回报,导致集团母公司背负大量贷款利息支出,资金被长期占用,利用率低下。已经成立的子公司并无实际的生产经营,每年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和管理费用较大,使得集团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普遍下滑,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水平明显下降。占用集团母公司大量投资资金的全资与控股子公司,每年向集团母公司上缴利润(或分红)的很少,收益甚微,其中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导致集团公司投资损失,造成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综合投资收益率远低于其对应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利率采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效益低下。

5、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几年盈利却不给集团母公司分红(或上缴利润),导致集团公司资金短缺而部分被投资子公司现金流充裕的现象,反映出集团公司在全资子公司上缴利润、控股子公司分红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6、投资企业虽然对参股子公司无实际控制权,但投资金额大、数量多,而实际取得的收益非常低,反映出集团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经营与分配缺乏有效监督。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到位: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承包费、股权转让款,因对方公司经营异常,款项有可能无法收回;合资对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投入款,或抽逃货币出资额,有可能给投资企业形成损失,负责管理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或派驻投资对象企业的人失职,产生道德风险或管理不到位风险,危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给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

8、根据煤炭、钢铁行业整体的发展形势和国家去产能的基本要求及目前资源价格的大幅下跌,资源矿产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有些公司已成立,但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项目没有被国家批准、或者未能取得采矿证,加上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建设。已购置地块仍然处于闲置状态,存在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的风险。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没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公司就会处于停滞状态,母公司的投资长期无回报。

三、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风险防范

防范并控制投资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要重视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加强投资对象基本面恶化或业绩显著低于预期时的风险管理。具体对策为:

1、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职能部门管控。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制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标准,划分公司股权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权责明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制衡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2、对长期股权投资“分门别类”进行监管。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中的定位,比如是以实现收益为目的、还是以投资控制资源等其他战略为目的,“分门别类”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监管,实现集团公司既定投资目标。

3、对长期股权投资“有重点的”进行监管。统计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较大(如上亿元)的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重点关注这些单位的财务与经营情况,加强其财务与经营监管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管理不善给集团造成投资损失。

4、集团公司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控股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确保收益分配合法、收益资金及时足额收取。(1)全资子公司:完全由集团公司控制,无其他特殊原因,利润全额上缴集团母公司。(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控股子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会同子公司管理层拟定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按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3)参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要在其利润分配预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派驻高管人员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

5、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追究管理者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应追究董事会等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对在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责任的,应当、停止升迁等制裁。

6、健全对外投资的管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强化被投资企业的监管,明确投资关系,追偿承包费,对投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对投资行为做出适当的分析和预测,追偿股权转让款或股权投入款,减少投资损失。理顺投资关系,做到整个投资过程合法、合规,及时纳入集团合并范围。

7、保证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与成本相配比。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要以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为限,投资带来的现金流入的规模和时间要与筹资的现金流量尽量保持一致,避免财务危机的发生。企业选择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是最优项目,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效益低下,资金使用严重浪费,应防范低效项目的投资。

8、对部分投资项目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无实质运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及时计提减值准备或进行妥善处置,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减少损失,规避集团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5号)文件,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将落后产能及时清理。

四、结语

长期股权管理以及优化内部资源,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加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倩.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173—175.

[2]牛佳.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J].新西部:理论版,2014(6):62-62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财务报表;影响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在理论层面重新设计了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交易方式和抵销方法,将多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原则性规则,从而更完整、细致的体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实用性和全面性。借助会计人员制定财务报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交易当中的利益损益以及抵销调整等等,这也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会从多个方面发生改变。

二、修订后使用范围的影响

在新经济环境之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济都迈向国际化,资产市场逐渐明显,投资行为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性也越来越高。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企业借助投资行为获得其他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受益。在修订实施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普遍是以长期债权投资以及短期投资等多种投资为基本形式的交易为主,在修订实施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只能够规范和约束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将短期投资变更为带交易性质的经济性投资[1]。在准则被修订之后,使用范围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公司实行的控制权改变性投资;企业无法再对投资企业形成较大的影响,不能实现控制目的,不具备任何市场报价的经济性投资行为。

三、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

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股权投资有一种方式主要应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业获得,实行联合方式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的形式既能是现金支付的形式,还能是承担相关债务或转变资产拥有人等多样化的方式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2]。针对首发就实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而言,支付现金以及成本、转染资产、承担相关债务等方式之间的差异是借助资本公积实现适当调整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言,应当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业对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启发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据合并权益所有者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分配;(2)对控制权不同的企业而言,合并成本投资的明确之下,应当在购入企业之后,按照合并成本来当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证券的公允价值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在所付出的负债或资产等方面,同时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资的行为中体现为各种费用;(3)在一些能够获取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准则完全不相同,这些和原则差异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业的方法实现。这一种和原准则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借助企业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来获取,这一种方法是一种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当做初始化成本投资。第二种,针对投资者个人投资的状况而言,需要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价值来明确投资时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种状况例外,假设协议当中有价值不允许的约定则不相同。第三种,借助某种特殊的方式获取,利用使用非货币性的成本资产来实现交易,这一种交易具备非常明显的商业实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良好的得到计量,假设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通过某些可靠性路径明确计算,则应当选择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假设有补价的方式,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补价。最后一种就是借助负担债务的方式获取,这一种方式中,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四、修订后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内容的影响

在修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明确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期限约束。需要对这一种投资期限实行针对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财务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用权益法实行适当的优化与调整。例如,A公司买入了C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润,C公司利润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将一部分经济收益拨给A公司,一般情况下是在年末。对此,C所获得经济收益的这一批货物的利润必须要减去A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之后才是真正的经济收益,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权益法核算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需要减去那一部分。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将两个企业内部的利润抵消掉之后才能够进行编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体现在长期股权的投资当中,而C公司则是体现在经济收益当中,最终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资回报体现利润,常规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要抵销掉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C公司对应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但这这对于利润的真正获取而言仍然是从C公司给A公司来实现的,那么就应当是适当调整A公司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助对方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在修订之后,产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便是与国家上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为,在应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体现投资收益的利润与现金,在这一理论投资当中是真正的现金流通行为。对此,在应用成本法对财务报表实行独立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制造非常有应用价值的信息内容,这对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实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权益法对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优化财务报表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司所控股权的投资权益改变状况,从而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事项之间会计工作中相互抵消项目的处理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准则的修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约束了我国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国际市场的企业准则实施状况进行优化,针对我国企业而言有明显的跨越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概括了企业的合并以及会计报表准则的部分实际标准。内容主要包含:对合并企业当中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权益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合并企业当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购买法核算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将会计报表的合并准则集中在长期投资当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目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经济收益,从这一方式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径,能够借助股权获得以及其他获利手段,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李小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8(12):91-95.

[2]蔡志俊.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同的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4,1(Z1):79-80.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沃尔克规则(Volker Rule)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新监管规则之一。业界普遍预计,沃尔克规则将对美国本土及全球众多与美国有关联的批发业务银行/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那些致力于全球化的中资银行也不例外。

影响深远的新规

沃尔克规则最早由美联储前任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ker)提出,因此以其名字命名。这项监管议案旨在限制银行从事投机炒作或与服务客户无关的交易活动,其理念是银行等吸纳储蓄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客户资金从事为机构自身牟利的交易活动,因为此类活动容易威胁到存款人资金安全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 FrankAct),沃尔克规则是该法案内容的一部分。美国本土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就沃尔克规则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一年多的讨论协商,最终于2011年10月11日公布了沃尔克规则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90天,2012年7月被设定为建立全面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

尽管获得了美国四家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证监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支持,但是在众多的监管新规提议之中,沃尔克规则依旧是争议性较大的改革方案之一。

沃尔克规则着重限制银行机构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并且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活动。但是从历史上看,沃尔克规则所涉及的投机性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性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市场繁荣阶段,领先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投入了巨额的自有资本。华尔街几乎所有大型投资银行或全能型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自营交易,相对于客户交易佣金或顾问业务较低的利润,投机性业务一度为银行创造了丰厚的利润回报。

从整个行业层面来看,研究分析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机前的繁荣时期,国际性银行资本市场业务营收的15%20%涉及自营交易及另类基金投资活动,而如今,此类业务将不符合沃尔克规则的限制要求。沃尔克规则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已经显现。美国银行在今年夏天关闭了自营交易平台,也就是暂停了以银行自有资本进行交易。这直接导致第三季度固定收益业务较去年同期下挫90%。因此,业界预期,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将对国际性银行的业务以及市场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实际上,鉴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涵盖内容广泛以及适用主体治外法权的特点,新规不仅将对美国本土银行的业务产生极大影响,而且非美国银行在合规要求达标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包括中国银行业的海外业务也将受其影响。

具体监管的要求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沃尔克规则的严厉性体现在三点: 禁止银行机构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 针对大部分资产类型,禁止银行成立单独的“自营交易”部门; 准许银行开展做市商、承销和相关对冲业务,但前提条件是此类业务活动不涉及被禁止的自营交易。 这三项新规之中的前两项相对容易理解,实施监管也较为容易。但事实表明,将第三项新规转化为可实施的监管条例存在很大难度。第三项新规的核心指导思想是,银行可以保留“良性的”资本市场经纪业务,如为客户提供做市商服务和对冲服务,同时限制特定金融公司从事“恶性”投机操作。然而,在资本市场出现波动的条件下,这两类业务活动都必需承担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并承担相应的盈利及损失。因此,区分这两类业务活动具有较大难度。 基于此,实施方法草案对“获准的做市商业务”做了界定,意味着众多交易部门需要向监管部门证明自身资质符合以下定义:

1.真正的做市商服务(如,为市场定期提供报价或流动性支持);

2.确保交易活动的规模不超过机构客户、零售客户及交易对手合理预期的短期需求;

3.依照相关证券或大宗商品交易法律进行登记:

4.交易活动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取手续费、佣金和价差收入,而不是依靠市场价格波动盈利;

5.薪酬激励措施主要为了奖励与客户相关的各项服务,而不是鼓励追求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收入。

以上诸多界定尽管力图面面俱到,但看上去仍模糊不清,依然留下很多灰色地带。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从外部监控自营交易禁令的实施几乎不可能,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草案时,将实施重点放在通过设计一套复杂的监管合规体系,交由各家银行开展自我监督,而这套合规体系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掌控。实施方法草案提出了为达到自营交易禁令合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将原本模糊的定义通过技术和数据化的参数体系,变成了可监测和评估的指标。 草案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构建整体监管合规体系以确保新规实施的有效性,合规体系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流程和高管人员问责制度。银行机构还必须建立市场数据收集流程以捕捉一系列评估指标的每日变化,并形成月度报告,这些指标包括业务部门及交易组层面的风险敞口、营收波动、风险调整后业绩、客户服务活动及营收构成情况。利润和亏损突破VaR(风险价值)的发生频率等一些传绕性指标也以新的方式出现,如买卖净价差。相比之下,一些评价“客户服务”相关性的指标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则属于新生事物。

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设定2012年7月为建立全面的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鉴于这之前还有90天的实施草案征求意见期,加之监管机构确定最终方案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对于相关银行机构而言,从监管机构公布最终方案到业界完成合规体系构建之间的时间窗口非常短暂。监管机构希望通过为期两年的行业统一过渡期(在禁令全面生效之前的过渡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监管合规流程)实际测试新规中的诸多要求,过渡期对于所有各方而言将是学习完善的过程。

银行机构各交易部门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制定全面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这意味着很大的成本压力。成本来自于几个方面:

1.草案要求银行应构建并实施新的政策和流程、内部管控和报告体系并进行独立测试;

2.跟踪上述指标数据所需的内部系统调整,比如,交易是否是因客户需求所触发,交易盈亏是否不受价格影响;

3.合规活动必须定期进行独立检验,这一规定将显著提高文档要求和整个合规工作的总体成本,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相似。

适用银行主体范畴

实施方法草案最出乎意料的内容可能是适用主体范畴,即交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如全球交易资产达到10亿美元或以上)的几乎所有银行

实际上都纳入了法规适用范围,而不考虑所属地点因素。虽然大部分业界人士曾经预期总部设在美国的银行机构国际业务将纳入监管范围,但很少有人想到外资银行的非美国业务也受到影响。

不过,这项监管议案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一些治外法权,外资银行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沃尔克规则》自营交易禁令及相关合规制度的约束――法规豁免资格要求所有交易主体不得涉及美国居民,直接参与交易的人员不得身处美国境内,交易执行必须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风险管理以及交易划归为美国境外资产不足以构成豁免资格)。

然而现实情况是,具有一定规模交易活动的所有外资银行几乎都与美国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美国经纪商),因此这些外资银行都有可能属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的监管合规体系适用范围。

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尽管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大力推行国际化发展,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海外交易业务的实际规模依然较小,几乎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规模性自营交易活动。然而,从中期前景来看,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具体而言,对银行业的影响可能超过证券业,这一判断部分源于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近年来推行的不同扩张战略。

就中国证券公司的扩张战略来看,海外扩张一直高度侧重于核心的资本市场业务(如顾问服务、经纪业务、销售和交易),偏离主营业务而拓展至银行类存款或融资等新领域的情况很少。作为非吸储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不属于沃尔克规则的直接适用范围,因而未来在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或机构交易业务方面面临的限制较少。

实际上,随着许多国际性银行在各类新监管条例的影响下逐渐削减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公司衍生品、合成性大宗经纪业务等),这些监管新规可能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创造潜在的发展机遇。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采取了不同的海外市场拓展方式,沃尔克规则对其潜在影响将会较大。受利润丰厚的投资银行业务所吸引,中资银行在海外的发展选择了在中国市场不能实施的“全能型银行”模式,积极在海外市场构建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平台。

例如,中银集团和中国工商银行通过自主发展和并购在海外市场建立了规模可观的业务网络,同时这两家银行还以香港市场为中心建立了高速成长的投行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各项资本市场业务,如机构发行承销、顾问服务、投资管理、销售和交易等。中银集团还入选了香港证券交易所港股交易的A类经纪商。

有两点原因使得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被美国监管机构直接纳入沃尔克规则适用范围:

1.由于其全能型银行业务模式以及在美国市场建立的成熟分支网络,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视为在美吸储性金融机构而被纳入监管;

2.虽然机构交易目前仅占在美中资银行业务组合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美中资银行几乎没有建立当地的交易部门,但是由于与美国本土交易对手的关系,中资银行依然可能面临与国际同行类似的监管合规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拥有美国市场交易业务的中资银行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全面深入审查现有业务,积极筹备以期在2012年7月前达到各项潜在的合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未来几个月中资银行采取的应对行动可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参与为期90天的征求意见工作:中资银行应帮助美国监管者充分了解实施草案产生的影响和明确实务操作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治外法权的适用性);

2.评估自身水平并制定合规计划:中资机构必须现在着手开始根据新规则达标要求评估银行目前的准备情况(如,哪些指标需要对现有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以及发现交易业务的“高危区域”,这些区域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重组调整;

3.启动监管合规开发工程:负责该工程的高级团队应制定合规战略、达成资源投入共识并启动监管合规工程,该工程最终由市场风险和职能部门负责;

4.开发监管合规所需的操作解决方案:沃尔克规则将促进交易业务的重大重组变化,以确保交易活动不违反最终实施方案提出的法规条例,具体而言,部分交易部门受到的影响将超过其他部门,银行可能需要评估审查一些传统的业务体系,这些体系整合了银行内部交易流程,并支持银行与其他经纪商开展独家交易。

除此以外,中资银行还需重新评估并调整海外机构客户销售和交易业务的长期发展战略,重点可包括以下领域:

1.业务布局地点选择:外资银行历史上曾利用美国市场作为区域中心开展涵盖整个美洲尤其是拉美地区的交易业务。对于在美洲地区缺乏大规模业务基础的中小型机构而言,这种模式一直是实现业务布局范围最大化的一种相对高效选择方案,也是中资银行未来发展泛美洲业务的不错的候选方案。然而,在沃尔克规则的影响下,上述战略可能失去现实可行性,中资银行必须探索开发美洲市场具有成本效率的新路径。

2.交易对手:沃尔克规则将促使美国境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地位的重大改变(比如基金和非银行经纪商)。非银行机构在未来交易业务领域的崛起,对积极从事跨境交易的中资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交易策略、吸收机构客户、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

3.特色产品:沃尔克规则提高了银行所有交易业务的整体成本水平。交易业务利润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能选择削减交易业务,关闭美国的交易部门或者完全退出相关业务;以避免受到监管新规的约束。这一趋势可能导致市场供应面出现一定程度的重组,同时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开拓交易业务留下了空间。然而,新的市场进入者必须对照自身竞争优势和潜在的监管合规压力,全面评估业务发展战略,确保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对美国本土银行及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中资银行面临的前景来看,虽然现有交易业务规模有限,但是由于自身吸储性金融机构的资质定位,中资银行将被纳入监管新规的适用主体范畴。严厉的监管合规要求将造成相关银行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带来一系列经营负担,随着中资银行继续发展海外交易业务,上述影响将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可以预见,在2017年,洗牌、规范、创新仍将是众筹行业的主基调。随着行业的逐渐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监管和服务的进一步到位,相信众筹行业的活力将进一步释放,对创业创新的拉动作用将更加凸显。

当然,众筹行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盈利模式的模糊,以及众筹征信体系不健全、众筹项目知识产权缺乏保护、行业协会的缺乏等问题,亟待政府、业内和企业等相关方面及时采取行动,尽快解决困扰和拖累众筹行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这既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要求。

整顿规范年

自2010年众筹被引入中国之后,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就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数据,2016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224.78亿元,是2015年全年成功筹资额的1.97倍,是2014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成功筹资金额的10.42倍。这为行业的发展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诸如违规公开募集资金、非法集资、诈骗等乱象丛生,让整个行业的形象大打折扣,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拖累。进入2016年,加大对众筹行业的规范和治理已摆在了监管层的议事日程上。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对外《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八类问题,并明示了六大红线,即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以及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不打草惊蛇,使整顿行动尽可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此次监管部门并没有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之于众,而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进行了部署和推进。直到清理整顿工作以及督查和评估工作即将完成,监管部门才在2016年10月13日对外公布了这份实施方案。随后各地区如北京、广东等地也陆续了相关的专项整治方案。

在严监管的大背景下,众筹行业的洗牌意味非常浓郁。据盈灿咨询统计,2016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倒闭、转型及其他(跑路、提现困难以及众筹板块下架等)平台数量高达293家,远超2015年的66家,其中有206家众筹平台倒闭,16家众筹平台转型,转型方向主要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互联网服务商等,还有71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及众筹板块下架等问题。对于2016年疯狂发展的汽车众筹,也出现了66家跑路、提现困难的平台。

如此看来,监管部门对众筹行业的整顿规范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即使是随着2017年1月底前这场专项整顿工作完成之后,留给监管部门的任务依然繁重。如何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化的文件和规范,并形成常态化的监管制度,是今年监管部门更为重要的任务。

创新发展年

虽然2016年监管部门花了非常大的力气去整顿规范众筹行业的发展,但是监管层对于行业的鼓励发展也同时在积极的推进。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要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但同时也提出,要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2016年3月,在对外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用专门的一个小节强调,要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这是众筹首次正式写进国家的五年规划纲要,这对众筹行业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政策红利。

“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推进专业空间、网络平台和企业内部众创,加强创新资源共享。推广研发创意、制造运维、知识内容和生活服务众包,推动大众参与线上生产流通分工。发展公众众扶、分享众扶和互助众扶。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半年后的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在政府的鼓励和政策的宽容之下,更多的还需要业内的创新。在创新方面,业内和一些大企业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众筹的领域在不断的扩展,在股权众筹渐趋疲软的情况下,汽车等物权类众筹方兴未艾,文化类众筹亦受到了追捧。

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年初,汽车众筹平台数量仅为15家。而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汽车众筹平台数达120家,四季度新增平台数高达95家。2016年全国汽车众筹业务共成功筹资78.35亿元,是2015年及之前累计筹资额的6.19倍,属于2016年众筹行业最具爆发性的业务模式。

在文化类众筹领域,一些大企业和地方都在各显神通。2016年10月19日,京东众筹在上海“产品”的文化类众筹模式,旨在通过京东大数据对于用户需求的分析,选择更加匹配的IP方和产品方,为双方提供精准化对接,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降低行业成本。同时,凭借“产品众筹+股权众筹+众创生态”的三位一体众筹模式,京东文化类众筹希望能够成为产业的孵化器。

仅仅在一日之后的10月20日,“山东文交所‘大众筹’平台”正式上线。据了解,该平台希望借助互联网,在文化艺术品、文创产品、非遗特产、版权衍生品及文化旅游品等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搭建一个高效的合作通道。

其二,在各种问题凸显的时候,一些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如何规避风险,促进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继2015年5月京东众筹携手中国人寿成为国内首家引入保险机制的众筹平台之后,2016年10月19日,海南合观众筹与安邦财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全国第二家引入保险机制的众筹服务平台。

据了解,安邦保险将合规性承保合观众筹服务平台消费权益类项目,产品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车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这将有效规避众筹平台上项目因特殊意外逾期违约而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及权益损失风险,让平台和用户双方受益,相信未来将有更多的众筹平台跟风模仿。

2016年,众筹领域企业的创新其实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这些宝贵的创新是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源。随着竞争的越来越激烈,相信在2017年行业中还会有更多的创新出现。

几个待解的问题

2016年众筹行业虽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在逐渐走向规范,但是,我国众筹行业依然处于模式探索期,整体市场依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行业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综合来看,2017年众筹行业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众筹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缺失、监管体制不匹配,许多众筹创新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对众筹的创新和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之相关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之中,并没有对某些具体众筹交易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不仅让企业和监管者难以把握政策的红线,更为糟糕的是,让一些浑水摸鱼者抹黑了整个行业。

抛开那些明显的非法集资、欺诈跑路的一系列事件之外,对于众筹项目的操作同样面临很多风险。比如,2016年6月初,36氪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宏力能源项目财务涉嫌数据造假后,整个行业一时陷入空前的沉寂期,时不时传出当地监管部门约谈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的消息。不久前,人人投也因项目坏账等问题卷入舆论风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指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领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很多,包括非法集资风险、违约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以及信息泄露的风险。

业内普遍认为,若想促进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股权众筹配套办法。众筹家创始人杨勇表示,专项整治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之后,众筹行业将迎来明确的监管规则。政策上很可能效仿网络借贷的负面清单制监管股权众筹行业,采用划定的方式监管,这样不会扼杀行业的创新。

其二,众筹平台自身的盈利模式还比较模糊,领头人及平台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风控能力有待改进等问题突出。特别是随着行业的不断规范,这些问题更加得到了暴露,加剧了行业的洗牌。2016年7月点名时间被91金融收购,重要的原因就是平台的定位和商业模式不清晰,没有自己的“护城河”,尤其是在BAT及京东等巨头的强势掺和下,点名时间失去了抗衡的实力。

值得关注的是,据业内人士估计,众筹项目在2016年末及2017年初会出现集中退出的现象。该人士警告称,一旦出现数量较多的退出失败案例,则会演变成一个短时间内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摆在业内和监管层面前必须直面的一道难题。

虽然面临的问题不少,但众筹行业的发展前景依然毋庸置疑。展望2017年,众筹行业必将在2016年的基础上,无论是融资额还是商业模式上,都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脚踏实地地做实业、坚定不移地创新永远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甚至是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宝。

专家指出,众筹企业只有不断完善退出方式和融资模式,才有可能找到具有商业价值的业务模式,从而在众筹的新蓝海中开辟出一片广阔的天地。而任何心存侥幸、心浮气躁的创业者,即使一时有所收获,但是最后都会被市场大浪淘沙。

可喜的是,一些企业正在加大探索的力度。2016年7月,京东金融宣布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与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打造天津滨海京元众筹交易中心,开拓股权众筹业务领域。这意味着,京东平台上募集成功的项目有望率先登陆京元众筹交易中心,这给股权众筹项目增加了一个退出渠道。在2017年,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在创新之路上走得更远。

其三,一个行业的良好发展,除了政府的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规范和支持,以及企业的内在创新之外,还需要相关的行业组织发挥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虽然在北京已经成立了中关村众筹联盟,但是放眼整个众筹行业,一个中关村众筹联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上海、深圳等众筹行业发展比较快的城市,也建立类似的组织机构,这需要有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尽快地行动起来。在2017年,将会成立哪些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自律组织,不妨让我们拭目以待。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从资金来源来看,银行或国企出的钱并不多,主要是撬动社会资金;从退出角度看,主要通过社会资本接盘。在债转股过程中,银行仍是主导,基金发起人是银行控制,资金由银行负责筹集,银行还会参与债转股企业的管理。

债转股的主要风险除了道德风险外,还有银行成为主动股东的能力。在目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如果标的主要是国企,且有当地国资委参与,道德风险相对可控;但银行当股东的能力尚需观察。

根据现有操作模式,银行以市场化方式按照自身节奏推行债转股对银行和企业都是有利的。如果是运动式的推进,债转股则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经济下滑明显,运动式的债转股是负面的。

债换股需一企一策

从建行债转股方案来看,其操作模式是“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模式。实施主体由债权银行、企业和第三方执行机构三方共同组成。武钢债转股第三方执行机构为建银国际子公司,云锡集团债转股为建信信托。主要步骤如下,首先,成立GP(一般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其次,用基金募集的钱偿还银行贷款;第三,按照定价,基金将偿还贷款的钱转换成公司股票(类似定增);第四,基金成为公司股东和主动管理者;第五,基金退出。

武钢集团的债转股项目,建行通过建银国际与武钢下属基金公司做双GP,建行理财资金和武钢集团自有资金成立LP,以GP-LP模式成立有限合伙基金。GP的出资比例约1:2,武钢出资10亿元,建行出资20亿元;LP的出资比例为1:5,武钢出资15亿元,建行出资75亿元。建行与武钢集团的首期转型发展基金120亿元资金已到位,该基金共两只总规模240亿元。

而云锡集团的债转股项目,建行通过建银信托与云锡下属基金公司做双GP,建行通过各种渠道募集的基金成立LP(有限合伙人),以GP-LP模式成立有限合伙基金。LP内的资金还会分成不同的优先级,对应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率。GP提供的资金在20%以内。转债股项目总额为100亿元。

至于LP的资金来源,武钢集团的LP资金来源于建行理财资金;云锡集团则来源于各种渠道,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建行养老金子公司的养老金、全国社保、信达AMC的资管子公司,以及私人银行的银行理财资金。在预期收益率上,武钢债转股基金的LP预期收益率为5%;云锡的为5%-15%。银行强调不承诺刚性兑付,但银行理财有隐形的声誉担保。期限为5年,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分红较好、价值创造较高,投资者可以退出也可以不退出。

债转股的定价主要涉及债权定价和股权定价两方面。在债权定价中,正常贷款按照1:1债股比例定价;问题贷款一般以3-4折的折扣率进行折价,再结合对应资产的抵质押状况、资产负债表估算出破产清算情况下的现金价值(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武钢和云锡都是正常贷款,建行主导的基金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

而在股权定价中,上市公司可结合市价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9月末,宝钢与武钢公布合并方案:武钢股份的现金选择权为2.58元/股;武钢股份停牌价为3.17元/股,市净率为1.1倍;目前来看,转股价应该在3元左右的区间范围内。云锡上市公司(锡业股份、贵研铂业)的股权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做安排。非上市公司也可参考同类市场的价值,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互相验证,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

基金公司由银行和债转股企业共同管理,由于占比较高,银行有很大的话语权。上述两单业务,基金都会成为积极股东,参与投资经营和管理。根据建行的反馈,它有大量的财务人员、法律人员,综合信息量比较广,比如对几家同一行业的贷款户、上下游贷款客户进行比较,就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大致的判断。建行参与管理会有利于债转股公司经营的改善。

至于投资者关心的退出机制,东吴证券的预计有三种模式:资本市场模式、企业回购模式、基金延期模式。

资本市场模式是指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者这部分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企业回购模式是指建行与武钢、云锡均签订远期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未来管理层业绩达不到预期,国企集团将对股权进行回购,建行方面由此退出;基金延期模式是指投资者持有到期后,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分红较好、价值创造较高,投资者可以选择不退出,基金继续延期。

当前,建行正准备申请新设立专门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一是做到风险隔离,二是专门承接债转股的业务,体现专业性。四大行都在申请,但监管部门还比较审慎。虽然目前国有大行正在寻找一两家企业作为试点,为未来大规模推广探索路径,但债转股要做到真正市场化,需要一企一策,不可能大规模一次性解决很多问题,也不会大规模复制。

银行承担风险更大

对债转股企业而言,尤其是一些经营遇到困境的企业,债转股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债转股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强资本实力,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同时,原有股东权益也会被摊薄。

在武钢集团项目中,武钢集团资产总额1724亿元,总负债为127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高达106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3.7%。按照测算,此次债转股能帮助武钢资产负债率下降10%,即从75%左右回归至65%的钢铁行业平均负债率。

在云锡集团项目中,云锡集团总资产500多亿元,总负债350亿元,资产负债率目前为83%。云锡集团设定的“降杠杆”目标为65%。通过此次建行债转股,可以降低云锡集团15%的杠杆率。

其次,由于有资本投入,利息压力减缓,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债转股伴随着适当的资本投入,会对核心有前景的成员企业增资扩股;通过对成员企业增资扩股,增加成员企业净资本,增加成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前景的成员企业的利息压力减缓,从而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根据建行的预计,到2020年,云锡集团将以收入不低于819亿元、利润总额不低于23亿元的业绩,使投资者能够正常退出。

最后,从某种程度上看,债转股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加强银行与企业在业务层面的合作。建行提出促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该目的能否实现需要观察。同时,会加强业务层面的合作,如对重庆建工,建行提出设立并表型基金投资建工控股承接的PPP项目,助推建工控股转型发展。

债转股对银行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利的,等于为银行提供了多一种的选择权去处理其债务问题。只要这种方式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对银行业都是有利的。

当然,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股权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项目是要承担风险的,投资风险的大部分最终还是银行承担;二是国有公司治理风险,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可能比较复杂,银行能否在重大投资决策上有话语权,仍需观察;三是实践风险,银行从未操盘过市场化的债转股,银行是否有这种实践能力,只能拭目以待。

此外,债转股对利润表的短期影响很小,如果按账面1:1转让,银行的利润表基本没影响。从中长期看,则需要观察银行处理债转股的能力。

虽然债转股对银行资本有负面影响,但总体影响不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资本占用,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该项目的持有股权期限按5年左右来设计,这意味着两年后建行的资本占用将大幅上升。那为什么说总体压力不大呢?

根据东吴证券的分析,一是银监会有可能会调整政策,资本占用从两年调整到5年,以减轻银行资本金负担,提高债转股的积极性;二是建行方案是通过银行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银行自身出钱的比例不算高。

缓解不良权益之计

截至2016年三季度,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为1.76%,环比上升0.01个百分点;而拨备覆盖率则进一步下降至175.5%,环比减少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的持续上升伴随着拨备覆盖率的不断下降已成为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一大趋势。当前,银行业的资产质量仍然面临下行的压力,该趋势未来仍将持续。

招银国际认为,现时被归类为正常及关注类的贷款,未来面临着被重新分类至不良贷款的压力;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几年在五级贷款的分类中,可能存在较明显的人为判断偏差、不合理的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要为自己的稳健经营与持续发展找到一条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道路。债转股曾在上世纪90年代大展拳脚,成为当时化解银行业庞大的不良贷款、帮助国企摆脱亏损困境的一剂良方。如今,债转股在2016年又重新回到了市场的视野。作为未来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次债转股计划为银行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不过,随着建行方案的浮出水面,它的实施方式也逐渐清晰起来。

债转股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五家国大行在实施方式层面的策略颇为相似。尽管此前已有其他国有银行与企业签订了债转股方案,但在实施机构的设立上,农业银行则是第一个取得突破的银行。该行于11月22日率先公告,将成立全资子公司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主要从事债转股相关的转换、收购、持有、管理、处置等业务。

国务院在早前下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但银行新设机构可以作为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因此,这些银行之下的资管公司未来将成为企业债转股之后直接持股的股东。市场预期,另外四家国有大行也将采取与农行相同的战略,通过成立全资子公司参与到债转股的进程中。

实施债转股的首要任务是风险隔离与专业化操作。在上世纪90年代的那次债转股中,政府是主导者,而实施机构则是为此特别设立的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之不同的是,在此次债转股中,银行将在其中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银行设立新机构来实施债转股,主要是出于隔离风险(包括道德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以及对新债转股进行专业化操作两个方面的考虑。

管理层多次强调,新债转股将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并遵循法制化原则。因此,传统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新设立的资管公司,将成为此次债转股的主要实施机构。政府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旗下资管公司,以及国企旗下投资公司等。对银行而言,在最终退出债转股股东的这一角色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并且这一漫长过程也将充满不确定性。不过,相比于自身直接参与债转股业务,银行通过新设立的资管公司参与债转股,是出于对于风险隔离和专业化操作的充分考量,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尽管政府和监管部门都不断重申,本次债转股的目标企业是那些具有长期发展潜力、但暂时在经营中遇到困难的公司,而银行也倾向于选择在那些贷款分类在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公司。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应该注意到债转股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所面对的诸多不确定性。

管理层鼓励银行独立筹措资金来参与本次债转股,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以及与债转股公司专门成立的基金。至于在已经披露的债转股项目中主要使用的成立债转股基金,其投资者预计将包括保险公司、社保基金或其他相关类金融行业公司。但是,投资者可能面临许多风险,因为在非政府主导的债转股中,政府不再为目标企业兜底,因此,这些参与债转股的资金也难有保本保证和刚性兑付。

在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之后,银行作为股东将积极参与到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帮助其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也是为银行自身未来在退出时取得良好回报而奠定基础。不过,在持有企业股权期间,银行可能因为缺乏管理企业的相关经验而面临企业管治上的风险。据报道,建行在与企业订立债转股方案时,为保障自身日后顺利退出,或与目标企业签订有条件的远期回购协议。

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最终目的是要回收现金,成为企业的股东只是权宜之计。但目前来看,本次债转股的退出机制不甚明朗,特别是对于未上市的企业,届时银行如何退出,仍有待更多细节的披露。此外,在最终退出前,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时间可能会很长。从企业的债权人变为它的股东,有可能对银行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尤其是当目标企业难以恢复元气,最终走向破产,身为股东的银行将排在清偿顺序的最后,极有可能难以收回任何资产。

未来几年,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将会加速暴露。根据招银国际的保守估计,2016年至2018年,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将分别为1.93%、2.45%和2.90%。在没有政府兜底的情况下,在遵循市场主导和法制化原则的前提下,新一期债转股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将弱于上一次债转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本次债转股会对高杠杆的企业产生更多积极的作用;而对于银行而言,则是充满的各种不确定的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