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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基础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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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基础观理论

知识基础观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现实弊端 理念更新 科学管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地走向纵深,不难发现,在各个领域的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些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管理人员(在中国习惯于称呼其为管理干部),为了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往往会采取自以为是的管理措施,至于这些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科学规律,是否与基本的管理逻辑相吻,是从来或基本上不去考究的。此乃本文探讨的主要矛盾源头。

一、现实中各类管理弊端的显露不可小觑

我们知道,制定正确的方针策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正确的方针政策确定后,合理科学的管理,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具体操作,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核心环节。正是在管理这个绕不过去的重要环节上,不少管理者遇到了难题,碰到了阻力,出现了失误,显露了管理水平低劣的弊端,表现各异:

1、缺乏学习,管理知识薄弱,自身没有争取或者没有机会进行有效地管理知识更新。有的学校管理者甚至对骨干教师也采取命令式的指挥和决定式的评价的管理模式,其结果可能是欲利反弊,适得其反,激发更大的矛盾。

2、缺乏管理组织、管理创新和管理艺术的基础知识,没有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把管理科学当做简单的劳务从事。有的企事业管理者,在进行绩效评估或阶段评定时,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青红皂白,高低优劣,奖惩一样,损坏的是企事业的根本利益。

3、缺乏管理基础创设发展平台,不能确定管理目标持久性,对马斯诺需求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最基础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认识菲薄,是造成管理混乱无序的病根。

4、缺乏对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相辅相成辩证关系的清醒理解,没有掌握刚柔相济,以柔克刚的辩证逻辑。一些管理者在理论上半知不懂含含糊糊,在实际上,却是实行的野蛮命令式的管理。

二、注重学习和全面了解管理基础理论知识,提高管理者内在素质乃当务之急

1、明确管理科学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因素。

任何知识的积累和沉淀都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日益丰富,在接连的成功――失败――再成功――再失败――再成功的基础上,通过否定之否定,分析,综合,归纳,推理,吸取精华,摒弃糟粕,大胆扬弃,最后创造了符合自然规律的经验,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科学的管理理论。

2、管理者应该了解一点管理科学基本属性。

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交替进步与自然界的星转斗移新陈代谢的道理一样,每一个进步都会向人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会赋予管理学新的时代意义,不同阶段的社会需求,会在与其共处的管理科学领域烙上深深的多姿多彩的社会印记。比方在教育战线,可以适当推行柔性管理方式方法,以此力争满足骨干教师更高层次的需求,创造条件让骨干教师参与管理,欢迎吸引骨干教师参与决策,赋予他们一定的自和领导权,在这样的基础上能够增强骨干教师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力,对于学校的全面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大有裨益。

3、以坦然心态迎接管理科学面临的各种挑战。

作为一名管理者,其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如何探讨未来管理伦理学?如何使管理者得到更多的启迪?如何构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如何在全新的信息领域去寻找全新的价值观以及全新的管理体系以便于加强管理者的“作战武器”?这些课题,都是我们管理基础科学不得不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们的管理者若能比较好的做到上面几点,就不难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知识,胜任历史赋予的重任,从容应对新时期新时代出现的新课题新挑战是完全没问题的。

三、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管理途径是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1、结合函授和现代远程网络教育实际,找准矛盾焦点,对症下药,把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处。现实的教育教学工作证明,函授或网络教育的教职工队伍具有自身所特有的性质,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待遇参差不齐难留住人;教师综合素质难保证。找准了问题的焦点所在,针对这些问题,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症下药,为函授教育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事业做贡献。

2、大力推行柔性管理的人性管理,逐步形成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约定俗成的心理契约。以人性取代制度。有一种说法是内在重于外在,心理重于物理,身教重于言教,肯定重于否定,激励重于控制,务实重于务虚,一点不假,这就是对柔性管理的最形象的诠释。

3、在管理实践中尽可能满足人的基础需求,摒弃缺乏人性的生硬管理,微观中尽可能回避采取刚性管理模式。作为管理者,顺理成章地应该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些基础需求。终上所述,任何管理欲达到科学性的目标,必须扎扎实实地从基础做起,管理基础理论、管理基础职能、管理基础艺术,这些基础知识缺一不可。只要真正掌握了人性管理、刚柔相济的辩证唯物主义真谛,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完全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杨广烈.浅谈柔性管理的几点体会[J].

知识基础观理论范文第2篇

1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的应用情况分析

1.1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简介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作为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基础教育项目,目的是建立一个开放的、内容丰富的并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库,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基础教育资源开发、管理、指导与服务体系,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实现基础教育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的门户网站——“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网”(http://cbern.com.cn)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和中央电化教育馆开发,专门针对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而设计的、免费为教师提供服务的一个基础教育项目。目前,该网站的基本框架和功能已经趋于完善,根据新课程划分的学习领域和学科的资源搜索建立分类。网页分为检索版和目录索引版,设有教育动态、专题项目、资源查找、资源交流、资源展示、在线刊物和合作单位等栏目,用户可按课标、专题、教材、学科、年级、媒体等方式搜索资源。

1.2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的应用情况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从2003年建立以来,总量不断增加,容量不断扩大,服务受众也逐渐扩大。截至2012年7月6日注册用户为905 568人,搜索次数为31 771 154次,下载次数为9 996 626次,共计下载资源总量为392 422gb。即使如此,但是在教学实践中,一线教师依然觉得教学资源的匮乏和不适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新课程改革力度较大,涌现出许多新教材、新版本,使得教学资源与教材版本不配套;二是信息化设施供不应求,很多学校的信息化环境不能满足实际的教学需求,还存在教师排队轮流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现象,严重影响师生的教学积极性;三是企业开发的教育资源产品针对性不强,难以获得一线教师的认可;四是一线教师缺乏对教学资源的整合能力和创新能力,有些教师只使用现成的课件资源,缺乏对资源再创造的能力;五是一些学校缺乏上网环境,无法下载基础教育资源库的内容;六是相比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师人数,基础教育资源库的注册教师相当少,资源利用率不高。/

2 知识管理理论

知识是由组织或个人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可以有效改善人类行为方式的信息。知识管理是指一个组织在整体上对知识进行获取、存储、学习、应用、共享和创新的过程,目的是提高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理念产生于20世纪末,最初应用在企业管理领域,伴随着知识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理论也相应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提高组织竞争力,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知识管理理念被教育领域学者所关注,出现了“教育知识管理”、“教师知识创新”等概念,成为教育研究的新方向。美国生产力质量中心(apqc)认为知识管理是一种有意义的策略,它能够保证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最需要的人,并帮助人们分享这些知识,以能改进实质行为的方式将信息付诸于实际行动。知识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知识管理理论将知识分为两大类: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其核心是隐性知识的外化(将个人的实践经验积累的隐性知识通过交流、对比等方式外化为显性知识)以及显性知识的共享与内化(在组织内进行显性知识的交流与共享,使其通过实践得到内化,并实现知识的创新)。知识管理不是知识简单的堆砌、集中,而是在快速提取所需知识的基础上,对原有知识结构进一步发掘、提炼,使隐性知识外化,实现知识交流共享,并且产生知识的创新。对教育信息资源的利用,就是教师获取资源、保存资源、共享资源、利用资源和创新资源的过程,是知识管理理论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与拓展,也是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html/jianli/

(2)个人知识和组织知识。随着学习型组织与组织学习理论研究的开展,相关研究者从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对知识进行了分析,将知识分为员工个人的知识和组织知识。员工个人知识是指员工自己个体的知识,包括技能、习惯、经验、价值观、直觉等,属于员工自身的,可以随着员工的流失而流失。组织知识是指内含与组织实体系统的知识,如组织内的组织文化、信息系统、作业流程与团队协作等,这些都是员工无法带走的知识。

(3)知识管理的基本方法。在企业知识管理的流程中,怎样储存、查找、共享与创新知识是知识管理工作的重点,应运而生形成了知识管理工作的3种基本方法,即知识库、知识地图和知识社区。

知识基础观理论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器官移植 不伤害原则 知情同意 商业化禁令

一、问题的提出

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的方式移植入新的健康的他人器官以替代患者原来病变的器官,恢复其正常的生理功能,由此极大地拓展了医学治病救人的能力;而且这往往是挽救那些严重器官组织病变、无法通过传统药物治疗方式的患者的唯一手段。相对于传统的对症下药,它被誉为20世纪医学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一经面世,就对现代医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当今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广泛的应用。然而,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治病救人、挽救生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带来了一些难以回避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人体器官的提供上,可以摘取哪些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如何摘取?二是在器官移植手术上,如何进行移植?二者构成了器官移植问题的完整逻辑,其中存在较大问题是第一个方面,尤其是摘取活体器官的问题(本文即主要探讨活体器官摘取的立法基础问题)。因为,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作为人最重要权利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摘取器官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对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有学者就指出:“器官移植的实质都需要通过牺牲或损害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损害问题。”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运用,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出现。这些事件中非法摘取他人器官不仅给被摘取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人身伤害,也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的尊严的道德情操,令人警醒。

应该说,器官移植在现代医学领域中的成就巨大,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同样突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性的负面效应。问题的存在足以令我们审视器官移植的立法基础及器官权利的边界问题。而在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不啻于新法,主要是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1条将立法宗旨明确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第3条明确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只能依法捐献。第二章即是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捐献人的行为能力条件、年龄条件和器官接受人的范围。《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护器官供者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无疑意义重大。但在笔者看来,《条例》存在着重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中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及其规则,却欠缺保障器官供者生命健康权利的明确规定。而理论上对于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学者也多从器官的权利属性、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或伦理道德禁令等方面论述器官移植的正当性,对摘取器官给器官供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其程度问题,虽有论述,但多于简单,也并没有相应的位阶顺序的探讨。这实际上是立足于器官移植医学价值的主视角,探讨其中的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笔者认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代社会器官移植中的法律价值危机。因为现代社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人格权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下,器官移植为救助某个个体而摘取另一个健康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合法化根据是什么?如何避免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等等。笔者认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首要的立法基础就是不得严重损害被摘取人的生命健康,即摘取行为应妥当地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安全;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并应当进一步探讨器官摘取中的知情同意。而最终摘取器官也是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其器官的行为,由此可以说,器官成为了器官供者的有限权利的客体。

二、器官移植立法的基础

(一)器官摘取的不伤害原则

采取器官移植的方式替换患者已经发生病变而衰竭的器官,医治疾患和挽救生命,前提就必须摘取一个拥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器官。对患者而言,一般无所谓伤害问题,而对被摘取器官的人来说,摘取器官的行为首先无疑是一种“伤害行为”,倘若摘取的是极其重要的直接决定生命存亡的器官,如心脏和大脑,又何异于“以杀人的方式救人”呢?器官移植凭借什么能够摘取一个人的器官将之移植入另一个人的体内呢?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思想深入人心,人权被上升到基本人权、自然权利的高度,是人因其成为人而享有的权利。而自由和平等就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如西方法谚道:高贵的皇帝和穷困的乞丐是平等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自然应当成为现代医学开展器官移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颠扑不破的真理。器官移植摘取他人人体器官理应不伤害或尽可能少伤害器官供体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得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之所以强调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旨在保障被摘取器官人重大的生命健康权利,避免滥用器官移植技术而导致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将不伤害作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首要原则,也是缘于器官移植的现实情况,现代医学实践就是以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决定着器官移植的种类和范围。即将可供摘取和移植的器官限定于那些不至于剥夺生命和危及重大健康的器官。医学上,个体是由生理结构不同、功能各异的器官所构成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与这些人体组成器官的结构完整及功能良好情况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器官移植显然不能不加限制地摘取个体的任何器官,而只能摘取那些不至于严重伤害个体的生命和重大健康的器官。基于此,目前代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成就也较为广泛开展的是肾脏移植和肝脏移植。前者主要是手术摘取某一个体的单个肾脏进行移植,后者主要是摘取某一个体的部分肝脏进行移植。正常人体的肝肾都具有强大的生理代偿能力,即单肾或部分肝脏就可以代偿受损部分的功能。这种代偿能力为我们摘取这些器官进行移植提供了可能性,即不至于摘取器官就等于伤害其生命。

客观上,重要人体器官直接牵涉到个人重大的生命健康问题。如果器官移植在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保障上没有设定明确“禁区”,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控,就难免会产生侵犯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事实上,目前为社会所关注的器官移植大案,就主要是非法摘取他人人体器官而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人们所关注的除了表现为非法摘取的“强摘”、“偷摘”、“诱摘”等险恶的手段行为,更让人们目光聚焦的是非法摘取器官给当事人造成的触目惊心的伤害。

在此意义上,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理应成为器官移植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器官移植立法中,器官供者又被称为器官捐献者,是自愿无偿提供其器官以供移植的一方当事人,其中蕴含的道德主义、人间情感、利他主义和同情心,毋庸置疑。与之相应,器官移植挽救生命也不能枉顾无辜健康的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然,完全不伤害是现实不可能的,不伤害实为尽可能的不伤害、或并不危及到被摘取人生命安全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为现代社会一般民众观念所能容忍的轻微程度的伤害。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一般的社会观念是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人提供“举手之劳”。例如,对于非重要的人体组成部分——细胞和组织等(如血液和皮肤组织),它们之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意义不如器官,而且细胞和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摘取它们对人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小,因此一般不会存在严重伤害的情形,社会中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多。

(二)器官移植的知情同意原则

现代社会器官移植,可供移植器官的摘取不得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这样行使也可以那样行使。虽然生命健康权利是典型的人身权,因其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并不能自由的处分,但其毕竟属于权利的一种,并不能脱离自由权利之义。由此,权利保障思想还要求在不伤害的原则下,摘取器官供者的器官离不开被摘取人的知情同意。

法谚道“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法益保护观点认为:“刑法将保护他人权益作为任务,在他人权益遭到侵害的场合,允许国家发动刑罚权进行干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侵害他人是违反他人的意思的。因此,即便说他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如果该侵害不违反他人的意思的话,刑法就可以从该任务中解脱出来,没有必要将该侵害行为评价为犯罪。”不仅刑事法律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民事法律更注重行为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国外学者通常就将摘取器官供者器官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归结为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Lhvork)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兰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中提出过合法摘取器官的三个条件:“(1)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术须为治疗性的目的,且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3)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在德国和日本,“在下列条件下,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在此意义上,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思想理应是器官移植的又一重要立法原则。行为人对摘取其器官的知情同意,就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同意并非仅仅器官供者事实上的知情同意,而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固然原则上存在知情同意的事实就可以摘取其器官,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试想一个尚无准确认识和理解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承诺,由此他们很难对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完全知情,也就谈不上基于知情的有效同意。为避免器官移植的滥用及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保护人们的权利,器官移植的立法普遍禁止以“知情同意”而摘取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认识能力的人的器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也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应该说,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摘取行为及后果完全知情而作出承诺,但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承诺的合法有效。如特定重要的人体器官往往是唯一和不可能再生的,摘取这种器官就意味着死亡的情况。因为在生命权的讨论中,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可见,当事人的承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无限的承诺权,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必须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器官供者的健康状况,等等。个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是个人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人并不能随心所欲和毫无限制地行使这些权利,而应当遵守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其中为现代社会承认而成为基本信条的是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虽然供者的知情同意是阻却摘取器官行为违法性的理论基础,但是什么是有效的知情同意,或者法律所认可的知情同意与事实中供者的知情同意是有差别的。

三、器官权利的边界:商业化禁令

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行为符合了不伤害的原则,又具备了被摘取器官者的知情同意,那么是否意味着就可以自由地摘取其器官呢?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正确地认识器官权利,如果摘取器官行为既无伤害,又有知情同意,在表面上即器官供体放弃其自身器官权利的行为。遵循自由权利观点,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个体放弃自己的器官是一种权利行为。由此,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器官权利的概念,指出器官权利的形成实质是器官的法律地位从主体“人”组成部分转化为权利客体,即器官“客体化”,器官权利提出的意义不只对规制器官移植技术的本身,其后蕴藏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对人体客体化的法律规制的探索。

“所谓人体器官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对其器官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以及自主支配的权利,其兼具身体权和物权的属性,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意识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复杂性——在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理论中,人体器官具有“人格”和“物”的双重属性。在此意义上,学者一般将其视为一种全新的权利。而权利即自由,不少学者大胆主张人体器官可以合法的自由买卖,成立人体器官市场,允许通过自由的商业买卖来获取临床上急需的人体器官。即国家应当建立一个人体器官交易市场,允许人体器官的转让和交易。在论者看来,人体器官自由买卖合法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有效地解决临床中供体器官短缺的问题,有利于救死扶伤、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二是可以通过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使器官出让人的损失得到合理地补偿,有利于防止非法交易侵犯出让人的权利;三是可以通过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确保器官的正常用途。

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对人体器官买卖,几无例外地作了禁止的规定,严禁人体器官商业化买卖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立场。例如:英国1989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运作,该法第1(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英国:(a)为提供已经或将要于英国或其他任何地方之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摘除并将被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或为意图提供这样的器官之要约而作出或接受付款,(b)谋求寻觅愿意为获取付款而提供该器官的人或为获取付款而要约提供该器官,(c)提出或商议涉及为该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该器官的要约而作出付款的任何安排,(d)参与管理或参与控制其所从事的事务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议作出任何这种安排的法人或非法人社团,则其将构成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第11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及约定作为提供移植手术使用的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2.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作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3.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进行中介,以及作为中介对价的财产上利益……。”此外,诸如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西班牙、津巴布韦等也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并明确将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规定为犯罪而科以刑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也不例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10条又将“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些立法都是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买卖。理论上主流的观点也是反对人体器官的自由买卖,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应当被禁止,其理由主要是:“(1)人体器官买卖会造成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因为穷人更有可能会出卖自己的器官;(2)人体器官买卖会使器官的出售者处于手术的风险与痛苦之中;(3)如果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将会导致人体构件乃至人的商品化;(4)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自愿同意将自己置于这样一种风险之中;(5)如果允许捐献者获得补偿,则会损害现有的以利他为特征的器官捐献体制。”

在笔者看来,器官权利思想有可取性,主张器官权利有助于个体维护其自身的器官完整和功能健康的权利。但如权利相对的观点,这种权利也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的约束。人体器官是人体的重要载体,它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押等商业行为,往往被视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行为不应有效;而只有以无偿捐赠为基础的器官移植,才应是一种富有意义的道德行为。如果允许人们随意转让器官,无异于明确承认人格的商品化,而人格的商品化则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导致自杀甚至是谋杀同时,人体器官买卖也会造成权利人自身的损害,人们可能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无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而进行身体器官交易,以致给自己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事实上,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方面可能直接导致出卖器官的人的重大伤亡,出卖器官的人可能会受形势所迫出卖自己的器官,给自身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伤害;另一方面,专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还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和道德危机,即人被商品化、被市场经济所异化。因此,笔者认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被严格禁止,器官权利的界限就是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买卖。

知识基础观理论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阶段造价影响的分析、对比提出一些具体的控制设施和管理方法。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一项工程建设从基本建设程序看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和环节。[2]那么,如何做好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所谓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3]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一项数据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大量的事实也证明,市政项目前期投资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失误也往往为后期施工阶段的技术变更和投资超额留下隐患。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决策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办法,细致地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防止“三超”现象。但就目前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而言,缺少工程建设前期评估依据,对做好前期的投资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建议省造价管理部门在做好新的工程预算定额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搜集已建的工程结算资料,做好相关概算定额的编制出台工作,为建设前期阶段确定一个合理的造价来确定与控制保障。

二、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的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也要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的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2]

三、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据统计,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工程施工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左右,因此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直接影响很大。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规范招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工程项目招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力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我市应随着新计价依据的出台;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指导,首先在较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严格的对待现场签证。[1]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会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转贴于

(三)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1]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四)把好结算审查关。目前我市工程项目结算大多仍采用定额计价,因此在结算时应重点做好工程量和定额套用的审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依据,考虑变更工程量,特别是要考虑对施工签证单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时要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定额的套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在结算审查时经常会出现定额错套、高套、定额换算错误等情况,而这些都对造价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把好工程结算关,对合理定价,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具有深远的意义。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我们只有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通过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投资效果。投资管理中应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的功能,并不断进行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定额计价模式,实行量价分离,形成以量为主的企业定额系统,建立以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逐步促进造价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桂英.如何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工作[J].工程造价管理,2004,(6).

知识基础观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课改 高中政治 关系

当前,有些高中思想政治教师时常叹息“课难教,师难当”。究其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来自社会的“读书无用”、“向钱看”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也有来自教师自身的思想片面、方法简单等因素的影响。新课程理念倡导建构的学习,尤其突出强调课堂教学要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这就使课堂教学注定要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走向综合,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平台。

要做这一点,广大政治教师在课程改革中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改变传统教育教学模式,不断尝试与新课程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方式和手段。转换教学思维,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材、备课和课堂教学之间的关系。

1重新调整师生关系

从课堂教学构成要素看:课堂教学主要是教和学两类活动组成的。在过去,教师的教决定了学生的学,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受动的,学生是围着教师转,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中心,是主宰。同时,在评价课堂教学中,也都是看教师教得怎么样,包括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仍基本如此。

在新课程改革中,在课堂教学中,倡导一种新型教学关系、师生关系,即教师与学生是一种平等、合作、互动的关系,学生应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教师将由单纯的知识传授者向学生的组织者、指导者、促进者、参与者、合作者和“资源人”转变。从课堂教学评价来看,课堂教学也逐渐由注意对教师教的评价转变到关注学生学的状况的评价。

倡导建立这种新型师生关系,彻底转变教师的角色是推进新课程改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将决定着新课程改革的成败。

1.1教师对学生的爱心和亲和力是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首先,教师要有一颗仁爱的心。作为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政治教师,对学生要抱着一颗仁爱之心,这就需要教师在人格上要充分尊重学生,对他们的所犯的错误要以理解、宽容方式去处理。实现师生的互相尊重。一群互不尊重对方的人是很难很好地互相合作的。其次,教师要具有亲和力。只有有亲和力的教师才能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你的周围,努力缩小师生之间的距离。教师亲近学生,学生才能亲近教师,“亲其师,信其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课堂教学效果。

1.2教师要注意师生平等,尽量让学生感受到师生之间的地位平等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师生合作的加强。教师如果仍是居高临下俯视学生,没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师生之间更难形成共识,如果没有共识,那么,就会出现师生不配合的场景,而出现课堂教学效果很差的局面。

1.3对学生的信任也是教学成功的关键之一。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是学习主人,教师必须做到“凡是学生能探索出来的,教师决不替代,凡是学生能够独立思考的,教师决不暗示”。因为,我认为教师给学生探索学习的方法,激发学生探索学习的热情比直接教给他们知识更重要。当学生通过自己的探索获得知识时,教师应满腔热情地鼓励支持。教师要对学生可能达到更高水平持有信心,并且创造条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舞台。

1.4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教师的的学生观。不管是在新课改之前,还是新课改之后,学生都是教育的主体,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都要以学生为中心,一切都是为学生服务,一切都是为学生发展服务。有了这种意识,有了这种学生观,新型的师生关系也就自然建立起来。当然,这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只要我们努力去做,努力改变,就一定可以实现。

2重新定位教师与教材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教师在备课中认真钻研教材是十分重要的,强调吃透教材。但是教师唯教材是从,教材是怎么讲,我就怎么教。这已越来越不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了。这就引出在当今新课程实施中教师是教教材,还是用教材教的问题的讨论。

教师教教材,其结果学生获得的知识是极其有限的。这种有限的知识也是一种死知识,把学生教成没用的书呆子。其实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什么都讲清楚,要留点问题给学生讲,给学生思考。要把学生培养成有问题的学生,让学生带着问题进课堂,带着问题出课堂。中国人总是把有问题的学生教成没有问题,而外国人把没有问题的学生教成有问题的学生。

事实上,教师应该是用教材教,把教材当作是一种工具。教师不应是教材的奴隶,而应该成为教材的主人,要学会驾驭教材,不是唯教材是从。

在具体的钻研教材和备课过程中,教师可能通过先进的网络,获取知识和上课所需要的材料,由于网络的时效性很强,每天都有新闻出现,将网络知识与教材有效结合,可以使学生对政治课感兴趣。同时,在上课时,教师要给学生留有问题,让学生有思考的余地,通过教材的帮助提高学生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3要会处理教学计划与突发事件的关系

教师在备课的时候非常的认真,希望在课堂教学中将自己课前精心设计的教案能顺利执行下来,以达到完成教学任务的目的,而不希望在自己的课堂上节外生枝,把完成教学任务作为课堂教学优劣的一个标准,甚至包括学生所回答问题的答案都要与自己预设的一样才好。事实往往不可能都是如此,课堂上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始料不及的情况。这就是课堂教学中突发事件,教师要善于处理课堂教学中的突发事件,以增强课堂教学的活力,使之成为课堂教学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