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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表现形式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四个主要环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围绕基金的监管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显遏制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上,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谎报、瞒报,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和人数;挤占挪用代占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未能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2)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上,用人单位不及时报告职工变动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3)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上,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帐和专款专用;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未按规定进行基金划转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甚至个别地区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4)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环节上,存在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但是,仍有个别地区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
2.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2011年7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应参保缴费的单位,不参保缴费;应该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少缴、漏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应该领取的相应待遇的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2监督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注重建立内部监控机制,但尚未形成多元的、全方位、参透到经办机构内部各个层次,覆盖所有部门及基金征收和发放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不及时、不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政府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群众的监督比较薄弱。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形成,基金运作透明度不高,公开化不够,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构和社会公众难以发挥有效的社会监督,使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行为有隙可钻。
2.3运用信息技术管理程度低
计算机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普及和使用,为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内控质量提供了最直接有效的技术手段。人为控制和制度控制只能解决不想违规和不敢违规的问题,但解决不了个别人想违规而不能违规的问题。只有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程序和授权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个人有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但目前各地依靠信息科技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致使个别人有机可乘。
3.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对策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种类和规模将继续扩大。数以亿计的基金进进出出,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因此,必须从法律、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入手,多措并举,全面防控。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筑起“防火墙”。将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纳入社会法制监督之下,社会保险基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完整,使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非法投资运营谋取私利的人藏身之地,确保基金安全。
(2)强化政策制度执行力,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设置“警戒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参保、退休人员死亡、服刑等情况,及时堵塞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管理,反欺诈冒领养老金、失业待遇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对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和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补缴和追回,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充分利用流程设置、信息技术、考评机制等有效加段加强监管,实现有效内控。
1)网上经办。利用互联网资源开通“网上经办大厅”,通过将门户网站和社会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将参保登记、参保变更等社会保险申报服务延伸到互联网,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业务模式,实现互联网前台和业务后台的有效衔接,实现“数据网上流、正常经办按程序、非常业务设开关”的内控目标。
2)财务业务一体化:
在业务经办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间建立数据库间的无缝接口,不需人工干预,实业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完全交换,使业务系统能够即时传递相关实收实支数据至财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满足业务、财务与金融机构间的往来对账和综合分析需要。依托信息系统提升管理的监控手段,实现“数据自动生成、报表定期报出、联网监控、即时预警提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部署,紧扣“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人社工作主线,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深化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监管督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动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履行“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组主体责任。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分管局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合力。
2.强化责任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单位、科室和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和单位、科室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与抓业务工作上,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各单位、各科室也要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医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每半年对社保资金实行定期稽核检查,加大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重点人员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二)深入宣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1.开展正面引领。在去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好党风廉政教育载体,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和干部职工周五例会学习内容,全年不少于6次,组织3期廉政党课,开办“人社道德讲堂”4期,树立美德善行先进典型,组织干部能力素质拓展,开辟小型图书室等主题鲜明的活动,传递向善向上的正能量,营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氛围。
2.开展警示教育。全年组织集中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4次,参观廉政教育馆和廉政教育基地,参观看守所、监狱进行现场教育,开设1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在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前适时开展教育,提醒告诫党员干部廉洁过节。通过案例、现身说法、亲身体验参与,使廉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3.开展廉政文化。充分利用区纪委廉政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通过网站、手机、宣传栏等途径,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推广区纪委“梅兰清风”微信平台,发送廉政手机短信,开展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评比,打造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廉政文化,塑造廉洁高效的人社形象。
(三)强化监督检查,坚决预防遏制腐败现象。
1.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免谈话等制度的执行。督促党员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群众关心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热点部门和热点岗位的监督。加强对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问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程序,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3.加强对社保基金、“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以数据分析对比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稽核和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举报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重点监督医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在3月份和10月份每半年对社保资金实行定期稽核检查。每半年对局机关和有独立财务5家事业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检查,监督“三公”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深化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治“”。
1.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紧盯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新形式、新动向,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节点,严防死守,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回潮。持续巩固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成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严格执行权力公开运行、“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财务管理、作风效能问责、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钱,持之以恒纠正“”。
2.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持续加大明察暗访、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举报、曝光通报力度,坚持每月对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在岗履职等作风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次,每季度对检查情况通报一次。深入推行优质服务“三零”承诺和五项服务制度,集中抓好服务规范、纪律要求和服务用语三个方面,做到查改结合,以查促改,以改促行,不断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3.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不断完善《区人社局绩效考评办法》考核细则,认真落实《区人社局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认真实施服务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三个十工程”,继续开展党员干部大走访、中层干部基层驻点、“三解三促”“三问三治”等活动,对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怕担责任,导致办事效率不高、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相关责任人,坚决实施作风问责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各科室要联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管,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89-02
近年来,时有媒体报道死亡或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障资格人员冒领社会保障待遇的事件,可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经办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日益扩大,目前全国约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尤其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本文着重分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查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主要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如果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居住地来分类,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以分为属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异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既是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以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基金的安全,封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漏洞,预防社会保险基金的跑冒滴漏,维护待遇领取人的合法利益。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基本现状与面临的困难
1.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具雏形。 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到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纳入国家两项试点,全国两项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其中,1.24亿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再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已超过7亿,中国基本实现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尚处起步初始阶段,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及队伍建设亟需充实与完善。作为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全面施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不长,各地在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方面差异悬殊,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在2009年以前已经开展了试点,保险制度和社保经办机构已得到完善与充实,而西部偏远地区此项制度则刚刚全面推开,尤其是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亟需加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操作流程和认证标准亟需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技能与专业化水平亟需提高,工作责任心亟待加强。
3.城乡差异及交通地理条件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虽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较低的待遇标准影响了领取人认证的主动性,尤其是在中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领取人对认证的重视程度不够,而西部偏远地区受地广人稀,居住相对分散,交通不方便,居民外出打工挣钱等因素影响,领取人认证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认证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较快的生活节奏不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技术和手段较落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认证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基础之上,验证效率往往“事倍功半”,离认证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精确化、专业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三、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探索与建议
1.落实各项认证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认证制度。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广,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千差万别,应当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认证与实时认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各地区可以选择合适的认证方法,每年规定一个期限集中办理一次集中认证,认证人本人应到场,并携带领取待遇的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如实办理认证手续,对因重病、住院、行动不便、外出暂居住在异地、本人不能亲身前来办理认证的,可以采用异地认证的方法,领取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代办人按规定提供认证人的生存证明,出示认证人和受托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经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实时认证则需要借助于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安、民政、卫生等公共人口信息资源系统,每月定期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来完成。
2.建立岗位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对社保经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采用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提高经办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基层经办工作人员要动态掌握本地区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及户籍变动情况,加强与本地区民政殡葬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协作,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及时暂停待遇,做好停发登记备案。对经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追回冒领的保障待遇,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明确界定各类保障待遇享受的资格与条件。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管理政出多门,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残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部门,国家应统筹考虑各个部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明确界定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合并发放,比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与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员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则可以同时享受。保护领取人的正当权益,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待遇,减轻其生活困难,保证特殊领取人的保障待遇不降低,生活不受影响。
4.加大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营造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每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认证之前,可以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认证公告,在本地区各个街道(镇)、社区(村)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张贴宣传告示,让认证对象充分了解掌握认证信息;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认证结果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出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经济奖励,对冒领人加强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冒领的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加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
5.逐步推广领取待遇资格实时认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绩效。完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建立本地区、本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比对系统。首先要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比对标准和比对措施,提高采集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口信息的精准度,建立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按月定期将认证信息与其他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查验出死亡冒领及骗保情况,对筛选出的问题信息数据逐条核查落实;其次要加强与本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跨地区联网建设,强化跨部门技术协作,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与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比对,以防范省内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最终要加快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联网工作,以便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防范跨省重复冒领保障待遇的行为,着力提高社会保障人员待遇认证的效率,加大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力度。
6.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待遇资格认证措施和技术手段。一是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领取人员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待遇的政策,用领取人若干月领取标准或本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基本丧葬费用水平作参考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领取人在死亡后,其继承人持相关证明至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死亡信息,终止发放待遇,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二是利用现代化设备和科学手段做好认证服务工作,可以开发建立“指纹认证”、“视频认证”应用系统,采集认证对象指纹信息及视频信息,开展指纹和视频认证管理,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开展认证工作。三是研究探索与发放保障待遇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开展待遇资格认证,为认证服务对象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提高待遇资格认证质量和认证效率,减轻待遇资格认证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切实维护认证对象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国建立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改善城乡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流程与认证标准,改进认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认证管理和监督力度,才能杜绝社会保障待遇的冒领和骗保现象,才能有效维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实现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富裕”、“老有所养”的目标,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