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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企业是在一定环境下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有机集合体。企业运营只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面临的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它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础。
企业制定筹资战略必须立足于一定的宏观环境之下,制定时要考虑:1.政治法律环境。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日益活跃,我国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了保证,使我国企业的筹资区域进一步扩大,筹资数额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样。2.经济环境。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济条件、经济特征、经济联系等客观因素。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高速的发展势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这一切表明,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外大量的游资找到了出路。3.技术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水平、技术政策、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技术发展的动向等的总和。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对科技开发力度的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有计划培养,都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微观环境是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业状况、竞争者状况、供应商状况及其他公众的状况,这是确定企业筹资方式的前提。一个良好的销售网络、及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微观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企业筹资的顺利实现。此外,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条件也应该属于企业筹资的微观环境。企业的内部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能力、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政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研究开况等。就筹资而言,企业内部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吸引资金、技术进入企业,因此企业要得到实现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应扎扎实实的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赢得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任,他们才会将资金、技术交由企业使用和管理。
二.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对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分别加以介绍:
(一).内源融资方式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在这里,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表外筹资也属于内源融资。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的作用等。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项产品的筹资协议,先将产品售给客户,然后再赊购回来,该项产品并未离开企业,但企业却通过这一协议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筹资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鉴于表外筹资在我国应用还不是太普遍,而其应用的前景又十分广泛,所以,笔者将在这里对表外融资作一较为详细的介绍
表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筹资企业表内,而其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筹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有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大多数租赁形式属于表外筹资,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经营租赁是出资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访由于租入设备扩大了自身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为取得这种生产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当企业预计设备的额租赁期短于租入设备的经济寿命时,经营租赁可以节约企业开支,避免设备经济寿命在企业的空耗。此外,维修租赁、杠杆租赁和返回租赁也属于企业的表外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最常见的间接表外筹资方式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母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元件、配件拨给一个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生产出的元件、配件销售给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这里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本应有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由于母公司负债限度的制约,而转给了附属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某公司自有资本1000万元,借款1000万元,该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内借款比例已达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义借款已不可能,于是该公司以500万元投资于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义借款500万元,新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的一个配件车间。这样,该公司总体上实际的资产负债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两个公司实际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有500万元是母公司投给子公司的,故两个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万元,其中在母公司会计报表内只反映1000万元的负债,另外的500万元反映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内,但这500万元却仍为母公司服务。现在,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转移,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半数以上,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为此,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合并报表的曝光,采取更加迂回的投资方法,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股关系更加隐蔽。
除了上述的两种表外筹资外,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化为表外筹资。
(二).外源融资方式
企业的外源融资由于受不同筹资环境的影响,其选用的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分为两种:直接筹资方式和间接筹资方式,如下图(略):
企业外源融资究竟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从国际上看,英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企业历来主要依靠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取外部资金,70年代以前,通过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55%-60%;日本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则相反,企业主要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获取外部资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业的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的比重约为80%-85%。70年代以后,情况缓慢的发生了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的比重,日本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由此可见,如何搞清各种不同的外源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从而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企业面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下面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逐一加以详细的介绍:
1.直接融资方式
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不断弱和困难的财政状况,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2).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银行自由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危机;(3).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资金的使用者不通过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而从货币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资,已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对应,金融资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无疑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的拓展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发达国家企业债券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股票投资,突出显示了债券融资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如美国的股份公司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票,以至于从1995年起,股票市场连续两年成为负的融资来源,其原因有二:
从投资者角度看,任何债券能否发行成功,首先取决于是否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关键。然而,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来越困难,在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种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股票融资来看,股权合约使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就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但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支付固定金额的契约性合约,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从而监审成本很低的债务合约比股权合约更有吸引力。
从筹资者的角度看,债券筹资的发行成本要比股票筹资低,债券利息可从税前利润扣除,而股息则从税后利润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双重课税的问题,还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每股税后盈余。债券融资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债券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对于想控制股权,维持原有管理机构不变的企业管理者来说,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国债市场已得到很大的改进,国债的市场化发行,使得政府不必通过限制发行企业债券来保证国债的发行任务完成,客观上为企业的债券发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化的国债利率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这为确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提供了依据。由于现在的投资者更加理性,债券投资风险小,投资收益较稳定,吸引了大批注意安全性以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一大批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如长虹公司、海尔公司、春兰公司等,销售额都在百亿元以上,且这些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可以大量发行债券,可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角,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2.间接融资方式
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存款较之股票和债券仍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仍旧以银行为主,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基本上与上市无缘,就使得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随之近几年来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从而导致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既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的做法为: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我国现状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坏帐和呆帐的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了,但是,银行却对公众承担着硬性的债务负担,这种债权和债务的明显不对称,一方面使得的银行为此承担了极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酝酿着极大的银行信用风险和经济的不稳定性。
为了改革这种局面,许多文献主张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场的发展的确能分散风险,但这只是从经济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与我国融资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个体风险的含义,而后者要考虑的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的的系统性风险尤为显著,这一点可以由近几年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即股份制经济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所谓企业的治理结构,指得是能够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业合同中明确的一些经营管理决策,能够被作出的一种机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来监督经理;二是通过大股东来监督经理的行为;三是对经理形成的约束可能来自于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时,股票市场的收购和接管。在实际中,上述的几种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的。
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地区发展失衡、产业结构趋同、收入差距拉大、外贸产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为推动我国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模式,落实科学发展观,先后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重要文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措施。然而,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仍然推进乏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可见,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投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改善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还将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融资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促进区域金融理论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理论发展,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融资的环境问题意义显得非常重大。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效益而垫付资金或其它资源于某些事业的经济活动。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经济活动。投融资环境的含义从最初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基本物质条件,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概言之,投融资环境是一定区域影响投融资行为的一切投融资条件与投融资效益的总和。一定时期的投融资环境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投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投融资主体结构的区别
从投融资主体的构成上看,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条件下,长时期内政府是唯一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但其投融资所占份额仍偏低。从目前投融资主体结构看,政府在投融资决策上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不但在公共物品领域,而且在许多竞争性投融资领域,政府投融资所占比重都很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融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参见表1和图1所示)。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中国国家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一项的比例是很大的,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左右,这说明中央政府对经济建设的介入程度很深,它与西方政府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经济职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范围,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程度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例如美国的政府支出中没有经济建设费一项。即使把有关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能源、资源与环保等项支出算作经济建设投融资,其总额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也不过10%左右,大大地低于中国30%的比例。
(二)融资方式的差异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刚刚起步,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又疲软。反映在投融资上,筹资的渠道不多,筹资成本偏高,投融资的宏微观调控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的效应还十分有限。表2和图2是2006年各地区非金融部门的融资结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区域的融资结构中,贷款占比最高,高达80%以上,债券和股票的比例很低,各区域中股票的融资又低于债券的融资。也就是说,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
2009年全国各地区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量大幅增长(见表3所示),融资结构中的货款仍占主导地位,但债券融资占比有14个省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比重有所上升,这促进了部分省份融资结构的改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历史比中国悠久,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发育,具有比较规范、高效的运行特征。反映在投融资上,表现为能为企业和居民及外国投融资者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便利、低成本的投融资资金来源,适应了现代企业向社会化、大规模、高技术方向发展的需要。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另外,金融体制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它对投融资的调控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储蓄观与消费观的差异
中国的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5%、51%,近几年的储蓄增长率几乎都在15%以上。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骆乐,2006)。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个人投融资的风险意识整体上看比较淡薄,在储蓄转化为投融资方面存在着某种因为文化与习惯而引起的障碍,这是我们在通过市场配置投融资资源时应该充分注意并加以引导的。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尽管人均国民收入很高,但储蓄率却往往较低。人们的消费意识更强,西方国家政府,至少自凯恩斯主义产生以来,十分注重培养国民的消费意识并重视刺激消费的效应,从而从需求的角度拉动了投融资。由于投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和投融资回报率高,因此,不仅储蓄转化为投融资的机制较为灵活有效,而且其它投融资资源也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国际比较的借鉴和启示
(一)明晰投融资主体
我国应当根据目前投融资的基本状况,逐步改变现阶段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局面,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责任。并且,政府应该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自己承担的项目应该独自承担投资经营风险;个人应根据“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操作实施的情况下,有偿使用或购买公共用品或设施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般而言,各项具体的法规都是调整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对外商投融资者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商法、公司法等,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却还不够完善。在法律使用上做到严格和公平,会对外国投融资者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否则,将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必须健全有关外商投融资的法律体系,要把给投融资者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国内外投融资者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健全各种与投融资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框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能够使投融资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三)优化间接融资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对政府而言,仅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经济建设的各项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大力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主动、融资成本更低。
参考文献:
1.付晓东,胡铁成.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M].商务印书馆,2005
[关键词]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1-0089-04
一、引言
2008年以来,各地方政府为配合中央经济刺激计划,利用各种形式的地方融资平台大举举债,造成我国地方债务迅猛攀升,引起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高度重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与土地财政高度相关,因此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管理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财政风险管理,而必须对房地产市场风险、金融市场风险以及政府财政风险进行综合考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的一系列研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尤其是Brixi和Schick提出的地方债务管理分类和风险管理框架,已经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管理地方债风险的基本指导原则。[1]但由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利用城市土地融资的情况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所以国外研究大都没有对土地融资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内的研究相对强调了中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的风险,并重点分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相关风险。[2] [3]但仍然存在着将地方政府的地方债和土地财政问题割裂研究的不足,能具体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债务风险的综合性研究还相对较少。另外国内研究大多局限于分析目前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现状、成因以及对策研究,还缺少基本的风险管理框架。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中广泛存在的土地融资问题,并在世界银行关于地方债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内引入土地融资风险,以求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初步框架。
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负债水平总体上并不高。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估算,截止2008年,我国地方债务总额在4万亿左右,是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尚没有达到世界银行设定的200%的警戒线。但中国地方债与土地财政的关联度过高,不仅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的直接负债,还包括了以未来土地出让收益为担保的间接负债。而更为关键的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是严重依赖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土地出让的相关税费已经达到71.7%,地方政府承诺用土地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占总偿债责任的比例则高达37.96%。正是这种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以及利用城市土地的过度融资,导致了土地和房产市场的价格风险通过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渠道扩散到金融体系中,使得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已经超过了国际上通常的地方债问题。
(一)土地市场风险
地方政府利用城市土地融资首先面临的是土地市场风险,而且宏观经济的波动还会进一步放大这种市场风险。
首先,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或担保取得的贷款,其期限一般较短,且还款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这就导致土地融资的偿还或展期极度依赖土地市场。在房地产市场的下行期,不仅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减少,陷入偿债困境,而且抵押土地的贬值也使得贷款的展期变得困难,甚至在极端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追加抵押的土地。这样,土地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土地资产贬值的共同作用往往会使得地方政府陷入到偿债危机中。
其次,经由房地产市场的传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也会作用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由于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中央的历次宏观调控无一例外都把房地产市场作为调控重点,这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更为显著。在中央扩张的经济政策刺激下,地方政府也会相应增大地方性基建支出,而土地出让收入的增多和土地资产的升值,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更多的土地融资来满足扩张的地方投资支出。反之,紧缩的宏观经济首先引起的是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并伴之以银行信贷的收缩,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偿贷资金的来源——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资产升值。
第三,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还面临着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充足的土地资源供应是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基本条件,但中国目前日趋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卖地的空间越来越小。全国耕地面积从1997年到2005年共减少1亿多亩,日益逼近18亿亩红线,这导致大多数城市的土地供应已经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相应的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融资的持续性都会受到影响。
(二)财政风险
理论上讲,利用土地财政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并不会带来额外的风险。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出让收益属于一次性资本收入,其支出应当用于城市基本设施建设投资等资本性支出,而决不能用于政府经常性运营支出。如果地方政府能在这一原则下以收定支,则政府财政收支受土地市场波动的影响相对不会很大。但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的支出管理大多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尤其是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利用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以城市土地资产为抵押或担保进行了大量的贷款,并且在这些贷款中普遍存在着过度融资和项目管理混乱的问题。
首先,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城市土地出让,而财政收入又是地方偿债的主要来源,所以土地价格波动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机制将直接影响到地方债的偿还能力。虽然说这一作用机制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但却是土地市场风险影响地方债的最为直接的渠道。香港政府在1998年金融危机后所遇到的财政危机已经充分说明以土地批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政在土地市场波动下的财政脆弱性。
其次,城市土地的过度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市场风险向地方债的转移。目前各地方政府不仅将规划用地大多用于抵押担保,而且还透支了未来的土地出让收益,这使得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完全暴露于土地价格风险之中。虽然从当期来看,地方政府实际上通过土地融资将土地价格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但从长期来看地方政府仍然面临着土地价格风险。因为在土地市场泡沫破裂的情况下,土地出让价格的下跌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锐减,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借新债偿旧债的局面,这时金融机构必然会限制债务的展期或是要求地方政府增加抵押或担保资产。而由于过度的土地融资已经透支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使其无法通过追加抵押担保土地来获取债务的展期,这样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的偿债危机。
第三,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项目的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部分土地融资被用于非投资性的运营支出,贷款项目无法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使得贷款的偿还完全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将一次性资本收入用于经常性运营支出的做法违背了最基本的财政风险管理准则,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完全置于土地价格波动的风险之中。土地市场的下行会从量和价两方面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下降,这不仅会导致地方债的偿付危机,地方政府的正常财政支出也会遇到困难。
(三)金融风险
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土地间接融资形式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摆脱了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依赖,实现了土地出让收益和基建投资之间的跨期平滑。这种土地间接融资扩大了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使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的经营得以多样化和杠杆化。但由于土地抵押和担保贷款交易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其所累积的财政风险和土地市场风险会经由土地间接融资的杠杆化进一步放大。这使得地方政府土地间接融资的金融风险要远高于直接融资形式。
首先,地方政府的土地间接融资是地方债风险向金融体系扩散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主要渠道。就土地价格风险而言,由于近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行通道,又存在着政府财政的最终担保,所以土地抵押贷款杠杆比例往往偏高,使得金融机构过度承担了土地市场风险。从财政风险来看,大规模的土地间接融资也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到贷款机构。当房地产市场步入下行期,土地价格的下跌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偿付困难。而经由土地抵押和担保机制,这种地方债务危机会演变为贷款机构的不良贷款。
其次,目前对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融资的监管相对较弱,不仅缺乏事前预算管理,也没有完备的支出用途监管。地方政府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的土地间接融资往往存在负债率过高,治理结构不健全,担保承诺不规范,担保有名无实,多头借款,违规挪用等问题。而且由于土地间接融资往往具有行政指令或公共投资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土地抵押担保贷款中很难真正落实通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只能依赖财政担保等形式。另外,土地融资中对抵押担保的土地资产的估值也存在着过高的倾向。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融资交易中的强势地位,部分金融机构在土地资产估值中没有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评估,而是计入了由于地上规划项目建成可能带来的土地升值预期。由于这些地上项目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对风险较低,所以贷款银行往往在土地估值中也认可这种升值预期的资本化。虽然中央已经明确禁止将地上项目的预期收益计入到土地资产评估中,但这一规定的执行并不严格,一些地方在土地估值中直接类比已建成项目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来对规划地块估值。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面临着高杠杆化带来的直接贷款风险,还额外承担了地上未建或在建项目的项目风险。
第三,地方政府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来间接融资也会引发其他金融风险。首先,土地间接融资中广泛存在的“短借长投”问题,会增加贷款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产品结构风险。土地间接融资的期限大多是1~3年的中短期贷款,但资金投向主要是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就给银行带来了久期匹配的困难,使得银行过度承担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土地融资规模大,且有着土地资产的抵押和财政收入的担保,银行业普遍存在着对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偏好。这也导致银行的土地相关贷款比例过高,贷款结构的集中度过高,也会产生政府贷款对企业贷款的“挤出效应”。第三,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担保从银行系统大举借贷也会直接制约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间接带来长期金融风险。由土地政府融资“短借长投”的偏好所决定,大量土地融资通过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投放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周期都远高于初始贷款的期限,需要银行不断展期甚至追加贷款。如果遇到宏观货币政策调整,则银行后续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将极大得受限。
三、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广义的土地融资既包括地方政府直接出让土地获取收益的直接融资方式,也包括利用土地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间接融资。这样,如果按资产负债表来看,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既包括资产管理(直接融资)又包括负债管理(间接融资)。而通常意义上的地方债则完全局限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管理,因此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相对更为复杂。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借鉴相对成熟的地方债管理的一般框架来对比分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问题。
(一)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慎和效率
世界银行提出的地方债风险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在维持地方政府财政稳定的前提基础上,对于地方政府的借贷设置审慎性限制,同时力求将地方政府债务与中央政府债务加以区分。另外上级政府也可以在地方政府出现偿付风险时进行一定程度的预算干预。
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属于典型的地方债问题,因此首先必须遵循地方债的审慎原则。但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还是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因而还需遵循政府资产管理的效率原则。与地方债可能会放大成中央财政风险类似,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也可能对中央财政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给定城市土地资产融资对于地方政府基建投资的重要性,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管理土地资产,则会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等转移支付,这会给中央政府造成财政压力。针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通过有效地管理实现土地价值,以减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税收和负债的依赖性。
(二)土地融资的用途监管
地方债的用途监管要求借款必须用于资本预算项目,长期借款必须用于资本性投资。这是最基本的财政准则,也是地方债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但与地方债不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资金投向往往不能事先明确。尤其是在以土地出让为主的直接融资形式中,土地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使得地方政府不能预先估算出让的具体所得,甚至无法确定是否能出让成功,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获取土地出让金之后才确定资金的投向。又由于土地出让收益属于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监管之外。这样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投向上实际上会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规避地方政府对土地融资资金的滥用,需要加强对融资所得的用途监管。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用途监管首先也必须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准则,保证土地融资所得都用于资本性支出,绝不能负担日常性一般支出项目。虽然这是防范财政风险最基本的要求,但目前这一最为基本的财政预算准则在地方政府层面执行的并不好,尤其是一些经济困难的地区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压力,往往挪用土地出让金用于弥补财政的经常性赤字。由于土地融资是一次性收益,这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具有连续性,从而扩大未来的财政风险。
(三)土地融资的规模监管
地方债的融资规模监管主要是通过法律事先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上限,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借债。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规定债务上限:债务存量比例,即地方债务相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者GDP的比例;偿债比率,还款额与财政收入之比。在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风险管理中,同样可以事先规定土地出让或抵押的限额,来避免城市用地的过度出让和过度融资。但在具体实施上,应区别对待土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对于土地直接融资,应通过合理地制定城市土地出让规划,来防止土地过度出让。对于土地抵押和担保等形式的间接融资,则可以比照地方债的限额监管,制定贷款和担保的上限。
(四)土地融资的抵押和担保监管
地方债的抵押贷款监管主要是强调融资供给方的风险控制,要求贷款银行根据贷款人的信用评级或风险评估调整贷款杠杆比,从而防范地方政府的高风险借贷。地方债的担保监管属于或有负债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限制地方政府对第三方贷款的担保,并且将地方政府的对外担保计入债务上限监管的额度内。土地抵押贷款也需要类似的贷款杠杆比监管,一般可设定土地抵押贷款的最小抵押/贷款比率。同时,土地担保贷款同样应计入到土地出让或抵押的限额之内。另外,对于盈利性项目的担保贷款应保证项目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对于非营利性的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也应明确还款收入的主要来源,避免给地方政府增加额外的债务负担。
(五)土地融资的偿债监管
地方债风险管理中的偿债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在融资时就事先明确用于偿债的资金来源,事后监管主要是指对偿债资金的归集管理。在具体执行时,一般由专门的信托基金来负责债券发行和银行借款的管理,基金的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投资项目。
土地融资的事前监管也应事前明确偿债资金的来源,盈利性项目的偿债主要基于贷款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而非盈利项目的偿债靠财政收入支持。但目前这种偿债资金的事前监管往往执行得并不好。例如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打包贷款中,还款责任和还款来源都不明晰。由于贷款项目数额较小,而抵押的土地资产价值较高,所以一般会利用一块城市土地资产或土地预期出让收益为多个建设项目融资。在这种组合贷款中,更应该事先明确规定各个项目偿债资金的来源,这样可以将偿债风险限定在各个项目内部,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项目风险在贷款组合中的相互影响和蔓延。
土地融资的事后监管,同样应建立城市土地资产信托基金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或土地抵押担保借款的收支,规范融资资金的投向,确保相关收益用于法律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时归集项目投资所得用于清偿相应的土地融资债务。
(六)土地融资的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债风险管理中的资金使用监管相对较为简单,主要是考察是否按照融资合约规定的资金用途和支出计划来使用资金。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资金使用监管相对较为复杂。这首先是因为在土地出让等直接融资中,一般是先出让再投资,融资与投资之间并不存在着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另外在以土地资产或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抵押的间接融资中,存在着多各项目的打包贷款组合,也导致了融资与投资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模糊。
对于土地间接融资的监管可以比照地方债的一般做法,监督融资资金的投向和支出计划。至于投融资平台中的打包组合贷款,应在事前尽量明确各项目的融资额度和支出计划,并在事后严格执行,避免融资资金在各项目之间的挪占。另外应重点监管土地融资项目建设,防范地方政府通过超用途划拨建设用地指标的形式为预算外项目建设融资。
就土地直接融资而言,由于是先收后支,所以并不存在直接的债务风险。但如果不能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则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和金融等风险。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属于公共投资管理的范畴,需要整个财政预算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所以不准备过多涉及,这里只强调与城市土地出让相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应加强公共投资支出的预算管理,在土地财政的收支上实现“量入为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列出当年的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估算的土地出让收益做出年度投资概算,这可以避免“以收定支”模式中的突击花钱和集中上项目的弊端,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的质量。其次,也可将土地出让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内,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基建投资的需求来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进行过度的土地融资。第三,加强对土地财政投资的科学规划,防止涉地项目的过度投资。目前地方政府公共投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开发区建设等能新增城市用地的项目上,而对现有的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改造则很难得到土地财政的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强土地融资支出的统一规划,引导土地财政支持的公共投资向民生项目的倾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四、结论
鉴于土地融资在中国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和公共支出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土地融资风险管理无疑是我国地方债务风险管理的重点,土地融资风险必然要被纳入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框架内,因此本文借鉴并扩展了世界银行提出的地方债风险管理框架,并结合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现状和特性,提出了中国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作为地方政府拥有的最主要的资产和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实际上既是负债管理,同时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因而从长期来看,提高土地资产管理的效率以及土地融资资金的投资效率,才是降低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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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陶然,袁飞,曹广忠. 区域竞争、土地出让与地方财政效应:基于1999-2003年中国地级城市面板数据的分析[J]. 世界经济. 2007(10).
[论文关键词]中外企业;融资制度;融资方式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制度的建设是中小企业能否存续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企业将与外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正面竞争,因此,正确对中外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进行必要的比较,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是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尽管我国理论界和现实经济实践中没有形成真正的融资制度概念,但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基本可以归纳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现状:从政策目标看,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目标主要是就业目标,目的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都在次要地位,并未充分重视;从融资体系看,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机构,财政以被动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资本金进行补充(当影响到中小企业生存);从融资方式看,间接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从风险控制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没有一个完善的释放和控制体系。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主要构成
1.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扶持的主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美国,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必须将融资额度的25%左右投向中小企业,除了商业银行以外,互助基金也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个人和中小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这种机构,可以看作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贷款,储蓄是贷款的先决条件。
3.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将风险投资公司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开,是因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性质介于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是:勇于对新建企业投资,在首次公开招股的企业中,约有1/3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构成
1.政策性的融资机构。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以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均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具有不同的分工。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充足资金。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日本,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逐渐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发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占融资总额的65.8%,比20世纪8O年代增加了25个百分点,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该比率略有下降。除了商业银行体系,日本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互助银行、信用金库等,这些金融机构的特点是:地方性强;互助、合作性质强。
(三)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与其它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比较,美国中小企业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的比例最高。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债券,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无关系。
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发展较早,规模较大,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这是因为:除商业银行、公共事业外,企业发行债券的原则比较自由,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作出发行决定。
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柜台市场相对于组织严密的证券交易市场而言,通常被称为非组织的市场。柜台市场的主要经济功能有: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
美国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主要通过柜台市场。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包括:通过计算机中心。把各证券公司用通信网络相联系的NASTAQ系统;柜台交易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协会(NASD)管理。在该协会开发的NASrAQ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分为NMS和SMALLCAP。引入NASTAQ系统以前,主要由PINKSHEET传播股价、成交量等信息,1972年引入NASTAQ系统之后,实现了买卖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处理能力,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国第二位,并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
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从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融资与一般上市融资存在区别:首先,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仅对创业或者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而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一般已经进入成长期;其次,风险投资公司获取的股权通常比较集中,有改变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会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上市后新增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不会影响原管理层的实际控制权;最后,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取的股权一般暂时不会流通,待进入柜台市场或正式上市后才会流通。
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商业银行体系仍然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商业银行主要为美国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
(四)日本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筹措长短期资金的。日本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比率平均为l3%,只相当于大企业的60%左右,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依存度又比大企业高得多。
2.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也有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不过,占主导地位的是债券融资。在日本,中小企业一般只具有发行私募债券的资格和能力,私募债券由于透明度低,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被认为是不正规的债券。
柜台市场在日本称为店头市场。1991年,日本也开始启动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TAQ),但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美国和日本的柜台市场,对经济的差异影响迥异,美国新经济可以说是NASTAQ独力支撑的。对高科技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柜台市场与美国的区别在于:首先,管理机构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美国注重资金分配的市场效率性,强调企业信息的公开性、规章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强调投资者自己负责的原则,从而以较低的管理成本管理市场。日本侧重于行政指导,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控制进入柜台市场的标准,以此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其次,它们登记基准方面的实质性不同。日本店头市场的登记基准形式上虽与美国NASTAQ中以小规模企业为对象的SMALLCAP相近,但其实质基准远远高于形式标准。再次,企业进入柜台交易的目的不同。由于企业公开发行股份的第一目的在于筹措资金,而NASTAQ的各种费用大大低于纽约证券市场,因此,美国有大量的已经具备进入纽约证券交易所资格的大企业仍然留在NASTAQ的NMS柜台市场中。在日本,只有在东京、大阪证券交易所一部或二部上市的企业,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入一部或二部,通常必须从店头市场开始。最后,投资者观念不同。在美国,证券持有者主要是家庭经济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人金融资产中50%以上是投向证券和非法人企业的,其中股票约占69.9%。这种敢于冒险的投资态度,给柜台市场带来了活力。而在日本股市上,个人投资者所占股份只有23.5%,其余均为金融机构、事业法人等掌握,对高风险的柜台市场,个人投资者很少。
日本以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为蓝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法。成立了三个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对于有助于产业结构高度化,或有助于加强产业国际竞争的中小企业,经过认定以后,该公司实行股份投资,给以经营、技术上的指导,并把企业一直扶持到能在证券市场上市筹资。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为:几乎不参与创建企业的投资,对创建l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的投资约占2/3,对创建未满5年的企业的投资仅占16%;参与企业投资的几乎都是证券、金融机构下属的子公司型投资公司;融资比投资多;从投资领域看,非高新技术产业占较大比率。由此可见,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尽量避免风险,力求将失败率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中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比较
(一)融资体系的比较
从直接融资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足,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间接融资体系;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还未建立,直到1997年担保机构才刚刚发育,所以,商业银行体系承担了全部中小企业融资重任,这是不正常现象;从商业银行体系的运作看,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因此,需要改革。
(二)融资方式的比较
到目前为止,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股总市值还不到GDP的20%,债券市场也受到严格的金融管制,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抵押和担保手段向商业银行融资,并且,难以得到政策性的担保支持,融资手段的单一,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融资风险控制系统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