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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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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特点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体育 竞赛 商品性

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随着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社会经济的繁荣,体育也开始得到迅速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体育不断地受到来自商业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体育竞赛为主体,以奥运会接受商业运作为先导,体育领域开始大规模的商业化转变,体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体育竞赛也开始成为商品,从此面貌一新。

生活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要同商品打交道,商品是社会财富最基本的元素,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细胞,掌握了商品的属性和运行规律,也就找到了认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钥匙。当年马克思正是从研究商品入手,发现了价值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秘密。因此我们要发展体育竞赛产业化,就首先应当从体育竞赛作为商品的基本属性开始研究。

一、体育竞赛产品的属性

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在进入市场流通以前,一般通称为产品,体育竞赛产品具有其自身生产和销售的特点

1.体育竞赛产品的无形性

与工农业产品相比,体育产品的特点是无形的,体育竞赛产品体现的是一种服务,即生产的是一种“精神产品”。在竞技体育中,只有以比赛的形式出现时,它才成为产品,供消费者欣赏、观看,消费者为获取观看和欣赏比赛的兴奋、感动等效应,而支付必要的费用,购买门票等。这种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不可能看到,在消费之后,也不可能取得任何实体持有物。如消费者观看一场比赛,是抱着能度过一个美好的时光这一愿望来的,当比赛结束后,消费者得到的只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情绪的感动,留下美好的记忆存在。

2.体育竞赛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

传统的商品生产和消费是分离的,从生产到最终消费需要一系列的环节和过程。而体育竞赛产品却不是这样,它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发生联系,生产和消费合二为一,两者在时间、空间上是不可分割的。而且消费者也会往往加入到生产过程中。例如一场篮球比赛,赛场就是生产场所,同时也是观众的消费场所,教练员的指挥,运动员的对抗、观众呐喊助威,烘托出赛场热烈的气氛,共同构成体育竞赛产品,同时为观众分享和消费。

3.体育竞赛产品的一次性

正是因为体育竞赛产品的无形性和生产消费的同时性,也就决定了它的一次性。无形的精神产

品无法存储,比赛一旦结束,产品消费的过程也就结束,再无法进行交易,因此,体育竞赛产品在

比赛进行时如果没有被消费掉,就会造成损失(例如体育场的空位子等)。这种损失不同于实物产品的损失,它表现为机会的损失,任何一场比赛从过程到结果都是无法再重复的,即使是电视节目的重播和回顾,那种比赛的悬念和现场的气氛也是无法再现。

4.体育竞赛产品质量的不稳定性

传统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根据生产的成本和供求关系可以形成比较稳定的价格。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工艺也是可以测量和控制的,所以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质量标准。但是体育竞赛由于举办的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的临场态度、情绪、应变等诸多因素影响,比赛很难保证有稳定的表现质量。不同级别、地域的比赛,也有着不同的风格特点,即使是同一支运动队或同一运动员,在不同的比赛中所发挥的状态也是千差万别的。同时,观众对体育竞赛的兴趣、爱好、态度、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等不同,对同一场体育竞赛的评价也存在很大差异。

二、体育竞赛的商品效用性

由产品转化为商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过程。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产品的使用性。所谓使用性就是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性质。劳动产品首先必须具有使用性,才可能实现在市场上流通,才能够实现由产品向商品的转化。体育竞赛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的需求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体育竞赛是一种非实物性的产品,表现为一种服务,它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健康、娱乐、观赏和人际交往的精神文化需求,构成社会文化财富的内容。周末、闲暇,人们到体育场去观看一场精彩的体育比赛,感受现场热烈的气氛、欣赏运动员高超的运动技术和战术表演,观看名人明星的风采和英姿,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和享受。

2.满足商家企业赚取注意力的需求

由于体育比赛场面宏大,气氛热烈,人群聚集,观众人数众多,正是商家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良好场所,企业完全可以借助体育比赛所承载的精神文化因素,达到对自己企业品牌形象的良好宣传,人们在不知不觉当中就会把企业的标识品牌尽收眼底。因此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营销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企业进行品牌宣传最重要的方式。

3.推动举办地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

来自世界各地,无数生动的例子都可以证明,体育比赛,特别是高水平、大规模的体育赛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完全可以促进举办地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多城市都在积极申办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正是看中了体育赛事的这种效应,希望通过承办高水平、高规格体育赛事,带动当地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倾全国之力,申办2008年奥运会,也是基于体育赛事这一功能和作用,它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4.对自我奋斗精神的激励

优秀运动员在竞技场上表现出力与美的结合,勇与智的对抗,高超的技艺,顽强的意志等,都会作为光辉的榜样和成功的范例激励人们直面竞争,勇于奋斗。

5.对美的欣赏

体操、跳水、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将高难度技术和美丽、优雅的运动有机融合为一体。整个比赛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观众观看表演的过程,从商业意义上来讲,运动员更是一位演员。

三、体育竞赛价格的确定

根据价格理论,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成本、需求和竞争。成本是商品价格的基础部分,它决定了体育竞赛价格的最低限度。一般来讲一场商业体育竞赛,其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运动队、运动员的出场费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动队和运动员参加比赛,根据不同的运动技术水平、知名度等条件,都有不同的市场价格,竞赛的组办者必须向他们支付这部分费用。运动员是体育竞赛的生产者,出场费的形成,相当于企业支付给产业工人的工资,只不过体育竞赛的“产业工人”是经过长期艰苦训练、具有高超运动技术水平的运动员,表现出比较高的劳务价格。

2.竞赛场地、器材、设备的租用费、建设费

竞赛的组办者往往不是体育场馆的拥有者,因此需要支付场馆和相关服务的费用,不同档次的场馆其价格也必然要拉开差距。

3.办公综合费用

比如交通、通讯联络、会务、食宿、新闻宣传、安保管理和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也占到体育竞赛成本中相当大的比例。

4.奖金等

有些比赛为了增加悬念和竞争,设立不同等次的奖金,也要计入成本核算。

除了成本决定商品的价格以外,对于体育竞赛来讲,市场的供求关系,对其价格的影响更为突出。人们的消费观念、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等,对于确定体育竞赛的价格基本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比如,在美国,人们喜欢拳击、棒球、橄榄球、篮球、田径等,门票常常高达数十美元甚至更高,而足球观众却聊聊可数,门票只有几美元。再比如,1994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由于国人对中国队出现期望很高,一时间第二阶段在成都赛区的门票被炒到很高。当中国队在第一阶段比赛就兵败伊尔彼得,出线无望后,成都赛区的门票一落千丈,几元钱都无人问津。1998年中国队在世界杯赛中又没有出现,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中国国内的球市,甲A联赛的门票大部分价格下浮。

可以看出,在影响体育竞赛商品价格的因素中,其成本因素并不能起到关键作用,而人们的心理预期、市场供求、消费对象等综合性因素却相互作用,对体育竞赛的价格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们举办一场商业比赛,除了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以外,更重要的是紧紧围绕体育竞赛的商品属性,对比赛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有利于准确预测市场起伏变化,认识体育竞赛的市场运行规律,把我们的体育工作做好。

四、市场经济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1.体育竞赛的评判者和评判标准

竞技体育的评判者和评判标准正在悄悄改变。当体育竞赛逐步成为一种商品,它跟市场的结合就会越来越紧密,它就会在市场寻找自己的养分,将仅仅依靠政府投入这一外生变量转变为面向市场自己找养分,靠内生变量生存和发展。那么,竞技体育商品的购买者――观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就成了竞技体育主要的评判者和评判标准。

2.体育竞赛的商业化改革

竞技体育的商业化改革包括:比赛节奏加快,以使观众不致厌倦;促进进球数增加刺激观众:使比赛双方实力不致过分悬殊,以保持比赛的精彩程度和观众的观赏兴趣;实行主客场制;改变赛制,增加比赛结果的偶然性,制造悬念吸引观众;增加商业炒作等。

3.服务市场与服务政治的关系

体育竞赛的商品化,必然要求竞赛表演市场化。市场首先考虑的是观众、门票、资产运作和媒体,一句话,即经济收入。这一目标很可能与各级政府的目标相冲突。目前国内举办的全运会、省运会、城运会、农运会、大运会等各种竞赛,更多的是一种政治需要,而非市场运作的结果,往往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才能弥补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供求双方都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然而由于体育竞赛活动广泛的社会影响,一些非体育企业希望通过投资体育竞赛而获取某种广告效应,以扩大自己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社会知名度。于是在体育商品对利润的追求中就又出现了某种与一般商品供给不同的独特特征:当投资企业的投资保证或基本保证了一个体育企业的运行成本上升后,这个体育企业就有可能在提供特定的体育竞赛商品时并不更多地考虑是否可以通过这种体育竞赛商品供给而获取利润。这种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一般的体育职业联赛中的俱乐部的经营活动中,而且也表现在其它的一些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在体育竞赛商品的供给中不以其本身供给利润为目的,而是通过体育活动而获取投资者某种间接的经济利益现象,是我们应当予以充分注意的。

参考文献:

[1]洪志华颜惠崇颜蔚蓝:体育竞赛商品与价格问题研究,2003,(5)

[2]唐桂黔:试论竞技体育的商品性[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5,(1)

[3]杨铁黎:职业篮球市场论[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5

[4]王民康:体育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4,(5)

[5]杨铁黎张建华:职业体育市场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0,(5)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型竞赛;体育教学;推进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2410(2016)08-0017-02

小型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多年来笔者一直承担小型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策划工作,在不懈的坚持和完善中,对小型体育竞赛有一些浅显的认识和体会。

一、小型体育竞赛机动多样,便于推进

1.机动性

小型体育竞赛之所以说它富有机动性,就在于没有繁琐的程序与要求,诸如田径运动会的开幕式;场地器材的要求;后勤的前期准备,等等,都比较繁琐、费时,而小型体育竞赛对时间、场地、器材要求相对较低,在制定计划时,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比赛项目、比赛形式,且将比赛活动可分布在平时的课外和节假日时间,既能丰富课余生活,又有助于调节紧张的学习节奏。真正做到了简约而有效,是丰富学校生活的一种很好的常规活动。

2.多样性

(1)小型体育竞赛的比赛项目多种多样。它可以结合学校的体育特色和当地流行的体育活动进行选择。学校体育组在每学期初制定出本学期的小型竞赛规程,每月进行两次比赛,如表1为第一学期的小型体育竞赛计划。

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项目可以让学生的参与性得到更好地保证,让学生在运动中感受快乐,体验成功。

(2)小型体育竞赛形式多样。它可以根据活动的性质进行分类,如:邀请赛、对抗赛、达标赛、测验赛等。还可以根据活动的目的进行分组类,如:耐力赛、灵敏赛、速度赛等。组织者可以根据本校体育工作的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比赛,并且还可以根据竞赛性质冠以“挑战杯”“阳光杯”“友好杯”等不同的名称,使比赛活动更有意义和色彩。

3.广泛性

(1)小型体育竞赛项目,是学校根据体育工作和学生需求制定编排的,所以可涉及面广泛。如:近期学生受娱乐节目的影响喜欢上了“撕名牌”游戏,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喜好结合游戏本身的特点,策划一期“特色”小型体育竞赛,策划时根据各年级年龄特点,设立不同的游戏规则,这样在满足学生需求的基础上,又能让学生得到身体锻炼,同时还指导了学生如何在课余开展这个游戏。又如:学生在参与学校实践活动后,喜欢上了各种拓展训练,学校可以抓住机会通过组织“特色”小型体育竞赛(拓展训练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的方式,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增强班级凝聚力。

(2)小型体育竞赛学生参与广泛。作为校园一种常态非正规竞技类体育活动,其重点就体现于学生参与率。所以我们在设立比赛、游戏时制定规则时,都会考虑到学生的参与度,进行综合性编排。

4.实效性

(1)作为小型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活动开展重要途径之一,其作用不言而喻。体育组在制订计划时,都会结合现阶段体育工作重心或学校传统体育特色,来设定项目,通过这个平台达到学校体育教学目标,如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到,项目设置时,学生年龄特点显著,且项目有针对性,是根据学校开展的特色体育来制定的,而且开展的时间不同对各项目的要求不同(本计划是学期初,刚刚开始实施,目的是以普及为主,要求多数学生参与),从而实现学校体育工作目标。

(2)小型体育竞赛,是学生增进团结,深化友谊重要手段之一。小型体育竞赛便于组织,易开展,活动次数多,所以是提升班级凝聚力重要方式,也是增进学生友谊的良好契机。如:开展的各类合作项目,跳长绳、拔河、篮球对抗赛、校园足球世界杯,等等,场上的学生努力协作为班级争光,场下的学生激情呐喊加油,很好地展现了一个班级的精神面貌。

(3)开展一项活动本身需要对活动进行策划、编排、组织和裁判等工作,所以也是提升体育教师综合工作能力的一个很好机会。

二、小型体育竞赛激发兴趣,利于推进

笔者在本校学生中走访调查得出86.4%表示对单纯的素质练习不感兴趣,7.3%愿意参与短距离(速度练习)、技巧性练习,只有6.3%的学生愿意参与各项运动(这些学生往往是班级里体育成绩较好的学生)。而且多数集中在低中段学生,越是高年段越是不喜欢各种练习。而随后笔者问及,如果换成以游戏形式、竞技形式等一些趣味性的形式进行身体锻炼时,得出的结果却是63.7%学生表示愿意参与各项活动,18.2%的学生愿意参与游戏等非竞技项目。10.5%学生愿意参与小强度活动,7.6%学生不愿意参与(这些往往是班级体育成绩较差的学生)。小型体育竞赛的特点、恰好迎合了学生的这一心理特点,通过趣味性很强的比赛项目吸引广大学生参与,在比赛、游戏中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使他们获得成功的成就感,从而激发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有利于推进学校体育教学。如:为了提高水平一学生50米跑步的速度,可以开展的迎面接力赛和障碍接力赛。

三、小型体育竞赛补充课堂,益于推进

小型体育竞赛是对体育课堂教学有机的补充。在体育教学中,经常会见到部分学生“喜欢课外体育,但不喜欢上体育课”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现象,应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同时关注学生个体差异的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都有所得、有所发展,有所提高。而小型体育竞赛就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比赛项目,投其所好,并在体育课上穿插练习相关的比赛项目。一方面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另一方面也使体育课堂更有生气,有益于推进各项体育课堂教学。例如:四年级的定点投篮比赛、五年级的跳长绳比赛和六年级的排球垫球比赛,等等。

小型体育竞赛既便于平时自行组织比赛活动,加强相互联谊,推动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还有助于增加课堂教学的形式和趣味,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从而推进学校体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毛振明.探索成功的体育教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第3篇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第4篇

1.1 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

局部均衡(partial equilibrium):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考察单个经济单位或市场的分析是局部均衡分析,此时的市场均衡是局部均衡。一般均衡(general equilibrium):将所有相互联系的各个市场看成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分析是一般均衡分析,此时的市场均衡是一般均衡。

一般均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局部均衡分析,是通过对商品市场供求及决定因素的分析,讨论市场局部均衡价格的决定,而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思想,是要讨论市场一般均衡价格体系的决定。一般均衡从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角度出发,考察每一种商品和每一种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同时达于均衡状态所需具备的条件和相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供销量应有的量值。经济学家瓦尔拉斯首创了一般均衡理论体系。他认为经济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局部组成的体系,当消费者偏好、要素供给和生产函数为已知时,就能从数学上论证所有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可以同时达到均衡状态,即整个经济可以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其一般均衡理论阐明了经济中各个市场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般关系。

1.2 引致需求(derived demand)

在商品市场上,需求来自消费者。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因此,对商品的需求是直接需求。在要素市场上,需求来自厂商。厂商购买生产要素并不能直接得到效用,而只能是增加生产的能力,并由此来生产和出售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品以获得利润。因此,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间接需求,或者说是一种派生需求,这种需求被称为引致需求。即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由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引致的。

在要素市场上交换的是生产要素。市场参与者购买或销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资本或劳动。在商品市场上,交换的是商品和服务。市场参与者角色颠倒过来,消费者购买、厂商出售商品和服务。

2以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及其要素市场为例进行分析

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是体育市场体系中的最具影响力的市场,其可观赏性,使得体育竞赛表演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竞赛表演市场是体育市场的中坚市场或主导市场之一,以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为切入点比较有代表性。

2.1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

2.1.1需求主体:

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需求主体即其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分为:

① 对观众来说:赛事本身的欣赏价值和现场体验。

② 对媒体来说:赛事的转播价值——参赛队伍、参赛球员、花边新闻、比赛过程及结果、赛场背后等等。

③对赞助企业:赛事作为其产品或服务的目标顾客的沟通平台——赛事特点、赛事影响力和覆盖面等。

④对整体体育界:同场竞技,彼此切磋的机会。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2.1.2供给主体:主要是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球类俱乐部等。

2.2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供求均衡:

体育赛事的消费者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上的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体育赛事商品的数量即其需求(图2:曲线D)。体育赛事的生产者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上的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体育赛事商品的数量即其供给(图2:曲线S)。曲线D与曲线S交于E点即供需均衡点,在这一点上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供求达到均衡,决定了一个均衡价格P*和均衡赛事场数Q*。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均衡是体育市场体系中的单个市场均衡,属于局部均衡。

2.3与体育竞赛市场相关的要素市场——体育赛事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主体

体育赛事的生产要有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比赛的场馆需要土地、比赛的举行需要运动员、裁判员等劳动力以及资金等要素。我们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分析其要素市场的均衡。

2.3.1.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主体: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球类俱乐部等

2.3.2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这里以运动员为主)

2.4体育赛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均衡:

运动员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体育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可能的工资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劳动量即劳动供给(图3:曲线S′)。体育赛事的生产者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体育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可能的工资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运动员劳动量即其劳动力需求(图3:曲线D′)。曲线D′与曲线S′交于F点即供需均衡点,在这一点上体育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达到均衡,决定了一个均衡工资W*和均衡劳动量L*。体育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也是体育市场体系中的单个市场均衡也属于局部均衡。

2.5 将两个市场联系起来的一般均衡分析

由前面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及引致需求概念可知,体育赛事生产者要聘用运动员、教练员甚至比赛的裁判员其目的并不是直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这种对运动人才的需求是由体育赛事消费者包括观众、赞助商、媒体等对体育赛事的需要派生出来的,即是一种引致需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体育劳动力市场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两个市场,两个市场由体育赛事生产者对运动人才的需求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例如,某篮球俱乐部聘请姚明为其队员举办一场篮球商业比赛,因为姚明这样的体育明星在体育劳动力市场上是稀缺资源,只有出高价才能聘到,即W*很高,对于俱乐部而言,由于购买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花费变高,即其生产成本相应增加,在图1中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上,供给曲线S就会左移,与聘用其他篮球运动员举行篮球商业比赛相比这场比赛的票价P*就会更高。即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的要素价格变动会影响到商品市场上商品价格。另一方面,同样一个篮球俱乐部迁移到一个绝大多数人喜欢棒球而厌恶篮球的地区进行经营,其竞赛表演市场的需求就会变小,需求曲线D左移,进而引致了俱乐部对篮球运动员的需求减少,在图2 中体育赛事劳动力市场上需求曲线D′左移,最后导致均衡工资率W*也随之下降。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体育市场体系中,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与体育劳动力市场的相互作用会影响到两个市场的均衡状态,推广到一般,体系中各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仅会影响到自身市场的均衡状态,还会影响到整个体育市场体系的均衡状态,进而影响到体育市场体系的发展。

3建立健全我国体育市场体系

基于以上分析,建立健全我国刚刚起步不久的体育市场体系,使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体育单个市场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发展我国体育产业,增强市场供给能力,满足人们多种类、多层次的体育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3.1发展各类体育市场

3.1.1 加强和完善体育要素市场的建设

在完善体育要素市场的过程中,特别要加强体育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培育,在加强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彩票发行的同时,大胆将股份制引进现代体育企业,增强体育企业集资、融资能力,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成立专门以资助体育、设施建设为主进行体育投资的公共专业体育银行。改革现行的劳动、人事制度,打破体育劳动力的部门所有制,合理开发和利用体育劳动力市场。同时,大力发展体育技术中介服务和信息咨询业,培育体育技术信息市场和体育房地产市场,使各种体育要素合理配置,提高体育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3.1.2开拓、发展体育专业市场

重点发展那些市场大、投资小、收益高的基础行业。围绕全民健身计划,坚持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结合奥运争光计划,立足体育竞赛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积极引导体育竞赛的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逐步建立各种体育竞赛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制度,并以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健身娱乐市场为重点发展,带动体育训练服务、体育康复、咨询以及体育用品、体育彩票、体育旅游、体育广告等专业市场的发展。

3.2加强体育市场的主体、本体与客体建设

体育市场的主体是指负责体育市场商品生产、销售的体育实体,承担这一职责的主要是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加强这些协会的产业化进程,使其真正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成为自收自支的市场主体。

3.3培养体育市场经营管理人才

体育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既需要一大批懂体育技术又懂体育经营的通用型人才,又需要一大批通晓国际体育市场经营规范和运动规律的人才。一方面体育院校应重视体育经营管理课程的设置和有关的专业教育,培养专门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体育工作者进行选拔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还应注意从国内外引进人才,将各种懂经营、热爱体育事业的人才招聘到体育部门,为体育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发展作贡献。

3.4维护体育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市场化要求我国体育市场必须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整体。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形成全国性的体育市场体系,使体育资源能畅通无阻地流动,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扩大体育市场的规模。体育市场不仅要对内开放,也要对国外开放,使国际、国内体育市场接轨,合理引进外资和国外新的体育项目、管理经验为我服务。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体育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风险。安全措施极其严密的奥运会也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在体育竞赛中的伤害事故是人们不希望发生但又是在所难免的。近年来随着校园内外体育竞赛活动日益增多,在校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增加[1],如何处理这些伤害事故关系到在校大学生、学校、比赛组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与认定也是一个现实性强、且敏感的问题。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给参与学生带来痛苦和损失,另一方面也向我们体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伤害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责任界定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伤害事故等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去研究。

1 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典型个案

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的各类体育比赛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2004年10月,一年一度的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如期举行,北京交通大学机电学院2003级一名学生跑到17公里处时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务人员证实是由于剧烈运动导致运动性猝死,此外还有来自清华大学的男、女两名学生和北京邮电大学的一名男生共三名大学生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缺水、虚脱症状而被送进医院抢救,上述由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引发的极其严重的安全事件最终把学生家长、大赛主办者、学校三方引入了一场持久的法律纠纷中。关于运动猝死,李之俊的研究发现:在40例运动性猝死的病例中,大中学生已经占到一半,有20例,其次是教师,有7例;运动员或曾是运动员的有5例[2]。2003年1月,北大登山队突击希夏邦玛西峰途中遇难。2006年 9 月,登上海拔 8201 米山峰女大学生,曾被雪围困 8 天。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发生极端伤害事故如运动性猝死占整个运动性猝死病例的比例较大。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发生大学生运动性猝死只是极其严重伤害事故的个案,实际上每年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不利于学生、家长、也不利于学校和比赛组织者。是一个影响面较宽也比较复杂的问题。

2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原因

体育活动量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带来运动安全事故的增加。另一方面,肥胖率增高,身体机能、素质下降逐渐成为当前青少年体质变化的主要特征,青少年的不良体质状况和饮食习惯影响其参与体育运动的效果和安全性,运动安全事故随之增多。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较多,如一般性擦伤、碰伤、较严重的扭伤、撞伤、骨折、甚至死亡。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也难免受伤,我们经常能在电视画面上看见拳击、足球、篮球等对抗激烈的一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受伤被抬出场外的镜头,究其原因,有些属于项目特点造成,一些高强度、大运动量、对抗激烈的项目,如中长跑、足球、篮球等;还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如各种极限运动;有些属于学生自身原因,与专业运动员相比,大学生身体素质和对自己身体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等都有不小差距,这都是导致受伤的潜在因素;此外比赛组织者体检不严、缺乏必要合理的医务监督等都可能造成参赛者在比赛中发生伤害事故。

3 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

安全问题是每个学校工作的头等大事。体育竞赛又是大学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体育竞赛引起的伤害事故远高于其他学科,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肌肉拉伤、皮肤擦破,甚至骨折的现象。在比赛中受轻伤,不会影响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一般进行简单处理就可,因此也就不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受重伤,如严重挫伤、骨折、撕裂伤等需要住院做手术才能痊愈的伤害,明显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生活,还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经医院治疗也无法恢复的伤害如截肢、瘫痪等,还有最严重的事故,即导致参赛者死亡,这些大多要涉及到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生伤害事故主要涉及到的是学生身体的伤害,即学生人身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3]。2010年教育部最新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8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4.1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

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伤害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均适用[4];我们认为,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发上伤害事故只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而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4.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上伤害事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实践中确定学校、体育比赛主办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比较有争议。因此,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就几种争议较大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竞赛组织者是否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次,用于比赛的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第三,竞赛组织者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 参赛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竞赛组织者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以上几方面对最终确定相关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此外,如果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或参加其他竞赛而致受到伤害,虽然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是代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责,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在学校组织的一些体育竞赛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例如学生进行越野长跑时突遇山洪、雷击等一些意外原因而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安排私自外出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由于以上原因受到伤害,学校由于没有过错,则不能由于他是在校学生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则任。而且即便是要负民事责任也应区分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如果是直接原因、主观原因就应该负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反之则应该负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5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伤害事的故预防措施

实践证明,体育竞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决定了其存在一定的风险、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存在隐患,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问题都可能造成参赛者的健康状况受到伤害伤。因此学校、竟赛组织者应加强对参赛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加强体检和医务监督。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应坚持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竞赛组织者应切实加强对整个比赛的有效组织和管理,对一些高强度、大运动量对抗激烈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提高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大学生独自参加校外竞技体育比赛的管理力度和审核,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参加校外竞技体育比赛的严加处理,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邹志俊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4) :99-101.

[2]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N].中国教育报,2002 年8月21日.

[3]邓国良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J].体育与科学2005,26( 1):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