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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控制;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作为家庭理财中的保障性和收益性理财产品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如何在其发展过程中控制存在的风险,促进居民财产的保值增值极其重要。
一、理财概念及种类
从理财的主体来说,个人、家庭、公司、政府部门至国家等都有理财活动,个人理财、家庭理财是同一个概念。在国外,普通叫个人理财,这与西方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个体独立有关,也是从理财中介的角度来说的,他们面对的是家庭成员中的个体,在国内,大都用的家庭理财这个概念,因为中国是一个重视家庭、家族观念比较重的国家,以家庭为主体进行理财的活动更加普遍。一般普通意义上的财就是财产,指能够给所有者带来价值利益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如房屋、汽车、家俱、黄金、珠宝等看见摸得着的实物,和最明显的各种本外币现金、存款的货币资产,以及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就是各种知识产权,如个人专利、版权等。家庭理财更多地表现为投资理财,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从理论上来说,其投资额度的放大是与风险程度提高为代价的,它们遵循“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原则,即收益越高的投资则风险也越大。具体来说,家庭投资的形式包括金融市场上买卖的各种资产,如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以及在实物市场上买卖的资产,如房地产、金银珠宝、邮票、古玩收藏等,或者实业投资,如个人店铺、小型企业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家庭财产保值增值,实现家庭财富最大化。
二、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风险
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共同出资,分担风险。对家庭来说,各种风险的出现可能影响到财产的损失或生命的危险,而家庭理财的首要目的就是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财产安全。保险正是达到此目标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手段。所以,家庭投保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的保险筹划,以较小的代价来分散风险,保证财产安全。由于保险具备充足的补偿资金,它是事先集合了面临同类风险的大多数人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可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不用担心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并且这种赔偿权利受法律保护,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可获得补偿的条件、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确保赔偿的执行。
传统的保险产品准确地说只是一种保障性产品,而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除了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的创新产品,它又称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额随保费分离账户投资收益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投连险一般有两个分立账户,一个是保障账户,一个是投资账户。投连险与传统寿险产品的根本区别是该产品将投资选择权和投资风险同时转移给了客户,其特点具有:
1、透明性。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查询其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
2、灵活性。投连险保单保费可以灵活支付,保险金额可以灵活调整,投资账户也可以灵活转换。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保单持有人的回报有很高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
3、消费者主导性。付了初期最低保费之后,保单所有人可以按其需要在任意时间支付任意数量的保费,甚至可以暂停保费支付,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保险成本与附加费用。
4、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保障的同时,可以获得其保险基金投资的选择权,享受期望的高投资回报。
1999年10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拉开了投资型保险运作在中国发展的序幕。从此,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第一季度,投连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25亿元,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10.56%。
投连险要取得良好业绩,需要保险公司准确的投资策略和市场判断,由于投资环境、投资方式、投资人员、投资渠道等都是影响投资结果的重要因素,客观的收益风险随时都存在着,当遇到投资综合因素不利的情况时,投资回报可能会降低甚至出现亏损。由于投连险的创新性,使其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尝试和发展,但是在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运用上远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对西欧及美国投连险的发展的研究,分析其暴露的问题,以此为借鉴,完善我们理财产品的创新。
投资连结保险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英国,而后流行欧美国家。1996年到2000年,西欧国家投连险业务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4%,保费收入占寿险总保费的比重从1996年的16%增长到了2000年的45%,投连险业务资产占寿险公司总资产的份额也增长到了20%,而这一比例在英国曾高达38%。截至2001年底,寿险公司投连险产品的总资产达到10200亿欧元,相当于西欧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1%。在美国,由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90年代,美国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到1995年已占个人寿险市场份额的22%。由于大部分投资人都将投连险的投资账户选择为股票账户,这使得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对股市行情十分敏感。1990年至2001年,英国寿险业投资连结类保险资产的投资分布结构为(据英国保险人协会统计):股票占70%~76%,债券占7.5%~14%,房地产占4.5%~12%,现金及其他占6%~12%,这使得英美寿险公司出现了寿险业务稳定性减弱,保单失效率增高,投连险业务随股市行情影响大起大落,当股市大幅下跌时,客户为避免资产缩水,更偏爱于持有现金及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引发了退保危机,保险公司资产规模下降,经营绩效下滑,市场竞争力减弱,股市的波动直接导致资产价值的波动,并间接导致保费收入和资产管理费用收入的巨大变动。由于退保危机,保险公司需要准备大量现金以提高资产流动性,极易引发现金流周转困难,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加剧了金融市场动荡。概括说来,投连险主要有以下四类风险:
1、投资风险
主要表现为积累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投资连结保险比传统保险产品更强调投资,投资的成败是产品生存的基础,投资风险成为这种产品的特有风险,它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产生的:
第一,按照投资渠道的要求,投连险的账户资金除了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外,还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证券市场的价值波动直接影响投连险的现金价值;
第二,由于市场利率变动导致货币供给量的变化,产生证券资产需求的变化,最终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连险的投资收益率;
第三,由于通胀膨胀,投连险的未来赔偿或给付使得货币的实际购买力降低必然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特别是缺乏继续投保的动力,若投资收益率小于通货膨胀率,大量的保单可能退保,影响投资账户的资产结构和规模效益,不利于长期收益。
2、政策风险
对投连险而言,政府监管部门对于资金运用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规定的变化都可能引起风险。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只有二三十年,保险市场尚未成熟,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有限,资金运用的规范与灵活性均不够,相应的政策法规还不很完善,而投连险对政策的变化非常敏感,当政策法规及税收政策由于宏观经济调整而发生变化时,可能会给这种理财产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造成大量的解约退保,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带来压力,也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3、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投资者通常不具备足够的的专业知识,对投资风险未有足够的认识,而营销员往往夸大利益,从而引发客户的不满,投诉率提高,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还有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益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以传统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损失。
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投连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连险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由于资产单位价格计算频繁,容易产生错误,若对一个账户计算有误,将传导到其他账户的计算错误。另外,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对电脑数据系统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旦系统数据受到非法侵入,后果将不堪设想。
5、监管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一方面属于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其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价值相联系,其投资运作又常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属性,从而在监管时更具复杂性,理论上需要保监会的双主体监管,即采取由保监会管理其条款费率,由证监会管理其投资运营的双重管理方式。但在实践中,双主体监管极易产生权利的混淆和责任的逃避,从而产生监管空白。
三、对于理财产品中投资连结保险发展的建议
从目前看,由于通货膨胀、负利率和居民投资渠道偏少等具体国情,投资类保险产品除具有保障功能、抵御利率波动风险的功能外,还应能给客户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所以成为家庭理财产品中的新宠。但是如果将这种投资收益定位过高,也还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世界范围内成功销售投资类保险的市场,一般具备配套的成熟资本市场、完善的投资渠道、专业的销售员、先进的保险公司管理以及对此类保险有深刻认识的投资者。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投资工具还很有限,这必将大大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和灵活性,同时,在税收政策、投资渠道、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经营能力、透明度等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因此,根据前述对发达国家投资连结保险风险的分析,结合我国发展实际,特提出了以下建议:
1、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完善投资工具的选择,拓展投资渠道。我国的投资保险产品主要吸取了国外流行的投资连结产品的多种特色,如追加保险费、提取部分投资账户余额等,但还需进一步改进,由于投资连结保险涉及二级市场投资,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只有灵活运用投资工具如债券、基金、票据、贷款、存款、外汇等,实现最优组合,才能提高投连险的投资收益。要改变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仍以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为主的现状,提高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拓展投资渠道,让资金充分利用,扭转巨大的资金余额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建立合理的投资结构以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这需要保险监管层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入市的限制,以提高投资回报,增加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2、加强监管,做好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衡量和控制。创新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会产生有别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新的经营风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挑战。保险监管层要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逐步完善涉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和有据可依。
3、正确引导投资者,多方式多渠道选择理财产品。很多投资者喜欢直接拿收益率对不同险种进行简单比较,这种选择方法并不科学。因为每个产品的预期收益、风险和保单条款都是不同的,不同的保险产品其投资策略也不相同。选择险种应该从自身的消费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出发,对于收入低且不愿冒风险的投资者,最好购买传统型固定回报险种;收入较高,想取得较高收益并且愿冒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就选择投资连接产品。同时选择稳健经营、整体投资实力强的保险公司更为重要。保户应该把投资类保险看作是一种长期的保障和长期的投资,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增值期,才能真正认识一个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才能真正认识这种投资形式的价值。投连险客户要逐步提高自身风险意识,理性评价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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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问题与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指的是金融理财师经由搜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通常包含其资产、负债及收入情况等,完全体现用户个人的意愿、目标、风险承受水平等,从而对投资方式的选取、储蓄规划的设定、保险投资、经营规划等设计具体适宜的方针。依照每个客户不同的特点,我们可以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成对单位的业务及对个人或家庭的业务。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竞争力的提升,人们理财意识和意愿的逐渐增强,我国正处于全民理财阶段,因此,银行理财业务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理财的基本目标如下所示:首先,参照生命周期原理,协助个人和家庭及时调整现金流量,均衡资产收支,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其次,在用户出现一定的理财投资风险时,结合专业化的理财手段,引导并帮助投资人及时调整、优化资产和负债结构,进而帮助用户降低损失程度。另外,充分运用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一系列基础性金融产品,让投资者及时做出资产和负债结构的调整,完成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理财市场也迅速成熟起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益丰富,借助对用户财务及非财务状况的分析,选取更科学、系统的手段,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有效的方案,能够更快、更精确地为用户确定出适用的理财产品。
(二)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状况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热点不断转变。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通常有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农商银行等等。现阶段,对于较为普及的理财产品来说,依照其投资目标可分成: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信贷类、票据资产类、股权及证券投资类、结构性产品和其他产品。目前,国内银行理财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萌芽阶段。在此阶段,各大银行刚刚跨入理财市场不久,在设计及研究领域存在很多问题,对市场及产品更是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明确的定位。投资人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选择理财产品。第二,引入阶段。由于政府有关政策的激励及宏观形势的好转,很多商业银行开始设计人民币理财产品,国内投资理财业务迅速升温。最后,即发展时期。随着银监会一系列规章政策的推行,使得人民币理财产品大量涌现,投资者对于人民币理财也进行了重新的认识,理财产品日益丰富起来,理财市场也越来越火爆。
(三)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的情况分析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出现。除了经济的回温令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也是由于人们理财需求的逐渐增强,使得理财市场慢慢火爆起来。各商业银行为留住用户,逐渐考虑客户自身的理财目的及需求。尤其是美国,上世纪80年代后,其市场营销观念出现转变,更重视忠于自己的客户,并开始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服务模式,例如:花旗银行的“贵宾理财”业务。
近年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出现,导致人们理财观念的转变及其方式的思考。此外,投资者及个人对投资理财的稳定性、灵活性、收益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视,很容易得出低成本、低风险成为这些调整的根本目的。
二、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出现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的定价手段不合理,且较为单一
理财产品的定价也就是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它是银行定期可以向投资人提供的收益。
一般来讲,一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情况,主要取决于银行本身具有的产品创新能力、定价水平、资产运作效率三方面因素。
银行理财产品定价是研发的重要阶段,定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理财产品开发能力的强弱,也决定着银行自身的产品创新能力。理财产品定价水平不高,反映出其可以提供的理财产品种类匮乏、范围较小,难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决策空间。因为无法迎合投资需求,不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也会导致一大批客户的流失。另外,定价水平关乎当前利益及长期发展的权衡。若理财产品定价过低,便难以吸引客户;反之,若定价过高,也会压缩自身的利润,造成经营不利,增加短期内的经营风险。最后,合理、科学的定价可以令相关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握有主动权。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在所有理财产品中占据了绝大部分,这就说明了外部理财产品存在很大的增长空间,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水平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现在国内银行大多数产品均为外资银行所涉及、报价的,缺少足够的定价能力及风险控制体系。由此,要想更好地融入到世界金融体系当中,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最关键的就是提升产品定价水平。
(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始终依靠较为传统的方式,这就容易出现风险管理无法跟上时代脚步的状况。现今,银行大量推出了新型理财产品,再加上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较为薄弱,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发生风险的概率。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贷款规模局限,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把理财资金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投资于信贷、债权等业务。
(三)理财产品销售信息不对称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理财产品通过专门人员的重新包装展现在投资人面前,这就要求投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熟悉理财产品的原理。但是,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大多数为普通人,缺少足够的专业知识,也不熟悉理财业务。另外,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标注不准确,仅仅是标注一大堆数据,或者在某些比较隐匿的位置进行标注,这些均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从而使得投资人处在不利的位置。
(四)理财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银行的理财人员一般比其他人更专业,更有经验,再加上众多营业网点,咨询过程也相对容易。现在,国内存在的 通常为注册财务策划师,其人数非常有限,他们主要从事理财分析及高层管理工作,很少能够在培训场地发现他们的身影,更不用说让他们去银行前台接待客户。所以,扎根于业务线的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普遍不是很高。
三、进一步推动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措施
(一)实施互补定价制度
要想更好地实现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公允化,就必须在所有业务环节中制定相应措施,协同合作来达到最终目标。经由全面的讨论分析,本文认为市场互补定价制度能够有效帮助银行理财产品达到价格的公允目标,其中市场包括发行市场、OTC市场及流通市场。其中心内容为由发行市场定价,OTC市场赋予理财人员一定的浮动权限,流通市场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这几个市场互相补充和完善。借助这一措施,能够有效解决现在理财产品定价不合理的问题。
(二)推进风险管控一体化的政策
由于金融进步以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继续加快发展步伐,同时,一系列的理财风险也体现出来,投资人对于理财的流通性及安全性需求更高,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强度不断增加,对其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使得银行理财的风险和难度继续加大。
因为风险控制的本质就是分散、化解或转移风险,即保值增值、降低损失,在风险程度可控的前提下,使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分析每个环节的业务内容,根据其本质特征,健全全面风险控制机制,推行动态监管体系,把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工具的改进融入到理财业务中,与时俱进。
(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加强透明度
正是由于当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要想解决这种状况,重点在于令产品信息可以尽可能给购买者、出卖者透露。构建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使投资人更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降低风险和损失,进而减少各种纠纷事件。另外,理财环节的信息披露也是业务管理必需的一项,目的是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稳定、健康。我们除了应当完成全面的风险揭示,也应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完善理财人员的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银行理财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内容:首先,明确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的职权范围必须明确,然而,他们也是互相关联、密不可分的,因此,应尽力寻求一个平衡点。其次,综合发展,提升素质。理财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为其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奠定基础。最后,就是要加强激励,发掘潜能。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实行等级管理,依照不同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成绩制定各种标准。
结束语
综上,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理财观念逐渐转变,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促进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处在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经济增长带来了个人经济收入增长,现有的银行保本收息的传统理财方式已经不满足个人投资理财需求,银行为适应社会个人的投资欲望,引进了国外理财业务。由于银行理财业务能实现个人收益增长,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投资者将银行保本收息的存款投资到银行理财产品中,许多人见到其他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获得增值收益,也盲目跟随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由于人们缺乏应有金融理财知识,对购买银行理财风险估计不足,许多投资者看不懂银行理财产品合同,有的投资者甚至于不看合同,单方面听取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口头宣传,投资者问起购买理财产品的有没有风险问题时,银行理财人员拍着胸脯对投资者说没有风险,由于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理财产品收入达不到预期收益,有的还出现亏损,银行理财人员就把责任推向投资者。由于投资者盲目跟随其他人投资理财产品,导致许多投资者资金损失和法律纠纷。
二、投资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1.要明确自身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业务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和承受风险能力,不能盲目追求理财产品高预期收益,虽说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对投资者家庭经济状况和承受风险能力作了详细了解,并针对投资者情况推荐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还要有清醒认识,拿多少钱投资理财产品,是否有承受能力,不能影响家庭生活,投资理财产品是保本类型,还是高收益类型,高收益附带高风险,保本类理财产品也有风险。所以,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需要达到什么投资目的,这都是投资者自身必须要明确的,投资者明确方向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理财风险。
2.要了解投资产品特点。投资者在参入投资银行理财业务时,首先要了解银行理财产品是保本收益类,还是非保本收益类,在选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前,必须要看清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注意保本收益类产品于银行普通存款是有区别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要高于普通存款,但其收益要高于普通存款,所以保本收益类产品的保本收益一般合同都有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可能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并含有风险内容,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风险,购买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前,必须要详细咨询银行专业理财人员,附加条件中含义和带来的风险。投资者投资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要知道最高收益和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无论是最高还是预期收益率,银行没有保本理财产品保本支付义务,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与最高收益和预期收益是有偏差,投资者如果购买的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应要求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预期收益率估计依据,同时还应要银行专业理财人员揭示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介绍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以及规避风险的各种可能方式,投资者就要判断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在理财投资中站在什么角度推荐理财产品,只有了解理投资财产品全部风险,才能避免投资风险。
3.要加强投资风险评估。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看上去是银行的责任,实际上跟投资者紧密相连,当投资者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理财专业人员会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理财风险评估报告,并充分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在结合了解情况向投资者推荐相适应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负责人还要再次确认,看专业理财人员是否有误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风险估计,不能听之任之,要拿出自己最后判断,是购买还是不购买,决定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还要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一旦出现风险,采取什么方式化解理财产品风险,将理财产品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要认清自身理财目标。投资者到银行是购买理财产品,银行有义务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向投资者推荐银行开办的理财产品,介绍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情况,对投资者作投资风险评估。虽然,银行对投资者作了详细了解,而投资者对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也要作详细了解,银行推选理财产品适不适应自身理财目标要求,是否于自身承担风险相适应理财产品,如果不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就要求银行理财人员重新选择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如果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就要实施有计划投资理财目标,合理配置家庭资源,养成长期投资的习惯,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策略性调整,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理财风险。
三、对投资者理财几点建议
1.要注意加强学习。随着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投资者投资品种越来越多,作为投资者要注重投资方面学习,特别要加强金融理财理论知识学习,平时要多关注国内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变动,掌握金融市场信息和各个行业发展信息,才能适应投资理财要求,为防范和控制投资理财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要注意盲目跟随。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至今,投资的理财产品品种热来热多,销售量越来越大,如果投资者看到其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理财收益,就跟随购买同样理财产品,不考虑自己承受能力,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就会产生理财风险,所以,投资者在参与理财过程中,不能盲目参与投资理财,注意投资理财中各种风险,加强控制和防范。
3.要注意风险鉴别。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特别要注意理财中风险识别,一方面银行理财人员推荐理财产品,要注意了解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问题,不能单听银行理财人员宣传,要有自己分析和判断。另一方面就是注意理财产品合同内容,合同中有“保本”二字,其实“保本”也具有重重风险,因为,在市场经济形势好时,理财产品可能保本,如果市场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理财产品可能就不能保本,还会出现投资亏本。这就要投资者研究投资环境和经济形势来鉴别理财风险。
四、结束语
关键词:理财产品 定价 调查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深化,采取市场化定价策略的银行理财业务获得长足发展,从而成为银行适应利率市场化、提高定价能力的战略步骤。为了解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定价能力,我们对理财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显示:在存款利率管制条件下,理财产品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渠道让银行、储户双方受益。理财产品锻炼了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成为银行经营转型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推手。
一、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获益情况
随着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快速增长,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不断加大。2005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598款,发行规模仅为2000亿元。到2012年我国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8万多款,发行规模超过24万亿元。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收入和销售管理费是发行银行获得的主要中间业务收入,约为销售规模的0.3%。若管理运作较好,实际投资收益率与产品预期收益率之间的超额收益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入账。2012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托管和其他受托业务手续费增速分别达到31.06%和49.22%。
二、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与定价机制
目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拟投资标的收益率扣除销售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以及投资管理费率的差额。即:
预期收益率=资产投资收益率-理财销售管理费-托管费率-其他相关费用
据商业银行反映,保本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定价机制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而与配置资产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资产配置上,一般分为资产池配置和单一资产配置,单一资产配置包括债券型资产配置和挂钩资产配置。因而,其定价模式大致有三种:
资产池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在理财产品发展初期,部分银行从自营业务中分拨出部分优质资产,作为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部分银行滚动发售多期理财产品,以短期理财购置长期资产,逐步滚动形成资产池。经过长期积累,品种多样,池中资产的质量相对优良,对支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具有较高保障,因而其定价机制较为灵活。在通常情况下,这类理财产品的定价以体现本行的同业竞争能力为目标,综合考虑区域市场情况、流动性状况、资产可得性因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诸因素后,确定具有较高竞争力的预期收益率。
债券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单一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券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其定价机制也有所差别。债券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主要为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可转债(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具有较明确的收益区间。这类理财产品定价关注的主要因素为:一是拟配置资产近期收益水平。银行在分析资金形势、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强化对整体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方式的管理,掌握较为准确的资产端收益区间。二是基准期限理财产品收益水平。根据存量理财产品的期限分布特征和久期,确定理财产品的基准期限。比如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占比较大,且久期也在3个月左右,则其收益率可确定为基准期限预期收益水平。三是根据基准期限理财收益水平,参考其他银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机制。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利率挂钩理财、汇率挂钩理财,股票挂钩理财、大宗商品挂钩理财等,挂钩资产多种多样,其特征是配置资产价格波动大,没有明确的最终收益率,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操作平衡风险与收益。为说明其定价机制,仅以最简单的内含欧式看涨期权的保本理财产品为例,其他类型理财产品无外乎在挂钩金融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多重期权保值或套期,核心定价机制基本相同。在操作上,这种理财产品被分解为零息债券与欧式期权两部分。期初以Ne-rt价格购买挂钩资产,以c=e-qTSN(d1)-e-rTXN(d2)价格购买欧式看涨期权,从而组成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价值。在到期日可收回金额为其中:R(到期回收金额),N(发行面值),b(参与率),St(期末价格),S0(期初价格),S(股价),X(敲定价格),T(期限),r(无风险利率),q(股息),σ(股价波动率),N(*)(累计标准正态分布)。
其定价机制为:当理财计划终止时,如果挂钩资产的期末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则产生正理财收益率;如果期末价格小于约定价格,则理财收益率为零。约定价格在挂钩资产期初价格的基础上,包含期权费、手续费及银行合理收益。
此外,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创新出与信贷资产挂钩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等同于贷款定价。比如交易所投资理财产品,它是商业银行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订立交易服务协议和交易系统服务协议,由理财计划作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项下的委托人,对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需求进行摘牌投资,由具体经办分支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项下的受托人,在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投资给融资方。其实质为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贯通,预期理财收益率取决于同业竞争程度和交易双方议价能力。由于当前贷款利率水平普遍较高,这种理财产品给客户的回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及管理
各银行非常重视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着重从三个方面控制交易风险:
一是分析资金供求状况和利率走势。各银行定期进行资金状况和利率走势分析,在进行资产组合前,综合考量产品发行规模、产品结构、资金成本以及投资组合风险限额等情况,以合理把握投资品的预期收益率。在交易过程中,银行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与交易对手进行议价,确保以合理的目标价格成交。
二是严格执行资产筛选流程和标准。各银行在选择匹配资产时,严格筛选投资资产,在投资部分风险相对较高的债券时,严格按照自营业务标准和流程履行信用审查审批。在债券选择上,投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A级的债券,自有投资权限为信用等级高于AA级(含)以上和5年期以内的各类债券;5年以上期限的债券,需经过严格审查方可投资。在资产项目选择上,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切实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
三是对交易的权限和价格实行刚性控制。各银行理财产品均通过理财业务管理系统(PPM系统)完成投资申请、复核和审批,确保理财产品的规范运作。在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分级交易权限及单笔最高限额,以实现对超限交易的刚性控制。在交易价格控制方面,对于投资组合之间的债券交易,系统已做刚性控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偏差绝对值控制在2%以内。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偏差绝对值要求在3%以内。对于债权类信托方式、委托贷款等投资品,根据要求交易均按照成本价执行。
四、相关政策建议
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理财业务不但成为利率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动力,也为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提供了锻炼机会。从而为银行经营转型奠定了基础。但是应当看到,理财业务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理财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可能会累积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有限,理财资金所投资产或挂钩资产较为集中,同时在理财产品定价时,各银行始终把盯住同业预期收益率作为重要的定价基础之一,致使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趋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系统性风险比如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时,理财产品容易产生巨大的亏损,进而带来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理财资金表外化,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2009年下半年监管部门要求将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并计提风险资本,受此影响不在表内核算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行量占比不断提升。这部分理财资金多由存款转化而来,而银行又根据考核时点的需要设计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到期日,结果月末尤其是季末大量理财产品转为存款,表现为存款大幅增长。考核时点一过又有购买理财产品转到表外,从而造成存款的大幅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的货币M2等指标统计,加大了货币调控的难度。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循序渐进开展金融工具创新,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商业银行理财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今后,应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切实实现利率市场化定价,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调控效果。
二是加强由理财产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管理。建议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理财业务报表监测体系,并加强管理部门及同业机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监测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概述
现阶段,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针对关联交易都有研究,而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以上市公司为对象,针对其与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研究;二是以各类金融产品为对象,针对其与管理人等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研究,不过从法律层面,并没有形成能够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定义。事实上,关联交易同样属于普通交易中的一种,相比较普通交易而言,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其可能处于三种不同的状态,分别是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交易本身是一个内涵广泛的词汇,包含了一系列的活动,如购买、销售、、租赁、借贷等,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关联交易在形式上自然也就具备了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实施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服务提供等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属于虚拟性质的会计核算主体,需要商业银行对其进行单独管理,这一点类似于基金或者信托计划。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也可以借鉴基金以及信托计划关联交易的规定来确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属于一种特殊的资源或义务转移交易,其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如银行内部不同理财产品间的资产交易、银行本身与管理的理财产品之间的资产交易等,这里提到的交易包括了买卖、贷款、投资、担保、租赁等。如果从经济效益分析,关联交易属于中性,同时存在有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而对于外人来讲,关联方彼此之间可以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种问题,也可以很好的满足关联方各自的需求,实现供求平衡,降低寻找和谈判环节的成本。而考虑到部分投资方缺乏与关联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在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个别关联方可能做出一些有损理财产品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依照理财产品投资方利益是否受损,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当关联交易,指在信息资源或者义务转移时,保证价格的公允性以及风险转移的公平性,合理支付相关报酬的同时,发挥关联方所具备的资源优势,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交易的成本。不过,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正当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变成不正当关联交易;二是不正当关联交易,其包含了多层含义,如没有引发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披露,关联方采用非公允价格或方式进行资源和义务的转移,又或者从事的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关联交易等。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产生的动机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包含的四种不同类型,即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相互交易、代客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相互调节收益、银行利用信贷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资产交易。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产生的动机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够帮助银行实现利润的有效调节。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可以借助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来赚取差价或者转移利润,通过银行内部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连续性债权交易,将一些实际收益水平较高的理财产品和实际收益水平较低的理财产品调整,使得相关理财产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又或者当银行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面临被投资者赎回而银行本身的投资产品无法变现时,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二是能够借助关联交易,实现风险转嫁。对当前多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其存续期平均为2个月,对应的融资项目投资在3-5年之间,同一个项目接力次数越多,资金链越容易出现断裂的问题。通过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方式,能够保障一个项目前期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会将风险转嫁给更多的投资者,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违规因素
(一)监管力度不足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当前仅在银监会出台的部分行政性规章制度和文件中有所提及,但是相应的规定都比较简单,没有能够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内涵、性质、范围等进行明确。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虽然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很多内容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二)体制机制缺陷
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存在缺陷: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二是缺乏对分支机构管理层的内部牵制;三是存在着控制不足和控制过度的问题;四是制度评估机制欠缺,落实情况得不到保障等。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欠缺,可以说是导致理财产品关联交易难以得到根本遏制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商业银行还存在着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也没有能够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信息披露欠缺
对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一般是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但是目前,缺乏专门的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内容,很多时候,商业银行都是参考上市公司的做法来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明细进行披露,并不能很好地切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四)投资运作不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中,包含了基金、债券、信托等,早在2013年,银监会就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以及风险拨备进行了明确,不过理财产品通过投资运作渠道,依然存在较多不合规的行为,例如,同一个集团下的银基合作、银信合作,借助理财产品实施关联交易,没有对相应的权责进行划分,也没有重视风险控制,当出现亏损时,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为了避免资金大量赎回的情况,存在非标资产接盘的问题,容易引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危机。
(五)人员行为不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时间段,从业人员缺乏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的认识,而其本身的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当业绩较差时,可能会借助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来完成业绩。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监管不足的问题,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相应的惩罚力度。一是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等进行协调,完成同质化资产管理业务对于投资者服务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行业间利用关联交易套利的情况;二是对于理财产品违规事件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可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理财产品相关的规定,如规定银行理财和劵商资管之间不能实施关联交易、理财产品营销实施投资者同意制度等。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起第三方评级,结合安全系数、风险收益等,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信用评级;三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因为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引发的违规行为,做出严厉处罚。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一是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内控机制,确保其能够将理财产品设计、销售、投资运作和资产评估等全部纳入其中,做到权责分明;二是应该优化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理财业务管理,专门负责代客理财,推动自营投资和代客资产管理的分离,做好理财业务风险的有效防控;三是应该重视信息化技术的合理应用,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和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追踪,做好风险的提前预警,尽可能减少投资者和银行的损失,同时也应该对理财业务实施专项审计稽核,借助合规检查来降低操作风险,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及合理性。
(三)做好信息披露
新的发展环境下,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每年定期对自身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上报,一些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在事前做好详细的信息披露,同时银行理财业务必须接受报表审计,对照上市公司的方法实施信息披露。在理财资金投向披露方面,银监会应该在投资品出现融资客户信用等级下降、收益本金归还不及时或者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必须从理财产品成立开始,对其投资明细进行披露,定期披露项目对应的融资企业财务信息。在实施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事前披露事项与事后披露事项的合理区分,事前披露的适用情况包括:一是理财合同中允许商业银行实施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不过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进行了规定,要求信息披露工作必须放在理财产品交易达成前;二是理财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多种不同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商业银行想要实施对应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则信息的披露需要放在交易前;三是理财合同对于是否允许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若交易本身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在投资者批准前对相关内容进行披露。事后披露使用的情景包括:一是在相应的理财合同中,针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强调必须进行事前披露;二是在理财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是否允许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不过关联交易本身的数额较小,可以实施关联交易并在事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优化运作渠道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不合规的情况,可以在推动投资运作渠道规范化运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客户的利益。从银监会的角度应该加强对理财产品市场尤其是产品中非标资产接盘的监管工作,另外,商业银行应该在理财产品业务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横向的价格体系,要求各部门对资金成本及经营成果进行独立核算,做好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机遇,将其交易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规范人员行为
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具体完善的从业标准,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应该提升从业人员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认识和专业素养,加强相应的资格考核以及跟踪评价,制定出合理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及退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完善救济机制
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中,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或者没有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则应该将其归属于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范畴,投资者可以行使一定权利来保障个人合法利益。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管理银行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撤销权。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不正当关联交易,而且不需要将损失作为条件;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恢复理财资产原状和赔偿理财资产损失等,商业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以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这些损失包括了实际资产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三是归入权。商业银行依法取得报酬,不能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借助理财产品为自身谋利,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银行将其所得利益归入到理财资产中;四是提前终止合同权。如果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产实施不正当关联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合同的实施,也可以借助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提前终止权,申请法院判处理财合同提前终止,不管理财合同是否就提前终止做出了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赔偿,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得到银行本身以及监管部门的重视,对诱发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做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管理和规范,保障银行和投资方各自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营造出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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