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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教学管理 创新
如今,教育改革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任何一个教育组织都十分重视教学管理,因为它与教学成绩一样,都是学校生存的命脉,创新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也是提高学校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学校教育组织必须依靠它来赢得社会、政府、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一所质量高的学校绝不是只靠着有几位著名教师、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或者教育经费充足,而是由于学校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全体教职工共同创造的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教育教学管理的创新是刻不容缓的。
一、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教育管理者的创新素质
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个过程,学校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不断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保持教育思想观念的不断变革和及时更新,这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发动机”,操作这台发动机的正是学校的管理者。因此,学校的管理者是学校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关键。
学校管理者支配和引导着学校各个群体的行为,他们是否具有创新素质将直接制约和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走向。如果一所学校没有一位富于创新的校长,做事情前怕狼,后怕虎,保守求稳,那学校也只能永远望它校之“项背”了。学校管理者必须敢于否定学校旧有的、束缚人性张扬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教学管理制度创新,这是教育事业发展对学校管理者提出的理性要求,也是取得成功的要素之一。
2、学校内部的创新氛围
目前学校要在比较理想的水平上开展创新教育,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特别是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尚不能适应创新教育的要求。教育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教育活动,它不是教育管理者独自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由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的一种整体性、目的。它依赖于全体教职工的真诚投入,依赖于不同教师的教育思想和意见的交流与撞击。我们必须努力营造一个平等、民主、开放和宽容的创新氛围,创造一种以创新为内涵的校园人文环境,给教师以自由想像的时间和空间,给教师以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在教师的相互沟通、相互刺激、相互诱导中,提高工作乐趣,激发创新潜能。
二、创新教学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1、以人为本
现在多指是指经营者或管理者的一种领导方式或理念。学校管理正是如此,要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注重个体的差异发展、注重群体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有活力、善创新的教师队伍是教改向纵深发展的前提,也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任何一项创新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参与。
2、民主管理
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没有民主的管理,就没有民主的教育;没有制定政策时的民主,就没有执行政策时的严格。一所学校,如果只有少数领导干部的积极性,而没有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那么这所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将难以开展。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教师群体对于民主、平等、尊重的情感需要,对于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较其他社会群体有更强烈的追求。因此,在新的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教育管理者应充分发扬民主,实施合作式、民主式管理,为教师创造一种宽松和谐的环境,从而满足教师群体的心理需求,使每一名教师都成为自觉的创新主体,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局面,逐步达到人与学校、人与教育、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三、确立整合思想,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直接决定着一所学校的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而富有特色的管理制度则会极大地强化激励的有效性。新的教学管理机制必须致力于有效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要求。其基本特点是:管理体系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管理组织从单一控制型转变成综合支持型,管理模式由刚性向弹性转变,管理方式由过程型向目标型转变,管理方法由行政化、控制为主向民主化、引导为主转变,管理手段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网络化转变。
1、 完善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形成有效组织保障
完善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是确保学校开展正常工作的根本任务。上海有一所小学,2000年归并了6所村校,成为一所拥有近1700名学生,130多名教师的大型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无疑使原先“垂直式”的管理方式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影响了管理效率。在此情况下,校长结合学校实际,确立整合思想改革了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取消了副校长、教导主任等层级,改为条线负责制。把学校常规工作按学科及学校管理的需要,分成若干个条线,每个条线设一个负责人,管理该条线的人和事,并全权负责该条线工作的实施。条线负责人上对校长书记负责,下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负责,与此同时,接受校长书记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和评价。从而形成了校长书记――各条线负责人――教职员工的三级管理网络,学校内部管理由垂直管理变为扁平式管理,确保了学校常规管理能落实到处,构建结构完整、环环相扣、体现整体优化的教学管理工作系统。
2、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形成弹性管理模式
关键词:素质教育 制度改革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以实现教育目标为根本,对教学活动的计划、组织与开展进行科学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现代高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而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则是实现人才素质培养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素质教育背景下,必须要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使其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素质教育对高校教学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1教学管理模式
素质教育提倡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以对高校教学管理模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的教学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的需要,所以必须要对现有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1.2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实施者,教师队伍的综合水平对高校教学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在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需要针对教师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养策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水平,增强教师对素质教育的认知,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1.3教学管理方式
素质教育背景下,越来越多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教学管理活动中,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成为了新时期教学方式的代表,尤其是在高校扩招政策下,办学规模越来越大、学生人数越来越多,以往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教学活动的要求,所以对教学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当前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教学理念滞后
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并没有完全改变高校管理者的思想意识,而且很多管理者不具有管理专业的学习和培训经验,大多是依靠自己的经验开展教学管理活动,没有认识到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在现代高校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作用,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如何扩大招生规模、如何提高学生就业率等方面,没有将素质教育的目标充分落实到教学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教学效率。
2.2教学管理体制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学管理活动都是以学生的服从作为管理实施的标准,将培养听话的学生作为其管理目标;而且教学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缺少与外界环境的良好沟通,所以对学生的思维和行为都造成了一定的约束,学生的个性受到压抑,无法实现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3教学管理方法过于僵硬
高校教学管理活动的开展在于保证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实际的效果是,过于僵硬的教学管理方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垂直性,忽略了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而往往以教学效果、就业率作为教学管理方法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同时,有的高校管理者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教学管理,却忽略了学术管理,缺少针对学术管理的有效途径,也影响了高校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高校教学管理制改革的策略
3.1改革教学管理理念
先进的教学管理理念是保证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所以,无论是作为管理者,还是教师,都必须要对素质教育有全面的、正确的认知,并且将素质教育渗透到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一切教学管理制度的构建都要以这个目标为基础,才能增强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3.2改革教学管理组织
以往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垂直型管理组织结构缺少灵活性,无法适应素质教育对高校教学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所以要对教学管理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一方面建立起高校管理层与教学实体之间的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高校教学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学习型组织的构建,不断加强管理者和教师队伍的能力提升,促进教学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3.3改革教学管理体制
高校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直接关系到高校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的有效开展,所以要在高校中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协调教学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关系,为学生创造积极、公平的学习环境,增强高校人才素质培养的实效性,使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更加符合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高校教学管理制度要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才能适应素质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为了保证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性,需要从教学管理理念、教学管理组织和教学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开展必要的改革,促进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从而为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何云鹏.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刍议[J].教育教学论坛,2013(52).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师资队伍 教学质量
一、独立学院师资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办学初期完全是依靠母校的师资力量,采用“借鸡生蛋”的一种方式维持自身的运转。随着我国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独立学院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师资队伍建设成为学院发展中首要的战略性、紧迫性的任务。现行师资队伍结构由兼职教师和专职教师组成。
(一)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母体学校及其他高校的专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来校任教是第二职业,主要是为了发挥余力,增加收入。兼职教师在教学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均相对不足,他们往往是“上课来人,下课走人”,课后指导、师生交流的时间均受限制,只能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二)专职教师
独立学院专职教师以青年教师为主,另有部分高等院校退休返聘教师和少数特聘骨干教师,师资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上,没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梯队,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中间出现断层,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职称结构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所占比例很小,助教所占比例偏大,呈金字塔式结构。
二、独立学院教师队伍与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独立学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是关键,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师的素质是教学质量的保障,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教师只有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认真准备,讲课才能游刃有余,才能高质量的完成课堂教学,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教师必须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课堂教学管理,尤其要做好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知识补习工作。这些都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心血和劳动,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难以胜任的。
三、打造优良教师队伍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在从教过程中师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高校教师的师德目标应该是“爱岗敬业,奉献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更新观念,努力创新”。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进取精神,帮助他们树立为教育事业献身的价值观。
(二)关爱教师,人性化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第一要务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以教师为中心,以情感为重心,以民主为核心”,实行人性化管理,关爱教师,真正从教师需求出发,切实解决教师困难。独立学院要为教师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包括在学院内部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人文环境,使教师充分实现其自我价值,施展自己的才华并不断自我完善,用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吸引教师、留住教师、发展教师;并逐步完善保障体系、在提高教师待遇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使教师安心、放心、尽心地工作,从而稳定学院的师资队伍。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考核机制
通过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可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教师能够更富热情地投身到教学与科研工作中。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首先要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基础的薪酬体系,充分发挥物质激励的杠杆作用。其次,要十分重视精神激励的积极效应。健全的考核机制包括明确的考核目的、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运行良好的反馈机制、合理的奖惩机制等。独立学院应建立公正、公平的考评体系,按照各类人员的不同岗位特点,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并建立考核工作的监督机制,增加考核的透明度。
(四)专兼结合
独立学院打造师资队伍应始终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对于兼职教师,独立学院应加强对其管理力度,同时应有计划、有目的的建立外聘教师的人才储备库。确保有一支质量较高、数量充足的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可以达到人力资源共享、促进内外信息沟通的目的,同时还能够弥补本校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的缺陷,应当将其作为独立学院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对待。
(五)教师培养
教师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也是实现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科学、合理、连续的教师的培养体系,是师资建设的核心。
1.青年教师是独立学院师资构成的主体。对青年教师首先应进行岗前培训,接受有关高校教师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教学技能、教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方面的较为基本的系统化的训练,促进新教师角色转换,尽快担当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其次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学校选拔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为青年教师的导师进行跟踪式培养。发挥优秀教师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授课艺术和授课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师德师风;增强青年教师的敬业爱岗的意识;为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2.提供平台,促进教师相互学习交流。学校可分学期、分内容、分层次举行优质课竞赛、说课活动、教案设计、普通话竞赛、多媒体课件比赛、教学教法考试等活动,提高教师的各种职业技能,为教师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创造机会,使他们共同探索教学规律,共享教学经验,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3.加强教师学历培养和继续教育。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师应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素质。学院要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规划,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把对教师的短期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方式纳入总体的继续教育计划,并有计划地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
4.增强实践能力。独立学院主要培养应用型、实践型高级专业人才,作为教师必须在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应安排教师有计划地轮换到行业、企业进行锻炼。
(六)开放式人才引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编制标准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有计划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县(市、区)区域内应当举办两所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镇区域内应当举办一所以上市级示范幼儿园。
第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财政、物价、人事、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妇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城镇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农村每行政村或者每五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属于人民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规费减免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气)、水、电、供热等公用事业费及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应当按照向中小学校收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城市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万元;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等人员。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周围无危险场所、无污染源,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环境适宜;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三)房屋、厨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有取暖、降温、供水和必要的消毒等设施;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六)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
第十二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公示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变更、终止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前六十日提出申请。学前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债务清偿,妥善安置好学龄前儿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选择保育、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龄前儿童应当凭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体检合格证入园。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学龄前儿童交接、食品卫生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保障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遵守和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其他类型车辆以及报废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校车驾驶员,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园(所)长、教师、保育、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市级示范园(所)的评估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发展计划的落实、经费投入和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拆迁学前教育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专用学前教育设施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按照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布局要求,以不低于原房屋面积、活动场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建设新园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学前教育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学龄前儿童作出妥善安排。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学前教育机构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学前教育机构承租。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办学者承担赔偿责任。
被责令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二)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及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三)聘用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没有及时调离的;
(四)学前教育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校车和聘用驾驶员的;
(五)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通风的建筑和设施的。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的,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或者处罚。
【摘要】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效果。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转型时期,如何做好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我国的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管理进行研究,以期提出有创新性的建议,促进独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独立学院的竞争力与凝聚力。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学管理; 兼职教师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6-0005-01
独立学院的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的发展,作为独立学院来说,教师队伍的结构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而兼职教师正是独立学院教师结构中最特殊的部分。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是摆在独立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兼职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
以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为例,学院教师队伍主要由全职、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三部分组成。其中全职教师大多数为退休返聘的老教师,专职教师主要由高校教师和研究生或本科毕业生担任;而兼职教师主要有在职的大学教师、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以及公司、企业的专业人员。
海滨学院师资队伍中兼职教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011-2012学年海滨学院共聘任兼职教师161人占所有任课教师人数的63.6%,兼职教师承担了112课程的教学任务,占总计262门课程数的42%,在期末学生评教中,兼职教师被学生评为优秀等级的达到95%。
兼职教师在保证独立学院高起点、快速、健康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兼职教师在教学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现存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1、多数兼职教师的授课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和理解,兼职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受到一定限制,课外辅导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工作。以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为例,每学期大部分兼职教师的课程集中排在周六和周日全天,学生反应上课太过集中,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2、调课现象严重,还以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为例,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共计调课491课时。其中兼职教师调课340课时,占总调课时的69%。
3、兼职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更换教师比较频繁,甚至出现学期教学中途走人的现象,给教学管理来带很多不便。
4、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不在独立学院,管理制约力差,荣誉感责任心差,认为只要按时来上课就是完成任务,独立学院一般较难对出现教学问题的教师进行过程监控和及时处理,出现问题,学校教务处只能通过教学秘书联系到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事无巨细的都委托给教学秘书甚至委托学生办理。
5、兼职教师一般来自大中城市的高等院校或者企事业单位,对独立学院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求普遍期望值太高,一些兼职教师感觉条件太艰苦进而影响其课堂讲课的状态,对学校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造成学校管理困难。
针对兼职教师现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自身发展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与兼职教师签订合同并要求其严格履行,对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不好,迟到、早退严重的兼职教师提出批评,不改正的子以辞退。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院有关教学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聘期结束时要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作为今后续聘的主要依据。
2、大力培养独立学院自己的专职师资队伍。鼓励专职教师听兼职教师讲课、给兼职教师助课,除了在课堂听兼职教师上课以外,专职教师还应当多替兼职教师批改学生作业,课下辅导答疑,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3、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于2011年成立了教学督导组,聘请了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教授作为其成员,不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采取随机听课的形式对教学质量提出评价意见。通过合理的、科学的考核方法给兼职教师一个正确的评价。督导组的评价作为兼职教师年终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并作为人事部门给兼职教师发放津贴和是否决定与兼职教师续聘的重要参考。
4、提高服务意识,为兼职教师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对兼职教师实行人性化管理政策,尊重每一位兼职教师,提升他们在学校的归属感和使命感,从而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6、校企合作,多种途径聘任兼职教师。学院应当通过产学合作,与企事业单位简历稳定的合作关系,从合作伙伴中选择、聘任符合兼职教师任职条件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到校任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