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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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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洋资源;产权;产权界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5-02

一、海洋资源产权及中国海洋资源产权有效界定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它具有丰富的内涵。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产权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1]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2]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3]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他认为,“产权体系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定物品的使用方式。”[4]

总之,产权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指人们之间彼此认同的行为关系,这种行为关系是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即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它不仅是人们对财产使用的一组权利,而且约束了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制度。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交易性等基本属性。产权的功能是能够明确界定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为外部性的内部化提供激励,能够经过产权安排对资源配置进行调节。

(二)海洋资源产权的概念

海洋资源产权是产权持有者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控制程度和享有该资源所产生经济利益的范围。与一般产权含义一样,海洋资源产权同样是“权力束",即它由一系列权利所组成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同时,它也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可转让性等属性。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海洋资源所有权和海洋资源使用权。

海洋资源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排除他人,独占海洋资源资产,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海洋资源资产,以实现所有者应享利益的权利[5]。

海洋资源使用权是某一组织或个人通过所有者授权所拥有的对海洋资源资产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其内容同时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三)对中国海洋资源产权的有效界定

1.海洋资源产权界定的内容。产权界定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分清财产的所属关系,也就是说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第二,在明确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要在产权实现过程中清楚界定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对于海洋资源来说,海洋资源的产权界定要实现两点:一是意识实现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明确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范围;二是在清楚界定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做到权能与利益相对称,权利与责任相对称。

2.海洋资源产权界定的必要性。第一,清晰界定海洋资源产权能增加其确定性。产权不清晰会使人们缺少最基本的安全感,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够积极,这样就会导致滥用海洋资源。因此,随着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为了减少海洋资源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因素,我们就应该明晰海洋资源的产权化,这样就会确定人们的经济关系,也使海洋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保护,使各权益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形成一个可以把握的稳定的预期。第二,明确界定海洋资源产权可以使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海洋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在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者权利无法界定而产生的。如果明确界定海洋资源产权,交易的双方就会直接承担受益受损的效应,这样就会受到内部和外部的有效阻止和激励,从而使内部产生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动力。第三,明确界定海洋资源的产权可以对产权主体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产权的重要功能是激励功能,界定了产权的边界和主体,主体就有努力的动力,并获得与预期努力程度相应的预期收益。特别是在产权体系发生分解,关系普遍化以后,更加需要赋予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产权并充分界定,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和监督成本。第四,明晰界定海洋资源的产权可以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晰海洋资源产权能够发挥产权的激励约束功能,减少开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外部性,解决当前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等问题,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其利用效率。

二、中国海洋资源产权的现状

(一)中国海洋资源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海岸带纵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3个气候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 184万千米; 拥有内水和领海的海域面积37万平方千米,享有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7]。中国有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四大海域有海洋生物超过3 000种,其中,可捕捞、养殖的鱼类约有1 700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辽阔的海域面积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为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中国海洋资源产权现状及其影响

下面以漳州市沿海各县为例,在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海洋资源各种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所有权代表地位模糊,使沿海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经济的关系缺乏协调。比如漳浦县在滩涂、浅海使用管理商五花八门,有村镇集体管理、有个人开发利用、有祖上习惯管理留下的等等。行业之间、村与村之间争资源、争空间的冲突与集体械斗时有发生且日益明显,严重破坏社会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稳定。

2.产权不清晰,资源开发的巨大收益被转化为部门、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漳州沿海各县基本上都存在渔民群众“本地海”、“祖宗海”观念严重,从而导致随便用海的现象尤为突出,无序开发现象严重造成海洋资源不能有效的利用,导致国有海域资源的浪费。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东山县已办证确权的养殖用海面积228.7万亩,仅占实际养殖用海面积319.5万亩的60%,很大部分的养殖用海都不在政府的管辖之内,使海域资源不能正常地开发利用。

3.中国海洋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比如东山县海域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各县区海域使用方式主要是发包出去用于养殖。由于资源状况不同,加之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海域发包问题非常复杂,如发包主体包括县、乡镇、村等各级政府;承包人有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承包合同缺乏法律规范,承包双方在海域资源使用上的责权利不清。二是在海域确权中,存在“办小证,用大海”现象,造成海域资源浪费;一些地区是乡镇办证,个人使用,确权主体与用海主体不一致,造成管海用海双方责权利进一步脱节。

4.由于产权权利泛化,国有资源产权诸多权能分散于计划、财政、经贸等政府部门,条块分割格局下资源产权流动受阻,不能向效率高的使用者集中,资源配置效率低。比如,云霄县临港工业发展与渔业用海矛盾突出,根据县委、县政府“依港立县”的决策和厦门港云霄港区、漳州核电、古雷经济开发区及云霄港区等行业规划及重大项目的用海需求,云霄海域大部分养殖区已调整为“保留区”,使云霄渔业用海所剩无几,渔业面临“失海”危机。

三、明晰海洋资源产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

中国海洋资源的产权在法律意义上是归国家所有,但从现实的实践当中,由于缺乏对资源产权的清楚界定,国家产权是虚化模糊的,每个人都能享用国家资源,没有人对国家资源进行负责,这些最终导致了对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也引起了不同利益主体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的纠纷。根据中国目前海洋资源产权的状况,要想扭转中国海洋使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和规范用海秩序,要想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必须明确界定海洋资源产权。

海洋资源的产权界定是实现海洋资源高效运营的根本途径。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海洋资源的产权界定首先要确保国家所有权利益的实现,形成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清晰界定各权利主体的权、责、利,做到权能与利益相对称,权利与责任相对称。

中国海洋开发利用中目前尤为严重的是不科学的利用海洋资源,最终严重破坏海洋自然生态环境,如近海环境污染、海洋灾难频频发生等严重后果。因此,要使海洋资源有效得到利用的唯一之路就是实施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产权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明确区分海洋资源产权,并通过有效实施有效解决各海洋使用行为主体间的用海纠纷,有效实施海洋使用功能顺序,减少对海洋资源不合理开发的短期行为,进行海洋资源的有效开发,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 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3] 聂锐,王元地.现代企业理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4] 阿尔钦.公司管理和产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1).

[5] 高谊.海洋国土产权论[J].中国土地科学,1995,(7):11-15.

[6] 韩立民,陈艳.海域使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资源环境约束 海洋经济 海洋产业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3-0109-04

[基金项目] 2014年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14RKE29028);2014年度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项目(CAMAQN201402);2014年度青岛市社科规划项目(QDSKL140412);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培育类专项项目(201415032)

[作者简介] 黄盛(1976 ― ),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社科部教师,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海洋产业经济。

我国管辖海域面积广阔,拥有各类丰富的海洋资源,加快发展海洋产业,对于“一带一路”规划的实施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速度,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3年我国海洋产业总产值为10077.71亿元,第一次突破了万亿元大关,为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8%。到2008年我国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为29662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7%。但2008年以来,发展速度有所放缓。2014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为59936亿元,仅比上年增长7.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降为9.4%。

我国海洋经济增速下滑,一方面是受到了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下降的影响,各类海洋资源的需求增速出现下降,导致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海洋船舶等海洋产业的发展速度下滑,对海洋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压力。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属于粗放型增长,大部分沿海地区出现了海洋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环境恶化等问题,反而延缓了海洋产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出现新常态,海洋经济发展出现适当减速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目前海洋经济发展已经慢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与我国大多新兴产业的状况不符。因此,需要不断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海洋产业结构是指构成海洋经济的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及其联系方式。不同的海洋产业对资源环境的依赖和影响存在明显差异,海洋产业结构是资源的转换器,海洋产业结构的状态决定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关系着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青岛为范本,研究在资源环境对海洋产业发展构成现实或潜在约束的情况下,通过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逐渐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

青岛的海洋经济较为发达,除了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滨海旅游等海洋传统产业外,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海洋新兴产业也在蓬勃发展。2014年青岛海洋生产总值达到1715.1亿元,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9.7%,所占比重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也对海洋资源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部分海洋产业发展已经直接或潜在地受到了海洋资源环境的约束。

(一)部分海洋资源过度开发

以海洋渔业为例,由于过度捕捞,青岛近海的渔业资源日渐枯竭,近海海域、滩涂等资源的开发已经超过了合理的强度,各类病害日益严重,对养殖海域环境和生态产生直接破坏。青岛海洋渔业近年来产值出现了负增长。

(二)近岸海水质量有所下降

青岛市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海水质量有所下降。根据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005年一类和二类水质等清洁和较清洁海域面积占青岛市近岸海域面积的97.4%,而2013年这一数据降为96.5%;2005年青岛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水质等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所占比例为0.9%,而2013年其所占比例接近2%。目前青岛污染较重的海域主要分布在胶州湾北部和丁字湾,污染物主要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海水质量的不断下降已经影响了海水增养殖业、滨海旅游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产业。

(三)海洋灾害频发

以浒苔为例,从2008年夏季开始,浒苔在青岛周边海域不断泛滥。根据2013年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013年青岛市管辖海域浒苔的最大分布面积为8947平方公里,最大覆盖面积为130平方公里。大面积分布的浒苔遮蔽了阳光,影响海底藻类的生长,而且研究表明浒苔分泌的化学物可能对其它海洋生物产生负面影响。浒苔的爆发会影响海水浴场的运营,干扰海水休闲运动,造成海水污染。

(四)近岸空间资源不足

目前我国大部分海洋产业属于近岸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洋工程装备业、海洋船舶制造业、海水养殖业、海洋盐业、滨海旅游业等产业之间存在着发展空间的重叠和冲突。例如,港口航道的建设占用了海面,会减少海水养殖的面积。这样有限的近岸空间会在各产业间轮替,出现近岸空间资源不足。而且随着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海洋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目前青岛市的海洋渔业、海洋盐业和滨海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已经受到了海洋资源环境的直接约束。海洋交通运输业、临海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等产业易与其它产业在发展空间上产生冲突,面临着资源环境潜在的约束。

三、区域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方向

区域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可以改变海洋资源开发结构,进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使海洋经济系统和生态环境系统整体功能发挥最佳效应。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一方面要选择重点产业进行培育,主要是明确海洋主导产业和需要重点发展的海洋新兴产业,避免潜在的资源环境约束变为现实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受到资源环境限制的海洋产业则要通过优化其内部结构缓解约束,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

(一)发展海洋主导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

发展海洋主导产业和具有优势的海洋新兴产业,可以在近岸空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对潜在的资源环境约束,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1. 明确海洋主导产业

海洋主导产业是指自身发展速度较快、对海洋经济发展贡献大,在整个海洋产业体系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产业。海洋主导产业的发展能够引领整个海洋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确立并优先发展海洋主导产业是区域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环节。数据显示,2005年青岛的海洋经济主要依靠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盐业及盐化工等产业支撑,四项产业的产值合计占青岛海洋生产总值的83.2%。应该说,之前青岛海洋主导产业的作用突出,海洋经济的特色鲜明。但由于海洋资源环境的约束,近年来青岛的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等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值比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其中海洋渔业的产值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已无法发挥海洋主导产业的作用。因此,需要培育新的海洋主导产业。

海洋主导产业的特征是:已经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区域海洋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需求,能够实现较快的增长,并且能够带动其它关联产业的发展;按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海洋主导产业应该是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友好性产业,能够有效缓解海洋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根据计算,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生物医药不仅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较大,而且区位熵大于1,是区域内具有竞争力的海洋产业。此外,青岛的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发展较快,青岛的海西湾近年来集聚了武船重工、北船重工等多家大型船舶制造与海洋工程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等产业高速发展。因此,结合青岛海洋经济的具体情况,青岛可以将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交通运输业以及正在迅速发展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作为海洋主导产业进行培育。

2. 发展海洋新兴产业

海洋新兴产业是相对海洋传统产业而言,科技含量较高,对海洋生态环境压力较小的海洋产业。我国的海洋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医药业、深海油气业、海水利用业、海洋电力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等产业。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推动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减轻海洋资源环境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约束。青岛拥有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等多所海洋科研机构,是我国海洋科技成果的重要来源地,也是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根据计算,目前我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海洋新兴产业是海洋工程建筑业和海洋生物医药业。结合青岛的海洋产业发展基础、海洋科技力量和海洋资源状况,青岛市应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等海洋新兴产业。

(二)优化海洋渔业等产业的内部结构,应对资源环境约束

对于海水养殖业,可以通过提高单位面积的养殖效益,提高养殖总产值。在稳步发展海参、对虾等优势品种基础上,积极探索星川斑鲽、斑点鳟鲑等高附加值品种的育苗和养殖。对于海洋捕捞业,通过各种措施来限定和压缩近海捕捞量,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同时要通过引进大型渔业公司,加快远洋渔船的建设,发展远洋捕捞业。对于海洋盐业,要改变单一的以加碘精制食盐为主的食用盐产品结构,生产海藻碘盐等中高档食用盐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同时可以增加公路化雪、畜牧、水处理、洗浴用盐等其它用盐的生产。对于滨海旅游业,在海洋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海滨旅游和海滨度假产品的比重,减少海上旅游产品的比重。

综上所述,面对近岸空间资源缺乏等潜在的和实际的资源环境约束,青岛可以优先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以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等产业,这些产业既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同时可以优化传统海洋产业的内部结构。

四、促进区域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措施

(一)完善海洋产业资金投入机制

应制定海洋产业发展目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海洋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支持海洋开发企业特别是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引入社会资本以及国际资金。政府对于重点培育的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主导产业的企业可以实行资金倾斜,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及重大海洋科研项目。

(二)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

首先,建立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机制。要根据海洋科技成果的特点,推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机制的建设,为海洋成果产业化提供基本动力。对于科研机构,为调动科研人员的产业化积极性,应明确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产业化收益的利益分配,将部分产业化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同时科研机构应改革绩效考核机制,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而言,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补贴、税收减免和贷款优惠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支持。

其次,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制。合理的准确的海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对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非常重要。在传统的收益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方法上可以进行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价值的绩效评估,评估某项海洋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能力,预测其价值投入的回报率,依靠社会经济环境确定海洋科技成果的价值。在进行评估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相关专家以及企业共同完成海洋科技成果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

最后,构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介平台。除了各类的海洋科技成果推介会外,还可以建立海洋科技中介平台体系。政府可以建立国家海洋科技成果推广(转移)中心,对海洋科技成果和人才数据进行登记,供企业查询,以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海洋科技机构和涉海企业组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该联盟,科研机构与企业可以进行直接交流。在科研院所内部可以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三)优化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海洋新兴产业规模较小,发展风险较大,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进行市场需求的培育。部分海洋新兴产业正处于产业初创阶段,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应,生产成本较高,导致市场需求不足。政府可以采取示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措施,扩大海洋新兴产业的有效需求,增强其市场发展前景,促使这些海洋新兴产业进入产业成长阶段。其次,政府可以设立海洋科技产业园区,对海洋新兴产业项目在人才、用地、税收、贷款等方面进行优惠扶持。通过海洋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促使大量海洋科研机构、涉海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地理上的集中,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地区海洋科技机构和海洋研发人才的优势,而且能够促进海洋产业的集聚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最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陆源污染。海洋环境的好转,除了要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减轻海洋来源污染外,还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对于陆源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减少其对海洋产业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历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EB/OL].中国海洋经济信息网.

[2].谋求持久发展 共筑亚太梦想[N].人民日报,2014,11.10第二版.

[3]青岛市“十二五”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EB/OL].国家发改委政策规划.

[4]徐胜.资源环境约束下环渤海海洋产业发展对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237.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3篇

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的发展,资源紧缺以及环境污染已经使我国面临着较大程度的资源危机。水资源的现状只是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遇到问题的一个缩影。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据统计,2014年我国缺水严重的城市占城市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一些南方城市因为水源枯竭或水源污染而出现停水、限水现象。新课程改革要求地理教育着重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地理学科是以人地关系为主线,以人类活动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为核心的课程。正确认识全球问题以及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地理问题,形成文明的生活与生产方式是地理教学的主要目标之一。理所当然,地理课堂教学也应该成为资源忧患意识教育的主阵地。早在新世纪初,我国教育部就提出了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资源忧患意识的主题教育活动。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如火如荼地以各种形式深入到校园,渗透进各门学科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推动了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一些学校进行的“做保护地球的小主人”活动收到学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普遍好评,真正把素质教育落实到实处。资源具有稀缺性,地理学科进行资源忧患意识,就是主张学生关注资源,关注国家的发展问题。资源忧患意识教育,可以使学生以科学的态度主动地学地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资源国情教育,充分认识节约和保护资源的必要性,能够增强他们的资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感,立志为将来创造新能源、改进我国资源状况作贡献。

二、课堂教学是渗透忧患意识教育的主渠道

任何教学都具有教育性。地理学科性质以及其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决定了地理课堂是对学生进行忧患意识教育的主要阵地。作为受过地理教育专业训练的地理教师,首先要利用课堂45分钟,充分利用教材蕴含的教育资源实施对学生的忧患意识教育。中学地理教材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从天文、气候、水文到城市、能源、文化等,其中大多蕴含着有关资源忧患意识的话题。这些话题,为地理老师进行资源忧患意识教育提供了教学素材。教师要善于根据教材知识,挖掘其中包含资源忧患意识的内容,以巧妙的方式教育如何保护与利用好有限的自然资源。要让学生了解到存在哪些资源问题,又应当如何化解资源危机。例如:在讲授中国海洋资源现状时,在让学生了解中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之外,还应当简述海洋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与用途。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在利用海洋资源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比如:怎么看待沿海地区因为城市扩张而进行的填海扩陆?怎么认识海洋生态保护区的意义?这些问题兼具科技性与人文性,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去思索“中国以后该如何利用海洋”。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石油勘探;装备开发;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海洋资源逐渐成为能源开发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也已经开发了五十多个海上油气田,国际海洋钻井深度超过3000m,深水开发成为可能。随着海洋资源开发的发展,海洋石油勘探装备和技术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海上油气田主要设施根据水深等进行选择,目前很多海上平台已接近使用年限,正面临大量淘汰的情况。另外,我国海上石油勘探装备与世界水平相比还比较弱,未来想要在海上资源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就比对开发技术和开发装备进行研究。

一、海上石油开发形势

(一)海洋石油资源分布

世界海洋石油资源相当丰富,全球石油总量大约有45%在海洋可开采范围。近几年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世界范围内对海上石油资源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速度也饿在不断增长。海洋对于能源开发来说还存在巨大的可能性,还有不少海洋区域没有得到开发或充分开发,深层海洋部分的开发也是近几年逐步开始的。在已开发的海上油田中,受到海洋环境的限制,海上油气田的开采率也有待提升,这些都说明未来海上石油开采的技术和装备需要得到更大的发展。

(二)海洋资源开发投入不断增加

海洋资源逐渐成为能源开发的主战场,意识到这一趋势,海上油气资源的开发投资正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在未来的5年里,海洋资源开发投资累计将增加约60%,可见对于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视程度。同样的,随着海洋资源开发投入不断增加,海洋资源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加。

(三)我国海上油气开发的成果

我国海洋面积大约在三百万平方公里,其中在渤海、南黄海和东海等地区分布着大约一百三十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蕴含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根据近年对石油资源的评估,储量超过200亿吨。三大石油公司在海上已经开发了超过50个油气田,年产量高达三千万吨。

二、海洋石油开发主要装备

(一)导管架平台

导管架平台有平台甲板和其他基础构建组成。平台甲板一般用来荷载海上油气开采机械设备,与下层甲板立柱构成。平台甲板一般要安放井架、绞车、钻具和直升机平台等,而下层则主要是固井装备和防喷器等。

(二)顺应塔平台

与固定平台类似,都是起支撑水面上设施的钢架结构。顺应塔平台采用了类似漂浮式结构,能够随着水流和风载运动。顺应塔通过人为降低刚度,自镇周期大于30s,能够很好的避免与大规模波浪形成共振。目前顺应塔平台主要有拉索式、铰接式和桩式。

(三)张力腿平台TLP

在第一代传统张力腿平台的基础上,目前第二代已经形成三个系列海星平台单柱系列,MOSES系列和延伸式平台系列。张力腿平台优点主要是运动性能方面,能够抵抗较为恶劣的海上环境,造价也更加合理,相比较于固定式平台更加灵活,海上平台的搭建也更加方便。

(四)立柱式平台

立柱式平台已经发展到了蜂巢式平台的形态结构,但也有还在使用架构式平台。立柱式平台大多用于干树平台采油,本身带有一定的储量,通过输油管道向外输出也更加方便。另外立柱式平台具有系泊系统,主要使用的是半张紧系泊系统,有上下段的锚链和中间的钢缆构成。

(五)漂浮式产储油装置FPSO

漂浮式产储油装置主要有模块、船体和系泊系统构成,其组成决定了功能特性。上不模块通常对油气生产的污水进行处理,船体用来存储经过处理的原有,系泊系统则将船体连接起来,运动的调节大风、海浪和洋流情况下的使用。漂浮式产储油装置涉及到多项技术,也是海上采油工作的重要设施,更加适用于深海资源开发。

(六)半潜式生产平台

半潜式生产平台主要应对海洋条件非常恶劣的环境,荷载可变性强,外形和结构都比较简单,为了应对恶劣的生产环境通常会采用高强度的钢材建造。

(七)BPS声学二次定位设备

BPS声学二次定位系统是GPS定位和声学定位结合的一种水下定位系统,针对海底电缆拖拽和电缆地震系统组合工作设计的海上石油勘探设备。BPS声学二次定位设备主要由差分GPS接收机、水声换能器、应答器和编码器等组成。差分GPS可以提高水声基站水平定位精度,也为整个定位系统提供更高精度的时间基准。核心主控计算机负责接收和处理GPS数据,协调系统的运行。能够定位解算现实,记录定位轨迹和运动参数,按照定位区域的特点设计较为优化的作业方案,同时还具备自动诊断和数据事后的处理功能。BPS声学二次定位设备解决了声纳、声学信号处理、粗差探测等关键技术难题,多次实验证明设备精度可靠,满足前海过渡带和电缆二次定位的要求。

三、我国海洋石油装备面临的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资源开采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就海洋资源开采而言,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技术突破和设备开发也都面临不小的挑战。

(一)海洋石油装备的专业化难以突破

与西方先进技术相比,我国在海洋石油开采设备制造方面技术还比较落后,且专业化也比较低。除此之外,海洋石油开采装备制造比较分散,没有形成集团化形式,企业对于技术突破方面的投入也不足,创新意识不足使得很难在专业方面实现突破。比如说美国NOV公司,专注于石油开采装备的研发与制造,技术范围不但覆盖了常规的陆地开采和特殊地区开采,更对海上开采和海下开采也进行全面研究,其规模化研发模式能够更快更好的发现技术问题,研发投入的保障也让新技术突破更加迅速。

(二)海洋石油装备形式单一

我国在海上采油设备的使用方面不是很理想,油气钻采装置仅仅37座,而且导管架、自升装置等结构比较简单,功能也不够全面,很难应付复杂的海上环境。

(三)海上开采装备适应性不强,钻井能力不足

随着钻井技术的发展,海洋油气开采已经渐渐向着3000m水深发展,海洋钻井设备的提升能力也达到12000kN,钻井深度更是超过万米。我国海洋石油开采还没有涉及到深水水域,勘探能力也不足500m,钻井深度和钻井提升能力也都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我国海洋石油装备的发展展望

(一)海洋平台装备的发展展望

未来海洋石油开采肯定是向着深水技术方向发展,平台结构也必须要能够适应海洋环境。近年来我国海洋石油资源开采主要集中在200m左右,长时间的工作尝试也积累了不少的平台建造经验,未来定能以很快的速度实现深水平台的建造。比如我国目前正在建造的海洋石油942,中油海十号等自升式移动平台,已经能够实现多功能化建设。国家在相关技术研发上面也加大了投资力度,对于相关课题研究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深水钻井关键技术也已经发展到第六代,这些无不表现出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技术发展强劲的势头。

(二)海洋钻井模块发展展望

海洋钻井模块是海上油气勘探及开采的重要部分,未来钻井模块将向着更高的功率,更高的负载,更加自动化的方向发展。与传统钻井模块比起来,要提高可靠性和防腐蚀性,与陆地钻井机相比还要实现诸多技术的突破。

(三)海洋水下钻井装备发展展望

海洋水下钻井装备是实现深水作业的基础,海洋水下钻井装备主要包括海洋立管,水下井口和钻井控制等集成系统。海洋水下环境复杂,对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非常高,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但是根据陆地井口和井控研究的经验,海洋水下装备的开发研制已经起步。为了更好的实现深水钻井技术的突破和专业化,“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周守为,金晓剑,曾恒一,赵英年,朱江,尤学刚,陈可钦,白刚,郭华,周超.海洋石油装备与设施――支撑起海洋石油工业的平台[J]. 中国工程科学. 2010(05)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渔业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麟,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8

2020年10月10日,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在柔佛附近水域扣押6艘渔船,逮捕船上的60名中国渔民。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称,该案件正处在调查过程中,并称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中国船员将面临高额罚金及监禁的处罚。海洋渔业所包含的渔民、渔船、捕捞行为、捕捞权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和养护等要素在发展中面临的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如不能完善相关制度加以合理有序的保护,必然会阻碍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现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中比较明确的是围绕海洋渔业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关于海洋渔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第一章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明确可知:海洋渔业是指捕捞和养殖海洋渔类及其他海洋经济动植物以获得水产品的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海洋渔业因离海岸的远近不同,可分为近海、外海、远洋渔业。显然,针对海洋渔业的种类也作出了划分。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调整客体的不同大体分为四个部分: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法律责任。其中大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海洋渔业的行政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客体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对海洋渔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监管,但是缺少对涉外海洋渔业的相关规定,导致执法力度差。例如:若发生他国海事执法局扣留我国渔船、渔民的事件,国内立法缺少专门的应对措施、司法程序。同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也缺少对新领域的探索,与海洋渔业发展的新领域切合度较差,笼统且可操作性差。

(二)我国参与的海洋渔业国际公约及存在的问题

1.国际法上没有关于海洋渔业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因此容易在立法上陷入难以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的盲区。我国陆续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关于发展海洋渔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上述公约及多边协定中确立了渔业法律框架。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a)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中针对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国内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对渔业中的养殖业、捕捞业的监管部门、渔业的增值保护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于海洋渔业在各海洋区域发展的规制制度。在国际法中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的情况下,我国陷入因国内法无法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而导致不可避免的渔业纠纷。

2.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定与实践互相矛盾。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海洋渔业发展的理论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待通过进一步实践弥补条约法的不足。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专属经济区若存在剩余渔业资源,沿海国在没有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捞的剩余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强调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对沿海国剩余渔业资源的开发权利;然而,实践中沿海国往往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不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会依据本国的自由裁量权设置规则,在该规则项下制定一系列的保全措施以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检查、逮捕等,同时配置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甚至对于违规进行海洋渔业作业的渔船、渔民建立了严格的惩罚机制[1]。例如,马来西亚《渔业法》和1952年《商船条例》规定,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船员有可能面临最高60万林吉特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处罚,而针对船长的处罚金额更高,达到600万林吉特。综上所述,实践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调的捕捞剩余量之间存在矛盾,有待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弥补条约的不完善之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应对海洋渔业不断出现的新领域,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争议较大。在海洋资源的开发中不断出现新的领域,对持续发展海洋渔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国际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难免在应对新的发展领域时存在缺失、滞后,甚至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例如,20世纪70年代,人们开始发现“区域”上存在海洋生物资源。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的定居物,也就是大量有研究和利用价值的微生物资源,由于没有达到一定的捕捞数量,无法形成渔业活动,但是未来的发展前景无可估量,所以有讨论的必要性。目前针对“区域”内的定居物,存在两种分歧的观点:一种是发达国家主张适用公海制度,该主张明显定性“定居物”的法律属性为共有物;一种是发展中国家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观点,根据此观点从而必然引发《海洋法公约》的修法问题,涉及到由哪个组织代“人类”进行管理、是否成立新的组织或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收益分配问题等。显然,适用哪一种观点创新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实践最终得出合理结论。

二、如何完善我国海洋渔业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探讨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加强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

我国应该在全面适应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國际海洋秩序,制定完善的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周边国家与我国的海洋划界和权益争夺问题上,加强国际外交、积极参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和与多边谈判,推进渔业合作,进一步明确划界、主权归属问题以及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避免给渔民开展海洋渔业活动的具体可控区域造成混淆,最终导致不可逆的渔业纠纷。[2]同时,我国需积极参与到国际海洋渔业事务中,与大范围内的世界各国积极探讨各自的权利、义务、惩罚机制、司法程序等,达成多边协议,特别着重改进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保护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国内立法。

(二)全面考量海洋渔业的涉外因素,改善我国渔业立法不完备、笼统的状况

在此所谈及到的海洋渔业发展中包含涉外因素也要全面考量,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法律关系及客体的涉外,而其中涵盖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渔政护渔、渔政合作等不同的方面,因此海洋渔业的保护问题的法律制度需要针对不同的因素,在结合不同方面的发展所触及到的问题都制定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在出现渔业摩擦和渔业纠纷的事前、事中,可以防范和减少渔业摩擦、力避冲突升级。

(三)加大政府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

1.加强政府对内监管、执法管理国内立法。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的力度,同时提高渔民海洋作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渔业生产和渔民的法制教育,规范渔民的海洋捕捞活动,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违规渔业、捕捞违禁鱼类、过度捕捞等行为,完善海洋渔业“黑名单”,坚决打击“IUU”,对于违法进入他国敏感海域和管辖海域的作业渔民加大惩罚的力度,将违法作业的行为在国内予以遏制。[3]

2.制定和完善政府对外维权、应急处置国内立法。完善渔政巡航方式,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完善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海洋渔业作业的开展有时可能会触及到他国海上利益的发展而应当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驻外使馆的应急措施、处理后续事宜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渔政和海警能力建设,对内形成相关部门和省区的联动机制,以便控制事态。

(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渔业实践中,探索海洋渔业新领域的法律制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我国海洋权益摩擦日益凸显,而海洋渔业发展涉及多方面、多因素,总体而言错综复杂,而我国的海洋渔业制度尚不完善,海上维权和执法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与其他国家深入探讨妥善开展周边渔业协定的谈判与执行,做好渔业水域管理,参与到渔业管理事务中,积极加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兴领域,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为完善我国海洋渔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不断积累经验,达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对海洋渔业问题的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