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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农村普惠金融;农村金融
一、引言
当今,中国从工业时代转型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代金融业的潮流和宠儿。中国的金融对内和对外改革仍在继续,随着人民币加入SDR完成了对外改革这一里程碑的事件后,对内金融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十三五期间政府金融改革的核心就是普惠金融。2005年联合国第一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后被世界银行积极推出。我国自小额信贷提出后,就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第一次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目前,发展普惠金融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创新“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是其根本所在。因为普惠金融实质上一个扶持弱势群体的金融体系,公平、正义的普及到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群体和地区。农村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所在,农业应作为其服务的主要产业,农民应成为其服务的主要群体,农村应成为普惠金融的根本。
二、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意义
发展普惠金融,尤其是农村普惠金融,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业发展需要普惠金融的支持
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部分,只有农村真正富裕了,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是建立在传统金融反思的基础上的,是为了解决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更为公平合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实现了公平正义
普惠金融的本意是为了让每一个人能享受到低成本高质量的金融产品,实现了经济上的“人人平等”。因此,推进农村普惠金融主要是针对那些难以享受到传统金融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在我国,农村相比城市弱势,农业相比工业弱势,农民相比城镇居民弱势。通过普惠金融,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改善了贫困人口的教育,生活和医疗条件,提升妇女儿童的权益。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薄弱
农村普惠金融的对象主要为农村居民,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性和自然环境的制约,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局限性和风险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很多金融机构踌躇不前,不敢踏入这片土地,进入这块市场。截止2014年底,我国仍有1500多个乡镇未有金融机构出现。即便有,仍是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为主力军。而这些少数金融组织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自身能力的制约以及数量上和规模上的限制,无法为数亿的农村居民提供高效满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导致农村居民融资模式单一,理财模式单一,降低了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金融的便利性不足使得农户的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制约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农村居民金融意识不足,信用环境差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导致农村居民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经济意识缺乏,金融基础知识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了解,导致农户在接受金融知识普及,操作金融工具方面的难度加大,不利于普惠金融的推行。同时,政府和乡镇部门重视程度不足,缺乏对居民的信用意识引导,农村契约意识不足,信用环境较差,居民缺少风险防范意识。近几年,不少居民将自己辛苦得来的血汗钱投入到了无保障的民间借贷中,最终血本无归。
(三)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不对称是造成信贷供给不足和金融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分散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和居住环境在农村地区仍十分普遍。由于缺乏制度制约和畅通的信息来源,使得金融机构无法走进“千家万户”,无法掌握农村金融的需求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和信用状况。同时,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成本的增加,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得不提高借贷的成本和监督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导致金融机构的谨慎性提高,使得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同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违背了普惠金融的本意,阻碍了农村普惠金融的推进。
(四)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落后,覆盖率低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落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方式落后。广大农村地区仍是以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为主,即以营业网点为主,缺少互联网和POSE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和机器设备;二是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落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仍以办理存贷款和支付结算为主,其他产品和服务如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仍存在一定的空白。此外,农民选择的金融产品也大多与农业生产相关,而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相对较少。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优势分析
(一)实现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升级,很多的金融新产品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而在城市金融产品已经饱和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还是一片函带开垦的“处女地”,很多产品和服务还不完善,因此农村市场成了他们渴望进军的新市场,他们可以为农民和农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各类新型的产品和服务,惠及到每一位普惠金融的参与者。
(二)改善了农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与金融需求者之间的最根本的矛盾就是金融信息不对称。农村客户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散性和收集的有限性使得传统的金融机构不仅无法对金融参与者的信息进行收集、监控和评估,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而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平台,可以将分散的的各种信息进行整合管理,不仅提高了数据的使用效率,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将不对称的信息扁平化,并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评判客户信用状况,有效地规避违约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为农村地区的居民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渠道和交易平台,方便了他们的投资理财的需求,鼓励和增加了农民的投资行为,使其脱贫致富,享受到了普惠金融带来的好处。
(三)有效地降低了农村金融的成本,提高了收益
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为基础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而这与普惠金融强调的包容性和广覆盖是高度一致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三农”,即低收入的农民群体,农村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等。他们希望得到公平合理的低成本服务,而这与传统金融企业的三大经营原则之一的盈利性原则是相互矛盾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的是客户群的整体规模,即客户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单个的客户边际成本则非常低廉,这一客户群体中的每一位都能享受到低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不仅降低了成本,而且随着参与者人数的增多,收益不减反增。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业务办理渠道主要为广设营业网点,随着网点的增加,消耗了大量的成本,导致收益与成本不相符。
(四)促进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并未真正的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只是一味地强调农村金融的高风险,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投资。这种方法并不能促进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产品,比如P2P,众筹等,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可以满足农村和农民的各种需要,同时能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提高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从根本上促进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五、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策略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的信息化,推广互联网金融知识
随着我国城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深化,农村的互联网金融进程依旧缓慢。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较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6月的数据统计,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只有30.1%,而我国城镇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64.2%,远远超过了农村地区。二是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信息渠道来源的狭窄,我国广大农民对金融知识了解较少,对新型的金融模式更是闻所未闻,因此加快农村地区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推广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迫在眉睫,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只有提高农户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和使用,改变农民的金融意识和金融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融入到千家万户,才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二)进一步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环境普惠金融的矛盾
通过互联网金融,利用云平台和大数据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供需矛盾,缓解普惠金融的“信息不对称”,从客户对资金需求的各个方面入手,降低信贷门槛,让有需求的客户能够“进的容易,贷的安心”。同时,推荐互联网金融,也缓解了农村信贷市场的高成本难题。通过推荐农村移动金融服务,试点建立直销银行,鼓励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快速地实现农村金融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现“两个金融”协调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大量涌现,互联网金融正在影响并不断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态和格局。传统的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普惠金融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农村的贫困群体和小微企业享有同等金融服务的路径和监管制度的融合。鉴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和挑战,以及在推动普惠金融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首先应利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优势,规范金融产品的业务流程,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其次,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准入机制,提高相应的制度支撑和保障措施。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培育出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实现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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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九杰,吴本健.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普惠的作用:经验、前景与挑战[J].农村金融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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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0一三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动静源源不断:阿里以及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阿里小贷以及内测的信誉支付、微信的微支付、腾讯基金超市、财付通以及长城证券合作成立网络券商、新浪推出微博钱包、京东发力供应链金融以及P二P …… 各家互联网巨头纷纭以1种低调而又迅猛的姿态快速渗入到中国的金融业中。
面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强势来袭,遭到震撼的传统金融业也不甘示弱。民生银行股东成立民生金融电商,推进小微金融;平安团体以众安在线、陆金所、以及Ebay合作上演互联网金融组合拳;招商银行推出首家“微信银行”;各大基金、保险公司亦开拓网购旗舰店 ……
1时间各种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圈子层见叠出,仅在八月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就有“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及“互联网千人会”宣告发起成立。学术界已经经有人提出,互联网金融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两种金融模式,并列为第3种叫互联网金融模式;以清华5道口金融学院为代表的高校还设立了互联网金融试验室。
虽然如斯,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如火如荼,依然只算是1个真正大时期到来的前奏――目前所看到的种种模式以及实践,可以真正称患上上是“互联网金融”吗?这些模式以及公司是不是会阅历如团购般的洗牌以及重整?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方向究竟在哪里?
违后的逻辑
当金融赶上互联网,1场丝逆袭战开始上演。
愈来愈多的传统行业开始意想到互联网的价值来自用户,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通过互联网桥接巨量的用户,似乎已经经成为1个时期主题。当银行们发现,曾经经的“28”法则中具有八0%财富的二0%用户,难以实现更多更快的增长,他们开始但愿通过互联网反向操作,去撬动八0%的长尾市场。
“这些年,互联网上有良多传统行业的案例,金融行业大家现在也都在说害怕腾讯、害怕阿里,其实他们真正害怕的是互联网。”阿里金融胡晓明说。
先来看看互联网的属性以及优势,首先是在大平台上具有线下难以企及的流量以及用户;第2是有效的技术手腕以及大数据分析法子;3为降低了交易本钱,降低了信息不对于称;和具有分享、开放的组织形态以及思惟。
而金融机构的核心,可以简单归纳为3个要素,定价、信誉、风控。其中定价是根本,在定价基础上可以构成信誉体系,进而吸引资金,并通过风控实现资金配置,构成良性循环。
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大数据知足金融最核心的定价要素。同时,在金融机构多余以及金融服务缺少并存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通过对于目前长尾客群的服务,将很容易培育客户黏性,跟着范围的逐渐扩展,对于传统金融构成逆袭。
互联网以及金融的碰撞也引起了不同的模式以及验证路径,1方面可以以互联网为工具晋升传统金融运行效力,另外一方面是以互联网的技术、大数据为基础进行风险定价,构成信誉体系。
目前可以看到的互联网金融实践良多,大致可归为3类:
1是渠道开辟型,也就是赚做渠道的钱。比如传统金融产品的渠道互联网化,风口浪尖的余额宝就是典型代表;华创证券、方正证券在天猫开办旗舰店,销售咨询产品、理财咨询等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设立的网络金融部等等;再有1些创业公司,如融三六0、好贷网等,通过搜寻引擎对于接银行贷款产品以及用户两端;挪动利用铜板街则是1款聚合各种理财产品的平台,实质仍为“渠道生意”。
2是运用大数据,赚数据分析发掘的钱。“互联网金融可以借助大数据发掘以及信息流优势,实现客户服务的精肯定位以及无缝推送,通过信息优势实现融资功能的完美,补充现有金融体系。”国泰君安袁煜明分析师表示。
最有名且唯一无2的代表就是阿里小贷。其具有阿里闭环生态系统以内所有商户的所有的交易数据, 依据这些数据可以自动准确地为其风险定价,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为阿里生态体系内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而另外一个非典型的例子是,美国1家从事跨境汇款业务的公司 Xoom,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每一1笔汇款的流向情况,当个别交易有异样变化时,计算机将自主启动报警程序。
3是信誉风险平台,这类模式承当的风险更大。但其最大程度的扭转了传统金融中介及货泉发行体系、投融资功能,更贴近真实的“互联网金融”,比如以宜信为代表的P二P网上借贷平台、点名时间的众筹模式等等。
其实对于于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来讲,也有颇多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1部份人认为跟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金融有没有可比拟的优势,会传统金融,但更多人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传统金融体系对于互联网手腕的运用,使渠道本钱更低,运营效力更高。
从上述众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来看,陆金所副总经理黄拂晓认为,这些似乎其实不具备“性”。“把传统的金融模式以及产品搬到网上,更像是1种金融渠道的补充以及优化;第3方支付已经经做的很成熟了,并需要传统的金融机构以及支付公司的合作才能实现,双方合作仍是互补的瓜葛;P二P以及众筹,本是传统金融体系看不上的业务,风险又高,很难说这个业务会发展成甚么性的东西。“他说。
“的大时期来自哪里?1是技术革新,1是全新商业模式的呈现。”
未来料想
毫无疑难,“真实的互联网金融”还需要更多的立异以及想象力。
就像社交网络被认为是扭转世界的气力,它的呈现让糊口、工作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瓜葛以及链接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延展出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是有据可循?
于是有人提出,会不会呈现社交网络交易所?这其实不是空穴来风,初期的facebook在没有正式上市以前,在网上自己曾经经卖过“自己的股票”,良多不是facebook的机构投资者、八亿网民都要买它的股票――不通过美国证监会。固然结果没有被美国政府允许。但至少在社交网络上,存在构成股票交易市场的可能。 来自社交网络的互联网金融假想不止1种。黄拂晓还推演了另外一种未来场景。在1个亲子社区,大家在上面交换育儿的经验。其中有1两百个人都在同1年生了小孩。如果大家倡议每一人拿出1万元,这个钱
可以投资到相对于不乱的国债以及按期存款,以换取收益。更症结的是,1旦其中某1个孩子的父母呈现意外,将从这笔基金的本金或者收益里拨款,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则大家分享收益。 这中间必定需要互联网公司提供管理以及服务。核心在于,这个模式基于1个社交网络组织形态,1下子越过保险公司,却实现了保险公司的功能以及价值。产品是客户自己设计的,相比保险公司的形态,节俭了良多本钱。“如果这群人仍是1个朋友圈的话,你连欺诈赔付的本钱都没有。”他说。
如果这样的事情呈现,这个互联网平台将会彻底的保险体系。以后,是否重大疾病险、未来的养老险也能够这样做?互联网大数据功能,不管是癌症病发率,仍是意外事故的呈现,都会自然演化成1个生态,让这些客户自己定产品,才是真实的互联网金融现有金融体系的做法。
再比如资源配置是不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将存贷款、理财、保险这些东西在互联网上解决,并自动找到最优配置?
银行业在未来是不是会遇见如下的假定:现在活期存款利率以及按期存款利率差异的来源是活动性的价值。如果有某个互联网公司成立1个基金,这笔钱放在银行是1个按期存款,然而在其互联网平台上,用户可以自由转让交易,这时候候必定有大量活期存款用户跑到互联网平台上来,既可以享受相对于高的回报,也享受了活动性。这样的模式是不是可行?那时将是银行动互联网打工。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其实不繁杂,就是通过大数据以及云计算。1个更理想化的假定是,每一1个人从诞生开始,所有行动信息都数据化,并将这些数据信息保留在云端,通过搜寻引擎以及大数据可以随时查询――这将是1个超级庞大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基础,在这个底层上,风险,欺骗,非法集资,背约,这些基于数据以及风险不对于称的问题将被解决。
“这类情况下,动态背约几率的本钱无比低,现在商业银行这套风险定价就会被了。金融业交易本钱这么高,大家就是在寻觅背约几率。如果大数据能把背约几率的问题自动解决,整个交易本钱就降低了,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原理。”有名学者谢平斗胆猜测。
如上并不是不切实际的想象。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范围尚小,但它抉择了边际价格,1旦传统金融的价格体系受到损坏, 就将带来极大冲击。
固然,弯道超车需要更多的条件,乃至是未知的监管风险。但互联网更为透明、公然、分享的信息方式以及同享法子,和互联网信誉体系的树立,均可能在缝隙中出生式立异。而那个时候,才是互联网金融大时期的真正降临。
互联网大公司:OTT效应
OTT,“Over The Top”的缩写,篮球术语“过顶传球”之意。后来被频繁用在通讯产业里,形容互联网公司跨过运营商,直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业务。
而这个时常被用在特定产业里的专着名词,如今显然已经经开枝散叶到各个产业环境。由于就像运营商1样,愈来愈多的传统行业开始意想到,互联网汇集的用户价值。互联网以及金融的碰撞恰是如斯。
阿里金融带来了最大的OTT效应。尽人皆知的银行3大核心业务“存、贷、汇”,阿里通过支付宝实现了“汇”,余额宝实现了“存”,阿里小贷实现了“贷”,中间越过了银行。而未来的新业务“聚宝盆”也将平台以及小银行的系统买通,而以及新浪微博的联姻也加速了挪动金融的布局――却越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
坊间早有流传余额宝的收入中,阿里金融占九五%,而天弘基金只占五%。这么小比例的分成为何天弘基金要以及阿里合作?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3方支付平台, 具有超过八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四五亿,假定每一笔交易的周转时间为五天,则平均沉淀在支付宝内的资金范围就超过二00亿。通太低门坎,起始资金一元,余额宝知足了良多丝的小额资金理财需求。听说目前余额宝资金量接近三00亿,其违后的天弘“增利宝”已经经成为具有史上最大范围以及用户的货泉基金。
其实结论很简单:平台+长尾经济。这也是阿里等大互联网公司在面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时的绝对于优势。海通证券分析师戴志锋这样总结,“阿里金融们”的平台经济模式,不断增添范围功效以及长尾效应;以客户为核心进行多点扩张,聚拢小微客户,实现暴发性增长;而互联网的“平台入口”以及“主账户”的价值也是金融机构梦寐以求的资源。
未来,所有的行业都将面临OTT,而这些OTT的大平台偏偏是这些金融机构需要拉动的资源。
不可忽视的互联网大公司变量还有京东。京东的供应链金融,是京东为供应商提供采购融资、入库融资、结算前融资、扩展融资等服务。通过缩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加快总体服务速度。比如京东给供应商的账期是四0天。这期间,供应商处于资金短缺的状况,京东联合银行,对于这些厂商进行贷款。而最新的动静是,京东将要涉足P二P业务。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范围尚小,但它抉择了边际价格,1旦传统金融的价格体系被损坏,将形成巨大的冲击。就像当年的电子商务,京东通过三C品类损坏苏宁国美的价格体系1样。今天各大基金公司纷纭与财付通、支付宝、东方财富签订基金代销协定,即便这些渠道的销量合计不如银行,但也必定会削弱银行的渠道谈判能力,更可能改写银行渠道运营的商业模式。
OTT其实不是电信的专着名词,在任何1个行业里,全都在呈现OTT。虽然互联网大公司们未来做大金融业务,可能会遇到包含监管在内的重重风险,但以银行动代表的金融机构如果不从思惟意识上扭转,依然可能被边沿化乃至替换。
传统金融机构:平台之争
相比互联网大平台做金融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时的思路反而偏向于树立自己的平台。
二0一二年,建行推出“善融商务”平台,该电商金融平台涵盖企业商城(B二B)、个人商城(B二C)、房e通3大业务板块;交通银行于二0一二年初推出“交博汇”,是1个实现B二B以及B二C电子商务综合性平台。
二0一三年三月,中信银行推出金融商城。商城产品包含基金产品、理财产品、信誉卡产品、贷款产品、缴费产品、缴纳赴美签证费六项。中信银行称金融商城不是简单地将银行网点、业务搬到网上,而是按电商模式从新打造,定位是开架势互动营销金融服务平台。
近期,由前银监会立异监管部副主任尹龙担任董事长的民生金融电商也行将出炉。至于民生电商要做甚么?怎样做?尹龙隐晦地流露了方向:民生金融电商要做生态服务者。买通小微企业,五年打造新金融标志企业。其中有两个
方向,1是风险管理模式要改。2是盈利模式靠价格敏感要改期。要用市场反向推进改革。 平台的特色是:初始本钱高,边际本钱低。1个传统金融机构,是不是具备互联网基因?传统大银行纷纭借助庞大的财力、资源实力,跨过范围门坎树立自有平台,最主要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用户。赢取客户更多的时间,同时拓展以及经营自己的客户群。
数据也是相当首要的因素。事实上如今银行的被动局面,是由于早年前错过了发展支付的绝佳时机。而现在的第3方支付机构,其实不会向银行提交交易细节。如果银行知道用户详细的消费数据,那末银行就能够向个人用户举荐关联的理财产品,或者向企业用户举荐相应的融资产品。
在这个领域,金融服务的立异机会或许其实不在金融资源的掌握者手里,常常在数据资源的掌握者手里。不想受制于人,只有追求掌握更多的信息流。
其实法子不止1种。1些没法以平台姿态介入竞争的银行,也能够选择专业市场的机会。比如,八月一五日平安旗下的平安金科与eBay签约合作,未来平安金科将为eBay卖家提供融资方案,为互联网商家与金融机构提供合作平台。
对于于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互联网企业来讲,合作却是1个很好的方式。对于于极难具有自己的网购平台的平安银行,和极难树立自己的金融能力的 eBay来讲,分别将平台获客功能以及金融服务功能外包给对于方,是1个公道而现实的选择。
特别平安团体还有更多组合拳。旗下陆金所是以中小投资者为对于象的网络投融资平台。而众安在线则是平安与阿里、腾讯联手打造的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金融搅局者的鲶鱼效应,必将推进传统金融机构的守正出奇。然而树立大平台并不是拥有范本意义。更多的机会来自具体业务上的立异。比如面对于P二P的挑战,可以深耕小微市场,注重差异化经营;比如面对于第3方支付,银行可结合本身优势,在社区银行上发力等等。
创业公司:长尾双赢
对于于这些创业公司来讲,没有银行的实力以及违景,他们将以甚么样的逻辑以及机会奋战互联网金融?比如有人做平台,有人承当风险;有人专注线上用户,有人串连线下客群。
有益网CEO刘雁南这样形容互联网金融的创业逻辑:“首先是提高效力;其次是扭转交易结构,第3是性立异。第1个阶段,比如支付,网银已经经做好了;第2阶段,是把至多的事用最简单的法子做。你不是银行,最佳做小额的生意,由于是知足互联网的长尾需求。就像所有人都有理财需求,甚么产品是最需要的?依据风险偏好又有货泉基金、小额信贷。”
一样是举荐基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的理财项目,以及其他P二P公司不同,有益网举荐的小额借贷理财项目全体来源于全国领先的小额贷款机构的举荐,提高了投资的安全系数。
互联网金融一样出生在挪动客户端上。铜板街,1款比“余额宝”大两天的APP。它的模式相对于简单,很像“天猫理财版”,筛选并且只筛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比如货泉基金、理财险。
创始人何俊也坦言,现在的理财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仅仅属于1个渠道,即金融产品互联网化的模式,而非真实的互联网金融。未来但愿构成真实的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技术以及平台,累积必定用户以后,给用户提供非传统金融机构没法提供的服务。
而在不久以前,1家叫融三六0的贷款平台刚刚取得B轮三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作为1个搜寻引擎,融三六0自身其实不发放贷款,而是应用互联网的能力撮合双方用户。其网站页面简洁、商务,从甲方即资金需求者动身, 为其匹配适合的贷款。用户进入网站可以选择自己的贷款类型、期限和资金需求大小,搜寻后就会有众多贷款选项以供选择,利便迅速对照并做出决策。
所有的银行都有网上可以申请贷款,为何呈现融三六0?这类低频次,高单价的品类,范围经济尤其显明,1个人申请贷款以后,可能这1年都不要贷款了,申请理财1次以后1年之后都不需要理财了,这个进程就是流量分销。无非,因为细分市场的划分不同,其他贷款平台公司之间可能会抢夺用户资源,在用户范围上不具备优势。
融三六0 CEO叶大清表示,未来不排除了触及更多的理财产品。“需求在那边,同1个用户群体,知足他的各种需求,你的贷款、信誉卡、打折信息、房贷、车贷,但愿咱们未来是1个超级平台的金融品牌。”
当下在互联网金融、科技圈最受瞩目的,不能不说是相似国Kickstarters众筹模式的点名时间。
其初衷是为了匡助1些有设法以及创意但缺少资金以及机会的人成立的。不管项目发起人是设计了1款创意产品,仍是想拍摄1部独立电影,或者是想举行音乐演出,均可以来到点名时间发起项目,向公家推行,并患上到资金的支撑去完成它。
关键词: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 营销观念 战略规划
转变经营观念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漠视中小企业市场价值的同时,一直强调中小企业存在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规模较小、存续期限短、企业信用差、担保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利于银行服务的问题。因此,大型企业始终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的客户群。然而,商业银行偏废中小企业银行服务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管理者缺乏现代市场营销意识。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经营哲学,它与传统营销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企业自身或产品为中心;前者是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下的营销逻辑是:“需要”来自消费者,不是来自企业产品;企业利润来自于你熟悉的市场,并知道如何去满足它。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要在中小企业市场上实现自己的各项目标,就应在对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客户需要的、比竞争对手更有效的“中小企业银行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和营销组合策略。
我国中小企业银行服务的市场价值在于:
发展迅猛,需求旺盛以及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市场竞争的新机遇。同时,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愈加明显,已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了促进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充满了对全方位银行服务的渴望和需求。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主要来自于同业、新加入者和替代者。“入世”的推动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使银行同业既得利益者之间、既得利益者与新加入者之间的激烈竞争会更多地表现在营销战略上的远见卓识和营销管理上的精耕细作。抢滩站位,分散金融风险,拓展生长空间是商业银行当下市场竞争的主要目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市场的争夺已显露端倪。开拓中小企业银行服务市场,从长远角度看,是商业银行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
我国中小企业要想真正发展壮大起来,既需要良好的外部营销环境,又要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财务管理涉及到筹资、投资、营运资金、利润及其分配,是企业内部最基础、最核心的,又恰恰是与银行服务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管理活动。与银行越来越多的业务交往,有形无形地约束、矫正中小企业“散兵游勇”样的经营作风,促使中小企业切实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制度。因此,银行服务是中小企业良性发展最倚重的外部环境,业内各家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肩负着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银行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通过对中小企业市场培育战略、品牌忠诚战略,将社会利益转化为银行的经济效益,在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
定制营销战略规划
在银行整体战略的统领下,制定对中小企业银行服务的营销战略规划,对于开发中小企业市场具有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首先,金融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使得银行管理者一旦决策失误,变更或补偿的机会越来越少。其次,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银行面临多方竞争对手的强劲挑战,没有战略的全盘考虑,就难以比竞争对手更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并由此获得盈利。再次,在中小企业普遍粗放经营的情形下,银行必须了解自身“因做什么而发展”,明确“今后要做什么”,研究制定针对中小企业市场的营销组合策略。还有,当中小企业银行服务战略为银行员工指明美好前程,并成为他们认同的目标时,才会在员工中产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力量。
中小企业银行服务营销战略规划,包括科学的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和准确的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市场进行细分,例如,按最终用户标准细分出工业、建筑、批发零售等中小企业;按销售额与资产总额标准细分出中型企业、小企业;按科技含量标准细分出劳动密集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按其他一些标准划分出中小企业群、与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等等。这不仅是商业银行资源限制和有效竞争的强制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发现最好的市场机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下一步的目标市场选择是一个比较的过程,必须为此提供多个评价对象,以便从中选优。因此,对中小企业市场细分是确定目标市场的前提与基础。
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任务目标、资源特长和市场潜力等,权衡利弊,决定进入哪个或哪些中小企业市场部分,并将其作为目标市场。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中小企业目标市场的涵盖战略,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无差异市场营销,抓住中小企业银行服务的共性,运用单一的服务组合,力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尽可能多的中小企业需求;二是差异市场营销,同时为若干个不同细分标准下的中小企业市场服务,相应地设计多个银行服务营销组合,以适应不同市场的竞争;三是集中市场营销,银行集中资源,以一个或少数几个关联性较强的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例如,推进中小企业集群银行服务,企业集群的中小企业由于地理接近,产业专业化,在共同的产业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增大了企业的守信度、减少逃废债务的可能性、降低银行交易成本和风险。商业银行集中着各类人才,具备对产业集群宏观发展的指导能力。通过对同一产业的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专深银行服务,而获得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
在所选定的目标市场中,商业银行还应进行市场定位,目的是取得目标市场的竞争优势,保证本企业的银行服务给客户留下“值得购买”的深刻印象。定位的关键是银行要设法在自己的服务产品上找出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的特性,例如,价格优势,在同样条件下比竞争对手定出更低的服务价格;偏好优势,在服务增值、服务流程等方面比竞争对手更全面、更有效率。
服务流程创新
金融业务是专业知识含量很高的服务活动。一般来说,产品的技术含量越高,就越需要用“知识”去赢得客户,为目标市场客户制造一个学习的过程,让客户了解如何使用产品以及使用所能得到的收益。面对经营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特别是实施差异化战略的银行,首先要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营销活动,是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对中小企业市场的精心培育,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中小企业客户传授有关银行服务、市场营销、项目投资等管理知识,提高中小企业的金融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和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进而改善银行自身的资产质量,推动银行业务的多样化,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宽收益来源,实现银企双方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银行增值服务是一种通过向客户提供与银行核心服务相关的附加服务而增加服务价值的完全银行服务提供方式。由于银行服务具有不可分性,即银行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同时进行,增值服务的提供便可在服务过程之前、之中、之后开展。
银行服务开始之前的增值服务
服务之前的增值服务目的是通过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培训,以便在以后的服务过程中不出问题、少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企划咨询、金融知识讲座、银行服务产品演示、银行与中小企业“焦点访谈”等等。例如,利用银行广泛接触各类企业和集聚各类管理人才的优势,帮助中小企业牵线搭桥寻找合作伙伴,提供投资项目建议,或评估具有竞争潜力的投资项目,若能配合相应的贷款方式,就会形成一项有竞争力的业务;中小企业因缺乏财务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怎样和银行打交道,怎样充分利用金融服务高效使用资金等一系列财经问题比较生疏,而且,由于财务管理的复杂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对资金时间价值认识的浅显和营运能力的缺陷,通过“金融科普” 知识讲座,向中小企业管理者灌输财务管理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知识,了解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产品的“功效”,避免他们投资、融资的盲目性和资金使用的低效与浪费。同时,在银行服务开始之前,对“问题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对银行来说,既是防患未然,又是争夺市场、促销宣传的第一步。
银行服务过程中的增值服务
过程中的增值活动的目的是掌控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预警将要出现的问题,及早纠正已经出现的问题,并和中小企业一道利用金融市场这个舞台共同发展。其营销策略是提供多功能的银行服务。多功能服务,是指同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顾客群提供多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决非“贷款、汇兑、存款”等具体业务,其需求的本意是“理财”,银行应围绕“理财需求”这一核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多功能的银行服务。例如,在掌握大量信息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经营诊断业务,对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就管理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作为理财顾问,在收益性方面,帮助企业以高效、简便、低成本的方式筹措资金,并为资金宽松的企业提供具有较高回报的短、中、长期的投资咨询;在流动性方面,帮助中小企业高效地滚动资金,合理安排资金的收支,以免发生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在安全性方面,设计可靠的财务监控和风险防范系统,定期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风险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以免其因不确定的应收款或风险投资导致不良资产的出现,同时,也须防止过度举债,使其保持较好的偿债能力,避免陷入债务困境;还可以通过服务合作化、服务交叉化等形式与其他金融部门、法律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配合,解决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财务问题。
银行服务过程后的增值服务
服务过程后的增值服务的目的是建立、维持稳定的客户关系,发展忠诚客户。通过相应的一系列服务提升银行产品价值,不仅使中小企业超值满意,而且成为其品牌转换的障碍。相应的一系列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对同一顾客群提供多种功能不同的服务,不仅相互关联而且成龙配套。与多功能服务的区别在于挖掘与满足客户潜在的、边缘的需求。例如,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产重组的策划和操作”服务,随着大批中小企业的下放,一些因技术、管理、行业等种种因素难以生存的中小企业也会大量通过购并的方式获得新生。但是,资产重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金融、投资、证券、财务等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中小企业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整个改组过程。银行可发挥其财经优势,为中小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提供信息、法规方面的咨询、对具体方案(如购并的目的、方法)作出论证乃至直接设计重组方案;此外,银行拥有财务专业人员方面的优势,在开展“资产评估、企业包装、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等业务方面可以给予中小企业服务与指导。
参考文献:
1.陈觉.服务产品设计.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2.克里斯托弗•H•洛夫洛克著.陆雄文,庄莉译.服务营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4]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
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在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上也曾探讨根本修改“有价证券”概念,但考虑到世界上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仍在使用“证券”或“有价证券”概念,且“有价证券”概念长期以来已被日本社会广泛接受,“有价证券”这一用语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将会影响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等情况,《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概念。[7]
与《证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两类:发行了证券、证书的权利(有价证券)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准有价证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包括:①国债;②地方债;③特殊债;④资产流动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债券;⑤公司债;⑥对特殊法人的出资债券;⑦协同组合[8]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证券;⑧资产流动化法中的优先出资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⑨股票、新股预约权证券;⑩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⑪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投资法人债券、外国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⑫借贷信托的受益证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⑭信托的受益证券;⑮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证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质的外国证券、证书;⑱外国贷款债权信托的受益证券;⑲期权证券、证书;⑳预托证券、证书,21)政令中指定的证券、证书。该法第2条第2款是关于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而视为有价证券的规定(准有价证券)。具体有以下这些权利:①信托受益权;②外国信托的受益权;③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社员权(只限于政令规定的权利);④外国法人的社员权中具有③性质的权利;⑤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⑥外国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⑦政令指定的权利。
相比《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准有价证券)中增加了抵押证券(原由抵押证券法规制)、信托受益权(原由信托法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证券交易法》中有价证券的信托受益权仅限于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权均作为准有价证券,无遗漏地横向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
《证券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考虑到表示为证券、证书的权利的流动性较高的缘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无纸化法即《关于公司债、股份等过户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发行股票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股票电子化后通过账册的过户就实现股份的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将权利表示为证券、证书流动性高的立法理念已过时。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据是否具有证券、证书来分类有价证券,被批评是一种古董式的陈旧做法。[10]
2.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
把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内,是为了各种基金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近年来在日本依据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个别投资对象已不在投资者保护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对于依据合伙合同的各类投资基金予以法律规制。
对于不断创新的多样化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打破原有的纵向规制法制,无论运作对象资产和流动化的对象资产如何,构建着眼于运作或流动化构造功能的横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资计划是“金融大爆炸”之后应成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当务之急。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计划的组成和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设。第三,投资者人数较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制基础和制度建设。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纵向不全面的,其内容也不充分,产生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需要对集合投资计划加以横向全面的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从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各种资产管理运作(资产管理型),另外一种是,特定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加以组合然后卖给多数的投资者的构造(资产流动型),针对这两种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从历史上、经济上、实务上来说都是不同种类的类型,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需要制定横向覆盖的规则体系(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业者规则)。[12]在进行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制完善时,有一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不管计划的私法上形态(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课以相同的交易规则。[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为实现投资服务法(暂定)”中,对作为《投资服务法》对象的金融商品设定了三个标准:①金钱的出资,具有金钱等的偿还的可能性;②与资产或指标等相关联;③期待较高的回报,承担风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以此标准为基础,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它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①接受投资者金钱的出资、支出,②利用出资、支出的金钱进行事业、投资,③具有将该事业所产生的收益等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权利。[15]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进行何种事业,均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而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
近年来,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性发展,钻法律间空隙进行欺诈的事件在日本也频频发生。日本传统的以行业区分的纵向金融监管体制,已逐渐不能迅速应对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商品所引发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日本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虽然此后紧急修改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将外汇交易纳入规制范围内,但也未能达到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规制对象范围。对此,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的“中间报告”提出:不论原资产如何,均可作为适用对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资产而做出概括性定义,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则不明确,又会产生过度规制的问题。为避免过度规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将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又非常困难。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没有采取“概括性定义”的方式,而是在扩大交易类型、原资产及参照指标的同时,授权政令根据情况予以追加规定。
《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义仅限于原资产为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对象范围予以大幅度扩大,除《金融期货交易法》的金融期货交易之外,还包括利息、外汇互换、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气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确立了范围广泛的“金融商品”的定义,沿用《金融期货交易法》的“货币等”定义[17],并将有价证券和确保投资者保护所必须的价格变动明显的原资产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遗憾的是,该定义仍停留在规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或从业者的一部分业务范围上,并未形成完全横向贯通规制,此为今后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蓬勃发展,已达数千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还在不断涌现。同时,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发展已经混淆了很多以往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类型难以界定性质,处于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间接地进入了其原本无法进入的市场。在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诸多购买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蒙受损失的威胁。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金融机构间兼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调整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坚持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必然会要求建立横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4.关于存款、保险商品
对于存款、保险商品,《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各行业监管法律设置了保护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对象,但如外币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变额保险、年金等,该法认可其具有一定投资性,但其又不属于存款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人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时,对《银行法》、《保险业法》相应部分也进行了修改,设置了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所以,《银行法》、《保险业法》等条文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投资服务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标原本是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保险、银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但是因为诸多原因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规制和统一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厅、财政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机构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导致目前无法实现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统一规制、统一规范、统一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将所有金融商品进行统一规制,固然存在遗憾和不足,但按照该法的原则和原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设置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亦可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最终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
该法制定后,针对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日本正在讨论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保险商品真正纳入统一规制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20]
三、金融业的横向规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的内容,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做出了规定。
1.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
在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对金融商品的进行横向规制的同时,就会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了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了业务规制的横贯化。
此前,日本针对与金融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业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公司)、《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资委托业者)、《与有价证券有关的投资顾问业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投资顾问业者)、《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业者)、《信托业法》(信托业者)、《抵押证券业法》(商品投资交易业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构建横向规制的投资者保护框架,也对上述各种复杂的行业类型进行了横向整合,一并纳入该法的射程内,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21]从事该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一律适用登记制度。[22]该法还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分为①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③投资咨询业;④投资运作业等四种行业类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相关业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关业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投资咨询业相当于投资顾问业;投资运作业相当于投资信托委托业。除以上四种行业类型之外,该法将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和买卖委托媒介等的证券中介业者,定义为“金融商品中介业者”。[23]
该法依照以上各类行业类型的业务特点制定行业相关规定,但对各类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具体规制、具体业务内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规定。[24]该法根据所要申请从事的行业不同,需要满足的准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本金额和申请人资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请人既可以一次申请从事所有行业,也可以只申请从事准入要件比较低的行业,[25]体现了该法的灵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行为的横向规制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的横向化法制框架,填补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对现有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重整,使具备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与劝诱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而言,不分业务形态适用统一的销售和劝诱规则。具体而言,该法针对广告规制、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除、禁止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断定的判断、未经邀请劝诱)、禁止填补损失、适合性原则等各方面确定了行为规范,其他行业法(如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法等)均准用这些行为规范,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制的统一性。[26]
该法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基本规则,规制各类业务的共通行为,其中,适合性原则、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的书面交付义务等,沿用了《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规的原有行为规制。
3.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风险资本的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该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模仿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把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专业)和一般投资者(业余),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特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则可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具体包括(不包括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金融商品交易的劝诱时,不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未经邀请劝诱原则,此外,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书面交付义务等也可免除。缔结投资顾问合同和委托投资合同时,不适用禁止接受顾客有价证券的委托保管的规定。特定投资者限定性地规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顾客为对象时,免除适用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业者的说明义务。区分专业的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已部分导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导入的特定投资者制度涵盖从金融商品的劝诱到缔结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合同,扩大了行为规制适用除外的范围,在横向规制这一点上意义重大。[27]
4.自律规制机构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规制机构,在承续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础上,完善了其机能,构筑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横贯化规制。
包括日本在内各国资本市场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的组织形态比较丰富。为了实现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将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业协会等“核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基于民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设立的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设立要件、成员性质、主要业务、章程和准则等分别作出规定,实现了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28]此外,为了灵活运用裁判外纷争处理程序,通过自律规制机构以外的民间团体对投诉等纷争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该法还创设了“核准投资者保护团体”。
该法又横向整合了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六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所”,随着法律对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义的扩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外,在交易所内部也进行了横向规制。2003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形态的证券交易所被允许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态。大阪、东京、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先后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形态,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场上市。证券交易所既是市场运营的营利主体又是自律规制的实施者,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危险。
针对此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体有:第一,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设立从事自律规制业务的自律规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部设立自律规制委员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业务和有关会员等法令遵守状况的调查业务为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内容,突出了交易所作为自律规制机构的重要性。[29]第二,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设立“自律规制法人”的独立法人,被批准后可以委托自律规制业务。第三,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时,可以在公司内设置“自律规制委员会”,授予其有关自律规制的决定权限。但作为自律规制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以确保自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第四,规定必须明确自律业务的范围,规定自律业务的实施体制,以达到强化其自律机能的目的。第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则上禁止其股东单独持有超过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证券交易法》中原规定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的立法哲学,根据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变动的需要,应对金融立法的横向化趋势,分阶段有效地推动。如前所述,一直学习美国的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学习英国,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分阶段地逐步推动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立法,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
我国有关金融商品的现行法规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我国金融商品立法还很落后,特别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我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虽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式轨道,但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落后。我国于2007年才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这是可喜的进步,但还是刚起步。《期货交易法》虽然也已经列入新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小目标,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鉴日本,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
第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制定《投资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国的股市进入迅速繁荣和强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现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等,目前我国对其缺乏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从日本的“集合投资计划”来看,其实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应该有一个规范化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类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横向全面的规制,以达到无缝隙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
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专户理财等。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制,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至今已经五年,它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关于如何修改该法,目前的两种主流观点是“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32]
笔者认为,借鉴日本的经验,短期内如果无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则可以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归纳整理具有投资性的商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组为《投资基金法》亦是一种立法思路。
第三,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协调好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立法和金融监管多借鉴美国,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反省美国危机的教训,应多借鉴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逐步推动金融的统一监管和金融横贯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四家,总体上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发展,这与美国的多头双层监管体制颇为相像,而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监管部门的缺位、错位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金融业者、金融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机构等金融投资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
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模式也会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混业监管或者以业务为标准(而非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监管方向进行转化和整合,从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但从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变,而应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横向协调机制,并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注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33]
笔者认为,在混业经营的多种实现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的条件下,在子公司层面实行“分业经营”,而在母公司层面实现“综合经营”,通过母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协调,实现子公司之间横向协同,实现在同一控制权下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横向化。[34]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十分迅猛,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专门规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和金融业务的横向规制。
第四,对投资者种类进行横向细分,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只是一个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35]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在立法上,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进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对于专业的投资者,免除很多行为规制的适用等,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
第五,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当前,我国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把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统一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横向整合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现实。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归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相比日本来说,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统一,将来一旦实施横向规制、统一整合,困难并不大。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面临着将来是否选择转换为股份公司等组织形态的课题,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与营利业务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确保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设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结语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发展趋势和动向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如果让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研究则幸甚。
注释: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22382008)资助。
[1]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总爆发导致了华尔街传统投资银行的独立券商模式的终结。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分别被日本野村证券、英国巴克莱银行收购。同样遭受次贷危机重挫的美国第三大投行美林,则同意让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全面收购。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2]参见张波:《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
[3]参见【日】松尾直彦:《关于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载《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几年,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致力推进包括监管机构及法规在内的金融改革,引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资本市场统合法》等都是为推进改革做出的努力,这将对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参见李准晔:《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参见许凌艳:《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第1期。
[6]参见[日]黑沼悦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第二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5页。
[7]参见【日】神崎克郎著、马太广译:《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马太广:《日本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8]与我国的合作社相类似。
[9]商业票据是一种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票据。
[10]同注⑥,第22-23页。
[11]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页。
[12]同注⑾,第42页。
[13]美国的《联邦投资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态如何,要求设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这也是横向化的交易规则。
[14]其实质是参考了美国证券法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进行了成文法化。其着眼于经济性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着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维持“有价证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内容以“结构性”和“投资对象性”为目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此,可以说日本20年前开始讨论,16年以来《证券交易法》修改没有完成的所谓“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终于得以实现。
[15]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2006年9月初版,第91页。
[16]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2006年第1778号。
[17]《金融期货交易法》将货币、基于有价证券和存款合同的权利等定义为“货币等”,作为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基金(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和商品期货交易等也适用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页。
[20]负责《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以全部金融商品为对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制框架的课题,将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实施情况、各种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长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态等情况,继续加以讨论。”
[21]参见【日】大崎贞和:《解说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页;同注⒂,第13-14页。
[22]但是,通过利用专用交易体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进行买卖交易等业务,适用核准制。另外,集合投资计划的营业者必须以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形式登记,不但要提交事业报告书,还须向金融厅报告,成为金融厅检查的对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参见【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点—投资者保护的横向化法制》,载《资本市场季刊》2006年春季号。
[24]但也有变化,比如,《证券交易法》将营利性作为证券业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将营利性作为要件,《证券交易法》未将发行人自己进行的销售劝诱行为作为业务规制对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抵押证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的私募均列为规制对象,还明确将集合投资计划中对于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自己投资)列为业务规制对象,横向扩大了规制范围。
[25]同注⑥,第34页。
[26]参见【日】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载《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页。
[29]参见【日】松尾直彦:《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关政府令的解说》,载《别册商事法务》2008年第318号,第248-252页。
[30]同注21,第107-121页。
[31]参见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5月号。
[32]参见吴晓灵:《私募监管应写入基金法》,载2008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
[33]参见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关键词]收益法;折现率的确定;CAPM模型;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07-02
1 折现率的本质
1. 1 折现率究竟是什么
什么是折现率,许多人第一个概念是利率。可以说,利率是折现率的根本但不是折现率的全部,而且利率的性质众多、分类众多。利率能够部分反映折现率的性质,特殊情况下,特殊的某种利率可以当作折现率,比如当我们评估的资产是某种债券的时候他可以用该种债券的“实际利率”对其进行折现,进而得到该种债券的现实价值。为什么打引号的利率可以当作折现率呢?因为该“实际利率”已经具有了除一般“利率”之外的“性质”了,它已经拥有了折现率的性质。从本质上讲,折现率是一种期望投资的报酬率,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对投资所期望的回报率。它可以看作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无风险利率即是安全利率,它的含义是任何人持有的任何资产转化为货币形式都可以获得的平均投资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是对风险投资的一种补偿,因为人们除了投资于国库券或者银行存款(活期)以外的任何投资都会或多或少承受一定的风险,风险报酬即是人们投资于风险超过无风险资产的资产的补偿,这种报酬率正是上文所提及债券折现例子中的“性质”。
1. 2 折现率的构成的进一步探究
对于折现率的组成,上文我们提到了: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我们还可以将风险报酬进一步的拆分。以便于我们对折现率的本质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也为后文的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做铺垫。
为什么会有无风险利率?收益不是与风险成正比的吗?为什么我们还能获得无风险的收益?其实,无风险利率可以划分为: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率。①时间价值:也就是用未来的钱换现在的钱,必须要有所补偿,这个补偿就是时间价值。关于什么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结合凯恩斯经典的流动性偏好理论[1]来理解时间价值的概念。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效用论,我们知道现在得到的货币对我们的效用更高,因为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货币可以满足人们的持币需求的三个动机: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因此要投资者放弃现在就能得到的流动性效用,必然需要对投资者牺牲的流动性进行补偿。这个层次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现实的资金借贷,而是理想化中仅对牺牲的流动性进行补偿,且本金毫无风险所进行的资金借贷,意味着本金将必定可以归还,并且该补偿针对于人们牺牲的流动性。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时间价值(比率)的基本性质:①本金的归还无风险;②代表补偿的比率仅限对人们持有货币牺牲的流动性偏好代表的效用进行补偿。其实这种理想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就算是投资国债,也不能保证一个国家不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倾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很难对真正的时间价值进行度量,或许说限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我们在选取无风险利率时还必须连同另外一个因素也就是通货膨胀一并考虑。无风险报酬率的本意就是人们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可以得到的报酬,由于当代经济普遍存在通货膨胀,由此投资者通常会将资金的预期的通货膨胀考虑到折现率中,所以投资者对于无风险报酬率的预期中已经包含通货膨胀率。
对于风险报酬率而言,其实就是对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越大我们得到的净现值为负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投资者也将对此部分承担的风险要求回报。我们所谓的风险越大回报越大,越大的“回报”其实就是指的风险报酬率,不同的投资品种有不同的风险报酬率。我们怎么样对风险报酬率进行确定对于我们精确地确定折现率起着重要作用。
2 折现率的确定
2. 1 折现率确定的原则
①其实,通货膨胀应该看作包括在风险报酬率内,但是我们在选取无风险利率时,如选择储蓄利率或国库券的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时这些利率已经包含通货膨胀,即是相对意义的无风险报酬率。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将通货膨胀也归纳为无风险报酬率。
我们上文已经讨论过了折现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间的关系,世界上找不到完全没有风险的投资,包括我们讨论过通常选择银行储蓄利率和国库券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是因为银行存款和国库券利率风险小用来替想化的无风险报酬的比率。然而我们如果投资除了银行储蓄利率和国库券利率以外的资产必将面临比银行存款和国库券更大的风险,根据上文讨论过的关于风险报酬率与风险成正比,其实无风险报酬率是投资者投资的最低标准,因此我们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确定折现率的时候应遵循折现率必然要高于无风险利率的原则。[2]
投资风险其实就是上文中我们所叙述的风险报酬率,在正常的资本市场下,投资不应当低于其投资成本,因此我们经常拿来当作错误典例的某工程项目用贷款利率作为其折现率的做法是肯定错误的,该折现率肯定是不能正确完整反映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的。因此我们应当对评估资产进行正确的风险报酬的评估。遵循风险越大风险报酬率越大的原则。上述情况也可以理解为该折现率不能与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的口径匹配的问题。如果我们从折现率确定的视角看,这个例子的问题在于它确实没有正确估计项目投资的风险,如果这个项目的风险和该企业的风险一致,那么应该以整个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来对项目现金流进行折现,如果项目与企业的风险不一致,那么该项目应当在原企业的投资报酬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最后,无论是选国库券或银行利率作为无风险,我们不可回避的要涉及关于选择利率的期限的问题,所以我们的无风险报酬率也就是代表着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率的无风险报酬率的时间期限一定要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相匹配。
2. 2 近似地确定折现率的方法
风险累加法就是简单地把无风险报酬率与不同的相关风险报酬率相加得到无形资产折现率。这种方法能够准确的包括主要的风险因素。但是风险累加法的应用依据评估人员的经验对各项风险的风险报酬率进行判断,这样计算得到的风险报酬率比较主观。[3]
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是我国进行资产评估时用于确定折现率常用的方法之一,此种方法即是将该资产对应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应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我们可以通过该上市公司的统计资料获得。同时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也可以通过查询社会经济数据的统计材料得到。行业平均资产收益不仅是企业综合运行状况的体现,它也可以反映不同行业的收益状况。但是这种方法在实际运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的是历史的数据所反映的平均收益水平,对于未来的折现率预测准确度有限。其次,从社会经济数据的统计材料中得到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并不适用于评估的标的物,如一家企业在该企业的行业内部其本身所决定的风险因素与行业平均风险存在着差别,特别是伴随目前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风潮,这种差别将更加的明显。
2. 3 准确地确定折现率的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折现率。该模型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重要组成,并被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和公司理财领域。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竞争均衡的资本市场中,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加以消除,对资产期望收益产生影响的只有无法分散的系统风险(即β系数),期望收益与β系数呈线性相关。该模型的公式为:E(ri)-rf=βim(E(rm)-rf)。β系数是表示收益与市场收益关系的风险指标,它本质上代表了任一种资产的系统风险也就是代表了资产的风险报酬率,而rf则代表了无风险报酬率。通过对CAPM模型参数的精确计量我们便可准确地确定折现率。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也即WACC模型是指,一项投资是由权益投资和负债共同组成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此种投资项目的折现率也就是其期望的收益率应当首先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债务资本成本,并且还应该满足权益投资者的投资要求,也是一项投资满足投资要求的最低报酬率,该模型即是以投资项目的权利投资和负债构成的全部资本,以及全部资本所需求的报酬率,经过加权平均计算来获得企业评估所需折现率的一种数学期望WACC模型作为一种测算折现率的模型,有时可利用其参数测算评估人员需要求取的资本成本或投资报酬率。例如,使用企业的权益资本和长期负债构成的投资资本,以及它们各自要求的报酬率和它们各自的权重,经加权平均获得企业投资资本价值评估所需要的折现率公式为:投资要求折现率=长期负债比重×长期负债成本+权益资本比重×权益资本成本。
3 结 论
我国目前采用的风险累加法和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对资产进行评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公正程度和准确性都值得质疑。而美国得益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获得的资本市场数据完整、准确,对于风险资产的定价较准确。而我国的资产市场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评估人员缺少相关的评估参考,并且由于信息和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再比如CAPM模型中的假设:投资者对某单一证券的预期报酬率和风险存在共识等假设在我国资本市场也不符合。由因素分析向模型分析研究折现率的确定方法是资产评估科学的发展方向,我们应朝之努力。
参考文献:
[1]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