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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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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家政服务作为新兴行业迅速发展。当前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存在企业经营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家政服务人员权益难以保障等现象,社会各界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为家政行业创造良好生存环境,提高家政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家政服务市场发展。

家政服务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家庭生活需求为目的,以向家庭提供劳务为内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生活方式多样化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城乡居民对家政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全国家政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但是,我国家政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家政服务业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家政服务业自身还存在不足。了解家政行业市场状况并提出对策,对家政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家政行业现状

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政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政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家政服务业中的就业总人数,仅次于安排农民工就业的建筑业。

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农村,还有部分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女性占85%以上。家政服务业大致有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涉及到一般家务、看护婴幼儿、护理老年人、照顾病人、护理产妇与新生儿、家庭教育等各方面。

由于我国家庭行业起步晚,发展不够完善,当前家政市场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业监控力差。

家政企业一般规模小,所需投入少,设备简单,总成本较其他服务行业低,可入性高。而行业准入制度和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家政行业内参差不齐,家政服务鱼目混珠,行业间竞争激烈。我国家政服务企业多属于中介型组织,公司只负责介绍,不能对服务人员和顾客有效的约束,导致了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不稳定和家政服务行业的不规范。

(二)家政服务人员素质较差,进一步培训困难。

目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部分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素质偏低,亟需通过培训来提高自身素质。但受教育程度不高,制约了培训管理的发展。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更不懂企业管理,本身职业素养低、服务意识差,使现有员工无法胜任培训的工作。缺乏多方面、高素质的人才,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难保障。

由于家政行业发展的不成熟,缺乏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导致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法律对家政服务行业规定过于模糊,不够明确,没有一部法律对家政服务工作和家政服务员的法律定位做出明确规定。无故克扣工资,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合理的工作量等问题亟待解决。 转贴于

(四)社会对家政服务业的认识不够。

社会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还不准确,很多人认为家政服务是买菜、做饭等家务劳动,家政服务员就是保姆,看不起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员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自身也认为工作不体面,工作会被人瞧不起,很多人把工作当成一项不得已的工作,对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感到自卑,不愿意选择家政服务行业就业,很少人愿意把它当成终身的职业而为之奋斗。

二、完善家政服务行业几点建议

(一)加强家政行业人员权益保障。

目前家政企业主要有会员制、员工制和中介制三种经营类型。会员制和中介制两种经营模式在实践中问题多,不仅家政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雇主和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保障。在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公司化运作、规范化经营的基础上,引导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北京推行“家七条”鼓励家政服务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社保待遇,对于雇主来说将直接与家政企业协商签约支付费用,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纠纷时也由家政公司解决,家政行业将更加规范,企业也将朝着职业化、规模化发展,家政服务行业也更有利于吸纳高层次人才。

(二)加强家政服务行业宣传,深化人们认识。

家政服务作为一门新兴行业,其发展和壮大需要全社会正确认识和支持,改变人们对家政服务“脏、累、贱”的偏见。由于家政服务职业特殊性,家政服务员与家庭成员直接接触,心理压力大,导致从事该行业工作人积极性不高。目前国内已有家政企业在这方面做了大胆探索,如华夏中青家政服务连锁公司推行的“智慧社区”模式。在智慧社区,家政服务人员不再入户,而是有设立在社区的办公室,平时白天客户不在家时入户工作,晚上住在社区办公室,改变了原有工作模式,在观念上也更容易让家政服务人员接受。

(三)加大家政服务人员素质培养,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是推动家政服务走向技能化和标准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家政服务人员技能缺乏,素质不高导致工资水平偏低,进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家政服务人员在上岗前,要加强管理,狠抓家政培训,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从事家政服务必备技能,同时帮助他们端正心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赵树海,王喜云,刑林和.北京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状况的研究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1)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家政服务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 立法

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日益发展,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家庭小型化,中国老龄化社会已来临,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家务劳动也日趋社会化。但对于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导致在家政服务中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一、我国家政服务人员从业模式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

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农村,少部分来源于城市下岗或无业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的毕业生。对于前两类家政服务人员她们无专业的教育培训经历,只是凭生活经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最后一类家政服务人员拥有高校专业教育学历,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中的入户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对于自主式家政从业的人员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到雇主家里工作,因为家政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性质的工作不同,有的雇主需要24小时的家政工作人员,有的需求小时工,由于她们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对于双方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而且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来讲,没有中介或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从经济利益上能够取得双赢。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使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大发展的契机。目前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以千万计,相应的机构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把自己纳入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1.进入家政服务中介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属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范畴。在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家政服务人员来到家政服务中介找工作,按次交费,中介负责为前来找工作的家政务人员联系客户,见面双方谈成后,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中介组织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

2.进入家政服务公司

进入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自身权益保障上要优于其它就业模式。家政服务公司有培训能力,对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并相应获得一些资格证和上岗证。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公司与客户之间再签订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清楚,但由于合同系家政公司方面所出,所以在公司的义务上有弱化现象。工资的支付由客户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佣金后再发给家政服务人员。

二、我国不同从业模式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笔者支持第三种说法。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如下:

(1)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家政服务劳务关系特征

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应遵循劳务关系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情况。

(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应该由雇主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进行具体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损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参考“执行职务说”;第二种情况是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应包括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即包括雇主的家人及本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将由雇主自行承担,这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所以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发生时双方责权分担事项;第三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虽然先由雇主承担,但之后应进行责任分担。如果雇主已清楚交待过注意事项,而家政服务人员违规操作,以致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雇主事先未交待工作的注意事项而发生的损害事件,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2)家政服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自身造成的伤害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建立时,雇主并未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最后按照规定应由双方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来讲是合适的做法。

第二,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如果是由雇主故意造成的,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直接进行谈判,中介机构只负责双方的联系,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按次收取费用,所以家政服务机构只是居间人。雇主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于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2.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签合同,也就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当家政服务人员被家政服务公司派到雇主家中进行家政服务时,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1)家政服务人员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由家政服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2)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受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过错,应由家政服务公司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完善我国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

(一)为家政服务行业立法

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问题也层出不穷,然而解决问题时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律欠缺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家政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关系各方的权益保障不能只靠诚信来维持,是该到了立法保护与监管的时刻了。

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也导致了目前家政服务行为乱象丛生,缺少行业标准和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随意性强,价格高而服务质量低,家政市场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等。

(二)强化家政服务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左右,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各家政服务机构招聘家政服务人员也出现困境,所以也就放宽了行业人员标准。现在不少的家政服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年龄大、技能弱,有些人道德素质差,所以在工作中屡屡出现违反法律的事件,导致部分雇主对市场上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员持不信任的态度。

因此应通过家政行业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使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和谐。

(三)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保险制度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第3篇

一、我市家政服务业基本概况

1、家政服务机构及其运作状况。据统计,我市共有各类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近60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实体形式多样,主要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家政服务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目前,我市的家政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妇联、工会、人社部门下辖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代表的非盈利性组织,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民间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在经营模式上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员工制、会员制及中介制,在我市从事家政服务的实体多以中介制为主。服务项目主要有家庭保姆、月子保姆、育婴早教、幼儿接送、养老陪护、保洁清理、家教等,其中家庭保姆需求量最大,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左右。另从近两年客户登记的情况来看,2009年的登记数与2008年相比上升了18%,需求旺盛,家庭服务需求呈现出明显逐年上升趋势。

2、家政队伍及从业人员报酬。目前,我市家政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仅以2009年度全市家政服务工作统计数据为例。全年登记求职家政服务员7274人,其中下岗失业人数占29.4%,农村劳动者占43.2%,城郊人员占25.3%,其它人员占2.1%;20-30岁占15%,30-40岁占35%,40-50岁占50%;大专文化占2%,高中文化占5%,初中文化占40%,初中以下占53%。这些家政服务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一是从每年的劳务招聘会上招收一批;二是基层输送的失业、失地妇女;三是自发到家政服务公司来求职登记的妇女群众。可以看出,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有近一半来自农村,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下岗失业女性和城郊征地农民。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93%。目前,我市家政服务钟点工报酬为10-12元/时,半天工作4小时为650元/月,全日制工作10小时为1200元/月,住家型工资为1300元/月。在推荐的上岗人员中,小时工占26.7%,半日制工占38.1%,全日制工占20.1%,住家型占15.1%。部分家政服务员采用灵活就业方式,高者每月可获2000元以上的收入。

3、家政培训及其管理情况。仅以妇联培训为例,自2000年起,我市妇联充分发挥妇女人才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专题讲座。截止目前,已举办家政培训班23期,培训人员4000余人,考核合格后基本获得了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400余人还获得了中级证书,2人获得了高级证书,2人在省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上获奖。近年来,我们更是将家政业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一项重点工作很抓落实,着力在全市叫响“请家政找妇联,做家政到妇联”的口号,各级妇联上下联动,培训重心下移,将家政培训班免费办到基层,努力提高家政就业技能。与商场、企业等单位联合,利用各类招聘会和创业培训班推介家政行业和用工岗位,着力拓展家政服务范围。并利用报纸、表彰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家政工作宣传、培树优秀家政典型,引导广大女性转变择业观念,营造家政业发展的浓厚氛围。2008年,其中一名由市妇联培训并推荐的优秀家政服务员还首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开创了家政服务员当劳模的先河,充分展示了巾帼家政的良好风貌,也进一步提升了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培训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供不应求”是目前家政服务业的普遍现象。受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很多人仍然把家政服务业视作“服侍人、低人一等”的工作,致使家政服务员队伍增长缓慢。目前,我市城区人口已达300万,城区居民约有90万户家庭,对家政人员的需求大约有20万人,缺口很大。同时现代社会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类别等提出更高要求,家政服务已从过去的洗衣、做饭、带孩子等简单服务发展到多元化的综合家政服务。但由于目前家政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程度也不高,整体素质普遍较低使得家政职业化步履艰难,我市市场上经过正规培训的家政人员不足两成,培训不到位的根源在于家政服务员的流动率过高,家政机构与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契约不稳定,加之家政服务员不需持证上岗,同时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家政机构很难在培训上增加投入。因此,加强宣传培训,将家政服务业作为满足民生需求的产业来扶持显得十分必要。

2、市场尚不规范,行业管理缺乏。目前,全市家政服务行业面临小、散、弱的局面,大多数家政服务机构都是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几个信息牌的小中介,形不成规范化、专业化的规模,外部竞争环境差,违法的成本低,但守法的成本却很高。我市家政服务这一新兴行业,仍处于自发创业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整体产业态势。从管理上来讲,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家政服务机构无统一机构章程、无统一行业标准、无统一规范运作模式、无统一收费标准,大多层次较低、管理不规范、后续服务不到位,各家政机构各行其事、各据一方、混乱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3、政策支持不够,权益难以维护。家政业是微利行业,从业者又大多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所以它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就我市而言,作为省会城市,同时伴随着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强力推进,家政业发展更具潜力,但到目前,政府尚没能提供任何帮助。服务员依然属于非正规就业工种,政府对家政员既无行业准入标准,也无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一旦出现纠纷,无行业法规可依。目前,家政服务员与雇主间呈现的是提供劳务服务和雇佣的关系,家政服务中侵权问题往往发生在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很难有确凿证据证明家政服务员被侵权,加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妇女大多来自农村失地、城市下岗或无业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遇到侵权行为往往以辞工的消极做法对待。在我市家政多是实行“中介制”服务,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和雇主均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出现问题,相互可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由于政府支持和社会关注的力度不够,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险等问题也难以真正解决。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研究部署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五项政策措施,建议各级政府从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社会民生需求的长远意义去认知,未雨绸缪,运筹帷幄。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多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发挥我市家政行业协会的龙头作用,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到我市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规模较大、运作较好的家政服务机构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经营管理上给予政策优惠、重点扶持。

2、开展家政补贴培训和免费指导。目前,家政人员素质不高,技能单一已不能适应家政业需求。因此,建议政府应真正落实国务院会议提出的“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把家政服务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培训的扶持力度和培训面,充分发挥各级培训基地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其认证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个行业已不仅仅只限于月嫂、家庭保洁等简单的专业技能服务,还发展到市场需求十分看好,但对知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适合医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的“育婴师”和空巢老人心理陪护,所以应不断拓宽大学生家政创业领域。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业;发展;员工制

一、问题的由来与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开始慢慢落后于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大部分家庭家政服务的企业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员工的培训和技能达不到需求者的要求和标准。另外由于管理问题,还存在着消费不放心,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乱象丛生的现实,倒逼市场规范的探索。幸运的是,越来越多的家政从业人员,家政公司,主管家政服务的部门,已经开始就规范家政服务行业进行积极的探索。在这样的背景下,“员工制”似乎成了三者之间比较容易接受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的意义

家政服务行业的出现是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水平提高,从而产生的一种便民性有偿服务活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家庭服务的需求种类越来越多,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原来城镇中的一些中小家政公司和中介公司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用户的需要。从而,健全完善的家政服务体系,对社会上的零散失业人员、农民工、和下岗人员进行招收―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排工作―后期管理。实施家政人员“员工制”管理模式。这样不仅规范了家政业的杂乱现象,使客户得到更好,更优质的家政服务,同时也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从理论方面来看,本次研究探索,可以在家政服务业目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总结出其现在存在的优点和缺陷,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脚步和现在的国情,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模式,即我国刚刚推行的“员工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刚刚推行。还处在摸索期,所以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善。从现实方面来看,目前家庭服务业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面临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家庭服务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

三、家政服务业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全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家政服务作为新兴行业迅速发展。但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制约因素。这些因素致使当前的家政服务业提供的服务与城镇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不相适应。

从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看,城市家政服务业是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的就业新领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带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制造业的升级换代促使一部分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而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6%,与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40%、发达国家60%以上的比例尚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吸收就业的潜力。

从城市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来看,目前家庭服务员的数量不足以满足城市的需求。城市家庭4-2-1的结构、中国老龄化的严重、现代化的生活及劳动的社会化,都促使人们产生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因此,家政服务行业在城市原有就业岗位之外,又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家政行业的发展,还能带动内需,增加国民经济总值。因此,家政服务行业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为我国城市开发就业岗位做出贡献。

从提供的服务和雇主得到的服务来看,现今城镇中人们对家政服务的种类和质量大大提高了。而目前家政业服务人员众多,但层次分类不明确,优质家政人员稀缺。这就造成了家政人员找不到工作,雇主得不到优质的服务等现象。严重阻碍了家政业的良性发展。

为促进家政服务领域就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现存问题。

1.传统观念的影响

家庭服务员作为从传统“佣人、保姆”发展起来的新兴职业,在观念上尚未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家庭服务员从农村进入城市后,遭受城市人的污名化过程,带着“侍候人”、“低人一等”的头衔,被社会上一些人瞧不起,得不到用人家庭及城里人应有的尊重。

2.家政服务员法律意识低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大部分家政服务员出身农村,没有经过系统的文化教育,对于相应的劳动法、民法更是了解甚少。他们在劳动的过程中不清楚自己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当遇到劳动纠纷时,更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在职业道德上居然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作的稳定。

3.缺少专业培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参差不齐

家政服务市场没有专业的培训机构,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开展不足。由于职业技能的缺失,致使家庭服务员的服务质量低下,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发展。

4.社会排斥问题影响城市化进程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妇女进城务工,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城市和城市人对家庭服务员的排斥,从而使家庭服务员产生自卑感、失落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阻碍城市化进程。

四、家政服务公司未来的选择

中国经济现在正在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逐步加快,未来的家政服务行业很有可能成为城市中的支柱产业。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增长的同时也解决了城市闲置人员的就业问题。而目前家政行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能够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简单的中介制和会员制已经不能够满足城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需要。现在国家正在推出家政公司“员工制”管理模式,以北京为试点,正在逐渐向城市扩张。以点带面逐渐开始实行这一机制。

目前“员工制”管理制度还处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它解决了很多问题,如: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得到优质、安全的服务等。但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如:企业承担风险过大,员工不愿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管理系统还不够完善等。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个人觉得应该制定标准和规范,运用现念、网络技术、新型营销方式和新的管理制度来发展服务业。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统一招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持证、统一安排工作、统一后期处理。不断完善家政服务业,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进.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性”与发展策略[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2]王瑞.论家政服务业的潜在社会价值[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3).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政 家政服务 社会化服务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都市的“上班族”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料理自己的家务,人们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迅速增加。家政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吸纳就业、满足家庭需求、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产业,成为重要的服务领域,拥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我们既要看到其发展的潜力又要重视其不足,借鉴有益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

1.家政服务的现状

我国城市家政服务是在“保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为家政服务提供了买方市场。与此同时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中青年跻身于家政市场领域寻找就业的机会,为家政服务业的兴起提供了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家政服务开始进入较快的发展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建立了一大批家政服务实体。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政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政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从兴办的主体看有四种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而兴办的;街道、居委会兴办的社区家政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主要安置本企业的职工;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是形成了家政服务的职业群体。他们当中,下岗退休人员占50%,农村打工者40%;服务形式有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记件工。家服办副主任汪志洪在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暨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家庭服务业营业额到‘十二五’期末达到2500亿元,力争向3000亿元迈进,到2020年达到4000亿元,力争向5000亿元迈进;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到‘十二五’期末和2020年分别达到2000万人以上和近3000万人。”家政服务群体为城市家庭提供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

三是家政服务开始走向规范化。政府有关部门发挥了引导、促进、规范作用。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1995年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管理规定》,对家政人员的就业资格、权利义务、家庭服务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等级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了《家务合同参考范本》、《家政服务业务流程》等指导性文件,有30%的人员接受了岗前培训。服务人员开始步入规范化服务。

2.我国家政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总体上组织化程度低。整个行业仍然面临小、散、弱的局面,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滞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

二是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居民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且呈多样化趋势。由于家政服务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业务宣传,没有形成品牌,广大居民虽面对众多企业,往往无从选择。特别是一些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更是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好的企业也难获取有效的需求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居民找不到服务和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企业又不知道客户需要哪些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据中国之声2010年《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人以上。

三是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地方鱼龙混杂,常有“一张桌子、一条凳子、一块牌子”就能开张营业的现象。街头广告、马路广告随处可见,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严重。部分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没有相应措施,遇到大的经济纠纷,或者欠账不还,或者关门倒闭,这些都影响了家政服务行业的整体声誉。此外,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落后,大部分家政服务员没有相应的人身保险、劳动保障,不仅服务员在服务中的意外伤害得不到医疗保障,而且还存在服务员超时、超量劳动的现象,甚至发生服务员受歧视、遭虐待的事件,吸引就业的潜力大打折扣。

四是培训工作不到位。目前,大部分家政服务业人员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大部分人在上岗前未受过家政培训,造成一些家政服务质量较低,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服务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使行业整体声誉受到影响。

五是监督不到位。家政服务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一些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涉嫌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某地发生的保姆用假身份证绑架幼童案件,就是利用中介公司不核实保姆身份信息的漏洞来实施犯罪。这对整个家政服务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二、国外家政服务的借鉴

解决家政服务问题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应从加强管理入手,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健康的发展。“菲佣”和“英国管家”并称为世界家政服务两大品牌,“菲佣”拥有“世界上最专业的保姆”的美誉。20世纪70年代末,菲律宾面临着国内经济异常不景气和社会剧烈动荡的双重困境,为了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改善民众的收入状况,政府决定开启国门,允许国民赴海外打工,鼓励以“菲佣”为主体的劳务输出。从此,“菲佣”逐渐成为国际劳务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全球专业化家政服务人员的代表品牌,几十年的“菲佣”劳务输出的实践,菲律宾在家政服务输出方面摸索出一套成功的经。

1.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措施相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