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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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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政策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培训路径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层次的家政服务需求不断增多。家政服务行业稳固持续发展离不开家政服务员个人素质与业务技能的提升,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是提高家政服务水平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宁波家政服务行业为例进行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路径的研究。

一、宁波家政服务员服务培训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宁波市家政服务企业多达60余家,本课题主要针对宁波市典型企业进行调查,家政服务员培训现状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政服务员层面

1.新老员工对家政服务培训认知不同家政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常有新员工加入,通过在宁波A公司的实地访谈,我们发现新老员工对家政服务培训的认知是存在偏差的。具备3年及以上工龄的老员工由于其已形成个人工作习惯,对培训技能操作流程认可度较低,习惯并熟练操作固有技能流程,因此不愿意改变现状;而对于只有1—3年工龄的新员工,由于其无工作经验,通过入职培训对公司较认可,能较快并认同培训技能流程,因此能够接受并希望有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老员工对教育培训的认可度相对较低,认为培训与自己已有工作经验有相悖之处,不愿意改变已有工作经验;同时认为参加培训影响其工作时间,会让其收入降低;但是相比之下刚迈入行业大门便接受企业教育培训的新员工还是较为认同培训内容的。2.不同教育背景员工对教育培训反应不同通过对宁波A公司的实地访谈,宁波地区的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态势良好,教育培训俨然成为常态,但是,不同教育背景的家政服务员对培训教育有不同表现(表1)。不同教育背景的家政服务员对教育培训的认知和反应存在偏差。首先,无学历的家政服务员由于能力较弱,在学习过程中更多为主动意愿下的被动学习,并且由于接受知识速度慢,容易在培训过程中出现腻烦心理;小学、初中学历的家政服务员更容易掌握培训技能,并乐意于通过培训让自己技能提升,以获得更高收入;高中学历背景的家政服务员则自恃自己经验丰富,在培训过程中质疑声较大。

(二)家政服务企业层面

1.地区经济发展与政府支持力度影响企业对培训认知的程度通过实地调查多家企业,我们发现宁波市多家家政企业教育培训欲望强烈,其企业培训欲望强烈与否和很多因素有关。宁波大多数企业培训欲望较高,主要是因为宁波市政府大力支持、企业长远经济效益和发展需求及培训连锁效益多;只有少数企业认为家政服务员流动性大、培训时间成本较高,为追求眼前利益,它们进行家政服务培训的欲望较弱。宁波市家政服务行业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大,家政企业管理层也看到了家政教育培训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益,因此,多数家政企业培训欲望较为强烈,但也有个别企业着眼于眼前利益,培训欲望较弱。2.企业培训现状宁波多家企业都在进行家政服务员的教育培训,但是其培训现状不容乐观(表2)。虽然宁波家政服务行业对教育培训认可度较高,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问题主要与企业培训方式及目前企业员工对教育培训的认知有关。

(三)家政服务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宁波市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培训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来看仍处于较低水平(表3)。由于宁波家政行业对培训的认同度较高,不仅家政服务公司开始承接家政服务员培训,也有多家机构专门做相关家政服务员培训,包括宁波市各街道社区学院。但是在培训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目前,国内家政专业毕业的专门管理人才稀少,更多的师资都是行业内经营,其授课方式不能适应和满足家政服务员的培训需求。另外,培训机构以获取政府补贴为主要目的,在授课过程中并未针对家政服务员服务具体内容做针对性培训。还有,目前的培训趋于形式化,授课内容陈旧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家政服务员不愿参加此类培训。此为培训机构的现实问题。

(四)政府层面未出台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

虽然目前浙江省家政服务行业对家政服务培训日趋重视,如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围绕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并推广实施家政服务业标准体系”,但是,在政府层面并未真正出台适宜宁波市家政服务员培训的职业标准,没有完善的家政服务员培训标准,就无法对家政服务培训做出标准性判断,培训的含金量降低,致使家政服务员不愿参加相关培训。

(五)宁波高校家政专业为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自2013年开设家政服务专业,这是浙江省首次创办的高职层次的家政服务专业,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我省唯一开办此专业的高校。目前,该专业组织申报了几十项教科研项目,同时,学校在2013年与宁波市贸易局(现商贸委)合作成立宁波家政学院,我们依托宁波家政学院,开展浙江省家政服务职业标准制定工作以及保洁员培训考核体系建设研究等工作。该专业的设立能够为宁波市家政服务员的教育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基于此,本文主要依据社会学理论,从实际出发,提出适宜于宁波市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的创新路径。

二、宁波市家政服务员服务培训创新路径分析

(一)文化认同下引导家政服务员积极参加培训

文化认同为先生所提出,是对一个群体或文化的身份认同,或者个人受其所属的群体或文化影响,而对该群体或文化产生的认同感。家政服务员自身学习意愿提升是家政教育培训的关键所在。为了改变家政服务员的固有思想,在进行家政服务员培训过程中,首先要培养家政服务员对行业的文化认同感,要让他们看到家政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势头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让家政服务员必须意识到:现代家庭雇主不仅关心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技能诸如保洁、做菜、母婴护理等,另外,雇主也会关注家政服务员的人文素养。在熟练掌握家政技能的基础上,提供充满爱心、温暖、文明和尊重的高层次家政服务,更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趋势。而上述的诸多要求,都需要家政服务员接受行业相关系统教育培训才可达到。在培训初期,要以讨论、角色换位等教学方法让家政服务员意识到自身价值的提升与职业技能水平、人文素养的提升分不开,同时行业的发展与自身素质的提升、自身对行业知识的掌握也分不开,从而使他们愿意积极、主动地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对家政行业产生强烈的认同感。

(二)供需视角下企业特色品牌的开发和引导

1.改变企业培训意识,加快企业特色品牌开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转变,社会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要求日益增长。目前,宁波已初步形成服务项目健全的家政产业群。在此背景下,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势必需要加快企业特色品牌开发,推行特色服务,而企业特色开发是需要依托企业员工的技能和人文素质的。家政服务公司教育培训需要从公司实际需求出发,如宁波安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侧重母婴护理的家政服务公司,依托医院母婴护理资源,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出了一批母婴护理技术过硬的专业技能能手,紧抓宁波市母婴护理市场,并成功与舟山市社区学院合作,共同培训舟山母婴护理员,现在公司发展势头良好,其发展模式便是企业特色品牌开发的最好例子。2.企业合理引导,加强企业家政教育培训建设加强企业家政教育培训建设,必须由企业合理引导。首先,企业内部可根据员工技能水平对其进行星级评定,并根据星级进行工资等级划分,以激励企业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其次,企业员工岗位分工要逐步细化,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诸如保洁岗位注重保洁方面的系统培训,母婴护理着重母婴照护方面的系统培训,以切实提升员工技能水平。企业进行的合理引导不仅能够让家政服务员愿意培训,也可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自我认知下家政培训机构的教学改革

自我认知也称自我意识,主要是指对自我的观察,在本文中主要针对企业、家政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创新路径的研究。1.校企对接,以增强家政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家政服务相关培训机构应与高校相关专业合作,共同开发课程。目前,宁波市家政行业与浙江省首家家政学院———宁波家政学院积极合作。宁波家政学院依托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现有资源,以家政服务行业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来培养家政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加强与宁波家政学院合作,共享家政学院专业师资队伍,以此来进行家政服务培训,这样能够增强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2.分层教学,以便于家政培训机构因材施教要对不同基础的家政服务员进行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受政府委托编写的《家务助理员(中、高、低)》培训系列教材就可帮助家政培训机构进行分层教学,因材施教。3.宽进严出,以严格家政培训机构考核制度家政培训机构可以接受多人次的家政培训,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核标准,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合理制定每次培训的内容定位、培训目标、课程安排、授课方式,并针对具体教学对象对教学过程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培训人员都能够通过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人文素养。

(四)人力资本需求下政府保障家政服务行业教育培训的顺利开展

1.进行文化宣传,以改变社会固有理念在传统观念中,家政服务员被当作保姆、佣人,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低下,家政服务员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对此,政府需通过媒体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改善家政服务行业的形象。2.制定政策,以保障家政服务培训持续政府应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特点对其进行扶持和激励,制定保障性措施。一方面,要为家政服务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解决企业培训资金之忧;另一方面,要促进开设有家政服务专业的高校(如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与培训机构、家政企业合作,使家政服务培训内容能按企业需求、技能服务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家政服务培训质量和效率,提高企业绩效,给家政服务行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家政服务培训规范化、常态化宁波市政府部门与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先后进行了“宁波市家务助理员培训考核体系建设”“保洁员(家庭保洁员)培训考核体系建设研究”等课题的研究,政府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有序进行,此举有利于推动家政服务培训发展。同时,宁波市精品家政试验园研讨会建议家政企业规范四证上岗、重视客户评价,这将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培训的规范化、常态化。在宁波市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路径中,国家政府机关、家政服务企业、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员四方联动,可切实构建可行的家政服务员培训体系。

三、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创新路径的实际应用价值

建立和培养专业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家政服务员队伍迫在眉睫,家政服务员的教育培训意义重大。

(一)增强家庭服务行业的文化认同

目前,家政服务员对行业理解不透彻是导致家政服务员专业技能水平一般的原因之一。在进行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其行业文化认同进行培训和指导,让家政服务员愿意主动、积极地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二)促进家政服务行业技能总体水平的提升

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开展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求、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工作,需要掌握管理家庭、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知识和技术。目前,家政服务员主要由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下岗员工和农村妇女组成,其职业技能较弱、职业素养较低,家政服务员的技能现状无法满足社会需要,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再培训。

(三)支撑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模式创新

目前,家政服务员培训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家政公司或培训学校都独立设置培训课程,缺乏统一管理和要求,存在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应对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的模式进行创新,规避已有培训中的问题,探寻更贴合实际的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新路径。

四、小结

在社会对高素质、高水平家政服务要求越来越多及家政服务行业日益标准化的背景下,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技能已成为影响家政服务行业长远发展的因子,而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是加强此群体人力资本投资的有效方法,因此,开展家政服务员教育培训路径研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雪彦.浅谈我国家政服务[J].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9):174-175.

[2]孟静.国内家政市场如何从传统走向创新[J].现代经济信息,2012(3):273.

[3]朱立萍.家政公司经营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中国商贸,2012(7):251-252.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家政服务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 立法

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日益发展,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家庭小型化,中国老龄化社会已来临,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家务劳动也日趋社会化。但对于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导致在家政服务中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一、我国家政服务人员从业模式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

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农村,少部分来源于城市下岗或无业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的毕业生。对于前两类家政服务人员她们无专业的教育培训经历,只是凭生活经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最后一类家政服务人员拥有高校专业教育学历,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中的入户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对于自主式家政从业的人员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到雇主家里工作,因为家政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性质的工作不同,有的雇主需要24小时的家政工作人员,有的需求小时工,由于她们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对于双方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而且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来讲,没有中介或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从经济利益上能够取得双赢。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使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大发展的契机。目前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以千万计,相应的机构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把自己纳入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1.进入家政服务中介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属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范畴。在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家政服务人员来到家政服务中介找工作,按次交费,中介负责为前来找工作的家联系客户,见面双方谈成后,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中介组织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

2.进入家政服务公司

进入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自身权益保障上要优于其它就业模式。家政服务公司有培训能力,对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并相应获得一些资格证和上岗证。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公司与客户之间再签订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清楚,但由于合同系家政公司方面所出,所以在公司的义务上有弱化现象。工资的支付由客户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佣金后再发给家政服务人员。

二、我国不同从业模式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笔者支持第三种说法。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如下:

(1)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家政服务劳务关系特征

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应遵循劳务关系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情况。

(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应该由雇主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进行具体法律分析。第

一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损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参考“执行职务说”;第二种情况是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应包括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即包括雇主的家人及本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将由雇主自行承担,这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所以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发生时双方责权分担事项;第三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虽然先由雇主承担,但之后应进行责任分担。如果雇主已清楚交待过注意事项,而家政服务人员违规操作,以致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雇主事先未交待工作的注意事项而发生的损害事件,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2)家政服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自身造成的伤害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建立时,雇主并未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最后按照规定应由双方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来讲是合适的做法。

第二,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如果是由雇主故意造成的,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直接进行谈判,中介机构只负责双方的联系,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按次收取费用,所以家政服务机构只是居间人。雇主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于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2.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签合同,也就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当家政服务人员被家政服务公司派到雇主家中进行家政服务时,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1)家政服务人员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由家政服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2)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受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过错,应由家政服务公司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完善我国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

(一)为家政服务行业立法

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问题也层出不穷,然而解决问题时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律欠缺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家政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关系各方的权益保障不能只靠诚信来维持,是该到了立法保护与监管的时刻了。

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也导致了目前家政服务行为乱象丛生,缺少行业标准和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随意性强,价格高而服务质量低,家政市场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等。

(二)强化家政服务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左右,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各家政服务机构招聘家政服务人员也出现困境,所以也就放宽了行业人员标准。现在不少的家政服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年龄大、技能弱,有些人道德素质差,所以在工作中屡屡出现违反法律的事件,导致部分雇主对市场上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员持不信任的态度。

因此应通过家政行业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使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和谐。

(三)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保险制度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第3篇

将开家庭服务人员培训班

据介绍,峰会将安排百家企业进驻020平台授牌仪式,广州市家庭服务业基本现状调查报告及专家主题分享及企业交流等环节;并围绕着现代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国内行业的专家、企业家就家政职业化发展、家政管理的建立及家庭服务业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做主题报告,并进行深入探讨。

穗家政服务平台免费找保姆

事实上,为了方便市民找保姆,去年起,广州市妇联便联合省人力资源研究会、广州市家协,对广州市家庭服务业现状进行了摸查研究,同时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市场妇联分市场和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两个阵地打造了家政服务综合服务平台,集家政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推荐、O2O平台等多功能于一体,该公共平台自今年三八期间开通至今两个月,已有近百家广州大中型会员企业进驻,注册进入人数达30万人,免费为550多位市民寻找到合适的保姆,下一步将拓宽平台的普及使用,建立广州市家政服务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诚信管理系统,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企业。

关注焦点

昨天的新闻会上,对于市民找保姆的问题,广州市妇联主席苏佩回答了记者提问。

建诚信系统,好差评都记录在案

羊城晚报:不少市民反映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时候,往往对他们的个人情况、健康情况不清楚,家政服务行业能否建立网上的规范档案,有便于雇主查询?

苏佩:雇主找保姆,最首要的条件就是可靠,建立网上档案,即诚信系统,是非常重要。我们设立了一个三方互认、互评的系统,雇主、企业、从业人员三方互相评价,雇主请了保姆可以进行评价,企业可以对这个保姆进行评价,从业人员也可以对企业和雇主进行评价,综合评价之后,会建立一套星级的系统,最终形成规范的档案,只要打开之后就可以知道,这个保姆的一些什么记录。他是好的记录,还是差评。

岗位缺口大,需求得不到满足

羊城晚报:广州目前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苏佩:广州家庭服务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是缺乏统筹、协调、配合,多个部门可能都管一点,但整个行业怎么管理,还得协调。此外,广州市的家庭服务企业小、弱、散,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并很高,大多数的家政服务停在比较简单的劳动、家务的模式,也有一些对高素质家政服务的要求,但能满足这方面需求的不多,整个行业竞争不足,导致了竞争市场疲软,岗位的缺口比较大,很多个性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从雇主来看,自身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不满,保姆某一件事做得不好就会怪罪到整个家政企业或者是整个行业。而且不少人对家政企业乱收费的问题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从业人员本身素质不高,不少保姆都是从农村出来,经过短暂的培训就上岗,素质很低,而且负担很重,95%以上的从业人员需要自费购买社保、医保,流动性很大,风险也比较大,他们的工作普遍得不上社会的认同和尊重。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三方的权益,在这方面都欠缺一些足够的保障,包括雇主、保姆、家政企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应该更为完善。可能制约到整个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几方面的因素。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研究

本文通过前期对我省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现状的调查,提出对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加快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推进的步伐和力度,为各级社会保险政策研究者提供一些有用的借鉴。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家政服务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问题亟待完善解决,而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1.家政服务业企业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政府管理不到位、行业服务流程不规范、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

2.家政服务员人员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不规范,导致出现问题解决无门。

3.家政服务业人员的特殊身份构成使得参保主体缺位和参保率低。

4.家政服务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家政服务企业和被服务主体逃避社会保险责任打开方便之门。

5.社会保险法条款粗放,不利于约束家政服务业企业或被服务个人或家庭为家政服务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6.政府管理缺位,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机会。

基于此,我们认为应该积极学习借鉴一些相对发达的省份在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灵活运用需求促进措施、供给促进措施和供求匹配促进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多方面提供政策方面支持、努力提升家政服务业人员从业满意度、提供与企业职工相同标准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

1.政府部门扶持成立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规范企业的服务范围,包括家居保洁、婴幼儿看护、养老服务、家务保姆等日常性家政服务及私人助理、家庭司机、中西烹饪、家庭理财、家庭保健与护理、饮食文化与营养等个性化服务。

选择一些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示范性强的家政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有效带动行业发展。

成立省市一级行业协会,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流程,监督家政服务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依法为所属的家政服务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还要制定行业标准,出台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指导价格,规定从业人员的工作量和工资级别指导标准,引导家政服务行业良性、有序竞争。

在此基础上推广社区连锁经营门店,不仅提升社区服务标准、提高就业安置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服务社会水平;同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企业信誉度、用户满意度、职工幸福指数。

优选有相关家政类培养专业、教学设施设备、实验训练场地和师资力量齐备的2-3所高校定期进行初、中级甚至高级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培训落到实处,培出效果,逐步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在培训过程中有意强化家政服务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堵住家政服务企业和被服务主体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的漏洞。

强化舆论导向,营造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环境。在全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既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各类失业人员积极加入到家政服务业中来,又要鼓励有志从事家政服务的高校学生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为家政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家政服务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时,可以分项目缴纳社会保险即灵活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参保率。比如,对长期从事家政服务的失业人员,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进城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因大多数农民工已在农村缴纳了医疗保险,可只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视具体情况商议解决;对下岗、退休人员因没有脱离原单位,故可只缴纳工伤保险等。

由于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都不大,利润小,责任大,人员素质较低,为其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很难一步到位,故可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款的发放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充分保障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

3.细化社会保险法条款,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定期对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调研,切实了解他们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必要时提请政策制定相关部门讨论、修订或补充某些条款,保障每一个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合法权益。

4.政府管理手段多样化,建立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和家政服务热线。信息社会最明显特征是信息化,政府要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登记每个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企业有效信息,定期这些信息,既畅通信息咨询、实现供需对接,又便于服务人员信息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更重要,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突破了以前家政管理的盲区,为家政服务人员和企业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在今年全国政协工作会议上,工会界委员代表在全总作大会发言时,同时提交4份委员大会书面发言和40多件提案建议,其中就专门提到了落实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提案建议。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第5篇

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的操作,大致有三类:自寻工作、中介介绍、家政公司服务。因为服务质量和偷盗等问题不断发生,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上的自寻工作很快就失去了市场,保姆中介应运而生。中介公司带给雇主两颗定心丸:一是服务质量;二是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营运至今,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一、保姆服务不能与时俱进,在职保姆的业务培训需求出现了;二、中介公司的责任虚挂,中介公司所谓的“负责”,其实负的是极其有限的责任,即提供保姆的家庭住址,雇主即使拿着真实可信的家庭住址,有警方的支持往往也很少能找到责任人。由此在家政服务行业孕育出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即家政服务公司,他们的特征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推介服务人选,雇主雇佣后,除付给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外,还向家政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由公司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的全部行为责任。这种解除了雇方全部后顾之忧的家政服务公司,正代表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

二、家政服务业的弊端

1.社会保险问题很难解决。家政服务公司这种运营方式在目前很难操作,一方面现在家政服务员的素质普遍不能满足雇主的需求,雇主支付的工资和管理费不高,另一方面家政公司的责任过大,而其收费与其责任不相匹配,要求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很难做到。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2.争议处理体制不健全。家政服务员虽是雇员,但雇方是家庭而非企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管不上。虽然家政服务员已经是劳动部规定的90种持证上岗的职业之一,但家政服务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特别是家政服务公司对所介绍的保姆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只能通过保姆、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的约定来约束。而一旦三方出现了矛盾纠纷,也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来处理。另外,许多家政公司只把业务停留在中介,声言对保姆此后的行为概不负责,这使雇主和保姆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少了应有的保障。这几天,保姆监守自盗的报道频频见诸报刊,而年轻保姆遭遇“色东家”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使人们对这个行业的安全、可信度打了个大大的问号。经过中介公司介绍进入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依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家政人员间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中介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未与雇主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人员、雇主间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很难得到维护或履行。

三、对家政服务业劳动保障问题的思考

1.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人员可分为小时工和全日制工。不管是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均应与家政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家政服务公司应与雇主签定劳务输出协议。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可约定试用期。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支付

雇主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家政服务公司将工资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但雇主支付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如果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为其缴保,常常出现公司正在为其办理缴保手续,而家政人员可能又不在该雇主家服务而在公司待岗了,该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笔者建议,对家

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公司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单位应缴部分可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广州市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吸引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但应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单独参照非全日劳动者参加保险的办法,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在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设计适中的标准,并按此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保险待遇,其方向应是降低门槛、灵活服务。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由用人单位开立账户;工伤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有关政府部门应按低标准、高覆盖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网络。4.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理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家政服务员经中介介绍到雇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如家政服务人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派遣至雇主处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甚至可以将雇主作为第三人。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可考虑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5.规范市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