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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技术;学科;定义体系
视听教学、个别化教学和系统方法的发展与结合,形成了今天的教育技术领域,它的标志就是1970年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简称AECT)的成立。
AECT成立后,致力于教育技术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分别于1972年、1977年和1994年三次提出有关教育技术的定义。其中以1994年提出的定义,即“教学技术是为了促进学习,对有关的过程和资源进行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与实践”,[1]最为简洁、明确,最具有代表性。
AECT’94定义的引进,对我国教育技术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技术学科的确立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对定义理解的不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第一,在美国,教育技术是作为一个“研究领域”而存在的。因此,他们认为只要是和教育相关的问题,就应该去研究,而往往不在意教育技术“是什么”。
正如《教学技术:领域的定义和范畴》一书的书名所示,’94定义是属于“领域”的定义,而不是学科定义。
第二,尽管从历史上看,美国一直在交替使用“教育技术”和“教学技术”,认为两者是同义语。但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这两个名词显然不属于同一层面。教学技术相对于教育技术来讲是微观层面的,它理所当然地关注“学习”;而教育技术则应更多地关注教育绩效的提高。
第三,教育技术与教育技术学是两个相关的不同概念,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则会引起理论和实践的混乱。而在我国,恰恰把’94定义既当作教育技术的定义,又作为教育技术学科的定义,因而引起了很多困惑。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教育技术学科的健康发展和正确运用教育技术促进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有必要对教育技术的相关概念作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教育技术的相关概念应该由不同层面的定义分别来表述,然后由它们共同组成定义体系,对教育技术学科作出完整的阐释。
一、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
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是解决“教育技术是什么”问题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教育技术的本质,我们首先需要对教育和技术的概念分别进行讨论。
1.关于“什么是教育”的讨论
一般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同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入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含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2]
以往,我们对教育的认识大多定位在学校教育的层面上,认为人受教育的时间是从幼儿园开始,到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院校)毕业为止,实际上这是一种狭义的教育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人们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终身教育被提到日程之上,受教育的时间延长至人的一生,而受教育的空间则延伸至工作单位、家庭和社区,包括你所在的任何地方。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终身教育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因此,今后我们应该以广义的教育观念来指导教育技术的研究和工作。
2.关于“什么是技术”的讨论
英文“技术”一词出自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与logos(词、讲话)的组合,意思是对工艺和技能进行论述。最初,它仅指各种应用技艺,与直接的操作联系在一起。“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技术一词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而导致了对它的理解和表述的多样(性)。”[3]
到目前为止,对“什么是技术”的论述不下几十种,要想给技术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显然是困难的。
刘大椿先生在《科学技术哲学导论》一书中把技术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分别引用了戴沙沃、R·麦基、G·罗波尔、C·米切姆、M·邦格、埃吕尔、H·马尔库塞等学者的观点来进行说明。同时,他还论述了技术的要素和结构,对我们深入理解技术的本质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把它节录如下:
(1)技术要素的分类。
①经验形态的技术要素。它主要是指经验、技能这些主观性的技术要素。
②实体形态的技术要素。它主要是指以生产工具为主要标志的客观性技术要素。
③知识形态的技术要素。它主要是指以技术知识为象征的主体化技术要素。
(2)技术的结构。
①经验型技术结构。就是由经验知识、手工工具和手工性经验技能等技术要素形态组成的,而且以手工性经验技能为主导要素的技术结构。
②实体型技术结构。就是由机器、机械性经验技能和半经验、半理论的技术知识等要素形态组成的,而且以机器等技术手段为主导要素的技术结构。
③知识型技术结构。就是由理论知识、自控装置和知识性经验技能等要素形态组成的,而且以技术知识为主导要素的技术结构。[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活动方式、手段和方法的总和。它包括经验形态、实体形态和知识形态三大要素,并由此形成不同的技术结构。实体形态的技术与具体的物质(工具、设备、材料)有关,我们把它称为物化技术(即一般狭义理解的技术);经验形态和知识形态的技术与人的智力有关而与物质无关,我们把它称为智能技术(简称方法)。因此可以认为:技术由物化技术和智能技术两部分所组成。
据此,可以对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技术包括在解决某一问题时涉及到的所有的物化技术和智能技术的有机整合;狭义的技术是强调其中一部分技术而并非全部。并且,“技术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双重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在任何技术都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其社会属性则表现在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应用要受社会条件的制约。”[5]
3.关于教育技术本质的讨论
近年来,有关教育技术的定义发表了不少,但是能够真正说清楚“教育技术是什么”的却不多。在这里,我们引用尹俊华先生的论述:“教育技术就是‘教育中的技术’,是人类在教育活动中所采用的一切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和。它分为有形(物化形态)和无形(智能形态)两大类。物化形态的技术指的是凝固和体现在有形的物体中的科学知识,它包括从黑板、粉笔等传统的教具到电子计算机、卫星通讯等一切可用于教育的器材、设施、设备及相应的软件;智能形态的技术指的是那些以抽象形式表现出来,以功能形式作用于教育实践的科学知识,如系统方法等。”[6]
我们把上述论述加以简化,可得出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教育技术是人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采用的一切技术与方法的总称。
在上述定义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定义中提到的“技术与方法”,分别指物化技术和智能技术,而且是为了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而采用的物化技术和智能技术。
(2)根据定义可以将对教育技术的理解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如图1所示。
对教育作广义理解,并认为技术包括一切(即为解决教育、教学问题而采用的所有可能得到的)物化技术(简称技术)和智能技术(简称方法),此时称为广义教育技术(如图中D);对教育作广义理解;而对技术作狭义理解(如只理解为现代媒体技术和系统技术),或对教育作狭义理解(如只限定在学校教育范围内),而对技术作广义理解,此时的教育技术都属于狭义的范畴(如图中C和B);如果不仅对教育作狭义理解,对技术也作狭义理解(甚至把技术只理解为媒体技术),这时的教育技术理念就更狭窄了(如图中A)。
(3)“技术与方法”必须经过有机整合,共同作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绩效。
根据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教育技术所包含的技术层次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李克东先生“教育技术的层次图”改编
从图中可以看出,教育技术由物化技术和智能技术组成。由于教育技术中的物化技术和教学媒体有关,因此又称为媒体技术。
媒体技术(简称技术)包含硬件技术(Hardware Technology)和软件技术(Software Technology)两个层次;智能技术(简称方法)包含系统技术(Systematic Technology)和整体技术(Systemic Technology)两个层次。
硬件技术指与设备、工具相关的使用、维护和开发的能力;软件技术指对相应软件的使用、管理、评价以及设计、开发的能力。
系统技术指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分析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和需求,提出目标,设计解决方案,试行并评价其结果,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正的一种方法体系。
整体技术强调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如教学系统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的整体性是由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有机联系共同来保证的。如果只注重教学系统内部各要素的有机关联而忽略了教学系统与外部社会环境的有机关联,只注意教育中教学方面的问题而不注意非教学方面的问题,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另外,可以借鉴生态学的理论对教育技术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如新的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引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将会对原教学系统的“生态环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它会产生什么积极的效果?会发生什么问题?如何把“新物种”整合到原有的系统中或如何改变原有的系统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等等。这是整体技术的具体应用,将会有效地帮助我们建立全面的教育技术观。
二、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
从上述有关技术定义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技能、方法,一种知识,还是一种活动过程。这一特点,在我国教育技术(电化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完整的教育技术(电化教育)体系,它不单单是一门学科专业,而且还是一项事业,同时又是一种产业。除了现有的教育技术学科专业以外,从中央电教馆到各省、市、地、县电教馆(站),从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电化教育)中心到中小学电教组(室),建有一套完整的电教机构;全国教育技术(电化教育)专职人员队伍达几十万人,他们带领、指导和帮助千万学科教师运用教育技术,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这是我们教育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笔巨大的财富。
转贴于 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说明了教育技术“是什么”,但它并没有回答在教学实践中,教育技术能够“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简单、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来指导实践,笔者把它称为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
教育技术是在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的技术和方法促进教育效果优化的实践活动。
仔细分析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1)教育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教育效果的优化,回答了教育技术能够“做什么”的问题。
(2)运用教育技术时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在当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相关的理论(包括教育观念、学习理论和教学理论)指导下,不能盲目实践;二是要采用与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相关的技术和方法,而不是只考虑技术的新颖和高低,更不是先确定所使用的技术而后再到教学中去找可用之处。这一条回答了教育技术“如何做”的问题。
对于教育技术实践工作者和普通学科教师,他们不容易理解AECT’94定义的全部含义,或者即使有所了解,也不知道如何与自己的实践相联系。掌握上述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对他们来说就比较容易,而且能够把定义和他们的工作联系起来,指导自己的教学改革实践。
三、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
教育技术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这反映在“教育技术学”作为教育学的二级学科分别列入了国家学位委员会研究生专业目录(1986年)和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3年)。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特别记住顾明远先生为此付出的努力和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到目前为止,教育技术学科在全国已经有5个博士点、20多个硕士点和上百个本、专科专业,它们遍布于师范院校、综合大学、文理工科院校和军队院校,数量仍在继续增加之中。在这“繁荣”景象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和不安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作为一个成熟的研究领域,它应该有几个最基本的条件:明确的研究对象、任务和目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有一批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有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研究对象不但明确,而且要明显地区别于其他学科;有属于自己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明确本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有准确的定位;有明确具体的哲学思想的指导。
根据上述条件,教育技术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已经得到确立;但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学术上得到确认并将跻身于学科之林,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事情要做,恐怕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使本学科趋于成熟。
当前,教育技术学科建设中最根本的、最迫切的任务是需要初步构建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体系,它包括学科的定义、定位、基本理论框架、实践领域构成、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内容。在这篇文章中只探讨学科定义的问题,其他的内容放在后续文章中进行讨论。
1.有关学科定义的论述
关于什么是教育技术学,有不少专家、学者都论述过,现摘录有代表性的几种:
(1)教育技术学是应用技术学的概念、观点、方法以及方法论,研究教育、教学过程及其管理过程的优化的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和方法论的一门学科,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有效的教学。它以教学理论、学习理论、传播理论和系统理论为基础,依据教育过程的客观性、可测量性、可再现性和可操作性,应用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学研究方法,在确定的教育目的下探索提高教育、教学效果的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和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理论与方法。[7]
(2)教育技术学是教育科学群体中一门新学科,它是以教育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系统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探求提高教学效果的技术手段和教学过程优化的理论与方法。[8]
(3)教育技术学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领域中一切可以利用的成果,开发人以及人以外的学习资源,以求达到最优化的教育效果的知识体系……[9]
(4)教育技术学是一门运用系统方法来诊断教育教学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实施及评价解决方案的技术学层次的教育学科。[10]
(5)教育技术学是依据教育科学理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领域中一切可以利用的成果,开发人及人以外的学习资源,优化教学过程,促进学习者学习的知识体系。[11]
(6)教育工艺学是对关系到教育的所有操作因素加以分析、选择、组合和控制,然后进行实验的实际研究,以便取得最大教育效果的一门工艺科学。关系到教育的所有操作因素包括: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材教具、教育媒体、教育方法、教授方法、教育环境、学生行为、教师行为、师生编组以及上述因素的相互关系。最终目标是追求教育的最优化。[12]
以上的论述从不同的侧面对教育技术学进行了准确的描述。由于篇幅所限,就不展开分析了。能不能用一句简单、明确的话阐明教育技术学是什么呢?笔者试着给教育技术学提出一个规定性定义,也就是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
2.教育技术学规定性定义
教育技术学是研究在教育中运用相关技术来提高绩效的理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以学习理论、教学理论和传播理论为基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系统科学的观点、方法,通过对与教育相关的过程和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以促进教育绩效的提高。
通过对上述定义及其描述条文的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到:
(1)教育技术学研究的目的是提高教育的绩效。也就是说,教育技术学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优化教育、教学效果,而且还要提高其效率和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教育技术学研究的对象是与教育相关的技术,也就是构成“与教育相关的过程和资源”的过程(智能)技术和资源(媒体)技术。
与教育相关的过程和资源的层次如图3所示。
教育资源是指人在接受终身教育过程中可以利用的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主客观条件。从图中可以看出,教育资源包括了学习资源在内;而学习资源又包括了教学资源在内。同样,教育过程包括了学习过程;而学习过程又包括了教学过程。
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应对学习资源和学习过程给以更多的关注。在充分发挥原有教学资源的作用和继续普及基于“教”的教学设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同时,加快以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化环境的建设和进行基于“学”的教学设计的实践,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为学生自主学习模式的建立创造条件,加速教育改革的进程。
(3)教育技术学研究的任务是总结、提出运用技术提高教育绩效的理论、规律和方法,并由此提出教育技术学科的知识体系。
(4)教育技术学研究的领域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①教育技术学的理论领域。教育技术学的理论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教育技术学科的基本概念。
B.教育技术学科理论框架和实践体系的建立。
C.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发展研究。
D.媒体理论与开发研究。
E.网络教学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F.远程教育理论的研究。
G.教育技术的管理与评价。
H. 绩效技术及其支持系统。
②教育技术学的实践领域。教育技术学的实践领域也就是教育技术(电化教育)的应用领域,主要由三大系统组成:
A. 学校教育系统: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实践研究;优化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B.远程教育系统:三网统筹;开展远程教育模式的研究;开发网络课程和教学软件,建设学习支持服务系统;积极、稳妥地进行网络教学试点。
C.社会其他系统:社区教育、终身教育、科教兴国、企事业业务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绩效技术的应用。
(5)教育技术学研究的范畴包括对相关过程和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
设计范畴主要指针对教学系统中不同层次的教学设计,以及由此而发展起来的绩效设计。
开发范畴主要指将相关的理论和技术,尤其是信息科学技术加以整合,用于教学系统和其他相关系统的开发研究。
利用范畴主要指将各种技术、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到教育、教学中,以及相关系统中,以提高它们的绩效。
管理范畴主要指对相关系统、资源、信息以及研究项目的管理。
评价范畴主要指对相关系统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并进行测量,给出定量和定性的判断,以使各相关系统达到优化。
(6)教育技术学的研究方法。
教育技术学科以系统科学为方法论基础,主要采用行动研究和质的研究方法,积极开展实验研究。
四、教育技术学科的定义体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和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规定性定义,共同组成了教育技术学科完整的定义体系。
1.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
教育技术是人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采用的一切技术与方法的总称。
2. 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
教育技术是在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的技术和方法促进教育效果优化的实践活动。
3.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
教育技术学是研究在教育中运用相关技术来提高绩效的理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
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说明了教育技术“是什么”,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说明了教育技术能够“做什么”和“如何做”,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说明了教育技术学科的内涵。三者组成的教育技术学科定义体系,完整地阐明了教育技术学科的基本概念。
上述定义体系为我们从事教育技术领域的各项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共同的基础与交流的平台。当需要论述和了解教育技术本身是什么的时候,应该以教育技术本质的定义为准;当从事教育技术(电化教育)实际工作时,应以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为指导,既简明又易于理解和操作;当从事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时,则应以教育技术理论层面的定义为准,它说明了教育技术学科所研究的“目的、对象、任务、领域、范畴和方法”,不仅包含了美国AECT’94定义的主要内容,而且更为明确和全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
五、关于现代教育技术的讨论
“教育技术”名称进入我国不久,便产生了“现代教育技术”这一提法,这是中国特有的名词。对“什么是现代教育技术”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有的认为它和教育技术是同义语;有的认为过去的教育技术是传统教育技术,现在所从事的教育技术才是现代教育技术;有的把现代教育技术等同于信息技术;还有的干脆认为现代教育技术就是计算机和网络在教育中的应用。认识上的混乱导致实践中的偏颇,影响了教育技术对教育改革的支持作用,同时也影响了教育技术学科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现代教育技术只是教育技术发展过程中,在当今时代的一种表述,是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现在时段,它所依据的理论仍然是教育技术的理论体系。
1.现代教育技术的定义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教育思想、理论,有不同的技术和方法。我们根据教育技术实践层面的定义可以导出现代教育技术的定义如下:
现代教育技术是在现代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系统方法促进教育效果优化的实践活动。
详细分析定义中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现代教育技术包含了两个要素:现代教育思想、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系统方法,二者缺一不可。
(2)现代教育思想包括现代教育观、现代学习观和现代人才观,现代教育理论包括现代学习理论、现代教学理论和现代传播理论。
(3)现代信息技术指在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合其他现代教学媒体,下同)环境下,对信息的获取、储存、加工、创新和分析、评价的能力,包括了对计算机和网络环境的操作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方法两部分;系统方法是指系统科学与教育、教学的整合,它的代表是教学设计的理论与方法。
(4)现代教育技术的目的是促进教育效果的优化。
2.现代教育技术与电化教育
1998年,南国农先生曾经给电化教育赋予了新的定义:“电化教育,就是在现代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下,主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活动,以实现教育过程的最优化。”[13]并认为:
“现代教育技术,是把现代教育理论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手段和方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中应用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即现代教育媒体;
“(2)运用现代教育媒体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方法,即媒传教学法;
“(3)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系统方法,即教学设计。”[14]
如果把我们给出的现代教育技术定义和电化教育1998定义及其解释相比较,可以看出它们所表达的实质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参考文献]
[1][美]巴巴拉·西尔斯,丽塔·里齐著。乌美娜,刘雍潜等译。教学技术:领域的定义和范畴[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
[2]董纯才,刘佛年,张焕庭。教育[A].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3]尹俊华。教育技术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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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伟民,曹揆申。教育技术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10]李文光,杨开诚。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现代教育技术观念[J].中国电化教育,2001,(2).
[11]冯秀琪。教育技术的学科定位与专业建设[A].北京教育技术国际论坛论文集C].2002.
[摘 要]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指出:“教学应着眼于学生思维的‘最近发展区’,为学生提供难度适宜的内容,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通过在教学中对这一理论的落实与研究,让学生的理解更逼近数学的本质,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
[关键词]最近发展区 数对 数学思维能力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5)02-032
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告诉我们,教学应着眼于学生思维的“最近发展区”,为学生提供难度适宜的内容,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基于这一理论,教师的教学要走在学生思维的前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跳一跳,摘到果子”。前不久,本校一位年轻教师执教“确定位置”一课,在试教过程中,“拓展训练”的教学环节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思考。
教学片断:
师:你们能不能报几个数对,让我们班一列或者一行的同学都站起来呢?
生1:(3,1)(3,2)(3,3)(3,4)(3,5)(3,6)。
生2:(1,1)(2,1)(3,1)(4,1)(5,1)(6,1)(7,1)。
师:我只要说出一个数对,就能让一列同学都站起来,你们信不信?[师板书(5,x),第五列学生全部站了起来]
师:瞧,一个数对就可以让一列的同学站起来,我厉不厉害?下面,老师来个更厉害的![师板书(x,x),然后请符合要求的学生起立,全班学生都站了起来。这时师发现不对,马上进行提示:“当x=1时,数对是(1,1);当x=2时,数对是(2,2)……”此时,大部分学生坐了下去,可仍然还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站着。看到这个情形,师只得请还站着的、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说出表示自己位置的数对,这部分学生最终迟疑地坐了下去]
师:看这些同学的位置,他们的行数和列数都是相等的。
师(站在教室前的一个角落):如果我的位置在这儿,你们能用一个数对来表示吗?
生3:(0,0)?
师:对!我的位置就是(0,0)。
思考:
为了深入了解学生在这个环节中真实的思维活动过程,课后笔者提出以下四个问题对学生进行个别采访:“为什么刚开始看到(x,x)时,你会站起来?这里的x可以是0吗?你能用除(x,x)以外的其他数对,表示刚才课上最后站着的同学的位置吗?(出示一张课上用的班级座位图)如果有个数对是(x,x+1),你觉得哪些同学应该站起来?”通过访谈,笔者发现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真正实现教师所期待的思维上的发展。在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中,x可以表示任何数,所以当(x,x)出现时,学生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数对可以表示每一个人的位置。从学生对访谈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学生的关注点仅仅定格在“任何数”上。在直角坐标系中,坐标(x,x)可以是任何数,但对于五年级学生而言,只能理解这里的x表示的是第几列或第几行,即整数。数对(0,0)也是学生无法理解的,因为在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并不存在第0列或第0行,通过访谈中的第二个问题可以看出学生对这个数对存在困惑。从学生回答访谈中的第三个和第四个问题可以看出,他们现在还不能综合分析一个数对中行数和列数的关系。(x,x)与(1,1)(2,2)等数对都应被看成是一种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x,x)与后者相比显然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即到达了更高的抽象层次。学习是学生主动建构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执教教师并没有从行与列之间的关系着手,而是仅仅停留在具体数对中,导致没能促进学生思维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笔者以为,即使执教教师着力于(x,x)和(0,0)的分析讲解,但尚处于具体运算阶段的学生如何才能真正理解形式运算的含义呢?所以,笔者认为此环节的设计是有所欠缺的。思维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要让学生的思维能力有所提高,笔者认为数学教学必须要努力逼近数学的本质,引导学生体会数学的核心价值。下面是笔者的一个教学片断构想。
师(出示下图):你认为确定一个点的位置,需要几个数?只用一个数不行吗?为什么?
师(出示右图):它的位置又该怎么表示呢?(生答略)
师:在数轴上确定一个点的位置只需一个数,在一个平面中确定一个点的位置需要两个数,会不会有需要三个数才能确定位置的情况?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以后的学习中进一步研究。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学;田径运动定义;田径竞赛规则;国际田联章程;高校教科书
中图分类号:G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2-0059-04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从事田径运动课程教学,都会碰到怎样给“田径运动”下定义的问题。给田径运动教科书中的田径运动下定义,是否正确,不仅影响我们对田径运动的正确认识,也会影响田径运动的健康发展。当前,高等学校各专业正面临着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体育专业田径运动课程也需要有科学和高质量的教科书。要编写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田径运动教科书,首先在教科书中应该对“田径运动”下一个真实、科学的定义。因此,有必要来研究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1 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用“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或“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作为田径运动的定义写入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的“田径: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3],是从《国际田联章程》中的“Athletics:Track and field,road running,race walking,cross-country running and mountain running.”[4]翻译而来的,是《国际田联章程》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简单解释,是国际田联对其开展和管辖的竞技项目的简要说明,根本不是田径运动概念的科学定义。这种解释和说明,怎么能直接搬过来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教科书中概念的定义呢?
定义是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规范的定义,由3部分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而在定义项中,要揭示出被定义项的内涵,即揭示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和种差。定义的公式可写成: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5]。要注意把定义和释义区别开来,不能把“释义”当成“定义”。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教科书中,应该遵循逻辑学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与规则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作出规范的定义,而不是简单或不加思索地到《国际田联章程》和《田径竞赛规则》等文件中去搬那些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来充当田径运动的定义。高等学校的教科书应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理论性并可成为引以为据的文献。编写现代化的高等学校教科书,要冲破旧思想的禁锢,要学习科学知识,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2 国际田联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近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第一章“田径运动概述”中论述田径运动定义时,都写到其依据是《国际田联手册》中的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例如,有的教科书中写道:现阶段比较通用的定义是依据国际田联手册的定义。国际田联手册2006版关于田径运动定义表述是:“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
这里,我们对这种定义的语句是否符合定义的逻辑学规则,是不是田径运动的真实定义且先不说。我们要问一下,国际田联是真的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了吗?有人回答说“下啦!你可以到《田径竞赛规则》去查呀!”我们查了我国2006年出版的《田径竞赛规则》,在其译自The IAAF Constition (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定义”)的标题下,确实有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3]。我们又查了国际田联官方网站,在其《The IAAF Constitution》(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的标题下,也确实有包括Athletics(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4]。但这些条目中有的词目是英文专用名词的缩写词,如:IAAF(国际田联)、IOC(国际奥委会)、CAS(体育仲裁法庭)等。这些英文专用名词缩写词,只说明它们代表或指称,根本不是下定义。还有,从多数词目的所谓“定义项”的内容来看,违背了逻辑学“定义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给概念下定义的基本规则[6],根本没有魇境霰欢ㄒ逑盍诮的属和种差,仅仅是从国际田联的角度对该词目进行的解释和说明,如:Constitution――The IAAF Constitution. (章程――国际田联章程);Council――The IAAF Council. (理事会――国际田联理事会);Membership――Membership of the IAAF. (会籍――国际田联会籍)等等。解释和说明怎能成为定义呢?其实“Definition”这个英文词汇在通常情况下,翻译为“定义”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按照外国人的用语习惯,经常把解释、说明之类的词用“Definition”来概括表示也常有所见。但按照中国人汉语的语言学和逻辑学规则,在这里如果将“Definition”翻译为“定义”,并认为其下的条目都是“定义”就成问题了。其实,“Definition”翻译成中文是多义词,不仅可以翻译为“定义”,而且还可以翻译为“解释”、“注释”、“说明”、“解说”等等。一些资深的翻译工作者认为,按照中国人汉语的习惯,“Definition”在这里实际是“名词解释”或“词汇说明”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国际田联在其章程中仅仅是对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词目作了简明的解释或说明,根本就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3 田径运动定义要科学和符合我国实际
由于1793年被称为“德国体操之父”的德国体育家古茨穆茨在其编写的《青年体操》一书及18世纪末在德国形成并广泛传播于欧美各国的体操体系中,已经将走、跑、跳、投,与悬垂、支撑、攀登、爬越一起,视为是人体的基本活动能力,划为基本体操的范畴[7]。因此,当19世纪中叶前后,走、跑、跳、投的比赛重新出现时,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其有不同的命名,但是很多国家都是以它一开始就以竞技的形式出现、具有鲜明的竞技性特征而命名的(见表1)。后来,国际田联更是将可以翻译为“竞技”的“Athletics”来作为“田径”的代表语词,认为田径就是竞技。因此,可以说外国只有“田径竞技”这个概念,而没有“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外国对非竞技而用于健身的走、跑、跳、投,不视为是“田径(竞技)”,不属于“田径(竞技)”的范畴。
表1 不同国家(组织)对田径术语词汇的表述
国家(组织) 田径术语词汇 中文直译意
英、美 Track and field sports 田径赛(田径竞技)
日 陆上竞技 田径赛(田径竞技)
俄 легкая атлетикя 轻竞技(田径竞技)
法 Athletisme 竞技(田径竞技)
德 Leicht athletic 轻竞技(田径竞技)
国际田联 Athletics 竞技(田径竞技)
在我国,虽然“田径运动”这个概念译自外国的“Track and field sports”(最初翻译为“田径赛”),但发展至今,中国的“田径运动”与外国的“田径竞技”含义已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的意念中,“田径运动”不仅是一种竞技项目,也是大众健身的走、跑、跳、投运动。我国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两大任务:“一是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推动田径竞技水平的提高;二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8]就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一般情况下,不用“田径竞技”这个概念。
汉语“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从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来看都是合理的,又有约定俗成的社会意识基础,应该继续沿用,只是需要用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给它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用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给田径运动下定义,无论如何也表明不了我国“田径运动”的概念,更不能成为我国“田径运动”的定义。
一切观念、方法、规章、制度都是随着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革、发展和完善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我们有能力按照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
4 田径运动定义的规范
规范不规范,有其学术上的标准。我们应该按照学术上的标准,来检查以往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使其达到规范的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冠以“田径运动定义”出现的“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田赛和径赛运动、公路跑、竞走和越野跑”[9]、“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跑道和场地的运动及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跑”[10]、“田径运动是由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赛组成的运动项目”[11-12]等等诸多田径运动的“定义”,实际上,这些都不是田径运动的真正的、规范定义。首先,在这些语句中,不具备构成概念定义的逻辑成分,没有表明被定义项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其次,这些语句仅仅是把田径运动定义为竞技项目,违背了我国田径运动既是竞技项目又是健身手段这一客观事实。因此,这些语句只能是对田径竞技运动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
造成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们在翻译《国际田联章程》时出现了瑕疵,将“Definitions”简单地翻译成“定义”;其次是我们一些写定义的人在写定义时缺乏必要的思考和研究,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做法,把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搬到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中来作为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这是造成我国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知道了造成我国的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我们才有使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的愿望和要求。唯有用现代科学和逻辑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地去探索和创新,才能使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
5 对田径运动定义的看法
对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应该下怎样的定义,需要慎重研究,认真加以讨论,做到使田径运动定义具有知识性和理性。
田径运动这个概念的定义,应该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构成,而在定义项中,需要揭示出田径运动的内涵,即揭示出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田径运动是竞技运动项目,也是健身手段。但无论是竞技运动项目还是健身手段,在国际体育和竞技领域都称之为身体运动[11]。因此,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应该是身体运动。而田径运动这种身体运动与体操、球类等其它身体运动的区别在于田径运动是用走、跑、跳、投作为唯一的运动形式和方法。因此,走、跑、跳、投就成为田径运动不同于其它运动的种差。明确了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完善了定义的逻辑成分,再加上相关的连接词(定义联项),使其成为一个紧密相嵌的语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田径运动的定义。应该指出的是,从逻辑学来看,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按照某个标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作划分[8]。而真正要把一个概念搞的很明确、很清楚,不仅需要给概念下定义,还需要给概念作划分(见表2)。
田径运动、田径竞技运动、田径健身运动的定义和划分应该是一个很完整、很准确、很精练的语句,具体如下:
田径运动是走、跑、跳、投的身体运动,包括田径竞技运动和田径健身运动。
田径竞技运动是竞技的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赛跑、竞走、越野赛跑和山地赛跑。
田径健身运动是健身的田径运动,包括一般的走、跑、跳、投和简单与简化了的田径竞技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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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段世杰. 抓住改革机遇 推动项目发展[J]. 田径,1998(1):5-6.
[9] 文超. 田径运动高级教程(修订版)[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10] 文超. 田径运动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3.
[11] 刘超国. 田径运动[M]. 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法学概念;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固有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2-0001-04
近年来,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体育法学(sports law)的研究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什么是体育法学”成为争论的热点之一。体育法学概念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决定着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因此,深入探讨体育法学概念,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对于丰富体育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十分必要。
1 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际体育法学界在体育法学概念和体育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问题上主要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不存在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Grayson,Edward[1]认为,“不存在法学意义上的体育法。简单地说,它没有法律基础,普通法和平衡法的概念中没有专门与体育有关的概念。应用于体育中的各种法律与应用于其他任何社会领域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学体系中没有专门的体育法,法律对待体育与对待其他任何领域一样,一旦触及到法律,法律就会行使其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法是使用不准确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各种不同的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是体育与法(sports and law)的结合,而不是独立的体育法(sports law),因此也就不存在体育法学学科。
第二种观点认为体育法已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形成过程之中。根据Burlette Carter 的观点,“体育法学正处在令人鼓舞的挑战性和变化性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伴随着不断增多的法学学派关注体育问题和不断增加的参与者、组织机构以及社团体育法规。这些发展会更好地构建正在出现的这个研究领域。体育法学将会逐渐由‘没有讲义的课程’成为被广泛认可的独立的重要法学领域”[2]。这种观点与完全否定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第一种观点不同,认为体育法律法规已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形成之中。随着法学对体育的关注、参与研究的学者不断增多,体育法学将会快速发展并成为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第三种观点认为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Simone Gardiner[3]认为:“体育法学是一个综合的各种法律相互关联的法学学科,它涉及到诸如合同、税收、雇佣、竞争和刑事等法律领域,专门的法规和判决案例已经得到发展并将继续。作为一个有很多专门人员参与的学术研究领域,现在正是接纳这个新的法学领域即体育法学的时候。”Matthew等[4]认为:“不管用什么术语,‘体育法学’在法学的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席地位,它挑战法律问题,涉及多门学科,关联诸多社会要素,并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Mark James[5]认为:体育法学“是体育与法的相互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来解决体育的争端,并在体育的治理、参与和消费方面发挥作用。”上述观点表述了构成体育法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体育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和独特性,强调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独立学科。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院判决的体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这是造成一些学者否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原因。然而,以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体育法律、法规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对于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的存在不存在质疑。
滨野吉生[6]认为,体育法学是“对体育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学术领域,是以体育科学与法学、特别是教育法学为中心,多学科交叉的一门学问。”他主张体育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及解释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法律不能代替体育法,体育法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千叶正士[7]把体育法学定义为“关于体育法即与体育相关法律的学问。”他认为,体育法学不仅是关于日本《体育振兴法》等专门体育法的研究,也是对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进行研究的学问。
姜仁屏、刘菊昌[8]认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及其体育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于善旭[9]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
董小龙、郭春玲[10]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与体育人文社会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它属于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因为它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已经存在,但究竟如何准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2 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
体育法学的定义是揭示体育法学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根据逻辑学中“种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的定义,为了准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本质属性需要从属概念和种差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从属概念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的表述中有“一门学问”、“学术领域”、“新兴学科”、“综合体”、“交叉学科”、“法律科学”、“法学学科”等。我们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学问”、“学科”、“科学”这3个概念,并了解其基本含义。简而言之,学问是指系统的知识;学科是指知识体系的分类,不同的知识体系构成不同的学科;科学是指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从这3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来看,其相同点是均有知识体系的含义,其不同点有以下两点:第一,学科含有知识体系分类的含义,尤其当今国内外学界对学科内涵的理解更为丰富,它不仅仅停留在知识体系分类上,还含有科研队伍、学术成果、条件保障、运行机制等要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学科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特定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可以形成一门学问,但不一定能够形成这门学问的学科。换句话说,当一门学问发展到一定阶段,满足了学科的要求时才能形成学科。正因为如此,至今还有些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体育法学仍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尚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从目前国内外体育法学的发展实际状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体育法学学科;俄罗斯、印度、巴西、希腊等发展中国家的体育法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我国的体育法学经过20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第二,科学本身就是知识体系,而且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体育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范畴,较少涉及自然科学。
另外,上述观点中的“学术领域”、“新兴学科”、“综合体”、“交叉学科”是对学科特性表述,其中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的观点已经被体育法学界普遍认可。然而,将体育法学的属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学”或“法学学科”的观点有待商榷。第一,体育法学的母学科是法学,将其归属到法学学科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按照这个道理,那么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体育史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等诸多学科都要回归到其母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体育学就会面临解体的局面,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第二,这种将体育法学归属到法学学科本身也有理论缺陷。因为既然已经认可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那么,我们认为它既可以归属到法学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这并不矛盾。例如,体育社会学既可以归属到社会学科,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科;体育产业既可以归属到经济学科,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科等。如果我们从定义上一定要明确归属到某个学科,不仅理论依据不够充分,还会在实践上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鉴于以上分析,从国内外体育法学发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体育法学的属概念使用“学问”一词比较妥当。
其次,从种差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中有“体育法”、“体育法律规范”、“体育实践”、“体育法律现象”、“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种差反映概念的本质属性,准确地界定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才能准确地把握体育法学的本质属性。第一,在以上的表述中“体育法”与“体育法律规范”有相近的含义,因为体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体育实践”与“体育法律现象”的含义相近,因为体育法律现象一般是指体育实践中的法律现象。在这两对近似的表述中我们选取“体育法”和“体育法律现象”。因为体育法比体育法律规范能更全面地涵盖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另外,从体育法学的角度来看,体育实践的外延太宽泛,而体育法律现象比体育实践更明确,更具有针对性。第二,人们在对一门学问进行定义的时候经常用到“发展规律”一词,但究竟“发展规律”是什么却不太清楚,好像是一个终极追求的目标。考虑到上述体育法学定义中已经含有“研究”一词,其本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质和规律的含义,可以替代比较宏观,空洞的“发展规律”。第三,关于“运行机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法律现象中的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实体法的运行机制;同时体育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等,凡是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均可包含在“体育法律现象”之中。因此,“运行机制”作为体育法学的种差可以忽略。第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体育法学的种差里应当加上“应用于体育的法”这一表述。因为,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法律在体育实践中的应用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选择“体育法”、“应用于体育中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比较妥当。在明确体育法学属概念和种差的基础上,我们如下定义体育法学概念: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
3 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11]。体育法学概念的定义反映了其内涵,同时也就确定了其外延。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是“体育法”、“应用于体育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
1)体育法。
这里的体育法(sports law)是指直接以体育为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和固有体育法。国际体育法是指由国际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例如,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体育运动国际》、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反兴奋剂公约》,以及国际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章程等等。国际体育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体育组织之间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体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育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日本的《体育基本法》,美国的《业余体育法》,法国的《体育振兴法》等等。国家体育法只能以本国的体育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规范本国的体育行为,在法律制定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固有体育法是指体育本身内在的、调整体育行为的法律。固有体育法不是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但作为“活法”(living law)却在体育的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行为的作用,它是体育本身赖以存在的法,主要包含体育规则、体育社团的规章和体育理念。
2)应用于体育的法。
应用于体育中的法(sports and law)是指应用到体育中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法律。这部分法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文法,是指明文颁布的一般性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等。当这些法律与体育发生关系时,关于这些已经颁布的成文法的解释、探讨和应用则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另一种是不成文法,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条理法等。这些法律在体育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体育法律现象。
体育法律现象是指由体育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感知的法律问题。体育法律现象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广泛性是指体育的各个领域和体育的相关领域都存在法律问题;多样性是指体育实践中的法律现象涉及诸多领域,其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多种多样;可变性是指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出各种新的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为体育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发现新的体育法律问题,解决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4 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我们把体育法学的属概念界定为是“一门学问”,而研究方法是构成“一门学问”的必要条件。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相同的对象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生理学的方法和生物力学的方法研究运动中的人,就会形成运动生理学和运动生物力学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同样,相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的对象也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心理学的方法研究运动员和普通人,就会产生运动心理学和普通心理学。由于体育法学是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涉及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多种研究方法来完成其研究任务。在这些研究方法中既有其本身独有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有人文社会科学通用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的研究方法如下:
1)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法又分为文理解释法和论理解释法两种,前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词义的解释方法,后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立法目的、条理的解释方法。通过法律解释,在法律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或缩小法的适用范围。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各种法律,尤其是通过对国家体育法的解释,使其更好地适用于体育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解决体育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是以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社会学理论为依据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是已经为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成熟的法学理论,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国际体育法、固有体育法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3)法哲学方法。
法哲学方法是从哲学的视角对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法哲学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体育法的本质问题、体育法的价值问题、体育权利、义务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4)比较法学研究方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不同地区之间法律以及各种不同案例等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中外体育法律制度、体育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汲取失败教训,丰富体育法学的理论。
5)判例分析方法。
判例分析是通过对已经判罚的案例进行分析,把握其判罚的法律依据和判罚理念,为研究同类法律现象提供法律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形成新的法律规范的方法。将判例分析法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典型体育判罚案例的分析,研究其判罚依据和理念,形成新的体育法规和体育法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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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善旭. 体育法学[J]. 体育文史,1997(1):58-59.
[关键词] 教学;课程;关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 G8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354-1
一、体育课程的概念
在西方,课程(curriculum)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教育家斯宾塞(H.Spencer)《什么知识最有价值?》(1859)一文中。它是从拉丁语“currere”一词派生出来的,意为“跑道”。根据这个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简称学程。在中国课程研究的早期,朱智贤给课程所下定义认为,“学校的课程,是使受教育者在校里规定的期限内循序继续得着各种应得的智识和训练,以求达到一种圆满生活的精密计划。”从课程的内涵理解,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以一定的教育目标而选择和组织的全部教材与内容及其进程;狭义的课程则是某一门课程。从对课程层面的划分来理解,课程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是课程计划;其次是课程标准;再次是课程内容。基于对课程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学校体育课程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学校体育课程是指学校根据社会的教育目的的要求,为学生提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规定的,或可由学生选择的,被规范了的体育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内容、学习操作程序和方法,在不同的学段所要达到的体育基本素质、能力、体质健康教育标准的总体设计。
二、体育教学的概念
体育教学与一般教学的共同点,这在若干本教科书和期刊上可以部分地找见。第一,归属学校教育,具有学校教育的一般性质,面向全体学生;第二,教师和学生是两大基本要素; 第三,有目的、有计划、有大纲、有组织、有常规的知识传习;第四,完全可以寓教于学; 第五,以普通授课班为教学的基本单位。体育教学的属性,理应是知识的传习活动,尽管它所传习的是特殊的知识即运动技术,这种传习活动不能由一般教师来主导,它要由具备相应运动技术水平的体育教师来承担的,这种传习活动也不以特殊学生为对象。因此 ,我们将体育教学定义为,在体育教师和普通学生之间展开的运动技术传习活动。
三、体育课程与体育教学之评述
讨论两事物的关系,必须以对它们各自的本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为基础。课程与教学的关系界定,必须建立在理清课程与教学概念的基础上,20 世纪末就有学者强调“概念误区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指出“由于对教育中一些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模糊或混乱,由此导致的教育学理论概念体系混乱,又导致了教育学理论体系的模糊与混乱……要探讨清楚课程论、教学论甚至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建构等一系列问题,要真正开展课程论、教学论,甚至教育学的研究,根本的前提是首先要对教育学中的基本概念作一次彻底清理”。在课程与教学的关系问题上,目前众说纷纭而莫衷一是的局面,实质上是多种课程观、教学观争相呈现的结果。不同课程观、教学观的形成又往往与研究者所采用的方法密切相关。迄今为止,我们发现绝大数研究者就课程与教学进行了词源学的考察,考察结果有人直接当作结论,有的人则只作为参考而进一步结合历史实践状况进行文化意义上的界定。相对而言,后者较为中肯但却很少。还有,到目前为止对语源学考证方法的功能及其适用范围,还缺乏自觉的具体分析,对词源学方法的应用也多只是机械地追溯其出现的时间、本义和各阶段的意义变化结果,而没有深入探究所谓本义与后来的各派生义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制约机制,终致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性的说服力。而结合现实实践情况进行总结的,又往往失偏于一隅,难达公允。
大多数论者在界说课程、教学的时候,往往就课程谈课程,就教学谈教学,而不是把课程、教学放到它们赖以立身的更宽阔的视域中去看待。当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教的概念是在学的概念的规定性中加上了又一层规定性”,“教学是以课程内容为中介的师生双方教和学的活动等。有的学者把 “教”“学”分开并列出现在定义中,二者本身并没有得到界定。还有的学者,要么直接认定“现在就要得出一个精确的并为大家所认同的课程定义”“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为方便进一步讨论而只对作为科学术语的“教学”进行规定;要么干脆承认课程与教学在理论层面都属于多义概念,在不同研究范式中的不同侧重是合理的,而在实践层面则随着学校外部的宏观社会脉络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主张“从艺术的角度思考课程与教学”及二者间的关系。此外,某些研究从立场、方法到具体推论过程都让人耳目一新,得出的结论在宏观上看极具启发性,可由于对“确定性”,“精确性”的追求,落实到微观上整体性说服力却大打折扣。如任长松的《课程与教学探异》,其“分析实在赋予实在以名称分析概念名称”的思路选择,“教育过程的视野,对于“课程是什么”的几种理解的归类,在今天看来仍是新异而有说服力的,可在确认“从本质上看,课程是一个预期的或期望实现的计划或方案”之后,把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设计的学习者的学习方案,称为课程,又回到了“课程”即“学程”,没有突破把本身是开放的计划或方案当作行动的不变依据而封闭化的认识局限。
总之,课程、教学的概念内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澄清,这是探讨二者关系的前提。
参考文献:
[1]杨启亮.课程改革中的教学问题思考[J].教育研究,2002(6):50-54.
[2]钟启泉.课程与教学概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嘉毅.课程与教学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