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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关 “逐步自由化”这一国际法规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存疑之处,从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上诉机构在wt/ds363案中所采用的“与时俱进”的当代含义解释方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问题,而这将不仅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尽管如此,一方面,gats毕竟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与经过近半个世纪谈判才形成的《gatt1994》等货物贸易谈判成果相比,gats充其量只够得上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成果,各具体服务部门还需要进行更为艰辛和漫长的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非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相应的谈判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因此,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效规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非随着gats的产生而毕其功于一役,其后的逐步谈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服务贸易的谈判被并入了新一轮谈判中。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的整体进程相对应,服务贸易的相关谈判同样也是举步维艰②。而这一艰难局面背后的根本原因无疑主要存在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成员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调服务贸易应经过谈判尽快地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则强调在推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秉持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并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某种意义而言,服务贸易显著地区别于货物贸易,因为“在不存在关税保护的服务贸易中,如果要求各成员遵守绝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无异于要求各成员实行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是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所无法接受的。”③故而经由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而明文规定于gats法律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于在wto制度体系中占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gats并不强迫任何成员就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作出何种程度的承诺,因此,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承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可被视为发展中成员的一道保护性屏障,它可以避免发达成员不正当地单方面主张某种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二、wt/ds363案审理中专家组的解释与中方的上诉观点
细读gats的序言与相关具体条款中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内容,不难察知,逐步自由化原则乃是当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与博弈后形成的彼此妥协的产物,而且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各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应予以严格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但这一国际法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存疑之处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从而力求做出一项令争端双方都满意或最起码都能接受的裁决。这里以“wt/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中的相关情况为例进行相应的研析。
(一)wt/ds363案中相关情况概要
该案中若干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上诉机构报告最后部分以25页篇幅所着重阐析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而该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地涉及到当事方在wto服务贸易领域内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与平衡的权威确认,因而在利益攸关的情况下中美对此问题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仅如此,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从深层次上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休戚相关。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经过对该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解释后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中国随即就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通过对所采纳的条约解释的审查最终对专家组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并做了进一步阐发。因此,从程序意义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已获得最终解决。尽管如此,由于该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多,除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本身的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问题外,还深入地涉及到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异同等多方面情况,因而这些方面无疑增加了恰当地做出合理的条约解释以公正地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中国在上诉中的立场与观点
在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后,中国对专家组就该问题所做之解释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认为专家组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时,将“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割裂开来考虑,且未能分析各种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
2.中国认为专家组对“录音制品”和“分销”这两个关键词的通常含义的字典解释选择和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因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其所作的解释是确定的。在中国看来,因为各种字典定义有不确定性,专家组本应在相关上下文中并且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每个可能的意义进行仔细地考察。
3.专家组未能恰当地确认中国主张的条约目的和宗旨。尤其是专家组未能考虑本应在其解释中提供指导的重要原则,即遵循肯定性清单原则、达成让步的平衡和逐步
自由化原则。中国认为这些要素要求专家组认真考察:(1)wto成员有决定其服务市场自由化进度和程度的主权;(2)在《服务贸易减让表》没有明确提及的特殊承诺,那么一项特殊服务不应受制于任何承诺;(3) gats前言明确表明逐步自由化应通过“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以当事方利益”来达到。中国认为,在“没有足够决定性证据说明中国意图对这一特殊服务承诺”的情况下,④ 这些要素本应指引专家组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词语的解释中更加尊重中国的意见。
4.专家组采用“渐进”⑤的方法解释条约,在这个范围内以当代的含义为基础来解释中国的gats承诺。中国认为,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允许每个wto成员义务的范围在“当前语言的动态变化”⑥的基础上扩展。
5.中国指出专家组本应认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遗留的问题中有中国在gats中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承诺是否包括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方式,这些问题“大部分是非决定性的”。⑦遇到这高度模糊度的问题,专家组本应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in dubio mitius)原则,并且停止采用最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含糊的,应采取承担义务的一方义务更少的意义,或者对一方干涉最少的意义,或者包含对各方一般限制较少的含义。⑧中国认为,本案对专家组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呈现了一个清晰的理由。专家组没有采取这个原则,未能恰当地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并且此举不符合dsu第3.2条。
综上,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在多方面均未得到中国的认同。的确,中国的各项质疑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尤其是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综合考虑等方面。
三、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忽视ds363案的特殊化
(一)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和裁定获得了上诉机构的全面肯定,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
1.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定义时并未无视中国提出的定义,且认为专家组并未在分析gats相关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之前,仅基于字典含义就过早地得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总之,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和“分销”的字典定义时无误。
2.上诉机构认可专家组在解释《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中“分销”的含义时的相关上下文,并同意gats第28(b)条支持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相关条目中“分销”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分销的观点。
3. 上诉机构认为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使用的术语(“录音”和“分销”)是足够通用(generic)的,其适用对象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4.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主张其认为专家组本应在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分析后裁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含义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尽管“遇有疑义,从轻解释”的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价值的,但在本案中其没有适用的余地。
上诉机构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援引了国际法院案例(costa rica v. nicaragua,2009年7月13日)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论证其解释的合理性⑨。但这一解释方法的援引甚至是移植是否完全恰当呢?
(二)上诉机构的相应条约解释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机构的解释逻辑与其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判决中的解释逻辑的对比,不难察知实际上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进行条约解释的基本逻辑几乎是移植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的解释逻辑,甚至在具体措辞上也几乎完全一样,譬如一方面强调术语是“通用的”(generic),另一方面说明这类术语的含义会有所变化,对此国际法院法官的用词为“演进”(evolve),而上诉机构的用词为“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change over time)。
毋庸置疑,两起案件中的某些情形的确非常相似,均涉及到条约术语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均在此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时采取了“一种不容易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范围内的解释技术即所谓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方式。此种方式不仅已经在著名的‘海虾—海龟捕捞方法争端案’中有所提及,而且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也有所提及。”⑩ 这种条约解释方法确实已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已久并在多起案件中被采用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但即便这种解释方法在以往有些成案中能够恰如其分且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具体到wt/ds363案而言,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一定会概莫能外地无懈可击吗?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入世时的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尚不普及,而在国际经贸实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模式在中国也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因此在中国入世前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这种中国入世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分销模式囊括其中。因此,上诉机构仅仅依据“分销”一词是“通用的”且因此其含义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特殊性,就认定采用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审理的该案中的相同的条约解释逻辑加以解释是合理的,这似乎有舍本逐末之嫌。
诚然,两起案件的共性无疑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更应审慎处理的则应是各自的特殊性。对于涉及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承诺范围的ds363案而言,其最显著的特殊性即从本质上植根于gats本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即为明确规定于gats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而确保该原则得意有效落实的最主要途径则是通过进行有建设性地谈判以不断推进“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因而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上诉中根据此特殊性而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客观与正确的,将之与上诉机构的解释加以对照,显然上诉机构通过援引国际法院案件条约解释以强化自己所做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却忽略了这一关键的特殊性。除却这一关键的特殊性之外,本案与国际法院该案中的相关解释的核心逻辑几乎相同,但却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殊性决定着最终解释结果的不同。
本案中,上诉机构通过上述条约解释即把本应通过谈判加以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互联网电子分销模式囊括到中国的承诺范围内。而究其实质,这无异于剥夺了中国的相应的后续谈判权。由于通过谈判一方面承担了新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可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一谈判权的被剥夺意味着中国只能根据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而承担新义务却无法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无视gats的逐步自由化这一重要原则的条约解释很难令人心悦诚服,这不仅对中国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也给上诉机构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进而言之,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不仅会对本案的当事方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今后若不及时加以调整,则很可能会在后续的类似案件中继续造成失当的局面,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gats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造成越俎代庖的不良结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凭借自己在wto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把经过自己精心裁
定的案件作为可遵从的先例,乃至自己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反复引用与诠释以求达到更完美更合理的境界,累积形成解释wto条款的‘后续惯例’,是件好事,应予肯定。”?輥?輯?訛然而,如果任由此种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解释逻辑继续存在和加强的话,则显然未必是件好事,众所周知,虽然dsu并未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赖于先例”的做法在现在非常普遍。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局面。这不仅将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越俎代庖地“解决”了本应由gats所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所以dsb、其他相关机构和各成员对此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 【澳】克里斯托弗·阿勒普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在法律全球化中的作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有关国内外学者就gats谈判所进行的相应研究(1995-2008)的综述,参见沈大勇 金孝柏主编:《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文献综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页。
③李国安主编:《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68段。
⑤ 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0段。
⑥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3段。
⑦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3段。
⑧中国回顾了“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裁定“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适用于尊重国家主权。[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5段(援引了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荷尔蒙案,第165段脚注154)]。
关键词:旅游资源 市场化 评价
对市场具有吸引力是旅游资源概念的本质特征
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有很多,但“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吸引性)是众多定义达成的一个共识,这一共识也是大家认识旅游资源的基础。从旅游资源的吸引性共识不难看出,旅游资源是从需求出发的定义,这和大多数其它资源定义构成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说,石油、土地、矿产等资源可以从其本身的物理属性上来进行界定,如词典上对石油的解释是“液体矿物,是具有不同结构的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可以燃烧,一般呈褐色、暗绿色或黑色,渗透在岩石的空隙中”,可见尽管石油是对人们有用的资源,但是石油的定义可以完全抛开人类利用的性质。实际上,旅游资源这一词语的构成和其它资源就有差别,如石油资源,“石油”本身是资源的一种,石油资源说的就是“石油”这种资源,而旅游资源显然说的不是“旅游”这种资源。
除了吸引性之外,有的旅游资源定义还强调了经济性。如根据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的界定,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在“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之外,又附加了“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严格说来,经济性和吸引性并不是并列的条件,虽然具有吸引性未必具有经济性,但缺乏吸引性必然缺乏经济性,对市场具有吸引力是由旅游资源概念内在规定的。
对市场的吸引力是旅游资源评价根本依据
既然旅游资源概念的本质特征是对市场具有吸引力,那么从逻辑上说,对旅游资源的评价也必须以对市场的吸引力为依据。遗憾的是,在目前关于旅游资源的评价中,对市场的吸引力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以上面提到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为例,虽然该标准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坚持了“吸引性”的共识,但是该标准的旅游资源评价体系却主要是按照事物本身的属性进行设计的。该标准对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包括“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等,虽然也有“观赏游憩使用价值”、“适游期或使用范围”等项,但是对于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考虑并不充分。从事物本身属性出发制定标准,从可操作性来考虑是较好的选择,而且“珍稀奇特程度”等指标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长期以来对旅游资源的一些认识,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早期对于摸清资源家底、选择开发项目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种脱离市场吸引力基础的评价体系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混淆了旅游资源和文物资源、科考资源等专业资源的差别。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乏将事物的文物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等同于旅游价值,将专业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的例子。一些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门可罗雀,但是在旅游资源评价中,它们无一例外地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
比如,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境内周口店镇的北京人遗址,距北京市区仅50公里,是世界上发现和保存古人类化石最丰富的遗址,特别是北京人头盖骨和大量用火证据的发掘,为研究人类进化提供了生动有力的实证。1961年被列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与长城、故宫、秦陵、敦煌一起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其文物价值不可谓不高,区位交通条件不可谓不好,但是近年来每年接待人数不过三五万人,甚至还远不及同在房山区、同是人文景观,且距市区较周口店远20多公里的云居寺。人们可以从管理体制、项目开发等方面找很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北京人遗址本身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太小,特别是在休闲度假日益成为旅游者出游主要动机的时代更是如此。
针对现有资源评价体系的不足,有研究者提出,鉴于体验价值已成为旅游产品能否热销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进行旅游资源评价时,应充分考虑各项评价指标的体验价值。增加体验系数确实可以对评价结果起到一些矫正作用,比如该学者对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的评价,在增加体验系数后,其旅游资源等级明显降低了。不过,在笔者看来,增加体验系数只是一种改良方法,还未能坚持彻底的旅游资源市场观。彻底的从市场出发的旅游资源评价应该就是吸引力评价,主要就是4个方面:一是吸引力的广度。如在空间范围上,是吸引本地居民、周边市场,还是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在人口特征方面,是老少适宜,还是只适合年轻人等。二是吸引力的强度,反映对特定市场吸引力的大小。三是吸引力指向的市场结构。也就是吸引人群的差别,如大众或专业、城市或农村、沿海或内陆、中老年或年轻人、男性或女性、白领或蓝领等。四是吸引力的可持续性,即重复性和将来的发展如何。
在旅游规划界有所谓的“资源派”和“市场派”,但是如上所述,旅游资源本身就具有市场依赖特征,真正的资源派也就应该是市场导向的,因此做出所谓的“资源派”和“市场派”划分,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当然,有一种所谓的资源派,做规划主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标准的条条框框,对资源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这其实是一种教条主义,而不应该是“资源”的罪过。旅游资源的教条主义不仅在资源派学者中存在,在市场派、形象派、产品派乃至所谓的综合派等学者中也普遍存在。
基于市场化评价对旅游资源的重新认识
当将旅游资源评价从事物本身属性转向事物对旅游市场的吸引力时,关于旅游资源的认识也就大大拓展了。特别是旅游市场一直在发展变化,只有密切跟踪市场需要,才能准确地把握一些新型旅游资源。
(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资源才是好资源
旅游资源必须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而吸引力往往又是由比较产生的。单独看某项旅游资源本身,也许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并且有开发为旅游产品的潜力;但是,在考虑到周边的竞争下,这些旅游资源就未必能够成为旅游资源,至少是难以成为好的旅游资源。如山东省邹城市是亚圣孟子的故里,有文物点295处,其中国家级2处,省级6处,并有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旅游资源的数量、品位可谓一流,但旅游事业却一直不够景气,究其根本原因,是邹城邻近曲阜仅23km,并与曲阜的旅游资源雷同(“三孟”孟庙、孟府、孟林雷同于“三孔”即孔庙、孔府、孔林),位于曲阜这个热点旅游区的影子里。因此,除非是对儒家文化、古代建筑特有兴趣的专家、学者,绝大多数游人是不可能看了“三孔”再来看“三孟”的。虽然“三孟”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国家级或省级,但其旅游价值在阴影区内也只能是地区级或县级。这种“减值效应”致使邹城的旅游事业难以有大的发展。
(二)环境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
在我国旅游业发展早期,观光旅游是最主要的旅游活动形态,因而人们认识到的旅游资源主要也是观光旅游资源,如文物古建、奇峰怪石等。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界定的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的旅游资源,几乎都属于观光类型,其对于旅游资源的评价,也多是围绕观光旅游的开发利用进行的。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新的旅游活动形态如休闲娱乐、度假运动、修学考察等逐渐成长起来,即使是观光旅游,也出现了休闲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基于观光旅游制定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也就显现出种种不合时宜来。海南三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笔者曾就三亚最吸引人的旅游资源做过一次简单的调查,结果大多数人都回答说是海滩、阳光,而很少有人说是南山、大小洞天、天涯海角、鹿回头这些具体的景点。在三亚官方网站对三亚旅游名胜的介绍中,也明确指出三亚的十大旅游资源有阳光、海水、沙滩、气候、森林、温泉、动物、岩洞、田园、风情,并且特别强调了三亚的环境优势,“三亚年均气温25℃,长夏无冬,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大气质量居世界第二,中国第一,被誉为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之一”。显然,诸如气温、水质、大气质量这类资源,是很难用“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来评价的。
(三)差异构成旅游资源
当前旅游消费总的趋势是追求更丰富、更深刻的体验。观光也是一种体验,但是体验不局限于观光,它的范围要比观光广泛得多。今天所说的体验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体验,今天的观光也是深层次的观光,包含文化体验的观光。从传统观光的眼光来看,很多事物未必是旅游资源,但是由于它们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一种新奇的事物,和旅游者惯常环境中的事物相比具有差异性,因而可以构成体验旅游资源。譬如,乡村老太太身上的大襟褂子,老头手中的大烟袋,光屁股的小娃娃,村姑羞涩的脸蛋,手中的鞋底子,村里人好奇的目光,以及他们的行为习惯、房舍服饰、居住饮食等,对城里人来说都是旅游资源,都可以转化成旅游产品,但是长期以来,这些社会事物并没有被列入旅游资源的行列。西部影视城也是一个成功利用差异性资源的典型例子。西部影视城距宁夏银川市仅20公里,又称为镇北堡影视城。与大江南北五花八门的“电影城”相比,可谓荒凉之至,寒碜之至,只能算是一片荒漠。然而正是因为这种荒凉,西部影视城才让人感到新鲜和神秘。从20世纪80年代初迄今,在这两座废墟中已拍摄了电影数十部。在此摄制影片之多,升起明星之多,获得国际、国内影视大奖之多,皆为中国各地影视城之冠,故被誉为“中国一绝”,正如其标语所说“中国电影,从这里走向世界”!正因为它的神奇和众多影视的传播,镇北堡成了游客到宁夏必看的景点。
结论
从旅游资源的内涵来看,它就是一个从市场需求出发进行界定的概念。但是在以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为代表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忽视了旅游资源这一本质特征,不是从市场需求出发而是从作为供给的事物本身属性出发来认识旅游资源,因而导致对旅游资源的大量误解。一些被认为价值很高的旅游资源可能得不到市场认可,而一些通常没有纳入旅游资源范畴的事物则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近年来休闲度假性质的旅游快速发展,“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等指标对于衡量这类旅游资源的价值更加不适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研究者提出在旅游资源评价中增加体验系数,还有研究者提出非传统旅游资源的概念,但是从根本上说,只有坚持以吸引力作为评价的依据才是彻底的从市场出发的旅游资源评价。旅游资源的市场化评价,通过将评价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上,从而使得这种评价能够及时反映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特征,深化和拓展对旅游资源及其价值的认识,更好地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市场化评价的理念出发,还可以进一步得到只有具有竞争力的资源才是好资源、环境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差异构成旅游资源等结论。当然,市场的复杂性以及评价主体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可能会导致旅游资源市场化评价结果的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得到检验,对于旅游资源配置的优化其实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宋子千,黄远水.旅游资源概念及其认识[J].旅游学刊,2000(3)
关键词: 旅游目的地开发 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 旅游营销 陕西安康
一、引言
我国对旅游资源质量等级的评价依据是《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资源共有因子综合评价系统”。通过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附加值等项目进行评价,根据对旅游资源单体的评价,得出了该单体旅游资源共有综合因子评价赋分值。目前学界研究的重点都是知名度高、评分赋值大的“特品”旅游资源及旅游目的地开发,对不属于传统观念中“优质”旅游资源及目的地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较少。然而,一个普遍的事实是我国众多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目的而正在积极进行旅游开发。那些相对来说旅游资源价值较低、尚未被开发或只是“浅开发”的旅游目的地开发对缓解珍稀自然、文化遗产遭受的旅游压力,丰富旅游产品品种,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概述
随着对旅游目的地开发和演变规律研究的深入,旅游资源次优区研究也得到了学界的重视。国内主要研究成果是“旅游资源非优区”概念及其相关研究。许春晓在我国较早提出“旅游资源非优区”概念,探讨其演变规律和开发策略,指出旅游资源非优区的补偿类型、性质、突变概念和依附式开发理论,以期指导区域旅游业开发。罗艳菊对旅游资源非优区开发的影响因素、非优区的优化机制及理论依据等进行研究,提出开发的盈利模式。唐文跃分析了旅游非优区的主要特征和开发的优弱势,探讨了非优区旅游开发的一般规律,提出了非优区旅游发展道路。隆学文讨论了旅游非优区的概念和开发非优区旅游资源的意义,从资源区位、经济区位、客源区位、交通区位、文化区位、认知区位等角度分析了旅游非优区的区位特征。李东和以合肥市为例说明实施旅游业空间拓展战略是旅游资源非优大城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彭华从需求驱动角度研究城市郊区与周边小城镇的旅游开发成功之道。……但现有研究成果均未涉及旅游资源次优区内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分布不均衡、丰欠程度不一、价值禀赋不等这些现象。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是对旅游地的生命周期现象的研究,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为研究旅游地演化过程、预测旅游地的发展和指导旅游地的市场营销、规划提供了理论框架。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巴特勒根据产品周期理论,提出旅游地演化经过6个阶段,即探索阶段、参与阶段、发展阶段、巩固阶段、停滞阶段、衰落或复苏阶段。Chris Ryan对巴特勒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进行完善,指出发掘当地的历史文化遗产对目的地复兴的作用,以及在越来越多的旅游者热衷寻求“新的”、“未开发的”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下,缺乏“名气”也可成为旅游目的地的成功开发和促销亮点。
本文认为旅游开发的重要基础是拥有优质或较为优秀的旅游资源。“非”在汉语中主要是否定的意思,而“次”在汉语中则含有差于、第二的意思。参考经济学,“次优”的含义是未达最佳标准的,不最理想的,不最适宜的,不最满意的,因此本文使用“旅游资源次优区”的提法是较为合适的。
三、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概念和特征
许春晓将旅游资源非优区定义为“在特定地区内,没有国家级和世界级的知名风景名胜区,缺少骨干旅游景点,并且旅游景点的丰度和密度均不够,难于形成优秀旅游产品的现象”。按旅游资源的成因及属性,马耀峰等将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型。自然旅游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的主体要素,是地貌、气象、水体和生物中具有旅游吸引力的部分,从根本上说是属于大自然的产物;而人文旅游资源是由人类活动所产生,能够吸引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并可能被利用来开展旅游活动的一切事物。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在特定地域内的分布是不均等的,存在优弱丰疏的差异。由于区位条件和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存在这样一大批自然旅游资源禀赋优势比较明显而人文旅游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如我国西部很多贫困地区,长期交通不便,区内工业发展缓慢,人文遗址遗迹较少,但自然生态资源保存良好,这是其发展生态旅游得天独厚的优势。
根据旅游资源的特征和属性,本文将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定义为,在特定的区域内,由于地理区位、经济区位等条件所限和社会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不同,拥有较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而人文旅游资源特征不明显、优势不突出,暂时难以形成特色旅游形象及产品的现象。
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是一个相对概念,具有相对性、普遍存在性和可演变性的特征。随着当地经济、旅游业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在科学的旅游规划导引下,凭借区内自然旅游资源优势,整合、创新区域文化旅游资源,经过成功的旅游形象塑造和旅游营销,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也可成为旅游资源优质区。
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对地理空间选择、经历和体验的过程,旅游目的地形象能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决策和行为选择。对于正待开发或已在开发中的旅游资源次优区来说,更需要以真实、独特、充满感召力的旅游形象驱动目的地旅游的发展。区域文脉、地脉是区域自然基础、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积淀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它鲜明地展现了区域旅游的特色,旅游形象也会因区域文化差异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旅游开发中普遍面临的难题是区域文化旅游资源匮乏和特色不鲜明,难以塑造具有地域特色、深刻人文内涵的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文化资源具有延续性、动态性、可创造性、非独占性的特点。Mommaas Hans从增强地点的身份、吸引力和市场地位,进行革新和创意,为文化多样性和文化民族主义探讨了文化产业集群策略,对文化旅游资源次优区旅游开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基于工业遗址改造利用而兴起的北京798艺术区,现已成为京城令人瞩目的新旅游吸引物。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可通过对区域文化资源的整合和创新,结合当今旅游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汲取外来优秀文化元素,通过文化产业集群达到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地域旅游文化特色和竞争力,将其融合进区域旅游形象塑造、旅游产品设计和旅游发展之中,进行卓有成效的旅游营销,并逐步向旅游资源优质区演进。
四、人文旅游资源次优区发展策略——以安康市为例
Abstract:Develops one kind "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the tourism form,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the social efficiency three unions, regarding avoids the development model which is eager for quick success and immediate gain having the important meaning.
关键词:生态 旅游业 资源 产业 旅游者
Key words: Ecology tourism resources industry tourist
一、生态旅游概念走进生活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保护
时下,生态旅游越来越受到都市人的青睐。开发生态旅游,成了不少边远地方发展经济的热点,但在一些地方游人多了,草木却少了。一些专家指出,发展旅游是件好事,但回归自然先得保护自然,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而使他感觉幸福,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通用航空旅游是一种新兴的旅游产品项目,其依托于通用航空产业的整体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随着国家及地方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政策的出台,为通用航空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政策支持和重大机遇。
一、通用航空旅游概念及发展主体
1.通用航空旅游概念内涵
目前,国内、国外对通用航空旅游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国外主要集中于对航空旅游组成部分的定义,如空中旅游、空中观光、景区飞机观光、飞机游览、休闲飞行、娱乐飞行、空中运动等。国内学者主要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对通航空旅游进行定义,如黄金利等将航空旅游定义为以航空器及相关设施为载体开展的空中飞行和地面参观娱乐的新型旅游形式,其目的是获得愉悦、探险、求知、学习、休闲、放松等。王珂(2011)在其硕士论文中对通用航空旅游进行了明确定义,认为通用航空旅游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并将狭义的通用航空旅游定义为了获得愉悦,人们在异地进行的,通过通用航空器实现的与通用航空有关的时间短暂低空观光游览活动;广义的通用航空旅游定义为通过通用航空器实现的与通用航空相关各类旅游、娱乐、运动等活动;从定义可以看出两种定义有使用的工具相同,目的也相同,区别是包含的旅游活动范围不同。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学者给出的通用航空旅游的定义都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进行概念的界定,将其界定为一种使用通用航空器实现的旅游娱乐活动,而恰恰忽略了通用航空旅游产业中的主体及其发展通用航空旅游产业的经济性和效益性目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通用航空旅游发展主体角度出发将通用航空旅游定义如下:为了实现传统旅游资源深度开发,提升旅游竞争力,依托通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观光旅游等活动,是一种新的旅游服务形式。从定义可以看出通用航空旅游的发展主体是提供通用航空旅游服务的企业,客体是游客,目的是通过对传统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新的旅游项目提升市场竞争力。
2.通用航空旅游发展主体
通用航空旅游产业的发展,主要目的是通过第传统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对传统旅游运营模式的改革,带动整个旅游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从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的主体分析,当前,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主要有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发展主体、航空产业主导部门作为发展主体、通用航空旅游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多元合作型发展主体四种发展主体模式。四种通用航空旅游发展主体的区别和特点如表1所示。
二、西安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SWOT分析
1.优势分析
(1)旅游资源优势。西安市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有大雁塔、钟楼、鼓楼、秦始皇兵马俑坑、古城墙等一系列古迹,也有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湖、未央湖等公园风景区,此外南有秦岭山脉、东有华山、北有黄土高原风情,都为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自然资源优势。
(2)航空产业优势。西安是航空类企业、科研院所众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航空技术类人才,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是国内唯一涉及航空全产业链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已初步形成集飞机设计、生产制造、试飞、维修、教育培训、航空旅游等为一体的航空产业集群,将为西安通航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
(3)人力资源优势。西安市高等院校众多,其中航空类高等院校2所,能够保障西安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2.劣势分析
西安市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在传统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重视“量的增长”,而忽视“质的发展”,存在发展方式粗放、配套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
3.机遇分析
国家和地方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为通用航空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政策支持和重大机遇。如【2016】38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在适宜地区积极开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览活动,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旅游产业。陕西省旅游业“十三五”规划,到2018年将将建成西安阎良中航国际航空城展示中心,建设航空博物馆群、航空主题公园等一系列与航空有关的旅游项目。各类政策支持为西安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带来发展动力和保障。
4.威胁分析
随着全国各地和陕西省内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出境旅游爆发式增长,使西安旅游市场面临较大竞争压力,直接影响西安市旅游市场需求,给西安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开拓带来挑战。
三、西安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发展对策
1.以多元化发展模式为主体,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各通用航空旅游发展主体组建合作联盟,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促进西安市通用航空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