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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的壮大,以集合投资为原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短期内也得到快速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收益稳定、流动性强、投资理性高、社会参与度高等优势。我国基金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发展中产生的问题需要及时、妥善的予以解决。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问题 策略

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证券制度模式,就是基金发行单位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的一起,由资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统一的运用和管理,根据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款将投资者的资金投放于期货、外汇、债券、股票等不同的金融产品中,以获得最大化的投资收效,将获得的投资利益根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发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起步,到2005年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张,成为我国股票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1]。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历程,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原有投资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优化法人结构、繁荣资本市场、促进储蓄转化成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就会对我国基金行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我国证劵投资基金投资的现状

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2]。长时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特别高,散户占投资者总数的比例较大,这是我国股市经常出现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正式颁布和运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思想是扶持和鼓励各种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和发展,其被认为是推动我国投资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指导性思想。现阶段我国证券基金的发展趋势良好,其具体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步提高基金规模

我国证券投资从1998年诞生到现在,基金规模在不断提高,到2007年年初,基金规模已经达到6631.86亿份,其资产净值达到9411.65亿元,在资本市场A股流通市值中基金投资占据的比例高达23.54%。截止2010年末,“公募”达到2.5万亿市场份额,为数以亿计人理财提供服务。

(二)基金销售异常活跃

2005年6月后,我国证券市场以长时间持续牛市的良好行情,推动基金投资的热情不断提高。特别是2006年7月后,证券投资基金扩大发行量、缩短发行周期,我国的基金行业规模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股票型基金销售量不断攀升,新发行的股票往往在一两天内就可以筹集资金几十亿到数百亿,持续型营销基金也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

(三)基金收益不断提高

2006年后上证指数不断提高,而基金成为现在A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也获得丰厚的收入。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混合进取型基金年涨幅为124.74%,开放式股票年涨幅130.54%,封闭式基金市场平均回报率为147.48%。

二、现阶段我国证劵投资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完善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质量较差

通过对证投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企业证投资中的财务问题的对策[3],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与金融市场不规范、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具有直接的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投资组合时会出现金融产品不足的情况,也无法对产品进行创新。我国股票市场是以国企股份制改革和国企筹集资金为目标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股票市场发展的特性影响到市场基本作用和机构的发展。市场具有的缺陷能够提高系统的风险值,进而提高市场功能的无效性。这种无效性让指数的波动难以体现出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而降低基金指数的准确性和提高跟踪指数的难度,甚至会造成为了对指数进行跟踪而提高交易成本的现象。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系

现在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本法》等相关法律已经颁布并实施,但《信托法》还要在制定和研究中,法律体系还缺乏完善性。法规体系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违规资金经常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部分机构大肆炒作并操纵股票。所以一定要重视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基金经理人为的美化财务和待披露的信息。基金运作一定要提高其透明度,杜绝基金的内部交易和暗箱操作,给基金管理者施加必要的压力,促进其合法化运作对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我国融资融券市场按照合理的模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

(三)存在较高的系统风险,且没有完善的避险工具

我国基金分散风险的水平较差,这和基金投资范围较小有直接关系。我国优秀上市公司比较小,股票容量非常小,能够提供给基金管理企业进行特色化、规范化、分散化投资的股票特别少。此外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单一,金融衍生产品、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不发达,在资本市场上缺乏做空机制,难以运用做空机制降低基金的风险,股票市场的起伏波动与基金业绩间体现出特别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些因素都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的水平和能力,基金管理人要面对的风险比发达国家同行所面对的更加巨大。

(四)大众认可的评价体系较为缺乏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逐步扩大其投资规模,我国已经建立起基金评估体系,但目前还是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现在部分开展基金评价的机构与基金公司有利益关系,只有少数科研机构可以当作是第三方机构。没有独立的、让人依赖的评级机构,在购买基金时投资者会缺少必要的根据,运行基金时基金经理缺少完善的参考资料,这些问题都会对基金的运作造成影响。

(五)基金公司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缺乏内控制度

现在,我国建立起来的基金大部分是契约型基金,此基金没有股东大会的管理和监督,尽管有托管人对基金进行监管,但因为基金公司选择托管人并交纳托管费用,其监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所以基金持有者不得不面对基金公司缺乏完善内部监管而产生的风险。

三、现阶段我国完善证劵投资基金投资的策略

(一)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以外部环境促进基金的发展

我国投资基金需要提高发展速度,金融资源需要增强配置效率,就一定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市场化和规范化,降低行政干预,逐步扩大货币、债券、股票的市场规模,构建起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系统,为投资基金建立起可以健康快速发展和逐步改革创新的外在环境。另外要积极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这不单纯是支持基金,也是证券市场平衡运行、健康发展的保障。增强上市公司品质的重点是要建立起规范、科学的进入退出机构。第一、运用新股发行核准制,对各个新股进行严格把关,如果企业素质较低则难以上市,让进入股市的都是成长前景和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第二,要构建起股市退出机制,让部分难以满足上市公司要求又无法挽救的企业退出股市。

(二)建立健全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与产业结合的模式,其有效运行需要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5]。随着证券投资的逐步发展,一些问题因为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而难以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而是通常运用行政政策来解决,而目前使用的行政政策难能保证其持续性和透明度。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影响和制约证券市场的快速、良性发展,其后果必然是不同参与者按照自身利益各行其事,进而出现普遍违规违法的现象。2003年我国制定和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它对于推动基金管理者合法操作基金具有关键的作用和意义。此法案的落实,为发展基金业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所以要围绕《投资基金法》,不断建立并完善基金法制度系统,把基金管理者、信托人、托管人、持有人的地位运用法律形式确立起来,对市场运行的规则进行确定,进一步摆脱依赖行政指令获得发展的模式,全面实现基金行业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对外部治理机构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基金评价体系具有的特征包括:第一、由独立性较高的第三方来作为评价机构。第二、评级方法要科学、客观、全面,可以满足我国基金业的基本特征。第三、需要具有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来确保基金健康运行和稳定发展。所以要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针对基金信息披露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标准,可以运用目前全球应用的投资绩效标准,即GIPS。其次引导和基金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构建起完善的基金评价机构,并积极引入竞争机构。另外,我国要逐步引入世界上知名度较高的评级机构来参与我国投资市场的竞争。

(四)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评价体系

国内实践和国外经验都证明,如果只凭借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难以起到监督和规范的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的作用。我国基金行业也要建立起多元化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行业的内部管理,并建立起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遏制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等行为,对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予以维护,推动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在规范基金发展的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让基金委托人得到更大的责任和监督权,对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和违规的投资作法,托管人可以不实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第二、在得知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恶意破坏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证券投资基金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形态,向着公司型基金的方向发展

从监督和治理基金的层面看,投资公司型基金比投资契约型基金能够获得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在建立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学习了国外现代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不但能够确保资金投资者的正当权利,还可以提高基金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在对契约型基金进行规范的同时,学习先进、科学、成熟的经验,促进公司型基金的发展。

结束语

证券投资基金是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投资工具,也是现在国内各阶层特别关注的经济热点。本文介绍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相关情况,对存在于证劵投资基金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要运用: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以外部环境促进基金的发展;建立健全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对外部治理机构进行完善;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健全内部组织形态等策略,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苏一.对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02)

[2] 易圣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及博弈[J].中国证券期货.2012(07)

[3] 杨磊.企业证投资中的财务问题[J].企业导报.2013(11)

[4] 张景星.发展我国融资融券市场的国际借鉴[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体系 改进建议

2015年6月股灾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较于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我国监管体系仍不成熟,且有些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下市场状况,以至市场有所动荡时,就会全民恐慌,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引发金融危机。要从源头上防范证券市场的不良发展,该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上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全方面做到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减少监管盲点,杜绝监管无为的现象。研究近年国外证券市场的改进方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色,细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也许是条可行的道路。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借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分别提出《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和《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奠定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基本思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改进是监管出发点的转变,由原来的从局部风险监管变为以系统风险为中心展开全面监管。具体举措是设立系统风险监控机构,即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此委员会完全处于目前存在的监管机构之上,均由各相关监管机构部门首脑组建成委员会成员。系统风险监控机构会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信息引导来规范市场,甚至提供风险预警和行动建议。在监管范围上,除了兼顾保护大众投资者,将市场上的机构、产品,特别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从事的范围一并归为监管对象。在监管方法上,实行监管对象分类监管,比如对有系统影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对于金融市场,不仅建立了统一的清算系统,还放开全面的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局限性,例如监管机构重组和州政府监管领域都未曾涉及。

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结合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方案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形势,为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特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开始就要严加把控,不仅要选拔出符合证券市场基本素质要求的监管从业人员,更要注重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度培养,突出对职业操守的高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必须从选拨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源头开始抓起,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提高市场扰乱者的风险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仍有所欠缺,基本法律《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公司法》也需要对照《证券法》相关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我国立法部门不定期根据市场现状来编制适宜的监管法律法规。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不仅要求具备独立的监管主体,也需要有统一匹配的监管结构。比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维度的,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下,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重视监管绩效,对监管者采取奖惩分明

我国监管部门具有鲜明的政府特色,拥有对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游戏规则制定、上市审批、业务核准、资格认定、违规查处等权力。权力集中就会导致监管无效率,形式官僚。为避免这种结果应该实行监管考核机制,将监管绩效规范化,对于监管得力的行为给予及时的褒奖,对于监管不力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适当的惩罚。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将监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五)构建多维监管角色,提升社会监督者的参与度

保持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的主基调下,应提倡社会监管广泛化。这就要求加强对投资者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普及和维权意识教育,建立证券市场社会参与者的辅助监管功能,畅通社会人员的监督反馈渠道,达到主以证监会,辅以地方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散以社会参与者的多维监管角色。

(六)重视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重视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同时也能从源头上降低监管成本。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建议现代企业制度,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要形成公司自觉对全体股东负责,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其次,提高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发展目标。最后,我国市场体系比较单一,对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诉求较大,需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工具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丰富市场体系。

(七)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财经类院校金融资本辅助服务职能。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既可以利用财经院校的专业市场知识为投资者者提供最直接便利的帮助,又可以加强在校生证券市场权益维护意识,为建设发展健康的证券市场的提供备选人才库。

(八)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得力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规范、约束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尚不够成熟,自媒体不负责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巨大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从长远角度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证券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媒体整顿成辅助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剂,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袁朝阳.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马骁.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3]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四川大学,200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问题 对策

自1868年创始于英国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获得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势头强劲,基金业已经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的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开元与基金金泰以来,经过9年多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成功地实现了三大历史性突破:从封闭式到开放式、从资本市场到货币市场、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对在我国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其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探讨,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及建议,望能对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一些线索。

一、证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证券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 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 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 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 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 《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 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 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

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 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 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 如此一来, 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 缺乏避险工具, 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 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 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性行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 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 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 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 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资本市场,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减少行政干预, 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 还要改善证券市场最基本投资对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不仅是对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学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一方面, 通过新股发行核准制把好新股发行关,将素质差的企业拒于股市大门之外, 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 让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而又挽救无望的企业退出股市。

2、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到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2003 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规运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 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 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 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因此,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明确市场运行规则, 逐步摆脱过去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 从而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评价体系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 ( 1) 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价机构;( 2) 评级方法应全面、客观、科学, 适应中国基金业的特点;( 3) 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可以考虑逐步引进全球投资绩效表现标准(GIPS);其次, 鼓励更多的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价体系, 引入竞争机制;同时, 也应当考虑把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 让他们也参与竞争。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形态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 仅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 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 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还应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监督权和责任,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 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基金的治理和监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积极成果,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也有利于基金运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续发展。因此, 在进一步规范现有契约型基金的同时,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尽快发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强基金业竞争

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才能作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规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其结果是人为地减弱了基金行业内部的竞争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业规模的增加。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 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 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基金的发展和运作当中。

6、努力做好证券基金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层技术性的投资者教育,这不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加大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更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的投资理念,还要加强基金投资者的心理教育。针对基金投资者经常出现的各种非理性行为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让更多的投资者对基金投资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减少基金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经验和投资水平。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中外合作,这既包括允许外资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外证券机构加强技术合作、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引进来”的行为,也包括向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和分散风险等“走出去”的措施,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国内市场作科学的调查和细分。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基金产品等方面进行真正的创新,而不只是模仿引进,通过这些措施将最终使得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王守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研究与评价[J].经济研究,2005,7(3):12-15.

[2]伍旭川、何 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5):60-69.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多层次资本市场 法制建设 重要性 现状 完善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一是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多层次化的要求。从资金供给方来说,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投资者也是具有不同层次的。风险爱好者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风险中立者会选择购买风险程度适中,预期报酬也非最高的股票;风险规避者则可能去购买国债。但是,中国仅有单一层次的主板市场,该市场对公司上市和交易的风险标准是统一的,从制度上无法为不同风险偏好者提供足够多种类的投资品种和交易场所。从资金需求方来说,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规模的、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对股权融资的需求不尽相同。对于大规模、稳健型、成熟性强的公司,由于其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业绩稳定、经营稳健,可能吸引大批投资者来购买它的股票;但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由于其规模小、产品不够成熟、风险性大,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融资是不现实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而向具有优势的融资者倾斜。特别是在为国企服务的主导思想下,市场必定只会为大企业服务而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目前还在建设中的二板市场虽然增加了交易层次,但其附属于交易所的性质决定了其满足融资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从而造成了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是有利于提供优化准入机制和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从非证券资本市场到证券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到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入市标准逐步严格,企业素质也呈阶梯式上升,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市场筛选机制。一方面,在下一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经过培育,将会有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进入上一级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对于长期经营不善,已不符合某一层次挂牌标准的企业,则通过退出机制,退出到下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既有利于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与其所在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直接融资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向金融系统集中,从而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从国外经验看,在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一旦经济实体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导致大量银行坏账,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往往将经济拖入长期不振的境地。当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例还较低。资料显示,我国股市融资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已由2001年的7.5%降至2003年上半年的1.6%。与此同时,银行贷款所占比例却由75.4%一路上升至89.5%。因此,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吸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额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模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会逐步形成风险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子市场,风险承担主体呈现多元化,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现状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法律法规大面积缺失,《若干意见》显得苍白无力。

1999 年的《证券法》是在1998 年亚洲金融风暴的背景下起草的, 所以防范风险成为其主导的立法思想。对当时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态度过于审慎, 而且亦对证券市场缺乏成熟的认识, 以致于颁布不久就修改之声四起。就连其起草小组负责人王连洲也说:《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基本法, 留有不少遗憾, 存在不少问题。现行《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国建立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公司治理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分配问题,对《公司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公司法》的修改, 不仅关系到促进和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 也关系到中国市场经济和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方向。1993 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司法》十大问题。法定资本制的局限;对外投资限额的规定过于僵硬;关于一人公司;没有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董事长总经理权利与地位的矛盾;在计划募集制度限制下公司募集设立制度被弱化;公司募股还是发起人募股;无记名股票规则有矛盾;未规定股东大会有效出席数额;以及缺少公司诉讼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制

资本市场20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资本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治对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的方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产品业务、发行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办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积极推动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修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我国的《期货法》。

二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要立足于构建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在扩大中关村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办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要以提高市场效率、发挥市场功能、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修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三是积极推动基金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要在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四是抓紧制定完善期货交易法律制度。要认真总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明确期货市场的法律定位,完善期货交易和期货风险监管制度,推动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我国的《期货法》。

参考文献:

1、《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合肥晚报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