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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重要性
秦岭山地沟谷纵横、峰峦叠嶂、植被繁茂、地形复杂,为多种生物物种生存繁衍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东西承接、南北过渡、四方混杂、区系交错、相互渗透、种类繁多、别具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宝库”。
独特的地理位置
秦岭处在我国湿润平原之西,青藏高原之东,暖温带之南,亚热带之北界的中纬度季风区,秦岭山体高大,能阻缓和减弱冷空气流动,阻止寒潮南侵,减缓湿润空气北移,对我国南北的运行起着很大的天然屏障作用,对调节气候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秦岭系陕西省最大林区,森林资源丰富,植被类型复杂多样,成为长江、黄河两大水系主要支流的发源地和分水岭。
秦岭是东洋界和古北界两大动物区系的分界线,动物区系分布的过渡性特征明显,多种动物区系成分在秦岭地区交融。秦岭兽类动物共有117种,隶属7目27科80属,其有物种31种,被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单41种,分别占秦岭动物种数的26.5%和35.4%。列入国家I级保护动物7种,占秦岭动物总数的5.98%。
典型的暖温带和北亚热带山地森林植被
秦岭是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向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过渡带,是东亚植物区中的中国一日本森林亚区和中国一喜马拉雅森林亚区的交会处,是华北植物区系和华南植物区系的交会区。以太白山自然保护区为代表的秦岭北坡,自下而上的有暖温带、温带、寒温带、亚寒带,集四带于一地,构成气候的多样性。秦岭明晰的气候垂直分带,对研究我国中、高山地气候垂直分带、水平地带性规律及垂直分带,复杂多层次的森林生态系统,在我国和欧亚大陆实属罕见。
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迄今为止秦岭地区已经发现脊椎动物722种,其中,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金钱豹、云豹、朱鹦、黑鹩、金雕等9种,占陕西省分布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的60%,属于国家II级保护动物的有小熊猫、斑羚、红腹锦鸡、中华虎凤蝶等32种,占陕西省分布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的50%。
秦岭目前面临的问题
秦岭具有良好和谐的生态环境系统,是多个生物区系混生交会区,生态系统和物种垂直与水平分带发育,气候适宜,山清水秀,环境优美,宜于人类生存发展。但现今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物资源遭受破坏,天然植被大面积减少,覆盖率下降,森林下限上升300-500米,水土破坏加剧,年流失量达0.84亿吨,一些生物种属在濒危或灭绝,山石土地江河环境污染严重。随着人口增加稠密,过量垦殖采伐,而合理利用和维护程序较低,造成以洪水、泥石流、崩塌、滑坡为主的山地灾害频频发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失衡,水的涵养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遭破坏,并随着全球变化和人类活动加剧,灾害也正在不断加剧。
一、西安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基本情况西安市境内有水生野生动物26种,其中鱼类21种、两栖类3种、爬行类1种、哺乳类1种。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名录》(下称《名录》)的属二级保护动物的有水獭、大鲵和秦岭细鳞鲑等,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有太白山溪鲵、秦巴拟小鲵和中华鳖等。为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西安市先后建立了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救护情况2002年,西安市渔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鲵生态繁育及种苗培育研究”课题组,在周至县就峪大鲵驯养繁殖基地修建大鲵仿生态养殖池,对大鲵驯养、亲鲵培育、人工、自然产卵、人工孵化、幼鲵培育及大鲵常见病防治等环节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创了秦岭北麓人工繁育大鲵的先例。该课题被西安市政府授予2007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此后,西安相继建起了陕西梦园大鲵有限公司和西安康雁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大鲵驯养繁殖场,繁育大鲵苗种逾5万尾。2009年以来,市渔政部门先后查处非法运输、销售、驯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件50余起,登记保存没收大鲵近100尾、秦巴北鲵307尾,没收玳瑁和绿海龟10余只、鳄鱼10余尾,还救护大鲵和秦岭细鳞鲑逾1000尾,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刑拘近10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施了有效保护和救护。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不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要求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虽于2004年对第26条第2款作了修改,但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对新时期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使有关规范管理工作难以推行,清理整顿常常难以达到预期成效。与此同时,《保护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也相对滞后。(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小,监管乏力。《名录》自1988年颁布以来,未作任何调整和修改。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状况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濒危物种数量不断增加,濒危程度也不断加剧,《名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下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处于濒危状态的水生野生动物达400多种,相当于现在《名录》中水生野生动物数量的4倍,形势非常严峻!如秦巴拟小鲵和山溪鲵等陕西省省级保护动物,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但由于非法捕捞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原因濒临灭绝。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因这些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既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品种,又没有相应价值标准,导致处罚力度较轻,对违法分子根本起不到震慑和惩戒作用。这样既挫伤了渔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又使违法分子逍遥法外,结果是违法行为更加猖獗,资源受破坏程度更加严重。(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监管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是集技术与行政措施为一体的专业执法行为,其行政行为是以法律为准绳和以专业技术措施为依托的,工作人员应当以熟悉法律法规的野生动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而作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环节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却缺少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野生动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与之相反,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执法权却受到限制。“有权管却无力管,有力管却无权管”的管理体制,明显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2.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恶化,资源量锐减(1)水域污染日趋严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西安自古有八水绕长安的美誉。而目前,除干旱少雨,河水减少外,因工业与生活污染使多条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2)水利水电设施的兴建,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秦岭黑河上游兴建多个水电站,直接造成了河流大面积断流,将大鲵、秦岭细鳞鲑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限制在极其有限水域空间内,索饵场和越冬场遭到挤压或者破坏,还增加了被非法捕捞和猎杀几率;对这些动物的洄游通道也形成破坏,使集群产卵受到制约。陕西珍稀鱼类贝氏哲罗鲑原在西安境内的秦岭山区有一定产量,现已经濒临灭绝。
3.经费投入有限,基础性研究工作严重滞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经费投入受限等原因,这方面工作还做得很不够。
4.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监管难度大(1)非法运输更加隐蔽。非法运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一般选择汽车和飞机运输。汽车运输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水果箱类包装箱伪装后由私家车直接运送至餐饮场所或与一般水产品同样包装并混杂其中后由专线货车运送至水产品市场外再经小车运送至餐饮场所。空运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与名贵海鲜被同样封装并混杂其中运输,收货人常常并非真正货主,而提货人则可能是受雇于货主、与被偷运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上述情况在未得到可靠线索情况下,很难查处。(2)非法经营加工手法越来越隐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消费市场的高额利润刺激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在与渔政执法人员的长期较量中,其经营手法越来越隐蔽。最初,经营者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放养在餐饮大厅鱼缸里公开让食客挑选,甚至打出广告招揽食客;后来,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藏到店内上锁的储藏间、暗室水族箱里;再后来,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被藏到店外,只在菜单上写出野生动物的菜名,须是熟人或经熟人介绍方可消费。经营者往往经营了数十次,才有可能被查处一次,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三、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建议对管理权归属问题做出修改,增加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权;对法律责任部分做出相应修改,增加对违法运输野生保护动物承运人的处罚条款。二是扩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在资源调查、摸清底细以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新的专门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并建立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更新机制,把这种更新机制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去,纳入到生物多样性常规管理中去,以不断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及时对新的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进行论证和确定,使相应行政、刑事处罚有据可循。三是出台禁渔措施。保护区建设是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要建设好还需要一定过程。相对而言,在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情况下,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不失为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一种行政成本低且简单有效的措施。就西安市目前情况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有关河流设立禁渔区,使公安机关能介入部分非法捕捞案件,以对非法捕捞和销售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2.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不同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划清管理界限,避免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现象。二是各渔业部门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三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掌握水生野生动物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执法水平。
3.加强栖息地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大对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一是保护水域环境,减少水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应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积极协调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资源补偿修复制度。对包括采矿、挖沙、采石和水利水电等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处理好资源养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做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的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补偿和修复。
关键词:湿地;生物多样性;指标;评价
中图分类号:Q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28-03
1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有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3个层次。湿地是介于陆地与水生系统之间的过渡生态系统,大量动植物生存其中,生态功能不可替代,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生物多样性评价是湿地保护基础工作的热点,张铮等评价了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为优化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朱京海等研究表明辽宁沿海6地市及其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刘冰调查分析发现莲花湖湿地生物多样性处于优秀水平,并据此提出了恢复和管理的合理建议。
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是典型的喀斯特溶洞湿地,并且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Andrias davidia-nlzs)的栖息地。目前,对该地区的研究仅见于穆彪等的气候生态资源方面,而关于生物多样性的指标评价尚未见到报道。基于此,本文调查了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的动植物资源,在评价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建议。
2 研究区域和方法
2.1 研究区域
贵州省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位于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是两州(黔南州和黔东南州)三县市(贵定县、麻江县、都匀市)结合部,总面积6311.0hm2,湿地面积757.3hm2,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5′~107°33′,北纬26°20′~26°25′。境内以低山和中山地为主,地形起伏,沟谷纵横,山峦重叠,地表崎岖破碎,地理环境复杂多样,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保护区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垂直气候带明显,四季分明,降雨丰富,年平均气温15.0℃左右。保护区内有众多纵横交错、深浅不一的溶洞和暗河,水质清澈,为大鲵提供了天然的小生境。
2.2 研究方法
2.2.1 动植物资源和人类因素的调查
2015年8~10月,基于保护区的档案数据,依据《中国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调查和统计保护区的动植物种类和分布;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法,观察和记录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人类活动。
2.2.3 生物多样性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本文在参照相关湿地生物多样性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参考由环保部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确定了本保护区湿地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表1)。根据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调查结果,对照标准表逐项进行打分,累加所得的分数便可得到生物多样性评价总分(TP):
TP=∑(Ai+Bi+Ci+Di+Ei)
式中,Ai、Bi、Ci、Di、Ei分别对应不同的评价因子得分。根据TP值的大小,将湿地生物多样性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TP值介于86~100之间,表明生物多样性水平很好;TP值介于70~85之间,表明生物多样水平较好;TP值介于50~69之间,表明生物多样性水平一般;TP值介于35~49之间,表明生物多样性水平较差;TP值小于等于35,表明生物多样性水平差。
3 研究结果
3.1 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和人类因素概况
保护区内主要植被是以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为主的次生林。保护区内湿地植物种类共35科58属70种,主要有:红豆杉(Taxus chinensis Rehd.)、乌桕(Sapium sebiferum Roxb.)、杜鹃(Rhododendron simsiiPlanch.)、黄柏(Platycladus orientalis Franco)、水青冈(Fagus longipetiolata)、箭竹(Fargesia spathaceaFranch)、马褂木(Liriodendron chinense Sarg.)、虎杖(Polygonum cuspidatum)、冷水花(Pilea notata C.H.Wright)、水麻(Debregeasia orientalis)、青蒿(Artemisiacarvifolia)等。主要植物群系类型包括:乌桕群系、杜鹃群系、水青冈群系、虎杖群系、箭竹群系、透茎冷水花群系、水麻群系、青蒿群系等。保护区内湿地脊椎动物分别隶属于5纲39目54科种。其中鱼类48种,隶属于5目11科;两栖类动物23种,隶属于2目7科;爬行类动物45种,隶属于2目7科;鸟类128种,隶属于6目10科;兽类35种,隶属于8目18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有穿山甲(Manis)、小灵猫(Viverricula in-dica)、斑林狸(Prionodon pardicolor Hodgson)、红隼(Falco tinnunculus)、草^(Tyro longimembris)大鲵、虎纹蛙(Rana rugulosa)、猕猴(Macaca mulatta)等13种。
保护区内共有6665人,区内村民主要从事农业活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保护区内,且时有进入林区砍伐林木、下网捕捞水生动物的情况发生,人类活动对湿地保护区的动植物存在明显干扰。
3.2 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评价
依据对保护区动植物情况的调查和本文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表,逐项评分得出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指标得分,各项指标总分TP=55.5,介于50~69之间,故其生物多样性水平一般。
4 保护区湿地保护建议
4.1 加强湿地水文监测与管理
水源是维持湿地生境稳定的关键因素,加强水量和水质的监测有利于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区内的居民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直接排入湿地,会使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质改变,影响动植物的生存。为此,建议加强保护区的湿地水文监测与管理,并依此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和水量,确保野生动植物有良好的生存基础。
4.2 加大资金投入
由于保护区湿地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应加大资金的投入,确保湿地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研究工作顺利展开。借助3S和计算机技术,依据湿地动植物种群数量、分布状况和生态特性等信息,建立贵定岩下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完善保护区机构建设,增设现代化实验室和标本室,加大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研水平。
4.3 调整产业结构
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水平一般,且属于脆弱的喀斯特生态系统,不能承受高强度的开发和农业生产活动,必须减少人类活动的影响。应加大宣传和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居民发展旅游业,减少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着力发展较高收入的大鲵养殖业,让村民意识到良好湿地环境的重要性。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居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防止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环境功能退化,保持其稳定性。
关键词:动物资源;刑事立法;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8-02
动物是十分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动物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供人类合理利用与可能利用的资源。我国地大物博,多样的自然环境,动物种类繁多,动物资源极其丰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非法猎杀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虐待动物等现象屡见不鲜,生物链遭到严重破坏,这也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人类社会中,刑法是保护动物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刑事立法显然是重中之重。从理论上讲,刑事立法充分发挥了刑法强制、教育的功能,对惩治犯罪、预防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从实践上讲,刑事立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并提高人类保护动物的思想意识。因此,为了有效抵制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全面、深刻、科学的完善我国破坏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达到保护动物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的。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加强了对其的保护,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略显滞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商品意识强烈,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对生命的冷漠,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而不是任何动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对于非野生动物,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拍摄内容极其残忍,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对于动物本身,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传承及提高动物保护思想认识
传统的儒释道思想中有着超前的动物保护思想,是朴素的平等观,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只是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体。中国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关爱动物是人对自身生命价值认知的扩展与延伸。
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动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还要把“仁”真正的扩展到动物上,坚决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思想理念,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确立动物本身的“主体”地位,从而加强了动物保护的力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动物的科学性研究,打破思想束缚,运用科学和理论来证明人与动物的同质性,确立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积极组织多种宣传活动,提高动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影响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特别是要坚持“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要坚决树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生命形式都是独立的,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人类必须受到行为道德的约束,本着人道主义,树立良好的动物保护思想。
(二)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制度大多针对野生动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以及进出口动物。与较发达国家立法中关于受保护动物宽泛的范围相比较,我国与之存在较大距离。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并且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任何动物”;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共约》,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等;美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3]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中,动物保护范围应将“任何动物”加以具体诠释,例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等。科学有效的整合动物资源体系,也是完善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将罪刑明确具体,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采用详细说明的方式明确罪刑;破坏动物资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致与所立刑法协调统一。
增设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罪名。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尤其是对珍贵、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将以上行为规定为犯罪,且范围扩大到一般动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补偿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处罚依据。
增设关于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却迟迟不见解决办法。刑法应增设“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罪”,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4]
(三)完善刑罚
在刑罚处罚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刑罚轻缓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相适应。首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刑罚处罚,尽量减少死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适当将死刑降至无期徒刑,对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实行重刑重罚可能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只强调严惩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动物资源;其次,适当的减轻破坏动物资源罪的自由刑,重视罚金刑的适用,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应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进行衡量。这既能从经济上有效地惩治犯罪,又能利用资金对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及补救;最后,统一量刑也是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不同法条中所对应的处罚不一致也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条的同时应当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则。
三、结语
动物资源保护已经引起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立法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立法需要借鉴,但在借鉴国外立法时,不能一味紧盯最先进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以促进动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者的统一。[5]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人类自身权利被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凝聚着人类美好的愿望,而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落脚点。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了动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但恰恰正是这种限制,反而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今天立法保护动物,也是人类关怀自己明天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 马章民.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9(2):136-141.
[2] 孙 江,王利军.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2012(2):00-107.
[3] 王冬卉.浅析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7):111-113.
大熊猫栖息于中国长江上游的高山深谷中,大熊猫属于食肉哺乳动物,体色为黑白两色,它有着圆圆的脸颊,大大的黑眼圈,胖嘟嘟的身体,标志性的内八字的行走方式,也有解剖刀般锋利的爪子。是世界上最可爱的动物之一。
大熊猫已在地球上生存了至少800万年,被誉为“活化石”和“中国国宝”,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形象大使,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旗舰物种。据第三次全国大熊猫野外种群调查,全世界野生大熊猫不足1600只,属于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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