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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管理
(一)防眩板
1、防眩板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图对设置防眩板的位置进行核对,明确采用何种方式连接安装,以便安排制作施工。一般以桥梁、立交、中央分隔带开口及防眩板需要变化的路段为控制点,在控制点之间测距定位、放样,两板之间间距为1米。
2、防眩板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中央分隔带上的通信管道、护栏等设施。应设置在钢护栏和设置在混凝土护栏上两种形式。设置在混凝土护栏上直接将钢板托架用膨胀螺栓固定在桥梁混凝土护栏侧:在混凝土护栏上安装时,注意其强度应在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在混凝土护栏顶部安装;设置在钢护栏上的防眩板用紧固钢板紧抱波形梁设置,施工时注意保护波形梁护栏的金属涂层。
3、按图纸要求处理好路段与桥梁上的防眩板的位置和高度,外形上不得有高低不平和扭曲现象,在普通路段护栏本身表面存在高低不平的现象,因此采用加垫钢板来调差以确保线型。支架施工严格按图纸给出的尺寸进行位置调整,焊接平装,预留螺栓孔,在防眩板固定螺栓支架开孔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则做出适当调整,所有螺栓上紧。
4、由于防眩板基座安装于混凝土护栏上,所有线形基本参照混凝土护栏,对个别地段,如护栏线形略有不顺畅、美观。按图纸设计要求处理好路段与桥梁上的防眩板位置和高度。
5、防眩板设置遮光角、防眩板高度,板宽及板的间距应符合图纸规定,注意避免漏光现象。施工过程中保护好构件金属涂层。
(二)标线施工
1、涂料熔融
在热融炉中加热涂料时,为避免涂料材质热劣化,要避免高温、长时间的高温加热,最好使用适当温度、短时间的加热方法。当施工需要等待时,要降温,进行涂布时再将温度升上来,保持溶融状态不超过6小时。
2、划线或涂敷
划线时熔融斗和划线斗必须保持恒温。当涂料流动性差时,要调节加热量,否则涂膜不光滑,与地面的结合力不好。一般正常的涂敷温度为180―190℃左右.喷涂施工应在白天进行,雨天、风大、尘埃大、温度低于lO℃时不得施工。
3、玻璃珠的质量及撤布工艺面撒玻璃珠
热熔型涂料玻璃珠的撒布量一般为涂料的20%左右.此时标线的反射性能最好。玻璃珠量过大,易堆积灰尘。影响反射效果,玻璃珠量过小,反射光太弱,反光效果不良。玻璃珠的球型率要求在7O%以上。如果过多的玻璃珠形状不规则,则无法形成定向反射光,影响标线的反光性能。玻璃珠的位置要适当,以半嵌入、半露出最好。玻璃珠浮在涂料上,不仅易脱落,而且会透光;玻璃珠沉在涂料内则无反射光。涂料颜料要适量。过少会引起透光而降低反射能力。玻璃珠粒径大小、折射率等对反射效果影响很大。玻璃珠球型率过高,会使反射光过强,对司机的视觉刺激大,因而在玻璃珠中需少量不规则微珠,使其产生漫反射,使反射光变得柔和。
(三)隔离栅施工
1、对于隔离栅立柱的埋设应分段进行,先埋两端的立柱,然后拉线埋设中间立柱。从纵向看,立柱的轴线应在一条直线上,不得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从高度看,柱顶应平顺,不得出现高低不平的情况。
2、当隔离栅中如有断开处或在道路交叉口时,可视需要适当调整立柱间距。跨越河流时,当河两岸宽不超过6M时,应按图纸所示或用刺铁丝连接起来;当河两岸宽大于6M时,隔离栅应做终止封闭连接设置。
3、当图纸要求把立柱、支撑或锚头埋入混凝土基础中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拉索或支撑,以把立柱固定于适当位置,直到混凝土硬化为止。混凝土养生7D期间,不应在立柱、拉索和支撑上安装或拉紧任何材料或部件。所有立柱均应按照图纸要求和线形垂直埋设。
4、在安装隔离栅时要产品尺寸和型号符合要求,应按图纸规定的方式从立柱端部开始牢固安装到立柱的挂钩上;或将网片安装在框架内,框架与立柱连接应牢固。所有的网片及铁丝均应绷紧而不变形,其安装高度应符合图纸规定。隔离栅安装完毕,立柱基础均需进行最后压实处理。
5、隔离栅一般应顺着地形设置。必要时,需进行土工整平,以取得整齐的外观。在低洼地区,当地面纵剖面发生突变,无法保持规定的离地净高时,可使用较长的立柱,然后拉上多股带刺铁丝。带刺铁丝之间的垂直净空等于或小于150MM。在开挖或钻孔之后,所有立柱应按批准的方法埋设。立柱一般每隔100M应在其两侧加斜撑,以保证其稳定性;隔离栅在改变方向的地方,立柱应设三向斜撑。
6、如果在桥上安装公路隔离栅,就可以应按图纸所示安设,牢固地安装在立柱或支撑上;金属网应伸展拉紧,整个结构不得扭曲。 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措施
(一)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关键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主要手段有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抽验两种,每进一批都应严格履行该程序,必要时,应到产品加工生产厂家进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艺的检查。例如成品波形梁,进入施工现场后,先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及各项技术指标,并进行抽检,包括外观尺寸检查、厚度检查、防锈处理检查、基底钢材机械性能检查等,重点抽检波形梁钢板厚度及镀锌厚度、均匀性,因为波形梁钢板厚度每相差0.1mm,其防撞性能则大打折扣;镀锌层的厚度及均匀性则直接影响到波形梁的使用寿命。如果发现有严重的情况,必须立即检查生产厂家的加工程序;对标志板先检查底板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再测试其色度性能、光度性能、逆反射系数、发光强度系数、耐侯性能、耐弯曲性能以及防腐处理等。对标线主要检查标线材料的反光性能、附着性等,对隔离栅主要检查外观尺寸及防腐处理等。
(二)加强对工序流程的控制
把好质量关,消除工程中隐含的不合格工序的发生,如波形梁钢护栏施工工序为:放样-打桩-护栏安装-护栏线形调整;防眩板施工工序为:放样-支架及防眩板安装-防眩板线形调整。隔离栅及防抛网的施工工序为:放样-挖坑-浇基础、立柱安装-挂网;标志的施工工序为:基础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浇筑-标志立柱安装-标志板安装;标线施工工序为:放样-清扫路面-划底漆-划标线。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质量管理 全寿命周期 建设单位
[中图分类号]F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083-03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面临前期市场监管行为不规范,建设主体之间欠配合,质量管理松弛等突出问题。
1 前期市场监管行为不规范。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不规范,是目前影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因素。监理企业实力不强,削弱了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有些施工队伍经验匮乏,既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又无充足、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致使施工项目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导致了工程质量的下降。
2 建设主体之间协调配合存在问题。我国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施工图审核等参与主体,这些主体贯穿项目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由于参建主体所处的阶段不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常常缺乏配合及沟通,造成项目质量事故频发。因此,必须合理有效协调不同阶段内的各参建主体,使之与项目需要与发展相适应,保证地铁项目的高质量要求。
3 质量管理体系松弛。在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容易出现参与主体的技术、质量管理松懈;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等情况。如果参建主体的质量管理出现过度松弛,就极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我国亟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树立一套全寿命周期的理念,将工程质量监管贯穿工程项目从始至终的全部过程,逐步从目前的以施工质量监督为主,转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主体的综合质量监管,实现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二、LCM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的应用
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在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管理中运用LCM(Life Circle Management)模式,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带来了显著优化和改善。
1 LCM模式质量管理的涵义。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是指工程项目从开始创建到报废的全部过程,包括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到使用运营维护等内容。而基于全寿命周期管理(Life Circle Management,简称LCM)的质量管理模式,是国际上目前较为前沿的建设质量管理理论。是指从长期效益出发,应用一系列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统筹规划、建设、生产、运行等各环节,在确保规划合理、工程优质、生产安全、运行可靠的前提下,以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整体质量最优化为管理目标。到目前为止,将LCM技术应用于轨道交通行业的仅有部分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是美国、日本以及新加坡,该项技术在轨道交通行业中的应用在国际上具有前瞻性。
2 轨道交通LCM模式的国际经验。从国际轨道交通发展状况来看,日本东京和新加坡是将LCM模式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管理的典型城市。东京地铁系统拥有13条线路,220多座车站,线路总长312.6公里,日平均客流量为1100万人次,是世界上客流量最大的地铁系统。日本处在大陆板块的断裂带上,地震比较频繁,因此,日本对地下设施的建设,比如地铁的建设就必须考虑避开地震带、容易发生塌方事故的土层以及排水系统等。正是这个原因,日本从地铁建设的一开始,就进行了地铁建设全周期质量安全的规划,创下了30年未发生重大建设事故的记录。而与日本建设规模相当的上海,在2003~2013年10年之间便发生了3次重大轨道交通建设事故。新加坡地铁目前共建有90个车站,8个转车站,148.9公里的标准轨距线路。新加坡坚持运用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充分考虑地域空间上的限制,及时调整规划设计以及施工方案,保证了轨道交通安全高效的进行,建成了目前世界上最为发达、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之一。
3 城市轨道交通LCM模式的成功要素。深入分析日本、新加坡等成功实施城市轨道交通LCM模式的发展经验,得出以下实施LCM模式成功的要素。
一是建设单位具有强有力的质量管理能力。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来说,工期时间较长,而且项目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施工图审核等参与主体,因此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必须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寿命周期内,参与整个项目全部阶段的管理。新加坡的LTA为1995年新加坡国家交通部成立下属机构“陆上交通治理局”,负责筹资和建设地铁。LTA为完全的政府部门,自身有比较强的工程管理、技术管理的能力,包括大的技术方案的确定,现场的管控等,在招投标商务、技术标的评比过程中,LTA基本都是采用内部的专家人员。LTA有效管理和协调建设工程各个主体之间的工作,确保了轨道工程的质量。
二是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法律法规。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健全国家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全面的法制化,确保各方利益、降低风险、维护公平。例如,日本考虑地铁建设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出台了《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提出了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相关质量及安全要求,从而使轨道交通建设质量管理的各方面内容在法律上都得到保障。
三是形成了质量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与传统的轨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过程不同,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不仅仅对建设期进行有效质量管理,并且对前期设计规划、勘察以及后期使用及维修都形成了有效质量管理。在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策划、设计计划、工程形成及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均考虑项目的质量目标,反映项目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质量需求,并在项目全寿命周期集成各参与方、各阶段信息进行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优化,从本源上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延长项目的使用寿命。
三、对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LCM模式的建议
我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迫切需要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经验,使LCM模式在我国轨道交通质量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 树立集成化管理思想。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需要各主体转变传统质量管理观念,树立集成化管理思想。即在实现各自质量管理目标的同时,还应站在LCM模式质量管理的高度,与其他各方主体协同,综合考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境等各个要素,实现真正的集成化管理。
集成化管理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避免采取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确需调整工期的,经过充分论证,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关键词:交通土建管理意义;注意的要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 C913.32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国家对交通土建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加大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使得高等级公路和地方公路迅猛发展。与飞速发展的高速公路建设比起来,我国高速公路质量安全管理并没有跟上发展的节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接连不断地出现建筑质量事故,更成为人们谈论的一个焦点。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大开发加大了基础设施投资,高速公路质量管理更需要强化。
2、高速公路交通土建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在新时期内发生了飞跃式的改变,不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实现了科学技术的历史性飞跃,国际竞争力逐渐赶上了西方发达国家水平。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这种浪潮中也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从以往的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现状转化为了基本适应现状,但是交通土建安全事故的频发使得形势变得严峻起来。有关不完全统计表明,我国交通土建事故导致的死亡率在近几年已经爬上了“世界第一”的宝座,并且呈现一种逐年递增的趋势。此外,有一些专家还预测了在未来十年间,我国高速公路安全事故将达到顶峰。由此可见,我国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已经变得尤其重要。交通土建安全设施施工属于高速公路施工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对于道路的正常运营,以及道路的“高效、高速、安全、经济、环保”行驶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进行高速公路的设计时,应该本着保障行车安全为先,同时兼顾减少或减轻各种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牢牢抓住这几点,才能完全发挥高速道路的经济效益与优势,才能尽可能保障行车安全。交通土建安全设施施工质量关系着高速公路整体的施工质量,同时也影响到了道路运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与整体功能,因此,应该全力以赴把握施工的质量管理,才能保障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3、交通土建施工管理注意的要点 (1)交通标志的设置总的来说,交通标志的设置是不集中的,要结合路段的实际状况来布点,我们在施工时所要考察的重点是,桩号、版面内容与路面的状况是否一致等,预埋基础和指路标志等等不能遮挡视线,与高压线保持适当的距离。 (2)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施工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重要部分,交通标线的设置应该保持流畅、与道路线形相一致,另外还要醒目,具备良好的昼夜视线诱导功能。交通标线要结合涂料的不同的性能指标,根据气温的不同来保持交通作业的温度,一般要在6至30 ℃之间,因此,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时要结合车流、路面的特性等,此外,对设备要做定期的保养。交通标线的作业温度和速度对施工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 (3)护栏的设计以设计图为标准,来设计护栏的立柱,通过调整和间距分配零头数,来处理立柱放样出现的间距零头,预埋管线与立柱相矛盾时,要重新确立立柱的位置,并避开中央分隔带,打桩位置一定要精准,在中央分隔带的相关位置,要按设计标准用砂浆立柱固定在预留孔,比如,大中小桥、暗通道、明涵洞等,应提前浇筑混凝土基础,留出立柱孔,在混凝土凝固后再用素混凝土把立柱固定在预留孔中。 (4)隔离栅隔离栅栏的设置与公路通达性要求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矛盾,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即保证隔离栅的合理设置,又保证公路的通达性,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首先利用仪器对公路用地界进行规划,保证隔栅设置合理。其次,隔离栅的设计与施工中应注意保持整洁美观。 4、高速公路交通土建存在的问题 (1)管理手段不完善 以当前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投资主体为国家或集体,往往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不严格,难以确保施工质量;或者由于行政干预行为,造成高速公路工程无人管理的情况,给施工带来更多可乘之机;另外,市场行为不规范,任意压价、恶意竞争等行为猖獗,有些业主政企不分,难以划分权责范围。(2)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短 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土建任务非常繁重,许多高速公路正在紧张的施工建设中,还有很多高速公路在等待审批和开工。然而,与这种繁重工作任务不相称的是,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土建施工测绘管理方式还很落后,属于粗放式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容易因为测量而耽搁工程进度、土石方费用难以精确控制、测量工程事故容易发生。(3)外包管理不规范 在高速公路施工中,往往出现工程外包现象,中标的队伍与施工队伍能力水平不相符,造成招标工作流于形式,没能发挥真正作用。而由于工程层层转包,直接造成施工队伍的资质与能力素质与招标文件严重不符;一些施工队伍由于利润薄弱,企图通过偷工减料来获得利润,影响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4)施工监管力度不足 在高速公路交通土建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监理意识不强,甚至对监理工作造成影响,导致监理公司的职责没能落实到位,没有真正发挥监控与管理作用,质量控制无从谈起。另外,由于一些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有限,与施工单位长期接触过程中,难以保持原则与立场,因此在施工监管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问题只有完善监理手段与监理制度,才能有效解决 。
5、高速公路交通土建施工质量管理措施(1)强化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认识明确交通土建施工质量建设的内涵、标准,搞好质量管理建设工作,宣传质量管理建设的深刻认识,是做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必要管理手段。同样人员对工程质量建设的意识的凝练、培养要从根本做起,应当逐级地、循序渐进的灌输质量建设意识,由简单到系统性的逐步深化质量建设体系理论,并且往复循环式的定期加以巩固、灌输,即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强化人员质量建设的责任意识。
(2)建立规范化的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交通土建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项目部施工指挥班子,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不仅要提出工作的质量和时间要求,还要有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对施工安全负责。监督体系主要是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工程师的自查和督办以及群众性的安全监督,再加上政府监督机构、业主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构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
(3)做好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按照交通土建项目的特征,搞好交通土建安全危险的管制作业,对项目交通土建中存在的危险源开展鉴别,解析、评估将来的危险,使用一定的掌控办法。对于危害比较严重的危险源,经过拟定以及执行管制方案、防范戒备方法来铲除或者减小危害。辨别潜伏存在的危险,拟定应计措施,防范戒备以及降低可能因这项危险引起的损害以及疾病。
(4)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 作为监理单位,要明确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高速公路监理制是除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要按公路建设监理的标准,在经济基础、施工技术,实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监理人员知识技能和素质有待提高,未对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施工点,实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作为监管单位,更重要的要加强公路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做好现场指挥,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质量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调查研究一定要力求详细、准确、全面和客观,以便各部门都能参与讨论解决,究其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