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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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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1.试验因素
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在试验进行时,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案例准备需全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最后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2.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3.数据统计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1.法律学习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能够通过专业法学训练以及学习,能够使学习者具备基本的从业资质以及从业技能,在对相关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能够以法律相关的职业要求作为基本标准来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进行具体培养。法律知识只是法律从业者需具备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相关法律工作的理论基础,通过法律知识能够对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位和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事物的具体认知与思考,并通过全面系统地对问题的分析,透视出事物的本质,并在法律体系中做出最终的定位,这种能力就是所谓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的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事情进行法理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做出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一专业能力,才能够应对相关的法律工作。
2.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必备素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属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对象,在绝大多数法律案件中,人是勾连起整个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有通过自身的直觉与经验才能够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其次,特殊的活动,总体来讲,职业活动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时实践,同时还需要抽象思维与经验结合,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认识。最后,就是需要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储备,不仅是知识、素养,还有技能。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1.确立正确的刑法观念首先,要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刑罚。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刑法体系,并且确定了刑罚的御民作用,而且这种刑罚观念流传至今,使得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方式,从罚金到限制人身自由,从剥夺人身自由到剥夺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学生们应该从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出发对法律展开系统的思考,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确罪刑法定的观念。具体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罚标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才能够进行具体的定罪和处罚。但是在这一原则的具体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维一直处于僵化状态,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讲,对于单位领导怂恿员工偷窃别单位财务应作出何种判断时,学生普遍认为不能够定为盗窃罪,因为刑法中没有针对单位作出规定。
把“法理学”视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样没有解决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问题。因为,当前流行的各种版本的“法理学”,几乎都是若干理论板块(法的概念、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的简单堆积,至于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却很少有人深究。
近几年,在思考“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一些学者又把关注的焦点聚集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上,并由此引发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相信两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也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码事,即法理学与法哲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还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即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等等。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法理学”之“理”与“法哲学”之“哲”,在汉语中,都是含义宽泛的术语。比如,传统中国有“理学”,后来还有“新理学”。但传统中国却无“哲学”这个概念,更无“法哲学”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学”是一个西方传来的概念,“理学”倒是一个中国本土的范畴,二者分别出自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传统。因此,如果仅仅通过词义上的辨析来厘清汉语中“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并进而为“法学理论”学科找到一个相对确定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恐怕将难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也很难在短期内达成一个普遍认同的基本共识。
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路径来深入细致地探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比如,从学术史的角度、“知识考古学”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等等,也许都会推进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但是,如果只想更有效地理解“法学理论”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则不妨通过一种更古老的视角,即从价值与事实二元划分的认识论出发,来重新审视“法学理论”的内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简单地说,所谓“法学理论”,就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也可以简称为“法理学”或“理论法学”。在本文看来,它的内容大致可以一分为二: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
其中,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问题,即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分析。有关法的本质问题、本位问题、伦理问题、价值问题;有关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问题;有关天理、天道的问题;有关权利、正义、自由等等之类的问题,甚至女性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关心的问题,只要它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一主题,都可以归入“法律哲学”的范围。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探讨,没有终点,也不大可能获得某种“科学”的结论。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反复的交流与不断的对话,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群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达成共识。
至于法律科学关注的对象,则是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科学的立场是价值中立,它坚持实证主义的或科学主义的研究路径。这里的实证主义既可以是逻辑实证主义,也可以是经验实证主义。从逻辑实证主义出发,可以获得关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问题的认识,这部分内容,大致可以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从经验实证主义出发,关注的主要领域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当然还有各种各样的交叉科学研究,比如: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生态环境,等等。在关于“法律科学”的研究过程中,大致可以获得一个实证意义上的“科学”结论。
论文摘要:新时期高校如何顺应时展变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学生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和谐校园的建设,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本文概括了新时期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与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探讨大学生的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
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中,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高校及其管理者往往十分强调大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利。积极探讨新时期大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根本前提与基础,对于研究如何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高校切实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一、大学生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一个词义非常广泛的词汇,它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自然权利”、“习惯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等。本文谈到的权利,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的,即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川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是由法律确定的,是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的。这就意味着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法律权利与其法律身份密切相关,不同法律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存在着双重身份,也就有着不同的身份所规定的不同的权利。首先,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因此享有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其次,他们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还可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享有特殊的法定权利。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的权利,是指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在接受高校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力和利益。
二、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大学生在接受高校的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与高校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管理关系,也包括一些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的宪法、民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一)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作为受教育者,大学生最主要最重要的权利表现为受教育权利,是其合法权利的核心部分。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大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首次明确了大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新《规定》第5条第1款也规定大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保证。
2.参加社会活动和结社权。《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新(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同时第44条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和结社的权利体现了大学生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维护了大学生的自我管理的自由,为锻炼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大学生对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对学生的奖惩情况等有全面了解的权利。《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有权要求学校说明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有权了解、知悉学校作出与自己权益相关决定的依据、程序等。知情权是大学生全面了解学校情况,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随着高校学分制的全面实施,大学生对课程和教师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新《规定》第18条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叫特殊情况下大学生还有转学、休学的权利。第19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22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第23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学生求学过程中的可能存在的不同需求,体现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充分尊重。
5.获公正教育评价权。学生在接受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新《规定》第31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对于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大学生,第32条规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第34条规定:“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6.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新《规定》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了大学生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7的权利。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是高等教育收费体制下大学生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7.获就业指导与服务权。《高等教育法》第59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对高校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切切实实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以满足大学生丰富就业知识和提高就业能力的需求。
8.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权。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关注教育质量。新《规定》第41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大学生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对学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行评枯与监督,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9.申诉权和起诉权。新(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大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新《规定》在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中从程序上对如何保障大学生申诉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诉权和起诉权的有关规定为大学生的维权提供了法律途径上的保障,是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大学生的其他权利
1.财产权利。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大学生对依法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拥有的所有权。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或非法剥夺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保障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2条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作出了保护性规定。除此之外,新《规定》中,关于大学生的恋爱、婚姻问题只字未提,也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校结婚后怀孕。这些规定,为大学生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学生的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m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作为被管理者,大学生必须接受、服从高校的教育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充分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大学生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
(2)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大学生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大学生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其在校的地位、人格尊严及老师、同学对他的信赖度,因此,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充分尊重大学生的名誉权,维护大学生的名誉权。
(4)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应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人、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来自于宪法的保护。新《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大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更顺应了新时代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了对大学生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