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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做区域内政务业务的主导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从其出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许多地方的城市商业银行都能享受到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特殊照顾,如一些城市的社保基金、养老业务甚至住房公积、财政基金等等业务都被指定到当地城市商业银行,一些油水很肥的项目地方政府也都一手交给城市商业银行。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地方经济和地方政府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是要突破发展所在地的省级政务资源:以所在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养老金或医疗保险业务为突破口,推进对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全面营销工作;营造大环境促进所在地省财政厅对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力度;组织对所在地省劳动、财政、水利、农业、电力、教育等系统开展全面营销,指导主办行做好业务的跟踪和开发,运用利益杠杆协调做好整体业务的规划推进;二是巩固发展所在地市级政务资源:加强与所在地市国土局、房地产和市财政局的合作关系;做好所在地市级财政和集中支付业务的扩展,做好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开户、资金、结算和服务工作;全力做好劳动系统业务的整体开发,在整体业务合作的框架下,加大五大保险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全力做好所在地卫生、教育、文化、民政等系统的业务开发;三是加强发展所在地区县级政务资源:探索和摸索与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两大园区的合作经验,探讨银、政、企三家互赢的合作模式;组织研究所在地市级政务资源的开发模式,在复制市级开发模式的基础上,创新与所在地县区政府的合作新模式,推广所在地县区循环授信业务;加强与所在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为银行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立足做区域内中小企业的主流银行
中小企业业务的市场营销正在从“关系至上”的营销模式向“产品为王”营销模式转变,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目标客户,特别是战略客户的需求,不断巩固和强化传统业务优势,加快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发展,提升客户的忠诚度。从客户定位上,强调从客户的素质出发,坚持“三优三精”的客户选择定位,即“三优”就是指立足所在地优势的传统产业,选择优良的成长型企业,找准优质的成熟市场;一是精选客户,主动营销。充分把握区域内中小企业的发展态势,围绕所在地新兴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按时中小企业营销指引,主动围绕产业集群、中心市场、园区经济、现代物流、农业产业化等,从优势产业中精选优质的成长性、成熟性中小企业作为营销目标,有意识的组织开展系统营销、定点营销等工作;二是精细管理,系统营销。对于战略客户,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要发挥牵头作用,为支行做好营销指引,以全程式的、全方位式的合作模式,系统开发、稳步拓展,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一对一式的一揽子金融需求解决方案,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于骨干中小企业客户,要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地开展合作;对于基本型客户,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利润贡献度和潜在价值,加强金融创新,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差异化服务。三是精优产品,创新营销。通过“产业链融资”发展产业集群,通过创新系列产品为优质中小型企业、战略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通过中心区域联保贷款对优质成熟市场进行系统性成片开发。
国际业务发展上,突出客户、产品和队伍三大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利用好外部合作伙伴的资源,另一方面加强与其它业务部门的协作,研发新的贸易融资产品;同时优化国际业务的客户结构,力争实现在中小商业银行中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目标。针对资金资本市场业务,通过优化流程,积极创新团队建设,强化资金资本业务特色,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的趋势,提高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的设计能力;在产品上,要继续以贸易融资、医疗设备按揭和政务招标三大领域特色业务为基础,全力争取外汇债券的经营资格,开展外汇债券投资,创新出国配套服务,加快外汇理财业务发展;在内部管理中,特别要加强市场风险控制,优化风险控制流程,通过前、中、后台的相互制衡,从个人授权、止损、交易的决策和控制、团队敞口控制等环节入手提升内控水平;在队伍建设上,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并举,逐步保证各支行都有外汇业务专干;在机制上,要采取更有力的激励措施和考核办法,调动支行发展外汇业务的的积极性,实行本外币业务的联动发展。
三、立足做区域内零售银行的品牌银行
零售银行业务是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战略增长极和发展方向。在发展策略上,坚持“三维四动”,从客户、产品和队伍三个维度发力,通过公私联动,将对公客户中蕴含的零售银行客户能量转化出来,促进公私业务的协调发展;通过产品拉动,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和市场的影响力,积累储蓄存款后备来源;通过专业促动,建立专职的对私客户经理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品质;通过全员推动,激发全行开展零售银行业务的热情。
在发展路径上,走一条客户积累、客户经营、客户增值三个环节并举的道路。在客户积累方面,以和理财为突破口,在客户经营上,以个贷、理财、交易、电子四类产品为突破口,在客户增值上,以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为突破口。
从完善组织构架上,建立“三位一体”的零售业务发展体系:总部零售业务部要强化职能,逐步探索建立事业部制的发展模式,加强对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挑选部分支行采用“金融超市”的经营模式,重点发展零售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强各支行发展零售业务的组织体系建设,各分支行加强对零售业务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建立专门的零售业务客户队伍,并要在所有网点全面推广大堂经理制度。
从服务体系建设上,重点提升准确的客户识别和细分的能力,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能力和构建差异化服务的模式的能力。构建以“三高”为特征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即高集中客户经营度,高科技替代率,高中端客户服务体系。高集中客户经营度就是通过客户的集中服务,尽量减少对基层网点数量和人员数量的依赖;高科技替代率,就是要充分发挥电子渠道的作用,低成本拓展零售业务;高中端客户服务体系就是要符合城市商业银行服务于高价值客户的市场定位。以社区卡、公务卡、贷记卡为重点,加快零售业务产品的标准化开发和营销步伐,大力发展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和微小企业循环授信业务在内的个人资产业务;坚持“零售银行,渠道为王”,进一步强化渠道建设,完善自助银行体系,提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运水平,并加大非现金自助设备的投入力度,建立一个铺天盖地的零售业务渠道体系;坚持特色立行思路,在局部领域确立领先优势。重点围绕所在地公务员、教师、医生和个体私人老板,通过推出富有特色的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服务,比如公务员贷款、小商铺创业贷款、白领直通车贷款等,培养和维护支撑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基本客户群体。
从业务盈利来源上,尽快提升零售银行的盈利能力,选择突出三个盈利点,即贵宾理财、消费信贷和信用卡。贵宾理财业务,突出资产管理概念,强化产品交叉销售和联合创新,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交易契机,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数量。加大信用卡市场营销力度,推动客户数量、发卡量和透支金额等指标的不断增长,保持银行信用卡品牌、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领先地位。在消费信贷方面,致力于完善风险制体系,根据市场情况推陈出新的房贷产品。
基因决定前路坎坷
微博对于营销而言,本身更像是一个信息广场,其媒体属性远远大于社交属性,而媒体属性的建立来自于新浪过去操作新闻门户和博客积累的娴熟运作模式。
然而这种媒介的特征,严重影响到了它介入商业化。受众可以接受在传统媒体或是门户网站上看到广告,却很难接受在微博上被广告干扰。微博用户本身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在140个字的狭小空间里,如何将商业信息与人们关注的人的信息之间做出一个自然的融合与平衡,这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因此,微博依靠广告的商业化很难做大规模,因为能够显示的广告位置和空间有限,既要关注用户体验又要平衡广告商实现广告价值,这是两难的事情。
在个人用户方面,由于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不愿意为内容付费,只愿意为服务和具体的产品付费,互联网行业真正建立起的收费模式只有网络游戏和增值服务,例如腾讯的QQ平台上的各种虚拟道具等售卖。微博降低了人们信息分享的成本,导致大量的信息流涌现,人们更加感觉到信息的低价值化,因此建立付费机制就没有真正的支撑力,新浪微博的会员服务就很难得到个人用户青睐。
这个现象也说明,依靠网络媒体与用户建立的关系注定很难紧密,信息不是刚性需求,碎片化信息的聚合最终也很难产生用户付费的模式。这也是微信为什么改版要把自媒体账号折叠的主要原因,微信希望自己成为一个社交和服务平台,而不是一个媒体平台。
因此,从新浪微博的自身产品属性上看,商业化不会是坦途,无论是媒体+广告的模式,还是用户付费的模式,微博都面临瓶颈,对其寄予较高的期望不现实。
微博、门户必须协同
讨论“微博商业化”,其实是在讨论新浪这个中国门户模式的开创者如何在社交媒体时代获得新生。
4月1日新浪网正式启用新版首页,是新浪继1998年成立至今15年来的一次重大变革。门户全新页面的改版,核心逻辑是将社交属性嵌入到门户当中,更加强调资讯聚合的个性化。
新浪微博的产生和发展,在另一方面延缓了新浪门户的“衰老”,让新浪依然能够在这个社交媒体和移动互联网时代,保持独特的江湖地位。这和此前的新浪博客极其相似,新浪博客也并没有商业模式,但却让所有的博客网站最终销声匿迹,同时还让新浪门户依靠博客继续保持了其受众的持续关注度。
因此,新浪真正的基因,永远离不开“媒体”。媒体的商业模式,本质上依靠的还是免费向用户提供内容,然后依靠二次销售卖给广告主的商业模式。但是,有了微博以后,这一切都需要被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并非完全颠覆,而是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可行的融合性解决方案。
这最终指向一个在互联网上的行得通的商业模式的逻辑,影响力的平台,必须与技术和产品以及用户数据结合。将技术转变为产品,转变为真正的用户黏性和流量,才可能变现。以往门户最大的优势是通过媒体影响力来建立用户黏性和提升用户价值,从而实现商业转化,但是,今天,黏住用户不再是资讯本身,因为用户有了更多的入口去获得资讯。因此今天对于用户而言,有用性、关联性、自主性成为核心,所以,新浪微博商业化的未来,本质上是新浪门户与微博的协同的商业化,两者唇齿相依,不可割裂。
融合是最优选择
当然,新浪门户与微博的打通,核心是用户行为逻辑。但是,商业逻辑是否能成立,两个不同属性的东西融合在一起的商业化,是否能够突破单纯一个属性的产品的商业化而带来叠加价值,这是新浪微博商业化的重点。
支撑这一切的实现,依然是大新浪的概念,也就是现在新浪正式对外的数字媒体平台战略,核心关键词包括平台覆盖、大数据、个性化营销、社会化营销以及电子商务转化。
平台覆盖,就是将微博的受众,与门户的受众进行打包销售,以实现广告的更大范围的曝光,这是新浪推出的受众覆盖购买的概念,这个思路借鉴的是传统电视媒体的思路。
大数据,则是社交数据与阿里数据的相互融合,这样可以有效地将用户行为数据结构更完整,从而为品牌带来更精准的营销。
个性化营销则是和内容高度相关,无论是门户的浏览还是微博的内容,新浪可以将用户进行更加细致地切割;社会化营销,则是新浪需要重新定义的市场,也就是说新浪微博今天需要重新在大V后时代,重新利用自身微博的后台技术,让更多品牌的社会化营销效率更高。
电子商务转化,这也和阿里巴巴的介入有关,此前我们看到门户广告尽管有很多效果营销,但是真正实现转化其实是很有挑战的。因此,利用微博的平台,结合人们的兴趣图谱和信息图谱,来向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导流,将天猫和淘宝的广告平台与新浪微博进行协同,可以为那些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传统品牌和线上品牌提供新的营销模式。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商业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28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032-03
1 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辨析
1.1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界定
在分析非营利组织商业化之前,应该首先确定什么是非营利组织。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同时因为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并没有制定严格的定义。比较权威的界定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中心提出的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运作性”定义,即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都可视为非营利组织。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人们普遍认为非营利组织是这样一种组织, 其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的捐助, 而非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因此,许多人对目前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趋势产生了质疑,商业化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已经失去了“非营利性”这个特征,是否已经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了呢?非营利领域的知名学者莱斯特.塞拉蒙教授就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做出了明确界定。他指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不以营利为目的,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根本宗旨;2.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赢余收入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3.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即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不归组织经营者所有。
由此看来,目前人们对“非营利性”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只要该活动遵循“非营利”的原则,而不是受利润驱动,以营利为目的。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会产生一定的经营收入,非营利性的要求关键在于这种经营行为不能影响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只要不违背“非营利”的宗旨,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就是合法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1.2 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
作为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充足的资金保证也是非营利组织完成其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邓国胜在《全国问卷调查分析》的资料显示,在国内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众多问题中,资金短缺以41.4%的比例占据首位。面对市场化的加剧,政府有意退出社会服务行业的垄断地位,对非营利组织的拨款也在逐步减少,非营利组织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资金压力,商业化经营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基础的经营途径。社会产品一般包括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三种,公共产品由政府无偿提供,私人产品以由个人或者企业有偿提供,而准公共产品则由中间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这部分产品既可以无偿提供,也可以有偿提供。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与营利性的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商业化并不一定有利可图才有价值,它要考虑组织的目标、宗旨以及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
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的形式大体包括以下四种:
(1)相关产品销售:这是一种最为简单方便的商业化经营形式,非营利组织在销售这些产品的同时既得到了一些商业收入,又一定程度上对组织做了宣传,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销售形式不能过于频繁,因此其收入也非常有限。
(2)提供有偿服务:提供有偿服务是目前非营利组织商业化最常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最适用于服务类型的非营利组织。面对日益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有偿服务可以为非营利组织带来非常可观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困境。
(3)与企业联盟: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联盟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从企业角度来看,由于非营利组织固有的社会公益性,通过与一个形象良好的非营利组织建立联盟关系,企业可以改善其企业形象,提升社会知名度;从非营利组织角度看,随着政府资助的减少以及公众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非营利组织开始寻求从企业那里获得更多的捐助,并把与企业结盟作为它们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
(4)资金投资: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目前还是饱受争议,但是在经济学中,资金的闲置就被认为是一种浪费,将这些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并将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应该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非营利组织在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采取低风险短期投资,严格控制好资金的预算,尽量减少投资对非营利组织公益项目的影响。
2 商业化经营对非营利组织的利弊分析
2.1 商业化经营的好处
(1)商业化经营可以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获取能力。
任何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非营利组织由于本身的特性,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筹资渠道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即使勉强筹集到一部分资金也都要用于公益目的,很少有资金用于组织自身的发展。由此看来,资金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从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方面分析,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有这么3种中形式:政府拨款、慈善捐赠和自营收入(也就是所谓的商业收入)。传统的筹资机制,主要是靠私人的捐赠、社会募捐以及政府的拨款,这种模式常常因为经费的限制而导致组织目标难以实现,非营利组织筹资机制向商业化转变,提高了非营利组织自营收入的比例,使组织的筹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2)商业化经营提高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我国非营利组织大都是至上而下的形式,有的甚至就是直接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管理上很大程度受制于政府。在资金方面,政府的拨款占我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50%左右,财务上对政府的依赖性是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独立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事务和操作性活动往往会形成过多或不适当的干预,削弱了组织的自主性,束缚了组织的活力,妨碍了组织优势和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商业化经营模式能够解决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问题,从而降低了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提高了自身的独立性,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3) 非营利组织介入市场领域,增强了参与竞争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商业化经营使得非营利组织介入市场领域,因此,非营利组织不仅要接受来自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竞争,更要面临来自营利性企业的挑战和竞争,竞争的压力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提高其市场运作能力。资金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也会使得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的参与竞争、抵御风险,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
2 商业化经营带来的问题
(1)组织形象问题。
大多数反对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经营的人普遍认为,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经营是向商业主义的屈服,是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相背驰的。非营利组织经常被作为慈善愿望的实现场所,人们愿意在这里共同努力。但当非营利组织变的更加商业化时,它们有可能违背公共价值观,受到群众的抵制,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形象,而组织的公益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和私人捐赠的多少。非营利组织有可能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商业收入,却损失了大部分的政府拨款和私人捐赠,最后得不偿失。
(2)风险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商业化经营中将面临众多的风险。首先是经营风险:商业化经营有可能给非营利组织带来可观的经营收入,但商业经营的风险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有营利的希望,也会有亏损和破产的可能,加上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不是自身所有,它来自政府补助和私人捐助,一旦亏损,就可能面临社会各方面的指责;其次,商业化经营还会带来文化方面的风险。非营利组织常常被认为是慈善场所,在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服务角色,这就使得商业文化与社会文化之间产生严重的冲突。一方面致力于拯救深受贫困困扰的人群,而另一方面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这会使很多人无法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最后,商业化经营还有可能葬送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宗旨。这种情况是一种最坏的情况,商业化使非营利组织在慈善性和商业性之间经营选择,当非营利组织过于商业化而丢掉慈善性的时候,非营利组织就会丢掉自己的社会宗旨,转变成为纯粹的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社会性企业光谱”对组织进行审视和定位,防止出现过于商业化的极端情况。
(3)政府监管问题。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本身就存在管理体制和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收入的多样化、商业模式的引进,使非营利组织的界线变的更为模糊,政府监管将面临更大的问题。特别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政府应该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商业化模式下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应该获得税收优惠?如果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就会造成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竞争的不公平,更会出现一些假非营利组织之名行营利之实的投机行为。如果要对非营利组织不同的收入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也将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
3 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商业化经营能够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获取能力和独立性,提高组织的效率,但商业化经营也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比如影响组织的公益形象,带来许多的风险,甚至可能葬送组织的宗旨。美国学者恩贾纳・E・赫兹琳杰认为,在商业化运营中,非营利组织会遭遇如下风险:资源浪费、捐款减少、组织失去灵活性、损坏组织形象、背道而驰的营销计划、组织瘫痪等。所以,商业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
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政府监管和非营利组织自身管理两方面入手。作为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特别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自上而下”特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存在过度干预的现象。面对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的趋势,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势在必行。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鼓励“至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让非营利组织能够独立的开展各项业务,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安全平稳的推进商业化经营模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商业化经营也对非营利组织自身提出了很多挑战。作为从未从事过商业经营的非营利组织,进入市场领域与营利组织进行竞争,肯定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障碍。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更强的市场运作能力,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建立与商业化经营模式相匹配的内部治理结构,以适应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里贾纳・E・赫兹琳杰.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云安全和大数据安全需求渐显,行业向智慧安全新架构转变。信息安全行业正由传统的基于硬件、封闭孤立的安全架构向开放、快速响应和软件定义安全的智能防护新架构转变。开放的架构意味着不仅局限于现有的内外网攻防,未来的安全管理需求需要能灵活布于云端和客户端之间任意位置,基于云的身份识别与接入管理服务(IMA)、安全信息与事件管理(SIEM)、安全漏洞评估等领域都将成为热点。
定增加强公司技术创新竞争优势。技术创新和领先一直是公司的关键战略。公司的“智慧安全2.0战略”瞄准“更为智能、快速响应”的下新一代云计算安全和威胁防御解决方案,而公司通过此次定增,将进一步提升云端的威胁情报感知、线上线下的安全应急响应、以及云服务的大规模交付能力,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地位。其中,“智慧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将实现云端和客户侧协同;而“安全数据科学平台”则对内形成大数据标准和技术支撑、对外实践安全服务价值。
操作策略:受益于国家对云安全及大数据安全的重视,板块会有持续的脉冲行情,近日公司股价出现高位回调,目前KDJ显示买入时点已到来,可积极介入。
南都电源:储能商业化正式起步
南都电源(300068):公司中标江苏中能硅业储能电站工程实施项目,公司将作为总承包方提供储能电站所需铅炭储能电池及相关系统集成设备,并负责该电站整体工程建设及后续合作运维。作为国内铅炭电池龙头企业,公司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推动储能商业化发展,此次中标中能硅业储能项目具有重大意义:1)该项目将是国内第一个商业化储能项目,标志着铅炭储能已真正具备经济性,商业化时代正式起步;2)对于新兴市场,商业化项目的正式推出将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具有极大的正反馈效应,有望促进后期市场快速发展。根据协议,本次项目总金额1538.3万元,储能电站总容量12MWh,约1282元/KWh。
1996年已故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案中,原告主张“大脑袋、圆鼻头、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所创,著作权归张乐平所有。现被告未经许可,将三毛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则在庭审中辩称,“三毛”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与原告并无关系,所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使用,因此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三毛”图形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2、被告不能证明其图形系独立创作,从而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3、被告虽然将“三毛”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但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不当注册,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本案中,法院将案件性质定性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又以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为依据,认定侵犯著作权。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还是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英美国家在本世纪50年代就有判例涉及这一问题。 我国最早在80年代末期引入这一概念。 据笔者考证,国内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梅慎实先生。 但由于翻译和理解的差异,至今在称谓上仍未明确、统一。最常见的称谓有“商品化权”;也有人称“形象权” ;或称“虚构人物形象” 。除了称谓上的不统一外,学者们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尤其是其外延,也有诸多不同理解。使得学界对商品化权的研究不能系统、明确。出现许多诸如“角色商品化权” ,“作品名称商品化权” ,以至“商标商号取名中的著作权” 研究,使局外人一头雾水,不识庐山真面目,影响这一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实践中归纳出商品化权的概念,并力图准确描述其性质,给出其定义,使读者对其有一清晰的认识,同时就教于方家。
二. 基于作品中虚构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卡通角色的商品化应用
从前面的“三毛”案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张乐平先生创作的《三毛流浪记》和《三毛从军记》在社会上的广泛的影响,使得其在作品中塑造的“三毛”形象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而江苏三毛集团也正是看中“三毛”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才将其应用于产品商标、职员名片甚至企业形象中。类似情况在国外还有很多,如米老鼠和唐老鸭,大力水手,史努比(snoopy),一休等。利用这些卡通形象所做的商品化推广也比比皆是。如史努比系列文具,米老鼠系列玩具等。从广告学角度讲,对儿童受众的最佳诉求点就是那些孩子们熟悉并喜欢的卡通角色,美术作品中妇孺皆知的卡通角色是儿童用品进行商品化推广的最佳媒介。商人们将这些角色应用于儿童商品之上,使孩子们购买商品时产生将自己喜爱的卡通角色买回家的感觉。
(二) 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应用
作品名称,也称作品标题,通常是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是一部作品的名字。由于“书名不是作品的一部分”,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书名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名称(尤其是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越来越显示出其商业价值,受保护的必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从各国的实践看,法律对作品名称所保护更侧重于作品名称的商业利益而不是其著作权。这一商业利益即是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
由于作品名称能够概括表达作品的内容和主题思想,往往具有丰富的含义。随着作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使权利人具有了商品化权。如电影《红番区》、《红高粱》放映后,就出现了“红番区”饭馆,“红高粱”酒店 ,小说《白鹿原》流行后,出现了以“白鹿原”命名的旅游开发区 等等。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不仅在服务领域,在文学创作领域也有这种情况,如《围城》和《围城之后》案,即是将知名作品名称应用于非知名作品。
(三) 作品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
香格里拉(shangri—la)原是一部著名小说《失去的地平线》(Lost Horizen)中虚构的一个地名,那里和平安宁,自给自足,充满仁慈和友爱,令人向往。小说流行后,shangri—la成为人类理想国的代名词。后来,聪明的商人用其作连锁酒店的商号。类似的例子还有用“三味书屋”命名书店,用“咸亨酒店”命名酒馆。
利用人名的例子也有。如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播出后,市场上出现了“阿春艺术公司”等等。
(四) 曲艺、民间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典故、传说等
二十多年以前,相声演员马季曾有一段脍炙人口的段子,讲到了“宇宙”牌香烟。其后不久,市面上果真出现了“宇宙”香烟。在民间艺术作品中,典故、传说中的人物更是由于妇孺皆知而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以“嫦娥”作商标的诸多商品。
归纳上述几种将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包括人名、地名和作品名称)、典故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它们会被大量地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直接的原因是这些角色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社会大众熟悉并喜欢它们。进一步分析,这些角色、名称、典故被喜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能够在大众心中产生联想,在应用它们的商品和承载它们的作品之间产生联想度。社会大众看到这些角色、名称、典故,必然联想到那些作品的情节和主题,联想到角色的性格、作品宣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产生购买的冲动,也使商人们达到了利用作品的角色、名称和典故商品化的目的,这是将作品中虚构内容商品化的根本原因。
三. 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最多的例子是影视和体育明星的姓名和肖像。譬如,“李宁”牌运动装,“迈克尔 乔丹”的招贴画等等。关于知名影星和明星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没有人产生异议。问题是真实人物的名称、肖像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是否包括非知名人物?目前学界大多数人认为不包括非知名人物。例如,有学者认为“非知名人物,通过姓名、肖像权足以保护其权利。公开权(即商品化权——笔者注)强调的是依靠美誉创商业效益,因此,公开权对具有高度公众评价的知名人物才更有意义。” 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并认为具有独特含义的非知名人物的姓名和肖像也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万宝路(Marborolu)香烟的招贴画中有一个深沉的西部牛仔形象,这个面色红润,表情深沉,充满自信的成熟男人形象,给万宝路香烟的销售起到了极大的促销作用。这个广告模特虽为非知名人士,但这一创意极佳的广告却使“他”产生了公众吸引力,产生了美誉,其所享有的商品化权不可否认。
因此,笔者同意对真人的姓名和肖像所产生的商品化权可为每个人所享有,只不过通常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更有价值。同时,笔者还认为知名与否,并不必然导致是否享有商品化权。不知名的“牛仔”,可以促进香烟销售;相反,知名的影星作广告,有时反而对产品销售起到副作用。因此,知名只是产生公众吸引力的条件之一,其他的条件也会产生公众吸引力,具有公众吸引力就会被公众所追随,这种被公众所追随的吸引力才是形成商品化权的根本原因。因此,不知名但具有被公众追随的吸引力的东西(譬如时尚等)也应具有商品化权。
(二) 影视作品中演员形象的商品化使用
真人饰演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被用于商品之上的主要方式是对剧照的使用。按照郑成思教授分析“扮演者的形象权与版权” 的分类。关于扮演者的剧照,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观众不认识的(不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2、 观众不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3、 观众认识的(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4、 观众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郑成思教授和杜颖博士均认为第1、2种情况下不存在演员的商品化权问题(因为演员没有知名度——作者注)。第3种情况演员可享有商品化权。第4种情况,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要考察其知名度的大小,即衡量商业化应用的结果是凭借演员的知名度还是凭借真实人物的知名度,来确定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
(三) 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地名、数字等的商业化应用
现实中的一些著名的地方名称,因长期流行或宣传而具有市场价值,从而可以被他人进行商业化应用。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槟”酒,香槟本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以盛产葡萄酒闻名,将某种葡萄酒的产地或名称与“香槟”相联系,无疑会大大促销该葡萄酒。类似的例子还有,美国的拉斯维加斯是著名的赌城和娱乐之都,国内的有些娱乐场所也取名为“拉斯维加斯”等等(笔者认为,原产地名称也是商品化的一种情形)。
现实中另外一种商品化权也被越来越多的商人利用,即对一些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商业化应用。如以“1997”作商标或商品标记的商品,以“8848”作网站名称(即商号)的企业等。这些地名和数字之所以被商品化应用,原因在于它们已有“第二含义”。
四. 商品化对象和商品化权对象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作为商品化权的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基于作品中虚构的内容而产生的;另一类是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而产生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这些”内容“背后,都有着使公众产生联想的、好的“第二含义”。商品化权正是基于对这些具有知名度、联想度、美誉度的、具有“第二含义”的“内容”进行商品化应用而产生的权利。这些可商品化的“内容”,我们称之为商品化对象。那么,商品化对象的具体有那些呢?
郑成思教授认为包括:“真人形象、扮演者形象、人体形象、作者创作之形象” 。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对象除了真实或虚构的人、动物的形象外,还有作品的著名标题、语言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 也有学者认为包括“语言、名称、题目、标记、人物形象或这些东西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名、肖像、角色形象、标记、名称或其组合”。 还有人认为包括“名称、题目、词组、人物形象等”。 杜颖博士认为:“商品化权的实现是通过物质形式的利用来进行的,这些物质形式主要有:(1)人物姓名、肖像;(2)广为人知的片段、题目;(3)虚构角色的剧照、形象;(4)为公众所熟知的标记、符号等。”
笔者认为,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对于界定商品化权具有重要意义。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人创造公众吸引力,创造市场,创造消费的过程。它随市场需求、大众喜好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断被时尚所推动,因此,单纯采用归纳的方法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一定义的外延。
笔者试图通过对商品化权对象的研究,来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所谓商品化权对象,是指商人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使用时所享有权利的客体。商品化权所要保护的客体恰是商人们进行商品化使用形成的正当利益。商品化权对象有:
(一) 商标:
商标是最常见的商品化权对象。即商人们将商品化对象应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情况。此时商标的作用已不仅仅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还有吸引公众注意、提高购买欲望的作用。如同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将“三毛”形象作为本企业产品商标注册的例子。
(二) 商号:
商号是商人们将商品化对象应用于企业名称的情况。如香格里拉大饭店、8848网站等。
(三) 广告:
这是指商人们将商品化对象应用于广告宣传的情况,一般包括广告语和广告招贴画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的商品化权对象通常是名称、题目、典故、词组等,如“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后一种情况下商品化权对象通常是真实人物的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如万宝路广告招贴画。
(四) 包装装潢:
即将商品化对象应用于产品的外包装或其装潢、装饰中的情况。常见于图形作品和人物肖像,如将“武松打虎图”应用于酒瓶的装潢。
(五) 产地标记:
即将有知名度的真实的地名应用于产品的产地标记的情况。如香槟酒、莱阳梨、金华火腿等。
(六) 作品名称:
这是一类较特殊的情况,即将商品化对象(包括真实或虚构的人物名称、作品名称、知名词汇等)应用于作品的情况。如《围城之后》、《斯佳丽》以及诸如《唐老鸭漫游数学奇境》等等。
从商业行为的实践看,将商品化对象应用于商业交易中无非这几种情况。商人们极尽推广之能事,将商品化对象扩展到这几种情况,目的是使商品化对象所依附的商品或服务在公众心目中享有更高的联想度和美誉度,从而煽动起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从商人的本意考虑,他(她)们在商品化过程中并不考虑商品化对象的范围,即他(她)们不考虑选人物形象、作品标题还是选词汇、选名称来商品化,他(她)们唯一考虑的是如何引起公众的注意,如何让公众追随,进而促进消费。只要能产生公众吸引力,选形象还是名称进行商品化并不重要,甚至选用一个从未流行的、自己创造的词汇也未尝不可。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对商品化对象的界定,既不必知名也不必取自于作品,只要是可以被用作商标、商号、装潢、产地名称、广告来宣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包括肖像),都是商品化权对象。
五. 结语
刘春霖在《商品化权论》一文中指出:“虽然从表面上看,商品化权是将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产生商品化权,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商品化权”。可见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段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信誉。
笔者认为这个抽象概念是商人进行商品化的重要因素。它不是商品化对象的知名度(前已述及),它也不是刘文所称的信誉。因为信誉者,信用和声誉。商业上的信誉含有担保的意义。而这里的抽象概念仅仅是通过宣传在公众心目中留下印象,为公众所瞩目、喜爱,刺激公众的消费需求,从而创造商业价值。因此这一抽象概念实际是一种公众吸引力,是商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联想度的综合。与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同,其作用是能够创造大众需求,笔者认为,这也是商品化权与商标权最主要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定义应当是:
商品化权是指将一切具有公众吸引力的文字、图形、肖像或者其组合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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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半田正夫 纹谷畅男著 魏启学译《著作权50讲》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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