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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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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象学;科学论;逻辑学;纯粹逻辑学;超越论逻辑学;胡塞尔;

作者简介:张浩军(1980-),男,甘肃武威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德国近现代哲学。

现象学从开创之初就与逻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过对逻辑学问题的探讨。从《算术哲学——心理学的和逻辑学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第二卷:《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1901),从《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1929)到《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1938),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简单地划分为前现象学时期(即1900年《逻辑研究》第一版发表之前),本质现象学时期(即从1900年至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简称《观念I》,发表之前)和超越论现象学时期(即《观念I》发表之后)这三个阶段的话,那么胡塞尔在每一个阶段都研究了逻辑学问题,可以说逻辑学是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一个一贯的主题。

逻辑最初被设想为一门科学论(Wissenschaftlehre,theoryofscience),科学论的任务是为可能科学提供一种先天的根据:即科学是如何可能的?由于科学本身的可能性不能通过科学的事实而被表明,所以,为科学奠基的任务就落在了作为科学论的逻辑身上,即落在了逻辑的先天原理和理论上。但是,由于逻辑本身就其可能性而言也是成问题的,而且在不断的理性批判中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所以这些批判引导我们从作为理论的逻辑返回到了逻辑理性(logischeVernunft)以及与逻辑相关的新的逻辑领域,即为客观逻辑进行根本奠基的主观逻辑。在胡塞尔看来只有通过逻辑理性批判,通过超越论的主观性所奠基的现象学逻辑,一门真正的科学论才能得以被建立起来,真正科学的建立才有了牢固的根基。

一、逻辑学作为问题

1891年,胡塞尔哲学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第一卷)的发表,标志着他探索“严格科学”的道路的最早尝试,在英国经验论和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影响下,胡塞尔试图运用心理学的“科学”方法来澄清“数”和“逻辑”的基础和起源,最终认为数学与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都是心理的构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只要随便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容,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人们对纯粹逻辑学(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严格的限制,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对心理行为的描述心理学分析中进行的,因而在此书发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责。最主要的批判来自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术哲学》一书的书评中指出胡塞尔把数学和逻辑的基本概念和规律心理学化了,必须“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2]8。

胡塞尔本来计划出版《算术哲学》的第二卷,但是由于心理主义的困境使他放弃了这个计划并开始转向了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几年后,胡塞尔在回顾这一转折时说:“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不断地阻碍并最终中断了我多年来为从哲学上澄清纯粹数学所做的努力的进程。除了有关数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的起源问题之外,我所做的努力主要与数学理论的和方法方面的难题有关。那些对传统逻辑学或无论做了多少改革之后的逻辑学的阐述来说显而易见的东西,即:演绎科学的理性本质及其形式统一与符号方法论,在我对现有演绎科学所做的研究中却显得模糊可疑。我分析得越是深入,便越是意识到:负有阐明现时科学之使命的当今逻辑学甚至尚未达到现时科学的水准……而我在另一个方向上却纠缠在一般逻辑学和认识论的问题中。我那时以流行的信念为出发点,即坚信:演绎科学的逻辑学和一般逻辑学一样,对它们的哲学阐明必须寄希望于心理学。因此,在我《算术哲学》的第一卷(也是唯一发表的一卷)中,心理学的研究占了极大的篇幅。我对这种心理学的奠基从未感到过完全满意。在论及数学表象的起源问题,或者在论及确实是由心理因素所决定的实践方法的形成时,我感到心理学分析的成就是明白清晰而且富于教益的。然而,思维的心理联系如何过渡到思维内容的逻辑统一(理论的统一)上去,在这个问题上我却无法获得足够的连贯性和清晰性。此外,数学的客观性以及所有科学的客观性如何去俯就心理学对逻辑的论证,这个原则性的怀疑就更使我感到不安了。这样,我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学信念——用心理学分析来逻辑地阐明现有的科学——之上的全部方法便发生了动摇,这种情况愈来愈迫使我对逻辑学的本质,尤其是对认识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每当我对逻辑学提出一定的问题并期望从它那里得到解答时,它给我的总是失望,以至于最后我不得不决定:完全中断我的哲学—数学研究,直到我在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上以及在对作为科学的逻辑学的批判理解中获得更为可靠的明晰性为止。”[1]前言1因此,胡塞尔从对数学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最终转向了对逻辑学的本质问题的研究,转向了对纯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在《算术哲学》发表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将主要经历都放在了对这些问题的艰难的反思上。

二、逻辑学的性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在这一卷中,胡塞尔自觉地从一个心理主义的追随者变成了一个心理主义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心理主义观点,明确地界定了逻辑学的性质,提出了纯粹逻辑学和理论科学为实用科学奠基的观念。

在胡塞尔看来,《导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心理主义的清算,而是对逻辑学的观念科学性质的界定。该卷“引论”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清楚地表明了胡塞尔在这一卷的基本思路:“我们的目的实际上并不在于对这些传统的争执进行划分,而是在于澄清包含在这些争执中的原则差异并且最终澄清一门纯粹逻辑学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们以当前几乎受到公认的对逻辑学的规定,即工艺论的规定为出发点并且确定这个规定的意义和对它的论证。然后我们很自然地要提出关于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尤其是它与心理学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与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即与认识的客观性有关的问题即使不完全相合,也可说是在主要部分上相合。我们所做的与此有关的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划分出一门新的、纯粹理论的科学,它构成任何一门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的最重要基础并具有一门先天的和纯粹论证性科学的特征。它便是康德以及其他形式的和纯粹的逻辑学代表人物所企图建立的科学,但他们没有正确地把握和规定这门科学的内涵与范围。这里的思考所得出的最后一个成就在于得出了关于这门有争议的学科的本质内涵的明晰概括的观念,随着这个观念的得出,我们对上述争论的立场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明了了。”[1]7-8

从胡塞尔的这段话来看,《导引》首先要讨论的是逻辑学的性质问题。即“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6-7

也就是说,逻辑学究竟是作为一门规范的或实践的学科而与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还是作为一门观念科学或理论科学而与作为事实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在胡塞尔看来,心理学作为经验科学只能得到事实可靠的真理,而逻辑学作为先天科学或观念科学探讨的是本质可靠的真理。人们无法从事实科学中推导出本质科学,反过来,本质科学却对事实科学具有奠基作用。只有带有理论科学奠基特征的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而一门没有经过本质科学奠基的科学则是不成熟的科学,理论科学是实践科学的基础。他认为:“显而易见,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尤其是任何一门实践学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门或几门作为基础的理论学科来构成的,就是说:任何一门规范学科都必定拥有某种可以从所有规范化做法中分离出来的理论内涵,这种理论内涵本身的自然产地是在一门理论学科之中,无论这是一门已形成了的理论学科,还是一门尚待建立的理论学科。”[1]45-46理论学科由于其内在的、先天的必然性而必须先行于所有其他具体的学科,并且必须在方法上和理论上为所有其他学科奠基。逻辑学尤其是纯粹逻辑学既不是经验科学(如心理学),也不是规范科学(如伦理学、形式逻辑),而是理论科学或观念科学,它构成经验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基础。

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并不否认逻辑学的规范性质。他只是认为,纯粹逻辑学构成了逻辑学的理论基础,它作为抽象的、理论的学科为普通的、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学奠基。逻辑工艺论的根本理论基础并不是在认识心理学之中,而是在纯粹逻辑学之中。也就是说,胡塞尔要求划分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和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逻辑学应当包括这二者。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代表了科学的本质,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则代表了工艺的本质,胡塞尔也用医学和治疗术、纯粹几何学与土地丈量术之间的关系来比喻纯粹逻辑学与方法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科学对理论科学的依赖性: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就是理论性的东西。纯粹逻辑学或纯粹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论性的东西”。所谓“理论性的东西”,就是使所有科学(不论是规范科学,还是各门具体科学)成为“学”(—logy,—logie)的东西。从事科学的人并不关心他赖以进行思想的那些原则,作为纯粹逻辑学的理论哲学就是要澄清科学中所使用的观念。科学的统一正是由理论的统一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性赋予理论科学(观念科学)以科学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论科学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科学。[3]19-20

三、纯粹逻辑学作为科学论

在胡塞尔看来,像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等自然科学家和其它具体科学的研究者“为了实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学计划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并且,即使已获得的成功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证明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以及要求探讨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所缺乏的内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说具体科学并不是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从最终的原理和根据出发,使其概念和命题建立在完全明见的基础之上,它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也没在其真实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论证。

在胡塞尔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科学的目标就需要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进行规范和指导。“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1]10-11由于形而上学仅仅涉及到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比如纯粹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量、集合、关系等等,这些对象完全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成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体,所以为了对这些与实在现实无关的抽象的、观念的领域进行研究,就需要一门与数学、形而上学不同的新的科学,这门科学涉及所有的科学,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门新的科学就是所谓的科学论。然而问题在于,科学论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则如何可能?

依照胡塞尔,科学的目的在于认识,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理。但是科学所提供给我们的知识并不是“单纯的”多样性,而是复杂的多样性。用他的话说就是:“知识之间虽然有实际的亲缘关系,但它还没有构成那种科学所特有的、在知识的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一组个别的化学认识肯定无法论证一门化学的科学。科学所要求的东西显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论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在论证的顺序上的合理的衔接和调整。因此,科学的本质中包含着论证联系的统一,在这种联系中,不仅个别的认识,而且论证本身以及被我们称之为理论的论证之更高组合都已获得系统的的统一”。[1]14在胡塞尔看来,所有论证中都存在着某种不是此时此地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对于推理的整个种类来说典型的“形式”,并且所有这类推理的正确性都要靠它们的形式来保证,所以有规则的形式不仅使得诸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由于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而言具有独立性,所以也使得一门科学论、一门一般逻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倘若这种独立性不存在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一门一般的逻辑学,存在的将会是一些相互并列的、与各门科学个别相应的逻辑学。在这里,所谓的“一般逻辑学”也就是“纯粹逻辑学”,就是科学论。正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所说得那样:“纯粹逻辑学是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中,也就是说,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这些概念是所有科学的共有财富,因为它们以最一般的方式规定着那些使科学在客观方面得以成为科学的东西,即理论的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的‘可能性条件’的科学,是关于科学一般的科学,或者,是关于理论观念的观念构成物的科学。”[1]前言Ⅻ

在胡塞尔看来,科学论可以分为理论的科学论和规范的科学论,更确切地说,可以分为理论科学的科学论和规范科学的科学论。就理论科学而言,科学论的任务在于:“探讨各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或者说,它要探讨:哪些东西在形式上将科学规定为科学,哪些东西决定了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哪些东西是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等等。……而且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它应当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1]24

在科学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因为“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经验的科学是否符合它们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为规范科学”,[1]24-25“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以上这些任务,那么它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1]25-26

四、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逻辑学的建立

自《逻辑研究》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观念和任务之后,胡塞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再专门论述过关于逻辑学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逻辑问题在胡塞尔那里终结了,实际上,他在为更深入地解答“纯粹逻辑学”的问题进行思想和方法的准备,胡塞尔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正是他晚年集中探讨逻辑学问题的成果。《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承接了《纯粹逻辑学导引》所提出的建立一门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的任务,丰富和深化了《导引》所提出的逻辑学问题,对传统形式逻辑的迷误和缺陷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且对形式逻辑做了扩展,提出了用超越论逻辑(transzendentaleLogik)为形式逻辑奠基的思想,最终把逻辑之物的明见性问题回溯到了超越论的主观性问题上,通过逻辑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最终建立起了一门真正的科学论。

在该书的“导言”中,胡塞尔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最初产生于柏拉图对逻辑学的奠基。柏拉图的逻辑学和科学论负有这样的使命,即“首先使事实科学(faktischeWissenschaft)成为可能,并且在实践上引领它们。甚至就在这项任务的完成中,逻辑学实际上促成了精确意义上的科学的产生。这种科学有意识地以逻辑的科学观念为基准,力求实现这种可能性:即严格的数学和自然科学,我们的近代科学就是其在更高阶段上的发展。然而,逻辑学与科学之间的原初关系却在近代以一种显著的方式发生了倒转。科学独立了,构造出了许多高度不同的方法,但未能足够满足批判地证成自身(Selbstrechtfertigung)的精神。科学的成果虽然确实可行,但其成就却并非最终明晰的。它们所构造出的方法虽然不是在日常意义上素朴的,但依然是一种更高阶段上素朴的东西,因为它们放弃了从纯粹的原理出发,依据纯粹的观念,证成(rechtfertigen)最终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方法。换句话说,逻辑本来是方法的领头人(Fackelträgerin),是以可能的认识和科学的纯粹原理学说为己任的,但是在其发展中却放弃了这一历史任务而远远落伍了。”[4]6在胡塞尔看来,十七世纪改革自然科学的壮举是通过对真正的自然认识的本质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反思,对它的根本目标和方法的反思而确定的。笛卡尔的《方法谈》(DiscoursdelaMéthode)和他的《第一哲学沉思集》(MeditationesdePrimaPhilosophia)就是对彻底和普遍的科学理论的追求的表达。在他看来,逻辑在近代开端时期还是科学的科学,然而此后这种本质性的关系就发生了转变:“科学把自己理解为各种专门学科,它不再关心逻辑,甚至轻蔑地把它排斥在一边。但是这本身在近代就完全偏离了它自己的本来意义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的科学不再探求科学的纯粹本质规范及其本质形态,从而不能在根本上对科学作出贡献,不能在每一步骤上说明它的方法和推论的正当性。这样的科学在其理念和问题提法上更喜欢以事实科学,特别是以受敬佩的自然科学为指导。”[4]7“科学的发展,逻辑的停滞——这是近代的科学状况”。[5]前言ⅹⅹⅹⅶ

于是,现代科学就这样放弃了自柏拉图以来活跃在各门科学中的真正科学的理念以及科学在实践上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这种根本精神一贯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发加以说明,不对此追问就不赋予任何意义。与此同时,欧洲科学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对其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相信科学将成为智慧,将成为真实地理性地对自我、对世界、对上帝的认识,并以此实现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乐的生活。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数人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人们就这样生活在一个变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们不去追问目的,不去追问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认的意义。造成这种情况,逻辑本身也有责任,因为“科学的危机从根本上来说是逻辑的危机,如果说科学已经偏离了它的理想的话,那么这是由于逻辑未能使这个理想变成明晰的,而且没有引导科学的发展”,[6]ⅹⅹⅹⅲ逻辑没有坚持行使它作为纯粹的和普遍的科学论的历史任务,而是蜕变为了一门特殊科学。

在胡塞尔看来,当我们认识到真正的人性和彻底自我负责的生活不可分离,并因而认识到科学的自我负责与人生的总的自我负责不可分离时,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整个的生活和总的文化传统作一番深入透彻的反思,通过意义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来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科学理论的问题是哲学的主要课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通过批判当今的哲学来进行这种反思。但是,“在当今哲学十分混乱的形势下,这样做希望渺茫。因为当代哲学的文献虽浩如烟海,但缺乏统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学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种哲学。”[4]10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像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种彻底的批判精神来重新恢复从绝对奠基出发的真正科学的观念,即古代柏拉图的观念,这也就是说,追问作为包括所有实证科学的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前提的最终基础。这种彻底的科学奠基的第一次尝试,即笛卡尔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从绝对的、认识的主观性出发,在整体上对科学作绝对的奠基、对哲学作绝对的奠基,直到超越论现象学产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在胡塞尔看来,近代科学所缺乏的东西就是真正的逻辑,这种逻辑包括“科学论”的所有问题和学科。由于一门独立发展的观念的含义构成物的逻辑学如同一般实证科学一样是非哲学的,它在其自身之中缺乏一种使它能够最终实现自我理解和自我证成的原初的真正性,它也没有任何规范,能够帮助实证科学超越其实证性,所以一门真正的哲学逻辑学,一门全面解释真正的一般科学的本质可能性的,并且因此能够引导真正的科学发展的科学论,最终只能够在与一门超越论现象学的关系中成长起来。“一门作为超越论逻辑的逻辑学,用认识的最深刻的自身认识之光照亮了所有科学的道路并且使它们在所有的行为上都变成了可理解的。”[4]20超越论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在于,“在每一个对象性中都包含着一个与此相关的主观性构造成就。”[7]281与此相关,超越论逻辑学要求探讨形式逻辑构成物的主观构造成就以及贯穿在这些构造成就之中的本质规律性,作为纯粹理论兴趣的最高功能,它意图揭示那些赋予科学以真正科学的可能意义的超越论的原理系统。

“因此,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超越论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超越论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超越论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4]20

五、结语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2篇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3篇

皮尔士(1839~1914)的一生显示为“一位美国人的悲剧”,但他却是美国思想界迄今产生的最具独创性又最为多才多艺的一位“巨人”,波普尔曾形容他为“所有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普特南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而更多的学者则将其视为“美国的亚里士多德”。他独创性的研究涉及极为广博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由他所最早创立的实用主义是美国本土最为典型的哲学理论,他的实用主义被视为一种广义实证主义,当代分析哲学的诸多要义均体现于其中,其学说中所包含的“可错论”“科学探究共同体”“反基础主义(反笛卡儿主义)”“批判常识论”等,即使在今天依然是哲学领域的显学;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与皮尔士之后詹姆士、席勒、杜威、罗蒂等人所宣扬的实用主义相比,皮尔士本人的“有限实用主义”更具有学术价值。在指号学方面,皮尔士也被许多人视为“现代指号学之父”,他独立于语言学家索绪尔所创立的指号学,在今天指号学研究当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包括“符号—索引—像标(Symbol-Index-Icon)”的指号三分法、对于“类型与殊例(Type/Token)”的区分,等等。皮尔士还独立于胡塞尔创立了自己独特的现象学理论。此外,他还是“研究经济论(the economy of research)”“术语伦理学(the ethics of terminology)”等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但与所有这些相连且更为皮尔士本人所看重的,却是他的逻辑学研究。 

绝不亚于金岳霖对于逻辑学的钟爱程度,皮尔士一生致力于逻辑学研究,是一位终生不渝的逻辑学者,他声称自己所有其他研究都是为了逻辑学。他追随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将所有科学奠基于逻辑学之上,并基于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平庸逻辑”的批判,试图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学。他对于逻辑史特别是经院逻辑有着专门和深入的研究,并在逻辑思想的诸多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独创性见解,被认为是把作为研究学科的逻辑学引入美国的人,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他区分了逻辑特征的运算和算术运算,独立于耶芳斯,在逻辑代数中引入了相容意义下的逻辑加。他把“推断”“包含于”“蕴涵”等观念引入了符号逻辑之中,将逻辑代数与关系逻辑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关系逻辑更具有精致性和可演算性。他不仅明确表述了实质蕴涵,而且较早引入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还将它们作为命题演算的判定程序。他指明了化归命题公式为合取范式和析取范式的一般程序,并运用了前束范式等方法。在弗雷格《概念语言》仅仅六年后,他独立地发明了完整现代意义上的量词和约束变元概念,较早区分了一阶逻辑和二阶逻辑,陈述了对于等词的现代二阶定义。他所发明的一套精致代数形式的逻辑记法,影响了后来成为标准记法的皮阿诺—罗素记法,并主要被施罗德、策梅罗、洛文海、斯寇伦等人所采用和推广,成为知名的皮尔士—施罗德记法。他最早区分了代数记法和图表记法,并同时以两种记法形式表现出了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他基于对欧拉图和文恩图的改进所创立的存在图等图表系统,在逻辑图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直接在认知科学领域引起了多形态推理或可视化推理的研究倾向。早于美国逻辑学家谢弗30多年,他以单一逻辑联结词即皮尔士箭头构造出了命题演算系统。他还较早表述了模态逻辑、三值逻辑、模糊逻辑等思想,如此等等。 

作为一位有着终身逻辑追求与广阔研究视野的著名逻辑学家和逻辑史专家,皮尔士对于逻辑学观念有着自己独特的、发人深省的认识。本文基于皮尔士的某些思想片段,试图对于张建军教授的“逻先生”之论做出某种侧面回应,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初步诠释逻辑学之精神。 

 

一、学院逻辑vs日常逻辑 

 

使用论证与研究论证是不一样的。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就运用论证来支持他的哲学观点;但到其弟子芝诺那里,才开始意识到并反思论证规则。另一方面,我们还常常注意到,某些人不懂得逻辑学,照样可在许多情况下进行正确推理而不违反逻辑。 

对于这种现象,皮尔士给以了特意关注。他在开始逻辑学研究之初就提出了逻辑学对象的限定问题。皮尔士指出,现实中我们处理问题时,总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下,我们求助于那“可以控制的”思想;另一种情形下,我们受“不能控制的”认知活动所驱使。后一种认知活动是潜意识的,不受我们批评,或者说对其进行批评是毫无意义的,它们是“不可错的”,根本用不着科学论证。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 ut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的拉丁词“utens”由“uti”演化而来,意为“用处(use)”;因此,“logica utens”可译为“日常(常识)逻辑”或“本能(直觉)逻辑”,大致相应于某些西方逻辑文献中的实践逻辑①。而前一种思想活动主要是一种证明或论证的有意识的、自控的精神过程,可受到逻辑批评。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 doc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拉丁词“docens”即英语中的“docent”,字面意思为“教师、讲师”;因此“logica docens”可译为“学院逻辑”,大致相应于西方逻辑文献中的理论逻辑。在皮尔士逻辑研究中,学院逻辑是指这样一种逻辑,即科学研究中的自觉的理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逻辑科学的理论。而日常逻辑广泛地指那些未受专门教育者的各种自发的(未作思考的)做决定(decision-making)的方法,即“习惯”“本能”等,还指那种未受逻辑学教育时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关于什么是好的推理的一般理论,即本能的推理理论。在皮尔士看来,推理(reasoning)和思想(thought)本质上是同一过程,逻辑学所研究的对象即推理过程,必须是我们所理性地意识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换句话说,它必定能在人们头脑中转变为相应的精神图像。根据这种认识,任何一种逻辑推理,它都可因为被人们所自觉意识到而以适当的逻辑图表所表现。而皮尔士所发明的存在图表,那只是我们心灵(the Mind)的一种粗略的和概括的图表。由此出发,皮尔士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存在图表系统的对象,正是也只是学院逻辑的对象。 

我们认为,逻辑学研究并非既包括有意识过程又包括无意识过程,逻辑学对于生活,并非是万能的或绝对必不可少的,它仅仅涉及那专属我们自觉意识之内的可批判性思想;在没有逻辑学之前,在逻辑学未触及到的地方,同样存在着认知活动,在那里,逻辑学没有或不必发生作用。正如皮尔士所说“数学凭借其自发形成的日常逻辑进行推理,而根本不需要求助于学院逻辑”②,数学推理只有在成为有意识的自觉过程之后,才会进而成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许多数学家很可能会是推理专家却不会是逻辑学家。同时,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应该知道,在无意识的、自发的过程之中,逻辑学不必介入,也不会发生作用。这种表现于逻辑学对象上的区分性和限定性,是我们诠释“逻辑学精神”时,首先应该明确的。 

 

二、分析vs演算 

 

19世纪是现代逻辑诞生的重要时期。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主的传统逻辑在近代以来不断遭受怀疑和改进,在此情况下,不同逻辑学家的逻辑理论都反映着他们各自对于逻辑学本质与目的的崭新认识。而当时对于逻辑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路线:一是布尔学派的逻辑代数传统,他们试图将代数拓展至逻辑学;二是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方案,他们试图以经过重新构造的逻辑学为基础推导出整个数学。有意思的是,处于这两种路线中的人一般都身兼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们或者将逻辑学称为代数学(algebra),或者将逻辑学称为数理逻辑(mathematical logic),在他们眼中,数学与逻辑学在很多时候是一种重叠的工作。当时许多逻辑学家所研究的逻辑通常都带有特别浓重的数学色彩,尤其是逻辑主义方案,他们将逻辑研究作为数学研究的一部分,将为数学奠基作为了最终目的。 

皮尔士将自己主要看作是一位逻辑学家,早期也曾处于逻辑代数传统之内,但他对于逻辑学的本性最终还是保持着清醒的认识。1879年秋,皮尔士在手稿中写道:“逻辑代数有两种目的,即:(1)数学目的,解决问题,从给定前提发现所要得出的结论,(2)逻辑目的,分析推理并明确显示出它们的有效性依赖于什么。而在我看来,后者是首先需要达到的一个目的。”③ 

在皮尔士看来,布尔和施罗德对于符号逻辑的看法,多数仍然是数学的。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古老学科,它不是代数(algebra),也不是演算(calculus)。逻辑学有助于数学证明的发现,但并不关心结果的检验。皮尔士多次清楚地阐述了自己对于逻辑学和数学这种不同观念的认识:“[与对于数学家相比,对于逻辑学家④来说]逻辑代数所要设定的不同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数学家问这种代数作为演算具有什么价值。它能被用来解开一个复杂问题吗?它会一举产生出远程推论吗?逻辑学家却不希望这种代数具有如此特征。相反,对他来说,这种代数把推理分解成更大数目的明晰逻辑步骤,这一点将构成对于另一种更为迅速达到结论的代数的一种优越性。他要求这种代数把一推理分解成最基本的步骤。因而,逻辑代数中那种对于这两类研究者一方是优点的东西,在另一方研究者看来却是一个缺点。一位是研究关于推出结论的科学(the science of drawing conclusions),另一位是研究那种得出必然结论的科学(the science which draws necessary conclusions)。”⑤ 

“数学家希望得出结论,而他对于过程的兴趣只是为达到同样结论的一种手段。逻辑学家不关注结论可能是什么;他渴望理解结论所得以达到的过程的本质。数学家寻求最快速和最便捷的安全方法;逻辑学家则希望使这一过程中的每一最小步骤得以清楚地凸显出来,以便于它的本质能得到理解。”⑥[也就是说,数学家是在实践(practise)推理(特别是演绎推理),而逻辑学家则是在研究(study)推理] 

“如果我被要求说出逻辑学家和数学家之间在思维特性上的区分,我会说,后者总是寻求解决难题,而前者则忙于分析推理以便看到它们的要素究竟是什么。数学家经常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他不能明确指出他的前提真正是什么,也不能明确说出其证明的难点在于何处,然而他却提出和创造了强有力的方法。”⑦ 

正是从这种对于逻辑学目的的终极关怀和深刻认识出发,皮尔士认为,构造逻辑符号系统的目的“仅仅且只是逻辑理论的研究,根本不是要建构一个辅助推理的演算”。前者和后者“两目的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因为为逻辑研究而设计的系统应该是尽可能分析的(analytical),把推理分为尽可能多的步骤,将它们均展示于尽可能最一般的范畴之下;而演算⑧,恰恰相反,应该旨在尽可能地化简步骤的数目,运用特别的符号以使它们适应于特种推理”⑨。逻辑学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学科之一,它的真正功用正在于其分析性特征,正如皮尔士指出:“知晓我们的所思所想,掌握住我们自身的意谓,将为伟大和重要的思想构筑起坚固的基础。”⑩他在同一位逻辑学家的通信中曾特意指出:“在逻辑学方面,我研究逻辑代数的动机一直是,渴望精确揭示出一般推理及其主要类型的本质要素是什么。要构造一种强有力的演算,那一直都不是我所关注的。”11在其他一些地方皮尔士也指出:逻辑学不是方法的艺术,而是分析方法的科学,是形成关于推理结论与前提之间关系的理论12。 

          基于上述认识,皮尔士在逻辑学研究中,并不刻意构造工具性的逻辑演算,而更多地是重视逻辑分析,重视对于论证、命题以及演绎本身的逻辑分析。将图表系统与代数系统相比较,皮尔士感到,存在图更适合于逻辑学目的本身。在他看来,存在图系统比起逻辑代数能更好地实现逻辑理论研究的目的本身;因为存在图作为图表系统正是要以可视化的表现方式来尽可能地突现出各种逻辑关系。 

我们认为,逻辑学包括现代逻辑同数学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是,数学对于现代逻辑的诞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现代逻辑对于严格性的追求同数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数学对于逻辑学的作用,正如数学对于众多其它科学的作用一样,我们可以像使用“数理经济”一样去运用“数理逻辑”一词,然而逻辑学却并不能因此就成为了数学。逻辑学与数学,虽然二者都关注于推理,但后者重视推理结论,而前者重视推理过程、推理分析。惟有“分析”而非“演算”,才能体现出逻辑学之精神。 

 

三、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 

笛卡尔的如下思想曾在逻辑史上发生了重要影响。他指出,观念的确定性有两个等级,即清楚性与清晰性。清楚(clarity)与模糊(obscuri,ty)相对,清晰(distinctness)与混乱(confusion)相对。清晰是比清楚更严格的概念,一个观念可以是清楚的,而不是清晰的,但一个清晰的观念永远是清楚的。笛卡尔说:“当知觉出现并为心灵所注意到时,我称它为‘清楚的’……如果一知觉不但是清楚的,而且还与其他一切知觉截然分开,以致它自身中只包含清楚的东西,我称这一观念是清晰的。”笛卡尔声称把清楚清晰的观念从模糊混乱的观念中区分开来是一件费力的工作。他强调观念的清楚明白性,但他始终认为观念的明晰只来自于心灵的自我反省(内省);事实上,这种观点也反映在逻辑史上著名的教科书《波尔·罗亚尔逻辑》那里,这本教科书的作者极力强调观念本身的自明性,而把演绎作为第二重要的东西。后来,莱布尼兹采用了清楚的和清晰的概念之间的区分,并把后一品质描述为对包含在定义中的每一事物的清楚理解;从那以后近两个世纪的逻辑教科书都模仿了他的用语。 

但由于这个标准依赖于理智能力,于是人们往往批评它未能真正解决人类知识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它只是简单地宣布真理对于人类心灵是自明的。皮尔士在“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一文中,大量批评了这种关于清楚性和清晰性的学说,称其为“逻辑饰物”,并提出:现在正是一个好时候,把古玩转移至好奇心之抽屉,而将适合于我们现代使用的某种更好的东西戴于我们身上13。皮尔士所提出的这种更好的东西即是他所谓的关于概念意义的实用主义原理。他指出,这种理论是达到观念理解明确性的更高标准,即第三等级标准,基于此标准所形成的明晰观念,是各种富有成效的逻辑推理赖以进行的基础14。 

在另一方面,皮尔士认为,观念的明晰性需要逻辑才能达到。“我们有权要求逻辑学给予我们的第一课就是,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而且它是最重要的一课,它只会被那些缺少它的人所藐视。”15皮尔士一再指出,他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使人们的思想、概念明晰的逻辑技巧和方法,所谓逻辑学,就是关于“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的理论。 

很自然地,皮尔士事实上往往将实用主义原理与逻辑学原理等同了起来16。皮尔士企图使实用主义成为一种科学逻辑或科学方法论,通过各种逻辑推理,用来分析语词、概念、思想或符号的意义,使其能成为人们确定信念、采取行动以达到目的的工具。因此怎样借助于各种逻辑推理确定信念以及为了确定信念而澄明概念、思想的意义问题就成了他的实用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皮尔士那里,实用主义或逻辑学对于思想主要具有两种功能:第一,它应从我们身上迅速驱逐去所有本质上不清楚的观念;第二,它应支持而且帮助我们产生本质上明晰的观念17。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其指号学角度给以廓清: 

这里令s(x,y)=z意思是,指号(Sign)x,相对于解释项(Interpretant)y,指称对象(Object)z。以下就刻画出了皮尔士指号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在形成一给定指号的意义的解释项序列中,不存在“最终的指号”。 

 

如果s(x,y)=z,则总是,存在y′≠ y,s (y, y′) = z ;存在yy′′≠ y′,s (y′, y′′) = z ;…… 

也就是说,被一指号指称的对象是由解释项连续体(continua)中的指号的不断发展(也即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推理过程)而逐渐显现出来的18。根据这种思想,皮尔士著名的实用主义准则或逻辑学原理其实就是,为了“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为了克服语言或概念上的混乱而把某种(对于人们不太清晰的)指号(如观念“一物体是硬的”)逐步翻译成(或说,推理出)更清晰指号(如效果“不会被大多物质所刮破”等等)的一种方法。 

笔者认为,逻辑学正如一副绝妙的眼镜,戴上它,你可以提高视力,没有它,你可能仍旧可以寻找到路。然而,戴上它,你的心灵(头脑)却可以远比现在清楚,而且将远比现在作用迅速。逻辑学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教会我们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 

 

四、逻辑学与批判 

 

实际上,除了以上对象限定性、分析性特征、明晰化功用等观点之外,皮尔士对于逻辑学本性还有着更为一般的认识,即逻辑学精神的另一层涵义:批判精神。 

在指号学研究中,皮尔士将指号学分为“理论语法”“批判学”和“理论修辞”三部分,而其中的批判学即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19。他说:“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是对于论证的批判,是判定论证为好还是坏。”20在为《哲学与心理学辞典》所撰写的“逻辑学”条目中,皮尔士这样写道:“逻辑学这门科学,至今仍未完成对其第一原理的争论阶段,虽然可能就要完成了。对于它,人们已经给出了近百种定义。然而,通常都认为,它的中心问题是对论证进行归类,以便那些所有坏的论证被归为一类,而那些好的论证被归为另一类,同时这些划分要通过可辨识的标志进行界定,即使可能不知道论证为好还是为坏。此外,逻辑学还要通过可辨识标志将好的论证划分为具有不同程度有效性的论证,而且要提供用以评估论证强度的手段。”21这就进一步指明了逻辑学的批判性内涵。 

综而论之,我们可以说,逻辑学就是批判学。首先,批判的预设是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推理(思想)的可错性,批判本身就表明了对象的不安全性。其次,批判的过程,不同于演算的过程,它是分析的过程。再次,批判的基础是要厘清观念,只有先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才能更好地进行批判。最后,批判在最终意义上就是区分推理的正确和错误、辨别逻辑上的真和假。而因此,逻辑学精神就是要培养人对其思想、认识的批判精神。 

展开来看,批判精神作为任何科学研究(即所谓“赛先生”)的必备素质之一,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或进化)也有着深刻的积极影响。因为一般认为,现代民主制度(即所谓“德先生”)的实现基础之一,就是让每个享有民主权利之人都具有以逻辑批判精神为实质的思想辨别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逻辑批判力是民主体制下的公民主体资格之一,而逻辑学教育正是当前民主化进程中的一种基本素养拓展训练。 

不妨套用经济学家的一句话“对经济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22,我们也可以说“对逻辑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而这种精神方式在当前社会最为必需。 

 

注释: 

 

①《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主编,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将“logica utens”词条翻译为“非形式逻辑”,笔者不赞同这种译法。 

②CP1. 417. (此处我们沿用皮尔士文献的通常记法,指Peirce, Charles Sanders: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 1-6 ed.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v. 7-8 ed. Arthur Burks, Cambridge: Harvard, 1931-58第4卷第239节。以下凡引用此文献均为照此格式缩写。) 

③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 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21. 

④在此,皮尔士将R. Dedekind作为数学家典型,而将自己视为逻辑学家典型。 

⑤CP4.239. 

⑥转引自Ketner, Kenneth Laine: Elements of Logic: An Introduction to Peirce's Existential Graphs, Arisbe Associates, 1996, p. 24. 

⑦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510. 

⑧应当指出,当代逻辑文献中“演算”一词常常被认为与“(符号)逻辑”同义。而皮尔士这里对于“演算”一词的使用,只是“计算特定问题的工具”的意思。 

⑨Peirce, Charles Sanders: “symbolic logic”条目,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edited by James Mark Baidwin,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5. 

⑩CP5. 393. 

{11}CP8. 316. 

{12}Peirce,Charles Sanders: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V 1879-1884, 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Indiana, 1989, p. 510. 

{13}CP5. 392. 

{14}CP3. 457. 

{15}CP5. 393. 

{16}皮尔士实用主义同逻辑学的紧密而深刻的联系,正是皮尔士版本的实用主义同其他如詹姆士等人版本的实用主义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17}CP5. 206. 

{18}Sweet, Albert M.: The Pragmatics and Semiotics of Standard Language,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12-20. 

{19}皮尔士常常将广义的逻辑学等同于指号学,他指出,对于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称为批判学要更为恰当。本文主要是在皮尔士狭义的逻辑学语境下进行论述。 

{20}CP5. 108.在皮尔士看来,逻辑学同伦理学、美学一起作为规范科学,它可以根据合目的性程度(是否达到了理想性目标)来评价好与坏。逻辑学是关于有意行为的科学,推理者要对推理的正确性负责,所以逻辑学上的好和坏只是道德上好和坏的一种特例。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4篇

摘 要: 面对关于康德逻辑的争议,我们站在大逻辑观的角度,承认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并就康德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和联系做出说明。先验逻辑为知识划界,从而为重建形而上学铺平了道路。其意义超出传统形式逻辑,也超越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形而上学的关键。由此可见,先验逻辑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康德逻辑 康德哲学 先验逻辑 传统形式逻辑

一、关于康德逻辑的争议

伊曼努尔・康德(1742―1804)是近代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他在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其哲学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于逻辑的探讨,不仅提出了普通逻辑、先验逻辑等概念,在他的哲学体系建构中更将逻辑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如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康德就谈道“逻辑学可能自古就已走上了这条可靠的道路”[1]10,康德认为逻辑学是一门对一切思维的形式规则做详尽的阐述和严格的证明的科学。由此可见,康德对逻辑学的评价是很高的,而且其先验逻辑就是奠定其理论大厦的基石。与此同时,康德担任逻辑学教师多年,曾讲授逻辑学课程达28次,之后他亲自审定过出版的《逻辑学讲义》,1991年由徐景行翻译到国内。可以说,康德曾深入思考并研究过逻辑,不仅对当时的逻辑进行了改造,而且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重要逻辑思想。

与在哲学史中崇高的地位不同,康德在逻辑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人物,国内外学术界对其逻辑的评价存在明显的分歧。国内知名学者邓晓芒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在认识论和逻辑学两方面都是一次革命”[2]110,国内著名逻辑学家周礼全先生则认为:康德的逻辑“只是形式逻辑的一个补充或扩展”[3]11。而在一些西方逻辑通史的研究著作中,对康德的评价不尽相同,如涅尔夫妇《逻辑学的发展》就否认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但如果我们查阅西方著名的逻辑通史著作即1977年出版的安东・杜米特留的《逻辑史》[4]和2004年以来陆续出版的由多夫・嘉贝和约翰・伍兹共同主编的《逻辑史手册》[5]就会发现观点恰好相反,他们认为康德虽然在符号技术上对逻辑学的发展无所建树,但是康德的先验逻辑勾勒出人类认识的建构草图。康德不仅继承了他那个时性哲学的逻辑传统,而且对这种传统的创新是十分明显的。康德的逻辑具有始源性、基础性及奠基性,此外,康德的逻辑观点与当代逻辑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

康德在批判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建构起先验逻辑体系。先验逻辑既接受先天的形式,又结合具体的思维内容,不仅保证知识的真理性,还扩展知识范围。所以,我们不能以形式逻辑这一种类型的逻辑,作为衡量其他理论成为逻辑的标准。客观世界及人类思维发展的多样性决定了逻辑科学的历史演变和逻辑理论的多样化。我们应从大量的客观事实出发,站在大逻辑观的角度,发现其他逻辑思想的魅力,以此认同其他逻辑思想的价值。

二、康德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关系

《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先验逻辑的论述及《逻辑学讲义》是康德逻辑思想的核心内容,康德在《逻辑学讲义》中从一般要素论和一般方法论两个方面讲述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促成知识完备的方法,逻辑学中的要素论以知识的要素和条件的完备为内容,而一般方法论作为逻辑学的另一部分,探讨科学的一般形式,或探讨将知识的杂多联结成一门科学的样式。先验逻辑是一门规定这些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

目前很多人把康德所使用的形式逻辑与普通逻辑混用,大多数指的是康德之前的逻辑。根据逻辑史学家肖尔兹的论述,“形式逻辑这个名称就是康德第一次使用的”[6]18。但随着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比较康德先验逻辑与他之前形式逻辑的关系,用形式逻辑的概念就有些欠妥,容易引发歧义,所以本文将康德之前的逻辑称为传统形式逻辑。下面就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和联系两方面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1.康德创立的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

第一,传统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先验逻辑不仅研究思维的形式,还研究思维的内容,但先验逻辑研究的是纯粹的知性对象,这是两种逻辑之间的根本区别。“普通逻辑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也就是即一般思维形式”[1]54。逻辑总的来说是知性规则的科学,但传统形式逻辑抽掉了知识的内容,其所处理的是思维的纯形式。所以,康德认为传统形式逻辑只能避免形式上的矛盾,不能带来有关任何对象的新知识。

第二,传统形式逻辑只研究命题形式之间的关系,即是否符合逻辑规则,以判定其有效性。而先验逻辑则要回答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证明思维形式能够普遍必然地应用于经验。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是分析命题,而先验逻辑所要研究和证明的则是先天综合判断。所以,以矛盾作为基础的传统形式逻辑可以应用于任何的思想领域,而先验逻辑则只能应用于先天综合的知识领域。

第三,传统形式逻辑是先天的,不是先验的。传统形式逻辑是一套技术,由概念构造判断,依据判断进行推理。所以,只要符合逻辑规则,不自相矛盾,就是正确有效的。传统形式逻辑只能确保形式上的正确性,而不能确保真理性,也不能保证观念是否与对象相符合,而先验逻辑是要确证知识对象如何可能的问题。所以,传统形式逻辑只考察纯粹的思维形式而没有能力关注概念的来源是否正确的问题,也就是无法考察思维形式与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先验逻辑在这一点上相比传统形式逻辑是一种进步,不仅能够探讨概念的来源,而且关注思维形式与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知识。

2.康德创立的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联系

虽然从培根经笛卡尔直到莱布尼兹都在努力构建一种新逻辑学,但是他们更多地停留在已有的框架中。在康德之前真正已完成的科W只有传统形式逻辑,它对思维的研究单纯地根据其形式,而撇开一切内容。它以事实为根据,以一种应用概念变元和逻辑符号的形式语言为其表述方式。杜米特留认为,康德承认两种逻辑:一种是按照古典的意义上理解的形式逻辑,也就是传统形式逻辑,在这种逻辑中,考察思维与概念是否相互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或分析思维与概念是否包括一些分析性的确定特征。另一种是先验逻辑,它依据综合直观原则,由此能得到每个判断中的知觉整体。传统形式逻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很早就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所以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在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康德一方面肯定了传统形式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质料性但仍然是先天有效的逻辑。另一方面,康德先验逻辑的划分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如将先验逻辑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的,如将先验逻辑划分为作为知性认识的概念和判断和作为(狭义的)理性认识的推理,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划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所以,康德第一次科学地解释了传统形式逻辑的本质,更高层次上消解了传统形式逻辑,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先验逻辑。这种逻辑克服了传统形式逻辑脱离资料、内容的方面,赋予它以综合功能的一面,先验逻辑处理的是综合判断,它必须涉及对象的知识,在这类判断中,通过理智和它的先天形式与先天纯粹直观的杂多的联结作用,实现综合。

三、康德的先验逻辑在其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先验逻辑只考虑知性和理性的规则,并与先天对象有关,是纯粹而客观思维的逻辑。先验逻辑是思维的先天因素的科学,它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核心,康德宣称,先验哲学是纯粹理性原则的系统。在康德看来,先验逻辑主要涉及经验的可能性,它的对象是判断和概念,它们来源于我们的理性,它们是认识的必要条件。在上述意义的基础上,康德的逻辑是一种形式的先验的逻辑。康德认为,逻辑自身只在一切思维借以发生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中研究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可以完全不讨论单纯的表象及其可能性,它把这样的工作留给形而上学去做。康德的先验逻辑为内容发展出一门思维科学,也就是与传统形式逻辑并列,他提出了一种质料性但仍然是先天有效的逻辑。康德强调,我们在对概念和原理进行研究时,应当把它们看做是人类理智的先验因素,先验逻辑的任务就在于研究知性及知性作用时的规则。先验逻辑作为康德哲学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与传统形式逻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涉及认识对象,并改变逻辑学与认识论相割裂的局面。先验逻辑为知识划界,从而为重建形而上学铺平道路。其意义超出了传统形式逻辑,也超越了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形而上学的关键。由此可见,先验逻辑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康德,著.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杨祖陶,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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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ov M.Gabbay,John Woods (Editors)kant logic[M].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logic (Vol .3),Elsevier BV ,2004.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5篇

一、文化渊源:比较逻辑学建构的文化链接

在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史上,思维方式特别是逻辑体系,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逻辑思维方式从不同的维度影响文化,是人类思想意识的主要构成,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在文化研究与建设过程中,应给予作为思维工具的逻辑以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剖析逻辑,可触及到逻辑发展中较为深层的因素,有助于人们从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角度对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给出较为具体、合理的解释。

三大逻辑所生成的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墨家逻辑依托先秦文化,因明逻辑依托古印度文化,亚里士多德逻辑则依托古希腊文化。张东荪先生认为逻辑是由文化的需要逼出来的。”方汉方先生说逻辑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我们要“把逻辑当成文化的产物,用文化来解释逻辑”,在不词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中去分析、比较各自逻辑的特质。逻辑与文化有着不容忽视的内在联系。“逻辑与文化的联系既表现为文化的整体特征和需求对逻辑的制约,也表现为逻辑对文化的影响。”因此,我们主张进行比较逻辑研究,首要的是考虑世界三大逻辑体系发生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背景与逻辑思维演化过程,并从中开掘三者之间的共同性与特殊性,才能对它们的异同作出合理的比较与说明。

我国先秦文化的基本精神与思想主题是社会伦理尺度与“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的建立与实践。这种社会文化氛围决定了先秦时期以伦理纲常、政治哲学为内核,以人们的现实需求与实际经验为依托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先秦科技中有比较显著的体现。先秦的科学技术重实践、重应用而轻理论探讨。这一现象在墨家逻辑中也有所体现。詹剑峰先生认为,“墨子的认识论和逻辑在表现‘务实’的特征。”

比较而言,古希腊文化与我国先秦文化、古印度文化有所不同。古希腊文化的内核是求知,其主旨在于寻求有关世界整体及万物的知识。如此,古希腊人视求知为所有人的本性,为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实用为目的。这种认知方式的目的是崇尚智慧、摆脱无知。

作为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几乎齐名的印度逻辑,所依托的是古印度文化。因明学是印度逻辑五明中之一明,与内明是一种手段与R的的关系。它的目的是进一步诠释内明,“考察正邪,研核真伪”。因明作为一个逻辑体系,研究推理、论证的逻辑形式,此与墨翟、亚氏分别创立的体系有相似之处。在西方传统逻辑中,因果性与分析性的联系规律、充足理由以及分析与综合命题的结合问题都不在三段论中讨论,但在印度逻辑中,它们合为一体。理智(intellect)不过是理由(reason)的别称,“一般的理由与具有三相规定的三段论的理由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

总的来说,墨家逻辑、印度逻辑与亚氏逻辑具有共同的特征,它们都表现为一种思维工具。它们之间所不同的只是墨翟是一种“故、理、类”的三物论式,亚氏用了三段论,而因明学则是一种三支式。关于这个问题,孙中原先生也认为墨辩三物与因明三支、亚氏三段论的基本结构是大体一致的,[W]此说是有道理的。从文化的视角解读,三种逻辑之间的共同性在于:三者都与当时的文化背景、哲学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三种逻辑特殊性的一面为: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为核心内容的西方传统逻辑虽然有一些论辩的内容,但当它建基于几何学的演泽性质后便独立地发展,因明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佛教教义论辩密不可分,而以《墨经》为主要代表的墨家逻辑则与社会政治论争互为影响。

二、义理探究:比较逻辑的研究范围与可比性原则

逻辑科学从古代到现代,至今已走过了2000多年的历史,其分支学科已延伸到其它许多学科领域。因此,比较逻辑研究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古代、近代、现代的逻辑之间的纵横比对、内在汇通,而且包括世界三大逻辑传统的同异比较、沟通对话。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不能把目光局限于逻辑本身的理论内容,而是要把比较视域建基于三种不同的文化背景来考察三大逻辑体系的发展过程,以此总结三者在逻辑类型方面的异同。三者逻辑类型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逻辑内容的不同。譬如,因明强调“能破能立”,确立了“宗、因、喻”三支作法,亚氏突出“怔明”,总结出三段论,而《墨经》则主张“辩”,集中讨论了“故、理、类”的三物论式。从本质来讲,三者都是关于推理论证的。逻辑是关于推理必然性的学说。金岳霖先生认为逻辑就是“必然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三大逻辑体系是具有可比性的。但三者在推理的表现形式上又互不相同,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逻辑科学不同层面的多元化认识。我们认为这些认识是一种互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相互拒斥的,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逻辑科学在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改造中的作用。因此,中国先秦文化、古印度文化与古希腊文化发展互异的特质,从而影响各自的逻辑体系构成绝非偶然,而是有一定的理性思维基础且具一定必然性的。

逻辑是关于“真”的学问,其根本任务在于把有效与非有效的推理形式区分开来。“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世界上的逻辑只有一个,不存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区域的逻辑。”三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对逻辑的影响与制约并不能改变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

比较逻辑学的研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皆可进行,只有在具备“可比性”的条件下才不致背离它的初衷。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三大逻辑体系各有侧重的多样化特性,决定了比较逻辑学研究的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特点。但是,究其可比性原则,最为根本的是“同类可比,异类不可比”。“求同”是求得比较对象之间的本质的“同”,而同类对象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本质属性上,因此,“求异”是求得比较对象之间的非本质的“异”。.在这个从同到异的过程中,“同”是内在的同,“异”是外在的异,[13]这与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特点是一致的。

三、学科价值:比较逻辑成为独立学科的可能性

在我国逻辑学的研究中,比较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主张虽未被正式地提出来,却已有学者论及.

并持否定态度。国内有比较逻辑研究专家认为,任何一门学科都因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而独立。比较逻辑不直接考察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不是逻辑学,因而不可能是一门独立的逻辑学分支学科。把较逻辑研究只是逻辑史研究的一种方法,属逻辑史的研究范围,因此在客观上作为学科是不存在的。美国学者沃特森也认为仅仅运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其它学科已经研究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M诸此等等。

其实,上述观点源于对比较逻辑赖以存在的比较研究方法的“合理怀疑”:既然21世纪的所有逻辑研究与国际性的学术视野须臾不离,一切逻辑研究的内容似乎都蕴含着比较的方法,那么比较逻辑学科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对比较逻辑最普遍的误解。以下我们试图从三个层面论证比较逻辑不在于“比较”,而在于“汇通”,“比较逻辑”(Comparativelogic)不是或不仅仅是“逻辑比较”(Comparedwithlogic),比较逻辑有其特定的“比较视域”,从而进一步论证“比较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可能性。

(一)逻辑研究新趣向:比较逻辑重在“汇通”,不在比较

首先,必须承认在比较逻辑研究中确实存在着比较的方法。比较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方式,《现代汉语词典》将“比较”解释为就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更为重要的是,比较逻辑研究不仅仅是采用比较方法的逻辑研究。比较方法绝对不能一网打尽比较逻辑的所有研究方法。

其次,如果研究者仅从东西方逻辑现象的表层上求取相似点加以类比、比附,没有将自己的研究视域渗入与汇通到中国、西方、印度文化现象的深处,去探究三大逆辑体系之间的内在性、汇通性与体系性,那么这种逻辑的比较(类比)因过于简单与机械,既没有成立的学术价值,也不能在学理上界定比较逻辑成为一门学科的疆域及意义。

最后,21世纪的逻辑研究不能也不应当背离国际性的学术视野,而是将三大逻辑体系互为参照系,但这样并不意味着所有逻辑科学研究都把重点放在逻辑的跨文化、跨民族之上。换言之,理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比较逻辑学不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研究方向,也决然不同于采用比较方法的其他逻辑研究,比较逻辑并不仅仅因为它运用了比较方法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为决定性的原因在于,它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价值取向与理论立场。

(二)比较视域:比较逻辑研究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跨文化、跨民族与跨语言的逻辑研究,比较逻辑的研究方法超越了简单的形式上的异同类比,而包含了多种不同的逻辑研究方法,从而展现三大逻辑体系的特征及三者间的联系。

比较逻辑的“比较”属于理论基础意义上的比较视域(Comparativeperspective),而不仅仅是方法论。各种不同的比较逻辑研究方法必须立足于比较逻辑的基础,即在比较视域上展开。比较视域是比较逻辑研究者拥有的一种重要的学术能力与学术眼光。作为一种学术视域,比较视域是对三大逻辑体系的关系或各自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的一种内在透视,这种透视是跨越三大逻辑体系所依托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汇通,也是跨越逻辑与其它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汇通,而不是人们日常语言中误解为一种徘徊于表.层的类比方法。我们赞同刘培育先生关于这种类比方法的观点:“以西方逻辑为标准模式,对中国古代逻辑或削足适履,或画蛇添足,或无类比附,使中国逻辑成为西方逻辑的翻版,抹煞了中国逻辑及中国逻辑史的特点,歪曲了中国古代逻辑的面貌”。

(三)学科综合化趋势:比较逻辑理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人类逻辑思维方式有了很大改变,越来越琐细且互相隔离的学科研究框架正在被突破,跨文化和跨学科研究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热点。Us]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不同文化、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必然会刺激新学科的产生。当前的逻辑学研究正在表现为各种异彩纷呈的景象。如果要探讨三大逻辑体系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及其对逻辑自身的影响,就必须加强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比较逻辑学科的形成顺应了这一时代的学术研究需要。

讨论至此,不难看出,“比较”虽是许多学科(包括逻辑学科)进行学术研究的方法,但并不能取代比较逻辑学,反而强化了比较逻辑在当下及未来逻辑界日趋国际化背景下的重要地位。比较逻辑学应当是建基于各种逻辑学科之上的一门综合性理论学科。它以三大逻辑体系为基础,突出比较意识、比较思维与比较方法的自觉运用,有自己特有的学科特性与学科视域、学科范畴。比较逻辑研究应当成为人类积极探索和变革思维方式,有效吸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思维方式背景下的文化要素的重要途径。21世纪的比较逻辑研究,既要树立一种文化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意识的文化观念,又要成为人类精神相互对话和沟通的语境与操作平台。

四、学科框架:历史与文化视域中三个不同层次的比较逻辑学

我们认为,比较逻辑学研究可初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描述的比较逻辑学、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与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描述的比较逻辑学,是对三种根本殊异的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所支撑的三大逻辑体系本身进行研究,这是比较逻辑学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评价的比较逻辑学,是对三大逻辑体系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纵横比对、同异比较,它是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第二层次研究;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是指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以历史与现实中三种逻辑的平等对话与三者内在关系的透视汇通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第三层次的逻辑研究,是比较逻辑研究的最高层次。三个不同层次的比较逻辑研究具有不同的研究领域与价值立场,分述如下:

(一)基础研究:描述的比较逻辑学

比较逻辑学的研究与三大逻辑体系自身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三大逻辑体系的讨论。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就是对三大逻辑体系本身的研究,是比较逻辑学三层次中的第一层,是前提与基础。此为基础性研究,以对三支逻辑源流分别进行挖掘整理与史料考证为主要研究方法。只有做好基础性研究才能深入到第二、第三层次的探讨。

对三种逻辑的研究是比较逻辑学的初阶。学术实践证明,真正对比较逻辑研究有建树者,必然对三种逻辑有深人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说,没有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就根本谈不上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与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在我们看来,比较逻辑研究可以不以对三种不同的逻辑体系作出评价与比较为必要条件,可以只是“描述”的。也许有论者会否认这一观点:只是描述而没有评价与比较,不是比较逻辑研究。而我们所要表达的是,描述是进行评价与汇通的基础,理属比较逻辑学。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其称作“描述的比较逻辑学”,而将建基于三种逻辑研究之上的比较与评述,称作“评价的比较逻辑学”。

(二)同异比较:评价的比较逻辑学

评价的比较逻辑学是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之上的第二层次研究,它是对古代、近代与现代三种逻辑之间的纵横比对、同异比较。目前国内的比较逻辑研究多属这一层次。

我们认为,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主要包括比较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此基础上解释其不同的文化渊源,讨论三者的理论体系并研究与评价其间的方法论问题。这种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主要是对逻辑发展史上所出现的三支逻辑源流进行对比分析、比较说明,从而寻求三者的“相同点”与“相异点”。这种同异比较,要求我们必须摆脱传统逻辑研究中形式上的比附与诠释的方法,对原有的经典逻辑中心论观念进行调整,将比较逻辑研究放在平等对话的前提下进行具体研究;要求逻辑界确立三大逻辑体系之间互动互惠的意识,改变一味追求共识、同一性或一味追求相异、特殊性的思维模式,调整传统的逻辑价值体系。

鉴予前文述及有论者否认比较逻辑学的“学科独立性”,我们提出一种更髙层次的比较逻辑研究范式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三)贯通»合:汇通的比较逻辑学

在我们看来,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是比较逻辑研究的最高层次,它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以三大逻辑体系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三者内在关系的透视汇通为基本研究对象。

从解释学的观点看,进行汇通的比较逻辑学研究要求研究主体拥有一种纯正的比较视域,研究者须在已经完成与把握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与评价的比较逻辑学的基础上,对已经纳入自身知识结构的三大逻辑体系及其相关知识进行充分消化、融汇,并在此过程中,对其重组使其体系化,这种重组即意味着汇通与体系化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汇通就是“打通”、“贯通”,是三大逻辑体系主体知识结构内部的“打通”与融合。

我们将比较逻辑学分为“描述的”、“评价的”与“汇通的”三个递进层次,从而进一步凸显“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根本动意在于超越某个民族的视域,将目光投向世界而非某一民族历史与文化所提供的思维成果,旨在使三种不同的逻辑传统贯通与连接起来,在世界范围内通过“比较逻辑学”来建构一种超越时空、超越民族的“公共逻辑”“人类共同的逻辑”。其理由是:全世界、全人类的逻辑只有一个,三大逻辑体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会因为表现形式与侧重点的不同而改变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

五、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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