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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家政服务公司运作情况。目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正在运作中的家政服务公司有10多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以家政服务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另一类则以房屋中介为主,家政服务为辅;第三类未到工商部门注册,以家庭为单位,靠一部电话一张名片联系业务的个体经营。
2、家政服务行业市场基本情况。在受访的家庭中,64.8%的家庭没有请家庭服务员,但其中有30.6%是急切需要,只是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家政服务员,有30%的家庭表示将来会请家庭服务员。综合以上数字,有70%左右的家庭已经聘请或准备聘请家庭服务员;家庭月收入达4000元以上的家庭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占78%;男性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比例比女性大。通过调查也了解到,玉泉区绝大多数用户都要求家政服务员必须是知根知底的本地人,在对人的品行上有一定要求。现在,每天通过电话、经朋友介绍等方式寻找做家政人员的家庭也不在少数,家政服务行业在玉泉区正成为有一定潜力需求的市场。
二、存在问题
1、市场供需存在着矛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需要家庭保洁、照料老人、管教孩子等家政服务,还有一些家庭需要一些特殊的家政服务,比如中高级育婴师、养老护理员、病老陪护等,现市场尚还不能满足需求。但由于市场鱼龙混杂,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广大居民面对现在的家政服务供需现状往往无从选择,不是找不到满意的服务,就是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公司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2、行业观念陈旧。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而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现在家政服务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是召不到合适的人员。不少女性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怕丢面子,怕受歧视,宁愿无事干或工地打小工,也不愿意干家政。
3、人员培训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玉泉区家政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失业、和农村外来务工妇女等弱势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有些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服务质量低,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等。现在玉泉区家政行业中,除玉泉区妇联培训的300多名家政服务人员,其他的家政服务人员根本没有接受任何方式的岗前培训。而许多家政公司为了单纯追求利润,缺乏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市场对持证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获取相同的报酬,造成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4、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家政服务业由于市场广阔,供不应求,只要想干的就可以干,因而造成市场结构混乱。目前玉泉区的家政服务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家政服务员的自身安全和利益无法保障,雇主的利益无法保障。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巾帼家政服务机构,打造品牌服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妇联作为群团组织,社会诚信度高,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妇联组织要动员号召区下岗和外来务工妇女建立巾帼家政服务公司,引领他们打造品牌服务。通过走访调查,许多下岗女工和外来务工妇女也有这种愿望和要求。今年年底玉泉区妇联准备在六个社区给六个家政公司进行挂牌,巾帼家政公司立后,由妇联监督领导,在行业树立榜样,促进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加强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今后玉泉区妇联将以社区居民为基本服务对象,大力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市场。以市场的需求,不定期举办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积极发挥巾帼创业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的作用,集中培训不同级别、不同档次的家政服务人员。同时,还有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家庭礼仪、操作规则等一系列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业务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家政人员整体素质,以适应家政服务市场不同层次的雇主需求。
3、加大宣传力度,构筑妇女就业平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树立一批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巾帼家政服务公司,提高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地位,引导家政服务向产业化发展。鼓励下岗女工、农村妇女自觉抛弃行业陈腐观念,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活动,让她们到家政服务行业寻找自己的位置,实现再就业。对社区下岗女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掌握她们的务工需求,及时向家政服务公司反馈信息,健全全区家政行业人员人才信息库。通过电台广播、电视广告、报纸宣传等形式,对家政服务市场的供需信息进行及时宣传,使雇主和求职者都能及时掌握有效信息,实行双向选择。
一、在线调查情况
本次参与调查114人,其中男性11人,女性103人,18-25周岁9人,占7%,26-35周岁57人,占50%,36-45周岁29人,占25%,46-55周岁19人,占16%。婚姻状况:18人未婚,94人已婚。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3人,占2%,高中20人,占17%,大专24人,占21%,本科及以上67人,占58%。居住方式:独居3人,占2%,夫妻二人11人,占9%,夫妻加孩子32人,占28%,夫妻加孩子加老人46人,占40%,夫妻加老人5人,占4%,其他方式17人,占14%。家庭月收入情况:2000元以下4人,占3%,2000-4000元55人,占48%,4000-6000元15人,占13%,6000-8000元22人,占19%,8000元以上18人,占15%。
被调查人员中,34%较需要家政服务,35%不太需要,30%不需要。没有请家政员的原因,57%选择自己及家人有时间做,13%是家庭收入的因素。
家政服务项目方面,被调查人员中,56%选择家庭保洁,13%选择烹饪,9%选择照看孩子,7%选择照顾老人,其它15%。对于家庭保洁频率,52%需要每周一次,12%需要每两天一次,3%需要每天一次。对于烹饪服务频率,30%需要每天,11%需要不定期。对于照顾家中病人,41%选择需要专业护理,29%需要基本照料。对于家中有学龄期孩子的家庭,28%需要接送孩子上学,21%日常家务,21%课业辅导。
家政员类型方面,被调查人员中71%选择钟点工,25%选择白天来,不住家,3%选择住家型。家政员的年龄段:51%选择36-45周岁的,42%选择46-55周岁的。家政员的性别:86%选择女性,14%选择男女不限。家政员的籍贯:52%要求市内,46%无所谓。
在招聘家政员方面,64%选择熟人介绍,32%选择家政公司。而在选择家政公司的时候,46%考虑的是口碑。
被调查人员中,38%的家庭接受每月在家政服务上花费500元以下,41%接受500-1000元,16%接受1001-2000元。3%接受2001-3000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市场供需存在着矛盾。调查显示居民对家政服务等级需求越来越高,保洁、保姆等初级项目外,对月嫂、养老护理、病老陪护、课业辅导等中高级服务项目需求量逐步增大。现市场尚还不能满足需求。但由于市场鱼龙混杂,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广大居民面对现在的家政服务供需现状往往无从选择,不是找不到满意的服务,就是不敢接受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2. 行业观念陈旧。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而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现在一方面居民对家政服务专业技能需求越来越高,而愿意在家政服务上花的钱却偏低。另一方面,不少女性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怕丢面子,怕受歧视,宁愿无事干或工地打小工,也不愿意干家政。
3. 市场需求大,服务网络少。根据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人员中有34%家庭需要家政服务,说明我区家政服务市场的需求是庞大的,64%的人选择熟人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这表明家政服务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导致供需无方,接触难,在短期之内熟人介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不利于家政服务业的长期发展。
4. 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家政服务业由于市场广阔,供不应求,只要想干的就可以干,因而造成市场结构混乱。目前新北区的家政服务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如月嫂服务,收费价格相差甚大。此外,家政服务员的自身安全和利益无法保障,雇主的利益也无法保障。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1. 建立巾帼家政服务机构,打造服务品牌。各级妇联作为群团组织,社会诚信度高,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妇联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引进、促进、推进巾帼家政服务健康发展的责任,组织动员下岗女工和外来务工妇女自主创业。2014年,我区已成功引进江苏省好苏嫂家政服务品牌,并大力学习和借鉴山东济南阳光大姐、浙江杭州西丽巾帼家政的好经验好做法,在行业树立标杆,带动全区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2. 加强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拥有专业的家政服务队伍是创建品牌的重要基础,而专业化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是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新北区妇联联合好苏嫂家政服务中心,积极发挥巾帼创业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的作用,全方位、高起点、严要求定期集中培训不同级别、不同档次的家政服务人员,同时还将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家庭礼仪、操作规则等一系列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业务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家政人员整体素质,以适应家政服务市场不同层次的雇主需求。
一、公司基本情况
**市妇联**家政服务公司现设“四部一办”即专业保洁部、家政部、电梯维保部,综合开发部和办公室,其服务对象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商场和家庭。家庭保洁业务占9**%以上,公司与客户签定合同,采取会员卡消费模式,现有个人消费会员卡538户,团体消费卡73户,事业单位服务9家。公司在成立和经营其间得到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妇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现有家政服务员38名,均为近郊农民和下岗女工,平均年龄38岁,全部实行聘用制和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模式,员工平均工资8**——1**元以上,所有员工都享受“二保一险一费”的待遇,并为员工建立了电子档案。市妇联、市发改委争取国家服务业建设项日专项资资金5**万元。市工商局在家政公司创办初期免费为公司办理工商执照。市劳动局为家庭政服务公司下岗女工办理下岗优惠证11个,并免费开展保姆,月嫂培训等业务,通过培训考试获取初级家政服务员约有2**余人,其中政服务员2**余人。市委书记**亲自批示财政2**5年拨给市妇联用于妇女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1**万元,培训农村妇女2**余人,其中家政培训服务员6**名。
二、主要做法;
1、加大投入,设施现代化。先进的服务设施是**家政公司一流服务品质的支撑。近几年来,公司投入几十万元,引进了一批家政保洁服务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有先进的石材、木地板保养翻新打蜡抛光晶面处理设备,有先进的布艺清洗设备,有先进的电梯维护保养设施,为各部门配备了电脑。去年,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公众,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信息服务,拓宽面向公众的平台和桥梁,我们又开通了**家政服务网站,为客户提供更详细、更丰富、更及时的信息,及时掌握客户所需,所求。
2、建章立制,管理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家政服务公司健康发展,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章立制,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的规范管理。在成立之初,制定了《**市**家政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等1**项管理制度。公司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运作模式,成功走出了一条发展实体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路子。公司员工推行资格审查、岗前培训、岗中抽查、岗后回执、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招聘家政服务人员实行“三合格”:即[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品行合格、体检合格、培训合格;服务质量实行“两制度":即回访制度、回执制度。公司还设立了专门质量回访监管电话,适时监管员工服务质量,并设立全勤奖,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员工待遇实行客户投诉率与部门经理绩效工资挂钩,保证客户投诉率为零。公司坚持做到每月“三必”:一是必访一次用户,公司每月派出部门经理走访客户,开展交心谈心,虚心听取客户对公司业务开展提出好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制定业务拓展新办法和新措施;二是必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各部门经理和员工汇报本月业务拓展情况和员工思想状态,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三是必须由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每月底按照工资基本工资、提成规定、奖励制度、惩罚制度、赔偿制度、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按时定额发放工资,不拖欠,不克扣,保证员工待遇。
3、提升素质,培训常态化。我们始终认为,客户满意的关键,在于服务的质量,而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员工队伍的素质。公司始终将,增强员工专业能力作为公司发展立足点,常抓不懈。在培训中坚持“三基本一突出”,即坚持家政服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培训,突出技能培训。重点做好业务培训,特色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对初次从事家政服务的妇女,开展岗前家政初级知识培训,包括家庭清洁与保洁、家用电器的使用、烹饪知识、婴幼儿基本护理等技能以及礼仪和服务职责;对正在从事家政的妇女,通过走访用户,市场调查等方式,及时加强岗中培训,不断提升她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至目前,已举办培训班15期,培训家政服务员12**余人。二是开展特色技能培训,市妇联协调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月嫂”、“老年护理”、“居室保洁”等各类培训,成功打造出深受市场欢迎的“月嫂”、“护老”和“保洁”服务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2**7年4月,市妇联联合市妇幼保健院,对8**名有从事“月嫂”服务的下岗失业、失地妇女进行了1周培训,内容包括孕产妇、婴儿卫生保健、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结束后,市劳动局还组织进行了首次“育婴员”(月嫂)资格考试,有2**多名参训妇女获得“育婴员”初级职称,有7名妇女获得“育婴员”中级职称。2**6年公司2名员工在全省妇联系统家政服务技能大赛中分别获得二、三等奖的好成绩。公司有6名员工获得高级家政服务员的职称。三是注重创业培训,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家政服务员,引导她们自己自主创业,组织了2**余名家政服务员参加妇女SYB创业培训班,学习创业技能,其中1**多名下岗失业妇女,成功走上了创业路。
4、开拓创新,经营多元化。目前,**家政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提供2**多项服务,业务主要涵盖三个层面:一是简单劳务型,如家庭保洁,护理员等;二是专业保洁型,如承接单位外墙清洗、空调养护、大楼整体保洁等;三是中介服务型,如月嫂、保姆、家教、婚介,房介等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公司总是能在新的服务需求来临之前发现并很好地把握住机遇,在服务客户的同时发展壮大自己。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
(1)营销方式多样化。一是与商场、房地产开发商强强联手,捆绑销售,赢得客户。在**创业初期,为了打开局面,公司以享受一次**家政的免费服务作为突破口,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公司与各大商场和楼盘开发商黄商购物中心协商“凡在商场购物满2**元”的,**家政公司就免费为该顾客服务一次,“凡购买商品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的,**家政服务公司将免费为该客户提供1**次家庭保洁服务的协议,两项协议立即得到了商场和房地产开发商的的积极响应,商场房地场开发商打出广告第二天就有顾客领着公司保洁员上门服务。这样,接受过免费服务的顾客,都成了**家政公司的长期客户。二是利用资源,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家政服务公司利用市妇联资源优势,在节假日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免费做一次家庭保洁。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一流的服务设备赢得了广大领导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和赞誉,也为公司赢得了一大批长期客户。三是参与活动,树立形象,赢得客户。公司积极参与市妇联组织开展的“巾帼保洁服务队”、“节能减排进家庭”等适合家政员工参与的活动,在活动中员工们展示了风采,树立了形象,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力,也为公司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
(2)业务范围多元化。随着公司生意越来越红火,服务范围向更大的范围和空间延伸,先后开设家教、婚介、房介等中介服务项目,开辟了饭店、宾馆、单位外墙清洗、电梯维护等保洁业务,仅电梯维护保就拥有服务单位53家。在拓展业务中,我们坚持做到“三接”。一是承接,即承接单位后勤保洁业务,公司与市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房管局等单位鉴定了长期后勤保洁业务合同,负责各单位干部职工的家庭保洁和单位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此项业务的开展,每年为公司增加业务收入2**万元。二是对接,公司与女企业家经营的大东方餐饮服务中心、新世界宾馆等多家餐饮服务行业进行对接服务,为企业提供保洁服务,使更多的市民感受到**家政的优质服务与企业形象。三是联接,在服务中,我们做到大项目与小项目相联接,从饭店、宾馆、单位外墙的外墙清洗、电梯维护等大的服务项目到家教、婚介、房介、家庭保洁等小的服务项目,都做到持之以恒,精益求精。目前,**家政公司在黄州城区2**家同类公司中服务上乘,信誉卓著,占据了4**%的业务市场份额。
(3)消费模式创新化。**家政服务公司大力创新消费模式,推行会员制消费,对加入的会员实行提供定期、定量、定点、定项的优质服务。定期即固定服务期限;定量即固定服务数量,结合服务项目提供固定的服务次数;定点即固定服务地点;定项即固定服务项目。家政服务中心为每一位入会者建立会员登记卡,详细记录会员的基本情况。目前,公司现有个人消费会员卡538户,团体消费卡73户,并有人数增加之趋势。下一步市妇联将在全市妇联系统创办的家政服务公司中推广这一消费模式。
5、注重信誉,工作品牌化。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质量是企业生命。几年来,**家政公司一直秉承便民、利民的服务方针,服务千家万户,让更多的用户享受到诚信、规范的服务。在员工做保洁时如有不小心损坏客户家中的物品时,公司除了照价赔偿之外,还专门派部门经理主动上门,诚恳的向客户道歉。有一次我公司员工为客户做厨房保洁时,不小心弄坏了客户的抽油烟机,虽然客户表示抽油烟机本身已老旧,不用赔偿,坚决不肯收公司的赔偿金。但公司知道后,立刻买来了新抽油烟,部门经理和员工冒近4**度的高温将新抽油烟送到客户家中,客户深受感动,当时就与家政公司签定了续签了长期服务合同。公司守信服务的理念,深受用户的好评,赢得了客户,。
6、履行责任,服务社会化。随着事业不断发展,**家政公司更加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公司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2**年市妇联**家政公司成立之初主动承担为非典隔离医院做保洁服务。在去年抗震救期间,**家政公司员工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达3万元。为有效缓解“就业难”的压力,公司主动与妇联、劳动部门联系,合作培训了2**多名农村女劳动力和下岗工人,帮助城市下岗工人特别是“4**5**”人员、无业人员和农村失地农民12**余人实现了重新就业。有3**多名员工通过**的培训就业,实现了由打工妹向小老板的转变。今年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市妇联与劳动部门沟通协调,将**家政服务公司认定为家政服务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家政服务从业人数大幅增加、素质普遍提高,实理更多的妇女创业就业。
三、问题和建议
多年的经营实践,我们认为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几年的问题:一是家政服务队伍不稳定,行业管理不规范。二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府管理缺位、家政服务员权益上失位等正危及着家政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和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成立家政行业协会,使家政服务业尽快驶入规范化,专业化的快车道。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如归口劳动局或民政局,以此推进家政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协会职责是制订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维权的配套措施,统一行业服务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协调各职能部门[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出台有关扶持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2、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为家政服务员与客户之间架起通畅的桥梁.特别是要引导现代家政消费理念,扩大家政消费群体,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妇女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尊重家政服务员的劳动,让其有一定的社会荣誉感,为家政服务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树立家政舞台大有可为的创业就业理念,摒弃保姆保洁等家政行业低下、平庸等陈腐观念。特别是各级妇委会主任,妇代会主任要当好家政职业的宣传员,领航员,服务员,为她们走向社会重塑自我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她们用科学发展的理念选择这一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用女性特有的坚强贤达吃苦耐劳精神来做好这一职业,打造家政服务品牌。
3、提高家政经营者管理水平。加强对家政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培训.着力以提高其职业操守,提高综合素质及管理才能,打造一批高素质的现代家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紧紧围绕“现代港城、实力强市、城乡一体、生态____”的发展定位,结合我市商贸服务业实际,形成“一核(老城区商贸服务业核心区)、两翼(东城区商务金融综合区,西城区商贸物流中心区)、大商圈(商贸重镇)”的商贸空间布局。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个功能完善的大型商贸综合体(明惠广场、重庆保元、金港汽车主题公园、阿里巴巴____产业带、鄂东汽车城、嘉禾财富广场、永宁商场、百货购物中心、大桥商贸服务中心、城东商贸中心)、10个辐射周边的区域性专业市场(小商品批发、建材批发、机电批发、家电批发、五金批发、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水果批发、木材批发、农副产品批发)、10条特色街(正街居仁街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特色街、青林路丁家巷小吃街、金港汽车公园科技街、永宁商场名优新特商品街、明珠路商业街、武山湖沿湖风情街、西城区临港风情街、景阳大道文化街、粮食副食一条街)、10个乡镇商贸服务中心;全市商贸限上企业200家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00亿元,年均递增15%以上,商贸服务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达50%以上。通过5年努力,再创“小汉口”辉煌,力争把____打造成鄂、赣、皖省际地区的中心港口城市、商贸中心和物流中心。
(一)科学编制规划,促进有序发展
科学编制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融为一体。
(二)推进项目建设,扩大消费市场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模式。打造老城区商贸服务中心,重点抓好____城市广场、嘉禾财富城、永宁商场、明惠广场、____百货购物中心等项目。打造东城区商贸金融综合区,重点抓好东城区商贸综合体、武山湖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建设。打造西城区商贸物流中心,重点抓好大道物流、宏大农博、重庆保元等项目建设。加强商贸项目招商引资,将商贸招商引资纳入全市招商引资任务,吸引外商以整体购买、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____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坚持扶强促优,培育骨干企业
1、鼓励泰盛、明心、百汇、同心、新春等本地优势商贸企业,通过引进、加盟、特许经营,开展“强强联手”等方式,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联合,与生产加工业联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企业上市。
2、依据经营规模、税收贡献、诚信兴商、解决就业、社会认知度等为主要评选指标,每年在商贸服务领域中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连锁超市、商品市场等行业中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和优秀经营者评选活动并予以奖励。
(四)提升产业层次,引领业态创新
1、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以阿里巴巴____产业带、供销社鑫时商务、明惠信息广场、明心9918商城、广药、祥云等重点企业为载体,努力打造“一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批专业电商平台”、“一批特色网店”。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对接,扩大网上消费比例,拓宽发展空间。
2、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业态合理化和多样化,鼓励中百、泰盛、黄商、明心、____商场、新春等商贸流通主体向直营店、专业店、专卖店、农超对接店、仓储式商场等多业态发展。加快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培育和推动连锁经营网络向农村拓展,重点抓好“万村千乡”配送中心等经营龙头企业的培育。
3、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城西物流园区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物流系统;支持发展农资和农村配送中心,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配送网络;支持大道物流整合____现有物流资源,打造第三方物流平台,形成大企业为主导,小企业为补充的稳定的物流产业“金字塔”结构。
4、积极引导推动汽车消费。扶持鄂东汽车城、金港汽车公园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进驻园区投资开办汽车经销店和4s店,提升消费档次,繁荣汽车市场。
5、鼓励兴办家政业和养老工程。支持好德、幸福人等家政企业,创建示范企业,树立家政服务品牌,培养家政服务明星。引导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工程建设,争创省级示范工程。
6、大力发展金融、文化、旅游、保险、会展业。大力发展金融、文化、旅游、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各种会展,推介____产品;引进企业在西城区自建展馆,提升我市产业知名度,实行战略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五)加强民生工程,提高服务功能
1、优化配置农贸市场。到2020年,城区新建5个标准化农贸市场,构建便捷的“15分钟”买菜圈;梅川、花桥等人口大镇建成2个以上标准化农贸市场,其它镇处建成1个标准化农贸市场。支持社会资本或村(社区)通过集体土地的形式建设农贸市场。
2、完善社区商贸服务业。实施“城乡社区商业网点示范工程”,完善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支持骨干企业到社区开设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利店、便民店及维修店,方便群众生活。到2020年,建成100家社区连锁小超市。
3、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支持宝发、济运、宏发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回收网络和集散市场建设,构筑以社区回收、市场集散、资源交易三个环节紧密衔接的“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形成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和交易为一体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六)完善城乡流通,扩大农产品销售
以“万村千乡”农家店、新网工程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
合作社为载体,加快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点建设,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购销对接等服务,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中百、黄商、明心等大型连锁超市实行农超对接、农商对接、农社对接,构建“大型超市+配送+乡镇中心店+村级店+基地”的城乡流通网络体系。(七)创建特色文化,打造地方品牌
鼓励创建专业特色街,在现有商贸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重点打造一批具有____特色的集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商业街。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餐饮企业,加快培育本地优势企业,促进我市餐饮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建设一批高档次宾馆,开展宾馆星级升级达标工作,提升____住宿业档次。
(一)家务服务业的特点
从201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99届会议决定“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100届例会的议程,进行第二次讨论,以便通过一项全面的标准”以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特别关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家务服务员在就业中的比例高达10%[1]。根据《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的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家政从业人员已经达到了1600万—2000万,有家庭服务企业60多万家,占世界家庭服务队伍的近20%[2]。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职业女性数目的日益增加,家庭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家庭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家庭服务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服务工作在经济和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允许家庭成员从事工作并兼顾其个人、家庭和职业生涯进而对创造财富做出了贡献。家务服务业也是一个重要的就业来源,具有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潜力。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制定规划,2011—2015年期间,每年培训20万名家政工,并帮助其中80%以上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
家务服务是典型非正规经济,且在非正规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情形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比在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挣的钱更少,贫穷与非正规经济常常连在一起[4]。家庭服务工作还别于其他类别的非正规经济工作,因为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不是为了增加其商业利润,而是为了在家中帮忙,常在孤立的个人家中完成。家务工作的特点包括:工作场所是私人家庭,具有私人性;目的是为了保持雇主家的舒适和家庭人员的享受,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雇佣关系的隐蔽性等[5]。尽管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有贡献,但家务工作是最不稳定、低报酬和没有保护的就业形式之一。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的现状
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国际公约中的称谓是家庭工人,但由于我国“工人”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同义,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虽然家务服务人员从业情况复杂,从最终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入手,本文将所有的家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统一称为家务服务员。根据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的关系,家务服务员可分为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仅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比例很低。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属于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庭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和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占绝对主体地位。根据家务服务员是否居住在雇主家庭,家务服务员分为住家型服务员和非住家型家务服务员。
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0次劳工大会的相关报告可以了解到,世界范围内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普遍有待提高。“他们属于类似于其他任何工人,又不同于其他工人的工人。”全世界的许多家务服务员或是被排除在国家劳动法以外,或是在松散管理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即使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情况,但往往很少被人了解或得不到落实。家务服务员处于隐蔽和不光彩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而且处在管理机制的影响范围之外,从而容易受到虐待。许多家务服务员处于过度劳动、报酬不足和没有保护的状况。在美国,有学者基于家务服务员这种工作环境低下,整体被剥削的状态,称其为“现代奴隶”[6]。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有两大来源:由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此外还有少部分毕业于职业学校家政专业的学生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7]。家务服务员权益状况为:工作时间长、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正规培训、工资水平偏低、相较于雇主和家政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等[8],具有易受伤害的特征。以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为例,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特征为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文化贫困者。家务服务员有整体工资收入低、侵害家务服务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型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易被强迫劳动、家务服务员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等特征[9]。这些弱者亟待劳动法律提供倾斜保护。
二、家务服务员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障碍——家务服务员被排除适用劳动法律
从《劳动法》到《社会保险法》,家务服务员均不是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对象。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不予调整。1994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直接指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六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务服务员间的纠纷仍在其中。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依然不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照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似乎家政服务员的工伤保险权利可纳入其调整范围。但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权利主体仅限于职工。即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对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以外的从业者提供任何劳动法律保护。
(二)学理障碍——是否由劳动法调整的四个考量因素
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长时间以来,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未纳入劳动法学的研究视野。在我国的劳动学说上,除史尚宽先生的 著作提到“家内营业者及其类似受雇者视同受雇人。另外,收容受雇人于家庭之内,对于其起居之场所设备、饮食等须加以注意,履行保护义务”[10]外,再没有为家庭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的学说主张。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史尚宽先生所指家庭雇佣实为工厂雇佣的变异,是工厂劳动在家庭完成而已,与本文所指的家务劳动相去甚远。在家务劳动日益重要,从业规模越来越壮大的当下,家务服务员权益是否纳入劳动法体系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1.劳动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的差距
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通说是“劳动关系说”。“法律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劳动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同样是也只能是劳动行为;并且,凡是劳动行为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法来调整。”[11]理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其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专门界定了“劳动”必须具备的要件:“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下列之要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非劳动法上之劳动);(3)为有偿的;(4)为有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12]其中,从属性和有偿性是该劳动最为重要的判断指标。而家务服务员工作明显具有劳动的从属性与有偿性的特征,劳动法将该种劳动行为排除在外的理由为何?
(1)劳动法调整的领域。
劳动法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国家为约束和制止资本家对劳动者肆意地压迫和蹂躏产生的。随着工厂劳动的普及而使雇佣关系成为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标志的“工厂立法”始,劳动法调整的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现代产业社会中的劳动关系是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生产为背景的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对应并受雇于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13]。而家务服务员被雇佣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生产,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其雇主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资本家,两者之间经济力量的悬殊亦明显较小,表面上具有家务服务员保护无须劳动法介入的假象。但是家务服务员的弱者地位仍然明显,随着历史进程的变化,劳动法调整的领域及劳动者所处的领域是否应当仅仅固化在经济领域,不为获取剩余价值或者直接获取剩余价值的劳动领域应否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将家务服务这种非正规经济纳入劳动法调整,是劳动法调整领域从经济领域延伸至非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狄骥认为,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都按照分工不同担当不同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14]。家庭服务是经济“车轮的油”,在这种非正规经济中,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也处在不同的社会职能分工中,家务服务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因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被排除。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视角,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生态”直接关系家庭雇主利益的实现,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提供债权报酬以外的保障,也是家庭雇主利益的必要保障。
(2)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
各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有所不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各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以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为基本劳动关系,我国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异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产业关系存在于产业经济中,在劳动法与商法、民法的共同调整下,雇员享有的是劳权,雇主享有经营权和产权。雇主对雇员的生活和实现再生产的负担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家务劳动仅能提供生活的便利。其次,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在我国劳动法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务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这两种主体范围实质是限制劳动法调整领域的结果。在非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时代,这两种主体论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且有偿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间出现了广与窄的差异。
2.劳动关系从属性与合同意思自由的融合
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即在于劳动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和集体合同等方式限制雇主的权利与行为自由而赋予劳动者特殊保护。与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实务判断不同,合理地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特别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尤为重要。由于个案判断的司法特点,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如美国在区分劳动关系与独立的合同关系时,考虑的九大因素,包括:控制的范围、是否是特定的职业、是否需要雇主的指令、该职业是否需要技能、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工作的市场、按时计酬还是按工作计酬、该工作是否是雇主固定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商业领域等[15]。综合这些因素,从属性或雇主的控制权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家务服务行业,一方面,报酬的最终支付者是家庭雇主,家务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上均受到家庭雇主的指派、管理和监督,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或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家务劳动的特殊工作地点、工作目的也要求家庭雇主享有更大的自由,包括招聘和解雇自由。特别是当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是照顾老人、小孩等与人相处、打交道的工作时,情感上的依存性不能接受强制的关系维持。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既无法照搬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能当然地交由私法主体自由决定。而是需要重新配置从属性导致的法律强制与特殊劳动必须赋予的意思自由,这是一项比较困难且复杂的工作。
3.公平就业与就业影响之间的博弈
确保家务服务员享有同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统一的法律保护,是达到公平就业最好的手段。多年来,家务服务 员在没有任何福利保护的情况下工作,成为虐待和歧视的牺牲品以及被剥夺了其劳动权。假如目前的情况持续下去,家务服务员则将开始寻求其他工作,从而会对那些在自己的家中得到护理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全部适用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一是雇主的特殊性——家庭雇主是否足以承担与其他雇主同样的责任。在家庭服务领域,雇主不是资本家,绝大多数是以工资作为生活基础的普通老百姓,很多甚至是身体病弱等弱势族群,难以负担等同于劳动市场的管理者责任。不切实际地将责任加诸如残障者及照护家庭之成员,其结果是导致需求者对家务处理方式的调整,减少对家务服务的需求。与经济生产不同,家务需求是一种弹性需求,而这种弹性需求的较少结果与经济萧条的结果一致,将导致劳雇双方均受到伤害。二是家庭雇佣的特殊性——经济成本与生活便利的博弈状态。与产业雇佣不同,资本家是用资本获取更大的利益,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购买劳动力是获取剩余价值的前提;而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是出于他们所带来的方便,过多的成本支出可能会驱逐便利的需求,因而减少这一部门中的就业。以新西兰为例,由于家政工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每一次家政工人的立法改革都会触动新西兰人敏感的神经:他们既主张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又担心过高的劳动保护会推高家政服务的成本进而会影响日常生活的舒适和方便[16]。
4.隐私保护与劳动监察之间的冲突
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性,如果不是家务服务员的人格独立因素,甚至很难将其与旧社会的主仆关系划清界限。权利社会的权利意识对家务服务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家务服务员的平等人格和工作关系区别于仆人的人格从属关系和绝对服从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的人格关系就促成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与产业关系下的劳资冲突相比,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冲突还存在隐私这一特殊因素。首先,隐私保护与就业歧视。出于对雇主的隐私保护,雇主在选择求职者进入自己的私人家庭时,具有更大的决定权,一般会基于性别、宗教信仰、身体状况、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和年龄因素进行考虑。其次,隐私保护导致劳动监察的困难。鉴于尊重雇主的隐私权和家务服务员的安全和保护权之间的矛盾,进入一个私人家庭对其生活和工作条件进行检查是困难的。考虑到它们无法像对公司那样对家庭和雇主进行监督,一些政府早已对家务服务员规则的实施保留了意见。在美国,家务服务员不能享有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劳动保护。美国在1938年到1974年间,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保护之外,很大的原因是,家务服务员需要在家庭工作,地点是私密空间,涉及雇主的隐私,所以不是政府调整的对象[17]。
三、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之现行方案与不足
(一)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与思路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三种:(1)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地方立法模式,包括2001年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务服务业条例》、2002年长春市政府的《家务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郑州市政府的《郑州市家务服务业管理办法》;(2)“家政服务合约”之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以《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为代表;(3)家政行业协会自律性规范模式,以《中国家务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务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为代表。该三种保护模式其实代表了调整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关系的两种思路:一是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增加员工制家政公司的比例,提高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比例;二是将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强制地确定为服务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定性,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现行方案之不足
1.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
在现行劳动法调整方式下,增加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比例,是提高家务服务员受到劳动法保护比例较具可操作性的方式,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然而这种思路关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就业,重点均放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将重心集中在“家务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方面,上述第一种地方立法模式与第三种行业性规范模式均是从家政公司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未关注家务服务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同时,全面发展员工制家政公司仍不能有效保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首先,员工与非员工身份差异必然导致家务服务员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从现实情形看,员工制家政公司不是家政服务业的主流,也不是家政服务业的常态。家务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如灵活性强、技术要求不高、流动性大等,决定了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公司制管理提供所有家政服务的行业,总会存在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提供劳动的家务服务员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现行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均未涉及家政工人直接与家庭相关自然人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情形就是较好的例证。这种发展员工制方式必然导致从事完全相同工作的家务服务员依照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员工制的管理仍然不能解决雇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所导致劳动者权益易受伤害的特点。事实上,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受到管理、指令、监督、服从的主体主要是家庭雇主,报酬的最终支付人也是家庭雇主。在家庭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增加家政企业这一主体,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宜之举,既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将两方关系变为三方关系,在承认自然人为劳动法上雇主的国家,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派遣形式,是各国法律全面控制和竭力约束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放在实际的雇主而不是在与家务服务员发生互动的劳务中间人身上。因为跨地域处理劳务纠纷的复杂性,外籍家务服务员通过派遣公司的方式能较好地保障其劳动权益。但是这一方式并不宜推广到国内的家务服务,这会导致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再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即使获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的权益,但根植于家务服务特殊性而所需要的特殊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的保护,仍然无法通过现行劳 动法体系得以实现。
2.民法调整方式保护家务服务员权益之不足
通过自由平等的劳动条件谈判,用平等的民法调整经济上地位不平等的雇主与雇员,雇员由此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很少的。不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具有明显劳动特征的家庭服务,就如19世纪末德国在制定、颁布民法典时,虽然学界和社会已经注意到工厂雇工需要特殊保护的现实需求,而立法并没有反映这一趋势和社会呼声。基尔克称《德国民法典》第616—618条为“一滴社会之油”。而杜茨认为,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18]。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劳动法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天然的不平等派,是劳动者权益的最佳保护屏障。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交由民法调整,如同工厂雇佣未进入劳动法调整时代,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一样,家务服务员的从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地规制,加剧了家务服务员的弱势地位,也加剧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严重失衡,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务服务员内部,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与非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之间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不平衡。
四、各国劳动法律赋予家务服务员权益的不同内容
在2010年之前,世界上不用劳动法对家务服务员进行调整的国家占大多数,特别广泛被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立法事实上将家政工人视同为民事法上的劳务提供人,其相关权利义务均主要按照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配置。例如,《柬埔寨劳动法》第1条之e项规定:该法律不适用家政和家务仆从,除非在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家政工人或仆从适用团结权相关规定。巴林1976年劳动法(第2条)将家务服务员以及类似的从业人员排除在该法之外。这种排除性法律规定是因为将家务工作视为私人性质。新西兰虽然将家务服务员视为雇主允许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该事故赔偿机制是社会福利网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工伤与非工伤一体化照顾的结果。由于家政服务行业在新西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私人问题[19],除最低工资外的其他劳动基准一般不适用于家务服务员,故不宜将其视为劳动法律调整家务服务员权益的国家。美国家务服务员被迫生活在很糟糕的生活条件下,很大部分是由于对家务服务员排除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的联邦工资和工时等制度的适用。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给予劳动法保护①,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制定家政工人公约并在很多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之后。虽然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保护意味着承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但形式不同,赋予的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调整包括两种模式:专门法模式和劳动法保护模式。其中劳动法保护模式又可细分为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保护,将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解释或修改适用于家政工人、劳动法专章模式、劳动法律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模式[20]。
(一)注重个别劳权与劳动基准
个别劳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等[21]劳动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制定强制劳动基准的方式予以实现。印度于2008年颁布了《家政工人(注册、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妇女和其他年轻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条件、防止剥削和人口拐卖。印度的一些邦政府采取了为家务服务员确定最低工资的一些措施,并将社会保障扩展到未组织起来的部门;突尼斯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展到家务服务员;阿尔及利亚法律为家庭工人提假、医疗保险和其他保护;2003年加纳《劳动法案》(第651号法案)对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给予了特别关注,涵盖了他们的报酬、工时、产假、雇佣合同的正规化以及其他事项。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保护家庭工人免遭虐待、恐吓和骚扰;摩洛哥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的立法法案,确定权利和保护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界定了根据一种家务工作关系应从事的任务:包括工资在内的雇佣待遇条件和可能的惩处。这些国家通过劳动基准对家务服务员的权益进行保障的范围主要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经济领域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基准有所保留。
(二)强调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以“劳工三权”为代表,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争议权等劳动者个人及所组成之集体所享有之权利[22]。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的松散和孤立,家庭服务员的集体劳权更加不易实现。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仅仅依靠政府采取强制控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在谈判机制成熟的国家,社会对话是一种更有效果和效率的方式。家务服务员的集体劳权为争取劳动权益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立法对其集体劳权的保护特别重视。例如,南非工会呼吁家政工注意自己的权利;法国与瑞士根据家庭工人的一项集体协议为家务服务员争取劳动权益,“从事一个家庭的家务或管理性质的任何人员,无论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被认为是一名雇员”;乌拉圭2006年便开始进行审议和改革劳动法和工人权利,强调社会对话的重要性,特别是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②;津巴布韦家务服务员目前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权利,而且成立了为他们利益服务的经注册的工会。
(三)劳动基准与集体劳动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很多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的个体劳权因种种特殊性予以例外和限制规定,而集体劳权极大地依赖成熟的社会对话机制的情形下,家务服务员得到全面劳动保护是最能体现公平保护也是最难实现的目标。1998年的巴西宪法将基本保障扩大到家务服务员。除其他条款外,家务服务员有权享有一种最低工资,带酬周休以及产假和父亲假。最近,巴西立法使家务服务员享有更多的津贴,包括带酬国家和宗教的节假日,30天的带酬年休假以及5个月的产假。除了在严格界定的条件下,还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该法律还对工时和定期检查做了规定,这些进展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对话实现的,包括全国家务服务员联合会的积极参与;阿根廷的新法案包括承认他们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他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产假、医疗保险、休息时间和享有体面工资权;美国纽约州2010年6月1日通过的A01470A号《家政 工人权利保护法》。该法案目的和理念是在纽约州为家政工人提供与其他工人同样的权利保护。具体而言,该法律废除了家政工人被排除在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之外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家政工人享有每周一天休息权和集体谈判权,该法还要求劳动部门研究家政工人集体谈判问题,建立跨机构联合工作制度,帮助家政工人和其雇主依法办事。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劳工公约也为家庭工人提供由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组成的全面劳动权益保护,包括核心劳动权利和基本就业标准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形式和内容的多元化
家务服务工作在不引人注目的非正规经济中运行,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劳动法规调整对象之外,使得从事这类劳动的人虽然劳动却仍然贫困,即便“弱者”仍然不能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法谚云:“破法律实要法律。”改变当前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的脆弱状态,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一)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从主体论向行为论转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以“劳动关系说”[23]为通说。但是劳动关系究竟是什么,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征,限定了劳动关系的范围,最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就成为一种典型的“主体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统一主体的“主体论”改变了同一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对劳动法上主体一视同仁,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是随着社会劳动的不断分化和延伸,主体论将一些具有劳动关系实质却不符合双方主体要求的对象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社会学意义上,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人,不区分劳动内容、劳动对象、劳动方式、劳动性质等,都可以称为劳动者。按这种理解,工人、农民、经营者、管理者、官员、企业主均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学上,劳动者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职业上有偿的劳动”[24]的人。根据这一单方标准,家务服务员无疑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我国的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规定非常特殊,在主体的限定上完全排斥自然人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而考虑的用人单位这另一主体要素,劳动者的性质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未依附于某一用人单位的家务服务员,不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如何给予“劳动者”的身份和待遇并纳入劳动法的范畴,是问题之根本。依靠简单的主体限缩或扩张无法实现该目的,毕竟正是因为主体论的逻辑推演导致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一个人提供服务或受另一个人领导并因此而获得报酬”[25]。这也是为什么史尚宽先生对劳动者的定义是“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的原因,其逻辑原点仍然在“劳动”行为上。跳出原来“主体论”的思维,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理论依据应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论”标准,一切符合劳动或劳动行为的活动均由劳动法调整。
(二)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律既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又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施行。劳动关系形式的多元化、新型化要求法律的调整方式也应当打破单一的格局。在范围上,从调整正规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到同时调整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在方式上,从给予所有劳动主体同等的保护到对不同的劳动主体给予不同的劳动保护。要么受劳动法调整,要么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之外,这种全有全无的模式对不同劳动者的不同劳动权益需求未作出立法上的回应,且这种硬性的“一刀切”不能照顾到劳动的不同特点而给予符合实际、可以实施的保护。在将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劳动的不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才能确保每类劳动者都得到最佳的保护。比如在德国,在对非全日制工作的一般规则下,制定有专门的《老年非全日制工作法》,减轻实践中老年人因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负担[26]。又如,国际劳工组织分特定部门和行业制定公约或建议书,如建筑业、港口、装卸业、海上作业、矿山业[27]的专门公约和建议书。我国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厂的普通工人,即便是对于在单位就业的公司白领、退休返聘人员,都不能起到很好的调整效果。对于单位外就业的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人员强行地纳入基本劳动法律调整,其效果自是不难预料。另外,针对实习学生、学徒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在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前提下,对劳动内容和劳动基准完全不同的特殊领域,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作为法律体系的补充,方能实现立体的劳动法律对不同劳动者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立法: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1.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其中,家务服务员劳动时间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持平,特别是立法面临着差别规定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挑战。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的海事劳工公约表明,衡量特殊工人类别的工作时间可以有一定的调整,如通过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方式。又比如要充分考虑家务劳动监察的特殊性。家务工作场所为家庭这一特殊性,为劳动监察程序与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一些前置程序,如家庭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劳动监察是非常有益的。2.特殊的劳动保险规则。工伤保险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交付主体、交付程序、工伤赔付程序、补偿内容均要做一定的调整。3.特殊的集体劳权规则。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场所的分散和雇主力量分散导致双方的结社权及谈判自由均不易实现。目前,一些地方 组织了家务服务员行业工会,但并未组织雇主协会,工会起到的是与社会对话的作用,而不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团体之间的协商、谈判。所以,家庭雇主联合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在家务服务立法中需要特别考量。
注释:
①请参见国际劳工局:“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报告四”,ILC.100/IV/1,各国法律的保护内容重点部分,如未特别注明,所采国家立法例均参考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