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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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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国外经验;困境

1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及其政府政策激励瓶颈问题探讨:以保定光伏产业为样本

1.1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相关问题探讨

第一,国家与地方稳定的新能源消费市场并未形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消费市场支撑,而现阶段受到国外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市场受到严重影响,新能源产品需求订单大幅减少,给我国新能源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第二,政府新能源产业管理体制比较分散。新能源行业的领导和管理又分属于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协调和指导,这样的管理机制既不利于新能源开发体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出台统一的政策措施。

第三,新能源产业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在国际光伏产业中进行对比和定位,河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依然是材料、销售市场、关键设施三头在外的产业格局。生产光伏电池、电池组件等所需的高纯度硅料进口还是占有很大比重。多晶硅生产的很多核心技术被国外垄断,产业的关键设备依然依赖进口。研发科技的滞后,不仅使一些具有市场前景的新能源技术难以实现产业化发展,也制约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缺乏明确的新能源行业规范。光伏产业中缺乏明确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缺失,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光伏企业的参差不齐,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是良莠不一,各地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的情况十分突出,光伏市场呈现无序发展的情况,这无形中也给光伏产业带来了隐患。

1.2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政府政策激励问题

第一,结构性缺陷:缺乏完整专项的产业规划。《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出台,为河北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规划了蓝图,但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之上应当还有完整的专项规划,我省现在“新能源专项规划”体系中仅仅只包含了风电与生物质能,从结构上看显然是不完整的。

第二,内容性缺陷:目标依据、原则规定、研发战略、政策手段。一是政策内容中发展目标的制定缺乏依据,战略规划缺乏预见性。二是政策规划中的原则性规定较多,政策手段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三是政策内容中技术创新与研发投入不够,缺乏研发战略具体设计。四是政策手段缺乏规范设计与组合,而对于宣传教育手段体现不够。

第三,配套性缺陷:大量综合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我省配套政策许多还没有完全落实。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国家政策激励体系中除详尽而科学的战略规划之外,还有着大量综合配套政策落实和出台。与此同时也明确了相应政策具体配套措施应该紧跟落实到位。

2 发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经验借鉴

2.1 发展模式

命令控制。在英、澳、德、西班牙等国,他们国内的垄断性能源企业,主要是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价格计算规则,收购可再生能源产品。以色列政府强制要求开发商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经济激励。众多发达国家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电价。在德国等多数欧洲国家,政府采用固定电价的政策,规定风电:9~10欧分/kWh;光伏发电:45.7~57.4欧分/kWh;生物质能发电:10.5~15欧分/kWh,均保持在常规能源发电成本之下。

财政补贴。主要包括投资补贴、产品补贴和用户补贴。希腊、瑞典、印度对投资项目分别是30%~50%、10%~25%、10%~15%的补贴,荷兰对个人投资风电补贴20%,美国对风电补贴1.7美分/kWh,为期10年,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补贴20%~60%。

税收优惠。印度政府规定进口风机整机25%关税,散件零关税;美国风力发电实施1.7美分/kWh的生产税抵扣;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免税;丹麦对个人投资风电免征所得税;瑞典、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强制征收电力税,分别为1.99欧分/kWh和0.13欧分/kWh,从而使企业选择新能源燃料。

市场产业化。美国、丹麦、德国、西班牙、英国、印度等国设置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进。丹麦政府累计投入了20多亿欧元的研发经费,支持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风力发电设备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2.2 发展经验

以上列举的发达国家新能源发展模式为河北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河北省的新能源发展路线必须根据本国新能源的发展阶段,合理制订规划,定制明确而具阶段性发展目标。同时省内各地区能源结构、政策导向和发展趋势有所差异,我们应明确重点,差异发展。新能源的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多方鼓励,以经济激励为主。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规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新能源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开辟绿色通道,并且在全面促进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和经济犯罪的出现。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利用各种方式支持新能源设备制造与技术创新。

3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探究

3.1 政府政策激励

财政补贴、收费政策。关于财政补贴政策,建议通过以下措施建立系统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第一,根据新能源不同产业的实际状况,制定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目标;第二,定位河北省新能源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具体的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和可操作性的细则,细化地方政府预算支持新能源研发、商业推广及对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操作规程,将相关财政补贴计划规范地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三,细则中应视发展阶段给予不同力度的投资比例,按发展进度安排由多到少的合理财政补贴额度;第四,明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接受补贴者的义务,如资金用途、不得随意放弃研发或生产,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后应达到的经济和技术目标,研发或生产失败如何处理等。

税收减免政策。建议河北省新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的建构,需注意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利用税收杠杆对使用新能源的主题进行税收优惠的同时,注重对传统化石能源利用税收进行消费限制;二是注意选择多种税收的手段方式配合进行激励;三是税收手段要和其他不同手段配合使用。具体包括:制定鼓励新能源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对从事符合发展规划的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为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服务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多元化融资政策的设计。一是建议成立专项新能源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对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省政府设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建议推动与商业化银行合作,打造绿色银行概念,提供绿色贷款,发行绿色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品种和创新抵押方式,加大对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选择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3.2 技术创新

我省政府应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强风力发电设备核心制造技术的研究;加强开发与建设相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和产品,利用新能源全面解决建筑耗能是新能源利用的重要发展方向。加强生物燃料与垃圾燃烧发电技术研究,充分利用新型的生物燃料动力,逐步替代化石燃料的利用;加强潮汐发电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河北沿海潮汐资源。

培养人才、稳定队伍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人力基础。一方面,要加快引进人才,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还要加快培养人才。要与本省的主要大专院校建立联系,有计划地培养新能源专业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改善人才成长环境。

3.3 市场保障

优化新能源发展环境,拓展消费市场。我省可以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给予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参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生产的企业略微赢利,促使企业更积极地投入到可再生能源产业。

强力推行公用设施、设备新能源、建筑使用消费新能源政策。建议推广保定经验,出台分阶段逐步全面推广河北省各地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建筑等使用新能源的相关政策。

强力推行新能源政府采购。建议以政策的形式明确对新能源产品采购范围。明确将新能源电力列入各级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清单,将新能源技术如地热能技术、太阳能技术结合到新建筑物的建设中,以及优先考虑在生产或运输等环节使用新能源的供应商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样政府采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涉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在价格上的障碍,以调动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建立规范的新能源技术标准与产品认证体系。建议以政策形式尽早出台各个新能源产业的行业标准,建立新能源相关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和新能源产品认证体系,建立严格而具体的新能源市场准入的规则与制度,规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力争为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的新能源市场环境。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政策;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新能源概念与范围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人们开始意识到能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的遏制作用,以及化石能源使用带来环境恶化的严重后果。对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担忧迫使人们开始关注替代能源的发展。新能源一词是1981年8月联合国在内罗毕召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提出的,会议对新能源进行了界定,即“新的可更新的能源资源。它可以通过新技术和新材料加以开发利用,而且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对环境无多大损害,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

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范围基本一致,较有争议的是核电和大型水电的归属问题。有些研究认为,由于水电技术已较完善,而且大型水电对生态环境影响范围广,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核能中,核裂变技术已被人类大量应用,而且核废料及发电过程的环保任务艰巨,不应属于新能源。总结现有研究文献,已形成共识的新能源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大型水电除外)和尚处于研究阶段的核聚变。

二、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对新能源领域的研究较早,目前涉及新能源产业政策的文献也较多。为体现不同发展时期产业政策的对应性,以下按新能源产业链延伸顺序进行政策综述。

(一)对新能源研发阶段政策的研究

Hillring(1998)认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技术至关重要,而政府可以在其中发挥关键,通过支持研发、鼓励信息传播、制定有效的行政政策和经济刺激等措施,促进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Graham等(2003)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政府应加大对技术、设备研发和信息交流等环节的财政投入和补贴。

Martine等(2006)用市场模拟的方法对欧盟的新能源技术进行了考察,认为政府投入将有助于风能与生物质能快速发展,并通过预测模型得出,政府在技术领域的投入将使每单位新能源电力(RES-E)的价格将下降1~8美分/度。Taichen Chien等(2006)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分析了可再生能源使用对技术效率提高的作用。

他们认为,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会增进经济体的技术效率,相反,增加常规能源的使用会降低技术效率,而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政府政策的促进作用至关重要。从研发阶段的文献来看,研究者普遍认为技术的突破是新能源能否得到快速发展的关键,而且,研发阶段是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领域。

(二)对新能源生产阶段政策的研究

Lawrence和Stanton(1995)对新能源的外部性进行研究,认为新能源的政策应以公共利益为核心,通过减免除税费征收和适当补偿使新能源的生产成本能分摊到所有能源产品中。Wiser(1998)指出由于在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到产业具体的融资过程和产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融资受产业政策的影响很大,政府可以采取财政保障等措施以减小产业投资风险。

Rave(1999)认为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需要一个理解的过程,建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而国家对能源的需求和相关的环境政策可以引导各类投资市场的形成。Catherine等(2004)对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成本进行了研究,提出通过价格竞标来争取发电合同的政策,不仅可以获得必要的投资启动资金,还能促进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并逐步降低生产成本和电价。

Reiche和BeChberger(2004)总结了欧盟若干国家成功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应用的条件:对投资者的长期规划保证,对不同绿色电力技术的回报,在电力供应系统(电网延伸,良好的接入条件等)领域的巨大努力以减少当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抵制等。

(三)对新能源市场化阶段政策的研究

新能源市场化阶段的政策研究涉及收益分配、产品定价、消费补贴等多方面。Cheri等(1997)对促进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可再生能源加速发展的一个有效措施――系统效益收费(SBC)的分配途径进行了研究。Suani(1999)分析了生物质能利用中存在的障碍,认为促进生物质能发展最根本的政策是将外部性引入到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中。Soubbotina等(2000)提出丹麦风电发展速度变慢的原因之一是对于未来财政激励机制的不确定性的顾虑。Berry(2001)对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欧盟成员国经验进行总结,探讨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施模式和具体措施。

Niels和Anne(2003)认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经费补贴政策,如风电机安装,以实现其设备容量和总产出率的有效放大,可以减少其市场化的价格阻力。Langiness等(2003)介绍了美国各州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特点,并针对风电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现进行了评价。Morthorst等(2003)对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Ryan等(2006)研究了政策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若干因素,包括总体原则和各种设计选择,认为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应保持长久性和动态性,随时间逐渐增减并加强责任落实和有效监督。

(四)对新能源政策效果的研究

Daryll(2000)研究了政策的实施对生物质能产业的影响,并运用POLYSYS模型研究农业与其它因素相互作用后对生物质能产业以及当地经济的影响。Nwaobi(2004)以尼日利亚为例,建立了一个分析减排政策对经济影响的一般均衡模型。Weidou等(2004)对中国现有的能源供应和消费政策进行了反思,认为现有政策无法保持中国社会和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和建议。

Lewis(2006)研究了国家和地方政策对全球风轮机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回顾不同国家在国产化大型风轮机制造业发展中所走过的道路的基础上,研究了建立风电产业之后的推动机制,表明将稳定的风电市场支持政策与国家风电专项激励政策相结合,便有可能在当地建立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产业。Vera等(2007)认为要达到社会、经济、环境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国家能源指数体系,更好地帮助统计学家、政策制定者分析3E(能源、经济和环境)的有关问题。

Pablo del Rio,Unruh G(2007)分析了西班牙风能和太阳能产业发展的优势和劣势,提出国家应该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三、国内研究

我国学者有关新能源领域的研究较早,但“新能源”一词使用频率较少,“可再生能源”出现较多。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可分为两部分。

(一)介绍国外新能源产业政策

随着我国开发新能源进程的加快,有关新能源领域的政策研究开始增多,起初单纯介绍国外新能源政策的文献占很大比例。戴炳然(1981)对欧共体的新能源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丹东(1981)的《日本怎样寻求新能源》一文,介绍了日本政府的“阳光计划”以及“新能源综合开发机构”的情况。

曹文伯(1983)发表了国外开发利用新能源的一个途径――发展甜高粱生产,较早地介绍了国外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情况。过启渊(1985)介绍了当时美国新能源开发战略,认为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使全部能源消费量三分之二来自石油和天然气的美国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因而美国不但加快了国内能源资源的勘探与开发,而且开始重视新能源的开发。

周文超(1987)介绍了美国新能源工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在石油危机的影响下,当时新能源工业成为美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并对加州能源委员会的成立及新能源技术进行了介绍。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增多引起的温室效应和酸雨,使得欧洲国家对新能源的开发日益重视。

李水清(1994)介绍了英国发展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战略。张正敏等(1999)介绍了国外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经验及措施。吴中华(2000)介绍了日本在彻底推行节能的条件下,推广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2000年德国通过了一项新能源法,在较短的时间内,相关政策对降低太阳能光电并网发电的成本起到明显的作用,孙颖等(2003)发表了《德国新能源经济法及其对该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影响》,对德国为鼓励新能源发展而实施的新能源法进行了评价。盛立中对2005年美国总统签署的能源政策法案进行分析,此法案已成为正式法律,明确了美国能源 “节能和洁能”的主攻方向。王培(2008)介绍了美国、法国、荷兰等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大量的补贴政策。

(二)我国对新能源产业政策的研究

随着我国能源结构问题显现,我国针对新能源的研究开始出现,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1.20世纪80~90年代。20世纪末我国学者对新能源的研究成果大多限于新能源的概述层面,深入分析的文献较少。乐如良(1985)对新能源发展的必要性及新能源设备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有些文献涉及对新能源领域国际合作的研究,例如,石定寰(1989)呼吁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强调要加强国际合作。90年代以后,关于新能源的研究开始增多。

朱世伟(1990)的《我国新能源发展战略》在对我国发展新能源历史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当时我国发展新能源战略的框架。尹炼(1993)认为我国是基本以煤为单一能源结构的耗能大国,必须从战略转移的角度来看待21世纪新能源的前景和意义,并应及早做出相应的决策部署。

陈文七(1997)对我国新能源的投资市场做了分析。90年代末,可持续发展的兴起对新能源领域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新能源与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文献开始出现,例如,余善庆(1999)从我国能源资源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开发新能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略的需要。对新能源地区性发展的研究也开始出现,李昌善(1986)对内蒙古生物质能的利用提出了建议。王翊等(1986)对沿海地区新能源开发进行了研究。

王忠宏(1995)分析了甘肃省南部地区无油、缺煤、少电的劣势,提出应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实际出发,加大新能源开发利用。陆得彬(1996)以浙江省新能源发展为例,认为国家应该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

2.21世纪以来。21世纪的十年是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研究比较集中的阶段。第一,将新能源政策研究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任德新(2001)分析了美国的新能源政策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政策领域的建议。樊杰等(2002)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特点和实现过程进行了分析。唐恒等(2003)对我国新能源领域专利技术的情况及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报告”课题组了《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了《我国能源供求中长期发展趋势及可持续发展战略》。

2005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十一五”能源发展思路和战略重点》中,新能源日益得到重视。2006年中国科学院能源战略研究组出版了《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专题研究》,报告对我国新能源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新能源发展战略和建议。在资源和环境制约日益增强的形势下,我国现有能源价格、投资、财政、税收和环境收费等许多政策领域需要调整或改革。许多研究机构已经开始了有关能源税的研究。

2006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对我国能源税、机动车燃油税、碳税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正向推动”和“逆向限制”结合“交叉补贴”的财税政策框架,即通过对化石能源加大税收和清洁能源给予税收优惠的方式,抑制化石能源使用和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研究认为碳税等实施可能促进国内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课题组也对能源税收政策进行了研究,2007年针对我国能源税收体系缺陷提出了税收政策改革的一些建议。

第二,对具体的新能源产业进行了深入研究,随着对能源与环境问题的重视,我国新能源产业蓬勃兴起。唐振华等(2005)针对我国能源供应的紧张和化石能源储量的不足的现实,提出发展新能源逐步替代化石能源的建议。牛微等(2005)分析了我国在太阳能、水能等领域发电技术现状及发展情况,苏明(2007)对发展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领域的财税政策做了深入研究。最近几年,对新能源汽车和光伏电池领域的研究开始增多。

欧阳明高(2006)认为我国的资源和能源状况适合发展新能源交通动力系统,并提出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策和建议。李金津(2008)认为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和汽车消费国,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对夺回市场主动权,同时对保证国家安全、降低能源风险具有特殊意义。

万钢(2008)对当前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模式进行了探讨。方海洲等(2009)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正面临诸多困难,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强有力工具。我国在光伏领域发展较早,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相关研究明显增多。陈庆春(2009)认为太阳能在中国的高普及率和高替代潜力,尤其在经济危机发生以后,新能源战略更具现实意义。吕天文(2009)在对新能源产业的研究中,分析了光伏产业的有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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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汽车新能源;汽车节能;节能技术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3.054

1 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进步,汽车行业也得到了大力发展,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中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增大了能源的损耗,油品燃烧所产生的废气被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增大了空气污染的速度。采用新能源代替油品消耗,能够节省大量的石油资源,同时在汽车的尾气排放治理中也取得了理想的成绩。因此新能源汽车应用得到了高度重视,各大汽车生产企业在对产品进行设计时,也会重点考虑在使用中新能源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燃烧,为汽车行驶提供动能。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压缩混合气体,配合汽油使用后能够为汽车行驶提供充足的能量,同时也减少了汽油的损耗量,混合气体在压力作用下进入到燃烧装置中,被点燃后所释放出的能量可供汽车行驶运行,并且这样的环境下所进行的动力传输形式更合理,不会造成使用隐患问题。检测汽车排放尾气中的成分,可以发现仅仅有少部分氮氧化合物,排放量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新能源汽车是采用混合能源供应形势来实现动能转换的,由国外传入到我国,今年来发展迅速,已经能够实现自主研究,在国内大型汽车生产厂家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由于汽车的供能形式发生转变,在燃烧技术上自然也有明显的变化,充分运用HCCI模式,能够在基层中形成稳定的传输体系,在燃烧气体被传输前,就已经进行了压缩,提升混合气体的浓度,这样在启动的瞬间动力能够达到甚至超过单一油品功能标准,内燃机中的传输流程有所增加,但燃烧以及动能传输的时间却并没有增加,这是新能源汽车中独有的优势。

2 新能源汽车的节能技术应用

2.1 混合动力汽车

电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在汽车设计生产环节得到了大力应用,处于清洁自然能源,混合动力是新能源汽车中常见的能源供应形式。通常情况下是将多种能源混合应用,汽油、天然气以及电能。这样的功能形式下将汽车不同区域的能源需求详细区分,虽然是混合动力,但燃料仍然是独立存储的,同时功能达到汽车的形式能量需求,在这样的供能形式下汽车得到了稳定的动力,能够满足各类行驶需求。燃烧油品不但行驶成本增大,同时也会造成排放尾气中污染物质含量超标。新能源汽车行驶中只燃烧少量油品,结合电能共同使用,这样在总的能量输出上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石油资源。电能存储需要蓄电池的参与,设计阶段对蓄电池的使用年限进行了严格的检验,避免汽车更换的废品造成环境污染。汽车驾驶人员可以自由的切换供能形式,在电能与油品方面,人群基数较大的市区内应用电能,这样就不会排放出尾气,在路面状况比较复杂的野外区域应用汽油供能形式,能够节省行驶时间。

2.2 电动汽车

风力发电以及太阳能发电技术逐渐的完善,使得电能成为新能源汽车设计阶段首要考虑的,电能汽车产品也逐渐增多。以电能为消耗能源来实现汽车行驶供能需要对车载蓄电池进行设计,尽量在满足蓄电需求的前提下减小体积,这样汽车的外观设计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系统内部电能被转换成为动能,带动发动机设备运转,汽车达到了行驶的能源供应标准,进而驱动行驶。随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以及使用数量不断的增大,城市内也建立了大量的充电站,可以为汽车的蓄电池补充电能。电动汽车可以做到零污染零排放,这一点是柴油以及汽油汽车所不能实现的,所补充的电能也由清洁环保的方法所生产出来,符合能源可持续发展理念。目前的设计生产技术能够达到合理的充电间隔时间,并且动能也完全能够达到行驶需求标准。不过电能汽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缺点,蓄电池部分的体积大重量大都会影响到汽车行驶速率,并且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反复充电一段时间后,需要更换新的电池装置,增大了使用阶段的成本投入,相信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上述问题都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解决。

2.3 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是通过气体燃烧反应来为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与传统的功能形式不同,在使用阶段会将预存的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相互结合。这两种气体混合后得到的气体具有可燃性,被点燃后所释放出的能源补充给电池,使电能永远更持续长久的能量,解决运行使用解读所遇到的不合理问题。这种功能方式中所产生的尾气排放仅仅是水分,并不会产生污染物质,符合汽车节能设计理念。采用该种供能模式的汽车需要安装蓄电池,氢气存储装置,运行使用的成本较低,但这些基础设施的安全所占有的体积比较大,限制了对汽车外形的美观设计,该技术目前正在全面研究中,仅仅在小范围内投入使用,完全研究成功后,必然能够代替传统功能模式,成为新能源汽车的未来发展方向。

3 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中的建议

面对新能源汽车对我国发展带来的好处,政府需要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道路中起到主导作用,通过宏观调控来整合国内有限的资源,从而高效的发展我国新能源技术。从新能源汽车节能方面进行突破,避免在传统汽车发展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同时在我国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鼓励国外投资者对国内的汽车企业进行投资,增强与国际一流新能源汽车厂商的技术交流,提升世界影响力。

4 结语

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对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通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以大幅度缩小我国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之间的差距。随着国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不断加大,我们应积极响应,通过自主研发与整合资源,切实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鹏,孟宪臣.浅谈未来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发展趋势[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2).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低碳经济;政府

中图分类号:F1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150-02

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担忧。近二十年来,各国政府就减少环境污染、遏制气候变暖等问题不断进行谈判、磋商;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又把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作为实现经济复苏的重要支点和推进能源创新、抢占经济制高点的国家战略。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背景

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首先,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其次,过多过滥、粗放式地使用资源,单位能耗与单位资源耗量过高,资源枯竭进一步加深。再次,发达国家迈过了以使用高碳能源为主要动力的发展阶段。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

发展低碳经济是全球性的共识与探索。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途径,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该“路线图”对全球迈向低碳经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世界环境日”( 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对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12月7日的哥本哈根峰会意在制定新的全球行动协议,应对气候变化。

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碳减排的刚性约束目标,发达国家加快了对低碳经济的前景规划和发展速度。2007年,欧盟首脑会议提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水平减少20%~30%;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气候变化草案》;日本2008年颁布了《构建低碳社会的12方略》。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道路,希望通过发展新能源技术和建立碳交易市场,力图打造低碳技术的竞争优势。

随着发达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变进程的推进,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参与全球气候保护,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的重要性。2008年9月举行的首届非洲碳论坛,举办了碳投资交易会和加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会议,力图为非洲国家寻找更多机会争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国2007年6月正式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今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确定,政府职能指导下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凸现了今后环保工作的积极意义与重大责任。

三、低碳经济下的政府环保策略

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它意味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1.建立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体系。(1)制定和实行低碳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制定和实行低碳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加大财税对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的支持。(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实施,着手制定气候变化法、工业节能条例等。

作为环保部门,在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要制定一系列以减排为核心的的节能、循环利用及环保政策,如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试点工作,做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探索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2.以节能减排为抓手,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一是采取严格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生产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总量。三是优化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两高两低”产业;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向产业链高端集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四是优化产业层次,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建设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彻底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2)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做好钢铁、石油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工程。切实落实好工程、结构、管理三大减排措施,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钢铁、石化、电力等行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3)加强环保执法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完善、强化节能减排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构建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突出节能减排指标的刚性约束力,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4)以低碳经济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作为标准,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要求作为考核的原则,对现有的企业、新生企业在生产等环节,按照绿色技改的要求推出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推行绿色技改。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

3.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科学、战略与政策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低碳经济下资源再生体系。突出抓好资源综合利用,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积极创建一批融生态产业链设计、资源循环利用为一体的低碳经济园区,合理规划园区企业结构,将原料生产企业和初级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企业有机组合、相对集聚;推进物质和能源流动转换,拓展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空间。

建立社会废弃资源的回收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废旧资源的多回收利用与再制造,少填埋少焚烧,解决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从而推进城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5.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构建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加大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依靠技术进步不断降低利用成本,切实解决新能源发电上网难题;加快研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第四代核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多途径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其在能源中的比例,使之成为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的重要补充,成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发展户用沼气,生产生物质原料,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推进利用秸秆等物料发展乙醇制造工业,在解决春、秋两季秸秆焚烧环境污染的同时,为汽车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打开绿色通道。

6.用低碳环保理念规划和建设城市。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和生态环保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增加碳汇,为推动低碳重建提供环境承载;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动绿色交通、建筑节能等,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最低的生态成本、最小的资源代价科学重建、科学发展。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江苏省政府已出台政策要求十二层以下新建住宅强制安装太阳能,到2010年,新建住宅要全部达到50%的建筑节能标准,诸如这些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的政策值得推广。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提高燃气普及率,加快实现公交车的燃气化;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为机动车环保准入、环保管理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总结范文第5篇

从能源的角度来看,中欧能源合作与欧盟同俄罗斯或中亚等地区的合作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欧盟和中国之间并不存在“消费者一生产者”的关系,相反,两者目前甚至还在为保障各自的经济增长而争夺有限的能源资源。然而,气候变化给未来世界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成为中欧能源合作的基石,中欧能源合作更多是探讨欧洲如何帮助中国调控其对能源的需求,从而降低其给世界气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减少双方在能源供应上的压力和竞争。本文旨在梳理中欧能源关系的缘起以及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介绍中欧能源合作开展的关键领域,分析合作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挑战,并为中欧能源合作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能源安全气候变化中欧能源关系中欧能源合作

中欧关系自1975年建立以来已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早期,中国与欧共体的互动基本上都是围绕贸易关系而进行的。在布伦特兰报告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前沿政治议题,中欧环境对话才正式展开。1995年,欧洲委员会首次发表公报,表达了为中欧关系发展制定长期政策的需要。该报告肯定了中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但也明确指出到90年代中期中国的能源消耗仅次于美国,已成为环境、人口、健康等国际议题讨论不可或缺的一员。因此,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同中国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之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间的联系已逐渐受到重视。

气候变化有时被各国决策者称为“威胁叠加器”,即如果不加干预,气候变化有可能通过改变天气常态而导致大规模的干旱、作物减产、江河基床下陷,并迫使部分人口迁徙,形成“气候难民”,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或武装冲突。令人欣慰的是,在气候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的意愿要强于传统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确实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对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能源的角度来看,中欧与欧盟一俄罗斯或欧盟一中亚等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欧盟和中国之间并不存在“消费者一生产者”的关系。相反,中欧甚至还为保障自身经济增长而互相争夺有限的能源。因此,中欧能源对话与合作更多是探讨欧洲如何帮助中国调控其对能源的需求,从而降低其给世界气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减少双方在能源供应上的压力和竞争,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成为中欧能源关系发展的推动力。

一、中欧能源关系的缘起与发展

(一)1981―2000年:寻求共同基础

能源是中国和欧共体(欧盟前身)开展科技合作最早的领域之一。早在1981年,中国国家科委代表政府与当时的欧共体能源总司就开始了接触和交流。中国开展中欧能源合作的目的是了解欧洲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借鉴欧洲的经验和教训,研究中国的能源战略问题,为中国的能源发展服务。节能培训班是中欧能源合作使用和交流的内容之一,而有关能源发展的政策性研究则是中欧能源合作的另一项内容。此后十多年间,中国国家科委和欧共体共同成功举办了近二十次能源技术和发展政策的研讨会,这对中欧能源技术知识和政策方面的沟通、促进中欧能源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中欧能源技术合作示范项目不多。1985年中国国家科委和欧共体能源总司共同确定和支持在中国浙江大陈岛上建立了分散能源系统、风力测试站、太阳能电池供电的电视差转站和地面卫星接收转播系统。在开发天然气资源方面,中国主要是应用欧方的技术对北部以陕甘宁盆地为中心的地区进行了勘探、钻井、气田开发的技术研究和盆地模拟试验。此外,“中欧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为南京被服厂提供了能源管理、数据采集、计量、温度控制和变频调速的欧洲先进设备和技术系统,达到了降低能耗和料耗、提高产量及能源管理水平的目的。

1996年,中国国家科委徐冠华副主任与欧盟委员会能源委员帕普蒂斯(PAPOUTSIS)签署《中欧能源合作联合声明》,提出成立能源合作工作组。这个工作组主要负责协调和管理中欧官方支持的能源合作项目和活动,成为中欧开展能源合作交流的主要官方渠道。中欧在1998年和1999年召开了双边关系中最早的两次峰会,从而为更广泛的政治对话打下了基础。90年代末,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为与中国达成关于和平利用核能源的协定,开展了多次会谈。

2000年,欧洲能源技术促进网(OPET)向中国开放,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和浙江能源研究所分别与欧盟签署合同成为(OPET)中国联系成员,通过这两个单位,中国和欧洲的能源技术信息相互沟通,促进了双方的交流。同年,在能源合作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上,中欧着重讨论了制定中欧能源与环境合作计划的相关事宜,双方同意把计划的优先合作放在清洁煤技术、天然气综合利用、提高能效(节能)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合作交流的方式包括政策研究、人员交流、政策和技术研讨会、人员培训、技术考察以及可能的技术示范和转让。

虽然欧盟委员会早已指出,强化同中国之间的科技合作伙伴关系十分必要。上世纪90年代末,中欧也签署了《中欧科技合作协定》,为合作建立了永久的合法性基础。但总体而言,在这一时期中欧能源合作仍较松散,对于强化合作的必要性还未形成充分的认识。

(二)2000-2005年:对中国发展的关注

由于中国的能源需求高速增长,欧盟逐渐开始关注这种增长对欧洲能源安全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应对这种影响。

2000年,欧盟委员会表达了自己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能源政策的关注。欧盟委员会强调,这些国家有必要考虑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景,同时指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将有助于减缓这些国家目前能源利用不良趋势的发展。

此后不久,中国公布了“十五”规划,首次提出了“能源安全”的概念。该计划指出,为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须加强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同时,该计划又提出要实现中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但2001年9月召开的中欧峰会并未提及以上规划,也未就缓解中国能源利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问题达成共识,仅强调了加强双方在环境和能源方面的部门间合作。在《2002-2006年关于中国的战略文件》中,欧洲委员会讨论了将中国纳入欧盟的能源环境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可能性,提出尝试优先考虑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技术转让、清洁燃煤、天然气、核裂变、可替代性能源技术,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应用等项目。然而,欧盟并没有对这些项目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2003年,欧盟与中国联合启动了副部长级环境对话。中欧能

源与环境的联合项目(EEP)也在同年展开,欧盟预计投资4500万欧元。项目内容包括发展中欧产业部门在中国能源市场中的合作、依据国际标准确保可持续发展,以及为推广新兴科技资助中国国内的可行性研究等。2004年至2008年间,在该项目框架下中欧召开了26次研讨会,而合作也扩展到了包括生物能源、农村电力供应、近海风力发电等诸多新领域。

(三)2004至今: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长,欧盟在政治上已开始将中国视为“战略伙伴”对象。在2004年召开的第7届中欧峰会上,中欧就和平利用核能签订了研发合作协定,这成为推动中欧伙伴关系建立的里程碑。

2005年的中欧峰会最终促成了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的建立。这一关系旨在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内的政策对话与实践合作,有力支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与《京都议定书》的相关目标。此后,欧盟理事会下设交通、通讯和能源司同中国科技部就两项行动计划达成了协议:一、清洁燃煤行动计划,协助中国开发和应用欧洲清洁燃煤技术;二、推动中欧间的产业合作,在中国推动能源节约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中欧已经开展的技术合作包括节能、环保与可再生能源、清洁燃煤、甲烷回收、碳捕捉和储存技术、氢燃料电池、电力生产等六大领域。2006年2月,中欧就以上目标签署了理解备忘录。实践证明,中欧伙伴关系的建立已经催生了一系列新方案。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

2006年末中国公布了“十一五”规划,计划以煤炭行业为基础,目标包括优化国内能源产业、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所面临的能源紧张状况,以及限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2007年,欧洲理事会也设定了针对欧盟本身的诸多气候目标,如欧洲各国同意削减现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0%,如果其他发达国家能承诺做出相应削减,欧盟可考虑将削减幅度提升至30%等。除此之外,欧洲投资银行承诺向中国国内气候变化项目提供5亿欧元的贷款。

2007年8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为了实现规划目标,中国与欧盟协议决定在2020年前成立一个中欧清洁能源中心。此外,相关动议还包括建立一个总投资280万欧元的中欧清洁开发机制促进项目。

在2009年5月召开的中欧峰会上,双方同意加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并就设立中欧清洁能源中心发表了联合声明。一个月后,首次亚欧能源安全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该会议重点关注增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低碳技术的开发、转让和交换,以及在广泛的能源安全政策领域内加强技术管理等。此外,中欧还决定加强在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的政策对话与合作。然而,本次峰会的最大成果莫过于签署了关于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框架谅解备忘录。

近几年来,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最大的风轮机和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国,且正在大力推动核反应堆的建设,以进一步发展本国的核工业。然而,中国煤炭消耗量的迅猛增长却也引起碳排放的同步增长。目前在中国的节能和环保技术水平仍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环境保护形势反而有恶化之势。事实上,中国国内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相关技术迅速普及的前景并不容乐观。中国在上述领域的快速发展致使欧盟开始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在绿色科技市场的领先地位。例如,欧盟理事会的2020年战略将中国定位为其在“绿色能源开发”领域的竞争对手,并呼吁欧盟采取措施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该论调与之前“迈向欧洲能源新战略:2011―2020'’的总结性文件内容有所冲突。从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正日益被视为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领先地位的挑战者。

二、中欧能源合作开展的关键领域

在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中欧技术合作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是促进中国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和“近零排放燃煤”技术的发展,同时努力降低关键技术的成本,并促进推广和应用。如果“近零排放”能够取得成功,那么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在未来将对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的二氧化碳减排做出巨大贡献。更重要的是,碳捕捉与储存技术本身还可能将二氧化碳转化为一种富有价值、可以交易的副产品。另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处于仅次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和清洁燃煤技术的地位。

(一)碳捕捉与储存技术

2006年10月,欧盟与中国在合作伙伴框架下就具体工作方案达成共识。方案致力于提升能源利用率与节能、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掘和利用沼气资源、开放氢能源和燃料电池、加强相关的能力建设等工作。此外,该方案还强调将“近零排放”技术的开发与示范作为中欧合作的重点。

2007年,中欧决定实施两项可行性研究,从而揭开了“近零排放”计划的第一阶段。此后,中欧启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合作行动计划(COACH),该计划于2006年制订,旨在协调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各项活动,为在2020年前提升清洁燃煤设施的开发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同时促进相关的信息共享及能力建设。COACH所研究的技术隶属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下的热力发电部分,而这一类型的成套设备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其中的气化过程可以保证电力与甲醇的同比生产(也称“多联产”)。由于甲醇的应用有望降低中国对进口烃的依赖,因此中国政府对相关技术十分关注。

尽管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前景可观,但目前其商业利用在中国还未真正实现。一方面,对二氧化碳的捕捉和储存会降低总体生产效率,并因要维持原有发电总量而相应引起化石燃料使用量的增加,专家们担心对二氧化碳捕捉技术的投入将影响节能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另一方面,目前广泛使用的烟气脱硫设备将降低现有生产率的4%至8%,从而导致相关产品价格增高。因此,中国的生产商虽然拥有设备,却因顾虑成本而很少使用。以一个普通的IGCC车间为例,如采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净用电量将增加超过44%,由此可以换算得出,捕捉1吨二氧化碳的成本约为164元人民币,而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甚至更高,约为每吨205元人民币。显然,如果不建立相关规范鼓励低碳环保型电能的生产,以上述成本生产出来的电能将很难与目前中国市场上常见的同类产品竞争。

中国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也不容乐观。据估计,大港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在220万吨左右,不具备大规模存储的能力;胜利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在463到472万吨之间;开滦煤矿由于进一步开掘煤矿的可能、其他矿物可渗透性过低,地理条件决定了其对二氧化碳的存储能力十分有限;济阳洼地中的惠民子流域具有多达22亿吨的二氧化

碳存储量,但较深的盐碱含水层若储存二氧化碳则可能导致土壤酸化,进而带来更严重地理侵蚀。

目前,中国在煤炭仍占主导地位的能源结构下,缺乏可再生能源或相应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减少碳排放的主要途径只能是提高核能的利用。如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中国就需增加10000亿吨的核电力。即便不考虑大规模开发核能可能引发公众认可、选址、安全保障与废料排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专家仍认为,核能开发未必有利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发展,因为对核能的大规模投入可能会分流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研究享有的资源,从而减慢后者的发展。

除了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在发电领域的应用竞争力、实际的碳存储能力以及现行规范系统的不足,中国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还存在两个制约因素。其一,欧盟与成员国在清洁燃煤技术领域还未达成一致,欧盟各成员国在对中国的政策上未能真正实现协作。一些国家,如德国和荷兰出于担心知识产权的考虑,不愿意同中国分享自己的技术。其二,中国国有企业垄断电力的传输、分配与销售,体系利润分配不均的现况阻碍了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发展。在市场中,用电价格是由各电网公司间的竞争以及其各自最终售价决定的,而如果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得到应用,那么大部分利润将流向电网公司,从而使得电力公司不仅承担更高的发电成本,而且无法享受公平的利润分配。

(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

自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措施出台以来,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实现了巨大的发展。2009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产能已达到226 GW(千兆瓦特),其中包括197GW的水电、25,8GW的风力发电、3.2 GW的生物质和0,4GW的并网光伏电,可再生能源已占中国860GW总发电量的25%以上。中国技术上可利用的水电产能为542GW,年均生产电力2474 TWH(太瓦时),高居世界水电生产国排行榜的首位。自2005年以来,中国风力发电也实现了产能翻一番。2009年,中国风力发电已经突破26 GW,超过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风力发电大国,到2011年风电装机容量已居世界第一,超过4000万千瓦。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从2007年开始连续4年世界第一,2011年产量占全球的45%。中国的生物气化也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全国气化总体产能可达6MW,系统功率接近28%。

尽管取得了上述突出成就,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资金和技术的短缺、创新动力不足、产业结构不发达以及发展经验的欠缺。此外,可再生能源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或商业化的初始阶段,可充分商业利用的技术为数尚少,因而在价格和质量上都还无力同西方技术竞争。一些观点认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光电能源)的价格被低估了,且其质量尚未达到欧盟的标准。要改善上述状况,需要庞大财政的支持。然而,高昂的售价成为节能技术应用的障碍。由于在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往往存在经济回报小、搭便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私人企业通常不愿意投资。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为了垄断清洁能源技术,又限制其在私人商业领域内的转让。

中国当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还存在更紧迫的问题,即应如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完全注入中国的电网。事实上,中国电网企业不愿意扩建电网,使其与风电供应商良好对接。由于风能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发电的需要,很多风电供应商分布于偏远地区,因此要将其充分覆盖无疑所费不赀。另外,在电网供应方看来,可再生能源在总发电量中的贡献相对有限且每千瓦时的成本较高,因此对该领域的创新进行投资可能存在高风险。比如内蒙古、宁夏等地,电网既要新增风电、光电的输出,又要保证输出既有煤电,输电压力较大,为了提高当地配额而新增的技改等成本,最终仍将转嫁到上网电价。此外,目前中国电力部门的生产效率还低于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的生产者,这也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于2009年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新法案于2010年4月1日起生效。首先,为使电网的发展跟上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进程,新法案中要求进一步协调可再生能源与电力部门、传输规划的互动,以及地方发展同全国发展的关系。第二,新法案强调要保证为所有已投产的可再生能源进入消费市场提供保障。第三,修改可再生能源公共基金会的相关政策。公司不再加收费用,消费者直接向基金会付款。这一变化的关键在于,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集资并向可再生能源研发进行投资。同时,这种做法也有助于收集东部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西部较不发达但可再生能源丰富的地区投资。

新法案包含的修改带来了很多必要的变化,但仍有问题未得到解决。鉴于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生产中相对次要,因此开发“非电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气、农村燃柴和农业肥料取暖就应被赋予战略意义。然而,当前生物能开发与应用的规模仍相对较小,中国到2020年将产能提升30GW,仍面临很大困难。作为石油的可替代能源,生物燃料富有特殊的潜力。然而出于保障粮食供应的考虑,中国过早加入生物燃料的讨论恐怕风险太大。

风力部门内存在的基础性问题格外突出。首先,中国在涡轮机制造、风力田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仍高度依赖国外的专业技术。即使制造本身日臻发达,但涉及到软件控制和精密的技术部件,中国仍无力充分复制西方的科技成果。其次,风力发电项目与能否通过取得“清洁发展机制”(CDM)地位而获得经济收益有关。CDM风力发电项目的成本往往低于没有CDM地位的项目,因为后者不能从“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中获益。然而,一个风力发电场要取得CDM地位通常需要保证至少51%的股权控制在中国企业手中。因而,外国投资者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这一限制增加了外国公司在该领域运作的难度。这些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相关领域内国际合作的开展程度和质量,以及中国国内政策的未来走向。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地位,中欧在能源领域的联系将不断加强,中欧的伙伴关系更是不断提升双方在可再生能源、节能与绿色科技开发等领域的互动。就中国的能源与社会发展而言,在以下领域中欧合作的前景尤其广阔: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中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资源都比较丰富,但开发程度较低。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中国除了小水电等部分技术实现了商业化,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外,对其余核心技术掌握较少。欧盟国家较早进入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在该领域长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可为中国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能源利用率

中国能源资源短缺,为了维持经济稳定高速增长,中国必须提高能源利用率。中国目前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是欧盟的7.7倍左右。欧盟是目前全球能效最高的地区,其能源强度比美国低30%。中国应大力从欧盟直接进口节能技术和工艺,加大共同研发力度,增加节能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交流,并在相关培训项目等领域加强合作,提高中国的能效技术水平,加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

(三)降低排放

欧盟作为世界碳排放的主要消费体,不仅有责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还有责任加强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随着中欧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与清洁燃煤技术方面合作的展开,各种负面因素也相继显现。要促进中欧能源关系继续健康发展,中欧都要付出努力,具体措施为:

(一)必须为中欧能源合作建立适宜的规范性体系

欧盟和中国都有复杂的、形式各异的管理体系,体统中各部门在开展对话和跟进合作时难免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例如,有时不同政府部门会同时就同一议题展开工作,从而导致工作重复低效甚至被延误。目前,欧盟内部提出建立一个更为高效的对话框架的建议,设想将今后各种不同的项目纳入统一的行动框架内,行动框架是一个纪律严明的上传下达体系,以便强化内部问责,保证各项目的运转。中国至今还未建立一个关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及相关技术的规范性体系。由于利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生产的电力耗能更多、售价更高,因此相关的规范体系就必须能够切实鼓励低碳电能的生产,如设置电能生产碳排放量的上限,对超标排放收取“碳排放税”,利用财政政策支持应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生产者。

(二)转变观念

中国电力生产应该转变旧观念,不再将二氧化碳看作“多余产品”,而是将其视为可用的“副产品”或者潜在的新的增长点。将二氧化碳应用于工业生产,如提高原油采收率,来促进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推广及其价值链的成长。

(三)打破国有企业对能源市场的垄断

“十二五”规划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并有望在增强市场竞争、鼓励企业对研发进行投资、防止大企业为争夺风力发电经营特许权过分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等方面带来实质性改善。从长远来看,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体系。但是,由于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中国能源总消费中所占比例也仅能达到20%,因此标准体系最好能为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农村燃柴和农业废料取暖等设定具体目标。

(四)中国和欧盟应签订“联合承诺框架协议”

双方应通过碳补偿或实施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真正对中国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做出财政、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的贡献。

(五)欧盟与其成员国行动应协调一致

欧盟同其成员国在环境和商业目标上的不一致可能造成中欧之间的不信任,且增加双边互动的不确定性。当务之急是欧盟委员会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需要加强协作,从而真正促进中欧在能源合作上的互信互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屈伟平:清洁煤发电的CCS和IGCC联产技术,《国内外机电一体化技术》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