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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召开全县民政工作暨农村低保专项检查促进会,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民政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1年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会议表彰了2011年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韩运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就抓好今年的民政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民政工作的责任感
2011年,我县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惠民生、重管理、强服务、促和谐、保稳定”的要求,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在社会救助、救灾救济、村级换届、社区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绩,尤其是在区域敬老院、城乡社区及阳光庭园建设等重大项目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全县村级换届工作全面完成,基层政权更为稳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率先突破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全县各部门关心支持的结果,也是各镇和全体民政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政府向奋战在民政工作一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民政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还不够规范,尤其是在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上,对象审核上,程序把关上,或多或少都存着问题,造成人情保、拼户保等现象的存在;二是民政经费投入、社会救助标准和范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等,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三是民政工作力量偏弱,工作手段相对落后,与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四是个别民政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中吃拿卡要现象仍有发生,群众反应强烈。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2年,从中央到地方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度都不断提高,民生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对民生事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央全面部署了今年“三强三保(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的各项任务和政策举措,在以往强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富农”的要求,为我们做好民政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空间。对此,民政系统的全体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增强民政工作的责任感,要从维护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求真务实,多措并举,集中精力解决好那些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密切、社会关注最深切、人民群众要求最迫切的问题,努力提高我县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全力推动我县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狠抓重点,把握关键,扎实抓好2012年民政各项工作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深化民政体系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年,民政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县”这个主题,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充分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作用,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社会救助管理要有新突破。要不断完善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民救助、优抚保障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综合救助体系,提高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和“三孤”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一要建立救助管理新机制。按照“应助尽助、应退尽退、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民政救助工作机制,客观、及时、准确核定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的办法严把审批关,采取“三榜公示”的办法,提高民政救助工作的透明度,着力打造阳光民政。在城乡低保工作上还要建立定期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制度,更要从严规范管理,真正把生活困难的人纳进来,把生活改善的人请出去,让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二要实现救助政策无缝对接。实行民政大病救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结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取消病种限制,提高救助标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救助,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相结合,达到农村低保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的目的;实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相结合,充分保障他们的基本合法权益。三要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各镇、相关部门要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集应急联动、灾情会商、信息共享、社会动员为一体的综合救灾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避难场所建设,扎实推进防灾减灾宣传和救灾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灾害一旦发生,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灾救灾,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县民政等部门要在积极向上争取救灾物资的基础上,广泛组织社会捐助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激发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引导、发动、组织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社会救灾,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社会化水平。
(二)民政重点工作要有新突破。一要加快民政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络沟通,找准项目,争取资金。同时要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救助站综合大楼、特殊教育学校4月底前必须建成投用;灵口敬老院、县中心敬老院分别在5月、6月底前建成投用,石坡、巡检敬老院5月底前必须完成选址、征地等工作;社区服务中心5月初要全面使用,全县35个社区建设项目6月底前必须完成招投标;阳光庭园民政小区绿化、硬化工程4月底前必须开始筹备建设,不断改善五保人员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率,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二要不断规范城区丧事活动。城管、民政、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严格殡葬执法,要树新风、革陋习,严禁在马路街道、公共场所从事祭祀活动;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要通过有效宣传、科学引导、严格执法,倡导节简办丧、绿色殡葬理念,杜绝乱占乱埋现象发生,不断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取得新进展。三要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严格执行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有效保障涉军人员合法权益,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协助退役士兵谋职安置,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创新社会管理要有新突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要从社会安全的“最后网”走向社会公平的“第一线”。一要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各镇要巩固好村级换届成果,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薄弱村”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决不允许出现因操作不透明引起上访问题发生。二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体系为目标,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和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同时指导民间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诚信建设,认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活动,完成年检100%。三要加强基层干部管理。各镇和民政部门要拓宽培训渠道,加强对新任民政干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工作能力,使其成为服务基层民政的骨干力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四)公共服务水平要有新突破。敬老院、救助站等民政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是老、幼、病、残等弱势困难群体,他们的要求就是我们工作的重要职责所在。帮助和服务这些弱势困难群体,缩小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差距,就是在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县、镇两级民政机构要紧紧围绕群众满意这一标准,在民政工作规范化管理上多动脑子,多想办法,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每一项服务上入手,大力开展创先争优、评比、表彰等活动,通过激励先进、鼓舞后进,进一步提高民政人性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民政工作面宽量大,任务艰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民为本,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力促民政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定期听取民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安排部署和实际解决民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镇民政办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工作创新,严格按规办事。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积极配合支持民政工作,切实形成“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大民政工作格局。
二要强化物资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类民政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监管机制,各镇和相关部门对民政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对救灾物品要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台账。严格实行发放公示制,所有发放物资的种类、数量必须进行公示。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全力要做好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惠民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绝不允许出现优亲厚友、假公济私情况,更不能发生中饱私囊、贪污挪用现象。无论那个镇、那个人在民政物资管理、发放环节出了问题,都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三要狠抓队伍建设。各镇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五型机关、六型干部”和“三个年”活动的要求,在选优配强民政干部的同时,加强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民政干部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 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历年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由原单位负责补缴。
(二)个人帐户补缴办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应按11%的规定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实际缴费不足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并补缴。
(三)被保险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企业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国家和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进行调整时,按统一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