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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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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

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应用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人才

一、应用法学及其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1.应用法学的产生与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可依总体上已经得到解决,全社会更加关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故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此种背景之下,作为专门研究“应用法律之科学”的“应用法学”便应运而生,西南政法大学设置了中国第一个应用法学学科,从此应用法学有了“身份证”,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前景。传统意义上,对应用法学的界定是从法学学科属性分类角度考虑的,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用法学重新被赋予崭新的内涵,亦即“应用法律之科学”,具体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的法学学科,既区别于可以直接应用的部门法学,更区别于不能直接应用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要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并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由此,应用法学作为区别于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新兴法学学科,将担当此历史重任并发挥重要作用。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主体论、对象论和方法论三部分内容构成。主体论主要是从不同部门及其人员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注重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技能进行分类培养;对象论主要是针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注重对不同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进行研究;方法论主要是研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性特征和要求,是应用法学的核心,也是目前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注重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进行探寻、归纳、总结和提炼。应用法学教学目的和任务主要在于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主体的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训练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评价能力等。由此,应用法学的教学方法应当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新的挑战,以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需要,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此外,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而言,还应当实现从闭门式教学到开放式教学的转变、从答案标准的唯一性到多元化的转变、从“动脑”到“动手”的转变、从学习知识到创新知识的转变等。如此,才能够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实施的路径

1.学生经过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由于应用法学被界定为“应用法律之科学”,所以学生必须经过全面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才能够进一步学好应用法学。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错综复杂,如果法学知识支离破碎、没有形成体系,那么就难以正确地选择应用法律特别是综合性地应用法律。高等院校应当科学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合理地安排课程设置,部门法学课程应安排在先,应用法学课程则安排在后,应当以部门法学课程为基础主干,以应用法学课程为拓展训练,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应用法学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2.教师教官型队伍的逐步形成。我国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学科知识单一的现象,难以适应新时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教师队伍必须实现从“教师”到“教官”的转型,既要精通法学理论又要谙熟法律实务,具备应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必须实现从“专才”到“通才”的转型,既要有专业发展方向又要通晓其他法学知识,具备跨学科综合应用法律的能力。高等院校可以与实务部门采用互聘制度,鼓励实务专家进入高校任教授课,也鼓励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力争培养出一支专兼结合的应用型、复合型的教官型教师队伍,通过其言传身教,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改革思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在世界上独树一帜。随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面临重大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传统观点认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区别于职业教育,更加强调素质教育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主要是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从而造成了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

2、法学核心课程与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学学科共16门核心课程,法学专业必修的主干课程至少包括了这16门核心课程。这种课程分类方法是依照法学学科的分类和部门法的分类,但并没有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考虑进去,笼统地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修完16门核心课程,忽略了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学知识的拓展之间的差异,使全国法学教育趋同化。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各高校更多采用理论化的传统教学方式,侧重理论化教学,忽视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校修完各门课程后,只对部门法理论体系有所掌握,而不会分析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更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

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学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另外本来应该在大三大四时进行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由于学生将学习重心放在司法考试上,不能认真对待这些课程,使得教学目的无法实现,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情况对正常的法学教学活动造成了冲击。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多年来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学精英教育。所谓法学精英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

现代法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一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我国在新世纪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造就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一个职业法律家群体。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可以说,从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公正性及技术性来说,法律职业群体的培养必须坚持精英化的走向。

三、创新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以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有一个共性的需求,就是通过通识教育保证法学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再通过法律职业训练使之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并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生。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依托教材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手段单调,黑板、多媒体和教师便构成了教学的全部内容。虽然各高校在课程规划中加入了实践环节,但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之下,实践环节更多地被忽视。这种教育的现状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只能被动的听课、记笔记,无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加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1、创新“阶梯式”培养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以基本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一套具有学校特色的,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培养,抓住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进行“阶梯式”体系化训练。

第一,抓住学生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进行“法学入学教育”,通过让学生了解法院职能、办案流程、法庭设置等情况,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职业感和责任感的认识,树立学好法学知识的目标。

第二,在大一大二学习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指导学生倾向性选择学术型或应用型发展规划,有目标地进行相应的学术性知识积累或法律实务训练,从而一方面提高考研率,另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第三,在大三大四期间,抓住学生从学校学习向职业学习的转变,集中进行毕业实习,并通过撰写实习和案例分析报告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2、创新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庞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掌握有一个必经的过程。为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环节,并保证实践教学能够充分实现是很有必要的。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增加实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尝试网络教学方法,变学生被动学习为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

另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应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实现对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等法学人才需求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到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修订中,共同研究设计课程计划和知识体系,以使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的设置更能符合法律实务界对于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只有不断深入思考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 .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 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3(1).

[3]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教育属于素质教育[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符启林.重塑法学教育的精英使命[N] .法制日报,2007-9-2.

[5] 肖强,李树成.对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几点认识[C] .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2.

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思维方式 具体模式形态 独特性 现实意义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法律的思维,二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前者是实践思维,即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的思维形式;后者则是理论思维,通常为学者们所独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东西。法律人与其他人一起分享着自己民族的语言和思想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思维最终才能转化为大众思维,其结论才能为公众所认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并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从人们关于法律的各种思考中发展起来的,所不同的可能仅仅是法律人对法律和法律语言有着更为深入、更为执著的思考。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它必须使公众感受到其内在的公共逻辑,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含义时。

对于从事公安法律职业的人而言,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职业理性思维,表现为他们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这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而且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为以下几种:“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等。也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成为“独立型思维”、“保守型思维”和“崇法型思维”三个方面。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表示: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但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以下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1.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中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2.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就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法律人是否确实忠于法律?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如果能够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过话语形式,以及思维形式对语言氛围的营造表达对法律的忠诚的呢?如果他们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个神话,那么,他们又是运用什么方法和技术建立了这样一个神秘的法律帝国的呢?这些就是我们希望解决的问题。我们相信,一个法制社会,一定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道理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成为道理的。语境不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维方式的不同,还包括不同职业的人思维形式的差异。法言法语法庭环境,构成了法律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把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基础。我们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个根据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话语机制。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努力,为使我们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个讲道理的话语系统之上作出一份贡献。在我看来,法律人的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恰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一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951.

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第4篇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第5篇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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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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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