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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专业版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重点论述拟建项目与相关的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之间的关系。
3、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地质灾害影响和其他不利影响分析等内容。
4、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项目的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节能及节水措施等内容。
5、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包括城市居民搬迁方案、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和可行等内容。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和生态现状、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等内容,此外还要论述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7、经济影响分析。包括对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和经济安全分析等内容。
8、社会影响分析。要分析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范例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目录
2007年1月16日下午,广州市外经贸工作会议在市政府召开。副市长陈明德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出席会议的还有广东省口岸办主任、省外经贸厅副厅长招玉芳等领导。广州市外经贸局局长肖振宇作了关于2006年外经贸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2006年,广州市外经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外经贸工作呈现出了新格局,“十一五”开局之年赢得了开门红、高起步。全年批准合同外资43.91亿美元,同比增长29.08%;实际使用外资29.23亿美元,同比增长10.37%。对外贸易在连续三年每年上一个百亿美元台阶的基础上又跨上新台阶,总额达637.67亿美元,增长19.22%,其中出口323178亿美元,增长21.41%;进口313.89亿美元,增长17.04%。新签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合同金额1.97亿美元,同比增长19.41%;完成营业额1.8亿美元,增长11.43%。
在广州市外经贸系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广州市外经贸保持了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势头,并呈现出了以下七个特点:一是支柱产业大项目引进实现新突破,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增强。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个超1000万美元项目,五天就有一个超3000万美元项目落户广州。成功引进总投资将超过10亿美元的LG―飞利浦液晶显示以及投资额达50亿美元的科威特炼油等超大型项目。二是服务业引资快速增长,利用外资结构呈现新格局。去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1119亿美元,增长27.02%,服务业占广州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从去年的33.26%提高到38.28%。与马士基合作的总投资达5亿美元的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项目,与世界著名软件企业马恒达公司合作的软件开发项目等,提升了行业竞争力。三是与跨国公司战略性合作不断深化,总部经济呈现良好开端。迄今为止,来穗投资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累计达151家,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329个,投资总额112.44亿美元,合同外资45.31亿美元。微软、英特尔、IBM等一批世界顶级高科技跨国公司研发机构落户广州科学城。四是出口结构不断优化,产品竞争力增强。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仍是出口主力,汽车及零部件成为广州市出口新亮点,软件出口增长迅速。五是出口主体多元化发展,出口市场亮点增多。外资企业出口仍占主导,民营企业出口实力增强。主要出口市场全面增长,香港、美国、欧盟、日本、东盟等主要市场占广州市出口总额的八成左右。六是进口平稳增长,结构进一步调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增长较快;进口市场以欧盟、美国、日本、大洋洲为主。七是境外投资规模扩大,外经合作层次有新的提高。
会议指出,当前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一个新阶段,外经贸发展将肩负着为广州市经济转型发展引入外源动力和拓展外部空间的历史重任。外经贸工作要牢牢把握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开放和当前国际生产要素重组以及国际产业转移的战略发展机遇期,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做优外资,做强外贸,做大外经,做好服务,力图在更高水平上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提高广州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会议明确了今年广州外经贸发展目标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8%,外贸出口增长12%。外经贸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将主要放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做优外资。要注重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外资质量;注重优化来源结构,不断增强外源动力;不断改进招商方式,完善投资促进体系;建立健全外资准入和评估体系,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做强外贸。要提高出口质量效益,实现由“大”向“强”转变;积极扩大进口贸易,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大力推动服务贸易,打造拉动外贸转型发展的新引擎;强化公平贸易,主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第三,做大外经。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形成广州市外经新格局;培育“走出去”队伍,重点扶持外经领域龙头企业;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构建政府服务为基础的支撑体系。第四,做好服务。要加强调研,为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依法治市,营造规范严明的法治环境;推动公平竞争,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银行意识到了这种抵触,但依然我行我素,融资计划去挑动投资者敏感的神经。去年银行高达4000亿的再融资额度并不是尾声,银行高管承诺不再轻易融资的话音未落,银行再融资小又起。
春节前,农行、兴业和民生银行先后宣布再融资方案,三家再融资额合计达865亿元,再次掀起市场对银行再融资的质疑声。
时隔不久,2月20日,上市刚半年的光大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向境外投资者通过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的方式发行不超过120亿股H股,其中初始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5亿股,授予簿记管理人超额配售权不超过15亿股。
与前述三家银行融资额合计,新年不满两个月,融资额就已过千亿。
尽管先A后H是光大上市之初就明确的路径,但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启动H股上市计划,投资者还是觉得愤懑,连一些分析师都连呼“出乎意料”。
光大H股上市打通香港渠道
光大银行28天就快速完成A股发行上市已然让市场瞠目结舌,刚满半年就宣布H股发行上市的消息又让市场大吃一惊。
“蛮出乎意料的。”深圳一家券商银行研究员向《投资者报》记者感慨。因为据她分析,相比其他同类银行,光大的资本压力明显要小,当下来看,光大并没有真正的融资需要。
那如此一来,光大岂不是像民生那样“找骂”吗?
“再融资的事现在想都不要想,想都丢人,我们怎么张得开口。”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信誓旦旦之声言犹在耳,然而一年刚过,民生再融资计划就新鲜出炉,招致“骂”声不断。
光大当然不想像民生那样“找骂”,于是乎,在宣布H股上市融资计划的同时,亦将缘何此时推出该计划的原因公布,光大称:“此次H股发行120亿股,主要是因为伴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实施,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不断提升,一方面为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加强调注重核心资本的补充。为与未来经营发展策略形成良好匹配,在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光大银行通过发行H股进行融资,以打好坚实的资本基础,从而在未来更好地抓住发展机遇。”
对于此表述,前述分析师认为是个理由,“因为要实行差别准备金率,还有新的巴塞尔协议马上要实行,预计不少银行都有资本缺口。”
但是从当下光大可选的再融资手段来看,除了发H股,还可以发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因为A股上市完成后,其次级债的发行空间被打开。
因此,该分析师认为光大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短期光大并不是特别缺资本,应该是为长远考虑,先打通H股融资渠道,今后资本短缺时,有两个市场及多种手段配股、增发等进行再融资。”
H股发行定价压力大
对于光大此次H股发行,关注点最高的自然是如何保障股东利益,这就要落实到H股发行如何定价。
自2007年以来,光大银行先后进行了重组、引资以及A股上市,老股东利益问题一直受到外界关注,此次大规模H股融资是否摊薄老股东权益?这一问题再次被热议。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在回答记者咨询时认为,相对其目前可选择的境内股权融资方式,如A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等,H股发行既可有效提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又不会增加A股供给,对A股股价冲击最小,特别是在银行H股股价普遍高于A股背景下,有利于保护老股东利益。
光大银行关注到了股东利益问题,在公告中称“光大银行将在充分考虑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确定。”
话虽如此,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光大H股发行定价“鸭梨”不小。
目前在两地挂牌的内资银行已有8家,此次若光大成功在港上市,将成为A+H第9家。自中行A+H同价发行开始,H股发行价格尚没有出现过低于A股发行价格的先例,据一位投行人士介绍,监管亦要求先A后H上市的公司,其H股发行价不应低于A股发行价,也不能低于发行前20个交易日A股均价的90%。
国信证券分析师邱志承认为,光大将会参照内地银行的估值。从资质和规模来看,与H股上市的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相对较为相似,这两家银行在H股中PE和PB的估值相对较低,2011年的PE为7~8倍,PB为1.2 倍。
光大目前A股的估值水平较高,13倍的PE和1.55倍的PB也要高于大部分内地银行H股的估值水平。如果假设光大银行以同类银行H股估值的9折进行IPO。那么股价甚至低于去年A股3.1元的IPO价格左右。这显然对A股股东有不利影响。但如坚持不低于3.1元价格,H股IPO短期将存在一定压力。
难逃“圈钱”怪圈
据接近光大银行的人士透露,本次H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计划在2011年内完成,具体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和香港资本市场发行窗口情况,择机完成H股发行上市。
尽管此次光大在公告之初就进行解释,并声称保护A股股东权益,但其实质仍难逃“圈钱”怪圈。“此次融资后将提高公司资本充足率约5个百分点,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发展,但公司此次融资可能引发市场对银行融资问题的再度担忧。”长江证券分析师陈志华在报告中直言。
缺钱就向市场伸手,资本市场几乎成了“提款机”,现在不仅A股是“提款机”,H股也成了“第二提款机”。
说什么新规将导致资本紧缺,上市仅半年当初募集的资金已不足以支撑了吗?投资者不禁要质疑花销怎会如此之大。
说什么选择H股募资是保护A股投资者,不过是又打通一个新的、源源不断的融资渠道而已。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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