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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日常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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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日常质量管理

药店日常质量管理范文第1篇

一、药店新开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年修订稿)》,在对农村药店新开办验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药店人员少,不能按药店岗位设置的要求一岗一人,多是兼职;

二是人员关系较为特殊,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以后的经营中不能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约束,留下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大多为在县卫校毕业的医学中专生和乡村医生,经过短期药学专业培训后取得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没有系统学习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守法意识差;

四是受投资约束,硬件设施较差;

五是管理制度等软件资料制定欠缺,多数为照抄别人的资料,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执行中不易操作。

二、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基层农村药店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试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企业制定的制度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符。主要表现在:(一)岗位设置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匹配。2-3个人的小店竟设置质量管理部、药品验收组、养护组等部门。

(二)制定的制度与经营范围不一致。不经营特殊药品也制定有关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不经营中药饮片也制定有关中药饮片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等等。

(三)企业不是亲自起草制定,而是照抄照搬其他企业制定的制度,易出现文字或逻辑方面的缺陷。

(四)制度制定的比较粗糙,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二是制度未根据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调整及时进行修订,“一定保终身”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又到新一轮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重新认证了,但制度未修订,几乎都还是刚开办时的制度。

(二)制度未及时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销售凭证的管理规定、中药饮片合格证有关标示项目的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的规定等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在制度中及时得到修订。

三是相关档案记录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一)各种表格审核程序不规范,岗位责任不明确,填写内容混乱;

(二)月检查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三)设施设备调试运行记录不完整。

四是处方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

五是药品陈列混乱。主要表现在: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和一般药品未分开;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严格分开。

三、药店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处方药销售未按照规定执行;

二是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三是认识有偏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普遍存在认为通过了GSP认证就可以等到下一次换证的错误观点,重经营,轻管理;

四是未严格坚持用GSP标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均有不同程度滑坡;

五是从业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未经许可。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基层农村药店开办条件做适当调整。

一是放宽人员资质要求,特别是企业人员发生变更时;

二是调整培训层级,由县局组织培训,资料由市局指定,以方便基层农村药店,降低经营成本。

(二)完善调整GSP认证有关条款

第一,建议对现行的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以便与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即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为此,笔者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制定与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配套的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建议对现行GSP条款进行修订,使其能更好地规制基层农村药店。基层农村药店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与GSP认证条款大多不符,因而执行起来常会“打折”或“走样”,甚至会出现某一人集老板、质量负责人、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营业员等“职位”于一身的现象。即使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由于其质量意识淡薄,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也很难做到位,所做的都是一些应付检查的工作,未能从根本上真正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笔者建议应在GSP修订时,增加对药店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考核评定的规定。

第三,建议“淡化”相关记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不外乎就是要求企业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投入,以便更好地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但是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笔者认为可“淡化”药店内部人员培训、陈列养护、制度考核、温湿度监测等记录,强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尤其要强化对问题药品和可疑药品的验收记录,重点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过程,注重现场检查评定效果。

第四,建议规定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对基层农村药店而言,其执行GSP的各项规范是认证的关键,但是现行GSP条款繁多,前后重复,若每款规定都执行,势必给零售药店和GSP检查人员有避重就轻适用条款的可乘之机。加之零售药店与检查人员对GSP规范的认识不统一,对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评定结果造成尺度把握不准确,出现认证结果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建议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在修订GSP条款时,应规定一些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使条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经营质量管理的可控性。

第五,建议取消建立药品质量档案条款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006条款规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一般情况下,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大约在400~1500个左右,按照规定,新开办此类药品零售企业就需要建立400~1500个左右的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而且有的药品很难收集到相应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根本无法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的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但是因为条款的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只好筛选几个常用品种,复印《中国药典》中收载的质量标准建立药品质量档案。笔者认为,质量标准是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核实药品质量,或是药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时作为法定依据的重要资料,但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讲,收集药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档案在实际药品质量管理中的意义不大,此条款应删除。

第六,建议适当放宽人员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的门槛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501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503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认证结果分析,有相当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在这两个条款的检查中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门槛,将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的工作委托给各个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工作,这样既能够为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减轻压力,而且还能减轻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该项条款的执行和落实。

第七,建议药品陈列环境的具体要求应当明确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7803条款规定: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条款中,对库存的药品,有相应的常温、阴凉以及冷藏保管的要求,而对于店堂中陈列的药品应在多少温度的环境下,没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绝大多数已不再设置仓库,在实际认证检查中,有的企业仍然按照库房的要求,在店堂内安装空调,对店堂内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但是有的企业对陈列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的理解不够,仅限于陈列环境是否干净、卫生等。笔者认为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店堂内陈列环境的具体温度和湿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鉴于药品的特性和认证工作的可操作性,建议店堂内的温度以25℃以下为宜。

第八,建议增加药品销售凭证管理内容的条款

药店日常质量管理范文第2篇

一、存在的问题:

1、器械知识了解不够。很多药店特别是县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大多只有高中文化程度,个别的仅有初中文化,他们对医疗器械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着管理漏洞和一定安全隐患。同时由于认识所限,缺乏必要的医疗器械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对医疗器械界定方面不甚了解,必然导致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违规问题。

2、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不少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许可范围只有一、二类,却擅自扩大经营三类;也有一些药品零售企业认为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即可经营,就想当然地经营全部的二类医疗器械甚至三类医疗器械。

3、购进渠道不规范、入库验收不严格。不少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制订的制度采购,或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制度。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不索取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甚至直接从私人手中采购的现象。因为购进渠道不规范,所以有些企业在做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时就不按规定填写,只填写产品部分信息,或者索性就不填写。购进渠道不规范、入库验收不严格,势必给公众用械安全带来隐患。

4、保管、贮存不合理。很多企业认为医疗器械产品在保管、贮存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对医疗器械的养护不太重视,而正是这种漠视,一些医疗器械由于保管、贮存不合理而导致了产品质量的下降。比如说一些橡胶制品就因为长期置于高温环境下而造成了老化。

5、不良反应事件未监测。药店在销售医疗器械之后,未意识到收集、整理、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有些企业对产品出现不良反应事件本身也存在认知上的误区,不太愿意将这类问题公开,生怕由此给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干脆不报或瞒报。

二、应对的方法

1、加强培训。一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全面掌握熟悉医疗器械法律体系;其次要深入学习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业务知识,在工作中能帮助、指导企业规范地经营医疗器械。二是加强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的培训。作为医疗器械从业人员,首先要学习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质量意识;其次,要学习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知识,了解其责任和意义,为监管部门监测医疗器械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最后,还要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每个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得到法律法规、从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按规定考核并记录在案。

2、强化监管。一是改变监管理念。长期以来,对于药店经营医疗器械情况,食药监部门有一种重药品轻器械的监管思想,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把管器械同管药品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药品与医疗器械同监管、共促进。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要增强日常监管次数,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既消灭监管死角,又提高监管效率。对那些未按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擅自变更许可证项目、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要检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一一记录在案。三是加强技术监管。基层食药监部门在医疗器械监管时不应只停留在查看产品的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等一般方式上,应该进一步涉及医疗器械的专业技术层面,以技术为支撑,加强监管。

药店日常质量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疆;不发达地区;兽药GSP;对策

为规范兽药市场和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动物用药安全,通过一年多时间对红河州边疆4个县(指绿春、金平、红河、元阳)37个乡镇65户兽药GSP企业的验收,认为边疆与内地统一验收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困难,因此对边疆兽药GSP验收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与同行共商。

1 推行兽药GSP的意义

实施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基本准则,对保证经营企业的进货、验收、储存与销售质、促进兽药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兽药GSP是提高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对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大大降低了销售假药、劣药的风险,为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实施兽药GSP对经营者学历提出了要求,改善了经营企业硬件设施,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促进兽药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兽药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所以说推行兽药GSP将是针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的规范性变革。

2 边疆四县GSP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统一标准,对边四县现有兽药经营户进行了清理,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具备条件的及时指导其进行申报,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引导其调整发展方向,规模小的走连锁经营道路。验收前边四县共有兽药及兽药饲料经营店265户,经宣传、动员、规范清理,一年间共收到边四县申报材料65份(其中:红河24份、元阳21份、金平13份、绿春7份),按照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要求,对7户经营户提出了整改要求,最终检查验收合格63户,不合格2户,检查验收合格数占验收总数96.92%。

3 边四县GSP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边四县交通总体不发达,每个县都有从县城到乡镇验收一个GSP点来回需要8小时车程的点。大多乡镇人口少、养殖数量小,但经营户又有经营兽药的愿望,使验收人员在恒量尺度上的把握非常困难。

3.1 经营企业离标准要求差距大。

一些规模小、边远乡镇的共同特点是经济能力相对较弱,业务量小,药店进货量小,年进货额小于0.5万元的药店占了50%。其次药品利润还不及饲料,药品15%~20%不等,饲料200元~1000元不等,除去房租、工资,倒贴,难于维持生存。

3.2 仓库条件差。

由于验收标准统一,为了达到GSP验收的面积,绝大多数仓库是临时租用,仓库内没有放置药品,通过验收后是否继续存在不可知;检查验收过程中多数仓库的储存条件差,没有“五防”(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鼠、鸟)设施,阴凉库亦达不到要求,甚至有的经销商根本不知道阴凉库和常温库的区别。

3.3 药品陈列混乱。

企业经营户对产品的分类不清楚,没有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陈列;没有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陈列;类别标识放置不准确、字迹不清楚;拆零兽药或者分装的中药饮片没有集中专柜陈列。一些企业经营户没有专门的存放仓库,各种物品混杂在一起,饲料和兽药混合存放是乡镇经营企业普遍现象。

3.4 药店人员素质低。

边疆药店人员与内地的素质差距大,知识层次偏低,专业知识缺乏。验收过程中,多数的质量负责人、处方人是聘用县级及其它大专以上人员,经营企业自身的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有的人员虽然拥有相关的证书,但是存在只为取证而考试的情况,在考取资格后并没有继续加强学习,而是疏于GSP管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验收的63户中,有13个聘经营企业用了县级有关人员。

3.5 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

在验收后的追踪回访工作中,发现大部分经营企业的经销商存在通过GSP验收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思想,没有很好地从GSP中去理解释疑,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严格的按照要求进行。比如,处方用药没有处方,温湿度计登记形如虚设,没有记录,出现了GSP认证过后规章制度与实际工作“两张皮”的现象。

3.6 购销记录不规范。

很多企业经销商只是照搬相关部门提供的表格,没有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没有按照标准记录,有的记录不完整,有的甚至没有记录,没有真正起到真实、有效地的记录管理过程。

4 对边四县GSP验收工作的体会

4.1 规范兽药经营市场,尽可能地从源头上杜绝了不合格兽药流入市场。

2011年8月至于2012年11月通过开展兽药GSP宣传动员,自查、整改、取缔、验收后,红河县原有兽药店35家,规范兽药经营市场,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24家;元阳原有兽药店 53家,验收合格19家;金平原有兽药店33家,验收合格13家;绿春原有兽药店30家,验收合格7家。

原来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不够规范、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兽药经营要求、市场上假劣兽药时有出现并损害了养殖户和正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逐步规范了兽医经营企业的环境和经营行为。加大了对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历打击了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到2012年11月兽药GSP验收结束,边四县共查处假劣药案件2起,兽药5批(次),货值金额1.99万元。

5 边疆不发达地区开展兽药GSP工作的对策

(1)兽药经营企业贸量小于0.5万元的,不要求设置仓库,建议转为连锁店;店进贸量在0.5万~1.5万元的可不设置仓库。

(2)村级没有必要设兽药GSP经营企业,村级药店是村兽医在经营,可另寻渠道由村兽医申请兽医门诊,根据出诊量大小,限制其自备的出诊用药。

(3)加强对GSP从业人员的学习及培训。从法律法规方面增强企业经销商守法经营意识;从业务方面对从业人员培训与GSP有关内容,进行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4)高寒山区(海拔在1700米~1800米),年均温在20摄氏度以下的,气候比较冷凉,阴凉库内不要求配备空调。

(5) 整顿工作不能手软。下一步的整顿工作才是兽药GSP成果得以保障的关键,畜牧兽医局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达不到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坚决取缔,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药店日常质量管理范文第4篇

切实加强全区“两网”组织机构建设,及时调整“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且结合实际,对农村药品监督业务协管员和义务信息员适时进行调整充实。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两员”聘任、培训、考核制度,建设切实有效的领导管理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供应网络建设。区乡村各级医疗机构、区级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以及药品零售门店是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主体。进一步完善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零售药店“三位一体”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强化对农村药品供应网点的监督管理,力求做到布局合理,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药用药,保证药品质量。具体要求:一是积极配合区纪委、卫生等部门对基本药物供应工作,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网点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二是积极配合新农合、社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提供全面的监管信息,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三是督促、指导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门店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切实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村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四是进一步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药房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其合理储存、使用药品,保障药品质量,增强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能力及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网络建设。一是继续与区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形成联动一体监管体系,协助查处药品违法行为。二是适时对镇乡药品监管义务协管员和村社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给予调整充实,保持农村药品义务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巩固农村药品监督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监管机制体系,形成纵到底、横道边的药品监督网,确保对全县药品质量的监管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选聘、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完善义务协管员、信息员信息档案,强化对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实施的动态管理。五是充分发挥义务协管员和信息员在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三)不断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巩固创新成果。对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络信息电子监管平台实施平台维护。一是对部分变更过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和实时监控,确保数据的正常传输。二是完善部分新增社保定点药店、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硬件设施,纳入信用网络监管范畴,实现电子监管平台对接。三是进一步完善电子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充分发挥电子监管平台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切实做好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立足强化开展日常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力求监管面达到全覆盖。全年度对全区农村药品供应网点的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90%,其中乡镇药品供应网点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村级药品供应网点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档案。二是完善建立农村药品供应网点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考评制度,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考评。三是全面完成市、区要求的专项整治任务。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四是高度重视药品举报投诉,对药品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办结率必须达100%。五是进一步强化技术监督的作用。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点和基本药物品种纳入药品监督抽验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

(五)切实做好培训,进一步加强宣传。一是对义务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业务培训。针对协管员、信息员调整充实的实际情况,重点培训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义务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能职责等业务知识。二是对农村药品供应网点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进行年度业务培训。针对药品零售门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不同特点,分期分批的组织开展。重点培训药品经营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等业务知识。三是充分利用“3.15”、“6.26”、“12.4”等国家相关法定宣传日,深入开展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以及假劣药品识别等知识的宣传。采取深入基层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宣传到位,深入到农村基层村社,促进药品安全知识家喻户晓。

药店日常质量管理范文第5篇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巩固GSP认证工作成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兴奋剂治理工作,7月底、8月初市局对全市部分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展了GSP认证跟踪检查,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认证跟踪抽查。共检查了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含批发分支)10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家,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企业17家。从检查和抽查的情况看,多数企业在通过GSP认证以后,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员工培训,特别是今年结合兴奋剂治理工作的开展,各企业高度重视,继续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各类记录真实完整,GSP状态保持良好。但也有部分企业对GSP认证的意义认识不足,重经营、轻管理,放松认证管理要求,认证后出现了严重滑坡。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企业对药品仓储设施、设备未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保养、校验,有的企业药品库区温湿度管理不到位,存在漏记温湿度记录现象;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未做到定期检查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

(二)部分企业认证后质量管理记录不完整。表现在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不到位,个别企业认证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原供、销货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已超过有效期,未及时进行评审和索取;购进药品未签订符合要求的合同;个别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不完整;部分零售企业认证后对陈列药品未定期检查。

(三)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店存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分类管理不到位,药品与非药品、药品与医疗器械产品混放现象,质量管理人员、驻店药师不在岗;零售连锁门店配送药品未进行验收,有的自行购进药品;处方药不能完全凭处方销售;调整营业人员未及时进行培训、健康查体。

(四)有的批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规范,工作不到位。为严格加强对认证后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各县(市、区)局要依法对辖区内认证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处罚,对被收回GSP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同时责令停业整顿。为提高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充分认识药品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意识。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结合兴奋剂治理工作,重点督导,规范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运行,确保认证成果。对不符合GSP认证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药品GSP证书》;违反“五个凡是,五个一律”的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