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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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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

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海洋药物;医药产业;连云港

连云港市地处江苏省东北部,中国东南沿海中部的黄海之滨,东与日本、韩国、朝鲜隔海相望,北与山东省接壤,南接长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沿海首批14个对外开放城市之一、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总面积7 444 km2,总人口480万。大陆海岸线全长204.82 km,沿海滩涂面积160万亩,涉及沿海四县二区18个乡镇和四大盐场。连云港作为江苏省主要的海洋城市,具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着“人口剧增、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三大问题的严峻挑战,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开发海洋、向海洋索取资源变得日益迫切和需要[1,2]。占地球面积71%的海洋生活着五十多万种动、植物和上亿种微生物。海洋生物由于其特殊的生存环境(高盐、高压、低营养、缺氧、缺光照等),能产生大量不同于陆生生物的结构特异的活性物质,是开发新型海洋药物和保健食品的重要资源[3]。

1国际海洋药物的研究概况

世界的海洋药物研究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几经起伏,现已逐渐形成一个高新技术产业,越来越多的海洋药物进入了临床或临床前研究,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当前,走在世界海洋药物研究领域前列的是美国、日本及欧盟这些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更加强了对海洋药物开发科研经费的投入,美国、日本和欧盟每年用于海洋药物研究开发的经费均达到1亿多美元[4]。

四十多年来,世界范围内已从海洋生物中分离得到一万多种新型化合物。一些海洋来源的先导化合物已成功地开发成药物,如来源于海洋真菌的抗感染药物头孢霉素(cephalosporins)、来源于海绵的抗肿瘤药物阿糖胞苷(cytarabine,AraC)和抗病毒药物阿糖腺苷(vidarabine,AraA)、来源于芋螺的镇痛药物Prialt(ziconotide)、来源于海鞘的抗肿瘤药物Yondelis(trabectedin, ET 743)等[5]。目前,国外至少还有二十多种海洋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大多数为抗癌药物,其中一部分因活性欠佳或毒性较大已终止临床研究,见表1[6~16]。表1国外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海洋药物生物来源化合物应用前景临床阶段

2我国海洋药物的研究概况

我国是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3个气候带,海洋生物资源非常丰富[17]。我国海洋药物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1996年,正式启动了“863”计划海洋生物技术主题,将海洋生物技术和海洋药物的研究列为重点课题。目前国内沿海省市均建立了相应的科研机构,以山东、上海、广东、海南和福建等省市海洋药物产业发展较好。目前,我国已有6种海洋药物获准上市:藻酸双酯钠、甘糖酯、烟酸甘露醇、多烯康、河豚毒素和角鲨烯;另有十余种获健字号的海洋保健品,如海力特、降糖宁、褐藻多糖硫酸酯(FPS)等[18]。同时,国内还有十余种海洋药物进入临床或临床前研究[4,19~21]。《2008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年实现增加值58亿元,比上年增长28.3%。总的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药物研究和开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可喜的成果,但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明显。见表2。表2国内正在进行研究开发的海洋药物品名应用前景临床阶段

3连云港发展海洋药物产业的条件

在国务院2003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2007年江苏省政府《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将海洋生物医药作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之一。连云港市“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将海洋生物医药和保健食品等海洋新兴产业列为五大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

连云港是江苏省为数不多的三大海洋城市(南通、盐城、连云港)之一,是全国三大海洋特殊开发区之一,海域面积6 670 km2,有着开发海洋经济的优越条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连云港位于东经118°24’~119°48’,北纬34’~35°07’之间,处于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区,近海生态环境复杂多样,海洋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都比较丰富[22]。调查发现,海州湾海区内有各种鱼类资源200种以上,软体动物46种,棘皮类4种,腔肠类7种。研究表明,已从来源于连云港海域的生物中发现许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具有抗肿瘤、抗菌、抗心血管疾病、抗氧化等生物活性[23~25]。

2008年,连云港具有以恒瑞、豪森、康缘、正大天晴等规模以上医药企业37家,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2.9%,实现销售收入74.9亿元,利税24亿元,分别占全市的7.9%和18.3%,医药产业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年均增幅超过30%,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形成一定的影响力。通过化学药与中成药相结合的路线,初步建成国内抗肿瘤药物、抗肝炎药物、麻醉镇痛药物、新型中成药、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医用消毒灭菌设备等6大生产基地。医药产业已成为连云港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也为连云港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连云港唯一的一所本科院校——淮海工学院,近年来在涉海学科,特别是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引进一大批专门从事海洋生物学、化学和药物化学研究的博士、教授等,并建立了相关的科研机构,如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和江苏省海洋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投入大量经费用于海洋药物及保健食品的研发,这也为连云港发展海洋医药业以及“产学研”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4连云港海洋药物产业的现状

医药产业虽然是连云港的支柱产业之一,但企业产品主要是化学药和陆生植物药(中草药),对海洋医药的研发一直不甚重视,海洋药物及海洋保健食品产业基础非常薄弱。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①缺乏从事海洋药物研究的专门人才和研究平台。海洋药物研究涉及养殖技术、捕捞技术、生物技术及制药技术等多种学科,需要专业人才和各个领域的密切合作。连云港目前还缺乏连结科研院校与医药企业的合作研究平台;②药源的制约。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含量很低,加之采集手段的限制,为获得足量的临床前或临床研究所需要的化合物而进行直接大规模的生物采集不经济且不可取(对生态的破坏);同时,海洋生物活性化合物的结构比较复杂,往往无法进行化学合成或产率很低,限制了对其进行结构优化和进一步研究[6];③资金的投入不足。连云港医药产业资金投入多注重于企业已有问题的解决,对海洋药物前期研究投入严重不足。

5连云港发展海洋药物产业的对策

21世纪是海洋经济的世纪,海洋药物及海洋保健食品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连云港要抓住江苏省沿海开发的机遇,综合开发利用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大对海洋药物前期研究的投入,促进海洋医药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5.1政府的引导作用连云港海洋药物研究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制定海洋药物产业的发展规划,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海洋药物的研究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等特点,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科研经费的需求比陆生资源要大得多,开发资金短缺是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最大困难。因此要在资金上大量投入,在连云港市医药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要拿出专项资金对海洋医药产业进行引导扶持。在扩大政府公共投入的基础上,可吸引社会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产品研发,从而推动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

5.2企业的主导作用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非常敏感,要充分肯定和发挥企业在海洋药物研发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在海洋药物研究方面的项目。在连云港现有医药产业的基础上,着重发展海洋中成药和海洋保健食品,依托现有优势,对经中医临床实践或民间传统用药证明的海洋生物,利用现代分离技术,分离鉴定其活性物质,开发海洋中成药和海洋保健食品。

5.3 科研机构的支撑作用科研单位和高校在海洋药物的研究方面拥有雄厚的科技开发实力和大量的人才,在海洋生物资源的挖掘、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分离鉴定、海洋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应加大对在连科研机构或高校的资金资助,对一些探索性项目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协调,建立企业与高校“产学研”一体化研发平台,一方面使企业避免大量的药物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和人力),又能真正使高校的研究成果获得及时转化,加快海洋药物的研发。

5.4海洋生态保护如前所述,大部分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含量很低或难以合成,为获得足量的化合物而直接进行大规模生物采集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很大的破坏。为了保护海洋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加大药源生物的人工养殖工作;另一方面,大力开发新的海洋资源,如海洋微生物资源,应用生物反应器技术对海洋微生物大规模培养以获得活性物质是可行的,不会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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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据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把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我曾提出保护海洋环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和“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①。这几项原则以及支持我提出这些原则的主要“经验、教训”,都来自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适用于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当真正按照“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把视野放宽到人类海洋环境时,我们发现这些原则有几分“狭隘”。不仅如此,人类海洋环境的视野也让我们对世界各国已经采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海洋环境保护之所以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虽然人们习惯上将国家管辖海域称为海洋国土,但海洋与陆地相比,除了在面积等个别自然属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人们不能以占有和保护私家园林的方式占有和保护海洋及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因为海洋是广泛连通的,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是在普遍连通的状态下赋有的一种品质。虽然人们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经纬度等技术手段,对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划分,对海洋实行分割“占有”,但人们无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状态下实现海洋的价值。同样,人们也无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围内独立地(实际上是孤立地)实现对海洋的保护。要有效保护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别占有或领有海洋的人们必须按照海洋连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环境保护,安排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或政策。

从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需要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在海洋保护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则:

一、普遍合作原则

所谓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区(县)等之间的国内合作,也包括邻国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国”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③之外,还积极倡导国际合作④。《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

1.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该条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可以概括为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

2.消除污染影响、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8条提到了一种情形,即“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约》除了要求获知这种情形的国家“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⑤外,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地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公约》还要求“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⑥。

3.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取得情报、资料、知识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0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并鼓励交换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

4.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1条规定:“各国应参照依据第二百条取得的情报和资料,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蓝色,因为海洋蓝色消退不只污染一个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

所谓普遍合作,其内涵之一就是针对海洋蓝色消退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国际合作的应对措施。比如,海洋蓝色消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资源衰减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量方面也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公海》一章就有关于“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合作”⑦的规定。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资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资源等的养护和管理上开展具体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普遍参与。《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国家”虽然有独立为“各该国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相关措施的选择权,但“采取”这样的措施却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各国可以选择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这一义务设定的精神,当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需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时,参与合作也是有关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合作包含着普遍参与。有关国家选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参与”的一种方式。《公约》关于“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作”以义务内涵。它规定:“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不管是“应互相合作”,还是“应进行谈判”、“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都是各国有义务做的⑨。这与《公约》接下来规定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⑩是义务一样。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或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条件,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不进行谈判,就很难“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这是因为,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形成合作关系,一起确定和实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其结果就会是所有国家都不考虑采取或拒绝“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在多个国家的“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情况下,单独一个国家采取养护措施是徒劳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参与的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所谓养护生物资源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合作原则实际上就是无例外参与原则。在这个原则中,国际合作是形式,参与是内容。这个原则的实质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具体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就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无例外地参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二、一致行动原则

所谓一致行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海洋保护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行动。所谓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因蓝色消退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也包括因恢复海洋的蓝色而可能受益的主体。所谓一致行动既包括采取行动的时间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时令要求进入或结束禁渔期;也包括采取行动的强度上的一致,比如对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许可标准。

如果说前述普遍合作原则强调的是参与的无例外,那么,一致行动原则强调的是普遍参与的行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关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普遍参与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则,各国都应参与或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动原则,各国要力图使自己参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产生保护和管理的效果。以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为例。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需要“鱼源国”、“溯河产卵种群”洄游或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简称洄游通过国)、既非鱼源国亦非“溯河产卵种群”“洄游通过国”而捕捞这种种群的其他国家(简称其他捕捞国)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要切实产生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效果,这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行动必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协调的。《公约》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对“溯河产卵种群”负“主要”“责任”,之所以要求鱼源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协商”,“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捞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捕捞的国家“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B11,等等,就是要达到在对“溯河产卵种群”的捕捞和保护上实现有关各国行动上的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目的。这里的一致包括执行同一个“总可捕量”,遵守有关捕捞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协议,实施“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则

海洋里有广阔的人类共享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笼统地称为公海和国际海底。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既蕴藏着无穷的财富,也潜藏着使海洋的蓝色消退的危机。分享财富、避免危机的最好办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这一原则中的惠益不是处于私人消费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营企业家收获的产品和利润,而是海洋向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比如出产鱼虾贝藻,提供货物运输通道,海底石油等矿产可以供人类用于生产和消费,潮汐、波浪等可以给人类提供动力,等等。所谓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体,不管是个人、区域,还是个别国家、少数国家,都不得独享或联合独享海洋对人类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种服务功能,还是某个特定海域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总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个人、少数人或个别国家、少数国家垄断B12。其二,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开发活动是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这种取得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人类个体利益的需要。为满足个体需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能以牺牲海洋的共同惠益为代价。即使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不应牺牲海洋对人类的服务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为人类不应为了眼前的开发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在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国家在开发利用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洋上的均等机会。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B13就体现了这种均等性。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我们应当赞同用从共享空间取得的收益实施对共享空间质量的维护。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空间的行为如果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开发者有义务治理海洋损害。其二,从共享海洋空间取得的收益应当成为用于修复海洋创伤的财政来源。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应当承认一些活动的优先地位。这包括:

1.保护海洋的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2.认识海洋的活动(包括为认识海洋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3.为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对私人或个别国家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四、谨慎开发原则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把它转换为按照损害―补偿的原理表达的要求,则该要求包含这样的思想:从共享空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足以支付维护共享空间质量的费用B14。如果开发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开发活动给共享空间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费用,这样的开发活动就是支付了“牺牲海洋服务功能”的代价。

要确保海洋开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维护海洋质量的费用,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应当实行谨慎行事原则B15,或者叫谨慎开发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确信开发所得利益足以支付为消除开发活动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可以开发,对可能出现无力消除不利影响的情况,不能以无科学上确定的结论为理由而拒绝停止开发。

谨慎开发原则落实在海洋开发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先研究后开发”。实行“先研究后开发”的目的是实现有科学保障而后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与谨慎开发原则存在精神实质上的暗合,有利于贯彻谨慎开发原则。它赋予“所有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B16,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B17,鼓励“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类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进而掌握海洋的规律,取得开发海洋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按照谨慎开发原则,对深海资源的开发,对极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里所说的准入主要是就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等设置较高的门槛。

五、强制保护原则

国际贸易领域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不能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而应采取强制保护原则。所谓强制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公海和国际海底实施强制保护;其二,各管辖国家应对其管辖海域实施强制保护。海洋的连通性使海域的领土的绝对性大打折扣。国家可以从空间范围上对管辖海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内容却不像对陆地的管辖权那样丰满。

所谓强制保护主要是指强制推行保护标准和保护计划,在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与已确立的保护标准、保护计划相冲突时,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划优先于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比如,《公约》规定,各国应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而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B19。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观上存在未经“主管当局准许”的倾倒,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倾倒者也应服从先申请“准许”再行倾倒的规定。如果未得到准许就不能倾倒。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使渔民、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必须遵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之间,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决定私人海域使用权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权决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高低。

强制保护原则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设定规范,不必考虑已经形成的对海洋的占有、使用关系以及有关主体依据这种关系所享有的利益。

强制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先行保护。就像在各国对南极的大规模开发到来之前先缔结《南极条约》,建立保护南极的法律规范一样。

六、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则、一致行动原则,还是惠益共享原则、强制保护原则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护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实现行动一致的办法变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现在国际层次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得益于《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南极的环境之所以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极条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极地区设置了保护网。《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无疑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还应当要求缔约国、签署国等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国内法。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的原则,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还应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给相关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阻止或干预侵犯海洋环境的行为提供通畅的诉讼途径。

注释:

①参见拙作:《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载徐祥民主编:《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纪议程》对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断。《议程》第17章第4条称:“尽管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针对海洋资源和沿海资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针并没有常常证明是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而世界许多地区的沿海资源和沿海环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蚀。”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④后来的《21世纪议程》等国际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见《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

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120条。

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⑨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第3项。

B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

B12我们曾就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做过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填海所造之地归某些个人或单位占有或使用”,(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也就是惠益由个别社会主体享受。

B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

B14围海造地就存在“围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价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态成本”的情况。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

B15我们曾对“谨慎行事原则”做了如下界定:“谨慎行事原则是指各国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环境恶化。”(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B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8条。

B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9条。

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范文第3篇

1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

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范文第4篇

我国海水增养殖科技创新现状

我国海水增养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中国海洋大学等科研单位为基础,以“973”“863”等国家大型科研资助项目为依托,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国家“973”项目“海水重要养殖生物病害发生和抗病力的基础研究”,开发培育出了中国对虾新品种“黄海1号”并进行了普及推广,和凡纳滨对虾、日本对虾一起成为我国对虾养殖业的三大优良品种。开发培育了“蓬莱红”栉孔扇贝、虾夷扇贝杂交种等新品系,为我国扇贝养殖和增殖放流提供良种。国家“973”项目“东、黄海生态系统动力学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东海、黄海生态系统研究为切入口,对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对策建议,并促成了我国近海生态系统动力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国家“973”项目“我国近海有害赤潮发生的生态学、海洋学机制及预测防治”则首次对我国大规模有毒赤潮的毒性、来源,以及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威胁进行了研究,建议建立我国近海有害赤潮预测预防机制,对我国近海海水增养殖灾害预防与防治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海水增养殖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建立。在海水增养殖良种培育技术方面,已掌握了大型海藻良种克隆提纯培养及保存技术、海藻生物反应器育苗技术以及对虾、牡蛎、扇贝等的多倍体诱导培育技术,培育成功“浦江1号”团头鲂、“黄海1号”中国对虾以及新吉富罗非鱼、“蓬莱红”扇贝等一批优良品种;在海水养殖病害防治与控制技术方面,最早在国际上完成了对虾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的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开发了用于疾病诊断的生物芯片技术,研制的对虾免疫增强剂和微生态制剂明显提高了养殖对虾的存活率,发现了栉孔扇贝急性病毒性坏死病毒;在海水增养殖良种推广方面,“黄海1号”中国对虾已在河北、江苏大面积推广养殖,“大连一号”杂交鲍从黄海北部扩展到我国南方,“中科红”海湾扇贝目前已推广养殖面积超过1000hm2,无特定病原凡纳滨对虾繁育技术已实现产业化,“海优一号”珍珠贝新品种在多个地区得到推广应用,耐高温高产“荣福”海带在山东、福建和广东等地大面积示范推广;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捕捞技术的基础上,发明了适应本国渔船生产特点的大型拖网渔具扎制方法并被广泛应用,研制的渔用高强度聚乙烯材料也在狭鳕拖网渔具中得到应用;成功选育了耐海水蔬菜“海芦笋”和“海英菜”,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00hm2以上,实现了对海水的直接利用,并达到了产业化规模。

我国水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创新现状

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已发展成为一个包括水产品冷冻以及冷冻品、干制品、鱼糜制品、罐头、腌熏品、鱼粉、鱼油、藻类食品、医药化工和保健品等系列产品的加工体系。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先进生产设备和加工技术的开发与引进,水产加工的技术含量和经济附加值也不断提高,我国的水产品加工技术、方法和手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正逐步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但也存在着精深加工水产品比例较小、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行业标准体系不够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目前,我国水产品加工科技创新现状从产品上看,主要应用于烤鳗加工、冷冻鱼虾加工、鱼粉加工、鱼糜加工和紫菜加工业等领域。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体现在不少企业引进了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上,如冷冻调理食品、鱼糜及鱼片加工生产线、烤鳗生产线、紫菜精加工生产线、干制品生产线、盐滞海带及裙带菜生产线等。同时许多企业也逐渐参与产品质量管理、卫生标准制定等方面,完善生产操作规范和标准加工程序等,确保产品的卫生与安全。此外,近年来随着加工技术的突破,海洋药物和保健食品加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如提取河豚素、DHA、EPA、DPA、鲨鱼软骨素、壳聚糖、壳寡糖和多肽类等生物活性成分应用于保健和治疗疾病,目前都已经进行了工业化的生产,并且成为水产品精深加工应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领域。从技术上看,我国水产品加工技术发展较快,攻克了一批海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取得了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如海参精深加工技术、海带高值化综合利用技术、大宗海洋捕捞低值鱼类精深加工技术等;在滩涂植物开发利用技术方面,耐海水蔬菜品种选育与栽培技术、耐海水蔬菜深加工技术、耐海水植物新品种筛育及滩涂栽培技术等都取得进展。在海洋生物制品开发利用技术方面,海洋生物酶开发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均有突破,已经筛选到多种具有较强特殊生物活性的酶类,克隆获得了一批新颖海洋生物酶基因。海洋绿色农用生物制剂的研究与开发起步晚,总体水平处于起步阶段;在海洋药物研究方面,主要是建立了海洋生物活性筛选、活性化合物提取分离、化合物结构鉴定、结构优化及活性评价的技术平台和技术体系;在海洋生物功能基因技术方面,已经积累大量海洋生物基因数据,建立了多种海洋动植物基因库,展开了与疾病相关的基因研究,克隆了大量与海洋生物发育、疾病、免疫等相关的功能基因。海洋药物开发目前已成为我国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科技应用最高的领域,并且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有5种海洋药物、10余种海洋保健品获国家批准上市。一批新药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研究;海洋生物医药和化工制品开发成效显著,海洋生物碱性蛋白酶应用目前已初步实现了产业化,由我国自主研发的“04型创伤急救包”和“99型急救烧伤敷料”海洋抗菌止血复合材料已投入应用,海洋寡糖生物农药、海洋微生物农药、新型海洋寡糖饲料添加剂等均实现了产业化,在养殖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利用海参精深加工技术已开发出多种海参制品,在保健品行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新型海带综合利用系统为基础,研究开发的岩藻聚糖硫酸酯等新型海带产品,实现了高附加值的海带加工产业。

山东省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创新现状

山东省是海洋资源我国海洋资源最为丰富的沿海省份之一,所辖的海域面积与陆地面积相当,海洋生物资源十分丰富,海洋渔业一直是山东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近年来,山东省的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拓展了海洋渔业的产业链条,增加了几十万人的就业机会,成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山东省还具有雄厚的科技资源,是海洋科技力量的聚集区,拥有国家驻山东及省属副县级以上涉海科研、教学单位40个,科研院所3所。其中涉及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方面的有中科院海洋所、中国海洋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建有种质资源库5个,样品标本馆(库、室)6个。山东具有资源和科技两大优势,发展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加工业条件得天独厚。

1山东省海水增养殖科技创新现状

山东省海水增养殖业从20世纪70年代大养海带,80年代掀起养虾热潮,90年代起扇贝筏式养殖发展迅猛,到近年来海参、鲍鱼等海珍品养殖浪潮,经历了40多年的历史,各养殖品种无论是养殖规模还是产量上均居全国首位。特别是随着“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战略实施,海水增养殖业已成为山东省渔业生产和渔业经济的主体,并成为沿海地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振兴地方经济和促进渔业增收增效的主要途径,海水养殖业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发显现。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山东省海水产品总量664.4万t,同比增长2.8%,其中海水养殖413.5万t,同比增长4.3%[1],占海水产品总量的62.2%。增殖方面,投放苗种43.2亿单位,增长54.3%,建设人工鱼礁区43处,新建渔业资源保护区7处,新改造开发老旧鱼塘4300hm2余[2]。目前,山东省海水养殖产业涵盖了我国海水养殖的鱼、虾、贝、海珍品、藻类等主要优势产业品种,并在山东省形成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化突出、集约化程度高、特色分明、带动性强、影响力大、助飞经济发展的海水养殖产业特色,其极具代表性的品种包括:大菱鲆、牙鲆、鲈鱼、鲽鱼、对虾、梭蟹、牡蛎、贻贝、扇贝、蛤、蛏、鲍、海参、海胆、海带和紫菜等。科技一直是山东渔业发展的一大优势。近年来,山东省一直坚持大力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在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山东省都走在全国的前列,特别是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渔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成为山东海洋渔业发展的动力和潜力。在海水增养殖科技创新方面,目前山东省已建立海洋药物、水产饲料、生物制品、海藻良种、海水养殖新品种培育、盐碱地渔业综合利用6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0多处省市名优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和15个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近20年来,山东省共获得重大海洋科技成果1500多项,其中近300项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海洋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良种培育、生态渔业、设施渔业和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海洋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逐渐兴起,绿色无公害养殖正成为目前海水增养殖的发展主流。

2山东省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科技创新现状

水产品加工业是海洋渔业生产的延续,在渔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渔业产业升级、实现产业增值、增加就业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山东省水产品加工业普遍存在着初级加工品多,精深加工品少、保鲜保活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山东省水产品加工业近年来以产品增值为目的,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动力,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不断引进先进加工技术和设备,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有了大幅提高,并迅速发展成为山东渔业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是科技成果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其对科技创新的依赖性较强。山东省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科技创新主要集中在省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兴海”技术开发计划,两大计划以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项目设立和资金倾斜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海洋水产品加工水平的提高。开发出了海参胶囊、即食海参、牡蛎沙司等一大批高质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水产品加工正在由传统的单一冷冻品、干制品、盐渍品,向目前多品种、多功能、高附加值的方便、风味、健康食品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山东省水产品精深加工已经不再局限于食品行业,而是在附加值更高的医药和保健品行业崭露头角。如2005年中国海洋大学的崔建洲和宫庆礼利用D201大孔树脂层析、超滤、离子交换层析、分子筛层析和反相制备液相色谱等方法,从假晴东方的肝脏中分离纯化得到河豚素(TTX)晶体,得率为81.1%[3]。提取的高纯度河豚毒素结晶,目前已获得美国HAD认可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结束了日本公司独霸市场的局面。另外从海洋生物中提取DHA、EPA、DPA、鲨鱼软骨素、活性多糖和多肽类等生物活性成分用于保健和治疗疾病,目前都已经在青岛进入了工业化生产阶段,为中国水产品精深加工的发展开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山东省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山东省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及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内沿海地区中也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但与沿海海洋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特别是与国际海洋科技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1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基础性研究薄弱

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调查研究随机性比较强,没有建立周期性调查机制,致使基础数据积累缺乏连贯性和完善性,因缺乏长期的观测和资料积累,无法满足沿海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要求;海洋生态系统研究仍存在比较大的不足,针对山东省近海生态资源衰退、生物关键种的资源变动、赤潮的产生与消失等重要生态过程缺乏系统的模拟和预测能力;海洋微生物种质保藏研究和种质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海洋微生物资源开发保护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深海生物研究刚刚起步;缺乏统一的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集成度、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低,信息交流渠道不畅,影响了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

2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差

受工业基础、工艺条件、配套能力、原材料等条件制约,仪器设备的整体性能与国外同类产品存在一定差距,一些新的重要海洋有机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检测方法和设备,海水中营养盐和无机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还需要改进完善,缺乏大面积养殖水体水质、养殖品种监测能力;海洋立体观测系统建设刚刚起步,在海洋环境的立体化监测技术、数据同化技术和数值预报技术、计算机数据处理和计算能力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不足,海洋观测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海水增养殖日益增长的需求;对养殖生物免疫基因研究目前仅达到猜测或初步理解相关功能基因的水平;海水养殖病害疫苗开发滞后,缺少统一的候选疫苗效力评价标准化实验动物模型,缺乏统一的候选疫苗安全性评价标准规程;海洋药物先导化合物应用基础研究薄弱,导致新药先导化合物发现几率较低。海洋生物的分离、纯化技术与国外有较大差距,设备落后,质量差,速度慢;海洋生物基因的获取手段落后,尤其是深海生物资源的采集技术落后;海洋生物酶应用技术研究滞后,应用领域较窄。酶制剂技术落后,颗粒酶、液体酶产品质量和国际标准相差甚远;海水产品加工研究不足,缺乏自主创新的技术和装备。

3海水增养殖和水产品精深加工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低

海洋生物资源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一)资源条件

南通市滨江临海,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核心地区,海岸线长206km,长江岸线长218km。沿海滩涂广阔,生物资源和空间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海洋经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1.沿海滩涂资源南通市沿海滩涂广阔,连陆滩涂和辐射沙洲面积23.5万公顷。丰富的滩涂资源既适合发展海水贝类、藻类养殖等现代渔业,也可以实施大规模围涂造地工程,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和沿海重大项目建设的空间保障。

2.海洋渔业资源南通市沿海有全国著名的吕四渔场。吕四等渔场饵料生物丰富,是大小黄鱼、银鲳、梭子蟹、带鱼、海蜇、脊尾白虾等各种经济品种繁殖、摄食、生长、育肥的理想场所。沿海滩涂盛产文蛤、四角蛤、西施舌、泥螺、沙蚕等,长江口地区是富饶的水产种质资源宝库。丰富的渔业资源为现代渔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3.港口航道资源南通市南临长江,东濒黄海,港口岸线资源极其丰富。沿海岸线毗邻苏北辐射沙洲南部的烂沙洋—黄沙洋和小庙洪—大弯洪—三沙洪水道。长江岸线自西向东分属如皋沙群汊道、通洲沙汊道、徐六泾节点、长江口北支。沿海、沿江共规划港口岸线178km,其中沿江共规划顺岸港口岸线102.2km;沿海规划码头岸线75.8km。

4.滨海旅游资源南通市滨海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启东园陀角处于东海、黄海和长江三水交汇处,是江苏日出最早的地方;海门东灶港外的牡蛎礁(蛎岈山)具有全国、乃至全球罕见的地质、生物研究价值和独特的旅游景观;如东县滩涂踩文蛤、放风筝等是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沿海地区绵延百里的风力发电场、沿海各具特色的生态农业、休闲渔业,现代化港口、渔港、具有独特风味的南通海鲜等都是很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5.海洋风能及其他资源南通沿海地区是全国风电发展的重点规划区域之一,70米高度年平均风速为8.64米/秒。现已建成风电场装机容量64.2万千瓦,具有建设“海上三峡”的天然禀赋。如东、启东沿海潮汐平均潮差分别为4.61米和3.04米,潮汐能资源丰富。防护林资源、鸟类等各种生物资源也比较丰富。

(二)经济基础

2013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038.9亿元,人均GDP达到66059元。列全国地级市第8位,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20亿元,列全国地级市第5位。工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海洋经济总量2307亿元,约占江苏一半。船舶海工、纺织服装等产业实力雄厚,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世界三大家纺产品集散中心之一。《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于2009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发展规划》于2010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南通处于两大发展战略的叠加区,且与上海一江之隔,更是江苏海洋经济的主引擎,得到了国家和省政府的大力扶持。2013年12月17日,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南通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更是有意促进南通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为南通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三)区位优势

南通市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既有大江、又有大海的滨江临海城市。同时,南通紧邻国际大都市上海和全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随着苏通长江大桥、崇启大桥建成通车,洋口、吕四海港通航,南通承接上海和苏南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南通与亚洲、乃至全球海洋经济最发达的日本、韩国隔海相望,形成了互为市场、互为补充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南通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一)海洋经济总产值稳步提高

2010-2013年期间,南通海洋年均增长率均保持在10%以上,海洋经济总产出从2010年的1341.19亿元增长到了2013年的2307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2.25%。占GDP的比重保持在45%以上。同时,近两年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占GDP的比重2013年出现了近10%的下滑。

(二)船舶工业快速崛起,产业结构呈现工业化后期特点

2000年时海洋第一第二产业比重基本相当,而第三产业则最低为28.63%。其后的五年间,海洋第二产业迅猛发展,到2005年达到63.94%,而第一、第三产业比重逐步缩小。海洋体系从2000年的二、一、三产业调整成为二、三、一的产业结构,并且在2010年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超过四分之三,工业化后期的产业结构更加凸显。从海洋产业内部结构来看,南通海洋经济已经形成了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滨海旅游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电力业以及海洋生物医药业在内的多个产业组成的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

(三)港口运输业快速发展

南通港口吞吐量逐年稳步增长,至2013年一举突破2亿吨大关,进入全国十五强。集装箱吞吐量在2010年后增幅下降,保持在50万标准箱以上。从吞吐货物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金属矿石、煤炭、矿建材料等,占比超过70%。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同国内的大港相比,南通的集装箱吞吐量差距较大。

(四)海洋旅游业发展较快

旅游业具有“无烟产业”的美称,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南通作为临江靠海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旅游产业对南通经济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通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旅游接待人数从2009年的1513.25万人次增长到2013年的2737.3万人次,增幅达到80.8%;旅游总收入接近翻了一番。游客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的年均增幅均在10%以上。南通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临江靠海,有5A级景区一个,4A级景区6个,3A级景区16个,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旅行社136家,星级宾馆109家,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4个。

三、南通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南通海洋经济与国内先进城市存在一定差距,我们通过对比能够从中发现南通海洋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

南通海洋经济与全国其他沿海兄弟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除了船舶等产业外,海洋经济低、小、散现象较为突出。海洋开发还没有形成鲜明南通特色。

(二)海洋资源逐渐枯竭

南通拥有丰富的滩涂和独特的辐射沙洲资源,较为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但是近些年来过度地开发利用,导致资源逐渐枯竭。

1.近海渔业资源匮乏,渔业资源总体仍在较低水平徘徊,鲳鱼、大小黄鱼等经济鱼类数量持续减少。

2.滩涂湿地过度围垦,改变了湿地环境,对栖息在滩涂湿地的海洋生物的生长环境产业了恶劣的影响。

3.海洋渔业灾害频发。从2002年到2010年,南通沿海先后发生6次大规模的文蛤死亡事件。

(三)海洋产业结构极不合理

其中海洋第二产业比重竟75%,一方面反映了海洋第二产业的发展成果,同时也突出反映了海洋第一和第三产业的羸弱。海洋第三产业结构单一。而海洋第二产业中又高度依赖船舶工业,比例严重失调。

(四)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南通沿海整体海洋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由长江径流等带来的外来污染源难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海对沿海水域的影响和压力日趋增加。海洋环境的污染正在制约南通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不强

海洋高新技术发展缓慢,科技对海洋经济的支撑力较小、贡献率较低,发展潜力大和可持续发展力强的新兴海洋产业起步较慢,海洋医药化工等发展滞后。

四、南通海洋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陆海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陆域产业受限于资源不足,发展空间的限制,而海洋经济的产业链条欠缺,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陆地产业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进行陆海统筹,实现规划和体制统筹对接。

(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产品,打造世界级“船谷”。同时加快农渔业现代化步伐。南通要加快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海洋业。重点发展海洋设备、海洋生物、海洋医药、海产品精深加工等海洋制造业。

(三)积极支持各类园区发展,构建产业集群优势

建议将省集中的各项税收全额补贴给园区,让通州湾新区享受苏通科技园一样的扶持政策,创造条件将园区升格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并尽可能延长发展扶持政策。

(四)建设环保海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进一步严格实施国家有关伏季休渔和长江春季禁渔的规定,落实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双控”政策,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积极探索人工鱼礁生态工程建设,恢复渔业资源和环境。

(五)加速科技人才集聚,实施科教兴海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