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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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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服务内容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16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聘请专业人员管理法律事务,保护企业的形象,维护企业的利益。

1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1.1管理的共性问题

社会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创新和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改革和创新也使得法律事务的工作难以满足当前的企业发展需求,进而出现思维的误区和认知模式,忽视了法律事务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法律工作管理的不足也使法律风险增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企业法律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直接法律形式的影响。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如果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会使其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间接形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出现法律事故。比如在运行中,出现侵权行为,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可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布比较广而且风险大,引起风险的要素也比较多和复杂。[1]

1.2管理的个性问题

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大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电力产业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生产环节的影响巨大,同时这也增加了实际用电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率。而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大众开始擅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电力企业面临诸多的诉讼案件。而且案件的数量增加幅度不断提升,因为电力事故造成的经济索赔也不断增加。[2]

第二,电力企业的服务能力受到限制。当前电力企业服务能力和质量都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大,由于停电以及安全事故发生的法律事件不断增多,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在赔偿的过程中,企业没有将停电情况及时通知给用户,用户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用户造成一定的损失,会以此为由要求赔偿,而面对用户的要求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赔偿来息事宁人。所以电力企业运行中,必须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企业上下的风险防范意识。

2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对策

2.1注重基层法律事务的完善

基层是电力企业工作的基础内容,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电力企业的经营主要来自对基层的管理。所以在企业的运营中,必须要注重对基层法律事务的完善。从当前大部分电力企业的情况来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也比较强。所以当前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主要的工作内容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础法务力量的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分公司的法律建设,从而使基层企业的法务力量越来越强,并形成一个网络。[3]将管理的重心下移,注重对基层力量的积蓄,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提升对基层法务开展的重视,有效地解决企业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基层法务工作的重视,不断地提升法律顾问以及法律事务的比较,改善法律管理问题,使法务工作逐渐向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对电力集团法务管控能力的提升以及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使供电企业基层的情况更完善,及时发现基层法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调整,进而促进供电企业法务管理的合理化和信息化,提升电力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2.2明确电力企业依法治理的方向

首先,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管控机制的完善,电力企业的法务服务中不仅包括管理职能,同时也包括监督职能。因此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开展还需要将企业的中心服务为重心,注重对工作要点问题的把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纳入法务监督,提升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规避。保证企业项目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不能下达决策;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违背不得下发和执行。

其次,需要注重将法律管理与经营的结合。电力企业的法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不仅要注重对诉讼安全的处理,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降低法律风险,更好地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法务人员也需要划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时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同时企业的重大会议,也需要有法务人员的参与,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谈判过程,企业需要做到对法律风险的早预防,将法律工作由事后的补救转化为事前的预防,有利于企业的法律问题解决。[4]

2.3建立高素质的法务团队

高素质的法务团队是保障供电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首先,树立良好的学习观念,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次,建立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以最饱满的热情和最严谨的态度投入到法律事务中;再次加强自身的使命感,在工作中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和方向;最后,培养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还需要能够掌握管理、外语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理论。经过长期的实践,使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逐渐培养成为重事实、守规矩、顾大局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企业法务工作传统。此外,供电企业还需要注重对法务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消除错误理念,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法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5]

3结论

电力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法律事务管理能够有效地避免电力企业的法律纠纷,降低电力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电力企业还需要加强对法律事务问题的研究,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为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泽鸿.新形勢下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6):72-74. 

[2]王振军.浅谈发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及风险防范[J].大科技,2014(2):302-303. 

[3]吴立环.关于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相关问题探析[J].低碳世界,2016(31):126-127. 

[4]赵磊.以依法治企为抓手推动电力企业发展[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8):210.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第2篇

1、战略导向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风险管理的辨识、评估、分析、转化等方法,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管控匹配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与企业“板块化管理”为核心的管控改革相适应,并融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3、合法效益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应当规范、科学、系统,措施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采用成本与效益最优化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法律风险源自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5、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也应当不断地调整、完善、改进,从而确保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持续推进。有数据显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中,法务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顾问、律师就是事后的“救火队员”。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怠于执行制度、决策、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于事件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置不当,有时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诸如:安达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2、法律风险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作为一项新的风险管理,当前的法律风险管控要么进行事后救济,要么在具体业务管理流程中参与,却又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3、法律风险管控融方法单一。作为新兴的管理方式,法律风险管控的方式比较单一、薄弱。比如法律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对方法,甚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从内容、结构上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随意性。

4、法律风险管控融资源配置不足。当前,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总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置法务部,但在下属子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法务人员的资源配置远远不足,在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控上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对国有企业核心事务决策的参与。所谓核心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租赁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法务部门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其中,对于这些核心业务规则把握、合同条款、风险把控上能够做出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真正形成“决策先问法”的良好习惯。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风险管控的核心工作之一。有数据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约80%的经济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内的风险因素没有控制好发生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都与合同戚戚相关。合同管理要实行管理制度化,通过制度来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合同文本要标准化,企业要编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严密性,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合同订立要专业化,合同重要条款设定、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界定都必须专业、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风险防范实质所在;合同履行要规范化,要规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要求,积极进行合同闭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全程监控及信息化数据分析。

3、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参与各项制度修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运作的流程架构,并积极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4、加强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着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企业核心价值,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物化于制,使依法治企成为经营活动的自觉行为,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竞争的软实力。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第3篇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 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 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第4篇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20**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如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企业的经营活动始于合同、终于合同,合同内容或签订及履行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使企业因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未充分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法利益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可能性,就是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频繁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客观地分析合同法律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地防控措施,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就是控制和解决法律风险,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而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目标,因为它贯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并且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企业业务范围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笔者作为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合同管理法务工作人员,现结合相关工作经验,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作如下浅述。

一、概述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2、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签约主体法律风险、合同审查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等,最终体现于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方面。而风险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签约主体资质、履约能力等审查不严,授权代表的授权不明确,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认识不够等,导致发生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管理不规范,包括不签订书面合同、倒签合同、合同内容不明确、重要条款缺失、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的监控体系等。

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分析

(一)合同主体法律风险。

作为合同内容的一个重要要件,合同主体选择是否正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是否能正常履行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合同签订前,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合同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或对合同主体存续情况关注不够,均有可能会出现合同欺诈、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等风险。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资质法律风险。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各类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主体一般为企业法人。合同主体资质是指签约对方是否依法成立,以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资质和能力。部分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方具有特定的专业资质或专门许可,如特种行业经营资质许可(如:保险业、金融、医疗、典当、公章刻制、危险化学品、旧货经营、印刷业等)、建设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强制认证等。如果缔约对方不具备交易主体资质,则会产生合同无效情形,同时,亦可能产生行政处罚风险。因此,合同签订前,对合同主体资质审查尤为重要。具体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对方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规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及特定的专业资质或特种经营许可资质等。

2、人签订履行合同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人进行必须有权,在委托中,授权委托书是证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人姓名、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人签名或盖章。合同签订过程中,大量的合同是由人签订完成的,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为无权、超越权、授权不明等。如果对方提供授权手续不明或不完整,则极易产生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发生无权交易,则可能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加合同风险。